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它規定了組織內外部的權責和行為的準則,以確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統一。要做好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可以參考以下范例,從其他組織的經驗中吸取教訓。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一
消防泵房是全公司消防系統的'心臟,為保障公司生產、辦公、生活等的正常用水,制訂如下規章制度:。
(一)泵房設備由保安隊長負責使用和保養,未經保安隊長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啟動或。
(二)使用和操作必須按章進行,應先室外進出管連通閥,并確定設備完好才能開啟電源按鈕,如發現水壓控制表失靈,應立即停機,嚴禁違章操作,嚴禁開空泵。
(三)對泵房內的設備要定期巡視,對事故苗頭及時上報。
對泵房的附屬設備,即貯水池注意流量,謹防閘閥失靈溢水造成浪費;。
對深井泵要每周啟動一次,檢查性能,以防失靈,維修工具妥善保管,未經允許不得隨便借出。
(四)管道工離開泵房要及時門窗,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五)應保持泵房清潔衛生,及時抽盡積水,嚴禁在機房內大小便,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批評、罰款。
(六)半地下貯水箱頂層除管道工及檢修人員,未經許可嚴禁攀爬玩耍,嚴禁向池內投擲雜物,管道工負責箱蓋上鎖及水源清潔的監護。
管道工應定期察看水質,有情況及時上報,水池每年夏季清掃一次,冬天要進行管網保暖工作。
(七)泵房及附屬設備周圍要保持整潔,及時清除雜草、蟲類等。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二
一、水泵房設備等由設施部專人負責監控、清潔及日常運行巡視。定期檢查、保養、維護、清潔、并認真做好記錄。解決不了的問題,要書面上報主管部門。
二、水泵房內機電設備、儀器由設備部人員負責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水泵房,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各種開關、按鈕。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類控制開關、按鈕、閥門應有明顯操作標志,標志簡單易懂,正確無誤。
四、水泵、儀表、閥門控制開關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工程設備部進行維修、更換,確保控制性能良好。
五、生活水泵、消防水泵、穩壓水泵在正常情況下,選擇開關位置為自動檔,所有操作標志均應簡單明確。
五、定期維護保養供水設施,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管理處匯報,并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六、運行值班人員要定期對生活水泵房進行巡視檢查并作好巡視記錄。
七、水泵房衛生每周打掃一次衛生,生活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水泵每周清潔一次。
八、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三
一、消防水泵房應當落實專人管理、檢查、保養和維護,保持室內清潔。
二、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每月啟動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位、消防水池等儲水充足,水泵能正常運行。
三、保持系統出水管網及管道閥門常開,水泵類別、水流方向、閥門開啟狀態、配電柜開關狀態等標識清晰,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狀態。
四、禁止無關進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內設備,嚴禁擅自關停設備和閥門。
五、設備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工作。
六、建立故障和故障清除登記檔案。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故障維修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時,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超過24小時時,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該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全。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四
規范消防泵房管理工作,確保各類系統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1、消防泵房、地下消防水池、控制系統、消防水系統、設備等,由工程部負責維護和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作好日常運行的巡查、點檢、抄表及狀態監控,并做記錄。
2、消防泵房內機電設備由工程部專業電工人員負責維護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消防水泵房。
3、消防泵在正常運轉下,選擇開關應放在自動位置,所有操作標志簡單明確。
4、消防水泵每周至少輪換使用一次,接觸器主開關每月檢查一次。
5、消防泵每月進行一次"自動、手動"切換操作檢查。每季度對電動機進行一次絕緣搖測。
6、消防泵房每周打掃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檢查、清潔一次,并進行潤滑、緊固、調整。
7、嚴禁非火災情況使用消防用水。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五
6因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生故障,建立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檔案。
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時,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應當報當地公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小時的,24停用時間超過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六
一、嚴格遵守提前10分鐘簽到制度,上崗后應始終保持精力充沛,且不因個人情緒影響工作。
二、消防監控中心屬大樓重地,未經同意不允許外部門人員進入。
三、堅守崗位,認真監控,及時報警,保證大樓和客人的安全。嚴禁脫崗和玩忽職守;嚴禁在工作崗會客、睡覺。
四、做好監控、報儀器清潔保養工作,當監控室儀器、電視監控設備、消防、安全報警設施如出現故障,應立即報告工程部或維保單位進行檢修,并做好詳細記錄。
五、熟悉安保監控、消防報警等設備的技術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各部門消防。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七
1、消防泵房、地下水池、屋面水箱、消防水系統、設備等,由維修部負責使用管理,并制定專人負責,作好日常運行的巡查、并做記錄。
2、消防泵房內機電設備由維修部值班人員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水泵房。
3、消防泵、穩壓泵、污水泵在正常運轉下,選擇開關應放在自動位置,所有操作標志簡單明確。
4、消防水泵每周輪換使用一次,接觸器開關每月檢查一次。
5、消防泵每月進行一次“自動、手動”切換操作檢查。無條件啟動的消防水泵(有過壓危險或開噴系統),須對其進行盤車,每季度對電動機進行一次絕緣遙測。
6、消防泵每周打掃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檢查、清潔一次,并進行潤滑、緊固、調整。
7、嚴禁非火災情況使用市政消防水。消防演習用水須向水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八
六、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程序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1、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熟練掌握大樓消防設施操作規程和使用方法,懂得火警應急處理程序。
