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學習心得可以讓我們更好地整理和鞏固所學知識,提高記憶力和應用能力。現在,我們一起來閱讀一些學習心得的案例,探索學習的奧秘吧。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一
《信訪工作條例》是全面規范信訪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是新時代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對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新時代信訪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信訪干部,為更好地推動問題快速解決、矛盾及時化解、隱患提前消除,需要我們從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和改進我們的工作。
一是摸準民情,架起黨員群眾的“連心橋”。黨員干部深入基層,與群眾心連心,掌握民情民意是做好基層信訪工作的首要前提。要通過推行“四民”走訪、信訪代理、心理干預等措施,更直接地了解群眾急難愁盼、更全面地掌握群眾訴求、更深入地發現群眾困難,為解決問題提供民意基礎和民心支持,真正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讓基層信訪工作有的放矢、真正見效。
二是整合平臺,打好基層信訪治理“組合拳”。要適應形勢變化和群眾需求,講好“我的信訪故事”微黨課,發好“制度建設”輿論之聲,特別是深入推進基層信訪平臺“實體化運作”,使聯系服務群眾工作有集中的抓手和統一的平臺,為區、街道、社區三級協同做好基層信訪工作凝聚合力、匯聚能量。要統籌好、整合好、運用好平臺,形成合力,打造品牌,構建信訪工作新格局。
三是化解難題,構建融合信訪治理“共同體”。做好信訪工作歸根結底是要解決群眾身邊的現實問題。要加強基層源頭治理,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高質量信訪服務園區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根本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實打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信訪工作與“兩聯兩進、結對共建”等工作深度結合、同向發力。要堅持問題導向,把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和憂愁憂慮的難題解決到位,真正贏得群眾的信任、支持和點贊。
四是創新方法,答好基層信訪治理“新考卷”。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必須在創新方式方法上找出路、求突破。通過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堅持“治理”與“治心”并重,推進“一切信訪工作到基層”落地見效,施展園區信訪工作的“法、勢、術”,凸顯園區信訪治理的“時、度、效”。通過創新信訪工作的思維和方法,充分調動干部和群眾的積極性,讓服務群眾工作有更好的實效,讓基層信訪治理水平有更大的提升。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二
縣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近幾年信訪工作中,思想上一直比較重視信訪工作,能夠嚴格遵照執行《國土資源信訪規定》,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顯著。近幾年來,全鎮國土信訪在案次和人次上都呈逐年大幅下降趨勢,群眾對信訪工作滿意度逐步升高。我們的體會是一絲不茍地做好基礎性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重點解決上訪人的思想認識,為解決信訪問題創造有利條件。
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性工作:
一是做好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對來訪者服務熱情周到。單位要有專門的接待辦公室,對上訪人說話注意態度,主動地讓座,遞上一杯熱水,說上一句熱心話。讓來訪者放掉包袱,暢所欲言。對來信,設立登記簿,安排專人負責。
二是做好詢問記錄工作。對來訪者首先要弄清其身份,弄清其和所反映問題的厲害關系,留好聯系方式。其次是耐心細致地聽好記好來訪反映的問題內容。及時詢問相關的細節方面的問題,凡是當場能弄清楚的就當場弄清。
三是做好解答工作。屬于本職范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解答,決不拖拉。自己拿不定主義的,可以臨時請教其他同事。如遇問題復雜需要向上請示的,一要及時二要有建議,不能一交了事。實在不行的,承諾限期解答。
四是做好解釋工作。不屬于本職范圍的一定要認真耐心解釋清楚。很多群眾一直誤認為只要是涉及土地問題的就是國土部門的事,對來訪者直接說不是我們管的事,來人會誤以為沒人管了都在推委踢皮球,無形中也嚴重地損害國土部門的形象。所以這時我們特別要認真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需要轉送的做好轉送工作。
五是做好調查核對工作。對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調查核對,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關的證據,要認真如實負責地寫好調查報告書。在調查時可以邊調查邊調解,以解決問題為主,保證問題及時解決。
六是做好思想溝通工作。主要是和上訪者保持好溝通聯系,隨時通報問題調查處理進度,及時取得來訪者理解和支持,防止發生重訪,也為進一步解決好問題創造條件。
七是做好意見反饋工作。當按照工作程序向上訪者送達本部門正式的文件答復之后,不能一送了之,我們還要繼續追蹤了解上訪人對答復的反映態度,也要征求上訪人對信訪工作的反饋意見,為我們做好下步信訪工作提供寶貴意見。
八是做好總結分析工作。在具體工作中學會總結經驗,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同樣解決好。通過總結也能及時總結出教訓,及時調整信訪工作思路,避免走彎路。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三
和開展信訪經驗和工作制度。
改革。
成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深厚的人民性、鮮明的時代性,為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作為一名信訪部門負責人,我將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團結帶領信訪干部,認真學習《信訪工作條例》,積極統籌謀劃,以實干實績實效奮力開創新時代信訪工作新局面。
