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中,規章制度是各個領域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它能夠規范人們的行為和活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章制度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學習吧。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一
1.1 為維護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障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推動公司生產經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1.2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以法制手段與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與經濟制裁相結合,實行憑功受獎、論過受罰、賞罰嚴明的原則。
1.3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由安技部門歸口管理,各分廠(分公司)、部門均應把安全生產獎懲列入員工考核內容。
2.1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由安技部門或由其提請公司主管領導批給子一次性獎勵。
2.1.2 對勞動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2.1.3 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果斷措施排除險情,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
2.1.5 敢于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因而避免發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職守,積極負責,發現重大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的。
2.2 對以上群體和員工的獎勵分為:表彰、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和發給的一次性獎金。
2.3 獎勵經費從公司獎勵基金或稅后留利中專項列支。
3.1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群體和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嚴肅處理:
3.1.3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4 由于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
3.1.5 由于擅自動用他人設備,損壞或拆除安全設施等原因而造成各類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擴建及革新、挖潛項目未執行“三同時”評審的;
3.1.7 違反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責任者;
3.1.8 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及女員工進入作業場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險作業不辦理審批手續者;
3.1.10 無操作證而單獨操作者;
3.1.11 帶小孩進入作業場所者;
3.1.13 交通運輸車輛人物混裝者或者未戴安全防護排氣罩進入油化庫的車輛駕駛人員。
3.2 凡屬觸犯上列各條之一的責任部門和個人應列入經濟責任制考核,有關責任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可并處),特別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3.3 行政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結合公司安全管理實際,制定本考核制度。
嚴格按照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條款進行考核。
3.1公司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為配送中心主任;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3.2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要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每個部門、每個崗位及每個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
3.3每年初配送中心主任與各部門負責人簽定《安全目標責任狀》,各部門層層簽定責任狀。
3.4每季度末,由辦公室按照責任狀的條款,對各部門本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3.5公司每年年底,按上級有關考核標準及責任狀的有關條款,對各部門進行考核,80分以上的為合格單位,各部門按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狀》要求,對本部門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相應的考核。
3.6公司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嚴格考核,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結果將進行通報,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表彰、獎勵及處罰。
3.7對職工的考核,由所在各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考核時間與部門考核同步進行。
4.1考核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強化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風險意識,落實安全責任,嚴格考核和獎懲,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作業秩序,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配送中心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4.2考核依據
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禁令,配送中心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匯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法等。
4.3考核辦法
4.3.1按崗位安全責任的大小制定的安全獎勵基數。配送中心按照安全責任獎懲考核細則,逐項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根據配送中心安全責任獎懲考核細則,制定本部門的安全責任獎懲考核辦法。
4.3.2每季度末,由辦公室按照安全責任獎懲考核內容,對各部門本季度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4.3.3每季度末,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負責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檢查。
4.3.4各級考核結果作為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的發放依據,安全責任獎按季度發放。
4.4考核內容及方法
4.4.1獎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配送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當季安全責任獎。
4.4.1.1 本職工作認真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完成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4.4.1.4 及時制止或糾正了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大事故者;
4.4.1.7 對安全生產工作有其他特殊貢獻者的獎勵由配送中心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4.2處罰
4.4.2.1管理處罰
4.4.2.1.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扣罰該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當季度獎金。
a、不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b、不按規定建立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網絡,各部門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的。
c、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不進行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而投產使用的。
d、按配送中心安全生產考核標準進行考核,達不到合格標準的。
e、對有關組織和部門查出的重大隱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的。
g、由于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而造成事故的。
h、不參加安全會議,又不請假者。
i、安全會議遲到者,扣安全責任獎10分/人。
4.4.2.1.2下列情況之一者,扣除其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的50%,扣除管理崗位其他責任人員當季度安全責任獎。
a、不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日常安全管理或不嚴格組織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導致本單位安全管理混亂。
b、本部門人員在職業健康查體中,發現一名疑似職業病的。
c、未按規定對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進行有效的安全監督管理或外來施工單位不服從安全管理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d、未按規定對新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不按時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e、對本單位的各種安全設備、設施的管理(包括建立臺帳、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等)和檢測檢驗不到位。
f、不按時組織安全檢查、安全活動和應急預案演練,各種安全記錄不齊全。
g、不按期完成事故隱患的整改。
h、不按規定辦理各種安全作業票證的。
j、設備上不按規定配齊安全設施和安全附件的。
k、各運行崗位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不上墻的。
l、發現職工違章作業,不及時糾正制止的。
m、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4.4.2.2違反規定、規程、制度的處罰
4.4.2.2.1安全作業
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物流中心《安全操作規程》,認真辦理各種安全作業票證,各項安全措施必須落實到位,作業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違反其中一項者,扣除該部門責任人當季度安全責任獎;違規造成事故的,執行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
4.4.2.2.2勞動防護用品
a、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配送中心的實際,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標準不全的.,扣有關責任人5分,并責令立即整改。
b、勞動防護用品應從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購進后,必須經過綜合辦公室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c、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按標準、按時發放。
因不按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扣除責任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當季度安全責任獎。
d、不按規范要求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扣5分/人次。
e、作業時,應根據作業性質正確穿戴相應的手套和絕緣鞋等防護用品,違規者,扣5分/人次;引發事故的,執行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
f、交叉作業、巡檢人員、監護人員和現場檢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及其他相應的防護用品,違規者,扣5分/人次。
g、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穿戴救生衣,并符合其他有關規定。違反規定者,扣10分/人次。
h、電氣安全用具、絕緣護具應定期檢查試驗,并做好記錄;超過日期未試驗的用具、護具禁止使用,違規者,扣3-5分/人次。
i、勞動防護用品在有效期內,因個人維護保養不當,而造成損壞者,視損壞程度,扣責任人5-10分/人次。
4.4.2.2.3 救援器材、設施
a、救援設備、設施、器材不清潔的,擺放不整齊,扣5分/臺次。
b、個體防護器具上崗未隨身攜帶或未拿出備用的,扣5分/人次。
c、備用的救援設備、器材、器具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達不到備用條件的,扣除責任人5分/項。
d、救援設備、設施、器材未安排專人負責保管,沒有定期檢查和記錄或發現問題未處理、未報告、未備案的,視情節輕重,扣除責任人5-10分/項。
4.4.2.2.4安全設施、安全附件
a、庫區的安全設施主要有:防護罩、靜電消除裝置、警告牌等。
安全附件包括呼吸閥、阻火器、等。
安全設施、安全附件必須配備齊全、按時巡檢、定期校驗或檢驗、安全有效、記錄齊全。
違規者,扣5分/項次。
b、其他有關違反安全設施、安全附件有關規定的,可酌情處理。
4.4.2.2.5安全標志、標識
a、現場的安全標志、標識要規范、齊全、整潔、清晰、固定牢固;不符合要求的,扣責任部門負責人2分。
b、故意損壞安全標志或標識的,造成安全標志、標識殘缺不全的,扣責任人5分/塊。
4.4.2.2.6其它
a、不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或對其進行打擊報復,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扣5分/人次。
b、不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的,扣5分/人次。
c、未經批準亂拉臨時線或臨時線用后不及時通知電工拆除的,扣責任人10分。
d、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等,發現后,扣5分/人次。
e、無證或酒后在廠區內駕駛機動車輛者,扣5分/人次。
f、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者,扣5分 /人次
g、未按規定辦理“動火證”擅自進行動火作業的,對直接責任人扣20分/人次;造成事故的,執行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
h、進入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關閉隨身攜帶的移動通訊工具,違規者,扣10分/人次。
i、帶小孩進入生產崗位的,扣直接責任人10分/次。
j、庫區內嚴禁吸煙,發現庫區內吸煙者,扣責任者20分/次。
k、帶火種進入庫區(氣焊工除外),扣20分/人次。
4.4.3事故處罰
4.4.3.1 發生一起輕傷事故,扣除事故責任部門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總額的10~20%。
4.4.3.2 當年累計發生三起以上輕傷事故的,從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發生一起扣罰事故責任單位當季度安全獎總額的30~50%。
4.4.3.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對事故責任單位扣罰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總額15~25%;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事故責任單位扣罰當季度安全責任獎,同時對瞞報、謊報或延期上報事故的責任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扣罰當季度安全獎的300%。
4.4.3.4發生責任事故每重傷1人,扣除責任部門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總額的100~300%(注:上級的處罰單獨執行)。
4.4.3.5發生責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罰責任部門當季度安全責任獎總額的600%(注:上級的處罰單獨執行)。
4.4.3.6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4.4.3.7其它各類事故的處罰由分管事故調查的部門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審查核準,或執行各專業管理中事故處罰的有關規定。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二
管理制度是組織、組織和單位管理的工具,是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和管理組織設置的標準。它是實施一定管理行為的基礎,是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3考核依據。
公司安全生管理部門主持和實施對公司各管理崗位和部門及門店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專項檢查和考核,督促產品部對相關方及作業人員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過程和考核結果納入公司綜合管理考核體系,將日常檢查記錄和考核結果作為公司綜合管理考評的依據。
4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ceo批準,給予獎勵。
4.1.2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ceo批準給予獎勵。
4.1.3發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所罰款項由人力資源部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中心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中心掌握用于安全生產工作。
4.1.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并接受全員監督。
4.1.6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ceo批準后實施。
4.2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對于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部門、門店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00元。
4.2.7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00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1.2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并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對于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違章違紀處罰。
4.3.2.1對在生產經營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并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對門店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5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6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各種設備、儀器、儀表和門店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
