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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一
原告(受害人之夫):aaa,男,漢族,55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子):bbb,男,漢族,28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女):ccc,女,漢族,22歲,住xx市xx區xxx村13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xx,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歲。聯系電話×××××××。
被告(1):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駐xx市復興路xx號院,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秦xx,院長。
被告(2):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醫院,駐xx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南路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長。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因給原告造成醫療損害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元621065.85元(包括醫療費22215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0元、營養費4350.0元、護理費15497.0元、喪葬費24222.0元、死亡賠償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合理費用待鑒定結論確定過錯后另行計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dddd,女,52歲,因為上腹痛一月,于xxx年1月13日就診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xx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以下簡稱“被告(2)”)。入院后第5天(即xxx年1月18日)進行胃鏡檢查,檢查醫生報告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可見斑片狀充血水腫及粘膜新鮮出血,有食糜及藥片存留,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腫,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證據3)。入院后第8天進行胃腸造影檢查,顯示“十二指腸降部下端見壓跡,胃及十二指腸上段見多量鋇劑渚留------”(證據4)。患者在被告(2)處住院37天,一直被診斷為:胃炎、十二指腸炎、腸系膜上動脈壓迫綜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腸梗阻等進行治療無效。因為上述癥狀越來越重,持續胃進行的胃腸減壓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體,患者無耐只好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以下簡稱“被告(1)”)。
就診于被告(1)后,該院醫生直接憑據該片診斷十二指腸腫瘤,并通過胃鏡檢查確診(證據5)。經病理檢查證實患者為十二指腸腺癌(證據6)。
患者于2月18日住進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腸腫瘤性梗阻越來越嚴重,每天嘔吐量高達1300—毫升(證據7),并且出現嚴重的電解質紊亂和營養不良。但經治醫生未給予針對十二指腸腺癌的治療,也未說明不進行針對性治療的理由。
xxx年3月22日,原告無耐之下將患者轉往xx協和醫院治療,該院組織全院多科會診認為,患者已經失去了手術機會,只是進行了姑息性手術。
xxx年4月27日,患者轉往離家較近的石景山醫院治療,xxx年6月6日死亡,死亡診斷除十二指腸腺癌外,還有腸梗阻導致的水電解質、酸堿平衡紊亂,營養不良等原因。
原告認為:
被告(1)在確診患者十二指腸腺癌后,對于患者因為腸梗阻所產生的一系列臨床癥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未給予治療,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該院的醫療不作為行為,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患者在兩被告處住院期間內,所有檢查均顯示患者腫瘤病變未發生淋巴結轉移,未發生腫瘤周圍組織侵犯、未發生遠處轉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腫瘤轉移,而是死于因為腫瘤導致的腸梗阻,而這種機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過現代醫療手段進行解決的。
上述兩被告未盡診斷注意義務,并在明確診斷后未盡腫瘤并發癥治療義務,均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x年11月18日。
附:
2、《證據目錄及證據說明》一式3份;。
3、《各項損失計算方法》一式3份。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二
被上訴人:盤錦市xxx人民醫院,住所地盤錦市xx區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院院長。
上訴人因醫療事故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x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雙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盤錦市x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雙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3、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
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
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三份證據,第一是“賠償協議書”一份,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第二是“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該份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事項是死亡原因鑒定,而不是醫療事故鑒定,即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而且該鑒定結論并不能為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的本院認為中提到的“通過司法鑒定可認定,被告醫院對徐x的治療過程中無不當之處,不存在醫療常規過錯,徐x傷后出現的血栓塞是在醫學上不可預見的并發癥,不能說明被告在醫療行為上有過錯,徐x的死亡與被告的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提供合理依據。第三是“病例、用藥清單”,該份證據本身是經過被上訴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記錄、報告單等材料。依法該份證據本身都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就更不能作為認定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的依據。
總之,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
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訴人如下的違規行為導致。