一是深化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始終堅持黨對信訪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以黨的創新理論指導新時代信訪工作,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進一步推動基層黨委信訪工作的系統化、制度化和規范化,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抓好《信訪工作條例》的貫徹執行,確保信訪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推動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更好的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二是踐行群眾路線,堅持為民解難,不斷提升信訪工作質效。始終把做好信訪工作轉化為“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具體內容,以群眾滿意作為信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用心用情用力維護好群眾合法權益,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創新群眾工作思路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層,法理情并用推動“事心雙解”,全力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
三是要把握時代要求,展示新形象,努力建設高素質信訪干部隊伍。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守底線思維、法治思維、創新思維,推進矛盾源頭化解,加強初信初訪辦理。依法按政策全力開展信訪積案攻堅,多措并舉、綜合施策,以最高標準、最嚴要求、最實舉措切實擔當起省委所在地的政治責任。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四
《條例》的頒布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做好信訪工作,黨員干部要強化責任擔當,以服務群眾為宗旨使命,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腳踏實地的作風為抓手,發揮好信訪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重要作用,以擔當作為與履職盡責推進信訪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可以說,《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重要作用。作為一名信訪局長,敢于擔當作為是一種政治責任,是一種行為操守,是一種思想境界,“心中有責任,身上有擔當,行動上有作為”。信訪干部沒有敢于擔當作為的精神,就難以直面問題,只有以公仆之心盡職盡責為民,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要做好群眾工作、解決好矛盾問題,就需要我們帶著問題去傾聽訴求、帶著感情去做工作、帶著愛心去解難題。因此,我認為信訪干部要敢于擔當作為,才會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較真、較勁,要敢于擔當作為才會深究問題根源,要敢于擔當作為才能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信訪工作很苦,但苦中有樂;信訪工作很難,唯艱難處長才能。面對這個崗位,怎樣才能做好我們的信訪工作,我在實踐中積累了一點心得,主要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深化思想認識,確保新時代信訪工作正確方向。
深化信訪工作時代性認識,適應新時代信訪工作新要求,完善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努力創造適應群眾新要求,體現時代新特征的信訪工作新模式。把群眾滿意作為信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二要健全體制機制,推動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
我們要理順體制機制,提升信訪工作質效,堅持黨政高位統籌,推動各級黨委落實領導責任,定期聽取匯報,分析形勢,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履職,多方化解矛盾、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加強聯席會議協調,推動普遍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健全工作制度,實體化運作,發揮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的智能。強化信訪部門推動,履行專門機構職責,落實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等要求,適時專項督查,以責任壓實推動工作落實。
三要把握實踐要求,扎實做好當前各項信訪工作。
把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圍繞服務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責使命,建立和完善鄉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推進矛盾源頭化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壓實屬地、領導、部門責任,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構建一站式調處平臺,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疏導等辦法化解矛盾,切實擔負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五
《信訪工作條例》是我們黨制定出臺的第一部全面規范信訪工作的黨內法規,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作為基層信訪干部,就是要熟練掌握和正確運用《條例》,做好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妥善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望城信訪工作贏得更高、更深層次發展貢獻力量。
一是提升政治站位,營造好學習氛圍。始終把牢信訪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的政治定位,把《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重要政治任務。推動全區各級領導干部帶頭學《條例》、用《條例》,形成頭雁效應。發揮區信訪局牽頭抓總作用,依托區委黨校(雷鋒學院)舉辦專題培訓班,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解讀工作。會同區兩辦督查室,加大對《條例》執行落實的督導,著力在全區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二是堅持黨建引領,完善好制度機制。用好《條例》的重大制度創新成果,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信訪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統籌力量、壓實責任,重新完善或制定與《條例》相互銜接、操作性強的運行機制。定期向區委常委會、政府常務會匯報信訪工作開展情況,常態化推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和督訪包案,努力實現街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全覆蓋,著力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三是強化結果導向,體現好宣貫成效。利用實施《條例》契機,抓住做好黨的二十大信訪維穩工作這條主線,推動事要解決、群眾滿意。設立信訪“四率”專班,通過建立動態臺賬,保持常態跟蹤,及時預警提醒,適時專函督辦提升群眾滿意度等。提高信訪辦理質效,大力推進治理重復信訪、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百日攻堅”,注重“法理情并用”推動“事心雙解決”,加快信訪積案銷號清零。推行信訪治理模式,大力推行“熱線+網格、吹哨+報到”工作模式,推動信訪治理與12345政務熱線、網格化管理和“吹哨報到機制”深度融合,全力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推動望城信訪工作再上新臺階,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六
