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條例篇一
為進一步搞好防震減災應急工作,加強對破壞性地震的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新聞報道工作職責,結合××宣傳部工作實際,特擬定破壞性地震宣傳報道應急預案。
一、組織保障
成立地震應急宣傳報道組,由××宣傳部、××廣電局等單位組成。
二、工作職責
對地震事件按平時、臨震前、震后及地震謠傳發生時等四種狀態有所側重進行報道。
三、應急程序
縣內發生有感以上地震、或受鄰區波及縣內有感時,在測定三要素后,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迅速傳遞至地震應急宣傳報道組成員單位。
四、應對措施
嚴格按照縣抗震減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正確把握新聞宣傳口徑和方式。
(二)積極配合地震部門做好防震減災知識、避震疏散知識的應急宣傳;
(四)積極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和對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典型事跡的報道。
(五)加強廣播電視與地震、科技、教育、文化等相關部門、單位的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普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廣泛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
(六)針對無確切原因和來源,無中生有地產生并通過非正規途徑進行社會傳播的地震謠傳,嚴格按照地震部門報經縣人min政府批準的宣傳口徑,播發有關辟謠的新聞報道或公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宣傳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組織進行辟謠,以正視聽,平息地震謠言和誤傳,穩定群眾情緒和社會秩序。
五、其他事項
未盡事宜在今后的實施過程中進一步修改完善。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條例篇二
1.1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辦發〔1997〕54號文印發的《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電力工業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預案。
作。
1.3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電力系統各級電力企業。
2.1電力系統各級電力企業抗震救災機構的組成:
指揮長:本級第一行政負責人、企業法人代表。
副指揮長:本級行政分管電力生產、建設負責人。
成員:本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含消防、保衛、衛生、交通負責人)。
2.2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成立
當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后,部(國家電力公司)的抗震救災機構即宣告成為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并進入震后應急期。
2.3抗震救災指揮部履行指揮及組織協調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及抗震救災工作職責。
2.4各電力企業在接到當地人民政府預報或破壞性地震后應立即向上一級抗震救災機構報告,同時直接報告電力工業部抗震救災機構。
3.1.1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政府及電力部,并在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協調“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
3.2.1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萬~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3.2.2本省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后,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按本預案作出“電力保障”的應急反應,立即與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取得聯系并報電力部,迅速查清人員傷亡、電力設備、設施、供電受損情況,指揮、協調“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
3.2.3 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在本系統內組織人力、物力,在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調動下,對地震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工作。
3.3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3.3.1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萬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下,迅速組織本系統的力量投入“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和“緊急支援”工作;部(國家電力公司)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在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調動下,迅速組織協調全系統的力量投入“電力保障”和“緊急支援”工作。
3.3.3當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后,部(國家電力公司)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立即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并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與本部聯絡。
4.1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預報通知后,地方有關電力企業抗震救災指揮部即進入臨震應急期。
4.2進入臨震應急期“電力保障”等項應急準備工作。
(1)做好抗震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包括電力設備、設施,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一旦遭地震破壞恢復所需的物資、器材準備;對震后可能引發火災及時撲滅制止火災延的各種準備;交通車輛應急使用的準備;搶救的醫療物資準備等。
(2)做好電力調度工作。對可能受地震影響或地震產生的次生災害危及的電源設備、設施,要做好運行方式的調整或變更,特別是對核電站、水電站要按受危害最小和損失最小的原則做好運行方式變更的預案,并經其主管機構或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3)做好重要用戶備用電源的應急等項工作。臨震應急期要派人催促重要用戶(如水源廠(地)、公安、消防、監獄等重要用戶)對備用電源進行檢查,使其處于應急可靠備用狀態;供電部門還要準備必要的移動或應急電源,確保重要用戶應急之用。
(4)人員組織和分工
發供電企業運行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各級調度值班人員要嚴肅調度紀律,進入“臨戰狀態”,下達命令正確,執行命令準確無誤,保證地震期間電力調度無差錯;要組織好搶險隊伍,并做好分工使處于應急狀態。
(5)對地震后可能發生危及電力設備、設施的地質災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縫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接到避震通知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電業職工及家屬的避震疏散工作。
(1)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當地有關電力企業在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立即查清地震造成電力設備、設施的破壞情況,查清供電線路、通信系統受損情況,立即投入抗震救災和自救恢復工作,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2)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本系統力量協助地震區電力企業恢復被破壞的發、輸、變、配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設施功能,電力調度要保障重要用戶及災區用電供應。
(3)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根據需要組織力量奔赴受地震危害的電力建設工程參加搶險、搶救工作,盡可能減少損失。