(一)被上訴人在為徐x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教科書中稱導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傷、大量出血、牽引等情況。本案病人入院診斷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髖臼粉碎性骨折、右髖關節脫位、雙側髂骨翼恥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側坐骨神經損傷,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預防壓瘡、跌倒、燙傷三份告知書中都已強調活動受限,即病人應屬于長期病臥狀態,下肢無法活動,醫生應當預見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學》第六版第745頁倒數第六行記載“骨折常見并發癥包括下肢深度靜脈血栓形成(解釋),而且多見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長時間制動,靜脈血回流緩慢,加之創傷所致血液高凝狀態,易發生血栓形成。”可見,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長時間制動,易形成下肢深度靜脈血栓已經是醫學常識,而不是不能預見的,可被上訴人違反診療常規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2條規定,在手術前并沒有采取任何預防與診查下肢靜脈血栓的醫療措施與告知義務。導致病人發生下肢靜脈血栓栓子脫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電圖顯示1120竇性心動過速、4048非特異性的st-t異常、9140異常心電圖(按照醫學經驗:t波和st波改變應當懷疑類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變類似急性肺心病圖形),根據上述提示應進一步檢查、請相關專科醫師會診而明確心電圖異常原因。因為輕癥的肺栓塞患者可能僅表現為心電圖的非特異性改變,因此不能除外患者術前即存在下肢靜脈血栓、少量栓子脫落造成輕癥的肺栓塞。被上訴人未盡上述診療義務,導致患者嚴重的下肢靜脈血栓形成、栓子脫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訴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報告單的配血者、復檢者、和發血者同為一人(孫頁)。而且取血者處簽名為“看閱”。我們認為該醫院嚴重違反醫療操作規程。輸血過失可能導致血管內溶血、凝血功能障礙導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栓子脫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發癥。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訴人在給病人做的檢驗報告單二聚體為5.85(參考正常值0.00-0.50),可見二聚體超標超過11倍,高度提示靜脈血栓形成,醫生應進一步檢查,明確是否有血栓形成。如術前檢查出靜脈血栓,采取靜脈溶栓,靜脈植入濾網,防止靜脈血栓栓子脫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結果。病人的死亡與被上訴人的醫療過失有直接關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規報告顯示rbc(紅細胞數)明顯過低(標準為3.5-5.5),但是沒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簡單的輸入紅細胞懸液。
6、從病歷中可以發現術前輸紅細胞2400ml、術中輸紅細胞3600ml,共輸血6000ml,依據醫學常識輸血達到人身體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時應當輸全血或紅細胞加血漿或紅細胞加血漿加膠體液。否則,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體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礙,(即因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進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導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導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訴人在輸血的過程中的過失是導致病人病情惡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醫源性因素。
7、從患者的診治經過中了解到,患者發病時就診于盤錦xx醫院,后因該院無相關檢查設備而無法除外患者雙下肢深靜脈血栓,而轉到被上訴人處進一步診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雙下肢深靜脈血栓,該病是一種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靜脈血栓栓子脫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引起重視、未對患者進行相關檢查及相關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死亡。
8、徐x之所以轉到被上訴人的原因就是盤錦xx醫院現有條件對病人進行雙下肢動、靜脈彩超,當初入院時原告已經將將該原因告知劉賀國醫生,可是因疏忽大意至始至終也沒有為徐x做雙下肢動、靜脈彩超檢查。
10、在手術過程中,被上訴人一天給徐xx注射羥乙基淀粉注射液高達1500ml,在病歷和原告提供的證據中都可以證明該事實。該藥說明中的使用量一日250~500ml,可見,被告超劑量3倍用藥,這也是導致徐x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徐x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脫的責任。
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徐x系在交通肇事致骨盆多處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經損傷后,并發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并脫落,引起肺動脈血栓栓塞,導致循環、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可見,徐x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肺動脈血栓栓塞”。“交通肇事致骨盆多處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經損傷”只是“肺動脈血栓栓塞”的誘因。而且徐xx的檢驗報告的二聚體超標達11倍、心電圖等異常等現象,已經明確提示存在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征兆,而且根據于長青與劉xx(主刀)主任的談話錄音可以反映出根據其掌握的醫學知識和經驗在手術前完全可以預見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并應采取治療或預防措施避免徐xx死亡結果的發生。可是,因為被上訴人其疏忽大意及劉xx主任稱“檢查費用高而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查”、在手術前沒有進行必要的檢查,導致徐x“肺動脈血栓栓塞”死亡。
在庭審中被上訴人稱已經告知具有肺動脈血栓栓塞死亡的可能,并以此來推脫責任,這是錯誤的。被告的告知是必要義務,但是手術前做的必要檢查,并從檢查中發現問題是被告的責任。其不能通過告知來推卸其應當盡而沒有盡的責任。例如:甲告訴乙,你出門有可能被車撞死的可能,出門后,乙真的被甲駕駛的剎車失靈的汽車撞死,難道你能說甲已經提前告知,就免除甲的責任嗎?可見,被告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本案屬于醫療事故糾紛,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醫療事故鑒定不能做的原因是是被上訴人的過錯導致,因此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在開庭審理之前,貴院已經委托盤錦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即已經走上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盤錦市醫學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退卷,因此本案屬于醫療事故糾紛,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審理本案。
