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簽訂可以幫助雙方明確目標和責任,從而促進合作的順利進行。合同協議是為了明確雙方權益和義務,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而訂立的一種書面合同,它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那么如何撰寫一份嚴謹有效的合同協議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一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之后,托運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a.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的貨物,給付運費和其它雜費;
d.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發出的提貨通知單,應按時驗收和提取貨物。
承運人應做到以下二點:
b.把托運人委托傳遞的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單據等安全傳遞給收貨人。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二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節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民法典》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節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民法典》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三
鐘先生:
閣下于20xx年4月8日與本人就閣下承包xx街5-16號別墅室內裝修工程事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工期120天;2、閣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按合同附件工程報價清單之項目及造價包干,工程過程中,發生之增加項目另行計算;3、除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外,工程完成竣工后三天內,發包方支付除質保金外其余工程款人民幣68400元。合同簽訂后,閣下如期進場開工,本人也依約支付工程款,迄今除工程尾款68400元和質保金5000元外,本人已如約支付合同約定工程款4420xx元。然而,工程開工后,在沒有任何約定可順延工期情形發生下,閣下卻一再拖延工期,至今已逾期近七個月,尚未完工。本人一再催促,閣下不僅不抓緊施工,近期更以種種無端借口拒絕繼續施工,要挾本人提前付款。
針對閣下的無理言行,本人鄭重指出:1、閣下將四個月的工程拖延工期七個月,已嚴重違約,本人有權追究閣下的違約責任,要求閣下賠償損失;2、閣下提出的所謂“須在收尾時落實才可施工”的要求補缺資金的預算遺漏、更改、增加項目,其中第一部分的所謂“遺漏”,并不屬合同約定另行計算之增加項目,且即使存在并成立,按照工程合同履行慣例也屬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結算事項,合同更沒有約定業主必須隨時支付;其中第二部分所謂“準備增加項目”,本人并沒有意向要實施或委托閣下實施,何況這些也與閣下履行合同約定項目無關;最后兩項所謂“前期補充項目”和“代支項目”,前者本是可計可不計的小活兒,且總計只有3498元,后者的所謂代支項目,實際也都是屬于包工包料范圍,且只有4400元,即使成立,兩者相加,也僅有7898元!對于預算50多萬元的工程,后續工程依照閣下陳述,至少還有門套、石膏線、欄桿、木地板、石材訂制品、五金件、玻璃等,閣下以區區七千多元抗辯繼續履行合同,太荒唐了吧?閣下的行為已經不僅是“有些不厚道”了!3、工程設計、預算、工期安排完全由閣下作出,120天的工期也符合本合同工程量正常的施工期限,該施工期限已包括常見影響因素造成的合理延長。作為專業的工程承包方,又是包工包料工程,閣下應當對可能的偏差和超預算備有充分的自有資金周轉,無權將承包方因施工計劃和管理的過錯造成的成本增加強加給發包方,更無權以長期停工要挾發包方提前支付工程尾款或結算補差款!本人也沒有義務在工程未完工之時聘請專業監理人員審核閣下隨時提出的增加工程款請求。
基于以上幾點,本人鄭重催告閣下:1、敬請在收到此函之日復工,并在20日內完成收尾工程,否則本人有權依法單方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若閣下無意繼續履行合同,請即通知本人并在五日內進行已完成工程項目的確認工作;3、敬告閣下在交接前確保施工現場工程和物品安全,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不論閣下如何決定,本人保留向閣下追償因拖延工期所致本人損失的權利。
望慎重處理。
xx街5-16號業主。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規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五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準。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總之,應對合同履行方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履行方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六
擔保人:,男,漢族,x年xx月xx日生,現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執行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因被執行人確有困難不能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人愿以自己的財產擔保,請求貴院暫緩執行。暫緩執行的期限為一年。擔保期間為一年,從暫緩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范圍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金錢債務。擔保方式為本人名下的房屋一套。該房屋坐落于,房產證號為:.。如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本人自愿接受貴院直接強制執行擔保財產。為此,請求貴院暫緩對被執行人執行,并解除對被執行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措施。
此致
x人民法院。
擔保人: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七
甲、乙雙方就買賣設備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達成協議,簽訂《建筑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簽訂本確認書時,甲方已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貨款,乙方已如數收訖,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設備,甲、乙方確認雙方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已無任何異議。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八
我國法律對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一點基本上全靠當事人的事先約定或根據國際慣例來確定。
國際貿易合同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點。法律對履行地點的要求,首先是嚴格地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因為這關系到雙方履行的費用負擔、履行時間、甚至風險責任問題。
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裝運港交貨。裝運港也叫啟動港,在fob(離岸價)條件下,由買方承擔簽訂運輸合同的責任,支付運費,派船只按時到達約定的裝運港運貨。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取得運輸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另一種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目的港交貨。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以及cfr(成本加運費)交貨條件下,是由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只運往特定的目的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支付運費。不同的目的港對賣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響。
由于價格術語決定了交貨條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貨條件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在fob條件下多為買方在裝運港選擇上作文章,以欺詐賣方;在cif和cfr條件下,多為買方在目的港的選擇上欺詐賣方。
【案例】漏掉兩個字,運費多開支。
中國某公司曾與美國某客商簽訂了進口某貨物的合同。合同規定在美國西部港貨。但我國公司開信用證時卻寫成了“美國港貨”,漏掉了“西部”兩字,美方接到信用證后,通知我方在美國東部某港口接貨,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該港接貨,結果多承擔了一筆運費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開證工作不細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詐的機會,借此變更裝運港,給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損失,美方卻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費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為裝運港,目的港必須唯一,在單證上的寫法要完全一致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履行地點欺詐的發生,多數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夠細致,從而給對方造成這樣那樣的欺詐機會,而且這樣的欺詐,表面上還很具有正當理由,被欺詐方遭受欺詐還有苦難言。因而,履行地點欺詐的防范措施,主要是當事人必須嚴格操作,工作細致,在工作中不出一點差錯。