(4)電力保障工作還包括對震后受次生災害危及的電力設備、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視和檢測,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各級電力系統的醫療隊伍,交通車輛等處于可調用狀態,隨時從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門調動,奔赴地震災害地區參加抗震救災的“緊急支援”工作。
(6)地震區域各級電力企業的保衛部門除加強本企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外,還要協助地震災區公安部門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7)地震地區電力部門應盡快做好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統計與評估工作,逐級上報,并由電力部報國家地震主管部門或由部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條例篇三
1.1為保證地震應急工作可靠、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國辦發〔1997〕54號文印發的《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電力工業的特點和實際,制定本預案。
作。
1.3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電力系統各級電力企業。
2.1電力系統各級電力企業抗震救災機構的組成:
指揮長:本級第一行政負責人、企業法人代表。
副指揮長:本級行政分管電力生產、建設負責人。
成員:本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含消防、保衛、衛生、交通負責人)。
2.2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成立
當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后,部(國家電力公司)的抗震救災機構即宣告成為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并進入震后應急期。
2.3抗震救災指揮部履行指揮及組織協調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及抗震救災工作職責。
2.4各電力企業在接到當地人民政府預報或破壞性地震后應立即向上一級抗震救災機構報告,同時直接報告電力工業部抗震救災機構。
3.1.1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指標低于嚴重破壞性地震)的地震。
政府及電力部,并在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協調“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
3.2.1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人到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萬~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3.2.2本省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后,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按本預案作出“電力保障”的應急反應,立即與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取得聯系并報電力部,迅速查清人員傷亡、電力設備、設施、供電受損情況,指揮、協調“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
3.2.3 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在本系統內組織人力、物力,在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調動下,對地震災區進行“緊急支援”工作。
3.3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3.3.1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造成人員死亡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在100萬人口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下,迅速組織本系統的力量投入“電力保障”的應急工作和“緊急支援”工作;部(國家電力公司)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在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調動下,迅速組織協調全系統的力量投入“電力保障”和“緊急支援”工作。
3.3.3當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后,部(國家電力公司)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立即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地震局為指揮部辦事機構),并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與本部聯絡。
4.1接到地方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預報通知后,地方有關電力企業抗震救災指揮部即進入臨震應急期。
4.2進入臨震應急期“電力保障”等項應急準備工作。
(1)做好抗震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包括電力設備、設施,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一旦遭地震破壞恢復所需的物資、器材準備;對震后可能引發火災及時撲滅制止火災延的各種準備;交通車輛應急使用的準備;搶救的醫療物資準備等。
(2)做好電力調度工作。對可能受地震影響或地震產生的次生災害危及的電源設備、設施,要做好運行方式的調整或變更,特別是對核電站、水電站要按受危害最小和損失最小的原則做好運行方式變更的預案,并經其主管機構或主管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3)做好重要用戶備用電源的應急等項工作。臨震應急期要派人催促重要用戶(如水源廠(地)、公安、消防、監獄等重要用戶)對備用電源進行檢查,使其處于應急可靠備用狀態;供電部門還要準備必要的移動或應急電源,確保重要用戶應急之用。
(4)人員組織和分工
發供電企業運行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各級調度值班人員要嚴肅調度紀律,進入“臨戰狀態”,下達命令正確,執行命令準確無誤,保證地震期間電力調度無差錯;要組織好搶險隊伍,并做好分工使處于應急狀態。
(5)對地震后可能發生危及電力設備、設施的地質災害,如滑坡、塌方,泥石流、地面沉降下陷,裂縫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或加固措施。
(6)接到避震通知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電業職工及家屬的避震疏散工作。
(1)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當地有關電力企業在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立即查清地震造成電力設備、設施的破壞情況,查清供電線路、通信系統受損情況,立即投入抗震救災和自救恢復工作,并迅速向上級報告。
(2)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本系統力量協助地震區電力企業恢復被破壞的發、輸、變、配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設施功能,電力調度要保障重要用戶及災區用電供應。
(3)網局或省電力局(公司)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根據需要組織力量奔赴受地震危害的電力建設工程參加搶險、搶救工作,盡可能減少損失。
(4)電力保障工作還包括對震后受次生災害危及的電力設備、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視和檢測,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各級電力系統的醫療隊伍,交通車輛等處于可調用狀態,隨時從省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門調動,奔赴地震災害地區參加抗震救災的“緊急支援”工作。
(6)地震區域各級電力企業的保衛部門除加強本企業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外,還要協助地震災區公安部門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7)地震地區電力部門應盡快做好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統計與評估工作,逐級上報,并由電力部報國家地震主管部門或由部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國務院臨時抗震救災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