盤錦醫學會退卷的原因:
1、被上訴人篡改病歷。
上訴人在徐x去世后,第三天在被告檔案室復印的病歷第一頁沒有一個手寫字樣,(加蓋了紅色的盤錦市第二人民醫院病歷復印專用章),可是,在xxxx年10月17日再次復印病歷及庭審中被告提供的病歷,出現了大量的手寫字樣,可見,被告在病歷歸檔后,違規對病歷進行了篡改。
2、被上訴人沒有按照醫學會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完整的病例材料(詳見醫學會的退卷函)。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賠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沒有能夠依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責任是被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的責任。
四、上訴人與交通肇事方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免除被上訴人的醫療事故責任;。
1、上訴人與交通肇事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屬于雙方自愿行為,不能依據該協議免除被告的責任。
上訴人與交通肇事者之間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協議只能在上訴人與交通肇事者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牽涉本協議外的任何人第三人。因此,該協議對被上訴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2、肇事者應當對傷殘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死亡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二者之間不存在沖突,不屬于共同侵權,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徐xx死亡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的醫療事故行為既然導致徐x的死亡,就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死亡賠償金等相應的損失。因為該賠償金采取的是抽象損失標準,具有蓋然性,實際是對本來就不可能用金錢來換算的人的生命勉強地進行金錢評價,受害人獲得的僅僅是一種經濟上的抽象化的補償,應當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為原則。交通肇事和本案的被上訴人的醫療事故導致徐x死亡是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而且在庭審調查中和病例中稱被告稱徐x入院時生命體征正常,不存在任何危險。因此,不同加害人應就其損害程度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即肇事者應當對傷殘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徐x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交通肇事者的賠償和被上訴人的賠償并不矛盾,上訴人是可以一并取得。如被上訴人因交通肇事者的賠償免除了其賠償的義務,將違背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精神和人身損害的完全賠償原則。被上訴人依法賠償,將體現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制裁。
第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屬于醫療事故糾紛,因此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應當適用該規定的第四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三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陳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住址同上,洗上訴人陳小_____之父。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工人醫院(一審被告)。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金立區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___________)金立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下面對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四
原告某某,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原告的父親或母親),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某某(系原告的父親或母親),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家庭住址,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撫養費糾紛。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從判決下達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年月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元。原告母親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原告的母親多次向被告主張支付撫養費,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五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原告:b,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醫院;。
住所: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殘者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xx萬元。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做產前檢查,該所大夫為原告建立了遼寧省孕產婦保健手冊,并做了產前檢查記錄。此后,原告一共在該所做了8次產檢,同時在第二被告處做產前篩查,并于20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醫院順產生下一足月男嬰。男嬰三個月內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綜合癥(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先天喉喘鳴、先天臍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歲的高齡產婦,并向第一被告的醫生如實陳述其孕6產1流產4的孕產史,如實告知此次懷孕前有過一次胎兒心臟發育不良的孕產史。
