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遵守和執行不僅能夠提高工作效率,還能夠減少各種誤操作和糾紛的發生。規章制度的執行需要有相應的檢查和評估機制,確保規章制度的有效性。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一
一、特種設備管理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二、機電科負責建檔管理,實行一臺一檔。
三、定期檢測工作有各分管單位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定期完成。必須經國家認可有資職的單位檢測,并出據設備性能檢測報告。
四、設備的使用有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檢修、保養,各類記錄齊全。
檢修必須制定大、中、小修計劃;
有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有檢修記錄及驗收結果。
五、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正確使用以及保養和故障處理。
六、實習操作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有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方可上崗。
七、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工作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二
為做好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單位特種設備人員所持證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平時由本單位人事機構統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場合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安全管理、現場操作時,應佩戴記錄所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單位作業人員管理機構統一制作下發。
4、不得損毀、涂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
5、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進行登記備案。
6、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后,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由本單位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實后,按規定履行補辦手續。
7、持證人因調動、辭職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安全作業工作的,由本單位人事機構集中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交回發證機構。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三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四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后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并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五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1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3.2安全環保辦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發證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負責聯系對全廠特種設備的年檢。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壓力容器操作;
高、低壓電工。
4.2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4.2.1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2.3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應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兩次以上的;
經區級醫院確認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4.1特種設備必須經市級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安全監督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4.4.2安全環保辦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維修人員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4.3特種設備應根據其檢驗周期檢驗。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裝卸人員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氣的充裝設備和lng站充裝人員。
第三條充裝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運行。
第四條充裝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條充裝設備的檔案、臺賬、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及使用證,必須齊全。設備銘牌、自編號齊全準確、設備銘牌應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條充裝設備必須定期檢查,嚴禁超期運行。
第七條充裝設備發生事故爆炸、著火、變形、鼓包等,應逐級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八條槽車對位后,檢查車號是否相同,檢查50米周圍是否有明火源,距離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條關閉手機,禁帶火種,禁穿帶釘鞋,禁穿化纖衣褲,禁戴老花鏡,禁用非防爆電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電纜和電纜裸露。
第十條每班充裝工都要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現場十米以內配備四個干粉滅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條檢查汽車槽車、槽罐內部、電源插座、電機、泵、管、電纜、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條接好泵的電源和汽車槽車接地線,使靜電導入地下。
第十四條輕開槽車罐口、注意罐內氣壓掀蓋傷人,不準在罐口處猛烈敲打,測量并記錄罐內液面高度,當日溫度、車號、罐體標出容量計表頁數作計量備查。
第十五條汽車停放在容易撤離和逃生的方位,司機不離車。
第十六條接好汽車槽車的管后,開啟前,安全員再檢查周圍現場各個環節,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才開機。開機后要做到聽(有無異樣響聲)、摸(電機溫度)、看(有無溢漏)、查(找原因修復整改)。
第十七條汽車槽車上要有一人在上風方向監視罐裝情況,罐內必須留出空間,達到安全液面,示意關機。
第十八條作業中遇到電機發熱、雷電交加時應停機停泵。
第十九條操作過程起火時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滅火器撲救、用石棉被蓋槽罐口,拉閥斷電、拉報警電鈴、撥打119報火警、110救援、關死上下游閥門,汽車開離火場,啟動消防水源冷卻著火罐和鄰罐。
第二十條配置兩個輪式、四個手提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立式貯罐從底部閥門輸入,臥式貯罐將管子伸入貯罐底部輸入,嚴禁從頂部向下猛烈噴射。
第二十二條作業開始后,要有一人專門巡視管道,預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頂溢滿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lng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公司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七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八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主要包括: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衛生推進課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衛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衛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衛生推進課核準后,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后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凡是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 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并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復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范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倓詹堪踩n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1?、為規范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對安全有特殊要求并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以及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械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危險物品作業的操作工、儲存保管員;
(?9?)經國家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5?、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培訓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取證和復審。
6?、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轉借。
7?、特種作業操作證按規定日期復審。
8?、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9?、經公司批準需辦理新證人員須提交個人申請經部室負責人、生產主管領導、總經理簽字后轉綜合辦予以組織辦理,個人先行墊付考試相關費用,通過培訓學校組織考試成績合格后持正式發票個人報銷,未通過相應考試人員不予報銷。
10?、年審證件人員自行到培訓機構辦理也需提供個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生產主管領導、總經理簽字后個人先行墊付考試相關費用,通過培訓學校組織考試成績合格后持正式發票個人報銷,未通過相應考試人員不予報銷。
11?、公司出資辦-理-證-件的人員離開公司(不含去集團公司其它子公司)時扣還公司出資部分報銷款項。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促進特種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移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經貿)、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類特種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治安安全條件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除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如實登記相關信息:
(三)物品為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物品在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條?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攬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制。
第二十五條?經營開鎖業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對委托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訓;
