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修訂和更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以適應社會和組織的發展。規章制度是組織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基礎,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和遵守。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一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二
為加強本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的管理和監督,有效制止違章裝修行為,保障房屋的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維護商場環境整潔、美觀、協調及客戶的正常工作秩序,使住戶有一個安全、清潔、優美、舒適、方便的工作環境。凡客戶進行裝修時,應當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符合物業管理、消防、供水、供電、燃氣、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和標準,并需遵守我處對房屋裝修有關問題的規定。
1、客戶本人或其委托人到管理處辦公室領取《裝修開工申請表》、《裝修承諾書》、《防火責任書》及相關裝修管理規定,并按表中要求逐項詳細填寫。
2、客戶本人確定裝修方案,選定裝修施工單位,并由施工單位指定一名防火責任人。
3、客戶會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備齊如下裝修申報材料到管理處辦理申報批手續:
(1)填好裝修申請表、裝修登記表;
(2)裝修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裝修項目明細表;
(4)房屋裝修施工圖(包括建筑、給排水、電氣圖等);
(5)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1寸照片2張,負責人3張;
4、管理處主管裝修查驗申報材料齊全,受理裝修申報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裝修方案的審批原則如下:
(1)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
(2)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確定用電負荷;
(4)裝修方案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5、裝修方案經審批同意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持《房屋裝修繳費通知單》到管理處財務室繳清各項裝修管理費用(詳見《裝修收費項目及繳納標準》)。
6、裝修單位負責人持《裝修登記表》、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1寸照片2張和蓋過財務章的《房屋裝修繳費通知單》及財務收款單據到管理處辦公室辦理裝修進場手續,包括辦理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
9、裝修竣工后,由客戶(或其授權委托人)通知管理處安排初次驗收。初次驗收通過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帶施工人員《裝修出入證》和辦證押金收據到管理處辦理退證手續、領取《裝修出入證》押金。
10、自初次驗收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安排復驗,復驗合格后,由裝修單位負責人會同客戶憑押金收據和管理處批示到管理處財務室辦理退裝修押金手續。
裝修押金(業主)1000元/戶驗收后3日內退還
裝修押金(施工方)1000元/戶驗收后10日內退還
垃圾清運費2元/平方米
裝修施工許可證工本費10元/個
裝修施工許可證押金30元/個退證退押金
臨時出入證工本費3元/個
臨時出入證押金10元/個退證退押金
1、每天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2:00,14:00---19:00;如在非工作時間內施工,管理處有權責令停工,扣留或沒收工具,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施工人員的行為各裝修單位必須將管理處發出的《裝修施工許可證》張貼在施工現場,裝修單位必須對所屬裝修人員的行為負責,裝修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必須衣著整齊,不得在非工作區逗留;嚴禁隨地吐痰、喧嘩、打鬧、賭博飲酒等,管理處嚴禁工人在轄區內隨意留宿或生火。工人在進入小區時必須配帶《裝修出入證》。但管理處有最終決定權批準進入與否。裝修人員嚴禁串棟、串戶,違者酌情給予處罰。
3、垃圾/雜物清理區裝修垃圾由管理處委托清運公司集中統一清運。各施工單位將裝修垃圾裝袋后,按管理處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堆放到小區裝修垃圾中轉站內。嚴禁將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場所(包括公共走廊及馬路上),違者給予處罰。嚴禁高空拋物。違者將重罰(500-1000元),并由肇事者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
4、防火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滅火設備,如手提滅火器。要求每50m2建筑面積設2kg滅火器二個,每一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四個滅火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3)各施工單位要對現場人員進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使施工人員提高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
(4)如發生消防事故,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個人以及雇請施工的客戶按規定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5)施工過程中如需要動火作業,必須到管理處申請,領取《動火許可證》并做好防火準備后,方可動火作業。
5、安全
(1)各施工單位必須聘請有合格證的電工、焊工,方可進行作業。
(2)施工用電必須嚴格執行市用電防火管理條例和規程。
(3)施工動火,一律參照執行市關于重點部分臨時動火審批制度,到管理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規定。
(4)未經批準,工地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炊具、電熱水棒等電熱設施。不準使用高瓦數燈照明。照明燈泡瓦數一般限制在100w以下,因施工需要使用碘鎢燈的,應先征得管理處的書面同意,并要做好安全措施,人離燈滅。裝修工人使用電器設備時,務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采用適當絕緣電線。臨時接駁電線須保證一機一閘一個漏電開關,在施工完成后及時拆除。
6、違章處理
管理處每天將不定時派專人對裝修現場進行巡查,監督裝修情況,對違規現象輕者現場即予糾正。重者管理處有權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停水、停電;
(5)賠償經濟損失。
(6)以上幾種處罰可同時并處。