國際貿易中的運輸方式有空運、陸運和海上運輸,但最常見的運輸方式是海上運輸。在這種運輸方式下,裝運港問題主要應注意:
1.不能以內陸城市為裝運港,否則合同無法履行。如己方公司處于昆明,采用海上運輸方式時,裝運港就不能寫成昆明,因為昆明不是沿海港口。如寫成昆明,由外方租船時(fob條件),其船舶是無法開進昆明的;如由己方負責租船運輸(cif或cfr條件),己方不能取得以昆明為裝運港的運輸單據,從而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2.必須注意裝運港的選擇。合同中采用fob條件時,由買方負責租船運輸,裝運港對雙方來說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同中必須明確裝運港口。在cif或cfr等交貨條件下,由賣方負責租船運輸,買方對在哪個港口裝運可能并不關心,合同中對裝運港可以不作規定。按國際貿易的習慣作法,為便于賣方裝運,裝運港多由賣方提出,經買方確認后確定。當我方為賣方時,我方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港口的吞吐能力、裝運條件及內陸運輸等,選擇一個方便我方交貨的港口,以保證按時、順利地履行裝運義務。為了在履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在合同中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口,比如注明“中國天津新港/大連港”,由對方選定。有的可以寫“中國港口”。當我方是買方,對方是賣方,由對方提出裝運港時,我方應考慮航線、航程、運輸費用等多種因素決定是否接受。綜合權衡后,如果于己方不利時,應與賣方交涉,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裝運港。另外,我方作為買方,開信用證時必須一絲不茍,其裝運港的填寫必須與合同確定的完全一致,以免賣方借機欺詐。
在合同規定履行地點為目的港的情況下,在實際業務中,目的港多是買方接受貨物的地點,為便于買方接貨及轉運,習慣上多由買方提出目的港,由賣方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履行地點欺詐,都是由買方對賣方進行的。為防范買方對賣方進行欺詐,在買方提出目的港由賣方確認時,賣方同樣應該注意:買方所提的目的港是否為沿海港口。特別是同內陸國家進行貿易時,一定要選擇我方能安排運輸的港口,不宜將內陸的城市或內陸的河港作為目的港,否則,我方將承擔內陸或內河運輸的不便和高昂的費用,蒙受重大的損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國際貿易合同中,我方為賣方并負責租船運輸時,必須注意同名港口這個問題。不同國家有同名港的,應加注港口所屬國的名稱,同一國家內部又有同名港的,也要具體明確為哪個港口,如在合同中加“東”、“西”等字眼限定具體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引起欺詐、糾紛和損失。另外,有關單證上目的港的寫法應保持一致。國際貿易規則嚴格,特別是與信用證有關的單據一定要與信用證嚴格相符,即單證相符,銀行才會付款,如我方單據稍稍出一點差錯,就會導致對方的欺詐或者交易的失敗,造成重大的損失。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九
本文目錄。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怎么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
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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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出賣人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盡管出賣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但這并不能改變出租人的當事人地位。因此,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行使索賠的權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他一般也并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另外,在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后,出租人還負有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包括提供相應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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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等。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范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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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規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
按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后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后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由于先為履行抗辯權系在對方履約能力變差,如自己先履約則有財產損失危險之時行使,故理論上稱為不安之抗辯權。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的履約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本文用此稱)。后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于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后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以下簡單介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后為履行抗辯權則在下期中濟之窗討論。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和內容上又有區別: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于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于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占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于物。
(三)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于何種原因而發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系即可。
(四)抗辯權是基于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的擔保而消滅。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只有當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時,同時履行抗辯權才消滅。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其與原合同仍有牽連關系,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對于那些雖然不是因雙務合同所發生的債務,但只要其相互之間具有牽連性,應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合同解除后,雙方對財產的返還等問題的處理,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均有要求對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權利。再如房客對承租房有優先購買權,這與房主要求房客騰出而另賣給第三者之間有牽連,故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與貨款支付之間,也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上有履行之牽連,也應適用同時履行之抗辯權。
