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后感是一種思維的遷移,通過書寫,我們可以將自己的思維和感受融入到對書籍的回憶和總結中。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一份讀后感集錦,希望能夠見識到不同人的不同角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一
為進一步增強學生交通文明意識、安全意識、法治意識,9月12日晚,縣實驗小學組織全體學生線上觀看“知危險會避險·20xx”交通安全秋季開學課。
課程內容豐富,以“知危險會避險”為主題,向學生集中宣講步行、騎行、乘車等方面交通安全風險知識,帶領家長、學生直觀學習了“知危險會避險”等交通安全知識,學生受益良多。
通過觀看此次交通安全體驗課,進一步增強該校學生的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教會孩子們“知危險、會避險”,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涉及少年兒童傷亡的交通事故,積極推進平安校園建設。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二
10月14日下午,海東公路總段舉辦《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識培訓,此次培訓嚴格落實疫情防控相關工作要求,以線上形式開展。培訓以“文明守法駕駛、堅守安全底線”為主題,從安全理念、遵紀守法、敬畏生命等方面闡述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全體干部職工交通法規意識和道路交通文明意識。各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工區長、機駕人員共159人參加培訓。
培訓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詳細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提升機駕人員懂法、守法意識,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氛圍。二是深入學習其主要變化及特點,對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管轄等內容跟進學習,并結合公路養護作業實際,引導一線職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規范操作意識。三是以重點法律條文和案例分析為主線梳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強調培養良好的駕駛作風、精心維護車輛、熟練掌握操作要領及安全駕駛方法的.重要性,為持續樹立機駕人員“知紀、明規、守法”意識,奠定堅實基礎。
會后,養護科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及工作實際提出三點要求:一是進一步提高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思想深處真正把安全工作重視起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把安全時常掛在嘴上、放在心上,做到警鐘長鳴、高度警惕。二是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道路狀況,車流量及氣候條件隨時調整車速,穩駕慢行。保持車況處于良好工作狀態,不開“帶病車”,做到一日三查,即出車前查、行車中查、收車后查,同時檢修要及時,保證常規保養不脫期,季節保養不忘記。三是加大公路巡查頻率,對出現坑槽等路面病害及時處治,特別對易發生積雪、淤冰路段進行重點巡查,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足防滑料、融雪劑等物資,及時打冰除雪,做好公路防滑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三
為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小區活動,全面提高轄區小區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2022年04月20日,交警一分局民警聯合興蓉社區和成都玉林中學附屬小學,為學生們帶來一堂生動有趣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課。
課堂上,民警用寓教于樂的方式,組織學生們觀看交通安全宣傳演示圖片和視頻,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標志標識;結合校園周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讓學生們深刻認識到隨意橫穿馬路、闖紅燈、忽視大貨車盲區、乘車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提醒學生們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通過此次交通安全宣傳進小區、進校園活動,促使學生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進一步預防和減少涉及學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四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提高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5月21日,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組織召開全區公務用車駕駛員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區直機關13家單位、鄉鎮街派出所21家單位,80余名司勤人員參加培訓。
會上,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分管負責人對2021年公車管理工作進行了講評。隨后,中心主要負責人對全體司勤人員提出四點要求:一要愛崗敬業;二要用心用情;三要遵規守紀;四要安全安心,要進一步提高對安全駕駛工作的.認識,真正做到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此次培訓邀請了市交通警察支隊警官李振元授課,李警官主要圍繞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事故案例分析、防御性駕駛等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并組織觀看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為大家上了一堂精彩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規知識講座。
培訓結束后,駕駛員紛紛表示,今后一定摒棄陋習,文明禮讓行車,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文明行車。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將以此次培訓為契機,進一步規范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調派車輛。以更優質高效的服務,為全區公務用車出行工作提供堅強服務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五
為進一步加強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全鎮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特別是中、小學開學在即學生交通安全,近日,棲霞市觀里鎮組織全體機關干部、雙管單位負責人、農村干部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活動。
培訓會上首先組織全體與會人員集中收看重大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用血的.。事實和教訓教育大家杜絕酒駕和違規駕駛行為,提醒大家以案為鑒,警鐘長鳴。二是現場發放宣傳資料、明白紙等要求大家回村后廣泛發放、張貼、喇叭宣傳,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引導群眾遵守交規,杜絕三輪車違法載人、酒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爭做知法守法、文明行車的駕乘人和行路人。三是加大酒駕、違法上路、三輪車違法載人等危害宣傳,在全鎮營造出濃厚的學法、用法、遵守交通法規的氛圍,張貼海報、橫幅,通過培訓會議、廣播喇叭、微信短信、對公單位對外大型顯示屏、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方法開展宣傳培訓活動,確保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六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一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在執法過程中至少要有兩位執法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執法證件,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而不能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以罰代管,甚至搞所謂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罰的不罰,對違法者聽之任之,這也是執法不嚴、玩忽職守的表現。嚴格執法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樹立交通執法隊伍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形象。加強執法規范建設,讓依法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制度。要認真并貫徹行政復議法,保障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交通各項工作中的貫徹執行。
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收受當事人錢物、吃喝拿要辦人情案、執法行為不文明,舉止粗俗、態度蠻橫。這些都嚴重損害了執法人員在群眾中的整體形象,作為執法人員并非僅僅是某個單位的一員,在群眾眼里,你是執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權威的法律在行使職權,是為人民排憂解難的,是群眾的保護神,因而我們的言行舉止是否文明、有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執法就是不偏不縱,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法定職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職權執法。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于糾正并依法處罰,不搞因違法行為人的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或態度很好而從輕處罰“態度執法”、不以違法行為人與我們有關系或親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從輕處罰的“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違法必罰,罰而有據。只要違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應依法予以追究。據資料報道,20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已經審議和通過各種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文件就有328件,這期間國務院還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規,各地方省級人大制定和批準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僅八屆人大五年間,就立法118件。通過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更加注意執法的公正性。