7、改/還原工程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法典》,制定本辦法,房地產合同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直轄市、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償還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六)抵押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條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廠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占用與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占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險公司行使求償權。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三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四十四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它應當中止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八條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違反前述。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有權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保留追償債務權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應當暫緩向抵押人發放拆遷補償費或者拆遷安置房地產權登記證件,直至法院作出判決為止。拆遷期限屆滿,若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經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依法實施拆遷,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五十二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抵押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起施行。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四
保障房屋本體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體使用功能功能。
適用于xx家園管理處。
3.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房屋維修計劃,因房制宜,對房屋本體修繕所需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顧客使用和質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修繕、維修、保養,保持房屋本體正常使功能。
3.3修繕標準應與物業原有建筑風格和標準相適應。
3.4掌握房屋本體建筑完好情況,根據建筑設計用途定期對房屋本體質量進行評估,根據完好情況進行管理,保證房屋本體使用正常。
3.5制訂和執行修繕原則、指標、計劃,審核修繕方案及工程預決算,有計劃對房屋本體進行維護。
3.6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質量驗收,做好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構配件檢驗制及技術檔案制度,完善工程項目質量體系。
4.1修繕工程分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綜合維修工程五類。
4.1.2中修:房屋本體小量部位損壞、不符合建筑結構要求,須局部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墻體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補或部位重做面層、樓地面、樓梯等的維修、門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體結構部位嚴重損壞、有危險必須進行大型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對共用設施的拆除改裝,如上下水管道、供電線路及對主體專項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綜合維修:指大中小維修工程一次性進行的綜合性工程。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五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圍。
本協議規定了本單位房屋租賃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本單位以及單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場所。
二、總則。
為落實我院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房屋租憑安全管理辦法的原則及有關規定,制訂本標準。
三、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廣州市消防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合同要求;。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五、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2、乙方要根據國家消防法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
12、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6、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7、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8、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9、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六、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六
首層的'外部墻壁,玻璃、商鋪外圍墻。
清洗后表面無灰塵、污跡、銹跡,無因清潔劑化學反應而造成外墻變色、粉化等。
每1年清潔2次。
1)檢查各清潔作業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天臺上的懸掛支撐物是否牢固,制定作業方案;。
2)做好充分的準備,并提前3天發布'清潔通知';。
3)正式清潔前,要求全面檢查吊繩、安全帶等的性能,保證各項設施的絕對安全;。
5)所有的清潔作業人員在作業中絕不準進入業戶單元內;。
7)作業所用的工具必須用細繩或袋裝好綁好在吊繩上,以防墜落地面;。
9)作業全部完成,及時清理好現場,并出通知告之業主。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七
