合同協議可以為涉及合作的各方提供明確的責任界定和行為規范。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常見的合同協議樣式,希望對你的合同起草有所幫助。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一
第九條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一方當事人擬制的合同標準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情形的,為格式合同。
第十條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合理方式”,是指對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以醒目的字體特別標識在合同書的顯著位置并能夠被對方識別;重要附件,應在合同主文特別注明并完整附后,從而達到合理、謹慎注意及提示義務之要求。
對是否已盡合理、謹慎注意及提示義務,由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通常理解”是指從事該格式條款提供人工作行業普遍的理解,并應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本條中的“兩種以上解釋”,包括當事人對條款文義的理解所作的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二)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為締約行為;。
(三)違反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撤回要約;。
(四)懸賞廣告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
(五)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六)合同因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中合同未成立情況下,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
(九)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為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第十四條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為締約過程中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在一審開庭以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十六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定金條款,并明確約定以支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視為合同已生效。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二
無論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方法,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對高端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有適當限制,最高標準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補償年限最多。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義務,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
不提前通知,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舉出證據,勞動者就要賠償。
發生糾紛、爭議,能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調解。
現在立法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這方面強化了,企業有調解,地方勞動部門有調解,但調解是自愿的。
調解不成,需要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不服,可以提請訴訟。
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規定補償。
無論是國企還是國家機關,都有個別“磨洋工”的現象存在。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工作,換一個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
但要有考核標準,要有明確規定。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三
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記者近日采訪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
答:《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源于我庭2001年年初開始起草的《關于審理涉及企業法人解散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企業法人解散司法解釋》)。啟動該司法解釋的主要考慮是,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企業法人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時不僅要遵循準入規則,退出市場也要有完備的規制。
但是,多年來,理論界、實務界和司法界對法人解散和終止關系認識不一致,導致很多企業法人出現解散事由后,不及時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現象的泛濫,不僅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極大地破壞了法人制度。基于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機制,保護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統一執法尺度等目的,我們啟動了該司法解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2004年2月,《企業法人解散司法解釋》(送審稿)完成并已提交審判委員會擬討論時,恰逢公司法進行大規模修訂,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礎上對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進行了調整。考慮到隨著我國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化,公司制企業法人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中最主要的企業類型,同時,為了與修訂后的公司法銜接,我們在原《企業法人解散司法解釋》(送審稿)基礎上,針對人民法院審理公司制企業法人解散和清算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以統一執法尺度,指導全國審判工作。
答:作為公司訴訟中特殊類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案件,除要審查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還需從股東據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事由、股東的資格,以及是否滿足前置性程序三個方面進行考慮。
首先,股東據以起訴的理由必須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明確列舉了四種情形。這四種情形主要體現的是股東僵局和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經營管理上的嚴重困難,即公司處于事實上的癱瘓狀態,體現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靈,不能正常進行經營活動,如果任其繼續存續下去,將會造成公司實質利益者即股東利益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應當賦予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
如果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其起訴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其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進行清算等,因不屬于公司法所規定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提起的事由,因此在受理環節即應將之拒之門外。應當明確,本條列舉的四項事由,一方面是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受理時形式審查的依據,另一方面也是判決是否解散公司時實體審查的標準。
其次,公司法明確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如果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股東不具備上述持股條件的,法院對其訴請不予受理。鑒于公司法做此規定系出于防止個別股東惡意訴訟的目的,以期通過對股東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訴股東和其他股東之間尋求一種利益上的平衡,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多個)股東,均可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最后,對于公司法所規定的“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這個前置性條件,司法解釋中沒有再作解釋,但我們認為,公司法之所以做此規定,是基于對公司永久存續性特征考慮的,即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時,還是寄希望于公司能夠通過公司自治等方式解決股東、董事之間的僵局,從而改變公司癱瘓狀態,而不輕易賦予股東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時,還是有必要審查這個條件是否成就。
當然,對于何為“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人民法院可能更多的是形式審查,對于起訴股東而言,其聲明應歸結為其已經采取了能夠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決,“不得不”尋求司法救濟的表述,該前置性程序的意義更多在于其導向性。
答:股東請求解散公司和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這是兩個獨立的訴請。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法院在受理股東提起的解散公司訴訟時暫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請,原因在于:
第二,股東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公司解散的事實并未發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定。
而且,即使法院判決解散后,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原則上仍應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問:司法解釋為什么要對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作特別規定?
