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一種法律文件,它規范了交易雙方的行為,對于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公平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合同協議案例,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更多的寫作靈感。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一
根據_________招標編號為_________的招標文件及該文件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甲乙雙方就以下_________地區飛蟲綜合治理的中標事宜,簽訂本合同書。
一、合同內容
1.綜合治理范圍:_________地區具體包括_________以北,_________以東,_________以南,_________以西,_________河道以及_________范圍內的綠地、河流、湖泊、道路等飛蟲治理。
2.治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下列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標通知書;
2.乙方中標的投標書;
3.招標文件;
4.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諾、聲明、書面澄清等。
三、飛蟲綜合治理標準
1.控制區范圍:早晨及傍晚飛蟲群舞現象明顯減少,一視野2處以內。
2.草坪:飛蟲數平均每平方米控制在_________只左右。
3.水域幼蟲指標(按全國愛衛會除四害標準),用500ml收集勺采集沿湖、沿河水體中蚊幼蟲或蛹陽性率不超過3%,陽性勺內幼蟲或蛹平均數不超過_________只。
四、飛蟲綜合治理基本要求
1.為確保生態環境不遭受破壞,乙方必須采用環保、安全藥劑并積極采用物理、生物方法治理。
2.乙方治理過程中,必須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對工作人員、公眾和他人財產的損害,因乙方操作不當及治理不當造成行人及其他財產損失,由乙自行承擔。
3.乙方應針對各類飛蟲的特性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
4.消殺時間安排:
(1)制定整體飛蟲控制方案,確保每天有至少_________名消殺人員在現場;
(2)制定飛蟲活動季節常規消殺方案;
(3)有重要活動或特殊情況時,相應增加消殺次數以盡量降低飛蟲密度。
5.乙方應聘請有關農業植保、林業方面的專家共同探討、研究長期治理方案。
五、飛蟲綜合治理考核措施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每7天考核一次)由雙方共同考核飛蟲數量,每平方米控制在_______只以內為達標;檢測飛蟲數量每超過一只扣人民幣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元);連續三次檢測結果超過_______只飛蟲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甲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治理要求及乙方投標文件中的承諾,對乙方提供的服務及履行本合同情況實行驗收考核。
2.因突發事件及重大活動,甲方需調動乙方人員、設備時,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安排予以配合。
3.每月對乙方的治理的質量進行考核,視考核結果經甲方同意后由財政部門支付養護費用。
4.對于乙方治理期間由于治理工作不能及時完成,且造成較大影響的,甲方有權安排第三方進行治理,所發生的費用從乙方治理費中扣除。
七、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甲方招標文件的要求及投標文件所作的承諾,積極主動保質保量地完成飛蟲治理工作。
2.接受并主動配合甲方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檢查。
3.養護范圍之外的突擊性、突發性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安排,不得無故拖延。
4.綜合治理區內所有設施設備及花木的應保持完好,因乙方治理不善而損壞的設施設備和花木應負責修復和移植或照價賠償。
5.乙方在每月經驗收考核后,按月從財政部門領取養護費用。
八、價格與支付
1.合同價格按此次中標價格執行,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合同價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額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
(2)每月支付的合同價款=中標價×90%/8-當月考核未達標扣款。
(3)按上述公式折算的合同價款由財政部門次月直接向中標單位支付。
3.付款方式:銀行轉帳。
4.根據國家現行稅法對甲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稅費均由甲方承擔;根據國家現行稅法對乙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后發生嚴重后果的,不能免除責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十、合同的解除和轉讓
1.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查備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3)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在違約事實或不可抗力發生之后三十天內書面通知對方以主張解除合同,合同在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并在招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后,經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備案后即生效。
十二、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簽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附則
1.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招標代理機構一份,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一份。
2.未盡事宜。本合同未盡事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其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解釋。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二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_。(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2.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_________。
3.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水平:_________。
4.投資總額:_________(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其中:甲方投資_________;乙方投資_________;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_________%;乙方占_________%。
(1)甲方負責:_________。
(2)乙方負責:_________。
7.雙方的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3)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_________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8.成果歸屬與分享:除另有約定外,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除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得請求分享。
9.合作開發合同的風險承擔原則: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
10.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1。
返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三
(一)__單位(甲方)委托__(乙方)代銷下列商品:
規格單位供應單位代銷數量包裝每件重量備注現貨每季可供數。
(二)上列代銷價格按以下辦法執行:______。
(三)商品包裝應按運輸部門規定辦理,否則運輸途中損失由甲方負責,
委托代銷協議書。如因不符運輸要求,乙方代為改裝及加固,其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交貨地點:憑乙方發貨通知單,由甲方代辦托運直撥至購貨單位。
(五)代銷商品發貨數量必須根據乙方通知。
(六)手續費收取與結算按下列辦法:按銷貨款總額__%收取手續費;待乙方收到貨款后,即給甲方結算并扣回代墊費用。
(七)甲方代銷商品應與樣品相符,保質保量,代銷數量、規格、價格,有效期內如有變更,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通知到達前,已由乙方簽出的合同,應照舊履行。如因質量或供應脫節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包括手續費),均由甲方負責。
(八)附則:______。
(九)本協議一式__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鑒證機關__份,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__月。
甲方:____乙方:____。
代表:____代表:____。
開戶銀行:____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帳號:____。
電報掛號:____電報掛號:____。
電話:____電話:____。
____年__月__日。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四
乙方(供方):地址: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交提貨日期:
二、質量標準:
尺寸大小、材質、結構及樣式均按照實樣一模一樣;
三、模具保密條款。
1、乙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有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對于甲方開模產品都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做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復制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3、模具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在未得到甲方批準時,不得將此產品售給第三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模具,并在上述出樣日期前將樣品寄到甲方公司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五、若乙方打的樣品不合甲方要求,需無條件重出樣品,直到甲方確認為止。
六、打樣制版費支付方式:先支付rmb元,樣品合格后再支付rmb元。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需修改或終止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
八、本合同在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違約,雙方都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合同仲裁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調解、仲裁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乙方:
甲方: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五
在本_____有效期內,由于被_____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_____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_____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對被_____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_____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_____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_____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_____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八)_____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_____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_____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_____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一)若發生本_____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_____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_____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三)_____期滿后,被_____人應將_____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_____費的依據。實際_____費若高于預收_____費,被_____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_____費高于實際_____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_____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_____費。