三、文明執法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體現。
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一個縮影,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執法人員以人為本,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規范辦理各種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的屬性所決定的。我們執法的對象大多是人民群眾(駕駛員),遇到的問題大量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應教育其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但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而且會增加違法者的對立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有禮在先,出示證件在先,態度和藹,舉止端莊,教育疏導,以理服人,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養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實踐表明,大多數違章違法者是通情達理的,只要執法者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家,違法行為是會糾正的。因此,文明執法是行政執法工作永恒的主題,也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證。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六十條和六十二條中的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違犯法律規定,徇私舞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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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七
為加強公車駕駛員、干部職工帶頭遵守交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等行為。近期,丙中洛鎮人民政府組織公務用車駕駛員及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干部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會。
會上,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和流偉傳達學習《怒江州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強調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要求大家行車要遵守交通規則,嚴禁公車私用,并組織大家觀看《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視頻。
隨后,丙中洛鎮交警中隊隊長和旭彪,為參會人員上了一堂深刻的.交通安全知識課。講述身邊的典型案例,深刻提醒職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警示大家交通安全事故給身邊人員、社會帶來的影響,堅決抵制酒駕、醉駕、超員、超速、超載、闖紅燈、分心駕駛以及不戴安全頭盔、不系安全帶等交通違法行為。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和流偉還對鎮公車駕駛員安全教育談話,強調公務用車時需注意事項,并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諾書》。
此次培訓會,進一步提升了干部職工的自我安全責任感,為源頭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起到積極作用,也為牢固交通安全防線打下基礎。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八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以及各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省交通事故教訓,狠抓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預防和遏制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8月4日下午,白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走進武川鄉政府,為鄉干部、村干部、農村交警中隊及農村勸導員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培訓中,民警通過播放農村典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用真實的案例講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參加培訓的人員出行時務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文明參與交通。同時,民警從近期省內外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入手,深入淺出的向參訓人員重點講解超員超載、疲勞駕駛、農用車違法載人、駕乘車輛不系安全帶、騎乘車輛不戴安全頭盔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和后果,倡導大家時刻緊繃安全弦,做到文明行車、安全駕駛。下一步,交警大隊還將加強和鄉鎮干部、鄉鎮交警中隊、農村勸導員的聯動,持續深入農村地區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切實維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形勢平安穩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九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全力構建平安、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4月18日,達日縣公安局德昂警務室組織村干部,轄區駕駛員等積極開展《道路安全交通法》培訓活動。
活動中,民警結合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式,從行車安全常識,如何預防,處置交通事故,如何群防群治等方面全面展開講解,對駕駛員,對具有隱患的`車輛堅決不予使用,為全面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出了要求。
此次培訓參加培訓20余名駕駛員、村組干部,他們紛紛表示:一定搞好隱患安全排查,抓好落實,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后,關于對該法第76條應當怎樣理解和認識的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極為熱烈的討論,有的認為該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則存在嚴重的錯誤,有的認為這條規定并沒有錯誤,兩種意見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我認為這兩種意見都是不對的,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規則進行正確解讀,采取妥善的辦法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權威機關最近在北京召開了一次層次極高的專題討論會上,專門對這一條文進行了深入討論。參加會議的人員有專家學者、立法機關的代表、國家和地方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代表、保監會和保險公司代表,并且還有4名汽車司機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如同社會輿論一樣,也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一是對于機動車的保險責任,沒有體現保險理賠和侵權責任的關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險賠償,是不合理的;二是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能發揮過錯責任對于各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和制導作用,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違章行為;三是對于受害人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規定為減輕責任是不對的,進一步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違章行為,會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亂;四是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為免除責任,沒有規定重大過失也是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責任,是片面的。
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并沒有錯誤,起碼是沒有原則的錯誤。對于如何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該法有特別的規定,即第119條規定,并不是說保險理賠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條規定的究竟是什么歸責原則,條文也并沒有明確說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最關鍵的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已經規定了減輕責任,其中也應當包括受害人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應當過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過錯才減輕責任。
該法第76條規定究竟是不是有錯誤,應當從條文本身的內容來研究。第76條規定了四個層次的責任。