4.3.4.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對違章設計、制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發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訂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后的剩余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1、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
2、飯店每年年底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評比和獎勵,獎勵內容如下:
(1)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安全設施保管完好,安全培訓工作突出;
(2)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事故;
(3)及時消除事故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
(4)在事故中,有其他立功表現;
3、違反安全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
(2)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致使飯店發生安全事故;
(3)違反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安全事故;
(4)擅自動用、損壞安全設施,安全器材的;
(5)無證上崗操作特種設備的;
(6)交通肇事、火災、游泳淹溺、食物中毒發生1人以上的;
(7)超過管道局下達的事故控制指標的;
(8)發生事故,雖然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
(9)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以上事故,由酒店紀檢和行政部門依照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有關規定逐層追究責任;發生責任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取消晉升、評先資格,扣除風險抵押金及全部獎金,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了加強酒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酒店經營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酒店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事經理擔任,以協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并由總經理任命。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保安部,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負責,檔案管理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各部門及下屬企業負責人為本部門(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各崗位主管(領班)為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三、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各崗位的工作特點,依照國家及行業的有關勞動安全規定及技術標準,制定和不斷完善本部門各類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各部門制定的各類勞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須報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五、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可根據酒店總經理指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報告制度》進行妥善處置。
1.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是指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即人不受傷害,物不受損失。
2.事故及傷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傷亡事故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工傷(包括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5.危險源(危險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6.安全生產,是指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生產作業過程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從事的一切活動。
7.勞動安全管理,是指企業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依據,采取各種手段,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狀況實施有效制約的一切活動。
8.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實際,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七、不安全的行為及不正確的觀念與態度:
1.缺乏知識、技術、經驗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2.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3.上崗操作準備不充分,與同伴聯系、配合不當。
4.操作姿勢不正確,用力過猛,速度過快,工作位置不當。
5.安全裝備設置錯誤或失效。
6.以身體代替工具,或以拋遞代替手傳等不安全動作。
7.飲酒、服藥、過饑或過飽時作業。
8.帶病、超負荷、超時、過度或惡劣環境作業。
9.未使用或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工具或穿著不安全的服裝。
10.作業期間開玩笑、追逐打鬧、搞惡作劇等。
八、不安全的環境:
1.不適當的照明環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溫度過高或過低,空氣不流通,濕度過大。
3.不安全的設備設施、構造、作業程序及方法。
4.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銳鋒利、表面過滑、老化失效。
5.設備、材料、工具或廢料、物料沒有堆放妥當或儲存不善。
6.出入口、通道狹窄或堵塞。
7.地面不平、太滑或有臨時及凌亂物品。
8.缺乏護欄及圍蔽,上方及周圍有施工作業。
9.設有高溫、高壓、轉動、帶電、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蝕設備及物品的場所。
10.人員流動大、有機動車進出、玻璃門、玻璃墻、雙向門、轉彎等場所。
1.組織、指導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
2.教育各部門管理人員尊章守法,帶頭搞好安全生產。
3.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找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4.協調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調查、布置、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5.負責隨時檢查、通報各部門勞動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對出現的各類不安全問題及職業傷害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本部門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各崗位、設備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
2.向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書面工作意見,主要包括:針對部門的安全隱患提出防范措施、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經費開支計劃。
3.參與制定酒店和部門防止傷亡、火災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危險崗位、危險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實施。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如有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報告;一旦發生事故,負責組織拯救現場,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5.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領班)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和制度,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等,消除危險隱患。
3.督促本班組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工作地點的衛生整潔。
4.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如遇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處理意見。
十四、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一切違章操作現象的發生。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設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酒店和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4.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部門和酒店有關部門匯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和報告上級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6.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8.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十五、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分類匯集國家頒發的勞動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和發生安全事故的檔案資料,建立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存放在總經理辦公室,并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門(公司)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匯總本部門勞動安全監督檢查報表及分析資料,建立相關檔案,及時交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存檔。
十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崗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類安全事故的案例匯編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可隨時抽查各部門管理檔案和各崗位的勞動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部門須將改進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小組檢查核實后才可終結,并將有關情況存檔。
十九、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權利:
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2.對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有知情權。
3.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4.在緊急情況下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5.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和檢舉權。
二十、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義務:
1.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2.遵章守規,服從管理。
3.在勞動過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他人違反安全作業的行為應給予制止。
6.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報告。
二十一、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
1.酒店對勞動安全教育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培訓制度。
2.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訓部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訓的教育。
3.新入職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由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教育及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各崗位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訓,經常檢查員工有關勞動安全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員工實際工作中出現的違反安全作業現象及時給予糾正及教育。
5.組織實施培訓的部門必須制定相關表格,注明組織部門、日期、時間、具體內容,所有參加培訓人員均須簽名確認。
二十二、酒店員工安全知識宣傳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業工種人員,如從事司機、電工、鍋爐、燒焊、油氣等工作的,須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相關部門舉辦的安全學習及審證。
二十四、酒店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選派人員參加注冊安全主任培訓班學習。
二十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與發放管理:
1.酒店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定期發放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眼鏡、聽力護具、防護套、手套、防墜落護具、防護鞋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采購、保管、發放由人事培訓部、供應部、倉管部及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3.所選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不影響操作。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酒店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勞保用品管理規定》執行。
6.員工對領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經常檢查,對失去保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及時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7.凡專業性強、結構比較復雜,使用要求嚴格或急救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部門安排專人負責保管;凡適合個人身體規格或隨班組使用的,宜分散個人使用保管。
二十六、對在勞動安全方面表現突出并作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十七、對因違反勞動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流程,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批評和處罰。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三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 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 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 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 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 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 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 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5.1 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 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 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 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 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 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 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 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 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 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 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 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 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 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 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 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 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 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 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 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 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 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 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 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 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 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 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 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 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 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 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 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 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 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藥的潮藥、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 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 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 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反勞動紀律和違法失職行為,維護正常秩序和促進安全生產,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執行以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一、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記功、授予獎品或獎金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損失的。