(四)一旦發生本_____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應: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_____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_____產品或商品時,被_____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_____人自行承擔。
(一)保單效力。
被_____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_____的實質性內容,則本_____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_____期間,被_____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_____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_____費,否則本_____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_____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_____人喪失_____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_____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_____人本_____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費。
(四)保單注銷。
被_____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_____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銷本_____單。對本_____單已生效期間的_____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_____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_____人將喪失其在本_____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_____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七)重復_____本_____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論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_____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_____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_____人,被_____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_____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_____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_____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解決:
(1)向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2)向法院提出訴訟。
甲方:乙方: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六
在本_____有效期內,由于被_____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_____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_____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_____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_____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_____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_____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_____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_____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八)_____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_____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_____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_____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_____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_____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_____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_____人義務。
被_____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三)_____期滿后,被_____人應將_____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_____費的依據。實際_____費若高于預收_____費,被_____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_____費高于實際_____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_____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_____費。
(四)一旦發生本_____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_____人或其代表應: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_____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_____產品或商品時,被_____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_____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_____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_____的實質性內容,則本_____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_____期間,被_____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_____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_____費,否則本_____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_____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_____人喪失_____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_____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_____人本_____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費。
(四)保單注銷。
被_____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_____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_____人注銷本_____單。對本_____單已生效期間的_____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_____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_____人將喪失其在本_____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_____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七)重復_____。
本_____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論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_____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_____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_____人,被_____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_____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_____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_____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解決:(1)向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2)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_____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_____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_________。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七
在當今社會,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產品世界中。據悉,每個人每天要接受1000條以上的廣告信息,當然,這些廣告的目的只是為了讓渡產品。我國《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構建了我國產品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并沒有嚴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義,也沒有正式提出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的概念。但是這些用語在學理上是存在的,由于這些概念名稱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本文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產品相關責任制度的研究,重點區分了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之間的區別。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同時結合了相關案例,深入分析了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的區別。本文對完善產品相關責任制度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展開對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區別的探討之前,我們有必要對本課題研究過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進行嚴格的界定,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本課題很順利地展開。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瑕疵、產品瑕疵責任、缺陷、產品缺陷責任四個,具體見以下的論述。
1.產品瑕疵概念。
瑕疵的概念是產品瑕疵責任的核心部分,但是對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之分。最初立法者們只偏重主觀標準或客觀標準中的一種,但后來則傾向于兩者的同時適用。
如在德國民法典第459條中規定的瑕疵,在該條兩款中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瑕疵形式:一種是“物的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擔保其物在風險轉移時,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預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種是“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對于出賣人違反品質保證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在第一種情況下,瑕疵是買賣物本身的一個特征,其通過客觀的,獨立于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標準加以衡量,第二種標準則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表述為“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
我們可以參照一下我國立法關于瑕疵的表述。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有“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瑕疵”則有著更廣的外延,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我國《合同法》第169條、第191條、第370條和第417條均有“瑕疵”這一用語。但是遺憾的是,我國立法并沒有給出確切的關于瑕疵的定義。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謹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瑕疵這一概念本身的復雜性。