付款。因需方超過該月五日后才提貨,供方則因此獲得要求需方在提貨時結清貨款的同時履行合同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之提出的行為。該履行必須是合同規定的主要履約部分。對合同次要部分的違反,不能作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應另行對待。如購銷合同中的交貨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供方抗辯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為了清倉之目的,以低廉的價格推銷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時,如需方提貨后不運走則有悖供方清倉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貨物以作為交付的抗辯,即供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如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則本方提出對未履約部分有抗辯權應予準許,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辯權,亦稱不完全履行抗辯權。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即如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時,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如可歸責事由造成一方給付不能而成為損害賠償之債或瑕疵物補全之債時,他方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之前,如果發現對方履行債務的能力明顯減弱,以致可能難以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擔保,若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未為對待履行,該當事人則享有了暫停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這是大陸法系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體運用。行使保證履行抗辯權,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所產生的一種法律效果。保證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三個:
1、須合同一方在訂約后履約能力發生惡化。主要指財產狀況惡化。如合同訂立時,另一方即不具備履約能力,那么合同本身就應被確認為無效。所以履約能力的削弱或喪失的狀態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這個證據除財產惡化狀況外,還可以是其它的情況。
2、須對方履約能力顯著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即其履約能力的變差程度必須是已達到了難以履約的程度。否則,屬濫用抗辯權,應承擔違約責任。
3、須無對方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保證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而喪失,因對方實際履行而告結束。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一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_____變更為_______,工作崗位由_____變更為_______。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蓋章)(簽字)。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二
公司:
根據號銷售合同,貴公司應當自20年月日向我公司提供(貨物規格、數量),但截止今日我公司未收到貴公司貨物,請積極籌措貨物,履行合同,并在收到本函3日內告知遲延履行的合理理由。現我司要求貴司于20年月日前完成交貨,否則我司將解除與貴司簽訂的上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追究貴司的違約責任。
特此通知。
公司。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三
摘要:近年來,日益增多的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給全國各地法院都帶來了不小的審判壓力。究其原因,不僅僅在于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類型多樣、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案件帶有群體性特征導致處理難度較大;更為突出的還在于,法官對此類新興案件較為陌生,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政策規定又因帶有體制轉軌的因素明顯滯后,既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又比較原則,審判時缺少明確具體的條文規范,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困難。[1]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臺了《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解釋》],對《物權法》以及《物業管理條例》中有關物業服務問題的抽象性、原則性條文進行了司法解釋,力求為審判實踐提供明確具體和統一的裁判標準。縱觀該《物業服務解釋》,其主要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問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該解釋的適用范圍和時間效力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許多規定從實務的角度來看都不乏亮點。[2]應當說,該解釋的出臺為今后司法實踐工作可操作性的提高奠定了基礎。但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該解釋,從理論的角度對物業服務糾紛所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仍屬必要。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本文擬透過《物業服務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對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中最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問題作重點探討,希望對正確理解與適用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有所助益。
一、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主體地位及其義務認定。
[一]業主的合同主體地位。
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審理的一大難題。物業服務合同可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又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此,對于普通物業服務合同來說,則是由業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簽訂的形式上,無論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還是普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簽訂者。在實踐中,這恰恰是業主經常據此而拒絕接受合同約束的重要理由,他們認為自己并非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
必須明確的是,《物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根據該條款,建設單位同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包含了雙方轉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之所以產生拘束力,根據在于建設單位與業主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概括承受。[3]對于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第76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都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乃是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是和業主而不是與業主委員會建立物業服務法律關系,業主委員會按照授權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則是業主自治權行使的結果。[4]所以,盡管形式上來看業主未參與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但究其實質,不管從現行的立法規定還是從法理上來說,業主都是物業服務合同中與物業服務企業相對的實際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物業服務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解釋,其第1條規定:“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該條款明確規定了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主體地位。
[二]業主應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
1.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新型合同,理論與實務界對其性質難免有不同的認識,觀點主要有委托合同說、服務合同說、混合合同說、獨立合同說等等。通說主張應當借鑒委托合同的制度機理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相關爭議,筆者對此較為贊同,因為不管是其法律關系的形成,還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特征,與委托合同都有較高的相似度。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關系來看,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委托人;從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來看,業主是支付報酬、接受服務的一方。業主有權利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內容提供相應的服務,與此相對應,業主的主要合同義務即是交納相關的物業服務費用。