(三)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攬物品?;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相關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企業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垩骸⑹绽U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并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準的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經營者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公眾有權了解監督檢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的經營者,實行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制管理。具體記分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并為經營者查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特種行業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并可以對經營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設點的范圍內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列入名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
(三)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三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經營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從名錄中予以刪除。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經營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務(凌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于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特種行業是指工商業和服務行業中,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業及場所,主要包括:旅館業;印刷刻字業;收購廢舊金屬業;典當、拍賣、信托寄賣行業。法庫縣公安局為進一步強化特種行業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從擴大督促宣傳、嚴密登記管理、加大打擊處理等方面入手,切實提升特種行業陣地管控效能。
擴大督促宣傳,提高守法經營意識。縣局為擴大督促宣傳力度,組織轄區印刷、刻字、廢舊金屬回收、旅館業等特種行業業主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為其講解相關法律、法規,宣傳防范知識;對接待顧客等重要部位的驗證登記員、估價員和治安保衛人員,進行相關的專業訓練,使他們在思想上重視起來,意識上敏感起來,行動上配合起來,增強行業責任感,抓好自身管理。
嚴密登記管理,促進規范經營行為。為全力提高對特種行業的管理水平,要求其經營場所必須符合管理規定,安裝治安信息系統、視頻監控系統、二代身份證識別儀等軟硬件設施,完善落實實名登記制度等基本制度,做到“實人、實名、實數、實時”登記、錄入并上傳信息,從源頭上保證經營的規范化??讨茩C關、團體、學校和國營企事業單位公章,須先到公安機關備案;集體、個體企業刻制印章,須憑工商營業執照到刻字店刻制。
加大打擊處理,強化日常檢查制度。縣局對轄區內特種行業依法進行安全監督檢查,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徹底摸清轄區特種行業的基本情況,加強日常管理,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特種行業安全崗位責任制,全面落實長效管理機制,促進規范了行業管理和健康、持續發展。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
特種設備: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場)內機動車輛。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設備有: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11)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殊工種作業人員。
1)非電業系統的電工(包括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安裝電工);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行車工、碼頭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車吊操作工等);
3)鍋爐司爐工;
4)壓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
6)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
7)電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經勞動部門發證的其它特種作業人員(如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維修、值班);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叉車);鍋爐作業;壓力容器作業;金屬焊接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員;消防監控系統作業人員;制冷作業。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一
為做好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
1、本單位特種設備人員所持證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平時由本單位人事機構統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場合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安全管理、現場操作時,應佩戴記錄所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單位作業人員管理機構統一制作下發。
4、不得損毀、涂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
5、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進行登記備案。
6、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后,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由本單位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實后,按規定履行補辦手續。
7、持證人因調動、辭職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安全作業工作的,由本單位人事機構集中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交回發證機構。
8、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按規定接受監督。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二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叫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電工、電(氣)焊工、電梯工、登高作業、鍋爐工、制冷工等。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不能有從事本工種所禁忌的疾病。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且按規定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轉換工種。
7、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證件的年審,過期未審,按無效證件處理。
9、單位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三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衛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四
為規范特種作業的管理,杜絕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的傷亡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環境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
3.1 安全環保辦負責程序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所轄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管理。?
3.4 安全環保辦負責全廠特種作業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監督。 ?
4. 程序 ?
4.1 特種作業的范圍: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高、低壓電工。
4.2 安全環保辦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界定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基本條件。 ?
4.2.1 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疾病和生理缺陷。 ?
4.2.3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與管理?
4.3.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3.2 安全主任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
4.5 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安全操作,對于違章作業的,公司將對其部門、本人進行嚴格處罰。
5.記錄 ?
5.1《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
5.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為了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檔案齊全完好,使用單位應建立特
1、《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
3、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4、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及隱患整改記錄;?
7、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8、特種設備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檔案;
9、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保記錄、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應急救援演習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五
1認真執行崗位負責制,堅持原則,堅決抵制違章指令。
2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與其他工種積極配合,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確保安全生產。
3要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無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上崗作業,上崗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4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主張,違反施工程序。出現事故要及時上報,發現隱患要立即組織人員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組織特殊工種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提高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能力。
6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安全防護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善于采納有利于安全作業的意見,對于違章作業者能及時予以提出。
2023年特種人員管理制度范文(16篇)篇十六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范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第4頁共41頁。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匯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并同意,方可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