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企業規范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維護企業的穩定和發展。請看下面的勞動合同實例,了解如何通過合同確保雙方權益。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一
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章制度。
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二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
(一)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二)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最終工作成果向債權人提交的合同;第二類是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供債權人消費的合同,這一類合同從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可以歸入這類。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這一類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合同中的勞動提供者有較大的自由,可以根據自己得能力、判斷,概括地為債權人提供勞動,例如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另一類合同中,勞動提供者完全根據債務人的指示提供勞動,自己很少有選擇的權利,這一類和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三層次的勞務合同),例如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勞務輸出合同。從最狹義的角度講,勞務合同是以他人對自己負有的根據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向他人提供勞務的.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單位之間的借調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本文討論的就是這一類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受雇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勞務提供人對勞務接人的債務,勞務接受人作為第三人履行雇傭人對受雇人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債務;勞務接受人對勞務提供人的勞務債權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對雇傭人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債權由第三人勞務接受人履行。雖然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但受雇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我國現在的勞務合同主要由兩種,國內的勞務合同(一般稱為借調合同,現在多直接稱為勞務合同)和跨國勞務輸出合同,由于跨國勞務輸出合同勞務履行地在國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適用就更加復雜。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7、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35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
(二)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這些合同的關聯性表現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
當然,勞務合同也是雙務、有償、諾成、繼續性合同。
三、有關問題的探討。
1、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將勞動合同改名為勞務合。
同,肆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有的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名稱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并且把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一些義務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他們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合同,建立的是勞務關系,這是兩類性質不同的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因此,簽訂勞務合同就不必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實際上,上面說的勞務關系,就是本文所說的雇傭合同關系。凡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合同關系,就是勞動合同關系,就受勞動法調整,而不論合同采用什么樣的名稱。《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上面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所謂勞務合同,就是為了規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這樣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無效,但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合法的,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合同中排除勞動者權利,免除用人單位義務的條款因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無效,雙方在這些方面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當然,也有人認為,當遇到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務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拒絕簽訂合同,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實際上,沒有勞動法的保障,勞動者是很難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試想,一個饑腸轆轆、衣不遮體的勞動者何以同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協商勞動條件?雖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總是存在著一個失業者群體,他們必須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以維持自己的生存。這個勞動者可以不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但是總會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總會有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也就是勞動法產生和存在的必要。
因此,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應僅看合同的名稱,更應看它的實質。凡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就受《勞動法》規范。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勞者的合法權益。
2、關于人才租賃。人才租賃是近年來隨著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現的新生事物,深圳市還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對人才租賃進行規定。現在讓我們對人才租賃進行分析。
“所謂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員。人才租賃,是指人才與其所屬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所屬單位將其派至人才承租單位工作,人才承租單位對人才享有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用。”從前面的定義可以知道,人才是“人”,人才租賃中的被租賃對象是“人”,“人”是租賃的客體。
“在奴隸社會,只有奴隸主是人,奴隸是客體;到了封建社會,地主是人,農民是不完全的人格者;在資本主義時期,《法國民法典》把權利能力賦予所有的法國人,而《德國民法典》則把權利能力賦予了全體人,這樣一切人都成為法律上的人。”所以,現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在人類社會已經邁進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人”又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被租賃,令人驚詫不已。
雖然,《法國民法典》把雇傭規定在租賃契約編中,但是,他所規定的雇傭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務,而不是人。該法典第八編第三章(勞動力與技藝的租賃)第一節(家庭傭人與工人的雇傭)第1780條規定,任何人,僅得就一定的時間或確定的事務,對他人承擔義務、提供勞務。在勞動力與技藝的租賃中,發生的是雇傭人和受雇人之間的關系,人是主體,勞務是客體。《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有明確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的標的只能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人不能成為租賃的標的。
實際上,所謂的人才租賃合同,就是本文討論的勞務合同。人才出租單位就是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提供人,人才承租單位就是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接受人。人是主體,勞務是客體。用人單位只可以使用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不可能對勞動者具有使用權。
(三)“勞務合同”一詞在不同時候的意義。“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務合同”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雇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下面引用一些用法進行說明。
有人認為,“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勞動合同發端于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因此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里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