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條例》全文公布,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各環節事項,一些重點信息值得關注。條例明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通讀學習,受益良多,現淺談幾點體會:
一、暢通信訪渠道,傾聽民眾心聲。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部門作為黨和政府的“耳朵”,傾聽群眾心聲,決不能閉眼塞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于信訪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信訪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暢通信訪渠道,既方便了人民群眾,也加強了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二、善用工作方法,發揮主觀能動性。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條例明確信訪辦理流程,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辦理時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作中,沒有良好的工作方法,必將舉步維艱,只有科學健全的工作制度,才能形成整體聯動,有效運轉,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一方的和諧穩定。
三、壓實信訪責任,增強工作使命感。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辦理;明確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責任人的責任,以督促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積極履行職責,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信訪事項的發生,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明確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直接轉送、督辦信訪事項的責任,重點突出督查、督辦等職能,更好地發揮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作用;強化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責任,以提高信訪事項的處理效率,強化源頭管控責任,加大領導包案力度,限期化解穩控。基層不穩,地動山搖,作為基層信訪工作人員,切實做好信訪工作使命必達,每每看到信訪人來反映的問題被妥善解決,心中總是滿滿的成就感,信訪人心暖了,我們也就暖心了。
四、自覺維護信訪秩序,推動解決到位。
條例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基本要求,對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從我做起,走街串巷向群眾廣泛宣傳,在信訪過程中,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明確告知權利和法律責任,引導群眾合法、理性、逐級上訪。對待來訪群眾做到熱情接待,善待上訪群眾,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棘手的信訪事項,一時得不到解決,信訪戶變成了老訪戶,容易造成不良影響,我們不僅要規范辦理流程,更要注重時效,在辦理的過程中,及時跟蹤進度,反饋結果,努力做到讓群眾滿意。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多學、多做、多思,在實際工作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國夢的實現,獻出一份滿意答卷。
?
?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七
《信訪條例》已經20xx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共計七章五十一條。下文小編收集了關于學習信訪條例的。
范文三篇,歡迎閱讀!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范”,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xx大、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并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運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信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并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運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今天上午,我縣組織300多名干部進行了《信訪工作條例》的培訓學習,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國的貫徹落實。當前,群眾的上訪問題比較多,比較難以解決,困擾著許多部門,影響著各級干部的許多精力。我們說,群眾上訪沒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決,沒道理的解釋,無理取鬧的、違法的處理。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增強各級干部的法制意識,就是武裝各級干部,用法制管理社會、管理人民群眾。法制,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就是消除群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混亂狀態。從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秉公辦事中,使群眾的上訪、鬧訪等事件逐步減少,則我們的社會就進入正常的法制軌道啦!