第一層次,發生交通事故,通過交通事故保險進行理賠。這一層次說的是交通事故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照雙方過錯的大小承擔責任。這里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這里的前一句的內容是規定無過錯責任,后一句的內容是構成受害人過錯的,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第四層次,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損害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上述四個層次的內容,可以說,第一、第二和第四層次這三方面的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層次的問題,即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責任問題。
首先,否認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無過錯責任,是不正確的,這里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該條中使用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用語,說的是無過錯責任,至為明顯,決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應當說明的是,在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歸責原則上作出這種改變,認定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第123條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沒有錯誤。
其次,堅持說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減輕責任的規定中包括了與有過失(即混合過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也是不正確的。問題出在后句的規定上,這就是“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條件須有兩個,一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就說明,機動車一方應當完全無過錯,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應當具有完全的過錯,才能夠減輕機動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責。這里規定的是受害人過錯的,而不是與有過失。至于機動車一方違章,受害人也有過錯的與有過失,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確實沒有規定。
因此,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正確解讀,一方面應當承認是有錯誤的,完全否認該條規定的錯誤,認為其規定內容完全正確,是不客觀的;另一方面,該條規定中的錯誤并非極為嚴重,是一個不算嚴重的錯誤,這就是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相抵原則,沒有規定可以減輕責任,僅此而已。但是,這個錯誤的后果也是嚴重的。在該次討論會上,四位機動車司機的發言極為有說服力,他們的一致意見是“不能讓守法者吃虧”。這句話說得極為有力,也極具震撼力。而不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原則,就會讓守法者吃虧。這個錯誤是應當重視并引起高度重視的。
二、補救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錯誤的基本辦法。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的錯誤,必須尋找必要的解決辦法。
應當確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質是行政法,但是,第76條是一個民事法律規范,因為它是一個確定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是侵權行為法的內容,因此,這一個條文應當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
與有過失是侵權行為法確定賠償責任的一個基本規則,是說在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責任,但是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按照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標準,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或者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這種過錯造成的損害還讓行為人全部承擔責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過失相抵,對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應當在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中予以扣除,這就是減輕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的就是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和過失相抵的現實情況,處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應當適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的第131條規定,對于機動車一方沒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又有違章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與有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對此,我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過錯責任的司法補救》一文(發表在《人民法院報》9月21日第三版)已經做了詳細說明,在這里不再贅述。我只簡要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同樣實行過失相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構成與有過失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實行過失相抵,應當進行過錯比較和原因力比較,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無法進行過錯比較,因此,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實行過失相抵只能進行原因力比較,比較各自行為對于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確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中,實行“優者危險負擔”的規則,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機動性能強、回避能力強的一方多承擔責任,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原則。因此,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還應當比對方多承擔百分之十左右的責任,以體現對機動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強的一方的照顧和體恤。
第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行為引起的事故損害,法律規定的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于這種減輕,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應當考慮百分之十為宜。在會議討論中,有人認為應當遠遠高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我認為是不妥當的,不符合“不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至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責任。
三、應當采取何種立法措施進行補救。
有人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不必采取立法措施進行補救,在法律適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就行了。對此,我想還是不要簡單從事為好。
首先,在對該法第76條規定的錯誤沒有進行立法上修正的情況下,在司法上,法官審理這種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只要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就要實行過失相抵。這是在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是,僅僅這樣在司法上的補救,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還必須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真正糾正該法第76條存在的錯誤。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會認為,第76條的民事法規范屬于民法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就會優先適用該條規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議,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解釋,明確說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僅此一個補救措施,就可以最終解決該條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體現“不能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了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一
1、通過系列活動,讓幼兒體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2、組織幼兒認識一些常用的道路交通標志,知道交通標志與我們的實際生活中的關系。
3、聯系實際,樹立幼兒對自己安全的責任感。
活動一、認識交通標志。
1、向幼兒介紹一些常見的交通標志,知道交通標志與我們生活的關系。
2、學會看交通標志,遵守交通規則。
3、鼓勵幼兒畫交通標志。
過程:見教案。
活動二、警察叔叔來我園。
通過警察叔叔的道路交通安全講座,使幼兒明白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
過程:警察講座。