王利明教授說,“在雇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于誰”。在這里,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并列,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中國法院互聯網登載的案例《林遠來訴林貽文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李龍波訴珠海九源船務有限公司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雖然名稱為勞務合同糾紛,然而案件事實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法院的裁判依據也是《勞動法》,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實際上是勞動合同。
有的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后一種勞動合同最易與承攬、運輸等勞務合同相混淆。”“勞務合同下的工作是勞動者自己獨立完成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對方對于勞動過程不能干預或指揮,合同的標的是勞動成果。”這里的“勞務合同”被本文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所包括,是與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相對立的一類和同,不是本文討論的最狹義勞務合同。
因此,判斷一個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雇傭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一定要認清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切實保證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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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相同點部分參閱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王益英主編:《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第83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年。
16.參閱王益英主編:《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第82、202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
17.參閱王澤鑒:《民法總則》,第48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18.參閱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64―36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19.參閱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民法典:合同編條文建議稿》(分則)(上),第314條,中國民商法律網;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第17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5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
20.參閱《不要隨便簽定勞務合同》,中國易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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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謝懷軾:《外國民商法精要》,第10頁,法律出版社,2002年。
24.王利明:《違約責任論》,第17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
25.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編:《法院工作簡報》,2001年9月10日。
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張克勇郭才森。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三
甲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鑒于乙方勞動崗位、勞動量及勞動時間與全日制工作制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為。本協議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終止。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第三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第四條甲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按實際工作量技工(每天九個小時)每人每天按九十元記報酬,每月月底截止。下月10號左右發工資。
第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如有病或病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九條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
第十條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工作期間,嚴格按照施工要求工作。合理損傷甲方相應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在協議期間無條件服從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違規后果自負。
第十二條乙方除享受規定的酬勞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___年。
本協議于__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日終止。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工作。甲方因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必須服從。
第三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
第四條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工作有關或因工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客戶、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六條按甲方現行的店鋪員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資。甲方發薪每月日期為次月10日。合同期間若甲方對乙方工作進行調整或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則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提前終止:
1、發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數,造成一方或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
2、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產、不再從事原經營行業。
第十條乙方有以下行為,甲方有權立即通報開除乙方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損失:
1、虛報帳目,帳目不清,弄虛作假,貪污貨款。
2、偷盜財物,散布影響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謠言。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條自協議生效起正常履行滿__年時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___萬元,協議期滿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___萬元整。因為任何原因協議未能達到上述時間甲方不作任何補賞。
第十五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繼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就此合同內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五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
(一)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二)雇傭合同。
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六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區別:(1)社會關系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的'合同,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勞務合同雖也與勞動過程相聯系,但它更著眼于實現過程。
(2)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3)風險責任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責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勞務提供方自行承擔風險。
(4)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七
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區別,有助于我們正確適用法律。三種合同的區別在于:
1、合同當事人不同。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一方是自然人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滿16周歲,在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用人單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雙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法人與自然人。它可以發生在公民間、法人間、法人與自然人間。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當事人是平等關系,沒有隸屬性質;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有身份、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與用人單位之間有管理和組織關系。