第一被告的醫生在其保健手冊首頁右上角標識紅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產檢中,第一被告的醫生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應當履行告知,應當建議原告a做產前診斷的情況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處違反醫療規定,不履行職責,沒有告知,沒有建議原告進行產前診斷。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2月13發布,5月1日起施行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衛生部關于印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附件4-遺傳咨詢技術規范、附件5-21三體綜合征和神經缺陷產前篩查技術規范、附件7-胎兒染色體核型分析技術規范之規定,導致原告夫婦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為:醫療費:xx元;護理費:xx元;交通費:xx元;住宿費:xx元;必要的營養費:xx元;殘疾賠償金:xx元;殘疾輔助器具費:xx元;康復費:xx元;殘者護理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精神損害撫慰金:xx元,合計:xx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兩被告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存在明顯過錯,被告的過錯是導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嬰兒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20x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元、被撫養人撫養費_________元、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共計:_________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元、被撫養人撫養費_________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材料份。
起訴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原告: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被告: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40萬元、誤工費3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0元、陪護費2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216000元、殘疾用具費35萬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萬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2萬元,共計人民幣113.4萬元。
2.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1901元。
3.判令被告賠償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告近親屬(2人)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4832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醫療事故鑒定費及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4日21點許因背痛,于20xx年10月14日23點左右就診于神州醫院急診科。到急癥科后方出現雙腳麻木,繼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覺、不能運動。當時診斷:“1、急性脊髓炎,2、脊髓內腫瘤待排?”15日1點20分左右攝胸段ct檢查,報告:“t4—t12節段脊髓內連續低密度陰影”,僅予脫水、對癥處理。15日9時許神內科會診,讀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診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膿腫?”15日12時許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頭報告:“頸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時許又行頸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強掃描,印象:“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將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進一步惡化,經神經外科會診,轉入腦病中心。晚上11時許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確診為:“硬脊膜外血腫”。16日10點30分,患者方進入手術室行椎板切除血腫清除術。術后行康復治療。半年來,患者無一點恢復,仍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癱,斷送了患者即將出國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腫是急診外科疾病。及時手術解除血腫壓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復,如果壓迫時間過久,脊髓因血液循環障礙而發生軟化、萎縮或瘢痕形成,則癱瘓難以恢復。特別強調受壓后6小時之內發生脊髓中心壞死之前進行手術,受壓后24小時為早期,如不放棄早期手術時間,則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質,使患者恢復不癱。然而患者在醫院后逐漸癱瘓的,就診這樣及時,卻被人為的延誤診斷、人為的延誤手術,使患者失去寶貴的站起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過背痛,卻從沒有肢體麻木、無力。在無外傷,僅短時背痛、而無其它全身癥狀和局部癥狀情況下,突發截癱卻一點沒想到硬脊膜外血腫或硬脊膜下血腫的可能,簡直不可思議。在ct中得不到結論時,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對神經系統敏感性強、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饒恕的是ct室的不負責:1、胸椎ct竟沒把胸椎掃完,2、竟沒看到ct中一明顯的血腫影像,3、明顯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連續低密度陰影”,導致診斷方向性的錯誤,4、ct報告、會診意見都提到t4—t12的異常,然而最后的幾個胸椎根本沒掃到,何來的結論。正由于臨床醫師和ct室醫師的不負責,癱后6小時這一手術黃金時間就這樣耽誤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復的機會。
15日晨9時許會診意見:“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膿腫?”應該清楚該兩種病手術時間需針分奪秒,為什么不積極做相應的檢查或行椎管探查術?拖延到中午12時才做mri,此時的mri檢查也錯誤百出:1、申請的胸椎mri,卻主掃頸椎,而胸椎竟只掃到第7胸椎,2、申請的是胸椎mri增強,也交了增強費,卻未作增強掃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軸位。這么多的人為錯誤拖延著診斷時間,也導致下午4時許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已能明確診斷硬脊膜外血腫,卻得出“頸6—胸4段椎管內硬膜外轉為性病變,考慮腫瘤可能性大。”何謂“轉為性病變”?內行人士也無法理解,怎能指導臨床?如果閱片認真些,結合臨床,就能明確此診斷,患者就能盡早手術,關鍵是爭取到不全癱的手術機會,也避免了業內人多不主張的風險性大、并發癥嚴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術。
15日晚23時許血管造影術才確診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腫”這一診斷。此病一診斷出,就意味著一分一秒皆黃金,爭分奪秒是康復,立即手術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醫務人員竟漠然視之,拖延到16日10時以后方把患者送進手術室。受壓35小時的手術意義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勞之舉。
神州醫院是三甲醫院,硬軟件強,有腦外科和脊柱外科,門診病歷上特別提到:腦脊髓動靜脈畸形為醫院專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診治條件,患者卻在醫方一次次不負責中失去寶貴的機會。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醫療損害責任,應當賠償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方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嚴重失職,延誤了原告寶貴的治療時間,從而直接導致了完全不能康復的后果并間接導致原告目前反復并發癥的狀況,原告認為被告應為此承擔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屬做主,討回公道!
