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一個師生共同成長的地方,教師和學生相互學習,相互進步。在以下范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學校的特點和亮點,為自己的總結提供靈感。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第1條為規范企業應收票據的管理,防范應收票據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企業應收票據管理應遵循核準、記錄和保管職能相互分離原則。
第3條應收票據的審核。
1.企業在接受應收票據時,財務人員要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仔細審核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亂真,避免或減少應收票據風險。
第4條應收票據的批準。
1.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書面批準。
2.接受客戶票據需經批準手續,降低偽造票據以沖抵、盜用現金的可能性。
3.票據的貼現須經主管人員審核和批準,以防偽造。
第5條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1.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包括收到票據、票據貼現、期滿兌現時登記應收票據等有關的總分類賬。
2.銷售會計應仔細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以便日后進行追蹤管理。
第6條應收票據的保管。
1.企業設專人保管應收票據,且保管人員不得經辦會計記錄。
2.對于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及時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對已貼現的票據應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后追蹤管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1.收費票據由財務科專職票據保管員負責驗收、保管、核銷,出納員不得兼任收費票據的保管或核銷。
2.醫療收費票據僅限于在醫院進行醫療服務時使用,不得用于非醫療商業活動,不得向外單位轉讓、借用或出售。
3.票據保管員對收費票據的庫存數要每月核對一次,每月編報《票據庫存分類總表》和《票據購領明細表》,《票據庫存分類總表》按規定存檔。
4.使用收費票據的部門,發現遺失、短少票據或存根的,應及時向票據保管員報告,由票據保管員負責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印刷廠反映,必要時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
1、收費票據的購置。
(1)往來款收款收據、醫療收費票據(門診、住院),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制,并指定專人憑《票據準購證》,向區財政局綜合科票據管理中心購買。
(2)其他如住院預交款收據、救護車收據、病歷卡等由醫院通過招標,由總務科統一辦理印刷。
(3)購入收費票據后,須由財務科票據保管員驗收入庫,登記收費票據的購入日期、名稱、起止號碼、數量,并注明購入和印刷渠道。
2、收費票據的領用。
(1)出納、門診、住院收費員領取收費票據時,必須填寫《領用收費票據登記冊》的有關內容并簽字,票據保管員在收費系統輸入票據起訖號碼之后方可使用。票據保管員按領用人設明細帳、按票據種類分別登記《票據庫存分類總帳》和《票據購領明細帳》。
(2)門診收費員憑病歷收費領用單直接到票據保管員處領取等額病歷卡。
(3)其他人員需領用病歷,必須經財務科長審批。
(4)病歷卡的作廢報損由票據保管員驗證把關。
3、收費票據退費、作廢的規定。
(1)退費、作廢票據,要求同時收回一式二聯(收據聯、核算聯),并經醫生和藥房確認。
(2)若出現部分退費的情況,先按上述操作流程,把原收據作全額退費處理,然后補開實收收據。
(3)作廢、退號的掛號收據,要求就診聯、報銷聯齊全。
(4)一月終了,所有的退費、作廢票據分別按收費人員統計,上繳財務科,由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手續是否規范,并與電腦收費系統顯示的退費、作廢記錄核對,杜絕漏洞,防患于未然。
4、收費票據的核銷。
(1)門診、住院收費票據啟用必須輸入號碼,用完后自動銷號,主要靠票據保管員審核其退費、作廢票據來加以監督。
(2)往來款收款收據以領用人交回的存根聯為依據,并與記帳聯逐張核對、銷號。
(3)凡領用收費票據未核銷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領取;領用人必須按收據順序號啟用收費票據,若發現有跳號使用的現象,票據保管員要查明原因。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一、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師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師德,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三、未達大專學歷的中青年教師(年齡女性40歲以下,男性45歲以下)應參加提高學歷學習。
四、做好安全工作,教師行為符合《教師工作安全行為規范》的規定。
五、按校本培訓工作的要求,每位教師每學期做到聽3節所任學科年級的課程;上2節公開課;開展2次教改實驗或教研活動。每學年寫800字以上的實驗總結或論文。所在學校要做好培訓登記和歸檔工作。
六、按要求參加各種培訓、教研活動和業務競賽活動。
七、工作期間參加每月一次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業務學習。
責任。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省、市關于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務進修制度:要求教師每周利用業余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絡系統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環相扣。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教研組開兩周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匯報課、研究課、示范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4.活動考勤制度: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置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教師參加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范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參與態度;一切為了學生態度;團隊合作態度;勤于研習態度;善于反思態度;合理利用業余時間豐富自己專業的態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獲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龍泉街道安居小學。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1、學校開辦商店,必須有“三證”。即“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生許可證”。
2、嚴禁在教學區設店經營,校內禁止擺攤設點,店面整潔規范,有合格的貨架,有專用的食品柜和冷飲冰柜。
4、存放要規范。商品按類分開排列,分開存放,禁止混裝混放。
5、商品質量要嚴格把關。所購商品從進貨渠道、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品名、商標、衛生許可證等都要嚴格把關,禁賣“三無”產品和過期霉爛變質產品。
6、食品衛生要堅持高標準。商店(或冷飲店)的食品要嚴格執行國家衛生標準,做好“三防”(防蠅、防塵、防鼠),從業員每年至少進行1—2次健康體檢,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持證上崗,禁止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商店經營工作。
7、學校商店經營體制必須實行承包給個人管理。如發生學生食品中毒事件其安全責任由商店承包人負責。
8、經營行為要規范嚴格。營業員必須衣著整潔,文明禮貌。不允許借封閉管理之名強迫學生消費,不允許搞有獎銷售鼓勵學生消費,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向班組、教師、學生下達消費指標。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一、嚴格遵守《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試行辦法》、《學校教育收費管理試行辦法》保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學校教育收費有序地進行,保證學校的全部收入合理,并納入財政收支二條線管理。
二、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收費注冊登記手續,憑《票據購買證》、《收費票據使用情況表》、巳使用、作廢的收費票據存根,到區財政部門購買收費票據。
三、收費票據必須由學校總務部門統一管理,由總務負責人或會計保管,并按票據購買證號碼分類、登記,指明購進日期,本數及編號。
四、出納或領用人領用時,應在《票據領用薄》上簽名,并寫明領用本數,起訖號碼。
五、出納或領用人用完,需再領用收費票據時,需交清上次所領用的票據存根,并在《票據領用薄》寫明交回時間。
六、會計根據記帳聯與票據存根聯進行銷號,在票據銷號單記明所銷票據的起訖號碼及金額,并要有銷號人簽章。
七、發現票據填寫錯誤時,須重新填開,并在錯誤的票據上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備查,不可把收據聯,記帳聯,附在記帳憑證后。
八、發現票據遺失,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市級傳媒上公開申明作廢,并報財政部門核備。