3、勞動支配權和勞動風險責任承擔不同。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亦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或由過錯方承擔;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
4、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
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報酬支付普遍采用按月持續支付的方式,報酬的標準根據勞動數量、質量確定,由當事人約定,但必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
5、勞動合同關系一般具有唯一性。
勞動合同關系一般具有唯一性,在出現二重及以上的勞動關系時,只認可其中一個是勞動關系,而其他則是勞務或雇傭關系。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八
許多人包括一些人事經理對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甚是困惑。有的單位短期雇用人員,不知該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有的單位雇用已有單位的員工,不知應與該人簽合同,還是與檔案所在單位簽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真正區別是什么,合同期短就是勞務合同嗎,合同期長就是勞動合同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人士特別指出:其實,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視之。
據了解,凡檔案在人才中心、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派遣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關系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不在于時間的長短,而在于具體表現,具體特征。
從勞動合同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由于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此在適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責任后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
此雇用合同由____(以下簡稱雇主)和____(以下簡稱雇員)締結。
根據本合同,雇主將聘用雇員且雇員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
a.義務和責任:合同雙方同意雇員將受聘從事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b.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月),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工作日和工時:雇員每周工作從星期____至星期____,每天從____點至____點,一周共____小時。
d.報酬:雇主同意就雇員的服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小時)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時)____美元,每兩周結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報酬(紅利、傭金等),數額及計算辦法如下:
e.扣除款:每次發薪時,除從雇員報酬中扣出應繳之(____)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員所得,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經工長或工長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項目為(寫出扣款目的和數目):
f.主要工作地:雇員主要工作地為____。但根據雇主業務性質所需,在不違犯勞工政策和規定情況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員在____地以內其他選區履行職責。
g.差旅費: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論中止原因如何)時,雇主將負責雇員返回雇傭地的機票費用。
h.保險和醫療費:雇主應負責雇員的醫療保險或負擔雇員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____地以外的轉診和轉院費,如雇員因故死亡,雇主應承擔尸體保存及運回原地的費用。
i.最近的血親的通知:雇員在出現重病或死亡情況,雇主應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親,雇員最近的血親的姓名和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須條款規定構成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協定,該協定將取代任何其他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協定。
合同雙方特此簽名。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一
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于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簽,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于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么,是否簽的合同上只要寫的是勞務合同,導致的結果就一定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簽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內容都明確屬于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于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于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個月。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后,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九條?甲方因項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條?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于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每月__日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即銷售提成)。
第十五條?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應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二十一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四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2.?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八、?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如果由于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十一、?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乙方在此確認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獎懲辦法、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確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訂的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乙方有約束力。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文件,視為已送達。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四十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1.
2.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為加強用工管理,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和學院的利益,根據《玉溪師范學院錄聘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的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限為______年。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具體工作任務等見合同附件)。
第三條?工資待遇:__________。
1。根據《玉溪師范學院錄聘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的辦法》(試行)中不占編制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相應條款,乙方在勞務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完成當月工作任務的下月發放。
2。?按相關規定為乙方交納意外傷害保險及其它單項保險(具體險種)。
第四條?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管理教育,檢查督促乙方完成規定的崗位工作任務。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義務:
1、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宣傳國家法令、法規和介紹甲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相關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與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及職業道德教育。
2、按時支付乙方的報酬,按規定代扣意外傷害保險及其它單項保險。
(三)乙方權利:
1、乙方對甲方在勞務合同和崗位責任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可提出意見,必要時有權拒絕操作。
(四)乙方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3。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團結協作、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1。?乙方不服從安排或不勝任崗位工作;。
2。?違反規章制度,工作出現過錯、事故,給甲方造損失和影響的;。
3。?多次遲到、串崗、溜崗,連續曠工二天以上的;。
4。?有弄虛作假、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賭博和觸犯法律行為的;。