為保障小區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維護住戶的正當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產權、使用等國家法律規定,結合小區實際和服務需要,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在您使用房產前,請認真閱讀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便對該房產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該房產。并請認真閱讀《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手冊》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這清新、優美的生活環境中。
二、接收房屋時,應認真按說明書檢查房產的內部設施設備是否齊全、完好,認真進行驗收,并詳細填寫《入住交接驗收表》和《房屋交接書》,作為房屋質量、保修、維修的重要依據。
三、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變原有設計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告之管理處,經管理處核實可以改變用途的,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方能使用。
五、毗鄰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損害的,應積極給予解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入室維修的,管理處事先同業主聯系,業主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陽臺與窗戶玻璃上亂搭、亂貼、亂掛、設立招標、廣告牌等。
八、室內自用部位的設施、設備維修,管理處可提供有償服務,由業主自主選擇。
九、房屋轉讓、買賣雙方應到管理處辦理轉讓后的更名、業主登記、維修基金結算等相關手續。
十、房屋出租必須到管理處按“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范圍(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城鎮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檢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規劃、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監、南通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第六條?房屋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抗震、消防等有關規定,確保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并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改造活動,應當在確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礎上提出改造設計方案,依法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從事下列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申報:
(一)拆改房屋墻體、柱、梁、板等主體結構;
(二)在承重墻或樓面結構層上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尺寸;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或者在屋頂上增設構筑物和大型廣告設施;
(五)對已建成房屋進行加層改造;
(六)拆改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行為涉及規劃、建設、消防等其他行政許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非住宅改造工程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建設局申報。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實施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活動,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報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裝修改造申請表;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四)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房屋結構變動設計方案;
(五)需要審驗的相關行政許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實施的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經批準實施第七條所列改造活動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或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加強后續監管,對經批準實施的房屋裝修改造活動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住宅以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申報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報人身份證明;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應當提交市房產管理局的批準文件;
(五)按規定應當取得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應當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物業管理單位收到房屋裝飾裝修人的申報材料后,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其他注意事項告知裝飾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報告。
第十二條?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毗鄰房屋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確保毗鄰房屋的結構安全。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出具該項目經過白蟻防治處理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銷售商品房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并按規定將房屋建筑資料移交給物業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資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裝修、改造房屋前,有權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單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結構情況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由依法設立的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現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可以申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因遭受火災、水淹、臺風、撞擊等災害受損壞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三)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且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四)改變房屋原設計使用功能開辦娛樂、休閑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