筆者認為,對于瑕疵的定義可以參考德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合主客觀標準。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應該從契約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結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瑕疵可以表述為: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在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狀況。
以上我們詳細論述了瑕疵的定義,認為瑕疵不能僅僅從客觀的標準來理解,對于瑕疵也不能設立一個通常的標準,因為不同的產品需求者對于產品的要求是不一樣的。產品瑕疵責任在羅馬法上就有所發端,羅馬法就規定,買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銷訴”或“減價訴”。()這一法律傳統被西方各國繼受,在我國法律上也有所體現。產品瑕疵責任的概念離不開對瑕疵的理解。根據上述對于瑕疵概念的研究,我們可以知道產品瑕疵責任的本質屬于民事責任,可以表述為:產品瑕疵責任是指由于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在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狀況而產生的合同責任。
1.產品缺陷概念。
我們經常談到產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綜觀歐美主要國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義為“不合理的危險”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國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可見,我國立法也把缺陷定義為“不合理的危險”。這一定義是一個彈性較大的定義,主要原因在于產品多種多樣,各類產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盡相同,不能把產品缺陷或者危險作出一個統一的標準來。按照各國的立法,法官在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比較大的。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4條將產品缺陷規定為“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判斷“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但不合理危險這一用詞本身便具有較強的模糊性,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較大的彈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不能夠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402a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者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狀態”。對于“不合理危險”,美國學者和司法實踐傾向于定為“一種在產品離開賣方到達直接消費者時無法預期的不合理危險”。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八
編號:
甲方:
乙方: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預混料和注冊商標生產濃縮飼料和配合飼料產品,銷售區域不限,使用商標,商標所有人為 甲方 。產品標準由甲方協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負責備案,使用乙方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生產登記證、廠名、廠址。
二.乙方應保證月銷量不低于 噸,年銷量不低于 噸。自合作合同簽訂時起,給予乙方 個月市場啟動期,六個月后仍未達到目標銷量者,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三.甲方按公司統一定價優惠%向乙方提供系列預混料,乙方每次訂貨量應不少于 噸,訂貨應提前 天,且應在訂貨時按約定價格將貨款匯入甲方帳戶;在甲方收到貨款后 個工作日內自行提貨;若需甲方送貨,甲方將按實際價格收取運費。訂貨后已生產的產品,必須由乙方負責在日內提貨,否則扣發乙方每噸 元的返工費,因返工所消耗的原料、包裝物等另外計價由乙方承擔。
四.甲方保證提供的預混料產品質量符合企業標準和國家有關法規;對由預混料引發的質量事故負責。乙方對甲方的預混料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應出具國家認可的飼料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經雙方協商或司法程序解決。
五.甲方負責乙方產品配方的調整,由乙方自行采購除預混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并組織生產;甲方負責乙方產品包裝物、宣傳品、標簽的設計,由乙方自行制作。
六.乙方應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元,于簽訂合同時繳納,如果乙方在生產經營中出現質量事故、對甲方品牌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扣除保證金;如果無上述情況發生,于合作期滿、乙方使用完或銷毀所有與甲方品牌有關的包裝物、標簽后退還。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繼續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義開展業務。
七.退貨:乙方由于非質量原因要求退貨須在產品保質期內提出,并承擔退貨運費和產品處理費。由于甲方原料采購、生產加工、裝卸作業等工作失誤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退貨運費和產品處理費由甲方承擔。
八.甲方任何人員與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均無法律效力,本合同加蓋甲方合同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如遇上述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可協議或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及甲方產品研發中心、客戶服務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各執一份。
甲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編: 郵編: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簽于北京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部分產品訂單轉讓等有關事宜,經充分、有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當日將尚未完成的訂單(詳見附件一未完成訂單清單及價款、附件二全部未完成訂單復印件)全部轉讓給乙方。
2、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當日將上述訂單之原件全部移交乙方(原件形式可以包括簽字蓋章文本或者傳真文本),乙方應同時出具相應的收據。
1、乙方自收到甲方移交的全部訂單原件之日起日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2、乙方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付款,具體付款方式由甲方指定。
1、訂單仍以甲方名義向第三方履行,甲方并應代為收受第三方支付的上述訂單項下貨款。
2、乙方應按照訂單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任務。
3、甲方應及時足額將代為收取的貨款轉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乙方因受讓上述訂單所獲取的甲方客戶信息、技術資料均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應善盡保密義務:
1、任何時候乙方均不得自行或通過任何第三方與上述訂單項下客戶聯系,或向第三方泄密。
2、任何時候乙方均不得自行或通過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技術資料,或向第三方泄密。
1、乙方逾期支付訂單轉讓價款的,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以代為收取的訂單項下貨款抵扣轉讓價款及違約金;如逾期付款達一個月以上的,甲方還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按本合同項下訂單轉讓總價款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逾期轉付訂單項下貨款,須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1、不可抗力: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現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情況的,不屬于甲、乙方違約,雙方均應善盡通知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2、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補充協議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法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附件一:未完成訂單清單及價款;
附件二全部未完成訂單復印件。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十
第一條由于本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本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
二、除外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除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合同或協議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2.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
3.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產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銷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6.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8.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
三、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條保險人應當按原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
第五條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帳冊和有關資料。產品責任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第六條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一旦獲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賠或者就產品責任賠償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及時查勘處理。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作出任何許諾或賠償;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就任何索賠進行辯護和處理解決。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處理用戶因保險產品引起的索賠事宜時應盡力抗辯,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九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醫療證明、產品合格證及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第十條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單規定的相關賠償限額為限。多次事故賠償金額達到保險單責任的一年累計賠償限額時,該保險單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的同一批產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協商解決的賠償數據為依據。
五、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保險單所保產品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十一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產品在乙方區域經銷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代理條件
1.1、經營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良好的經營理念和商業信譽,能與我公司達成共識。
1.2、具有優秀的專業銷售服務團隊、推廣產品與塑造品牌的能力。
1.3、保證代理銷售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代理區域
福建省
三、代理期限為 1 年,即自 20xx 年 10月 01 日起至 20xx年 09 月 30 日止。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乙方能如期完成雙方簽定的銷售任務年進貨量26萬元(含首批),雙方另行續約。(特殊情況可雙方協商解決!)