此致
xxxxxx區人民法院。
起訴狀應該注意些什么。
行政起訴狀范文和格式。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六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01元,護理費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合計:9****.01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治療經過:
20**年**月**日,原告因語言不清、右側肢體無力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原告患有腦梗死、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等病癥,被告遂將原告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告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其中阿司匹林腸溶片每天0.1克(0.1gqd)。20**年*月**日被告變更醫囑,給原告加服華法林鈉片(進口)每天1.5毫克(1.50mgqd)。
原告于20**年*月**日出院,出院病歷記載的醫囑是:1、合理膳食,監測血壓、血糖。2、繼續口服藥物:阿司匹林0.1gqd,華法林3mgqd(比住院期間的用量增加了一倍),可定10mgqn,倍他樂克1.25mgbid。
原告出院后按照被告醫囑服藥。原告曾于201*年*月*日主動在濟南**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凝血常規檢查,**醫院要求原告攜帶檢查結果到被告處復查(需要說明的是原告是主動復查,被告出院病歷醫囑中并未要求復查)。被告復查后認為,其檢查結果均在目標范圍內(實際檢測值inr為2.19,已超國際標準比值0.94—1.30范圍),遂囑原告繼續服藥。之后原告第二次攜帶20**年*月*日檢驗結果到被告復查(此時檢測值inr已增至2.29),當被告醫生王**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時,卻突然臉色大變,對身邊的實習醫生說:“誰讓服用阿司匹林的,不是告訴你們停用了嗎,怎么沒有通知家屬?”并囑立即停用阿司匹林,但華法林繼續按照原劑量繼續服用。當得知原告身上出現多處淤血時,王醫生卻說沒關系,注意不要碰著就行了,也未讓原告來醫院觀察治療。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繼續服用華法林。20**年**月**日,原告因腦出血到山東**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右側額葉腦出血并破入腦室,病危,急需手術。但因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20余天,為手術禁忌,山東**醫院只好對原告先進行抗華法林治療(脫水、注射維生素k及輸血)。20**年*月*日山東**醫院對原告進行了右額葉血腫及側腦室穿刺引流術。*月*日原告從**醫院出院后,又先后入住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治療。截止到201*年*月底,原告在山東**醫院、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花費的醫療費用為11****.01元。目前原告仍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仍住在濟南**老年護理院進行一級護理。
二、被告在治療過程中的主要過錯。
1、華法林鈉片說明書記載:“未經治療高血壓尤其可能導致顱內出血。”;“當治療老年人需特別注意,必需確定病人依從性及病人是否有能力嚴格執行劑量指示服用。在老年人,華法林鈉肝代謝率及凝血因子合成均有所下降,這容易導致華法林鈉的抗凝效果增加,小心地開始治療,需考慮同時服用的其他藥物以防止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藥品被報告可改變華法林鈉作用增強作用”中第一個就是阿司匹林,說明這兩種藥物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原告是老年人,且患有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根據華法林鈉片說明書,對原告使用該藥,應當禁用或者慎用。
2、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期間,一直服用阿司匹林,在出院的前一周加用華法林,其用量是每天1.5毫克,出院前一天用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即每天3毫克。在此期間,被告一直沒有告知原告服用華法林的禁忌癥以及阿司匹林和華法林一起服用有腦出血的風險,剝奪了原告對治療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原告出院后按被告開出的藥物繼續服用,服藥后兩次化驗結果均已超出指標,但被告第一次告知原告繼續服用,第二次當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和華法林時,僅是要求原告停用阿司匹林,華法林繼續服用,對原告全身多處皮膚淤血的病癥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沒有讓原告住醫院及時觀察治療,導致原告20**年*月**日突發腦出血,而進行急診搶救。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事實充分證明,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期間,從未告知原告華法林和阿司匹林同時服用的后果風險,剝奪了原告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兩次復查結果均超出指標范圍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造成原告目前嚴重的損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被告診療上的過錯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三、雙方協商損害賠償的情況。
原告從被告醫生王**處得知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導致腦出現的事實后,曾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的急診科主任李*于20**年*月**日給原告出具了《**家屬反映問題回復意見》。但該意見中關于:“已告知患者家屬該治療方案有出血風險,需監測血常規,囑其出院后定期復查凝血常規”的意見完全不實。事實是被告既沒有告知治療方案的風險,也沒有醫囑出院復查。原告曾對該意見中不實的'陳述和理由予以反駁。之后雙方進行過協商,于20**年**月*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乙方(原告)認為:乙方突發腦出血與甲方(被告)醫囑用藥有關,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認為,目前尚不能確認甲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因此無法確定賠償數額,建議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最終的協議是:“1、考慮到乙方家庭目前實際情況,甲方暫時為乙方墊付醫療費5萬元;2、乙方收到墊付款后,選擇訴訟渠道解決該糾紛。”據此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濟南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七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要寫全稱),地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_____份;。
2、證據材料一部。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八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要寫全稱),地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_____份;。
2、證據材料一部。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九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祁陽縣人,個體戶,現住冷水灘區四塘路華路公司。
聯系電話:138xxxxxxxx。
被告:永州市人民醫院(老院),地址:零陵區瀟湘西路126號。
法定代表人:肖xx,職務:院長。
訴訟請求。