(五)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六)涉及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裝修改造行為的。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時,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第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托申請后,一般項目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文書;對有明顯險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鑒定。對被鑒定房屋需要進行跟蹤監測的,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當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三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屋查勘、檢測、鑒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應當使用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術語及法定計量單位,并加蓋南通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商場等重點單位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的房屋進行普查或抽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及時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校舍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規定建立房屋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及時維修、改造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娛樂場所及特種行業用房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結構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的,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依法出具鑒定文書。經鑒定確認屬于危險房屋的,必須及時通知申請鑒定人并抄告相關管理機構;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二十九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為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采取措施,解除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權人或行為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市房產管理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房屋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減、緩、免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拆改或裝修行為損壞毗連房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經批準進行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造活動的,屬于投資額超過3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必須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工程的,由市建設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屬于住宅裝修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改造活動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的裝飾裝修行為違反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進行舉報;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查處。拒絕、阻礙市房產管理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宗教房屋以及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住宅小區管理,使其成為設施完好、環境優美、文明安定的微型社會,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群眾生活服務,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所有的城鎮住宅小區。
第三條 住宅小區是指人口在一千人以上,各種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相對獨立的區域。小區內的公建房屋(包括配套的專業服務網點、幼托、學校、衛生設施等)、單位自建房屋和個人自建房屋,均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的房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住宅管理與綜合服務
第四條 新建住宅的驗收與接管:
(一)新建住宅竣工后,房管部門要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建筑物、上下水、電器和場地環境等,逐項進行驗收。
(二)驗收中發現工程質量和設施有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責成施工單位予以返修。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房管部門不予接管。
(三)新建住宅的'屋面防水、陽臺和散水坡的工程質量,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負責保修一年。保修期滿,經房管部門檢驗出證,建設單位方可向施工單位結清緩付的施工費用。