5。?甲乙雙方因特殊原因提出,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務合同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規定和違反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按責任比例追究乙方必要賠償,若造成工傷事故,由乙方負責,同時根據學院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必要的紀律外分,直至解除本勞務合同。
2。?甲方違約或侵害乙方權益,并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提出賠嘗要求。
3。?乙方因違紀、拒聘等無法履行勞務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終止勞務合同的,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給予經濟賠償。
第七條、有關事宜:
1、本合同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期滿自行終止。若需要雙方協商可續簽勞務合同。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地點)簽訂,一式________份,甲乙方各持________份,學院存檔一份。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事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 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如果你在企業連續工作xx年以上,企業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只工作了2年,企業的做法符合規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活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分開來;但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又是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區分這兩種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事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 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
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保險個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根據工作需要,被派遣從事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被派遣從事工作崗位如發生變化,甲方應與乙方協商一致后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五)乙方應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六)甲方與用工單位派遣協議到期或提前解除時,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應及時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單位工作,并協商變更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下列__________條款,乙方工作時間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單位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____天,每周休息____天。
b、用工單位實行輪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班_____運轉工作制,每班工作時間____________小時。
(二)用工單位安排乙方的______工作崗位,經批準屬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三)用工單位安排乙方的____________工作崗位,經批準屬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四)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并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時間雙方協商確定。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
(二)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___日為發薪日,月工資_________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甲方應督促用工單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用工單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墊付。
(四)合同期內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應按照不低于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五)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社會保險。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并在規定時間內,由甲方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乙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崗位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三)因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可能,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乙方須采取以下防護措施:___________。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依法支付乙方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定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且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和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九、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和用工單位。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五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共同執行《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生產(工作)任務。
1.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的需要,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遵守甲方所規定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具體工作任務見《崗位協議書》。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崗位要求發給乙方勞保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產、工作環境。
2.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
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違紀應予辭退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個月內兩次不按甲方規定按時上交病假證明的。
(6)合同期內乙方由于個人原因________年內兩次被勞動組合下崗或下崗待業期間兩次不服從分配的。
(二)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于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2.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3.確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對甲方履行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又無違紀行為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書第五條第。
(一)款第3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致殘;并經甲方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5)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7)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期間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2.有權享受國家和本企業規定的調整工資、晉級獎勵、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療需要,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權利。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經甲方同意,屬于正常工作調動的;
(6)乙方在勞動組合中下崗,要求自謀職業的;
(7)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內甲方未履行招工簡章的;
(8)經甲方同意,因私出國進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2.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3.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并達到經濟責任制中規定的各項指標。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術培訓任務,并達到考核標準。
6.如有違章違紀行為,應接受甲方的批評教育。
七、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崗位及崗位對勞動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按《_________公司崗位結構工資實施細則》或《_________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制試行辦法》按月付乙方勞動報酬。
2.甲方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及乙方在生產、工作方面的貢獻,給予乙方適當的.物質獎勵。