九、總務負責人應妥善保管好票據存根,以便備查,并按財務制度規定期限進行銷毀,不可私自處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為加強單位票據管理,規范票據購買、使用、管理、保管等行為,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票據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據包括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公益事業捐贈統一收據等。
第一條 單位根據有關審批機關批準收費的文件,到區財政部門申領《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和《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二條 單位購買票據時,必須按財政部門規定申報收費票據使用情況表,已使用、作廢的收據交區財政部門進行查驗、核銷。
第三條 在啟用票據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頁、重頁、漏號、重號等錯印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整本票據交回財政部門更換或注銷。
第四條 票據必須整本按序使用;填寫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印章齊全,做到字跡清楚,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票據;必須做到票、款相符。使用機打票據時,開具的票據應按規定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所有聯次一起開具,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收費專用章。
第五條 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六條 使用普通學雜費專用收據,應按順序號填列,學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擴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每學期末,單位將本學期的收費情況進行匯總,并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核對后,返還單位保存歸檔備查。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單位每次結報時,將已開具的記賬聯與存根聯一同交記賬會計予以核對,對于超范圍開具的票據,不得作為入賬依據。
第八條 購入的各類票據由財產保管員負責保管。財產保管員應建立票據購買、領用登記簿,購入票據時須填寫購入日期、票據名稱、數量、編號。領用票據時,必須做好票據購買、領用登記記錄。
第九條 單位不得自行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也不得自行改變票據的用途或不同票據互相串用。
第十條 票據使用完畢必須及時核銷。結算中心記賬會計根據開出使用的票據,與相關的收入賬戶及時進行核對后,予以核銷。
第十一條 各類票據如有遺失,應及時在市級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票據存根及票據領用登記簿,按會計年度將其匯總整理,作為會計資料歸檔。
第十三條 單位對票據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與檢查。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一)為規范公司發票和收據的管理,正確進行經濟核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xx市發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規定的發票、收據是指:。
1、發票:指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專用發票,包括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北京市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等。
2、收據:指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從非稅務機關購買的收款票據。
(三)總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領取、收回和檢查工作,對發票和收據進行統一管理。
(四)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分公司,并作為分公司制定發票、收據管理制度的依據。
(一)發票、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購買,并由專人負責,各地督導不得從財務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或收據。分公司由于業務需要,獨立從事經營業務的,可以自行購買使用。
(二)發票、收據購入后由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并設定發票、收據使用登記簿,按類別登記。
(三)分公司或督導應當嚴格發票、收據的管理工作,由專案負責人統一到財務部領取所有發票、收據,填寫發票、收據使用登記薄,將領取數量、號碼進行登記,雙方簽字。
(四)整本收據使用完后,收據使用人應將整本收據存根聯交到專案負責人,由專案負責人核對收據存根、報表后到財務辦理登出登記。
(五)財務部每季應將庫存發票、收據清理一次,賬面數與實有數進行核對,年終將已使用的發票、收據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檔儲存。
(六)發票保管人變更時,應辦理發票移交、清點手續。
(一)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收取單位或個人往來性質的款項時,應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資金往來發票或收據。
(三)使用發票、收據前應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少份、錯號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此本發票或收據不能使用,及時交回財務。
(四)開據的發票、收據,必須注明單位全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五)不得虛開、開發票,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發票。
(六)發票、收據要按順序使用,各聯要一次復寫,各欄內容要真實、準確、完整,并在收款單位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七)填錯的`發票要逐聯加蓋“作廢”字樣,并完整儲存各聯,統一裝訂。
(八)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開發票、收據;不得使用拆本發票、收據;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十)各地督導所收押金必須向促銷員填開收據,經并雙方簽字,兩天記憶體入總公司財務部指定帳戶,同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以及收據使用狀況,并通知財務部查收。
(一)對使用完的發票,財務部應仔細檢查整本發票是否按規定使用。
(二)發現丟失發票、收據的發票管理人,必須在當日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丟失發票的,還應在2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一)所有發票、收據使用人都應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發票、收據,如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如能彌補,應盡力彌補,不能彌補的,要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責任。對嚴重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稅務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時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開收據,不及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的情況,一經查處,將如數上交押金,并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一)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補充。
(二)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第一條 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 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六條 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七條 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5—30%,人數多少以有利于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十條 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準,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一、單位使用的票據,應指定專人向縣財政局、教育核算管理中心購領。
二、各類票據應有會計負責保管、發放、繳驗和結報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登記制,嚴格保管、領用和核銷手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三、單位對各類票據要嚴格分清使用范圍,不得混用;不準自行購買、自制;不準轉讓、代開;不準代替發票使用。