2、消防控制中心為安全重地,所有值班人員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中途不離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凡工作失職者釀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3、值班人員應保持高度警惕性,嚴密監視控制器的.運行情況,發現報警及時查處,若屬火警,則按火警應急處理程序操作,若屬誤報或故障,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維修處理,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4、認真做好消防中心的環境衛生,控制好室內的溫度和消防控制臺的清潔,做到無灰塵,無雜物。
5、嚴格做好交接-班制度,保持控制中心不脫人,認真填寫交接-班和值班記錄。
6、定時定期對大樓消防設施進行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認真做好檢測記錄,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保持正常運行。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九
水泵房是向小區住戶提供生活用水和消防儲備用水的重要場所,直接關系到小區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確保水泵房內設備運轉正常,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水泵房,若需要進入,須經運行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
2、水泵房內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水泵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并應放置在方便、顯眼處,水泵房內嚴禁吸煙。
4、泵房衛生每天打掃一次,泵及管道每半月清潔一次,做到地面、機器無灰塵、無積水、墻面清潔干凈,室內照明、門窗正常完好。
5、水泵房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水泵房管理員保管,水泵房管理員不得私自配鑰匙。
1、水泵房及水箱、消防系統全部機電設備必須由專人持證上崗負責監控,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清潔工作,定時進行巡回檢查,了解設備運轉情況,認真做好工作記錄。
2、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油漬、無銹蝕、無污物,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3、消防泵、生活泵、恒壓泵、污水泵的選擇開關位置、操作標志都應標實明確。
4、操作人員在3米以上檢修設備(包括開關、閥門等),必須戴好安全帽,扶梯要有防滑措施,要有人扶梯。
1、生活水泵24小時自動輪換運行,定期檢查泵的運行情況,填寫《水泵巡視記錄表》。于每月的3日前將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后交資料員存檔。
2、泵房內機電設備每日由專人巡視、操作、記錄,其他無證人員不得操作,更不得進入泵房。
3、消防泵每月試運轉一次,以保證正常運轉,每半年進行一次“自動、手動”操作檢查,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4、消防水泵應保證隨時投入使用,所有長期停用的水泵必須每月進行一次預防性運轉。
5、水泵每次啟動或停泵后,都應仔細觀察有關儀表、指示燈及水泵運行是否正常,發現情況及時報告。
6、熟悉各控制按鈕、儀表功能、小心操作、不得有誤。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
6.建立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檔案。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時,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操作規程。
1.消防水泵房值班人員使用消防水泵應按規定要求及時通知運行消防中心值班人員。
2.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水泵確定為自動啟動和手動停止的運行方式。
3.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的自動(壓力開關控制)啟動過程:在消防泵房的配電消防水泵控制柜,把電源開關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當消防水管網的壓力低于0.75mpa時,消防泵房的消防泵會自動啟動供水;低于0.55mpa時,消防泵房的另一臺消防水泵啟動供水,這時兩臺消防泵同時工作。
4.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的'“停止”操作步驟: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主控盤的“自動/手動”選擇開關上選擇手動后,按下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的“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工作,或在在現場電動消防泵控制盤上按下“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工作。
5.水泵房消防水泵手動控制操作步驟:在消防中心的消防主控盤的“自動/手動”選擇開關上選擇“手動”;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把電源開關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在消防中心的消防主控盤按下消防電動消防泵“啟動”按鈕,啟動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在消防中心的消防主控盤按下消防消防水泵“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6.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就地操作步驟: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把電源開關操作手柄打在“on”的位置;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啟動”按鈕,啟動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在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控制箱上按下“停止”按鈕,停止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消防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
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評審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見后,指定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結論,對認證結果負責。不得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
第八條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確保檢查、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并對檢查、檢測結論負責。
第九條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消防產品實驗室資格或者從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活動的認證機構資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公布。
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監督。
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工作程序和規范。
第十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提出書面委托,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二)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三)文件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和工廠檢查。
(四)經鑒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內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并將消防產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消防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技術鑒定時限。