八、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公休假日、補貼、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患病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患有精神分裂癥、癌癥、癱瘓等難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經指定醫院確診、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討論并經職代會批準,可享受長期醫療期。
5.乙方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國家規定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6.甲方按月為乙方存本人月工資總額的_________%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至社會待業或屬于本合同中第五條第一款第3。
(3)、
(5)、
(6)項,第六條第一款第4。
(1)、
(2)、
(3)、
(4)、
(6)、
(8)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乙方本人相當一個月累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累計工資。
九、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視其錯誤性質、情節、影響和本人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十、終止、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如雙方需要續訂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并辦理續訂合同手續。
2.合同期內甲方生產、經營、工作發生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手續。
3.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_________公司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應說明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時,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照《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實施細則》第_________條的規定償付違約金和進行經濟賠償。
十二、其它具體事項。
1.乙方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社會待業手續。
2.甲乙雙方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及時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處理。
3.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修訂、補充。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_________勞動局鑒證后,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門_________勞動局監督執行。
十三、《崗位協議書》、《病休協議書》、《休延長產假協議書》、《離崗休養協議書》、_____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書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六
pmh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甲方”)與chc工程公司(其總部設在××××,以下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為甲方在ems國的zzz項目的施工提供勞務,為此與甲方簽訂本勞務合同。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據本合同條款向甲乙提供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以下稱為派遣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報酬。
為保證甲方工程的順利完成,雙方應互相協作,認真執行合同。
(二)人員派遣。
1.應按雙方商定的計劃派遣人員(詳見附表2)。甲方對所需派遣的人員應提前兩個月用書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種、護照號碼及ems國申請入境所需要的資料。
2.乙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從其居住國)的出境手續,并承擔與此有關的各項費用。在ems國的入境和居住手續由甲方辦理,并負擔與此有關的各項費用。
3.根據工程計劃的需要,派遣人員可隨時增加或減少。
4.如要增加派遣人員時,甲方同意提前兩個月向乙方總部提出派遣人員計劃。增加人員的工資,按本協議附件1所列工資標準支付。增加如系新工程,其工資標準應由雙方駐工地的代表商定。5.根據工程進度,如現場需要減少人員,則應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后實施。
(三)準備費。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員的準備費每人____美元。準備費應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計劃的同時電匯乙方____銀行____帳號。
(四)工資。
1.派遣人員原工資應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資表支付。工資的計算應從派遣人員離開乙方所在國stu機場之日起到離開ems國____機場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線時盡可能取最短路線,縮短時間。
2.派遣人員的基本工資詳見附件1。
3.基本工資以月計算,凡不滿一個月的按日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的25%。
4.根據ems國目前的經濟情況,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每年應增長15%。
(五)工作時間及加班。
1.乙方人員的工作時間為每月25天,每周6天,每天8小時。
2.每周休假一天,具體休假日期可由雙方在現場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氣候條件等影響不能正常施工時,經雙方協商可以臨時調整工作內容,如因上述及其他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員的工資。
4.如工作需要并經雙方同意,乙方人員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平時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125%;
(4)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月基本工資/200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工資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資和基本工資同時支付。
(六)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廚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設備,由乙方自行辦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給乙方每人每天____美元的伙食費,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電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資采購用車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費用。
(七)節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員有權享有ems國政府的法定節日。
2.所有乙方人員在工作滿11個月零10天后,應享受20天的回國探親假,其esm國____機場至stu機場的往返機票由甲方支付。應盡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線。
3.如果現場施工需要乙方人員推遲回國休假,乙方同意說服其人員延期休假,甲方同意為了補償乙方人員的損失,應給予適當的報酬。
4.關于補償上述損失的報酬,可根據當時的情況由雙方現場代表商定。但這項補償不應少于ems國____機場至stu機場之間的單程機票價金額。
5.乙方人員由于家屬不幸等原因,工作滿半年以上時,經雙方現場代表協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親假。如有關人員已享受回國休假,其往返旅費應由乙方負擔,對這一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資。
(八)旅費及交通。
1.甲方負擔乙方人員從stu機場至工程現場之間的往返旅費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須的食宿費,但乙方應努力減少這項額外費用的開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員進入ems國的入境費用(例如機場稅等)。
2.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人員上下班交通工具,同時也提供現場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用車。
3.乙方應憑機票或收據(按購票當日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向甲方結算。
(九)稅金。
乙方人員應在____(其原居住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乙方量;乙方人員在ems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甲方負擔。
(十)社會保險。
1.乙方人員在合同有效期內的人身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員每月____美元的人身保險費。
2.乙方人員在工地發生工傷,甲方只承擔其醫療費用,如發生死亡事故,乙方應負擔所有費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撫恤。
3.如乙方人員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時,遺體運回其原居住國或就地埋葬,遺物運回其原居住國,一切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4.派遣人員經醫生證明因疾病或工傷而缺勤30天以內者,發給基本工資;在30天和90天之間者發給基本工資的60%.超過90天者則不發工資。
(十一)醫療。
1.乙方所有人員在ems國發生工傷或疾病時,其醫療及住院費由甲方支付。
2.現場醫務室需用的常用藥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購置計劃,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國或其他地方采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員在200人之內,配備醫生一名,男護士一名。超過200人時,是否增加醫務人員,由雙方現場代表研究確定。