群眾上訪,說明我們管理、治理社會的工作有問題,是正常的;他們上訪,就是要把我們沒有處理好的問題糾正過來,是對我們工作的支持。因此,我們切不能因為那個地方發生了上訪上訪的事件,而不是根據上訪的內容去處理基礎的干部。過去,許多基層干部害怕發生上訪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訪,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訪戶,結果形成很壞的影響,造成基層“亂捂蓋”上訪群眾,一到關鍵時期,就派人跟蹤,亂花了許多錢,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眾上訪演繹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慣壞”了上訪群眾,這不是應該的。
群眾來上訪,我們接訪,就要向群眾說清楚:這個問題應當不應當解決,應當怎樣解決,把有關的內容向群眾交待清楚,決不能使群眾因為一個問題而形成多次上訪,還要給群眾拿上字據。而那些不能、不應當解決的,或者應當走法律程序的,應當向群眾解釋清楚。而那些鬧訪的,要堅決處理,決不能給“留下”可乘之機;我們不把握原則,不進行必要的斗爭,誰“耍賴”就可以得到不應有的好處,那怕是一點兒也不行,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開壞的口子。
我們的政策內、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沒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補償沒有利益的人;補償合理,則政策正確,反之則錯誤。過去的“三拍”干部,覺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沒有公開招標的工程,開發商的利益“太”豐厚了,都無法與施工方簽訂。
合同。
了,結果鬧出上訪事件的;人口密集,設計的道路不能容納的;水、電、路;通訊、醫療、教育的;當前、今后和將來的,都要科學、合理的,絕對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繼續因為“三拍”而引發了群眾上訪,則《信訪條例》規定了問責機制,所以我們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則和職責。雙向。
責任書。
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為、瀆職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為人民服務啦!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維護信訪秩序,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
第三條信訪人依法提出信訪事項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檢查指導信訪工作,研究解決信訪問題。
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信訪工作的必要經費。國家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七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經研究論證,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益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積極采納。
國家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單位考評和公務員考核體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信訪人和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八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處理程序;。
(二)查詢本人提出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并要求答復;。
(三)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
(四)要求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回避;。
(五)依法提出復查、復核的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遵守信訪秩序,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盜用他人名義信訪;(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十二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代其提出信訪事項。
因身體殘疾不便于信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需要采取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強制隔離措施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采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確需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機關的信訪事項,主要職責是:
(三)向本級、下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信訪事項;。
(四)指導、督促、檢查信訪工作,協調處理和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對信訪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政策、業務等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二)按照信訪工作的處理程序,依法及時地處理信訪事項,不得置之不理、推諉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訪人請客送禮;。
(六)依法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屬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下級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國家機關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采取定期接待、預約信訪人、到信訪人居住地面談等便民方式,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信訪事項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和了解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研究處理對策,督促檢查處理情況。必要時,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組織協調。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
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和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針對信訪人在一定時期內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法規、規章、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受理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對不屬于本國家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的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對依法應當通過或者已經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和意見;。
(六)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控告或者檢舉;。
(四)對屬于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五)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受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十條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事項,由發生信訪事項的地區、部門與有關地區、部門的信訪機構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國家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決定其分立、合并、撤銷的國家機關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家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審查,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
有關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國家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國家機關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五)對轉送、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接受機關應當自收到該轉送信訪事項之日起五日內附上書面意見,退回轉送機關。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應當履行書面手續。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應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報告辦理結果,不能按期報告辦理結果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對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有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承辦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辦結報告。
交辦機關對承辦機關辦理信訪事項的報告,認為事實不清或者處理不當的,應當退回承辦機關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八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做出解釋;。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對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復:
(二)對多人采用走訪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對代表人作出答復;。