當然,物業服務費用的內涵決不簡單地只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傭金。物業服務費可分為公共性服務費[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用衛生清潔、公共設施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公共性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公眾代辦性服務費[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的服務而收到的費用]和特約服務費[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5]也有學者主張將物業服務費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用于區分建筑物的基本維護、修繕、整治工作與日常管理及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支出的費用,即通常語境下的物業服務費;另一類是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的更新、改造的費用,稱為專項維修資金。[6]在日常生活中,廣大業主往往認為物業費僅限于物業服務企業的傭金,業主拒交、欠交物業服務費也成為司法實踐中引發物業服務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物業服務解釋》第6條作出了針對性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經書面催交后,業主無正當理由仍拒交、欠交物業費的,可以起訴業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這不僅對物業服務企業迅速高效收繳物業費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樣也對業主積極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合同義務將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協助義務。
在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維護、保養、保修的過程中,業主應當給予協助,該協助義務不僅包括積極層面的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還包括消極層面的不得阻礙、妨害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及管理工作。針對業主的該項義務,《物業服務解釋》第4條賦予了物業服務企業相應的訴權:“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業主違反協助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行使訴權,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范圍認定。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要合同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物業服務的提供者,其義務范圍的認定乃是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的重點。概括地說,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物業服務。根據《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內容而言,可高度概括為維修、養護、管理、維護四方面。在筆者看來,該四方面又可區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指向“對物的管理”,指的是對建筑物、基地、附屬設施、相關場地等共有部分進行維護、保養和修理;第二個層次則指向“對人的管理”,是對區分所有權人群居生活關系所進行的管理,[7]包括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也包括維持和諧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當部分業主不當行使專有權,對其他業主構成妨害,或者侵害業主的共同利益時,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其進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義務的擴充。
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的規定依據合同默示條款理論,合理擴充了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義務的依據范圍。[8]合同默示條款理論[implied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謂默示條款,即是當事人并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于法律、交易習慣及行業規則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9]一般說來,考察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需要對當事人雙方所訂立合同的明示條款[expressterms],即雙方達成合意并寫明在合同中的相關事項作相應的解釋。但明示條款并不能完全涵蓋所有的合同內容,而且某些合同糾紛僅僅依照明示條款有可能無法得以解決。當依照合同的明示條款無法合理解決合同糾紛時,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主張必須充分利用普通法的靈活機制,將默示條款納入合同之中,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默示條款的廣泛運用并作為修正合同的工具實際上是對意思自治原則所作的某種程度的否定;從另一層意義上來講,默示條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則與法院行為相調和的中介。[10]因此,英國法系合同默示條款所承載的功能,在于明示條款對合同相關權利義務有未盡之處、阻礙合同履行及糾紛處理之時,得允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相關習慣規則、明示條款等對合同內容進行推定進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陸法系,盡管沒有默示條款之說,但在遭遇合同明示條款有所欠缺之時,合同目的的實現是依賴于合同的解釋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補充來完成的。如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均可作為合同約定欠缺或約定不明時的參照。另外,我國《合同法》第60條還規定了合同的附隨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范圍所進行的擴張。[11]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說,默示條款理論亦是一種合同漏洞的補充方法,兩大法系對此問題的應對雖然方法各異但目的相同,可謂殊途同歸。當然,合理借鑒默示條款理論對我國合同法的理論與實踐都具有重要意義,《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的規定便是很好的說明。
根據《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1款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義務的依據范圍不僅包括合同約定,還包括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的規定。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第3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據此,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以及服務細則也將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義務的依據。其原因在于,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其制定的服務細則,在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過程中,對業主的最終決定有重大影響。服務承諾及服務細則,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一種“單方允諾”,[12]也作為其與業主訂約的基礎,必然也必須對其行為產生約束力,這對業主權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解與認定。
應該說,在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基本理論、法律構造及其成文法規范均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確實不宜匆忙就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之承擔。理論上講,物業服務企業于特定情形下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在法律適用上仍存有解釋的空間。