四、代理價格:
甲方采用全國統一零售價 折供給乙方(不含稅價)
五、首期進貨與銷售指標:
5.1、乙方首期進貨額為人民幣
付首批進貨額 %的定金。
5.2、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全款匯至甲方指定賬戶,本合同正式生效。
5.3、導入期為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第三月每月需有進貨及返單。
六、結算及運輸:
6.1、甲方采用款到發貨的結算方式,乙方將訂單和匯款憑證一同傳真到甲方;甲方確認乙方貨款到賬后,以乙方訂貨單為準三個工作日內貨從廣州發出。
6.2、甲方根據乙方的訂貨安排發貨,廣州市以外的運費由乙方承擔。
6.3乙方指定收貨單位/個人 /女士)電話:
七、產品質量及換貨
7.1、若產品出現質量或數量短缺問題,乙方應在收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說明,經甲方查實后予以換補。
7.2、因運輸或其他環節所造成的丟失、殘缺或殘損等問題,應向相關部門索賠。
7.3、乙方自進貨之日起90日內可調換20%的產品,所要調換的產品必須包裝完好、內容物完整,不影響第二次銷售,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調貨,調換產品所產生的往返運費由乙方承擔。(注:參加活動產品、特價產品、特殊支持產品不設調換)
八、權利及義務
1、甲方需保證乙方在代理期間不得向乙方代理區域內的其它單位供貨。如有發現違規行為甲方需向乙方賠償乙方首批進貨金額的全款作為違約金,如情節嚴重乙方擁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并要求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退還所有庫存貨品。
2、甲方有義務與乙方共同承擔打擊代理區域內市場竄貨問題。如有發現外區竄貨至乙方所代理的區域,甲方有義務出面進行解決。否則乙方將根據乙方當地加盟店的3個月的平均進貨額及按照加盟店正常加盟折扣3.5折所得利潤×甲方實際解決問題的時間所得金額要求甲方賠償其損失。
3、乙方可以在其網絡平臺上銷售甲方的護理項目,乙方可在甲方的允許下在其網絡平臺上銷售甲方的產品,如甲方未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仍然銷售,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其所有損失。同時甲方必須嚴格杜絕甲方產品在網絡上的銷售,如有發生乙方顧客持有甲方網絡銷售的產品及有顧客因甲方產品網絡銷售所產生的退款及退貨責任,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其產品及項目的3倍賠償!情節嚴重乙方有權利實時終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無條件接受乙方退還所有庫存貨品。
4、甲方有義務參加乙方舉行的統一活動及教育培訓。
5、甲方有義務遵守雙方約定的價格體系,不得隨意調價。
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議。
如有糾紛可在雙方進行調解磋商,如不能解決可在雙任一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日期: 年 月
貨款指定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十二
答辯人:李某,男,滿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裝飾市場***號經營者,住**大街**號樓***室。
答辯人因某公司訴我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為外力破壞因素造成,與產品質量無關,理由是:
首先,假如沒有人為外力破壞因素存在,那么導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來自于防爆管內部水的壓力,而水的壓力只能是先作用于與水直接接觸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膠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鋼絲網。
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損,那么無論是從受力的先后順序,還是從橡膠與鋼絲承壓性能哪個更強的角度來分析,只能是橡膠管破損在先,而且破損程度要比鋼絲網嚴重的多。
而絕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這樣,里面的橡膠管只有一條裂縫,而包在它外面的強度高得多的鋼絲網卻大面積缺失,不見蹤影,這是完全不符合力學原理和常理的。
就拿多米諾骨牌來說,第一張牌不倒,在沒有其它外力的情況下,第二張牌又怎么會倒下呢。
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膠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鋼絲網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鋼筋水泥墻,把水壓比喻成炸彈。
假如炸彈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條縫的話,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鋼筋水泥墻炸飛,把一部分鋼筋水泥墻炸的不見蹤影呢?這顯然不符合常理。
導致這種不符合常理現象出現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為外力的破壞。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膠管爆裂,其裂紋也應和車胎爆裂的裂紋相似,橫豎裂紋都有,不會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膠管這樣具有跟裁紙刀切割出來的裂縫一樣整齊的裂紋。
再次,答辯人銷售此種防爆管已有十幾年的時間,從沒有出現過爆裂的情況。
根據經驗,即使防爆管超過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膠管老化爆裂,也從沒有出現過鋼絲網破損的情況。
綜上,因為本案防爆管人為外力破壞的痕跡十分明顯,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因而受害人應就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進行舉證,產品生產者要想免責,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故請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指定由原告承擔,如果原告拿不出證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七《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顯示,裝修竣工日期是20xx年7月5日。
這說明20xx年7月3日發生跑水事件時,原告正處在裝修期間,還不具備營業使用條件,原告不可能把貴重物品放在房間內的地上,這正好與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相互認證。