四、票據必須順號使用。收據聯應加蓋單位使用的`“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票據使用時填寫內容必須規范完整,票據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涂改,填錯票據應加蓋“作廢”章,保存其各聯備查。
五、票據繳驗結報時要審核收費資金是否足額解入銀行帳戶,是否規范使用票據,是否按規定標準收費,作廢票據各聯是否齊全。
六、單位如發生機構變更或管理票據的經辦人員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將票據登記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填寫移交清冊,并保存備查。
七、年度終了,應當將當年使用的各種票據存根收繳銷號,交會計歸檔,各類票據不能跨年度使用。
八、使用后的票據,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要求,定期歸檔保管。票據的銷毀按照保管年限根據有關檔案銷毀規定執行。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科學理財水平,嚴肅財經紀律財,保障全所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會計法》等相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財務電算化業務知識。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把好收支關。
三、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禁公款私借和坐支,嚴格各種支票和結算憑證的管理、保存。
四、負責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決算報表。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加強資金管理,精打細算,厲行節約,對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
六、單位一切費用支出,經所領導核準,經辦人簽名,所長簽字方可報銷。
七、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如不合法、不真實、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經辦人未簽字,拒絕支付。
八、每月按時向所長提供財務收支報表。帳表處理堅持真實、及時、準確,做到帳表相符,帳帳相符,帳物相符,日清月結,上報下達。
九、銀行賬戶要完全符合開設賬戶的規定,財務預留印鑒由財務人員分開保管,及時核對銀行賬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按規定裝訂歸檔,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固定資產盤點清查,賬、物核對,如有盤盈、盤虧,要及時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財務人員相互協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購買、招待等經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為基層站、隊單位搞好服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一、為了加強票證管理,進一步規范和正確使用票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證是有價證據,有利于保護合法經營,強化管理手段,規范經營行為,搞好統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票證管理必須堅持專人負責專人發放,專人核銷,建立票證明細登記,定期檢查的原則。并實行繳舊領新制度,做到臺帳登記清楚,票款、帳票相符無差錯,發放有計劃,庫存不積壓,保證及時供應。
三、嚴格票據發放范圍,必須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嚴禁票據一分為二使用。各基層站票管員必須妥善保管票據。做好防盜、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票據亂扔亂放,以防丟失。
四、開據票據必須按項目填寫清楚,嚴格執行政策,注明時間、開票人員的姓名、單位,以便備查。同時開票人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隨意涂改。
五、處罰票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做到開票、繳款兩分離,嚴禁工作人員隨意坐支、挪用。
六、票據作廢必須所長簽字同意,財務股、縣所票管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
七、營運證工本費收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禁發放人情證。
八、財務股和縣所票管員每月對各基層站、隊、股所領票據繳銷使用情況嚴格核查,每月將票款使用情況上報所長。年終對所有票據核繳收回入庫,發現問題要如實向領導匯報,以便及時處理。
九、因工作需要,票管員發生變動,在互相交接時,必須簽字交接清楚,以防意外。
十、對不遵守、不執行票證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1)開票不規范、票據管理混亂但未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2)對開人情票、發人情證等造成輕微經濟損失(損失額小于100元)的,給予相應損失額度2倍以上的罰款。(3)對票據丟失、損毀的,站(隊)負責人要負領導責任,并給予處罰相應損失額(按票據最高價值計算)20%的經濟處罰;給予票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處罰相應損失額80%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在全所會上說明情況、作出檢討。損失額超過5000元的;撤消站(隊)負責人及票管人員職務,并給予黨、政紀處分;(4)對中飽私襄、有意污、合伙污的工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解聘及污金額2倍以上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堅決依法處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稅收票證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電文稅收票證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的征收繳庫、退庫時,向銀行、國庫發送的電子繳款、退款信息。
第四條國家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的使用工作。
第五條稅務機關、代征代售人征收稅款時應當開具稅收票證。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完成稅款的繳納或者退還后,納稅人需要紙質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票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六條稅收票證的基本要素包括:稅收票證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費、基金、罰沒款)、金額、所屬時期等。
第七條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聯次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報查聯。收據聯交納稅人作完稅憑證;存根聯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留存;報查聯由稅務機關做會計憑證或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除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啟用聯次。
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的種類、適用范圍、聯次、內容、式樣及規格;
(二)設計和確定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種類、適用范圍、式樣及規格;
(四)確定稅收票證管理的機構、崗位和職責;
(五)組織、指導和推廣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六)組織全國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七)其他全國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九條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三)組織、指導、具體實施稅收票證信息化工作;
(四)組織稅收票證檢查工作;
(五)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稅款以及代售印花稅票過程中應當做好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二)為納稅人開具并交付稅收票證;
(三)按時解繳稅款、結報繳銷稅收票證;
(四)其他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稅務機關的收入規劃核算部門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收入規劃核算司設立主管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的機構;省、市(不含縣級市,下同)、縣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并配備專職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發放稅收票證并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以下簡稱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稅收票證管理崗位,由稅收會計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稅收票證管理崗位和稅收票證開具(含印花稅票銷售)崗位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