(三)對于咨詢和批評、建議類信訪事項,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一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第四十二條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者復查、復核機關或以就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
信訪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會舉辦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意見形成聽證報告,作為處理信訪事項的參考。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信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的,該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即為終結。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證據,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的,負責復查、復核的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并予以說明。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的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或者其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督辦: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三)信訪人對國家機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及被采納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之間應當相互通報信訪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報送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第六章信訪秩序。
第四十六條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應當共同維護信訪秩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信訪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圍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煽動、串聯、唆使、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訪;。
(六)以信訪為由組織、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信訪過程中發生擾亂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情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與信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與信訪事項有關的部門聯系,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共同做好疏導說服工作。必要時,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通知公安機關到場,依法采取疏導措施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信訪工作機構對來訪時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對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通知接訪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信訪人中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接訪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責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評、通報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過錯導致重大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七)對信訪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治安管理處罰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九
收獲。
一要學習好。條例要用好,先學是前提。要通讀學。要從條例的學習總體上作出安排,以章節為單元,指定專人,拿出專門時間,一字一句地進行領學。要學完一節弄懂一節,學完一章搞清一章,切實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不跳過任何一個重點、次重點或者是非重點。要發揚愚公移山的精神,不通篇閱讀不罷休;要發揚“螞蟻啃骨頭”的精神,在保證相應速度的同時,更加注重學習條例的質效。要對比學。要充分運用比較的法則加強對條例的學習,找出其中的變化,帶著這個變化多問一問自己“為什么要這樣變?”進而更加加深對條例的學習認同。要把變化的部分作為重點突出出來,深究其出處,追根溯源地進行追蹤,聯系原文加深思考,增進釋字或詞達意的深刻認同,讓其留痕更深,把握更準。要悟透學。經常性的學習研究反復告訴我們:理解得愈深,掌握得必定要透,使用得必定要活,效果必定要好。相反,如果是一知半解,蜻蜓點水,浮于表面,那不僅會學不好,并且用起來也會非常費時費事費勁,甚至于誤人誤時誤事。要結合條例修改的背景、現實的意義和產生的影響,以及需要把握的分寸、細節等方面,用好心思、帶著情懷、下足功夫,開動腦筋地深鉆細研地抓好學習,有時還要提倡都要有那么一種“挖地三尺”的鉆勁和毅力,切實把條例的精髓要義、本質核心的東西記清記牢,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思想認識,成為如何開展本系統本單位本崗位信訪工作的行動指南和工作手冊。二要運用好。學習的目的全在于運用。要有指導的及時性。5月1日正式啟動了新的信訪工作條例,那么,可以這樣講,從5月1日起,是舊的條例的終止點,同時,又是新條例的起始點。從這一天起,就要毫不猶豫地廢止舊的,啟動新的,這是對每一名信訪工作者共同的要求,并且這個要求是非常嚴厲嚴格的,決不可放松要求鬧笑話、誤大事,切實要通過信訪戰線的每名同志一起共同努力,來維護好學條例用條例的這份尊嚴,讓準確無誤的,及時有效的工作,張開雙臂迎接條例的新風新氣象,用力推開符合新時代要求的條例新局面。要有指導的全面性。我們既不講條例是萬能的,但是遇到相應的工作,沒有條例的指導是萬萬不能的。大家知道信訪工作總是會伴隨著工作而生,簡言之,凡事有工作的地方,就必定有信訪工作??梢?,信訪工作的是如此的廣泛。當然,我們在如何抓好信訪工作這個問題上,就一定要注意全方位全覆蓋,無死角無肓區,這也是對一名信訪工作者應盡的職責要求。因此,我們一定要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把應該扛起的擔子扛起來,應該履行的職責履行到位,切實把工作的辦法想到窮盡,把需要抓實的信訪工作做到極致。要有指導的精準性?,F代的戰場講究的是精確打擊,做好新時代的信訪工作又何嘗不倡導精準精確。要想工作做得準,就得平時工作實、工作細,就得掌握和占有海量的信息。信訪工作攻堅戰、全面戰,要想打得贏、打勝仗,務必號召群眾,充分調動和發動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真正把每一個感知信息的感應器安置到每一個神經末梢末端,在對信息的有效篩選、科學甄別的基礎上,花最少的精力為“老百姓”解決最多最大最實的信訪問題。
生動詮釋和最精彩的一堂課。信訪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僅要用心而且要用好用到心把冰冷的事情做得有溫度溫暖。要用自己的心去溫暖群眾的心用一人之心溫暖萬人之心切實注意和注重溫暖的傳遞讓愛灑滿信訪工作的各個角落。要換位思考。做好信訪工作就是要做好群眾工作。群眾千人信訪干部一人。怎么做如何做?為此我們不妨多站在廣大人民群眾的角度想一想。想一想他們此時此刻、那時那刻的心情想一想他們會有哪些情緒波動想一想信訪條例都是如何說的想一想哪些符合要求、哪些又違背了原則等等都要想想清楚弄弄明白做到預有方案預有準備解決起來合情合理合條例要求。要精細到位。天下大事必作于細。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事情哪有什么小事件件都是大事。為此事前的一線調查要精細到位事中的充分論證要精細到位事后的付諸實施要精細到位切實讓其前后首尾相顧、無縫銜接形成閉環確保每一件信訪工作處理起來都有理有據有力有效。
四要改進好。信訪工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要翻箱倒柜查。要堅持問題導向,始終秉持發現問題是本職,指出問題是能力,解決問題是政績的思想觀念,始終堅持全面查、查全面,反復查、查反復,經常查、查經常,一定要把所有的信訪問題都查找出來,所有誘發相應問題的原因都查找出來,所有牽連這些問題的癥結都查找出來,翻箱見底,刨根問底,決不放過和遺漏與之相關的每一個或每一種情況與問題。要持續追擊改。一鼓作氣,方能取得勝利。在勁頭上要一如既往地保持,當取得階段性成績時,不是松勁,而是擰緊發條往前趕;在精神上要鍥而不舍地持續,一棒接著一棒敲,一槁接著一槁撐,直到取得全勝;在施力上要馳而不息地堅持,不平均施力,而是科學用力,綿綿用力,從不間斷,從不停歇,該下猛藥的就使猛藥,該用重拳時就打重拳,連環腿、組合拳,努力攻克信訪工作中的項項難關、個個險阻。要細化固化抓。總結件件信訪工作的處置過程,固然會存在差異性個性化的東西,但絕大多數都會有其相同性共性化的內容。不妨通過細心琢磨,苦心淬煉,用心歸納,形成帶條款性規范性的制度規范,用時拿來參考,既方便易行,又高效快捷,何樂而不為。應該說善于總結固化是干好一切工作的有效辦法,干好信訪工作如此,做好其他工作使然。一句話,重復的工作可以出現,但一旦出現了,就一定要會用好固化了的實踐成果去解決,并爭取事半功倍的效果。總之,做好信訪工作需要堅守原則、用心溫暖、換位思考、精細到位、改進好、細化固化抓。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信訪工作不煩人、煩人的是信訪問題不解決”的目標,讓廣大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心,讓社會穩定有序,讓共建共享共贏的美好藍圖變為現實。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
信訪條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法規之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我國,信訪工作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作為一名基層干部,參與信訪工作讓我深刻認識到信訪條例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意義,并讓我深刻領悟到信訪工作的復雜性和責任感。
第二段:了解信訪條例的重要性。
信訪條例是屬于公共法律范疇,具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有利于形成科學有效的治理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通過深入學習和貫徹信訪條例,我們能夠了解維權訴求背后的真相,有效解決矛盾糾紛,同時也能提高政府機關對信訪工作的執法水平和公正公平的處理能力。