1.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我國法院借鑒德國法上的交往安全義務理論[14]對安全保障義務所作出的直接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為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和其他社會活動的組織者,但并不僅僅限于條文所列舉的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的經營者和活動組織者。隨著對安全保障義務理論研究的深化,司法實踐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條文列舉的經營者,諸如銀行、機場,物業服務企業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內被害案”中,法院認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正常使用保安監控系統及未嚴格執行對外來人員的登記制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15]從物業服務企業的性質來說,其所從事的也是一種服務性行業,當然屬于經營者的范疇;更為重要的,從法理上來說,物業服務企業符合成為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者的法理依據,如危險控制理論的要求、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理的要求、節約社會總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實上,判斷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并不在于承擔者是否具有哪種“經營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對危險源的控制力”。[17]作為對物業服務區域進行實際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對區域內危險源的控制力顯然要高于業主。因此,物業服務企業在一定情形下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僅符合人們日常的生活經驗,也有相應的法理基礎。
其次,根據《物業服務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單方承諾與服務細則也納入到合同內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單方承諾或服務細則中有涉及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服務承諾,也將作為合同義務加以履行。
另外,附隨義務除了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外,還有避免侵害債權人之人身或財產上利益的功能,此類義務,德國學者統稱為schutzflicht[保護義務],論其性質,實與侵權行為法上之交易安全義務[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同其性質。[20]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及服務區域內的安全承擔保護義務屬于合同附隨義務的范圍。因此,即使合同中沒有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基于誠信原則衍生出的合同附隨義務也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既可因侵權而承擔侵權責任,也可因違約而承擔違約責任。此時將發生請求權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選擇依侵權法規范提起侵權之訴。
3.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度。
必須指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可以隨意解釋和適用,不當界定和濫用會導致安全保障義務無邊界的擴張,這將給物業服務企業帶來極大的經營風險,不利于其整個行業的發展,最終也可能反過來對廣大業主造成不利影響。例如,在令學界和法官都感到疑難的高空不明拋擲物致人損害的案件當中,就有法院以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而令其承擔一定的責任。[21]筆者認為如此裁判大可商榷。“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的案件事實對物業服務企業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及限度要求則相距甚遠。高空墜物案件,可能由于物業服務企業疏于管理而發生,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乃因第三人侵權行為而發生,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高空拋物人進行監督和防范,顯然不合理地提高了其注意義務的范圍,擴張了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度。當然,合理與不合理的區分標準,無法一言概之,只能視個案的具體案情而分別裁判,但通常來說,只要物業服務企業在保安人員及設施的配備、保安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實方面做足了工作,則應判定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肯定的是,這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得到的標準依然無法脫離若干重要判斷因素的檢驗,如法律法規、法理學說、公平正義價值觀甚至經驗常識等等。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四
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企業法律顧問,就貴公司清償所屬單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部分貨款一事,鄭重致函貴公司:
xx公司于x年6月與貴公司訂立聚丙烯包裝袋購銷合同,之后積極履行合同,截止x年1月共向貴公司供應包裝袋235萬余條,應收貨款470余萬元,除貴公司及時結清外,目前尚欠貨款87.62萬元。xx公司多次派人催要。對此,貴公司一方面稱所供包裝袋質量有問題,另一方面也不派員與xx公司催款人員協商欠款清償事宜,致使xx公司應收貨款一直不能到位。這種消極的態度,給我們以推諉拒付之感覺,也違反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之原則。
為保護xx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避免貴公司責任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法律事務處法律顧問誠望貴公司能夠重視此事并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并立即認真履行欠款清償義務。若貴公司認為xx公司所供產品確有質量問題,我們愿敦促xx公司派員主動與貴公司協商,和平友好地處理好欠款清償事宜。我們真誠地希望貴公司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欠款清償問題。如果貴公司一再借故推諉,拒絕協商,拒絕合作,我們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事。屆時,只有通過法律途徑向貴公司追討欠款。
希望貴公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時給予回復,并就有關事項做出答復。我們聯系方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處,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傳真:;郵政編碼:。
謝謝合作!
合同的履行(熱門15篇)篇十五
2.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
1.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2.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b.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c.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d.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
a.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
b.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
a.可以退還租賃物;
b.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
a.可以返還租賃物;。
b.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4)租賃物正在繼續使用且發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1.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
a.其行為無效;。
b.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c.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2.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3.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b.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4.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一般不承擔責任】:
b.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c.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5.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的承擔和享有:
a.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屬違約行為;
b.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8.在承租人破產時:
(1)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
(2)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
a.租賃物價值大于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
b.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九、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