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由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種類和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稅收票證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完稅證明、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第十三條稅收繳款書是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據以征收、匯總稅款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由納稅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銀行傳遞,通過銀行劃繳稅款(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除外)到國庫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3.稅務機關開具,據以辦理“待繳庫稅款”賬戶款項繳入國庫。
(二)《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納稅人以現金、刷卡(未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方式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稅務機關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代征人代征稅款時,也應開具本繳款書并交付納稅人。為方便流動性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本繳款書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額,具體面額種類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是,單種面額不得超過一百元。
(三)《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時開具并交付納稅人的紙質稅收票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的,可不再開具本繳款書。
(四)《稅收電子繳款書》。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電子繳款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銀行,銀行據以劃繳稅款到國庫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
(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依法為納稅人從國庫辦理退稅時,由稅收征管系統生成的數據電文形式的稅收票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稅收會計開具并向國庫傳遞或發送。
第十五條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本繳款書。
(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于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第十六條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是稅務機關或印花稅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稅時向納稅人交付、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包括:
(一)印花稅票。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的有價證券。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可以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繳納,也可以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采用開具稅收繳款書繳納的,應當將紙質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明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應稅憑證上加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和印花稅票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時一并開具的專供購買方報銷的紙質憑證。
第十七條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四)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務機關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可以開展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一)稅收票證監制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銷售憑證》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收業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務專用公章。
(四)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專用章戳。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十九條《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稅收完稅證明應當視同現金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稅收票證應當按規定的適用范圍填開,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增設或簡并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種類,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二條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稅收征收管理和國家預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設計,具體式樣另行制發。
第二十三條稅收票證實行分級印制管理。
《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國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稅收票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式樣和要求,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集中統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賣、變造、偽造稅收票證。
第二十四條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稅收票證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場地和設施。
印制稅收票證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式樣、數量等要求印制稅收票證,建立稅收票證印制管理制度。
稅收票證印制合同終止后,稅收票證的印制企業應當將有關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不得保留或提供給其他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五條稅收票證應當套印稅收票證監制章。
稅收票證監制章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各省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除稅收票證監制章外,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具體刻制權限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在市以上稅務機關留底歸檔。
第二十七條稅收票證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稅收票證,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八條負責稅收票證印制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完成的稅收票證質量、數量進行查驗。查驗無誤的,辦理稅收票證的印制入庫手續;查驗不合格的,對不合格稅收票證監督銷毀。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九條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應當建立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領發登記制度,辦理領發手續,共同清點、確認領發種類、數量和號碼。
稅收票證的運輸應當確保安全、保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稅收票證號碼,分配給稅收票證開具人員,視同發放。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不得重復發放、重復開具。