活動三、找對錯。
1、通過與實際生活相聯系的圖片,學會判斷對與錯。
2、鼓勵幼兒大膽與父母交流交通安全心得,向父母做宣傳。
過程:見教案。
活動四、汽車上的燈怎樣說話。
1、幫助幼兒理解汽車燈的意義。
2、引導幼兒學習依據汽車燈判斷汽車的行駛狀況。
故事:《尾燈兄弟和大燈兄弟》。
大圖片“馬路上的對與錯”、交通標志(幼兒和教師共同完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二
近日,縣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組織開展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會。邀請縣公安交警大隊領導到會進行培訓。
會上,與會人員集中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就道路交通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案例分析,警示大家始終把安全行車放在第一位,做一名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要求每一位駕駛員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明出車紀律,堅決杜絕酒駕、醉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全面做好全縣公務用車綜合保障工作。
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做好車況日常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要嚴格遵守單位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駕駛、文明出行,樹立機關后勤服務保障良好形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道路交通迅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與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規同步實施。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
二、主要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人為本,強調保護人的生命安全。從這個指導思想出發,確定了它的根本出發點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方面群眾。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一萬五千多字,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責任、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它從我國道路交通的實際出發,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活動中交通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全面規范。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個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多年來,由于體制的原因,在車輛牌證管理、駕駛員技能考試和道路安全暢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職能交叉、政出多門、矛盾突出的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著“精簡、統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則,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執法主體,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的混亂。同時,根據現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如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道路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保養及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規劃、施工、維護等。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牌證,實行管理。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由交通警察“單打獨斗”的局面。
(二)機動車登記、檢驗、報廢制度。
機動車作為高危運輸工具,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中,相對行人、非機動車,扮演的無疑是強者的角色。機動車的安全性能,直接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技術標準,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根據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實踐證明,實行登記制度和檢驗制度,對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發現走私、盜搶及拼組裝車,促進駕駛人對車輛的保養和維修,以及減少環境污染,有著重要作用。報廢汽車上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之一,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農村,這個問題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報廢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考慮到交通事故的多發性和危險性。交通事故發生后,善后處理工作難度較大,作為責任方的機動車所有人往往無力承擔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據統計,《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前,我國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約有三分之一未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在這種情況下,面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現,保險公司要負擔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和事故賠償費用,不僅力不從心,而且也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及時處理交通事故,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消除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已經建立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對以下情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保額不足,二是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三是肇事后逃逸。這樣就保證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傷者得到及時救助和賠償。目前,國務院關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和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有關法規尚未出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執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發生后面臨的一系列問題,是當前執法中的一個難題。
(四)對非機動車性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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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區特點,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此類車輛是否需要登記。
(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分擔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第三者責任保險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聯系起來,通過保險制度轉移、分散機動車高危險性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當責任限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時,根據交通事故情況的不同,規定兩種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屬于平等的主體,不存在強弱的區別,負有同等的義務,根據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民法過錯責任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的體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責任承擔,是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這樣規定,是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前提下,本著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精神,有條件地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六)監督制度。
專設“執法監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個特色,在目前我國現有專門法中是絕無僅有的。雖然憲法、人民警察法、公務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對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強執法監督,保證執法公正,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出于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立法過程中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增加此內容。它從組織建設、職權、執法程序、禁止性條款、監督、處罰和處分等方面做了系統規定,以解決社會和群眾普遍關心的亂扣、亂罰問題,有利于監督我們的執法工作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體現了執法為民和依法接受監督的重要原則。