在原告提供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當時原告處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磚地面,看不到屋內擺放了任何貴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損,更看不到有任何營業的跡象。
這一切都說明,跑水之時正處在顧宏偉裝修施工期間。
因為施工人員顧宏偉沒有裝修施工資質,且從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裝明顯不當,嚴重違反不能在銳角處彎下(尤其在接頭附近)的安裝大忌,且生產廠家在安裝說明中明確說明:“若安裝時,不按要求安裝失敗,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另外,答辯人成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顧宏偉,得知此人人品極差,已有多人受其訛詐。
本案防爆管破裂與顧宏偉野蠻施工或者人為故意破壞,安裝不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損失,應起訴顧宏偉,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被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退一步講,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了跑水。
那么從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來看,這也只是一個被及時發現的輕微跑水事件。
事實表明,原告將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凈后,無需進行修復就正常營業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包括北京市均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項目部的證明,因項目部沒有法人資格,而且原告當庭承認跑水并沒有54噸這么多,所以該份證據屬偽證,不具有真實性)皆不能有效證明其自身受到了損失,更不能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
又因原告自認,發生跑水后,原告并沒有進行維修,也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找專門的機構對其可能受到的損失進行評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損失還沒有發生。
對于原告主張的第三方損失問題,原告在沒有損失評估鑒定結論證明的情況下,沒有經過被告私自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讓物業公司項目部出偽證的情況,所以可以推定原告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議也沒有可信度,不具真實性。
退一步講,即使真給第三方造成了損失,因原告在庭審中承認,原告還沒有對第三方進行實際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已經賠償第三人的合理損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未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備訴的條件的情況下無理訴訟,擾亂了司法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浪費了答辯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其予以譴責。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某。
產品質量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乙有限公司。
現就甲公司訴被告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作為生產者應當保證自己的產品質量,并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所以本案中原告應當首先證明自己的產品具備了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其所出售的是合格產品。
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法律規定,因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戶只須證明其損害是由于產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要求賠償,而生產者是否有過錯,由生產者自己舉證。
本案中被告只需證明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害后果,即對產品提出的質量問題,存在的許多不良后果。
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軟件存在的許多缺陷。
三、原告存在遲延交貨的違約問題。
根據原被告20xx年9月1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tm-060901買賣合同約定:賣方交貨時間為20xx年11月15,而實際上原告在20xx年3月16日才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原告實際履行合同義務時間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遲延交貨,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于賣方原因延誤了交貨期,每延誤七天,買方按合同總價的1%對賣方處以罰款,不足七天按七天按七天計。
此款項從貨款中直接扣除。
罰款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超過一個月未交貨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因此被告有權依據合同約定直接從貨款中扣除36500元。
四、被告已經付出的貨款金額。
20xx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告分別于20xx年9月18日向原告支付153150元,于20xx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xx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xx年4月向原告支付6000元,四次共計向原告支付279150元。
五、被告還未到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在第七條款中約定“貨到買方三個月內付總貨款的60%,余款10%壹年內無質量問題付清余款,”而原告完成全部交貨時間為20xx年3月16日,所以在原告20xx年10月25日提起本次訴訟時,還未達到貨到一年的時間,所以本案中10%的貨款73000元的付款條件還未成就,另外還存在質量問題。