第三十條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發放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拆包發放,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用量。
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報的,不得繼續發放同一種類的稅收票證。
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應當根據領用人的具體使用情況,適度發放。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紙質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設置具備安全條件的稅收票證專用庫房;基層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配備稅收票證保險專用箱柜。確有必要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隨身攜帶,嚴防丟失。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盤點,發現結存稅收票證實物與賬簿記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稅款的,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現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條稅收票證應當分納稅人開具;同一份稅收票證上,稅種(費、基金、罰沒款)、稅目、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所屬時期不同的,應當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條稅收票證欄目內容應當填寫齊全、清晰、真實、規范,不得漏填、簡寫、省略、涂改、挖補、編造;多聯式稅收票證應當一次全份開具。
第三十六條因開具錯誤作廢的紙質稅收票證,應當在各聯注明“作廢”字樣、作廢原因和重新開具的稅收票證字軌及號碼。《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應當全份保存;其他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所持聯次或銀行流轉聯次無法收回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將納稅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或銀行文書代替相關聯次一并保存。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期與已填用的稅收票證一起辦理結報繳銷手續,不得自行銷毀。
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后,納稅人向銀行辦理繳稅前丟失的,稅務機關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作廢的,應當在稅收征管系統中予以標識;已經作廢的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號碼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條紙質稅收票證各聯次各種章戳應當加蓋齊全。
章戳不得套印,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稅務機關與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之間,應當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結報繳銷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時,應當將已開具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等聯次,連同作廢稅收票證、需交回的稅收票證及未開具的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一并辦理結報繳銷手續;已開具稅收票證只設一聯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查驗其開具情況的電子記錄。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續的具體要求,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十九條稅收票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結報繳銷。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時限要求是:
(一)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二)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現金稅款的,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的期限和額度,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時限、基層稅務機關向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繳銷稅收票證的時限,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四十條領發、開具稅收票證時,發現多出、短少、污損、殘破、錯號、印刷字跡不清及聯數不全等印制質量不合格情況的,應當查明字軌、號碼、數量,清點登記,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全份印制質量不合格的,按開具作廢處理。
第四十一條由于稅收政策變動或式樣改變等原因,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停用的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由縣以上稅務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造冊登記,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二條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發生毀損或丟失、被盜、被搶等損失的,受損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點核查,并由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權限進行損失核銷審批。《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發生損失的,由省稅務機關審批核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發生損失的,由市稅務機關審批核銷;其他各種稅收票證發生損失的,由縣稅務機關審批核銷。
毀損殘票和追回的稅收票證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三條視同現金管理的未開具稅收票證(含未銷售印花稅票)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查明損失稅收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報告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經查不能追回的稅收票證,除印花稅票外,應當及時在辦稅場所和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作廢。
受損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或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應當立即報告基層稅務機關或委托印制的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按前款規定辦理。
對丟失印花稅票和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按照面額賠償;對丟失其他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適當賠償。
第四十四條稅收票證專用章戳丟失、被盜、被搶的,受損稅務機關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逐級報告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退庫專用章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同時通知國庫部門。重新刻制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應當及時辦理留底歸檔或預留印鑒手續。
毀損和損失追回的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銷毀。
第四十五條由于印制質量不合格、停用、毀損、損失追回、領發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人終止稅款征收業務、納稅人停止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等原因,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清點、核對字軌、號碼和數量,及時上交至發放或有權銷毀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離崗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移交。移交時應當有專人監交,監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簽章,票清離崗。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置稅收票證賬簿,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損失、銷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