2.愛護、節約國家財產有重大成績的。
3.同嚴重違法行為堅決斗爭,有顯著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5.能及時發現設備、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并及時報告,處置得當。
二、公司職工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經批評教育不思悔改的,應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或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
三、公司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1.對發生事故的處理
1.1輕傷事故。公司發生輕傷事故后,對發生事故的車間、罰款1000元,對班組長、責任人均罰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產的副總罰款500元。
1.2重傷事故。發生重傷事故,由集團安全法規部負責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車間負責人罰款2000元,班組長罰款500元,同時按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
1.3工亡事故。發生工亡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當地政府部門共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車間、隊負責人罰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組長罰款1000元。罰款交集團總部,情況惡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4重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技術中心寫出事故技術分析調查報告,安全保衛部依法追究責任。
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 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追究設備崗位主管人員及設備技術人員的責任,罰款1000元-10000元,寫出深刻檢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待崗、除名等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設備副總或工程師的責任。罰款1萬元-2萬元,主管設備的人員及技術人員罰款1000元-10000元,崗位巡檢工罰款500元,視情節再給予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追究企業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領導班子(經營層)處罰5萬元-10萬元,主管設備的副總和工程師罰款5000元,主管設備的技術人員罰款2000元。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及行政處分。
1.5火災及被盜事故。對發生在企業內部的火災及被盜事故,由企業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的被盜和火災事故。發生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調查結果,視情節賠償經濟濟損失或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其它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實現安全生產的獎勵
2.1生產和輔助車間當月安全生產無人身事故和責任設備事故,可獲安全獎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獲獎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責任設備事故及工亡、重傷事故,分管經理和安全委員會成員年終可獲得1000元獎金。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四
一、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一定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定期對教室、食堂、廁所、圍墻、宿舍、圖書室、實驗室、保管室、辦公室、樓道、活動場地、電線電路、設備設施、壓力容器、器材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二、各村小學校、民辦小學、中心校各班級都要按照學校規定,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保護,強化安全制度建設,落實安全責任,細化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平安。在安全工作中,凡是無事故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在年終考評中適當加分量化分,如出現安全事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處罰,出現責任安全事故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年終考評實行一票否決。
三、全體教師要嚴格遵守師德規范要求,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表現優秀者,可以取得年度評優資格;如果出現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事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處罰;品質惡劣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四、學生要嚴格遵守學校的一切安全規章制度,表現優秀者,可進入“優秀班干部”、“三好學生”、“紅花少年”等評行列;否則,將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并適當扣減班級量得分。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五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順利進行。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下屬生產單位。
3、安全生產教育。
3.1每年由生產單位自行組織對員工專門進行一次安全知識培訓。
3.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3.3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3.4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等。
3.5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在生產現場從事作業或管理活動。
3.6公司辦公室對生產單位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沒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1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單位負責人任小組組長。
4.2.1對各本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4.2.4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進行采取處理措施。
5、安全生產檢查。
5.1按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規范、操作規程進行。
5.2定期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管理小組組長主持,安全管理小組成員參加。
5.3經常性檢查。
5.3.1班組進行班前、班后崗位安全檢查。
5.3.2安全員及各班組兼職安全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5.3.3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安全。
5.4自檢、互檢、交接檢。
5.4.1自檢:班組作業前、后對自身的作業環境和工作程序進行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4.2互檢:交叉作業時,班組之間相互檢查監督,共同遵章守紀。
5.4.3交接檢:上道工序完成的設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組進行自檢明確人無誤時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組;下道工序班組在使用前,應同上道工序班組共同進行安全檢查驗收,確認無誤后,下道工序班組方可使用。
5.5發現隱患的部位,可視問題的嚴重程度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5.6定期檢查及專項檢查要有檢查記錄,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證。
6.1下列能夠引起人身及火災、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須列入管理對象:
6.1.1各類機械設備,手動、電動工具,電路、電力設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庫、倉庫等。
6.1.2易爆炸物,如鍋爐、壓力容器、火藥、炸藥等。
6.1.3強酸、強堿及亞硝酸鈉等有腐蝕、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
6.1.4與地面位置相差較大的作業如登高、高溫、熱蒸汽、超低溫物體等。
6.2重點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對存有危險作業部位(工段)、不安全狀態(因素)和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防范對象進行掛牌警示、作安全標志、劃重點防護區或安全警戒區,并建立重點部位檔案。
6.2.2重點防護區、警戒區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a)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存放雜物、施工、攜帶火種。
b)在警戒區域附近實施明火作業或爆破作業前,必須通知安全員,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后才能進行。
c)機動車輛在警戒區域不得超速行駛與停留,人員不得在警戒線內逗留;
d)警戒區域內,未經分管領導允許并由專門人員陪同不得到現場參觀。
6.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摘除警示和安全標記。
6.3個人及設備的管理。
6.3.1生產個人有接受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的義務。
6.3.2生產個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遵守有關設備及工藝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規定。
6.3.3生產個人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
6.3.4設備管理部門應制定設備技術操作規程,并確保這些操作規程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
6.3.5設備管理及使用部門應制定對機械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檢修應包括影響設備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種儀器儀表等。
6.3.6對設備的檢修情況應形成記錄,存檔備查。
6.4消防安全。
6.4.1對存有火災隱患的地點、部位、場所,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設置防火標志或標語,并配備消防器材、器具。
6.4.2應建立明火作業及安全用電制度。電器線路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嚴禁亂搭亂接。從事電氣焊、烘烤作業時,應做好周圍的防護措施。
6.4.3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貯存,并嚴格管理。
6.4.4所有倉庫內貯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間隔和通道,庫內必須保持清潔,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要責任到人,經常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應每一年、干粉滅火器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標準檢查,并做好記錄。
6.4.7消防器材應按規定放置,除檢驗救災用于滅火外,嚴禁亂動、挪作他用。
6.4.8生產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檢查、保養。
7.1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管理。
7.2班前班組長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識教育,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對他人人身安全的防護意識。
7.3各班組長根據員工身體狀況分配生產任務。特種作業人員生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7.4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命令。
7.5嚴禁不了解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員工和未持證上崗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7.6進入現場作業必須執行自檢、互檢、交接檢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8.1生產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責任書,按責任中安全管理目標,細化分解,并于各部門及生產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8.2安全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事故指標、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達到的標準,及獎罰硬指標。
9.1為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生產現場達到安全文明衛生標準,按安全管理目標對生產單位管理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績納入個人工作業績并與個人工資掛鉤。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六
通過加強公司計算機系統、辦公網絡、服務器系統的管理,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運行,保證公司機密文件的信息安全,保障服務器、數據庫的安全運行。加強計算機辦公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把各部門相關工作做好。
第二條?范圍。
1、計算機網絡系統由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及客戶機的網絡系統配置組成。
2、軟件包括:服務器操作系統、數據庫及應用軟件、有關專業的網絡應用軟件等。
3、客戶機的網絡系統配置包括客戶機在網絡上的名稱,ip地址分配,用戶登陸名稱、用戶密碼、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統軟件是指:操作系統(如windows?xp、windows7等)軟件。
5、平臺軟件是指:鼎捷erp、辦公用軟件(如office?2003)等平臺軟件。
6、專業軟件是指:設計工作中使用的繪圖軟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條?職責。
1、信息中心部門為網絡安全運行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計算機網絡系統、計算機系統、數據庫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2、負責系統軟件的調研、采購、安裝、升級、保管工作。
3、網絡管理人員負責計算機網絡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平臺系統的安全運行;服務器安全運行和數據備份;internet對外接口安全以及計算機系統防病毒管理;各種軟件的用戶密碼及權限管理協助各部門進行數據備份和數據歸檔。
4、網絡管理人員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商業機密。
6、系統管理員的密碼必須由網絡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掌握。
第四條?管理辦法。
1、從事計算機網絡信息活動時,必須遵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
2、電腦由公司統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允許私自挪用調換、外借和移動電腦。
3、電腦硬件及其配件添置應列出清單報行政部,在征得公司領導同意后,由網絡信息管理員負責進行添置。
4、電腦操作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3)電腦操作員應在每周及時進行殺毒軟件的升級,?每月打好系統補丁;。
(4)不允許隨意使用外來u盤,確需使用的,應先進行病毒監測;。
(5)禁止工作時間內在電腦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玩游戲、聽音樂等。
6、電腦發生故障應盡快通知it管理員及時解決,不允許私自打開電腦主機箱操作。
7、電腦操作員要愛護電腦并注意保持電腦清潔衛生,并在正確關機并完全關掉電源后,方可下班離開。
8、因操作人員疏忽或操作失誤給工作帶來影響但經努力可以挽回的,對其批評教育;因操作人員故意違反上述規定并使工作或財產蒙受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9、為文件資料安全起見,勿將重要文件保存在系統活動分區內如:c盤、我的文檔、桌面等;請將本人的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盤其它非活動分區(如:d、e、f)。(保存前用殺毒軟件檢察無病毒警告后才可)。并定期清理本人相關文件目錄,及時把一些過期的、無用的文件刪除,以免占用硬盤空間。
10、所有電腦必須設置登陸密碼,一般不要使用默認的administrator作為登陸用戶名,密碼必須自身保管,嚴禁告訴他人,計算機名與登陸名不能一致,一般不要使用含有和個人、單位相關信息的名稱。
ii、網絡系統維護。
1、系統管理員每周定時對托管的網絡服務器進行巡視,并對公司局域網內部服務器進行檢查,如:財務服務器。
2、對于系統和網絡出現的異常現象網絡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制定處理方案,采取積極措施。針對當時沒有解決的問題或重要的問題應將問題描述、分析原因、處理方案、處理結果、及時制定出解決方案。
3、定時對服務器數據進行備份。
4、維護服務器,監控外來訪問和對外訪問情況,如有安全問題,及時處理。
5、制定服務器的防病毒措施,及時下載最新的防病毒疫苗,防止服務器受病毒的侵害。
iii、用戶帳號申請/注銷。
1、新員工(或外借人員)需使用計算機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批準由網絡部門負責分配計算機、和登入公司網絡的用戶名及密碼。如需使用財務軟件需向財務主管申請,由網絡管理部門人員負責軟件客戶端的安裝調試。
2、員工離職應將本人所使用的計算機名、ip地址、用戶名、登錄密碼、平臺軟件信息以書面形式記錄,經網絡管理人員將該記錄登記備案。網絡管理人員對離職人員計算機中的公司資料信息備份,方可對該離職人員保存在公司服務器中所有的資料刪除。
iv、數據備份管理。
服務器數據備份,應對數據庫進行自動實時備份,并每周應至少做一次手工備份,并在備份服務器中進行邏輯備份的驗證工作,經過驗證的邏輯備份存放在不同的物理設備中。個人電腦的備份統一由各部門自行負責,可申請移動硬盤、信息光盤等儲存介質進行安全備份。
第五條?計算機/電腦維修。
1、計算機出現重大故障,須填寫《計算機維修單》,并交it管理員進行維修。
2、it管理員對《計算機維修單》存檔,便于查詢各電腦使用情況。
3、須外出維修,須報分管領導審批。須采購配件,按采購管理流程執行。
第六條?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暫定)。
2、員工外帶筆記本電腦時,須報請主管同意,并登記備案,以便保護筆記本中數據的安全。
3、機密文件打印時須登記備案;。