(四)新建住宅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向房管部門移交一大套完整、準確的土建、安裝設計圖紙和其它竣工資料。
第五條 住戶要在拿到住宅鑰匙之日起七日內,對室內設施進行檢查驗收;無問題后,與房管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履行規定的住房義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改裝墻壁開關、配電箱、室內外上下水管線、采暖管線、暖氣片和閥門等。
第七條 各住宅小區、均要建立以房管部門為主、派出所和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參加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區。
第八條 住宅小區要開展多方面的服務工作。如開展清潔衛生服務、維修上門服務、治安保衛服務、家庭勞務服務、通訊聯絡服務和文明健康的文化娛樂服務等。
第九條 在住宅小區內設店擺攤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持有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手續,并服從房管部門的統一管理,在指定地點進行經營活動。
第三章 環境管理與安全保障
第十條 在住宅小區內興建任何建筑設施,必須先向房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后,再向其它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否則,視為違章建筑。
第十一條 在住宅小區內堆放建筑材料(包括其它無害物質)或者進行混凝土預制加工時,須經房管部門同意,限期占用,并每月按每平方米兩元收取占用費。
第十二條 在住宅小區內使用廣播喇叭和其它音響設備,需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在住宅小區叫買或者從事高聲音作業的流動經營者,不得妨礙居民休息。單位和家庭的娛樂活動,不得影響單位的工作和鄰居的休息。樓房內不得制作家具或者從事強噪音的操作。禁止夜間在住宅區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噪音的工具。
第十三條 加強住宅小區的治安管理,發揮“四防員”的作用。樓房每棟設一名“四防員”,平房每五十戶設一名“四防”員。
第十四條 不準在住宅小區室內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各種污染環境的物品。不準在房屋頂部逗留、玩耍。不準在樓梯間、陽臺燃放焰火、爆竹。不準損壞樓房門燈、走廊燈和住戶電鈴。住戶的電視天線,不準超過房屋避雷裝置的高度。
第十五條 不準在樓房陽臺堆放超高、超寬、超重(每平方米二百四十公斤)的物品。在陽臺沿邊和窗外墻壁上,不準吊掛和拋灑危及樓下行人安全的物品;因此傷害他人或損壞他人財物的,戶主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除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警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外,其它各種機動貨車(兩噸以上)、畜力車,未經房管部門許可,不準進入住宅小區。同意駛入住宅小區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只許在主干道行駛,不得進入棟間支道和宅前甬道;不得損壞路面、花草樹木、建筑小品、溝道蓋板等;要保持車身清潔,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在小區內停留過夜。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住房的自行車,全部集中存放到自行車棚,設專人管理。禁止在樓梯間,道路口存放自行車。兼辦食雜、理發等服務項目的自行車棚,不準改變原設計,不準占用存車面積。
第四章 綠化管理與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綠化覆蓋率要達到25%以上,要種植好樹木、花草、綠籬、盡量設置園林小景、建筑小品,并嚴加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區的綠化用地、公共用地種植任何農作物。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的綠化費用,由建房單位從建房總造價中提取2%,支付給房管部門。
第二十條 住房不準在樓梯間堆放任何物品,不準往垃圾洞內扔倒紙箱、長木棒和草袋子等堵塞物品,不準向公用部位亂倒污水,亂扔果皮等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住宅樓飼養家畜家禽(含鵪鶉)信鴿協會成員飼養的鴿子,每戶不得超過十只,其它住戶不得超過五只。樓區的平房住戶,不準飼養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的清潔工,必須按環衛部門規定,認真清掃住宅前后場地、道路和公共部位的衛生,及時清運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小區范圍內的下水道和檢查井,每年必須清理兩次以上;如有污水溢流,要及時疏通。禁止往下水道、檢查井、化糞池扔倒磚頭、雜物等。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房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損壞房屋設施的,責令按價賠償。私自改裝房屋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責任自負。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如期如數交納場地占用費的,按應交額三倍加收。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夜間在住宅區使用電鉆、電鋸、電刨和任何時間在樓房內制作家具的,處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房頂逗留、玩耍,在樓梯間、陽臺燃放焰火、爆竹,損壞樓房門燈、走廊燈與住戶電鈴,和電視天線超過房屋避雷裝置高度的,處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以責論處。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擅自進入住宅區,不按規定行駛、停放,損壞路面、蓋板、建筑小品和花草樹木的,責令按價賠償,并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兼辦食雜、理發等服務項目的自行車棚改變原設計、占用存車面積的,按工商用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并限期退出所占存車面積。逾期不退出的,處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1.行人、車輛穿越、踐踏草坪、綠籬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2.損壞樹木的,每株罰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采摘花果的,每支罰款三元以上,五元以下。