第四十九條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按日對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稅收票證管理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基層稅務機關繳銷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復審。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五年;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十五年。
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逐級上繳省稅務機關銷毀;未填用的《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完稅證明需要銷毀的,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制銷毀清冊,報經市稅務機關批準,指派專人到縣稅務機關復核并監督銷毀;其他各種稅收票證、賬簿和稅收票證資料需要銷毀的,由稅收票證主管人員清點并編制銷毀清冊,報經縣或市稅務機關批準,由兩人以上監督銷毀;稅收票證專用章戳需要銷毀的,由刻制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稅務機關銷毀。
第五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稅務機關、稅收票證印制企業、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稅收票證及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六條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可以使用稅收票證。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稅收票證,不包括印花稅票。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
第六十一條各省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一條 為了適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加強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強化醫療收入監督檢查,有效防治虛假醫療票據,規范醫療收費行為,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5〕6號)以及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和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公立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以及具有醫療救治資質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衛生機構;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級衛生室。
第四條 醫療收費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衛生、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醫療收費票據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醫療費用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醫療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門)是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規范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各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醫療收費票據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負責本單位醫療收費票據的申領、保管、使用與繳銷等工作,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票據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核發(領購)、保管、使用、核銷、銷毀、稽查及收費信息等納入財政票據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程跟蹤監管,全面提高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七條 醫療收費票據包括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醫療收費票據種類,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醫療收費票據一般應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確定具體聯次。
醫療收費票據的規格、式樣等由財政部商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九條 門診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住院收費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業務流水號、醫院類型、開票時間、姓名、性別、醫保類型、醫保付費方式、社會保障號碼、項目、金額、合計、預繳金額、補繳金額、退費金額、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其他醫保支付、自費、收款單位、收款人等。
第十條 醫療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一)診察費;
(二)檢查費;
(三)化驗費;
(四)治療費;
(五)手術費;
(六)衛生材料費;
(七)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八)藥事服務費;
(九)一般診療費;
(十)其他門診收費。
門急診留院觀察患者收費使用門診收費票據。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為住院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下列醫療收入,應當使用住院收費票據:
(一)床位費;
(二)診察費;
(三)檢查費;
(四)化驗費;
(五)治療費;
(六)手術費;
(七)護理費;
(八)衛生材料費;
(九)藥品費,包括西藥費、中草藥費、中成藥費;
(十)藥事服務費;
(十一)一般診療費;
(十二)其他住院收費。
第十二條 門診收費票據和住院收費票據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第十三條 下列收入,不得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一)住院押金、預收診療費等預收款項。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財政部門取得的補助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醫療機構從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等取得的補助收入。
(四)科教項目收入。即醫療機構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開展醫療業務、教科項目之外的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培訓費、租金、食堂收費、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接受捐贈等。
第三章醫療收費票據的印制、領購和核發
第十四條 醫療收費票據由國務院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監(印)制。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存放、攜帶、郵寄、運輸、買賣偽造或變造的醫療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 印制醫療收費票據應當使用防偽專用紙張,設置全國統一的防偽標識,套印全國統一樣式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防偽用品、標識和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六條 醫療收費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醫療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京外中央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由財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介紹他人買賣醫療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醫療收費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的領購制度。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首次申領醫療收費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先行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函,詳細列明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等;并提供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復印件、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復印件等資料。