2、殘疾生活補助費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出來后據實計算;。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2月22日晚上,原告在零陵區南津南路南電花園路段遭遇車禍受傷。隨即原告被送往被告處住院治療。12月23日,在被告處進行了第一次手術,對右小腿脛腓骨進行內固定,以及皮膚創面清理。手術后,傷口愈合一直不理想,但被告未及時做出有效處理。20xx年2月份進行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未成功,傷口不愈合,皮瓣沒有存活,3月份進行了第二次皮瓣移植手術但手術仍沒有取得好的效果。不久,右小腿皮膚嚴重灌膿,我提出到上級醫院治療,但沒有得到永州市衛生局和被告的同意。20xx年5月19日對原告進行再次手術,取出內固定,改用外固定術,并第三次進行皮瓣移植。到20xx年8月原告小腿骨折處愈合情況仍不好,傷口依舊有膿性物質流出。在原告再三強烈要求下,20xx年8月11日,原告轉院到湖南湘雅附二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術后伴竇追形成,且已成為慢性骨髓炎”,在全麻狀態下行“右小腿疤灶清除術+置管灌洗術”,但手術后,情況也沒有根本性好轉。后只好又轉回被告處,被告見原告小腿感染嚴重,且多次皮瓣移植敗,又于20xx年9月份進行了第四次皮瓣移植。20xx年10月,被告又將外固定取出改用石膏固定術,但是,20xx年12月4日x光片顯示骨折處仍無愈合現象。20xx年6月,原告再次到被告醫院進行植骨,但骨折仍無法愈合。至此,被告的治療徹底失敗,原告已落下嚴重殘疾,再也無法站立起來了。經柳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六級傷殘。
由于被告醫療醫療措施不當,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因傷在被告處治療時間達一年半之久,做手術達八次之多,花去醫療費達23萬之巨,卻沒能重新站起來。被告的這一系列不負責任的診療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物質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零陵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唐xx。
20xx年12月22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____市____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____天,花去醫療費_____元。經____市*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____市*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_______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起訴狀副本____份;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一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20__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二
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下午4點多,在北京市天壇醫院遷建工程一標段4#樓地下二層進行消防噴淋管道試水打壓,管道打壓壓力到達10公斤時,經檢查發現溝槽卡箍漏水,當時原告便把架子運到漏水地點,上架子查看卡箍什么部位漏水,便于泄水后維修。當原告上架子上到一半時,卡箍突然斷裂,水柱向外噴射強大水流將原告從架子上打到地上,水流的遍地。當時公司領導及工友及時把原告送往北京豐臺醫院就醫檢查,經診斷為右手腕、右腿兩處骨折。后轉山東肥城市骨科醫院治療,目前已經做完第一次手術,待三年后取體內鋼板二次手術。
3月14日,在事發工地施工人員、被告1、材料廠家人員,被告2、材料銷售商等到現場進行勘驗,對管斷裂件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經分析認為,管件卡箍斷裂有明顯的夾層斷紋,卡箍件材料太薄有明顯的質量隱患,是造成在水壓試驗發生斷裂的主要原因。現工地已經將不合格卡箍拆除后退回900套。原告認為:因產品質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事故的發生當屬被告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審理公正裁決。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
規章制度。
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經請示上級醫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
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
協議書。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四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的房產交還原告。
2、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年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元。
4、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五
一、為了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縣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二、醫院應經常加強職工醫療安全教育,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醫療安全管理機構。
三、醫院應對發生的醫療事故糾紛進行全面調查,妥善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按規定書面報告縣衛生局。
四、醫務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增強醫療風險防范意識。
五、醫務人員應努力學習專業理論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理論水平和醫療服務能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糾紛的發生。
六、凡做出處理的醫療事故糾紛(包括司法處理、行政處理和協商處理)必須查明事故糾紛原因、事故糾紛性質、事故糾紛責任,并進行責任追究。
七、責任追究分為責任事故糾紛追究和技術事故糾紛追究。
八、責任事故糾紛是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不遵守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等原因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應從嚴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含二級)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追究院長、業務院長、科主任、護士長和責任醫師、責任護士的責任,取消單位年終評獎評先資格,院長、業務院長、科主任、護士長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評定為較差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給予降職、降級、降薪、停止執業處理,兩年內不得晉升技術職稱。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醫療事故糾紛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追究業務院長、科主任、護士長和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的責任,取消科室年終評獎評先資格,業務院長、科主任、護士長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護士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職、降級、降薪處理,一年內不得晉升技術職稱。
九、技術事故糾紛是指由于設備條件和技術水平所限造成的醫療事故糾紛,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后果從輕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含二級)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追究業務院長、科主任、護士長、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的責任,科主任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職、降級、降薪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醫療事故糾紛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追究科主任、護士長和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的責任,責任醫師或責任護士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級、降薪處理。
十、縣衛生局對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單位要予以經濟處罰,并通報批評。因責任問題引起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1的罰款,二級以下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0.5罰款。因技術問題引起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萬元的罰款,二級以下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5000元罰款。