4、控制usb存儲拷貝,工作需要拷貝時通知信息中心開放端口。
第七條?違規操作賠償標準。
2、違規操作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追塑當事人和責任人相應經濟賠償。
第八條?附則。
1、本制度由信息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有不妥之處在運行中修改并公布。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七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各級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規范現場作業,實現標準化場所、標準化崗位、標準化作業的要求,達到公司各作業環節安全受控,確保生產經營平穩運行,特制定中油江蘇銷售分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辦法,本辦法規定了對現場監督管理的方法和違章違紀人員實行處罰的管理標準。
第二章?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油江蘇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庫站及到公司從事生產、運輸、施工作業、其它服務單位的人員。
第三章?安全環保現場監察內容及要求。
第一節?安全環保現場監察方法。
第三條?安全環保現場監察實行持證上崗,由儲運安全處、人事處等部門聯合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發放安全環保現場監察證。
第四條?安全環保現場監察的方法,采用查資質、查程序、查記錄、查現場作業中的“三違”行為、查設備運行中的不安全狀態。
第二節?安全環保現場監察處罰辦法。
第五條?根據集團公司“反違章六項禁令”和“hse九項原則”對作業人員和管理者的規定動作,嚴格追究違章人員的屬地管理和直線責任。
1、嚴禁特種作業人員不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操作,根據職責劃分對違反規定的人員罰5分,分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罰2分。
2、嚴禁特種作業人員持無效操作證上崗操作,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3分,對作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罰1分。
3、嚴禁不按規定著工作服,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4、嚴禁給未熄火機動車輛加油,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5、嚴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內直接加注汽油,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6、嚴禁噴濺式裝卸油品,對違反操作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7、嚴禁在非裝卸油區灌裝油品,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8、嚴禁雷暴天氣從事裝卸油作業,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庫站負責人罰2分。
9、嚴禁未達到穩油時間、有效釋放靜電進行裝卸油作業,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0、嚴禁用汽車油罐車自帶泵抽排儲油罐底油,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庫站負責人罰2分。
11、嚴禁汽車油罐車打開罐蓋進行卸油作業,對違反操作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2、嚴禁油罐膨脹閥不按規定啟閉,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對違反人員單位負責人罰1分。
13、嚴禁未釋放人體靜電進入泵房、發油臺、棧橋、油罐等爆炸危險區域,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4、嚴禁在加油、裝卸油現場和油罐區使用非防爆通訊工具,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庫站負責人罰2分。
15、嚴禁使用非防靜電繩進行計量作業,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6、嚴禁不戴防護手套取用有毒試劑,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
17、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使用非防爆電器和非防爆工具,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8、嚴禁計量員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對違反操作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19、嚴禁不按規定懸掛警示牌、設置警戒線、隔斷設施和監護措施從事電氣作業,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對監護人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20、嚴禁帶電檢修,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對監護人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1分。
21、嚴禁車輛帶病運行,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庫站負責人罰4分。
22、嚴禁無證開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對違反規定人員罰3分。
23、嚴禁駕駛員不系安全帶駕車,對違反規定人員罰2分。
24、嚴禁不簽訂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業,對違反規定主管部門負責人罰3分。
25、嚴禁未落實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施工作業,對未按規定進行雙交底及未按規定要求參與識別的部門管理人員罰3分。
26、嚴禁違反設備操作規程操作,對違反操作規定人員罰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關規定進行處罰。27、嚴禁違反崗位操作程序操作,對違規人員罰3分,庫站負責人罰2分。
27、嚴禁動火、高處、有限空間、動土和臨時用電等作業無許可作業票,對作業票管理人員罰4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罰2分。
28、嚴禁涂改、代簽、補簽作業票,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罰2分。
29、嚴禁作業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審批作業范圍作業,對作業票主管部門負責人罰4分。
30、嚴禁作業中操作人員離開作業現場,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對監護人罰2分。
31、嚴禁飲酒進入崗位生產作業,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庫站負責人罰2分。
32、嚴禁危險化學品車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準運證運輸,對油庫未按規定復核證件人員罰2分,對調運主管部門負責人罰1分。
33、嚴禁危險化學品駕駛員未持有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資格證和內部準駕證從事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對油庫未按規定復核證件人員罰2分,對調運主管部門負責人罰1分。
34、嚴禁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中駕駛員離開作業現場,對現場監護人員罰2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罰1分。
35、嚴禁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導靜電拖帶未與地面可靠連接,對作業人員罰1分。
36、嚴禁要求部門或員工違反操作規程操作,對作業人員罰2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罰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37、嚴禁要求無證員工上崗作業或替崗作業,對作業人員罰2分,對主管部門負責人罰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38、嚴禁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無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操作,對作業人員罰2分,對違反規定人員罰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違章六項禁令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39、嚴禁強令他人違章駕駛車輛,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0、無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對違反規定人員罰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1、因違章駕駛在一年內被交通管理部門記分達12分的,其后一年內不得駕駛公司車輛。
42、站(庫)已存在的風險和隱患在巡檢記錄中未體現或體現未做防范措施,對巡檢人員罰2分,對站(庫)負責人罰1分。
43、新工人未經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崗的,罰庫(站)負責人4分。
第六條?對第三方違章的處罰。
1、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沒有辦理火票或火票存在嚴重欠缺而動火的,對動火人罰款200到1000元/次張,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到5000元/次。
2、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而擅自施工動火的,對動火人罰款200元/次,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到5000元/次。
3、沒有辦理進有限空間作業票或作業票存在嚴重缺陷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對進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罰款200到500元/次張,對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次。
4、進行高處作業沒有辦理高處作業票或作業票存在嚴重欠缺的,對高處作業人員罰款200到500元/次張,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到5000元/次;高處作業者不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或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物件等違反規定行為,罰款200到500元/次。
5、施工作業過程中,未辦理用電票或用電票存在嚴重欠缺的,罰款200到500元/次張;亂拉、亂接電或線路絕緣不好等違反規定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罰款500元/處。
6、施工動土作業不按規定辦理破土作業票或作業票存在嚴重缺欠,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對動土作業單位罰款500到2000元/次張。
7、施工作業現場亂堆亂放,廢舊料沒有及時清理的,對施工單位罰款500到1000元。
8、未經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門批準,挖占油庫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罰款1000到5000元/次。
9、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庫站內違章搭建臨時工棚的,罰款500到1000元/次。
10、無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單位,罰相關單位2000到10000元。
11、特種作業人員沒有持本工種特種操作證作業,罰款500元/人。
12、特種作業設備存在嚴重欠缺,未作相關安全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罰款500到5000元/臺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員違章而造成事故發生的,其單位和事故責任者除了負責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外,依據相關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事故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14、屢次違章者按本規定處罰加倍處罰,其他違章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罰分說明。
1、對累計記分6分的庫站基層違章人員,將由片區進行違章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對累計記分10分的違章人員,由分公司安全科對違章人員脫產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經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崗。對年內累計記分12分的違章人員,建議人事勞資部門予以辭退。
2、對累計記分10分的機關和片區管理人員,扣發當月業績工資50%,年內累計積分超過20分的,降級使用。
3、員工每罰1分扣罰業績工資50元。在上級公司檢查中被查處的問題,公司將加倍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處罰執行辦法。
1、對違章者及事故單位的罰款由安全主管部門按本辦法執行。
3、外來相關服務單位違章違紀的由公司儲運安全處根據規定開具罰款通知書,發至相關被處罰單位及有關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責任單位從接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上交到公司財務處或由公司財務處負責從其上交的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財務處負責獎懲資金的帳務處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6、公司對罰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財務處收繳建帳,公司安全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公司安全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用作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7、分公司處以罰款的款項,由分公司安全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分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用作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公司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各分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儲運安全處負責解釋。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八
管理制度是組織、組織和單位管理的工具,是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和管理組織設置的標準。它是實施一定管理行為的基礎,是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3考核依據。
3.1總經理簽署《安全承諾》,定期進行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3.2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
3.3每名員工與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3.4員工調整工作崗位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具體內容隨之改變。
3.5企化管控部負責執行公司級安全考核與獎懲,重大安全責任事項的考核報總經理審批。
3.6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績效考核,安全員負責監督。
4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4.1.2對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總經理批準給予獎勵。
4.1.3發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所罰款項由被罰部門或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到財務部門繳納,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1.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并接受全員監督。
4.1.6企化管控部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2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或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1000元和800元。
4.2.2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管理及“兩個體系”建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部門和個人,每半年至少匯總一次,經集團相關職能部門評估后,根據綜合評審等級給予50-1000元獎勵。
4.2.3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00元。
4.2.7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00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1.2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并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對于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違章違紀處罰。
4.3.2.1對在生產作業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并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對生產區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未造成事故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以20元的罰款。
4.3.2.5對車間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6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7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
4.3.4.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對違章設計、制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發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訂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后的剩余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1、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
2、飯店每年年底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評比和獎勵,獎勵內容如下:
(1)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安全設施保管完好,安全培訓工作突出;
(2)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事故;
(3)及時消除事故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
(4)在事故中,有其他立功表現;
3、違反安全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
(2)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致使飯店發生安全事故;