答:解散公司訴訟是變更之訴,其判決生效后僅僅是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而無財產給付的內容,不存在強制執行問題,因此從理論上講,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無財產保全事項。但我們考慮,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是基于股東之間或董事之間的僵局,雖然判決解散后,公司可以自行清算,但因股東之間矛盾尖銳,最終大多會啟動強制清算程序。因此,為了將來公司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和股東利益的保護,我們對變更之訴下的財產保全作出了例外規定。
另外,從兼顧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利益、防止個別股東濫訴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不必要損失的角度考慮,《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進行財產保全應當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且以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為前提。對于解散公司訴訟下證據保全的規定,更多也在于將來公司清算的需要,與一般案件證據保全的目的有所差別。
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案件被告應該是公司還是其他股東?
答:鑒于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性質上屬于變更之訴,系變更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出資與被出資的法律關系,屬有關公司組織方面的訴訟,因此,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的被告應當是公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公司的協議隨著公司的成立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解除設立協議的問題,因此其他股東不應作為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的被告。考慮到解散公司訴訟案件,一是可能影響到其他公司股東的利益,二是基于有關調解工作尚需其他股東參與訴訟,因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可以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答:基于公司永久存續性特征,一般情況下,只要公司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其非自愿解散時,公權力機關應盡可能不去強制其解散。因此,在公司股東或董事出現僵局時,只要尚有其他途徑能夠解決矛盾,應盡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解決,從而使公司免于遭受解散。這也是公司法之所以規定“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股東才能訴請解散公司的原因。
我們認為,即便股東依法訴諸于人民法院,法院仍有必要通過公權力的介入,盡可能通過股東離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來解決股東之間的矛盾。基于此,司法解釋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時應當特別注重調解。
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的,因人民法院對原告據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在其據以主張解散公司的事實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況下,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提起該訴訟的股東和公司的其他股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
這里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同一事實和理由”系指“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非“同類”事實和理由。第二,之所以將“提起該訴訟的股東”和“公司其他股東”分別列舉表述,意在強調對其他股東的法律約束力,即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后,不僅該原告股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其他公司股東亦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答: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除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續的事由導致的解散是公司終止的原因和前奏,或者說是公司終止程序的一個環節。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而是應當停止積極活動,進入清算程序了結公司既有的法律關系,進入最終目標為公司消滅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
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視為依然存續,清算中的公司與解散事由出現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體。對此,公司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在此基礎上,司法解釋明確,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畢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仍應以公司自己的名義進行。
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取代原公司執行機關,行使清算中公司的代表及執行機關的職能,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了結債權債務,在清算目的范圍內,與解散事由出現前公司的機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畢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成立清算組的,應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沒有成立清算組的,則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答:公司解散后原則上應當自行組織清算,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對有關權利人利益保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的考慮,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公司清算案件,性質上屬于非訟案件,類似于我們熟悉的破產案件,只不過由于啟動的原因和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
因強制清算受理的理論前提還是公司資產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因此,在這種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對于破產清算而言非常有限。人民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組成員就審結了,而是需要監督整個清算程序完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審結。《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一是將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兩種情形均作為申請強制清算的事由(事實上系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二是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另一方面,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競爭中不再具有活力的公司,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也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盡快消滅既成法律關系,打破舊的公司形式,將原公司名下集合的各種生產要素和其他有效的社會資源解放出來,通過資本市場的優化組合,重歸生產要素市場,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
因此,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如果當然進入破產程序,對于公司的債權人而言,由于破產程序的費時、費力、費錢,其所獲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時協商所獲得的利益。
因此,在公司強制清算中設置協商機制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是非常必要的。這個制度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清算效率的追求,即以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通過協商方式確定債務的清償以盡快了結清算程序,節約經濟成本,同時實現破產程序下解決的公平受償問題。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中均有類似的制度。
司法解釋僅就進入司法程序的強制清算中的協商作出了規定,自行清算因自始并未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未作規定。公司自行清算的,只要不損害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又經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的,適用上述協商機制應該不為法律所禁止。
答: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這是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相當數量的公司解散后應當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機逃廢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我們對清算義務人及其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民事責任的界定,旨在強化清算義務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責任,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機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有義務及時啟動清算程序對公司進行清算,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應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應當清算而沒有清算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清算義務人的民事責任,目的在于督促清算義務人依法組織清算,規范法人退出機制,保護債權人的應有利益,以解決我國目前實踐中該清算不清算的突出問題。如此規定除了有事后救濟的法律價值外,更多的價值在于警示、引導作用。
二是在規定清算義務人該清算不清算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后,清算義務人會在借解散逃廢債務(承擔上述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和依法清算了結公司債務(享有有限責任庇護)中進行利益權衡的,如果其仍然選擇該清算不清算的,則說明其愿意承擔這樣的后果,因此,根本不用擔心這樣規定會損害清算義務人的權益。
答:清算組負責整個清算工作,因此,其在從事清算事務時能否依法進行直接決定著公司能否依法清算,意義非常重大。因我國公司法下尚無清算人的概念,因此,當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其民事責任落實到清算組成員身上。在對外關系上,清算組成員的責任應該是連帶責任。