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醫療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醫療收費票據;對不符合醫療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不予核準,并向申領醫療機構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再次領購醫療收費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醫療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經財政部門審驗無誤后,方可繼續領購。
醫療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醫療收費票據領購、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取得的醫療收費收入情況等。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領購醫療收費票據實行限量發放,每次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需要量。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領購醫療收費票據時,按照規定可以收取工本費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支付財政票據工本費。
第四章醫療收費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要求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非法取得、作廢和虛假的醫療收費票據;不得轉讓、介紹他人轉讓、出借、代開、虛開、擅自銷毀醫療收費票據;不得將醫療收費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取得門診醫療收入和住院醫療收入,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醫療收費票據,并加蓋本單位財務章或收費專用章。醫療機構不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的,付款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開具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全部聯次一次、如實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醫療退款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收費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醫療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醫療收費票據,設置票據專柜或專庫,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柜)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確保醫療收費票據存放安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啟用醫療收費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交回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遺失醫療收費票據,應當及時在縣級以上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號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原則上為5年。保存5年確有困難的,應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以提前銷毀。
第三十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和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醫療收費票據,由醫療機構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后,由財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撤銷、改組、合并的,應及時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對已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登記造冊,交送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醫療收費票據,應在本行政區域內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療機構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收費票據印制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衛生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醫療收費票據的領購、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衛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衛生、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購、使用、管理醫療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應責令醫療機構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嚴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試行辦法》保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序地進行,并納入學校的統一管理。
1、單位在向財政局購買票據時,憑《上海市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購買證》申請購買《上海市普通教育學雜費專用收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憑《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購買《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并采用驗舊購新辦法進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
2、收費票據必須由學校總務負責人保管,按票據購買號碼分類、登記,寫清購進日期,本數及編號。
3、出納或領用人領用時,應在《票據領用薄》上簽名,并寫明領用本數,起訖號碼。使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有無缺頁、重頁、重號、漏號等錯印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將該本票據繳購買部門更換或注銷。票據使用時每聯要加蓋單位財務印簽章或發票專用章。
4、需再領用收費票據時,需交清上次所領用的票據存根,并在《票據領用薄》寫明交回時間。
5、會計應根據收據的記賬聯對應收據存根聯進行銷號,在收據銷號單對應所銷收據的號碼、記賬憑證的編號及收款金額,銷號人在票據銷號單上簽章。
6、發現票據填寫錯誤時,須重新填開,并在錯誤的票據上加蓋“作廢”戳記(三聯),保存備查,不可把收據聯,記賬聯,附在記賬憑證后。
7、發現票據遺失,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市級傳媒上公開申明作廢,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8、總務負責人應妥善保管好票據存根,以便備查,并按財務制度規定期限登記造冊,報上級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為了建立建全學校內部現金票據及學校物資安全防范機制,為保障學校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現金、票證管理
1.保險柜要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做到“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柜、報警器)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保險柜鑰匙不得存放辦公室抽屜過夜,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總務處的大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銀行,少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保險箱,每天的備用金不得超出財務規定額度。
4.圖章和空白支票要分開放置,支票現用現蓋章,嚴禁將蓋好圖章的`支票放入辦公室內過夜,借款、支票必須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認真檢查辦公室的門窗、抽屜是否鎖好,發現門窗、保險箱被撬案件,必需保護好現場,有專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動現場物品,并立即報告保衛部門,積極協助破案。
6.員工個人的現金、存折、有價證券、金銀手飾不得存放在保險柜或辦公室內。
(二)物資管理
1.學校財產一般由總務處統一負責管理、分配、調配。
2.新調撥、購置的各種財產要按類別、規格登記入帳,簽字入庫,統一編號記賬。
3.物資出庫,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同意。
4.各室及分配個人用的教學及辦公資產要有手續,正常損壞要通過正當手續報損,故意損壞要賠償或罰款。
5.個人工作調動時,要有辦公用品上交手續。
6.保管好重要室的財產:如廣播室、實驗室、電教室、電腦室、檔案室、體育室等。