(3)違反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安全事故;
(4)擅自動用、損壞安全設施,安全器材的;
(5)無證上崗操作特種設備的;
(6)交通肇事、火災、游泳淹溺、食物中毒發生1人以上的;
(7)超過管道局下達的事故控制指標的;
(8)發生事故,雖然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經濟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
(9)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凡發生以上事故,由酒店紀檢和行政部門依照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有關規定逐層追究責任;發生責任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取消晉升、評先資格,扣除風險抵押金及全部獎金,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違反勞動紀律和違法失職行為,維護正常秩序和促進安全生產,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執行以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損失的。
2.愛護、節約國家財產有重大成績的。
3.同嚴重違法行為堅決斗爭,有顯著成績的。
4.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5.能及時發現設備、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并及時報告,處置得當。
1.對發生事故的處理。
1.1輕傷事故。公司發生輕傷事故后,對發生事故的車間、罰款1000元,對班組長、責任人均罰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產的副總罰款500元。
1.2重傷事故。發生重傷事故,由集團安全法規部負責調查處理,寫出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車間負責人罰款2000元,班組長罰款500元,同時按責任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
1.3工亡事故。發生工亡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與當地政府部門共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集團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班子(經營層)扣罰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車間、隊負責人罰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組長罰款1000元。罰款交集團總部,情況惡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4重大設備事故。由集團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由技術中心寫出事故技術分析調查報告,安全保衛部依法追究責任。
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10萬元以下的,視情節追究設備崗位主管人員及設備技術人員的責任,罰款1000元-10000元,寫出深刻檢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待崗、除名等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要追究主管設備副總或工程師的責任。罰款1萬元-2萬元,主管設備的人員及技術人員罰款1000元-10000元,崗位巡檢工罰款500元,視情節再給予行政處分。
造成直接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追究企業領導班子的責任,同時領導班子(經營層)處罰5萬元-10萬元,主管設備的副總和工程師罰款5000元,主管設備的技術人員罰款2000元。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及行政處分。
1.5火災及被盜事故。對發生在企業內部的火災及被盜事故,由企業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當地公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立案標準為一萬元以上的被盜和火災事故。發生事故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調查結果,視情節賠償經濟濟損失或承擔部分經濟損失,其它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2.實現安全生產的獎勵。
2.1生產和輔助車間當月安全生產無人身事故和責任設備事故,可獲安全獎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獲獎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責任設備事故及工亡、重傷事故,分管經理和安全委員會成員年終可獲得1000元獎金。
一、為了加強酒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酒店、客人和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酒店經營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酒店設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事經理擔任,以協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并由總經理任命。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保安部,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負責,檔案管理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各部門及下屬企業負責人為本部門(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各崗位主管(領班)為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三、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各崗位的工作特點,依照國家及行業的有關勞動安全規定及技術標準,制定和不斷完善本部門各類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各部門制定的各類勞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須報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五、在發生安全事故時,可根據酒店總經理指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報告制度》進行妥善處置。
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概念含義:
1.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是指不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設備或財產損失的狀況,即人不受傷害,物不受損失。
2.事故及傷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傷亡事故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工傷(包括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和死亡。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5.危險源(危險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6.安全生產,是指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生產作業過程的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從事的一切活動。
7.勞動安全管理,是指企業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依據,采取各種手段,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狀況實施有效制約的一切活動。
8.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實際,將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該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七、不安全的行為及不正確的觀念與態度:
1.缺乏知識、技術、經驗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2.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值班。
3.上崗操作準備不充分,與同伴聯系、配合不當。
4.操作姿勢不正確,用力過猛,速度過快,工作位置不當。
5.安全裝備設置錯誤或失效。
6.以身體代替工具,或以拋遞代替手傳等不安全動作。
7.飲酒、服藥、過饑或過飽時作業。
8.帶病、超負荷、超時、過度或惡劣環境作業。
9.未使用或錯誤使用防護用品、工具或穿著不安全的服裝。
10.作業期間開玩笑、追逐打鬧、搞惡作劇等。
八、不安全的環境:
1.不適當的照明環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溫度過高或過低,空氣不流通,濕度過大。
3.不安全的設備設施、構造、作業程序及方法。
4.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銳鋒利、表面過滑、老化失效。
5.設備、材料、工具或廢料、物料沒有堆放妥當或儲存不善。
6.出入口、通道狹窄或堵塞。
7.地面不平、太滑或有臨時及凌亂物品。
8.缺乏護欄及圍蔽,上方及周圍有施工作業。
9.設有高溫、高壓、轉動、帶電、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蝕設備及物品的場所。
10.人員流動大、有機動車進出、玻璃門、玻璃墻、雙向門、轉彎等場所。
十、酒店勞動安全生產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管理。
1.組織、指導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
2.教育各部門管理人員尊章守法,帶頭搞好安全生產。
3.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方面的情況匯報,發現問題及時找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4.協調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調查、布置、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5.負責隨時檢查、通報各部門勞動安全管理的執行情況,對出現的各類不安全問題及職業傷害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在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本部門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各崗位、設備的安全操作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
2.向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交安全生產書面工作意見,主要包括:針對部門的安全隱患提出防范措施、隱患整改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經費開支計劃。
3.參與制定酒店和部門防止傷亡、火災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危險崗位、危險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督促實施。
4.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如有重大問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上級報告;一旦發生事故,負責組織拯救現場,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5.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領班)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規定和制度,對本班組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負責。
2.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械、電氣設備、工具、原材料、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等,消除危險隱患。
3.督促本班組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工作地點的衛生整潔。
4.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導和檢查,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如遇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并保護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和處理意見。
十四、員工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杜絕一切違章操作現象的發生。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設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關心安全生產情況,向酒店和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4.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部門和酒店有關部門匯報。
5.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和報告上級領導,并協助調查工作。
6.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8.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十五、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分類匯集國家頒發的勞動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各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操作規程和發生安全事故的檔案資料,建立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酒店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存放在總經理辦公室,并指定專人負責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門(公司)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匯總本部門勞動安全監督檢查報表及分析資料,建立相關檔案,及時交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存檔。
十七、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崗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酒店和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類安全事故的案例匯編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可隨時抽查各部門管理檔案和各崗位的勞動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部門須將改進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由小組檢查核實后才可終結,并將有關情況存檔。
十九、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權利:
1.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
2.對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有知情權。
3.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4.在緊急情況下有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5.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和檢舉權。
二十、員工在勞動安全方面的義務:
1.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
2.遵章守規,服從管理。
3.在勞動過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5.對他人違反安全作業的行為應給予制止。
6.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報告。
二十一、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
1.酒店對勞動安全教育實行酒店、部門、班組三級培訓制度。
2.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訓部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訓的教育。
3.新入職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由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勞動安全教育及實際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各崗位負責人應對員工進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訓,經常檢查員工有關勞動安全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員工實際工作中出現的違反安全作業現象及時給予糾正及教育。
5.組織實施培訓的部門必須制定相關表格,注明組織部門、日期、時間、具體內容,所有參加培訓人員均須簽名確認。
二十二、酒店員工安全知識宣傳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業工種人員,如從事司機、電工、鍋爐、燒焊、油氣等工作的,須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相關部門舉辦的安全學習及審證。
二十四、酒店按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選派人員參加注冊安全主任培訓班學習。
二十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與發放管理:
1.酒店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定期發放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眼鏡、聽力護具、防護套、手套、防墜落護具、防護鞋等。
2.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采購、保管、發放由人事培訓部、供應部、倉管部及使用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3.所選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穿戴舒適方便,不影響操作。
4.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根據酒店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
5.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勞保用品管理規定》執行。
6.員工對領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經常檢查,對失去保護功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及時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7.凡專業性強、結構比較復雜,使用要求嚴格或急救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部門安排專人負責保管;凡適合個人身體規格或隨班組使用的,宜分散個人使用保管。
二十六、對在勞動安全方面表現突出并作出成績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十七、對因違反勞動安全管理規定和操作流程,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門、班組和個人,按酒店《員工手冊》及相關獎懲實施辦法酌情給予批評和處罰。
1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安全文明進行,將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勵、懲罰有機地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3考核依據。