產品責任合同范文(13篇)篇十三
【內容提要】英國產品責任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比較復雜的變化過程;產品責任形式經歷了從契約責任到疏忽責任,再從疏忽責任到嚴格責任的變化過程;與產品責任形式相適應,產品責任強度經歷了從寬到嚴、從輕到重的變化過程。文章以這些發展變化過程為主線,對英國產品責任法中合同責任原則、疏忽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等問題作了重點論述。
英國是產品責任法的發源地,是最早出現產品責任判例的國家,或者說最早以契約關系確定產品責任的國家,英國還是第一個頒布與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相一致的立法的國家。其產品責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從而維護其社會經濟秩序。鑒于對外貿易的蓬勃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談判進程的加快,我們有必要加強對發達國家產品責任法的了解,以期完善我們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
一、英國產品責任法的產生與“無合同無責任原則”的確立。
現代意義上的產品責任法最先誕生在英國。作為一個專門的法律問題,產品責任法最早得以在英國法院判例中出現,這決非歷史的偶然。而恰恰是由于英國是工業化進程最早的資本主義國家;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工業革命已在該國完成,這使其社會生產力得到了空前發展。新興資產階級要求有較少干預的和更加寬松的經濟環境,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自由”就成為占統治地位的理論以及普遍接受的經濟準則。另外,隨著資本主義生產及交易方式的改變,原來英國習慣法中的某些慣例,已不能滿足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促使資本的積累和生產的發展,使工業主和手工業主免于承擔契約關系以外的責任,為了使新興資產階級有更加寬松和有利的發展環境,契約關系理論就順理成章地成為解決產品責任問題的有支配力的理論,從而使肇端于契約關系理論的產品責任法具備了產生的土壤和條件。
“無契約無責任原則”確立的標志。英國最高法院受理的溫特博姆訴賴特案是英國關于產品責任的最早判例,是英國產品責任法同時也是國際產品責任法歷史上一個極為重要的判例。該案案情為:原告溫特博姆是當時英國一驛站長雇傭的馬車夫,該驛站長事前與被告賴特訂有一份由賴特提供合格安全的馬車并用于運送郵件的契約。賴特在約定的時間內將馬車交給了驛站長。可當馬車夫溫特博姆駕駛該車運送郵件時,馬車的一只輪子突然塌陷,車子破裂致其受傷。為此,溫特博姆向賴特提起了索賠之訴,被告賴特以原告不是提供車的契約的當事人為由而提出抗辯。最后,法院認可了該理由,判決被告勝訴。(注:參見《英國判例報告》第152卷第402頁(1842年),載于《國外法學》1986年第6期。)法院認為,被告保證馬車處于良好狀態的責任是向另一簽約方――驛站長承擔的契約責任,被告無須對馬車夫溫特博姆負有責任。由此便逐漸形成了這樣一種理論:在沒有契約關系的情況下,對于缺陷產品的受害人,產品的提供者不僅不承擔契約方面的責任,而且也不承擔侵權方面的責任。審理此案的法官阿賓格爵士在判決理由中特別強調:“如果責任要擴展到沒有契約關系的人,那就會出現最荒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對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可能。”(注:參見〔英〕l?蒲若瑟,w?維德,e?斯瓦茨《侵權案例與資料》1988英文版第444頁。)阿賓格法官在溫特博姆訴賴特一案中闡述的理論,首次為產品責任案件的處理提出了――“無契約無責任原則”在客觀上使產品責任問題受到了關注。從此以后,“無契約無責任”原則在產品責任領域流行了起來,以契約為基礎對產品事故承擔責任在英美法中得以確認并被奉行近一個世紀。
產品責任法上的“無合同無責任原則”有著不可否認的進步意義,它是資本主義國家集中全力促進其稚嫩工業發展的社會政策的有效工具。美國一個法院是這樣解釋的:“如果一個蓋了一棟房子或建了一座橋梁或進行其它工作的承包商,或制造了一個鍋爐或一個機器零件或一個蒸汽船的制造商,承擔一項面向全社會的、其工作或他的機器或蒸汽船將沒有隱蔽缺陷的義務,衡量其責任程度是困難的,而且將沒有謹慎的人從事基于這種條件的職業。限制責任于直接有關的方面是安全和明智的。(注:參見w.pagekeetonandothers,p.21,productliabilityandsafety,2eded,foundationpress,1989。)”當然,該原則自身也有相當的局限性。如能請求救濟的人(權利主體)范圍過窄:僅以締結契約的一方當事人――買受人為限,若購買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則不合保護之列,這對購買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又如承擔責任的人(義務主體)的范圍過窄:僅限于與買受人有直接契約關系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否則即使已經造成了損害,有關人也不承擔責任,這顯然有背于法律的公平精神。再有,免責條款易被濫用,通常,契約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何簽定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這就使生產者和銷售者有機可乘:他們可以憑借自身的優勢制定“標準契約”,規定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和不合理的免責條款,以逃避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可見,該原則容易導致訴訟中的不便和不公平,英國法院開始尋找新的理論來回避這一原則。
二、“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與疏忽產品責任原則的確立。
1932年5月26日英國上議院審理的“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將“過錯”概念即疏忽責任引入產品責任法中,突破了英國長期使用的以合同關系確定產品責任范圍的限制,標志著疏忽責任在英國得以確立(注:疏忽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因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因主觀上的疏忽導致產品有缺陷,而造成產品的消費者或使用者遭受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產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責任為理由尋求法律救濟時,按照侵權訴訟的基本精神,受害人負有舉證責任,即受害人必須證明以下事實:(1)被告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2)被告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即被告有疏忽之處。(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損害。即原告必須證明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有因果關系。)。該案案情為:1928年8月26日,多諾霍偕其友到蘇格蘭paisley地方的一家咖啡館,其朋友為其購買了一瓶姜汁啤酒,侍者為多諾霍倒酒時,因酒瓶是不透明的,多諾霍并未發現有什么異樣,仍放心飲用。其后,當其朋友再為其添酒之際,突然浮出腐敗的蝸牛軀體。多諾霍看到這些,想到剛才所飲的不潔之物,深感震驚,隨即便昏厥過去,而且還得了嚴重的胃腸炎,使其健康蒙受損害。于是她起訴生產者史蒂文森要求賠。
