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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一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所謂被害人享有刑事自訴權,是指應由法律規定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其符合法定條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委托人所律師為案件的代理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
本
委托書。
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訴、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二
委托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耿立廣律師為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委托律師代理權限: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權限。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聯系電話: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閘路與濱河路交叉口濱江國際酒店1208室。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三
編號:
委托人___________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______為涉嫌___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師。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委托人: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一份。
驗證手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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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四
案件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具體承辦律師的'姓名。
2.案件的性質、名稱。
4.委托書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五
我為______市______市場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現委托______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義在代理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代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市______市場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買斷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買斷款。
二、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市______市場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______年______月的肛瘺手術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醫藥費。
三、全權辦理我關于社住房公積金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公積金。
四、全權辦理我關于______年工資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工資。
五、全權辦理商品房出租有關手續,代為簽署上述有關手續,代為收取相關工資。
委托代理人在其權限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
委托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手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六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特委托粵寧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__________為辯護人。
一、委托人: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二、受托人:___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一審止。
四、權限(y項為要項,n項為排除項):
(y)1、提供偵查階段刑事代理、法律幫助;
(y)2、提供檢察階段刑事辯護;
(y)3、提供審判階段刑事辯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七
一般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系、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
那么交通事故委托書怎么寫?主要包括哪些內容?哪些條款是必備的內容?下面為你介紹交通事故授權委托書樣本,歡迎大家借鑒!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本委托書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八
_________人民法院:
在本人與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中。自即日起,解除本人與__________律師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終止對___________律師的授權。
委托人:
時間:xx年月日。
律師電話:
單位地址: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九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為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住址為,聯系方式: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的訴訟代理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__________。
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委托書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每階段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一份。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十
委托人_______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律師為涉嫌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辯護人。
委托律師代理權限: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出庭辯護、提起上訴、申請抗訴、申請再審、復印案件材料、簽署、送達與接受有關法律文書等。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辯護律師聯系電話: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十一
受委托律師權限:
至__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所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二份(一份隨起訴意見書一并移送公訴機關)。
____司法局印制
實用刑事自訴案件委托書范文篇十二
申請人:張紅舉,男,1969年7月3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高教師。
申請人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麥初字第74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終字第10號,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張紅舉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第三職業高級中學教師,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在發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領導為了逃避責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門領導提供偽證,并勾結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我施行刑訊逼供、栽贓陷害,轉換事件性質,使高考事件由組織行為轉換為個人行為,我被強制性抓為“替罪羊”。麥積區檢察院給我栽贓受賄一萬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賄罪向麥積區法院起訴,經法院審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我無罪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終審維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肅省甘谷監獄服刑,服刑期間我向甘肅省檢察院和法院申訴未果,于12月26日刑滿釋放。出獄后,我給天水市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逐級上訪,所到之處互相推卸責任。我在萬般無賴之下,于年3月底到全國人大上訪,并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了我的申訴信函,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和國務院溫家寶發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收悉。6月1日,我去甘肅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上訪,直到208月13日,天水市麥積區法院送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給我妻子申訴的駁回通知書。對我的申訴和全國人大上訪視而不見,沒有回音。當我看通知書時,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肅省委第4次巡視組來天水麥積區巡視,我已多次向巡視組領導和專員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實,并將冤情材料遞交他們帶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請再審的理由。