(十二)勞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員所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每人每年兩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鏡、安全帽、安全帶等。
(十三)支付辦法。
1.除機票費和準備費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項費用,均按80%美元與20%ems國第納爾的比例支付,如需改變這一比例,須經雙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資和應付乙方的機票費應于休假當月之初支付。
3.乙方現場會計每月末編制派遣人員工資及其他各項費用表,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伙食費等項,經甲方審查和批準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電匯____銀行____帳號,銀行匯費由甲方承擔。20%的ems國第納爾在現場支付。
4.美元與ems國第納爾的兌換率,按支付日當天ems國政府銀行公布的買賣中間價折算。5.乙方派遣人員到達現場后,甲方同意預支每人一個月的伙食費,如需預支其他費用,由雙方現場代表協商解決。
(十四)住房和公用用房。
1.甲方將按下列標準免費提供乙方人員的住房:
(1)代表、工程師、總監工每人一間;
(2)助理工程師、技術員、醫生、會計師、翻譯及其他管理人員兩人一間;
(3)其他工人每人約4平方米,但每間不超過12人。
2.住房內包括空調和衛生設備,家具和臥具等備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員所使用的辦公設備(如打字機、計算器、復印機等)、洗滌設備和用品。
(十五)人員替換。
1.乙方負責派遣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到ems國現場工作,如甲方認為派遣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雙方現場代表同意后,由乙方負責替換,由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
2.乙方人員必須遵守ems國政府的法令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如違反當地法令和風俗習慣而必須送回國的,經雙方協商后,由乙方負責送回,機票費由乙方負擔。如需另派人員替代時,則乙方應負責stu機場至現場的旅費。
3.乙方人員因疾病和公傷,經甲乙雙方指定的醫生證明確實不能繼續工作者,應回其原居住國的,其旅費由甲方負擔。如身體狀況不合格者,經雙方醫生檢查證實,是因乙方體檢疏忽,必須送回其本國內,其旅費應由乙方負擔。
(十六)不可抗拒。
1.由于天災、戰爭、政治事件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工作不能繼續進行,甲方應負責將乙方人員送回(其原居住)國。
1.在執行合同中,如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提交被告方的仲裁機構裁決:
乙方是:____。
甲方是:____。
2.爭議一經裁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所發生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八)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簽訂。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結束,所派遣人員返回(其原居住)國,以及雙方未付帳目結清后失效。
2.本合同與附件及工程內容,不經另一方允許,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____文、____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二份。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補充,經雙方同意的補充條款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見證人:見證人:
以____公司,總部設于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雇主”)和以中國____公司,總部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另一方(以下簡稱“中國公司”)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簽訂本合同。
現雙方同意如下條文:
第一條總則。
一、雇主負責實施本工程,中國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二、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總理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人員。
一、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種、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受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二、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雇主要求變更時,經中國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開北京之前如需變更時,雇主應將變更內容提前×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如雇主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中國公司,而中國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雇主應負擔由此造成的損失。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日前,如需終止雇傭,雇主應在終止雇傭之前,提前×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雇主應在期滿之前,提前×個月書面通知中國公司。
三、中國公司受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并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簽證和其它證件。
一、中國公司應按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二、雇主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雇主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中國公司具體明確提出由中國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中國公司不負責任。
三、如雇主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司機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則雇主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則雇主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并支付每人×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如中國公司沒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雇主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中國公司負擔。
四、中國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項目所在國的受權代表。雇主應在接到中國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并通知中國公司。同時雇主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對中國公司人員的要求。
人員應:____。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雇主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雇主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對雇主的要求雇主應: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生活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雇和更換,應由雙方工地的受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工作時間。
一、人員每周工作6天(遇有節日應包括在內),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由雇主與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三、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四、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天有薪休息。
第七條合同工資。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
7.高級工程師,
8.副受權代表。
9.受權代表。
二、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人員應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合同工資遞增××%。
第八條夜班及加班。
根據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員在夜班工作和加班,應商得中國公司受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小時。
勞務合同轉勞動合同(優質17篇)篇十七
問題:1、我司現有大量流動性很大的人員,如:銷售人員、生產工人等,能否與他們簽定《勞務合同》,有什么樣的條件限制?2、據悉,即使與員工簽定《勞務合同》,但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所簽定的“勞務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問:怎樣操作,才能規避風險?以上問題,煩請解答。謝謝!
回答:你好!首先,你應該明白如下的工作任務可能適合以“勞務”的形式包給別人:臨時的文字錄入,臨時的翻譯,文字整理,辦公室清潔等,即承擔勞務的人主要利用自己的工作條件給你完成任務,即從你那里拿了活,最后給你交來工作成果。之所以要外包,一是因為工作量較小,沒有必要招聘專職的員工,另外一個考慮是,盡量減少企業非核心員工的用人數,即不體現本企業核心競爭優勢的工作都外包給組織外的公司或個人。所以,有時你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有時你與一個單位簽訂任務外包合同。還有另外一種新近出現的“員工租賃”的用人形式,你也可以嘗試。
我們認為,對于銷售人員、生產工人,如果需要主要利用貴公司的生產條件和環境以及公司的資源的,你仍應該把他們錄用為公司的正式員工,而不是簽訂“勞務合同”,因為這牽扯到產品的質量、進度的控制等。你可能誤解了勞務合同的使用場合,你可能以為在你辦公室或者車間里的工作人員,一部分可以簽勞動合同,一部分可以簽勞務合同,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要想利用“勞務合同”來規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