(七)法律責任的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機動車數量迅猛增長,機動車駕駛人的數量增長更是驚人,機動車違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也越來越多,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原法規都是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收不到懲戒的效果。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罰款的幅度調整為:對一般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罰款處罰,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一般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超載超員、無證駕駛、駕駛拼裝車報廢車上路、超速等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執行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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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本案中陳海某和李某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處理?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交警部門應依法確定陳海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對陳海某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李某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吳某某被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錄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吳某某在下班途中與單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受傷。為賠償問題,吳某某將單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37000元,單某某賠償1500元。事故發生后,吳某某同時向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經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工傷。吳某某受傷情況經某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由于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未為吳某某交納工傷保險金,吳某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某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終止勞動關系。通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仲裁裁決未扣除吳某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獲賠的醫療費等費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點評: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的,侵權人已對勞動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并不影響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對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提出吳某某享受工傷待遇時應扣除交通事故侵權人已賠部分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沒有為吳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吳某某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當由通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單位被判決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四
為全力做好元旦期間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給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安全暢通、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道真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全警動員、堅守崗位,采取多項舉措,圓滿完成了元旦期間交通安保任務。
在認真總結往年元旦交通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針對近期天氣嚴寒、人流出行較多等特點,認真分析,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強化巡邏管控、做好值班備勤、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為進一步確保節假日期間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強化客運企業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大隊組織民警深入轄區各客貨運輸有限企業,就“元旦”期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督導檢查,從源頭上筑牢交通安全防線。
節日期間,大隊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對酒駕醉駕、無牌無證、超員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在轄區重點路口路段設置臨時檢查點,加強對大客車、危化品運輸車、重型貨車等重點車輛的檢查,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教育一起,形成嚴防、嚴控、嚴懲的高壓態勢,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式平穩有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五
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
我們七彩陽光假日小分隊,積極響應學校關于”紅領巾共建平安浙江“活動,在西溪濕地博物館組織一次向大家倡議交通安全的活動。非常有意義。大家快來看看我們的活動吧。
快快坐下,仔細聆聽小分隊大組長應孜媽媽給我們講平安活動安排以及交通安全注意事項,我們一個個豎著小耳朵,聽的可認真了。
聽完了,大組長將交通安全的倡儀書發給我們,我們要仔細再看看,記記住,等會要發給大家,讓他們與我們一起遵守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呢。
這是我們的交通安全倡議書,是不是很全面呀,開始要向大家發倡議書,這對我們來說可是不小挑戰,我們首先要大方的向別人介紹我們是學軍小學的小學生,還要與他們簡單的講述一下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這可不但要求我們膽子大,說話聲音大,還要有禮貌,大家可一定要給我面子,配合一下我們呀。出發!
終于勝利完成了任務,快來合張影紀念一下這次活動吧。
活動雖然結束了,但是交通安全這個活動要一直持續下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們必須珍惜它,必須珍惜你所擁有的美好,我們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人做起,共建一個平安和諧的社會。
道路交通安全法讀后感(實用16篇)篇十六
今年5月1日《道理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之后,關于對該法第76條應當怎樣理解和認識的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極為熱烈的討論,有的認為該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則存在嚴重的錯誤,有的認為這條規定并沒有錯誤,兩種意見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我認為這兩種意見都是不對的,應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規則進行正確解讀,采取妥善的辦法解決其中存在的問題。
權威機關最近在北京召開了一次層次極高的專題討論會上,專門對這一條文進行了深入討論。參加會議的人員有專家學者、立法機關的代表、國家和地方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代表、保監會和保險公司代表,并且還有4名汽車司機代表。會議討論的情況如同社會輿論一樣,也形成了尖銳的對立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一是對于機動車的保險責任,沒有體現保險理賠和侵權責任的關系,造成事故就要保險賠償,是不合理的;二是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能發揮過錯責任對于各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的平衡和制導作用,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違章行為;三是對于受害人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責任規定為減輕責任是不對的,進一步鼓勵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違章行為,會造成更多的交通混亂;四是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為免除責任,沒有規定重大過失也是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責任,是片面的。
與此相對立的觀點認為,該法第76條并沒有錯誤,起碼是沒有原則的錯誤。對于如何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該法有特別的規定,即第119條規定,并不是說保險理賠的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第76條規定的究竟是什么歸責原則,條文也并沒有明確說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最關鍵的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已經規定了減輕責任,其中也應當包括受害人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應當過失相抵,并非只是受害人過錯才減輕責任。