一、事實證明申訴人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這是一樁冤案。
1.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只是一個屬事業單位的教師,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也沒有受過什么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從事教育局職權范圍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從事的是學校安排的,統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高考材料,屬學校工作范圍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教育局與學校之間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系。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學校向招考辦報送材料屬于行政相對人即被管理者服從管理需要向管理者報送相關資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從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負責。
3.被告即沒有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徇私舞弊行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師,根據學校的安排幫辦考務工作。根據校長的安排所檢查的就是戶籍證明和統一報送高考學生名冊的工作,既沒有弄虛作假,也沒有隱瞞事實,一切都按領導的要求認真檢查和辦理。這些考生確實有屬當地戶口的證明,而且這些證明是法定機關正式辦理的。并不是被告只聽信了蔣鑫之言沒有檢查或隱瞞真相私自辦理報考。學校也是爭著要在外地上學回來的學生,以提高高考上線率,甚至還獎勵介紹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為給別人辦事才辦理的。
4、高考事件發生的主要問題是:考生的資格問題。而證明考生資格的證件是按照區招生辦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當地公安局辦理的戶口薄、身份證等證件證明都是合法有效的。這些證件證明及考生資格的審查是由校長黃鴻福領導組織,由主管教育教學招生的副校長楊衛平直接負責,并經區招生辦主任萬錄民、副主任劉永強等人員來校親自正審合格的。高考報名時,我只是按校長黃鴻福和副校長楊衛平安排,將考生報名信息及表冊送交區招生辦。因此,在整個報名過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負責送交由學校領導審核簽字后的報名表冊,再說至始至終沒有任何組織和領導賦予我審查高考考生資格的資格和權利。為什么,真正檢查資格的人都無罪,我無辜地被牽連受害,變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開除公職的根本原因是受賄一萬元。可事實是我根本沒有受賄這一萬元,這純粹是麥積區檢察院偵查人員徐衛東、王曉明采用刑訊逼供、誘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栽贓陷害的結果。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轉換事件性質,把上上下下整個組織中領導的作為問題,轉換成某個人的個人行為問題。該事件的處理應該實事求是,依法處治,卻變成了領導逃避罪責,工作底層的人員替罪受害。這究竟是誰在利用權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殺予奪的恐怖下,我個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鳴冤!
6、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栽贓陷害案,也是一起領導逃避罪責的政治事件。當時,影響極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關當地教育、公安、政府三部門,是三系統管理上的系統出了問題,按《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這無疑要牽扯到當地上上下下的頭頭腦腦,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和區委領導的責任。作為麥積區區委書記蔣曉強,能袖手旁觀嗎?他們為了逃避罪責,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員有組織有預謀進行事件性質的轉換,栽贓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區檢察院審訊過程中,偵查人員徐衛東和王曉明至始至終,口口聲聲,打著區委書記蔣曉強的旗號,給我采取了刑訊逼供、誘供,二人輪換毆打我的頭部和臉部,為了達到給我栽贓一萬元的目的,他們不擇手段,強迫我不止一次的飲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礦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從我的頭部胸部重拳毆打,每當我神志不清時,他們就讓我按他們的口吻供述材料、畫押簽字。本案是從麥積區檢察院錯了,其它執法部門就將錯就錯,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騙上級政府和司法,欺騙媒體報道虛假新聞,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一審法院不放兩次逼供,誘供錄像視聽資料,也不讓主要證人蔣鑫出庭對質,枉法裁判。二審法院不但不調查,而且沒有看我的上訴材料,(這是王衛紅庭長親自說的)按檢察院提供的偽證枉法裁定。因此,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員與司法人員勾結,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徑,還我清白!
7、檢察院司法人員操控、誘騙他人,提供偽證。
作為本案公訴的主要證據是蔣鑫的證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證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偽證。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們刑訊逼供、誘供、毆打栽贓陷害取得的。
(2)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偽證。
首先,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對蔣鑫刑訊逼供、誘供的結果;。
其次,司法人員所取得的證言又是主題先行,違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區檢察院司法人員在東方賓館305室完成栽贓之后,他們強迫蔣鑫按給我栽贓的材料補供的。
再次,蔣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沒有給張紅舉一萬元的事,檢察院辦案人員提供的筆錄是他們對我刑訊逼供、誘供、欺騙下,他們拿著的張紅舉的供述所做的偽證。
另外,麥積區教育局和學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麥積區第三職高教導處干事和考務員的證據是偽證。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組織行文任命我擔任這兩項職務。再說,我服刑期滿后,詢問了學校負責出示證明的領導彭玉明書記,問他此事時,他說他沒做此證,不知是誰寫的蓋有校印的偽證。可從取證的時間來說,他就是當時學校的負責領導(08年6月19日校長已被撤職)。彭玉明為什么諱忌而推卸其責呢?檢察院人員為了達到刑訊逼供、栽贓陷害,掩蓋他們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萬元沒有查實的并無人上交的情況下,檢察院人又到學校叫新任校長彭玉明交了這一萬元,說是他們要了事,彭拒絕了此非法無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實。
10、麥積區檢察院人員徐衛東和王曉明對我刑訊逼供誘供,威逼,欺騙、毆打、欺騙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質的礦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證。逼供、誘供經過如下:。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2、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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