公司安全生管理部門主持和實施對公司各管理崗位和部門及門店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專項檢查和考核,督促產品部對相關方及作業人員的安全檢查和考核,并將檢查過程和考核結果納入公司綜合管理考核體系,將日常檢查記錄和考核結果作為公司綜合管理考評的依據。
4實施細則。
4.1一般規定。
4.1.1公司年終總結時,由各部門按照考核情況推薦,安全員按照獎懲細則審核,提出獎勵建議,報ceo批準,給予獎勵。
4.1.2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部門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ceo批準給予獎勵。
4.1.3發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4.1.4所罰款項由人力資源部從被罰部門或個人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對所罰款項,財務中心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財務中心掌握用于安全生產工作。
4.1.5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的進行獎懲,并接受全員監督。
4.1.6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修訂本制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ceo批準后實施。
4.2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功績大小,分別給予精神表揚和/或物質獎勵。
4.2.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總結被評為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各獎勵200元和100元。
4.2.2對于安全技術規程執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部門、門店和個人,各獎勵100元。
4.2.3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獎勵100元。
4.2.4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有關部門審查,確有較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獎勵50元到500元。
4.2.5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音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環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成員,獎勵50元。
4.2.6在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搶救,保護公司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獎勵200元到2000元。
4.2.7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獎勵200元到1000元。
4.2.8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獎勵50元。
4.3處罰。
安全生產處罰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經濟處罰:公司扣罰安全生產責任者的獎金收入。
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等。
刑事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1發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4.3.1.1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處以2000元和500元的罰款,對責任部門進行通報批評,部門經理予以責令檢討,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1.2發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責任人予以責令檢討,并分別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1.3對于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部門和責任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4.3.2違章違紀處罰。
4.3.2.1對在生產經營中,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和管理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檢討,并處以20元的罰款。
4.3.2.2在生產作業中,未按本崗位操作規程操作,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50元的罰款。
4.3.2.3對隨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部門和個人,給予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元的罰款。
4.3.2.4對門店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責任部門,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4.3.2.5對不按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并處以200元和50元的罰款。
4.3.2.6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可參照獎懲細則酌情處罰。
4.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
4.3.3.1各種設備、儀器、儀表和門店場地的防護裝置、安全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處分。
4.3.3.2對各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的,給予警告處分。
4.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部門不能消除,但應提出上報而未提出上報的部門,給予責令檢討、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4.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具體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罰方式包括對當事人罰款、停職檢查、解除勞動合同。
4.3.4.1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發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認真吸取教訓,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
4.3.4.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
4.3.4.4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生事故的。
4.3.4.5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對設備長久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對違章設計、制造、安裝或不按設計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的。
4.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具體減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4.3.5.2發生工傷事故屬于本部門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
4.3.5.4發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訂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處罰。
4.3.6.1發生事故時,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3.6.2發生事故需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由公司研究決定,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罰款后的剩余部分,不應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直至逐月扣完。
5附則。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1目的。
為了強化安全管理,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杜絕違章違紀現象,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實現公司年度安全目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治理安全隱患、消除員工不安全行為,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安全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隱患治理、員工行為的考核與獎懲管理。
3職責。
3.1安委辦負責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治理、員工行為考核的綜合監督,由工廠、事業部、人力資源和財務負責考核后獎懲的具體實施。
3.2生產車間負責日常工作的監督、考核。
4.3各單位負責所屬范圍內安全生產獎懲與責任追究的具體實施。
4.4安委辦、財務部管理好安全獎懲基金。
4獎懲。
4.1懲罰。
4.1.1懲罰的范圍。
未按要求配備及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違章指揮員工或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違反勞動紀律;
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拒不執行安委辦下達的安全監督整改的。
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特種作業未按規定執行的。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10、職工人身傷害事故的考核。
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和事故責任者,依據傷害程度和性質,按照《工傷事故管理規定》中的考核辦法進行處罰。
5.1.2懲罰類型。
1、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程度,及時采取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全廠、停工學習、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辦法予以處罰。
3、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
4、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5.1.3懲罰程序。
1、經濟處罰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行政處罰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5.2獎勵。
5.2.1獎勵的范圍。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4、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的操作者。
5、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
9、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10、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部門;
5.2獎勵的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5.2.3獎勵程序。
1、安全生產先進部門和個人,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生產車間,經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通過。
6考核要求。
6.1安全目標考核。
6.1.1于每年的1月份,公司的各個部門及員工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分解公司的安全目標。
6.2安全責任制考核。
公司安全責任制考核隨時進行,每月末進行月度統計。考核依據主要為日常安全檢查、季度、節假日、專業、綜合等安全檢查結果;隱患整改情況;安全專題會議參加情況及會議提出的問題;安全培訓教育考核結果、安全活動記錄等,具體獎懲額度見《安全責任和獎懲制度》。
7附則。
7.1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
7.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九
1、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國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核為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采用不同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一條、獎勵范圍: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進,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成效時;
b)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為國家、社會立功,為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異者;
g)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有實際成效者;
m)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b)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公司為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范圍視具體獎勵行為而定;
b)即時獎金;
c)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獎勵性旅游;
e)參加外部培訓;
f)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并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核實,在公司內公布獎項。
對于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為的嚴重性,公司將采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為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著工裝,不戴工牌者。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工程建設進度管理,確保各項目能保質保量地按計劃完成工程任務,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所有項目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公司工程技術部在總經理、總工程師及分管領導的指導下,負責工程進度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根據合同條款及公司與項目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制訂各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年進度計劃,對各項目各階段的施工進度進行檢查、考評、督促。
2、完善競爭、激勵機制,制訂進度獎罰制度,通過對工程全面檢查評比,獎勵先進,處罰落后。對施工進度嚴重滯后的項目,公司采取更換項目經理等強硬措施。
第四條項目部應根據公司總工辦下達的階段任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施工段落、施工部位、施工隊伍、施工時間。
第五條各項目部必須按照以下要求,認真做好施工進度的各種保證措施,從而保證按計劃完成施工任務:
1、認真做好工程的'統籌、計劃工作,科學組織,合理安排,編制施工進度計劃,繪出總體計劃網絡圖、橫道圖,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進度。
2、根據公司下達的年度進度計劃要求,分別編制季、月、旬施工進度計劃,并上報總工辦及分管領導審批。以在實施中對照檢查,指導施工,完善管理,促進工程進度。
3、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制訂勞動力、材料、機械設備、資金等各種資源保證措施,科學組織,均衡生產,確保計劃任務按期完成。
4、加強合同管理,及時計量,確保施工足額用款的需要,為工程施工提供資金保障。
5、用現代科學手段管理,運用網絡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臺帳數據庫。用電腦分析、處理工程數據,以便正確決策。
6、密切加強同地方政府、監理、施工單位的聯系,為工程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氛圍。
7、在雨季或遇到洪水等惡劣氣候條件時,采取調整分項工程施工等措施,力爭將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條總工辦隨時對項目部以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其作為進度管理的一項常規工作。如果發現有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整改。
第七條各項目部及時向公司總工辦上報工程進度統計旬報、月報、年報,公司工程技術部進行核查、備案。工程進度統計報表要以科學的態度認真填寫,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條凡未完成旬報、月度、年度(包括調整)施工進度計劃的項目部均需進行專題“進度情況分析”,“進度情況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未完成進度計劃的主要工程項目和工程數量。
2、未完成進度計劃的主要原因。
3、能否保證合同工期。
4、趕上某個階段施工進度計劃的具體時間和實現這一目標計劃的保證措施。
第九條施工中公司將按照相關目標任務及獎懲辦法的文件規定進行考核評比,通過獎勵先進、處罰落后、抓兩頭、帶中間來促進工程的圓滿完成,獎懲6個月兌現,具體辦法參照相關文件分別執行。
第十條為促進度、保質量,要求項目部內部要積極開展勞動競賽活動,采取樹典型、立樣板、學先進、促后進,以及“比、學、趕、幫”等措施,來保證工程質量創優和工期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總工辦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二條公司下屬各項目部遵照本辦法制訂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實施。自頒布之日起,其他同類條款同時廢止。
工程進度獎懲辦法
1、嚴格按照甲方、合同條款和項目部的計劃工期完成施工任務,未按期完成的要進行經濟處罰,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2、周進度每延期一天予以500元的處罰,月進度每延期一天予以1000元的處罰,季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20xx元予以處罰,年度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5000元予以處罰,總進度每延期一天按照10000元予以處罰。
3、周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300元進行獎勵,月進度每天提前一天按照500元進行獎勵,季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1000元進行獎勵,年度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20xx元予以獎勵,總進度每提前一天按照5000元進行獎勵。
4、工程所需材料,各施工單位必須在三天前報到項目部,否則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誤由各自承擔。
5、由甲方或其他不可抵抗的因素造成無法完成進度的則不予以處罰。