3.在花壇、草坪內取土和向其傾倒污水、扔倒雜物的,罰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4.在綠化用地、公共用地種植農作物的,罰款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5.損壞園林小影、建筑小品的,按園林部門規定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住宅樓飼養家畜、家禽和在樓區平房飼養家畜、家禽的,令其限期處理,并每只罰款兩元;超過規定數量飼養鴿子的,每月每只收污染費一元。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往下水道、檢查井、化糞池扔倒磚頭雜物的,罰款五元以上,十元以下;查不清責任的,對有關住戶每戶罰款兩元。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罰款時,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職工當場拒交的,通過所在單位,在其工資中增加一倍扣繳,其他居民和過往群眾當場拒交的,交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罰款全部交給財政部門,按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獎勵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和小區的公益事業。
第二十六條 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按規定辦事,盡職盡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慶市房產管理局解釋,監督實施。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九
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和修繕,保持或恢復其使用功能。
2、工作職責。
3、工作指引。
3.1一般性的修繕。
3.1.1更換水表。
b)安裝時注意水表的水流方向與供水方向保持一致;。
c)維修結束后,打開閥門檢查有無滲漏,表針轉動是否正常;。
d)維修人員會同大廈事務部做好用戶新啟用水表底數記錄。
3.1.2更換電表。
b)安裝結束后合閘試電,保證用戶用電設備使用正常,電表轉動正常;。
c)維修人員會同大廈事務部做好用戶新啟用電表底數記錄。
3.1.3維修開關。
a)分析造成低壓開關跳閘或燒壞的原因;。
b)如果是短路故障,首先將空氣開關置于'off'位置,用萬用表(兆歐表)檢查線路,查出故障點后給予排除。
c)經試電后如確認需要更換空氣開關或熔斷器時,必須采用同一技術規格的合格配件進行調換安裝。
d)如果是由于線路過載造成的開關跳閘或燒壞,在更換損壞元件后應將該線路負荷減少。
3.1.4燈管、白熾燈的.維修。
c)其他情況造成的燈不亮情況,可參見3.1.3、3.1.5進行處理。
3.1.5線路檢測。
a)線路停電檢修應及時通知用戶;。
b)用戶開關燒壞的處理根據3.1.3維修開關進行處理;。
c)電表損壞的維修根據3.1.2更換電表進行處理;。
d)進戶接線端子接觸不良可先切斷電源,將接頭緊固;。
e)線路短路時可用萬用表對線路逐一檢查,找出故障原因并及時處理;。
f)當確認故障排除后方可送電。
3.1.6門鈴維修。
a)無電情況時可更換新電池;。
b)電極板腐蝕或接觸不良可進行除銹、緊固處理;。
c)因線路短路問題造成的故障,用萬用表(兆歐表)檢查線路找出故障點并及時處理。
3.1.7插座無電。
a)由于市政停電或線路維修造成的停電應通知用戶;。
b)插座接線端子松動,可拆開插座板緊固接線頭后重新安裝,檢查試電情況;。
c)線路短路造成的停電根據3.1.6e)進行處理。
3.1.8水龍頭漏水。
a)關閉戶內水閥門,拆卸下水龍頭并檢查出故障點;。
c)打開水閥門檢查水龍頭是否有滲漏,使用時切勿過度擰緊。
3.1.9馬桶不通。
檢查堵塞的原因,用馬桶抽子或疏通機進行疏通,使其排水暢通。
3.1.10洗臉(菜)盆堵塞、漏水。
b)檢查盆體與下水管接口,查出漏水處用玻璃膠封閉漏水處,待膠干后試水檢查,保證無漏水現象。
3.1.11浴缸堵塞、漏水。
a)如管道堵塞根據3.1.10a)進行處理;。
b)浴缸缸體漏水應建議用戶更換,如檢查是接口漏水應征得用戶同意打開修理,待修理部位干燥后試水,檢查有無再漏現象。
3.1.12部分樓層停水。
a)查明停水的樓層后先關總閥,拆開支閥,并將濾網清洗后重新裝上;。
b)市政或其他維修造成的停水應通知用戶,并作解釋。
3.1.13疏通地漏。
同3.1.9處理辦法。
3.1.14修門窗。
a)檢查門窗附件有無損壞、不全,進行更新或補裝;。
b)清除門角和窗軌道的雜物,對門合頁和窗軌道注油;。
c)更換破損玻璃時注意防止玻璃碎片跌下傷人。
3.1.15換鎖。
拆下壞鎖后先檢查是何處壞,如能修理及時修理,無法修理好的可通知用戶更換新鎖。
3.2非一般性的維修。
委托專業維修公司進行。
3.3時間要求。
c)維修時應盡量滿足用戶的合理要求。
3.3維修工作的檢查。
a)機電主管每周將《維修單》整理一次,以檢查服務的及時性和用戶的反映,對服務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和發現的隱患應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b)大廈事務部根據《維修單》對用戶進行回訪,收集用戶對維修人員服務態度及維修工作的反饋信息,管理處經理對維修工作進行相應檢查。
4、質量記錄。
4.1《回訪工作規程》。
4.2《房屋(設施)養護計劃》qr/gr-057。
4.3《房屋(設施)養護記錄表》qr/gr-057。
4.4《不合格/糾正預防措施報告》qr/gr-101-1。
4.5《維修單》qr/gr-064。
5、參閱文件、資料。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移。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后《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一)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房屋租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者各區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
各區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分局應當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業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務規范和鑒定業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設立業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分局,各區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三十三條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區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定計收。
使用各區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書面協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四十二條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的,規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四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業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協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業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五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實施監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鎮級政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二