第三段:信訪工作的特殊性。
信訪工作是一項非常特殊的工作,涉及各種各樣的問題,而且往往又是由社會重要事件引起的。在信訪工作中,我們必須客觀看待問題,聽取居民的訴求,并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有針對性的處置,解決實際問題,避免負面效應。此外,信訪整個過程涉及到多個環節和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需要耐心細致地跟進和處理,以達到最終的良好結果。
在我的信訪工作中,我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挑戰,比如說需要很高的處理難度和耐心細致的工作精神,同時我也需要經常學習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儲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協調溝通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和應變能力??偟膩碚f,信訪工作雖然充滿了挑戰性,但是也很有收獲,讓我成長壯大,更加適應了這個社會的規律和節奏。
第五段:結論。
信訪是一項必要的工作,也是衡量當地政治是否穩定的重要指標之一。隨著信訪問題的日益復雜,我們必須深入學習信訪條例,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技能水平,做出優秀的工作成績,同時也讓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平等、和諧,實現共贏,共同努力,共同發展。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一
信訪條例是維護人民群眾正當權益的重要保障,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名普通市民,我不僅應該遵守信訪條例的規定,更需要深刻領會其中的精神,通過自身的實踐體會到其與我們日常生活的密切關系。
信訪條例對于我們每個人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的事情,如果沒有有效的渠道和制度進行投訴和申訴,那么我們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失去保障。而信訪條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它明確了人民群眾的申訴權利和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社會組織申訴的途徑、信訪案件的處理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對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實現社會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一名普通市民,遵守信訪條例是我們應盡的義務。首先,信訪條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其次,遵守信訪條例不僅有助于保障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增強國家法制的實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最后,符合信訪條例的行為也是一種社會責任和義務,有助于加強我們的社會擔當和道德風范。
第四段:遇到問題如何運用信訪條例。
實踐證明,信訪條例為我們解決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當我們遇到不合理或不公正的事情時,可以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依法進行申訴或投訴,向上級政府或有權機關反映情況,爭取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要學會運用好信訪條例,注重申訴和投訴的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好地維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段:總結。
信訪條例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工具,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認真遵守和實踐。在實踐中,我們不僅要了解信訪條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而且要注重理解和體味其中蘊涵的精髓,以便更好地維護我們自己和社會的權益。只有我們每個人都遵守信訪條例,信訪工作才能更加順暢和有效,社會也才能更加持續穩定和諧。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構建和諧社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做好下列信訪工作:
(一)暢通信訪渠道,傾聽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二)認真處理群眾來信、接待來訪。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四)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合接訪制度、信訪工作首問負責制、信訪工作督查督辦制度、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五條建立信訪工作人員培訓和激勵機制,建立和實施科學的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信訪工作制度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二)向辦理機關查詢其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及結果并要求答復;。
(三)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信訪事項有關的咨詢服務;。
(四)對與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信訪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六)申請復查、復核;。
(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依法申請聽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系方式和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信訪人采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接受投訴請求的機關應當做好記錄。
第八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依法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
(二)到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三)履行有關登記手續;。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信訪人未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走訪的,接訪國家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受理該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并勸其返回;不聽勸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勸其返回。
信訪事項依法經復核機關復核終結后,信訪人不接受復核意見并到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者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第十二條在隔離治療期間的傳染病人需要走訪的,應當委托其親屬或者他人代為反映。
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第十四條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處理來信,接待來訪,按職責權限辦理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關機關轉送、交辦信訪事項,并負責督促、檢查;。
(四)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五)督促、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應當選派堅持原則、公正廉潔、責任心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表明身份,熱情耐心接待來訪群眾,不得刁難和歧視信訪人;。
(五)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棄、隱匿、毀損或者篡改。
第十七條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和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信訪工作人員的回避,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決定;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所屬國家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信訪渠道。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撓信訪人依法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保證有人接收、接聽、記錄、登記、呈報。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來訪接待制度,設立或者指定適合工作需要的來訪接待場所。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的制度。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場所接待信訪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員,應當經常到基層了解民情,傾聽民聲,幫助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問題;并就信訪工作中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直接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省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省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有關國家機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二十三條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的方式等相關信息資料,應當向社會公布。