償損失,后來又提起了上訴。由5名(上議院)成員組成的法庭受理了此案。法庭意見分兩派:一派意見認為,本案涉及的是一個法律問題,即飲料的生產者在向分銷商銷售產品時,是否在產品的分銷商、最終購買者或消費者無法檢驗產品缺陷的情況下,對最終購買者或消費者承擔任何合理注意,使產品不存在能引起傷害的法律責任。英國已有足夠的判例表明謹慎注意應是生產者的一個責任。美國早已采用了疏忽責任,例如:1916年的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案即適用疏忽責任典型案例。美國也有在姜汁啤酒中發現老鼠,最終由生產者承擔責任的類似案例。因此,如果接受上訴人提出的案由,就應該認為生產者對消費者承擔合理注意的責任,上訴人應當勝訴。另一派意見認為,如果上訴人勝訴,那么任何產品的每一生產者或修理者都要對每個合理使用該產品的人負責,這將是不合理的;1842年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是反對上訴人的;因此,應駁回上訴人的請求。5名法官在各自發表意見基礎上,結果以3∶2多數票判決原告(上訴人)勝訴,確立了產品疏忽侵權責任。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某個產品的制造商,如果其出售產品的方式表明,該項產品離開他之后將不經過合理的中間檢查的環節而達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并意識到該項產品的組裝和使用缺乏合理的注意將造成對消費者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應對消費者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注:《外國民法論文選》(中國人大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編)第2輯,第403頁。)。依此判決所建立的規則,不受契約關系的限制,從而被害人與制造人之間,即使沒有契約關系,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損害,也可請求損害賠償。顯然此規則與美國在麥克弗森訴別克汽車公司一案(1916)中所確立的規則相類似,不僅如此,自1932年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確立產品過失侵權責任后,數十年來英國法院又有很多判決,使這一規則的范圍得以延伸:
第一,在負有注意義務的主體方面,不僅制造商,而且所有那些“從事容易形成某種危險活動”的人也包括在內。這些人包括修理工、裝配工、加工者以及那些為了表明自己的產品而將自己的標簽或商標貼在他人產品上的人。
第二,在受害人的范圍上,如阿特金爵士指出的那樣:“那些和我的行為密切相關,并受其直接影響的人。這種情況使我在打算從事有關作為或不作為時,必須合理地考慮到他們將會受到影響”。(注:《外國民法論文選》(中國人大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編)第2輯,第403―404頁。)這表明那些與使用該產品有關的任何人或因該產品的危險禍及的任何人都包括在內,不限于最終的消費者。
第三,在危險產品的范圍方面,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各種產品,包括產品的種種缺陷,如設計缺陷或制造缺陷、指示或說明缺陷(注:根據法院在適用1957年的占有者責任法時所作的解釋,產品還包括住房等建筑物。因為建筑物有許多是可以移動的,不能移動的建筑物是指固定于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這種建筑物是由許多可以移動的物品組成的,這些被組合的物品也包括在產品之列。)。
總之,在20世紀初,英國法確認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疏忽責任原則,是與當時的哲學思想、法學思想相適應的`,它在觀念上實現了從“購者當心”到要求“賣方注意”的轉變。制造商把產品投向市場,并因此而獲得利益,就應對消費者承擔責任(注:參見布希姆:《制造商對買者以外的他人的責任》,1929年英文版,第21頁。)。疏忽責任的確立是英國產品責任法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其價值目標是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護產品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現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三、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與嚴格產品責任原則確立。
英國自1932年上議院在多諾霍訴史蒂文森案中確立了產品的疏忽責任原則以后,在此后的一段時間內一直堅持該原則。該原則與契約關系原則相比,在一定意義上利于保護受到損害的非購物人的利益,并可增大受損消費者獲得補償的機會,這對彌補傳統產品責任法的缺陷及克服其在社會上的不良反映都是有幫助的,有其進步意義。但英國法同時又規定,根據“過失”的理由而對生產者或相關人提出補償之訴的原告必須負證明生產者或相關人有過失的責任,這使其法律的社會效益大打折扣。因為,在科學技術、現代化工業生產日益復雜的條件下,要證明生產者或相關人的過失是非常困難的,它可能要涉及到對生產者工作檢驗制度、生產者的其他貨物的安全記錄進行全面的費時費錢的調查。故英國法的上述規定是有局限性的,它對受損的“非購物人”并未帶來多大的好處,在有些情況下難以給予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濟。可見,該原則賦予了受害人較重的舉證義務,雖然有時法院可以用“事實自證”規則把舉證義務轉移到被告身上,但這畢竟僅限于部分案件。為了進一步從法律上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英國司法大臣于1971年11月2日要求法制委員會檢討現行法制,并提出改進的建議。1973年設立了由皮爾遜勛爵主持的皇家委員會,負責檢查英國現行的有關產品責任的制度。1975年,英國法制委員會提出有缺陷產品責任的研究報告,公開征詢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的意見。1977年法制委員會參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正式發表第82號報告,該報告提出了關于英國產品責任改進的建議。除個別內容外,該建議的多數原則已同美國的嚴格產品責任理論趨向一致,建議英國在產品責任法領域建立嚴格責任原則。此后,英國法制委員會于1977年和1978年又先后發表了與產品責任有關的兩份報告:《關于對缺陷產品責任的報告》和《皇家委員會對個人傷害的民事責任及賠償的報告》。