因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實質上為清算組所控制,因此完全可能出現類似公司正常存續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公司時,因其自身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其不可能主動以公司名義向自己主張權利的情形。
因此,當清算組成員在清算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如果公司怠于向清算組成員主張權利的,股東有權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為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公司清算期間的特殊體現。
當公司已經因清算完畢而注銷終止后,股東發現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不當造成其損失的(無剩余財產分配或者數額不足),亦可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直接向清算組成員主張權利。
文檔為doc格式。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四
可以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這是從試用期的角度來說,因為有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限制。
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現在有些企業想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規避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
對此,有關部門也要作出具體規定。
簽合同最穩定的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大的問題,勞動者好好干活,不違法亂紀,用人單位、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這樣的無固定期限應當到勞動者領養老金。
當然,效益不好了,可裁減人員;勞動者出現問題、違章違紀了,或勞動者因客觀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永久性合同,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比如:簽了一個滿1年的合同,按規定適用期是2個月,1年下來雙方情況都沒問題,再用再簽,就是續簽一次了。
如果簽的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理論上說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勞動者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沒有主客觀原因問題,沒有《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合同,只是不再說合同什么時候終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簽約后不能隨便解聘職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關于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41條有13項具體規定。
過失性解除,以勞動者有過錯為前提;非過失性解除,是依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身體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勞動者過失引起;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是因經營狀況不好出現問題了。
這些都是法定依據,可以解除合同。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五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
當前,因全球金融危機蔓延所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在司法領域已經出現明顯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呈大幅增長的態勢;同時出現了諸多由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所引發的新的審判實務問題。
人民法院圍繞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要求,堅持“立足審判、胸懷大局、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指導方針,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理念,認真研究并及時解決這些民商事審判實務中與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密切相關的普遍性問題、重點問題,有效化解矛盾和糾紛,不僅是民商事審判部門應對金融危機工作的重要任務,而且對于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資環境,公平解決糾紛、提振市場信心等具有重要意義。
現就人民法院在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利益關系。
1、當前市場主體之間的產品交易、資金流轉因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市場需求關系的變化、流動資金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大量糾紛,對于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
2、人民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應當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并非完全是一個令所有市場主體猝不及防的突變過程,而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在演變過程中,市場主體應當對于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無法預見”的主張,對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屬等市場屬性活潑、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標的物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標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3、人民法院要合理區分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情勢變更是當事人在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
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范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4、在調整尺度的價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應遵循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原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新協商,改訂合同;重新協商不成的,爭取調解解決。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而影響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決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判決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的要求,嚴格履行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審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
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
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9、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
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10、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11、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
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四、正確把握法律構成要件,穩妥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12、當前在國家重大項目和承包租賃行業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比較明顯的行業領域,由于合同當事人采用轉包、分包、轉租方式,出現了大量以單位部門、項目經理乃至個人名義簽訂或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體和效力認定問題引發表見代理糾紛案件。
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制度的規定,嚴格認定表見代理行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14、人民法院在判斷合同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屬于善意且無過失時,應當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此外還要考慮合同的締結時間、以誰的名義簽字、是否蓋有相關印章及印章真偽、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所借款項的用途、建筑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是否參與合同履行等各種因素,作出綜合分析判斷。
五、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
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六、合理適用不安抗辯權規則,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17、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
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狀態,或者付款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信譽。
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提供適當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等規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今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一部廣泛征求過意見、反復修改論證、獲得高票通過的重要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受到廣大職工群眾的普遍擁護。《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不僅有利于更加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增強企業凝聚力,有利于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對于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促進勞動關系規范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進而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的來看,《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絕大多數企業對法律的貫徹實施是主動的、認真的,通過開展宣傳培訓、規范用工行為、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業對法律的實施認識還不到位,社會上也還有一些不同的認識,認為這部法律的實施會導致用工機制僵化、帶來用工成本上升、影響就業和投資環境等等。