6、施工單位的每個控制點(各施工單位在施工網絡圖中的相應控制點)每推遲1天罰款1000~20xx元,關鍵控制點每推遲1天罰款20000元(合同中進度考核款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扣罰)。施工單位不服從項目部協調,而影響其他施工隊伍施工進度者,每次罰款20xx元。施工單位每周六、每月25日前不報周、月工程進度計劃及本周、月完成工程量報表者罰款5000元。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學校思想工作,深入推進“人才強校”主戰略,增強教職工“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榮譽感,開創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務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和上海科創中心建設,形成持續激發人才內生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的制度環境,激勵廣教職工為學校早日建成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學的奮斗目標做出貢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全校教職工應當弘揚核心價值觀,傳承交精神,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言傳和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堅守崇尚精品、嚴謹治學、注重誠信、講求責任的學術品格和優良師風,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
第三條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與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教職工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堅持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獎勵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教職工集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積極承擔人才培養任務,在教書育人、思想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努力開展科研工作,在服務國家重需求或引領世界學術前沿方面取得重突破的';
(四)為學校發展提供堅實保障與支撐,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六條學校對教職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做出重貢獻的教職工予以重獎。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上級部門及社會團體設獎,相關部門按獎項要求推薦上報。
第七條校級獎勵項目包括以下四類:
(一)教書育人獎。主要面向工作在“立德樹人、教書育人”一線的教學科研并重、教學為主、專職教學、思政等教師,表彰師德高尚、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樂疆教、深受廣學生愛戴、在推動人才培養“教育增值”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的優秀教師。
(二)科研成果獎。主要面向教學科研并重、科研為主、專職科研等團隊及個人,表彰其在學術研究、服務國家重需求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
(三)管理服務獎。主要面向全校管理、服務、支撐、教輔等崗位教職工,表彰其立足本職崗位,在服務學校發展穩定方面做出的突出貢獻。
(四)其他專項類獎。面向在其他領域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如“優秀員”、“三八紅旗手”等獎項。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提名獎五個等第。
第九條學校黨教師工作員會全面負責校級獎勵體系建設,統籌校級獎勵的立項、評審、頒獎等環節,黨教師工作部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獎勵的設立和評選等工作。
第十條由學校黨教師工作部牽頭,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指導員會和教學發展中心等參與,制定“教書育人獎”評選實施辦法;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文科建設處牽頭制定“科研成果獎”評選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處牽頭制定“管理服務獎”評選實施辦法;由黨教師工作員會授權的相關部門負責其他專項類獎的評選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評選實施辦法經過黨教師工作員會審定通過后正式生效,并根據評選辦法設置財務專項經費。評選程序由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學校原則上不再另行設立其他校級獎項。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新設校級獎項的,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精神,提出獎勵方式建議及方案,經過學校黨教師工作員會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十三條校級獎勵的評選,一般由獎勵實施部門依照評獎辦法發起,尊重二級單位的推薦意見。按照各獎項實施辦法的程序和標準(條件)進行推薦、申報、評選或認定;由牽頭部門將各獎項的初步名單提交學校黨教師工作員會初審,上報學校黨常會審議通過后,將擬獲獎人選在全校范圍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形成最終獲獎名單。
第十四條對獲得校級獎勵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在教師節會宣布獎勵決定,予以表彰。表彰形式應當隆重、節儉,積極倡導教書育人、科研創新、愛崗敬業、奮發向上的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黨教師工作員會按規定程序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或違獎勵程序,騙取獎勵的;
(二)獲獎集體或獲獎個人的核心成員有違道德品質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應當撤銷獎勵的情形的。
第十六條要發揮獎勵政策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注重獎勵結果的饋和應用,獎勵結果將作為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職級晉升、長聘體系與榮譽體系評聘、個人職業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條件和依據。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體在校工作的教職工(含醫學院)。
第十八條各院(系)設立的院(系)獎勵或新增的專項獎,應符合本辦法精神。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教代會聯席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學校授權黨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公司宿舍衛生管理,給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休息生活環境,提高宿舍衛生整體水平,公司特制定宿舍衛生獎懲制度如下:
1、室內有無異味,按嚴重情況罰款5-10元。
2、被子疊放整齊,且按要求擺放,床鋪亂者罰款5-10元。
3、床單、被子及枕巾干凈無油污,臟者罰款5元。
4、床下鞋子、臉盆等擺放整齊,地面干凈,無死角,不合要求者罰款5-10元。
5、地面清理干凈,物見本色,無衛生死角,不合要求宿舍罰款相關人員10元。
6、紙簍內垃圾不超過紙簍的2/3,否則罰款5元。
7、玻璃、窗臺、窗簾保持干凈,否則罰款5元。
8、櫥柜表面無塵積,且物品擺放整齊,否則罰款5元。
9、最后離開宿舍的員工確保所有電源的.關閉,否則罰款10元。
(二)獎勵。
1、每次衛生檢查將評出“衛生標兵”一名,連續三次獲得衛生標兵將給予公司通報表揚及一定物質獎勵。
2、連續六個月檢查結果均為優秀者,公司將給予該宿舍100元獎金或物質獎勵。
3、管理部根據員工宿舍表現情況,每年評出優秀室長及優秀室員,并給予一定獎勵。
4、對于揭發同住成員違法亂紀行為的,一經證實,將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說明:
1、懲罰款項每次都做認真登記并本人簽字。
2、獎勵物品的資金來源為懲罰資金。
3、檢查衛生時檢查小組配合工作。
4、物質獎勵為衛生紙、牙刷、牙膏、肥皂、洗衣粉、毛巾、床單、枕巾、獎金等生活用品。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三
為強化我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證衛生院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執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衛生院全體工作人員。
1、獎勵的方式:經濟獎勵。
2、獲獎標準。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衛生院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醫院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6)為衛生院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職工表率。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8)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
(10)醫德高尚,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
(11)集體觀念強,顧大局識大體,愛崗敬業。
(12)全年無遲到、早退、曠工。
(13)服務態度好醫療技術過硬,受到群眾褒獎。
(14)醫患關系和諧、同事關系融洽,不搬弄是非負面引導破壞團結。
(15)工作積極性高、態度端正、目的明確,執行力強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臨時指令性工作和本職工作。
(16)考核周期內無差錯事故發生。違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能知錯就改,認識到位、態度端正。
(17)勞動積極任勞任怨,率先垂范。
3、獎項獎勵辦法。
(1)年度獎。
醫院設有“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優秀護士”、“服務標兵”、“優秀科主任”、“先進個人”、“先進公共衛生工作者”等獎項,在每個工作年度結束后,院長提名院務會組織評選活動,對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2)月份獎。
醫院每月由院長提名院領導班子組織評選,對本月內工作積極、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進行獎勵。
(3)舉報獎。
醫院每位工作人員都有權利和義務對醫院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等行為向院領導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院長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
4、獎勵標準。
(1)“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獎勵金額為20xx—2500元不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
(2)“先進個人”獎勵金額為1200元;
(3)“優秀護士”獎勵金額為1500元;
(4)“服務標兵”獎勵金額為1000元;
(5)“優秀科主任”獎勵金額為1600元;
(6)“先進公共衛生工作者”獎勵金額為1500元。
(7)月份獎獎勵金額每次50—200元。
(8)舉報獎獎勵金額每次50—200元。
(一)、懲罰項目:懲罰包括通報批評、罰款、待崗。
1、批評。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竄崗、閑談。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差錯,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
(3)不按規定著裝。
(4)工作時間吃零食、干私活、睡覺以及在辦公區從事娛樂活動。
(5)8小時外或輪休、假期期間手機關閉,失去聯系的。
(6)藥品、個人物品、辦公用品碼放凌亂。
(7)工作期間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8)上班時間玩游戲、看電影、上網聊天、看于工作無關書刊。
(9)隨地吐痰、亂扔煙頭雜物、不按要求打掃環境衛生。
(10)科室衛生、個人衛生臟亂差。
2、罰款。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處理。
(1)遲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處罰。
(2)曠工按考勤制度處罰。
(3)工作人員因類似過失受批評達兩次者罰款100元。
(4)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脫崗)者,按遲到、曠工處理,誘發醫療糾紛者負全責。
(5)非本職工作,同事需要協助而不予協助者罰款50元。
(6)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金50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100元,并誡勉談話一次。
(7)同事吵架斗毆者各罰款100元。
(8)調查了解問題時不如實反應,包庇隱瞞、欺上瞞下者罰款100元。
(10)無事生非,挑撥離間破壞團結者,一經查實罰款200元。
(11)在單位賭博(玩麻將)、酗酒(單位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罰款100元。
(12)不按時完成指令性工作者罰款50元,經批評教育仍不能按時完成者罰款100元。
(13)私自借出、挪用公款者,限期歸還并處借出、挪用公款相同數額的罰款。
(16)違規操作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3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50元;誘發醫患糾紛的罰款100元;導致醫療事故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7)不履行崗位職責罰款50元。
(18)值班期間私自離院罰款150元。
(20)不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和醫院規范性要求和規定罰款100元。
(21)下隊工作期間酗酒賭博罰款100元。
(23)不服從醫院工作調遣罰款100元,經說服教育任不服從的按待崗處理。
(24)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證明,亂蓋章、亂開發票,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院辦公室每月統計本月受獎勵和違規違紀人員以及受獎事跡和違規違紀事實,以正式文件形式存檔并在全院職工范圍內通報,財務科發放獎金和扣繳罰款。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四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環保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規范企業員工的環保行為,提高企業的環保工作水平。根據國家法律及江蘇省市區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我公司《職工獎懲條例》的基礎上,修訂本制度。
凡我公司所屬的各分廠區、生產車間、職能部門、輔助車間均在該制度管理范圍之內。
1、安環部負責環境保護考核的歸口管理,會同辦公室對公司范圍內的環境管理運行和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提出考核意見,實施考核。
2、財務部負責根據管理結果實施環保考核的扣款。
3、其它管理部門均可對安環部環境保護、環境風險考核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4、其它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及環境風險活動的管理,接受安環部、事業部對環境保護及環境風險的整改要求和考核。并對本部門違反管理規定的人員進行考核。
“異常排污”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超標排放、無組織排放、環保設備停運排污、有毒有害廢棄物處理不當,以及各種有害污染物嚴重跑冒、泄漏、溢流等影響環境的情況。
“環境污染事故”是在生產過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當、工藝控制、設備裝置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公司內部環境和周邊環境污染的事故。
“現場管理”這里是指用科學的標準和方法對生產現場各生產要素,包括人、機(設備、工具、工位器具)、料(原材料)、法(加工、檢測方法)、環(環境)、信(信息)等進行合理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的結合狀態,以達到優質、高效、清潔、均衡、環保、文明生產的目的。
考核項目為綜合管理、污染物排放監督、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環保舉報投訴、異常排污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考核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巡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和上級管理部門督查,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評分,評分作為公司《職工獎懲條例》中嘉獎內容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規范行為進行罰款。
(一)綜合管理考核。
1、各部門、車間應建立健全以主管為第一責任人的內部環保管理體系,及時、認真填寫各項環保臺賬,安環部進行定期檢查,臺賬記錄不符合要求,對該部門當班責任人罰款10—50元。
2、各部門、車間應建立健全以主管為第一責任人的現場管理體系,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開展生產現場規范化管理工作,有安環部進行檢查,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對該部門當班責任人罰款10—50元。
3、各車間、部門應定期開展環境隱患自查工作,建立健全環境隱患排查制度,并對發現的'隱患進行“五落實”整改,確保環境安全達標。
4、廠區內行駛的車輛,裝載易發生散落或揚塵情況的物質時,必須加蓋油布或做其他防護處理。未做防護處理的,罰責任人10—50元。第二次發現,加倍罰款并連帶處罰該部門主管。
5、各車間、部門對各自包干區域的綠化帶、裸露地面負有保護職責。如發生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土壤,視受污染面積大小,處罰責任部門200—1000元,并由責任部門負責恢復土壤和綠化,受污染的土壤應有責任部門申報總經理批準后做危廢處理。
6、公司或上級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的環保問題,需由安環部下達“環保隱患整改通知單”,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責任部門,責任部門需及時整改。無正當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視情節嚴重程度對責任部門罰款100—500元。
(二)污染物排放考核。
各車間要認真學習公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提高對生產中“三廢”排放、跑冒滴漏、突發環境事件的管理水平。
1、廢水排放考核。
1)各生產部門、車間主管必須提高環保認知,嚴控用水和排水,除特殊需要,嚴禁有長流水行為,發現一次罰責任部門、車間100元。
2)生產部對公司生產廢水的產生、收集和輸送負有主管責任,因生產行為不當造成廢水超標排放或環境污染的,罰款100—1000元。
2、廢氣排放考核。
1)車間應加強對生產設備和廢氣治理設施的巡檢,對生產廢氣的排放進行嚴格控制,除突發情況外廢氣不得隨意直排。發現直排一次,對責任車間罰款100—500元。
2)生產車間作為產污單位,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確保責任區域內廢氣達標排放,廢氣排放口污染因子被環保主管部門檢測超標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對該生產車間罰款200—20xx元。
3)車間應加強工藝控制,做好設備、設施的保養工作。因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不到位出現的氣體泄露,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對設備、設施責任人處50—500元罰款。
3、廢棄物管理的考核。
1)各部門、車間對產生廢棄物的治理負有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項目環評及公司固廢管理規定要求進行處置,無特殊原因不按照要求處置廢棄物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500元。
2)對委外處置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反饋的整改信息,有公司安環部起草“整改通知單”,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給責任部門,責任部門需及時整改。無正當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視情節嚴重程度對責任部門罰款100—500元。
(三)環保設施運行情況考核。