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信息和業務,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咨詢制度,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就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進行評議、論證,提出處理信訪事項的建議。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等,運用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時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五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四)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不服的申訴;。
(五)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受理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檢舉、控告或者提出投訴、求助請求的信訪事項:
(一)本級和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告訴、申訴案件的信訪。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對本級和下級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等犯罪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行為的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收到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信訪事項涉及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可以轉送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轉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三)信訪人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對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或者將信訪材料轉送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到涉及訴訟案件的信訪事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四條對轉送的信訪事項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工作機構可以要求被轉送機關在指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下一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信訪事項轉送情況,下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轉送、交辦的信訪工作機構。
收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認為該信訪事項不屬于其受理范圍的,應當報告轉送、交辦的信訪工作機構,不得自行轉送、交辦。
第六章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三十七條處理信訪事項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應當按以下方式辦理:
(三)信訪人因生產、生活中的困難提出求助請求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提供幫助。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處理信訪事項,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實行辦理、復查、復核三級審查終結制度。
信訪事項的辦理或者復查機關應當在上級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人復查或者復核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復查或者復核機關提交作出辦理或者復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四十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了解信訪事項的基本事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或者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負責承辦信訪事項的機構、人員應當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信訪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向信訪人送達蓋有本機關印章或者信訪專用章的信訪處理意見。
信訪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信訪人的基本情況,信訪人反映的主要問題及其請求,辦理機關查證認定的事實、依據和辦理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事項,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執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信訪處理意見,信訪人應當接受。
第四十四條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信訪人申請撤回提出的信訪事項,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處理終止。
第四十五條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信訪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應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信訪事項的督辦工作,確定負責督辦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訪專員了解信訪法規、信訪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信訪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協調和督辦重點、疑難信訪案件。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對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檢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回訪信訪人等方法。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國家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或者提出改進建議:
(一)信訪事項的處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
(三)不執行支持信訪請求的處理意見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采納的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向本級機關報告,重大、緊急信息應當及時報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廢止政策或者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一)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處理信訪工作過程中瀆職、失職,處置不當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處分建議的國家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采納的情況;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本級國家機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接收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及接待來訪等情況;。
(二)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和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三)承辦和協調有關信訪事項的情況;。
(四)交辦、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六)提出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及其被采納的情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國家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決策失誤,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五)拒不執行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家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五十五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支持的投訴請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丟棄、隱匿、毀損、篡改信訪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打擊報復信訪人的。
第五十八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三
信訪條例是中國政府規定的一個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處理和解決人民群眾的信訪問題。近年來,我國信訪問題的持續高發,信訪條例的實行使得人民群眾有了一個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訪渠道。在這篇文章中,我將談談個人從信訪條例中學到的心得體會。