7.屬于單位的財產物資,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經主管領導批準應辦理借物手續。
8.學校每年要進行一次清產核對,并寫出書面分析情況報告。
9.學校的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帳。
10.固定資產的總價值,必須納入會計總分類帳管理,記賬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11.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護保管。
總務處要定期對治安、消防、食品、物資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為了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現金票據安全防范機制,為保障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1、保險箱要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做到“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柵欄、報警器)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保險箱密碼應嚴格保密,保險箱鑰匙不得存放辦公室抽屜過夜,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3、會計處的大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銀行,少量現金在下班前必須存入保險箱,每天的備用金不得超出財務規定額度。
4、圖章和空白支票要分開放置,支票現用現蓋章,嚴禁將蓋好圖章的支票放入辦公室內過夜,借款、支票必須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5、每天下班之前要認真檢查辦公室的門窗、抽屜是否鎖好,發現門窗、保險箱被撬案件,必需保護好現場,有專人看管,任何人不得移動現場物品,并立即報告保衛部門,積極協助破案。
6、個人的現金、存折、有價證券、金銀手飾不得存放在保險箱或辦公室內。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加強票據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證學院依法取得各項辦學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票據,是指除稅務發票之外,在收取學費、住宿費、各種代收代支費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向收款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學院和被收費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科研項目收入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稅務發票,稅務發票由財務處統一向稅務部門辦理領、用、銷手續,并向稅務部門報送相關報表,照章納稅額計入科研成本。
第三條學院財務處按照省財政廳、物價局、非稅管理局規定統一購領和管理票據,財務處設專門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票據的領購、發放、保管、繳銷等手續,學院其他部門及人員不得自行購買、使用收費票據。
第四條票據是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憑證,學院各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票據使用管理規定。學院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學院領用票據使用的規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票據種類和適用范圍。
(一)“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主要用于收取各類經省物價局批準立項的學費、住宿費、大學英語考試、培訓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主要用于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并當場收取現款后,集中匯繳至省財政廳指定的代理銀行,作為辦理繳款結算的的'憑證。
(三)上述兩種票據均有電子版和手工版,須按相關規定分類管理。
(四)“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主要用于收取各種代收代支款項,如教材費、會務費、水電費、捐贈費等。
第六條票據的購領、使用和核銷。
(一)票據的購領。
1、學院在向省財政廳非稅管理局購買新的非稅票據時,應憑省財政廳發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購領非稅收入票據。購領新票據按照“交舊領新”方式,應提交上次購領票據的使用情況和本次購領票據申請。
2、學院各部門領用票據,須經財務處務負責人批準,并在財務處票據領用登記薄上進行登記,登記時注明領用原因、收費項目和標準、票據種類、數量及票據號碼等。
(二)票據的使用。
1、財務處在使用票據前,應檢查票據有無缺號、重號、少聯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報告給票據管理機構并由其處理。票據必須按順序填寫,不得拆本使用。票據的填寫應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因票據填寫錯誤或開具的“一般繳款書”未按時繳款等原因須作廢的票據,應在票據上加蓋“作廢”戳記或寫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其各聯,不得私自銷毀。
2、財務處票據管理員必須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在票據未被領用之前,不得預先加蓋有財務章,發現空白票據遺失,應及時查明原因,辦理有關掛失手續。票據使用人須保管好在用的票據,發現遺失和短缺,須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處報告。
3、票據必須嚴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轉讓、出借、代開,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票據使用范圍。
4、票據領用部門必須及時與財務處結算票據款項,所收款項由財務處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票款結算后,財務處對部門所領用的票據進行核銷。
5、學院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學院由財務處統一管理各項收支,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收取費用。未使用規定票據收費(包括利用白條,或不開收據收費),視同私設小金庫,收繳其所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票據的核銷。
票據核銷時,要認真檢查票據的使用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是否規范、有無缺少票據等。所有票據所收取的款項必須全部收妥并解繳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財務處按省財政廳相關規定統一辦理票據核銷。
票據使用完后,應定期裝訂成冊,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損毀。已開具的票據存根聯和票據領用登記薄,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保管期為5年,保存期滿,登記造冊,報經主管部門查驗后銷毀。
第八條法律責任。
下列行為屬于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五)偽造、使用偽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
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根據州縣檢查文件精神,將自己的工作對照縣局下發的《財政票據檢查內容》,現在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規范票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政票據領購、發放、回收、核銷、保管制度。票據實行專人負責,專柜保管。對收取的非稅收入及時上交專用帳戶。
二、建立票據臺帳,分項注明不同的票據領用、上交和庫存。
三、對發出去的非稅收入票據,關注收費情況,對已經收取的非稅收入要及時通知收款單位入帳上交國庫。
四、對收款單位繳回的領用票據,按規定裝訂成冊后,報送財政局進行核銷。
五、按規定及時上繳舊票領用新票。及時清理、收繳、廢止單位領用的空白舊版票據。
六、及時結算票據工本費,做到票據在領用之時就結清工本費。
七、對收款單位收取的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學校票據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由于我公司急需資金使用,現將張總金額為元銀行承兌匯票用于質押借款,為此我們承諾如下:
1、所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真實、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貿易背景、來源等),票面整潔、字跡清晰、填寫或打印規范、印章齊全并清晰無誤。
2、所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無瑕疵,沒有掛失止付,無任何法律糾紛。
如出現以上問題而使此次所用于抵押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能兌現,我方愿在銀行確認的兩日內按票面金額還借入資金,并收回原有銀行承兌匯票,否則,每延付一日,我公司愿意按日5‰支付違約金,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經辦人(簽字):
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