十一、醫療單位對醫療安全重視程度不夠,機構、制度不健全,導致醫療事故糾紛頻繁發生的,追究院長、業務院長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組織紀律處分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醫療責任糾紛上訴狀(精選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便于有關責任人員吸取教訓,保障病人及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沿溪鄉衛生院。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醫療糾紛的處理與委托。
第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愿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第五條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第六條較為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縣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后,委托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縣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第八條醫療機構和縣衛生局承擔醫療糾紛評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本單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評析,并把評析報告上交縣衛生局醫政科。
二、縣衛生局醫政科負責匯總各單位的評析報告,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剖析、復評,并把評析報告提交局有關領導審批。
一、組織建設。
1、建立由醫院領導、醫教、護理等有關科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的醫療糾紛評析小組。
2、由局領導、醫政科、相關專業專家參加評析,必要時邀請上級相關專業專家參加。
二、對需進行評析的醫療糾紛的識別。
1、醫療單位評析小組評析對象。
(1)凡發生補償的所有醫療糾紛(包括醫藥費減免);(2)雖無補償,但已嚴重影響本單位聲譽的醫療糾紛。
2、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對象:
(4)當事人對本單位評析結果不滿,要求復評的醫療糾紛。
(2)糾紛發生后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醫院應作出的經濟補償或賠償;(3)糾紛發生后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由醫院承擔(或免除)的醫療費用。
1、病人或家屬的投訴;
2、當事單位或當事人的報告;
3、市衛生局或醫院在醫務工作檢查中發現的。
1、在糾紛處理終結后15日內組織醫療糾紛評析小組進行認真的評析,20日內將評析報告遞報縣衛生局醫政科。
2、縣衛生局醫政科對各醫療衛生單位所上報的醫療糾紛整理后,定期組織評析委員會進行評析。
3、評析內容:
第十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書面評析意見。
第十一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當事人應承但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鑒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四、因醫院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并導致嚴重后果,經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認為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第十五條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分段計算比例如下:
a段、0—1萬元(包括1萬元):25%。
b段、1—2萬元(包括2萬元):20%c段、2—5萬元(包括5萬元):15%。
d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10%e段、10萬元以上:5%。
d段、10萬元以上:15%。
第十七條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一級事故:主要責任人停聘一年,期間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進修結束后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三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a段、0—2萬元(包括2萬元):35%。
d段、10萬元以上:17%第十九條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費用的30%。
第二十條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辭退,個人檔案轉入人才市場。第二十一條停聘、待聘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衛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管理者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大于5萬元(指單起,下同)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第二十三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包括10萬元)以上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醫院分管院長扣除一年崗位津貼,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元)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應辭職,由于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應辭職,醫院院長、分管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
第二十五條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10%。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6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并經評析或鑒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院長、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效益工資20%,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視情節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第七章醫療糾紛、事故的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各醫療機構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包括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評析,經查實每發現一起扣考核總分20分。
第二十七條衛生局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登記備案,并納入個人檔案。內容包括:
二、當事人員的書面陳訴和認識;
四、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報告;
五、醫院的處理意見;
六、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七、院科醫療糾紛的評析結論。
八、衛生局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的評析結論。
九、衛生局對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處理意見。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醫療糾紛小組或評析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評析結果供衛生行政部門參考,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市衛生局。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沿溪鄉衛生院。
201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