這兩份報告均再次建議英國采用嚴格產品責任制度。當然,這種“引入”并確立嚴格責任的作法,在當時的英國立法界尚存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英國的法院已經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該原則,在理論上也與美國的嚴格產品責任理論基本一致,并最終接受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注:英國雖是產品責任法的發源地,但在適用疏忽責任、嚴格責任等法律制度方面卻落后了。由于原有法律制度不足以滿足現實的需要,到20世紀70年代,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國家對美國產品責任法產生了興趣,并試圖學習其中的合理部分。加之有關產品責任公約的問世,對一些歐共體國家適用嚴格責任均有一定的要求,英國于是頒布了與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相一致的立法,因而,我們說英國“引入”了而非“創設”了嚴格責任。),在其正式立法――1987年制定的《消費者保護法》(注:英國《消費者保護法》于1987年5月頒布,與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相協調,于1988年3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第一章即為“產品責任”。)中得到了體現。按照該法的規定,產品的生產者對其所提供的產品負無過錯責任亦即嚴格責任。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責任。(注:參見《布賴克法律辭典》1991年版,991頁。)嚴格責任不同于絕對責任,也不同于危險責任。它介于疏忽責任與絕對責任之間,既比前者嚴格,也不象后者那樣絕對。嚴格責任注重產品本身是否安全,即不論生產經營者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而使他人造成損害,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注:嚴格責任是法律追求公平價值目標的體現,是科學技術高度發達的產物,是充分與合理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責任。依據嚴格責任的分析,被告被假定了解其產品的危險傾向,而依據疏忽責任的分析,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產品的危險。故嚴格責任較疏忽責任對受害人救濟更有利。而相對于擔保責任,嚴格責任不要求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對產品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嚴格責任不以擔保的存在為構成要件,可以不受擔保的限制,故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從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等有關的制定法以及有關的司法判例來看,其嚴格產品責任規則日臻完善,主要有如下幾點:
1、產品責任(權利)主體。原告毋需證明被告有疏忽,任何受到有缺陷產品傷害的消費者,不論他是不是該產品的買主,都可以對責任方提起訴訟,即“任何受到生產者本應考慮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所密切地或直接地影響的人都包括在原告之列”(注:這是法官阿賓格對原告身份所做的一個著名的說明,參見李奇文:“英國產品責任法若干問題的探討”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4年第2期。)。
2、產品責任(義務)主體。包括:制造商、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應商、進口商以及產品牌號的所有人乃至裝配商、批發商、修理商,即從產品的制造到最終消費者手里一長竄連鎖中的任何一個有關的當事人都可能成為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按照該法的規定,上述被告負連帶責任,原告可以對他們全體起訴,也可以對其中一人起訴。而且不允許賣方在合同中排除其責任。
3、產品的定義。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2)款將產品定義為:“任何物品或電力,同時[根據本條(3)款之規定]包括組成另一產品的產品,無論此產品是不是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的形式構成前者。”這里的“物品”,依該法第45條(1)款,是指“物質、生長的作物、附著于其他東西之上并于土地混為一體的東西和任何船舶、航空器或機動車輛。”對于其中的“物質”、“航空器,”、“船舶”等,該法第45條又作了進一步解釋。由此可見,該法對“產品”的規定是十分廣泛與詳盡的。
4、產品責任損害賠償。產品責任法實質上屬于侵權法的范疇。其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英國產品責任法在實踐中把對人身的傷害看作是最重要的傷害,因產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傷害通常包括兩個方面即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有形損失包括受害人謀生能力和收入的損失等,無形損失是指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5、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方面,原告只須證明:(1)產品是有缺陷的;(2)產品缺陷在出廠時即已存在;(3)產品的缺陷與他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成立產品責任,產品提供者即應負責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總之,該法對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被告的范圍、損害賠償的范圍及金額等方面,都作了新的規定,體現了嚴格責任原則,在價值目標上更傾向于充分與合理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成為英國產品責任法走向成熟的標志。(注: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生產者(或法律規定的其他當事人)對因產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損害承擔責任。該法第7條規定,任何合同條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這種責任。這一規定只適用于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賠償,當事人承擔責任時不考慮是否有合同關系。這些規定確立了英國嚴格產品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