該法第76條規定究竟是不是有錯誤,應當從條文本身的內容來研究。第76條規定了四個層次的責任。
第一層次,發生交通事故,通過交通事故保險進行理賠。這一層次說的是交通事故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照雙方過錯的大小承擔責任。這里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層次,保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這里的前一句的內容是規定無過錯責任,后一句的內容是構成受害人過錯的,免除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第四層次,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損害的,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上述四個層次的內容,可以說,第一、第二和第四層次這三方面的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值得研究的,是第三層次的問題,即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責任問題。
首先,否認機動車駕駛人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無過錯責任,是不正確的,這里規定的就是無過錯責任,該條中使用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用語,說的是無過錯責任,至為明顯,決不是過錯責任,也不是過錯推定責任。應當說明的是,在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歸責原則上作出這種改變,認定機動車是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第123條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沒有錯誤。
其次,堅持說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減輕責任的規定中包括了與有過失(即混合過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也是不正確的。問題出在后句的規定上,這就是“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規定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條件須有兩個,一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二是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就說明,機動車一方應當完全無過錯,而受害人一方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應當具有完全的過錯,才能夠減輕機動一方的責任,而不是免責。這里規定的是受害人過錯的,而不是與有過失。至于機動車一方違章,受害人也有過錯的與有過失,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確實沒有規定。
因此,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正確解讀,一方面應當承認是有錯誤的,完全否認該條規定的錯誤,認為其規定內容完全正確,是不客觀的;另一方面,該條規定中的錯誤并非極為嚴重,是一個不算嚴重的錯誤,這就是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的情況沒有規定過失相抵原則,沒有規定可以減輕責任,僅此而已。但是,這個錯誤的后果也是嚴重的。在該次討論會上,四位機動車司機的發言極為有說服力,他們的一致意見是“不能讓守法者吃虧”。這句話說得極為有力,也極具震撼力。而不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原則,就會讓守法者吃虧。這個錯誤是應當重視并引起高度重視的。
二、補救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錯誤的基本辦法。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的錯誤,必須尋找必要的解決辦法。
應當確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性質是行政法,但是,第76條是一個民事法律規范,因為它是一個確定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是侵權行為法的內容,因此,這一個條文應當接受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
與有過失是侵權行為法確定賠償責任的一個基本規則,是說在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場合,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責任,但是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按照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價值判斷標準,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或者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這種過錯造成的損害還讓行為人全部承擔責任,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其后果就是過失相抵,對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害,應當在加害人承擔的責任中予以扣除,這就是減輕責任。《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的就是與有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
面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沒有規定與有過失和過失相抵的現實情況,處理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應當適用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的第131條規定,對于機動車一方沒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又有違章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與有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對此,我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過錯責任的司法補救》一文(發表在《人民法院報》2004年9月21日第三版)已經做了詳細說明,在這里不再贅述。我只簡要說明以下幾點:
第一,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同樣實行過失相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構成與有過失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第三,實行過失相抵,應當進行過錯比較和原因力比較,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無法進行過錯比較,因此,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實行過失相抵只能進行原因力比較,比較各自行為對于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原因力的程度,確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幅度。
第四,在道理交通事故處理規則中,實行“優者危險負擔”的規則,就是造成交通事故,由機動性能強、回避能力強的一方多承擔責任,體現對弱者的保護原則。因此,在機動車致害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事故中,在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還應當比對方多承擔百分之十左右的責任,以體現對機動性能和回避能力不強的一方的照顧和體恤。
第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章行為引起的事故損害,法律規定的是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于這種減輕,幅度要大,要低于百分之五十,一般應當考慮百分之十為宜。在會議討論中,有人認為應當遠遠高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我認為是不妥當的,不符合“不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至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例如“碰瓷”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責任。
三、應當采取何種立法措施進行補救。
有人認為,該法第76條規定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不必采取立法措施進行補救,在法律適用上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就行了。對此,我想還是不要簡單從事為好。
首先,在對該法第76條規定的錯誤沒有進行立法上修正的情況下,在司法上,法官審理這種民事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只要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就要實行過失相抵。這是在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是,僅僅這樣在司法上的補救,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還必須在立法上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真正糾正該法第76條存在的錯誤。如果不采取這樣的措施,很多人甚至是法官都會認為,第76條的民事法規范屬于民法的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就會優先適用該條規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我建議,立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解釋,明確說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適用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僅此一個補救措施,就可以最終解決該條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體現“不能讓守法者吃虧”的精神,也就很好地平衡了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平衡了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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