信訪條例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政治法規,它對于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及和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信訪條例中,規定了信訪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信訪處理的機構和職責,為處理信訪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在我個人看來,信訪條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保障,它代表了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的實施為人民群眾提供了一個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信訪管道,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在信訪條例中,國家明確了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對于社會監督和查辦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信訪條例的實行為公正、高效、透明的政治環境搭建了重要基礎,為我國建設和諧、美好、有序的社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盡管信訪條例在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該條例同樣存在不足之處。比如,信訪流程不暢,處理效率不高,導致人民群眾的訴求得不到及時高效的解決;一些地方的信訪部門缺乏專業技術素質,導致信訪接待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因此,我們需要認識到這些不足,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讓信訪條例的實行更加完善、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的需求。
第五段:個人體會。
信訪條例對于個人而言,更加要求我們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和公益事業。在我的工作中,我時刻銘記信訪條例的價值和意義,把維護社會和諧、促進公正、公平所需做好的工作貫徹到實際工作之中。在未來的工作中,我也將繼續學習信訪條例,積極參與社會事業和公益事業,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踐行和體現信訪條例的核心價值和意義。
總結:信訪條例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于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公正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在日常工作中認真思考和探索,積極發揮信訪條例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穩定發展方面的作用,讓國家有關部門更加高效、公平、透明地進行信訪處理工作,為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四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人民群眾日益關注自己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維護。信訪制度作為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機制,旨在解決民生問題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民政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信訪條例》正式實施。通過仔細閱讀該條例,我深感其中蘊含的民生情懷和法治理念,同時也對條例的實施提出了一些建議。
首先,新《信訪條例》立足人民利益,追求社會公平。在日益嚴峻的社會問題面前,政府應換位思考,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缎旁L條例》在信訪活動中明確規定了權力運行的邊界,明確了信訪人員合法維權的渠道和方式,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建立起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權益保障的制度體系,信訪制度能夠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提升社會公平正義水平。
其次,《信訪條例》強調法治思維,促進行政效能提升。在以法治思維推動信訪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法律效力和法治力量得到了有效的強化和充實。條例明確了信訪舉報的投訴受理、辦理和反饋機制,依法確保了人民群眾在信訪中的合法權益。同時,條例還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義務和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了明確的處罰措施。這無疑可以加強對權責制衡的監督與制約,進一步推動行政效能的提升和社會治理水平的進步。
第三,《信訪條例》注重權益平衡,加強社會救助保障。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證是保障人民生活的穩定和改善。《信訪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對于交辦材料的核查、督辦和反饋機制,為各級政府傳遞信訪問題的及時反饋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通過設立公民權益保護基金,加強對經濟薄弱群體的扶持和救助,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大的保障,進一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第四,《信訪條例》強化問責機制,確保制度落地見效。在《信訪條例》中,問責機制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通過設立健全的問責制度,能夠有效推動相關部門履責盡責,規范信訪舉報的受理和辦理流程,增加信訪案件的辦結率和及時反饋率。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對信訪舉報失實、惡意舉報或濫用信訪權利行為的處罰,有效防止濫用和虛假信訪的發生。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效地促進信訪制度規范化,增強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綜上所述,《信訪條例》的實施不僅僅是一項制度的創新和突破,更是對人民群眾權益的真誠承諾。然而,我們也需清醒地認識到,在實踐中推動《信訪條例》的良好落地和實施仍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政府部門應高度重視條例的落地,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確保條例能夠得到精準理解和正確執行。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關的配套制度,提高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信訪制度的良性循環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信訪條例學習心得(專業15篇)篇十五
信訪條例是我國政府針對信訪問題制定的一項法律法規。通過學習和了解《信訪條例》,我深感這是一項在保障人民利益和促進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文件。在本文中,我將分享我對《信訪條例》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認為《信訪條例》對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該條例明確了信訪受理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對于信訪案件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起到了保障作用。條例還規定了信訪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共同推動信訪工作的高效進行。這些條款的出臺,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公平正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我深感《信訪條例》對于加強信訪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根據條例,信訪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檔案和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同時,條例規定了信訪舉報人享有的權益以及各方面的保護機制,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的信訪意識和信訪積極性。這一系列措施的實施,對于改善信訪工作環境、提高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我認為《信訪條例》注重依法行政,推動信訪問題的解決。根據條例,信訪部門必須及時受理各類信訪案件,并通過調查、協調等方式進行解決。同時,條例明確規定了信訪事項的處理時限,強調監督和督促信訪部門依法履職。這一制度的建立,將有效避免信訪問題的滋生和蔓延,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秩序。
第四,我認為《信訪條例》的出臺進一步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人民群眾的關心和保護。該條例規定,“受理信訪案件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舉報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边@一規定反映了政府對群眾的關懷和保護,必將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只有政府與人民真正心心相印,信訪工作才能得到有效解決,社會才能實現和諧穩定。
最后,我認為《信訪條例》的出臺不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展示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進步。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信訪問題的出現更多地涉及到利益沖突、社會矛盾等復雜情況?!缎旁L條例》作為專門針對信訪問題制定的法律,對于解決這些問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的特點,為我國社會進步和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總之,學習和了解《信訪條例》讓我對我國信訪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了解。這項法律的出臺不僅為信訪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保障人民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重要保障。通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依法行政解決信訪問題,以及對人民群眾的關懷和保護,我們相信,信訪工作將會走上一個更加健康、有序的軌道,為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