1.0本公司的房屋維修計劃及維修手續依照本規程執行。
2.0本規程中的維修是指辦公樓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設、改造和更新。
3.0維修工作的責任人為行政辦主任及物業管理公司經理。
4.0責任人負責制訂所屬財產等的維修計劃,依據維修計劃和預算,組織施維修業務。
5.0辦公室協助責任人,組織、協調維修工作。
6.0財務部協助責任人,編制綜合維修預算,檢查執行預算與實際維修費用是否一致。
7.1責任人在進行維修前,應向辦公室提交維修計劃。
7.2辦公室確認有必要后,并請示公司主管后,作出具體的指示。
7.3辦公室從技術的角度對維修計劃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投資計劃,交財務部經理審查。
7.4財務部經理依據該計劃,編制資金計劃。
7.54000元千設備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的由副總經理審批,超過4000元由總經理裁定,超過1萬元的維修項目,須交董事會審議。
8.0維修的實施。
8.1對核準的'維修項目,責任人和相關部門組織討論具體的維修工程方案,并制訂出詳細的實施計劃,提交給辦公室主任和財務部經理后,組織實施。
8.2緊急性的維修工程,不需要辦理上列手續,直接由責任人與辦公室主任協商后,組織實施。
8.3當責任人制訂的詳細實施計劃的內容、期限和預算,與預算投資計劃有顯著差別時,應按第8.1所列程序,修訂投資計劃。
9.0維修的監督與審查。
9.1維修實施后,如維修內容、期限、預算等需要作重要變更,或需追加預算時,經責任人與辦公室主任協商后,提交工程變更或追加預算申請。
9.2辦公室主任應從技術角度對上述申請作出審查,編制設備計劃修正案,提交財務部經理審查。
9.3維修計劃和資金計劃的修正案超過4000元,由總經理裁決,超過1萬元,由董事會審議。
10.0責任人應及時向辦公室主任、財務部經理報告維修進展和預算執行情況。
11.0公司員工住宅和集體宿舍的維修規程,另行制訂。
12.0本規程的實施細則則負責維修計劃實施管理的公司主管和財務主管制訂。
13.0本規程自××年××月××日起實施。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三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xx]7號和常財基[20xx]1號以及常房發[20xx]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xx]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xx]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四
一、目的:。
規范住戶報修及公共設施設備報修處理工作,保證維修工作及時、有效、有序的開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x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各種接報修工作的處理。
三、職責:。
2.片區經理負責日常巡檢的報修工作及具體報修工作的組織、檢查與協調;。
3.資產管理部負責《有償維修服務收費價格一覽表》的編制與呈批工作;。
4.維修技工按公司服務標準負責維修服務的具體實施工作;。
四、工作程序:。
1.租戶報修信息受理:。
1)報修信息來源--租戶報修、員工報修、其他人員報修;。
2)報修記錄--客服專員在5分鐘內記錄報修內容(包括:租戶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報修的`具體內容、發生部位、預約維修時間、報修信息記錄人等),填寫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中,并在《報修記錄表》上登記。
2.報修處理:。
1)維修類別--不收取費用的公共維修類、收取費用的有償維修類。
3)維修實施--維修技工領取《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后,攜帶相應工具及材料,按照約定上門維修時間提前5分鐘到達現場;未約定維修時間的,緊急維修情況的(停水、停電等影租戶正常生活及其它存在危險隱患的情形)10分鐘內到場處理,非緊急維修情況的按片區經理要求兩天內完成維修處理。
4)報修問題處理結果--維修完成后片區經理/住戶檢驗維修結果并在《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有償服務維修單》上簽字確認,維修技工于當天下班半小時前將單據交客服專員登記及存檔。
5)有償維修費用--有償維修費用由客服專員專責收取并出具財務部發放的專用收據,每周星期一由客服專員核對費用后繳納至財務部。
6)客服專員每月3日前統計上月有償維修數據,填寫《有償維修匯總表》,呈交行政管理部。
3.維修回訪驗證及跟蹤:。
1)客服專員根據返單內容按《客戶關系維護工作制度》中規定的相關回訪事項進行回訪,并將回訪中不合格項進行再次跟蹤處理。維修回訪必須一事一回訪,回訪形式可采取電話、微信、面談等方式。
2)客服專員須每日查看、審核《報修記錄表》的記錄、處理過程;對超過兩日未處理、因費用或其他責任問題不能明確處理時間及責任人的報修項目,移交片區經理跟進處理。
五、相關記錄(表單):。
-qr-030《報修記錄表》。
-qr-009《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單》。
-qr-010《有償服務維修單》。
-qr-031《有償維修匯總表》。
六、支持文件。
1.《有償維修服務收費價格一覽表》。
3.《維修服務工作標準》。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三)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小區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7篇)篇十七
1.為規范房屋維修養護工作流程,確保維修質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分局管理的國有公房(住宅、辦公用房等房屋)的公共部位房屋維護養護工作。
3.職責。
2)維修工程處負責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方案的.制定;
3)維修部負責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方案的執行;
4)維修工程處負責對公共部位房屋維修養護的監督檢查及驗收。
1)維修部負責房屋的日常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應填寫《報修單》,由值班長派員維修;
2)顧客反映、投訴房屋問題時,應記錄于《報修記錄》,并由值班長派員維修;
當檢查發現或顧客反映房屋維修問題時,維修部應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察看,察看后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及時派員處理。須應急加班處理的事項,由維修部提交維修處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6.驗收。
2)對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通知維修人員(或單位)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應再次組織驗收直至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