出現上述情況,是對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準確造成的。比如,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回到鐵飯碗,會導致用工機制僵化,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誤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
在許多國家,這種類型的勞動合同恰恰是勞動合同的主體。從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可以解除。為了用工能進能出,法律除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特別是允許用人單位在經營方式調整等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這些規定都放寬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正確理解和實施法律,不會導致用工機制的僵化,而是會增強企業對職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再比如,在用工成本這個問題上,一些說法也是缺乏理性分析的。
從制度設計看,因《勞動合同法》規定而增加的成本實際上主要包括兩項:一項是企業主動終止期滿的勞動合同或者因企業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一規定只涉及企業一部分勞動者,而且增加的成本只是潛在的,并不經常發生。
另一項是企業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對一些原來任意壓低試用期工資的企業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僅僅是試用期勞動者。對這個問題反映強烈的,主要是一些管理不規范、工資偏低和不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
這些企業過去之所以成本低,實際上是資本所得擠占勞動所得,利潤侵蝕工資,是不正常的,甚至是違法的。繳納社會保險費引起的用工成本上升并不是《勞動合同法》帶來的。
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強制性,參加社會保險本來就是企業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文件早就明確規定了的,只不過《勞動合同法》對繳納社會保險費做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這些企業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目前的情況看,真正規范的企業對這一點認識是到位的,認為這部法律的實施,對企業內部來講有利于增強凝聚力和職工的歸屬感,對外有利于增強競爭的公平性。至于說到對就業和投資環境的影響,認真貫徹《勞動合同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這與擴大就業并不矛盾。
從長遠來看,法律的不斷完善、勞動關系的進一步和諧,有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對改善投資環境也是有利的。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中勞動者一方處于弱勢地位,因而《勞動合同法》更加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范。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勞動合同法全文。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證明格式。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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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九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于用人單位。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七條;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
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
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后的主體界定。
第四條)。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
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系的,可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系。
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系。
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法。
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第六條)。
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
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
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系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
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十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作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十一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已不適用勞動關系客觀發展的需要。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就是說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等”,屬于“等外”,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規范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盡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范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對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雇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工程居間協議書范本。
工程補充協議書范本。
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十二
(四)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系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00九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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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十三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條件為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為特別法定解除。
本條規定的解除合向的條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本條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由于通過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何謂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因預期違約。
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
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間屆滿才能主張補救,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對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因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遲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時,債務人遲延履行、不需經催告債權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此一項規定了兩種情形。前半句規定的是定期債務。所謂定期債務,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對于債權人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債務人不在某一特定時間履行,將會使以后的履行對債權人毫無意義,從而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在此情形,債權人無須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后半句規定的其他違約行為,如果達到了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盡管法律在該處沒有明確規定解除權,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此限規定取得解除權。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除了上述四種法定解除情形,本法還規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末恢復履行能力,也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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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匯總14篇)篇十四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于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于用人單位。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發生的爭議,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于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
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后的主體界定。
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系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
三、勞動關系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系的,可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系。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系。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按雇傭關系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
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于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后,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復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系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于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并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后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00九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文檔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