1)車間應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做好環保設備、設施的運行巡檢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寫巡檢記錄,確保設備、設施正常、穩定運行。未按照要求進行巡檢或記錄填寫不規范,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2)環保設備、設施發現異常,所在部門必須及時組織檢修,并向公司領導和安環部匯報。內部力量不能處理的,請示公司領導外協處置。對環保設備設施的異常情況不予以積極處置造成惡劣影響,對責任車間罰款200—1000元。
(三)環保舉報或者投訴考核。
1、如出現環保舉報或投訴事件,由安環部對舉報或投訴內容的進行調查,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一經查實因失職所造成,對責任部門罰款100—500元;一經查實屬于惡意舉報或者投訴,對當事人罰款500元并停職學習。
(四)異常排污考核。
1、如遇到生產異常情況需要異常排污時,寫明異常排污的應急措施,及時通知生產部、安環部,并報主管生產的副總批準。
2、因環保設備檢修或因故處理能力不足,車間無法迅速落實停產而需要臨時超標排污的,車間需提前一天向安環部提出申請,并填寫“異常排污申請單”,經主管安環的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3、如遇到降水天氣,根據降水輕度對10—15分鐘的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后期雨水可直接從雨水系統外排,污水站對外排雨水情況負責,有安環部進行監督。
(五)環境污染事故考核。
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部門必須立即啟動現場處置方案,落實應急措施,降低污染程度和損失,并在3分鐘內通知生產部和安環部,事故處理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一般環境污染事故。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50—100元。
1)綠化損害或土壤污染面積在20—50㎡。
2)設備泄露或煙囪冒煙異常超過10分鐘。
3)廢水或溶劑進入雨水系統的數量0.25噸以內。
4)經濟損失為5萬元以下。
2、有下情形列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5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綠化損害或土壤污染面積超過50㎡。
2)設備泄露或煙囪冒煙異常超過20分鐘。
3)廢水或溶劑進入雨水系統的數量超過0.5噸。
4)經濟損失為5—10萬元。
5)廠區工人或周圍群眾健康造成影響。
4、有下情形列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10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
1)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含超標排污費、環保部門罰款及環保賠償等)。
2)導致人身傷殘會死亡的。
1、全面落實環保責任制,單位環保指標得到有效控制,經考核取得優異成績的;
2、在環保管理、競賽等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現的;
5、對公司環保制度提出修改性意見,經研究被采納者。
6、對生產工藝提出調整建議,經落實有效降低“三廢”產生量的。對于及時發現、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處理果斷、及時,奮勇搶救人員和企業財產,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事故損失貢獻突出者。
1、本制度自20xx年01月01日起正式執行。
2、本制度執行后將根據實際工作需求進行修訂。
3、附件一:安環部考核檢查評分表。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五
為保證工程進度合理運行,滿足業主對工期進度的要求,特制定該進度獎罰制度,明確工期進度管理責任,同時對延誤工期及工期提前的各班組進行獎罰措施。
根據我項目部制定的年前施工進度計劃,各班組年前需按時完成計劃內施工內容,如有延誤工期或工期提前情況,具體獎罰措施如下:
1、各樓號標準層施工節點為5、5工作日,其中鋼筋工墻柱鋼筋綁扎為24小時;木工支設墻柱模板、頂板,并進行平板材料清運,垃圾清理,整修及驗收合格交予鋼筋工綁扎頂板鋼筋,合計2.5工作日;平板大梁及底板鋼筋綁扎為24小時;水電安裝預埋跟隨底板鋼筋鋪設進度同期施工,不得影響鋼筋工蓋筋的鋪設;平板上層鋼筋鋪設及墻柱套箍筋合計24小時;墻柱模板及排架加固必須于頂板上層鋼筋綁扎完成前同時完成,合計2工作日;鋼筋及模板驗收必須于3小時之內完成;達到混凝土澆筑條件后混凝土工隨即澆筑混凝土,24小時作業,24小時內必須完成。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六
為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和智能溫室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溫室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東升智能溫室種植與町春產品裝配物流服務工作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公司經理與主管具體實施。
1、半年、全年年終獎。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少、無違規行為,工作成績較好。
評選范圍:東升科技園員工。
2、監督檢舉獎勵。
要求:對工作生活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拍照或實證檢舉(據實舉報,惡意舉報嚴懲)。
參與范圍:全體職工。
獎勵辦法:提供圖片、實證經證實:
違反處罰條款1、2條,獎勵5--50元;
違反處罰條例3、4條,獎勵20―200元;
違反處罰條例5、6、7條,獎勵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3、建議及創意獎勵。
要求:促進企業發展或工作進展的意見及措施。
參與范圍:全體員工。
獎勵方法:凡提出建議或工作創意,一經取納獎勵50―1000元;突出貢獻根據情況另行獎勵。
1、考勤處罰。
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100元。
2)嚴禁上班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3)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4)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
5)員工出現無故連續曠工3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6)脫崗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
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
4)影響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情結輕微者;
6)損壞公物者(損失100元內);
7)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著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未造成損害者;
1)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致影響公司權益者(罰款加賠償損失);
2)對同事排擠、暗示及言語攻擊或誣害、偽證,挑撥事端未造成損害者;
4)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不整潔者;
5)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為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
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
2)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較大損失者(損失金額1000元內)。
4)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監督,未影響他人及溫室內秩序者。
5)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7)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未造成損失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
5、其他處罰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及罰款20xx---10000元,并予以辭退。
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盜竊溫室財物、徇私舞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
4)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5)毆打他人或聚眾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
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
7)造溫室設施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和甲方(溫室)形象,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
6、其他處罰五: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職(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3)員工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
1、對于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辦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辦公室做出說明。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教育、引導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懲罰違紀抑制錯誤,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組織環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員工獎罰制度。
第二條公司堅持獎罰分明、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原則,獎勵上物質與精神結合,懲處上先教育后處罰,旨在通過員工行為的正確引導和榜樣激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員工隊伍,增強公司防范風險和對外競爭的實力。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節獎勵
第四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第六條對以上事項,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與表揚或現金獎勵。
第三節懲罰
第七條懲罰包括批評、罰款或降職、辭退。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8)團隊意識差,各自為政,未能很好配合其他人員或其他部門工作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降級或辭退處理:
(1)上班遲到提出警告,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每次罰款20元。
(2)曠工1天,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再罰款50元,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3)下班后不關電燈以及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提出警告并處以罰款20元/次。
(4)未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罰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5)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視情節處罰金50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100~500元,并警告一次。
(6)績效考核不合格者(100分為合格),扣發當月薪金的.30%。對所在崗位不稱職者,首先調離該工作崗位,調離后在新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處以罰款并解除其勞動合同,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8)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后,給予警告處分,對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嚴重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直接給予開除處分,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相關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9)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10)銷售部門獎罰措施按銷售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十條各部門可本著因地制宜、有效激勵原則,根據本制度匯編制定本部門的相關獎懲辦法,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后經總經理簽字后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總經理簽字后公布執行,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八
一、全園職工一學期無曠工、無遲到、無早退、無不安全事故的,園內授予出勤安全獎50元;因請假不上班扣10元崗位職責獎。
二、考勤部分:
1、早晨非接車教師7:30到校,7:40以前做完所有私人事情,準備接待學生,下午等學生全接完教師離園;接車教師隨車接送,但早晨不能遲于8:30進園,下午不得早離園。
2、每一天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不得私自外出,否則,按曠工論處。
3、遲到一次(15分鐘以內),扣5元;早退一次,扣5元,礦工1小時(遲到15分鐘以上視為曠工)扣10元。
4、因事請假一天扣當天的工資,因病請假一天扣當天的工資。因曠工或未辦理請假的人員扣發三日工資。
二、用心參加教研活動,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每一位教師每一月務必講一次公開課;用心撰寫教育論文,凡被選用登載的,縣級獎50元,市級獎80元,省級獎100元,國家級獎150元。
三、教師上課,務必結合班級實際狀況先備課,教師備課一月一檢查,沒有備課或沒有到達進度的,一次扣20元。周計劃務必在每周星期一早晨8:00以前上墻,未按規定上交或上墻,一次扣5元。
四、上班期間工作不負職責,發生不安全事故者,相關人員要承擔事故職責,并在全園通報批評。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于在班發生不安全事故的,藥費,保險公司拒賠部分,老師承擔80%,開飯期間發生不安全事故(如燙傷),老師承擔80%,食品衛生發生中毒者,根據情節輕重相應追究主管幼兒灶、炊事員相關人員的職責,并參照上述辦法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五、幼兒安全、護理部分:
1、因教師看護不力,導致幼兒被抓傷、咬傷摔傷的,視其嚴重程度,一次扣5――20元。
2、幼兒上廁所因沒有教師指導而摔傷的,不給學生以適當照顧,家長反映狀況屬實的,一次扣10元。
3、因教師照顧力度不夠,導致幼兒出勤率嚴重下降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5――20元的處罰。
4、因教師看護不力,導致幼兒經常尿濕褲子的(一月內尿濕褲子到達3次的),每月扣10元。因教師疏忽,幼兒尿濕褲子后沒有及時更換的,發現一次扣5元,家長投訴狀況屬實的,一次扣10元。
七、教師帶班時,私自換班、串班聊天、接打電話、接待外客,一次扣工資10元。
八、不服從領導安排者,一次扣工資50元。不參加教研活動聽課等活動的,一次扣工資10元。
九、放學后,各班務必要把教室和清潔區打掃干凈,桌椅要擺放整齊,掃帚、垃圾簍、撮箕要擺放好,門窗要關好,文具柜要收拾整潔,每一天放學后檢查,發現教室或清潔區不干凈,不整潔的,門窗沒有關好的,一次扣5元。
十、班務工作、財產管理部分:
1、各班每學期初到園長或保教員處領取保教必需品,由園長或保教員登記造冊,一學期結束后清點財產,遺失、損壞的照價賠償;非人為破損的,到園長或保教員處報損后,由園長或保教員備注后更換。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匯總19篇)篇十九
為嚴肅培訓紀律,獎優罰劣,保障培訓管理制度的順利執行。
均豪公司參加各級培訓的所有員工。
3.1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全公司內部助理級別以上人員的培訓獎懲工作。
3.2項目部行政管理部負責項目部范圍內的培訓獎懲工作。
4.1'培訓獎勵'是指對培訓工作業績突出的員工進行精神或物質上的鼓勵而采取的各種激勵措施。
4.2'培訓懲處'是指對公司培訓造成不良影響的員工而采取的各種懲處措施。
5.1培訓獎勵的種類與標準。
5.1.1表彰:頒發獎狀、證書或一次性獎金,并通報表彰。
5.1.2嘉獎。
5.1.2.1最佳管理者:公司按年度培訓管理效果及參訓情況評選,授予最佳管理者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并通報表彰。
5.1.2.2優秀培訓教師:公司按年度評選,授予優秀培訓教師稱號,頒發公司特聘證書并實行課時補助制度。
5.2獎勵執行程序。
5.2.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評選辦法和標準,經審批后,下達至各項目部作為評選的依據。
5.2.2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項目行政管理部組織全體員工參加公開評選工作,當場投票。
5.2.3公布名單,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報行政總監審批。
5.2.4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并通報表彰。
5.2.5凡獲得公司培訓表彰的人員,其事跡記入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與使用的參考依據。
5.3培訓獎勵的對象及行為。
5.3.1組織培訓者。
5.3.1.1計劃、組織、實施培訓工作及時到位,具有實用性和創造性。
5.3.1.2各項目部培訓工作負責人能夠及時上報《月培訓計劃》及《月培訓實施表》。
5.3.1.3作為培訓教師能夠認真負責,撰寫教案,備課詳盡,專業知識水平較高,所講內容具有實用性。
5.3.2參加培訓者。
5.3.2.1積極參與公司及項目部組織的.培訓。
5.3.2.2不遲到早退,自覺維護課堂紀律。
5.3.2.3學習態度積極,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5.4培訓懲處。
5.4.1過失懲處對象及過失行為。
5.4.1.1一類過失。
5.4.1.1.1受訓者。
5.4.1.1.1.1培訓無故遲到、早退或替他人簽到者。
5.4.1.1.1.2培訓期間交頭接耳、大聲喧嘩、吃食物、咀嚼口香糖或在培訓過程中接打手機、吸煙等對培訓講師作出不禮貌的行為。
5.4.1.1.1.3未經許可擅帶外公司人員參加培訓。
5.4.1.1.2項目部培訓負責人不按公司規定及時上報培訓計劃及培訓實施表。
5.4.1.2二類過失。
5.4.1.2.1受訓者。
5.4.1.2.1.1連續兩次培訓課程遲到或早退。
5.4.1.2.1.2培訓課程曠課。
5.4.1.2.1.3培訓過程中睡覺。
5.4.1.2.1.4未參加或未按規定通過指定的崗位培訓課程的培訓及考核。
5.4.1.2.2培訓負責人對培訓工作態度消極、抵觸,工作效率低下。
5.4.1.3三類過失。
5.4.1.3.1受訓者。
5.4.1.3.1.1連續兩次培訓課程曠課。
5.4.1.3.1.2故意損壞培訓教具、培訓設備。
5.4.1.3.1.3經免薪培訓及補考后,仍為達到指定的崗位培訓課程的培訓要求。
5.4.1.3.2培訓組織者。
5.4.1.3.2.1不能勝任培訓工作,工作能力有限。
5.4.1.3.2.1外瀉公司內部保密培訓資料。
5.4.2培訓懲處形式與程序。
過失類別行使權利范圍。
一類過失項目部行政管理部培訓負責人。
二類過失總部部門經理、培訓經理或項目執行總經理。
三類過失0-3級員工部門經理報行政總監(或項目執行總經理)批準,4-8級管理人員由行政總監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5.4.2.1獎懲單由簽發部門交過失員工簽字,再送項目行政管理部或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據過失類別的輕重程度分別由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罰,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存檔。
5.4.2.2對員工反映部門經理以上人員過失行為經核實后,由行政總監或總經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5.4.3懲處標準。
5.4.4申訴。
6.監督執行。
公司行政總監。
7.相關/支持性文件。
《員工手冊》。
《各類培訓管理規定》。
《員工入職/崗前培訓管理規程》。
8.質量記錄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