第十一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鑒定工作,對技術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消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6個月內,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
第十三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對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者應當重新委托消防產品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相關消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施行的,生產者應當保證生產的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前款規定的消防產品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在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實行技術鑒定。
第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對其鑒定合格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鑒定合格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鑒定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鑒定證書,并予公布。
第十六條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公安部消防局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持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志、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十八條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應當注明產品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需要選用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時,應當選用經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的約定和消防產品有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等內容;現場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裝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施工規范和相關要求,保證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的質量及其安裝質量實施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規定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監督抽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四)消防產品的關鍵性能是否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實施現場檢查判定。對現場檢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在3日內將判定結論送達被檢查人。被檢查人對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結論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樣品送符合法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3日內,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檢查人。
檢驗抽取的樣品由被檢查人無償供給,其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檢驗費用在規定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樣送檢的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檢申請,應當當場出具受理憑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用樣品送檢,自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3日內,將復檢結果告知申請人。
復檢申請以一次為限。復檢合格的,費用列入監督抽查經費;不合格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按職責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書面通報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和本規定中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程序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投訴的消防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在3日內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使用依法應當獲得市場準入資格而未獲得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等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復查申請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進行復查。復查應當填寫記錄。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重大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開展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安裝、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第三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處罰。
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罰。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場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場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產品監督執法,應當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堅持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產品的招投標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二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三
規范消防泵房的'日常管理,確保泵房設備正常運行。
4.1消防泵房鑰匙由工程部負責管理,交接班時做好鑰匙交接。
4.2消防泵房內各設備開關、閥門、管線、單體設備標識清晰,管道顏色標識為紅色,水流流向標識正確,處于維修過程中的相關設備應懸掛警示標識。設備管線閥門密封良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4.3消防泵房內至少應配備2具2公斤手提式abc火器和一只應急照明燈。滅火器壓力正常,應急照明燈能保證隨時啟用。
4.4控制柜等重要設備上端如有排污管線,應在該設備上方設置喇叭口、擋板等防水設施。
4.5室內定期投放鼠藥、放置粘鼠板,有效控制鼠害。
4.6工程技工應熟悉消防泵房設備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設備運行狀態。非工程部人員,任何人不得觸碰、操作室內任何設備。
4.8每周檢查消防泵、噴淋泵以及供水管線,保證各類消防水泵能在任意時間隨時啟動;各閥門處于常開或常閉狀態,標識清晰準確。止回閥、管線、泵體無泄漏。
4.9消防泵房地面及設備外表保持清潔無灰塵;室內物品排放整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與管理無關的物品。
4.10消防泵房內嚴禁動火,如因工作需要,須經物業服務中心經理批準,并做好消防措施。
物業消防泵房管理制度(通用14篇)篇十四
1、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教育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