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社會秩序和安全穩定的基石,對于社會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了解和遵守規章制度是每個成員的責任和義務,以下是一些范例供大家參考。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一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二、適用范圍物業部全體員工。
三、職責。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四、維修流程。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維修時間安排。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六、維修工作要求。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八、處罰規定。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二
為加強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使設備常處于良好狀態,保證設備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別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專機專責制度或包機制度,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二、所有設備都要有維護保養規程,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人員要達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實行操作合格證制度,無證者不準上崗操作。
三、認真執行設備潤滑制度,堅持五定(定質、定量、定時、定點、定期對潤滑部位清洗換油)和三級過濾(向固定油桶經過濾、由油桶向油壺裝油經過過濾,由油壺加入到加油點經過過濾),保證油質、工具清潔好用,潤滑效果良好。
四、操作工人對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儀表盤、支架、地面等應保持整潔、油漆、保溫完整,加強靜密封點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搞好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停用、閑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加強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的管理,對于傳動設備要定期進行盤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六、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嚴格按操作程序與規定步驟進行設備的啟動與停車,做到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復檢查,停車后妥善處理。
2.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執行五字操作法(聽、摸、查、看、聞),定時定點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
3.認真填寫運行記錄,發現設備缺陷能處理的應主動進行消除,臟、松、缺、亂、漏等舉手之勞可以解決的問題,應隨時在檢查中進行解決。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實行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務、交指標、交原料、交操作指標、交質量、交問題、交經驗、交工具、交安全衛生、交記錄;五不接即:設備潤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況交待不清不接、記錄不全不接、衛生不好不接。交接雙方要在現場逐項交接,在操作日記上正式簽字。
七、生產操作人員發現設備有不正常情況,要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發現特殊響聲、振動、漏氣、火花等緊急情況,應采取果斷措施立即停車,并上報和通知值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原因不得盲目開車。已處理和未處理的缺陷記錄運行記錄本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八、廠房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處管道及支架,應有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整,定期檢測。采取防潮、防汛、防凍、防塵、防腐蝕措施。設備管道的儀表和安全裝置要齊全好用,定期進行檢查和調整。
九、維修工人(機、電)對包機的設備負有維修好的責任,對包機的設備需定時上崗檢查,主動向操作工人們解決設備運行情況,發現易處理的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解決的缺陷要詳細記錄,結合中小修或停車機會處理。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年版)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機動車維修企業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切實履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不得非法排放、倒賣、處置危險廢物。
(一)完善相關環保手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規定,依法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切實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專兼職人員組成的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明確主管部門及責任,指派專人負責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員發生變動調整時,要及時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交接與監管工作,確保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轉移、出入庫情況以及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信息,并按月匯總填寫危險廢物臺賬企業內部報表。管理臺賬保存五年以上。同時,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及時注冊并應用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實時記錄電子臺賬,確保管理臺賬與電子臺賬數據相符。
(四)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設施。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并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志,配備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五)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處置行為。按照2020年底前“危險廢物不出市,一般固體廢物不出縣”原則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轉移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移。切實強化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控,落實轉運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嚴控長距離運輸,防止二次污染。危險廢物不得非法自行處置、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名單可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查詢)。
(六)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企業按規定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利用等有關資料(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同步申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詳見生態環境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并調整危險廢物管理年度計劃。
(七)強化環境污染防治和應急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等。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機動車維修行業開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業數量、分布以及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進行抽查考核評分,考核結果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排放、傾倒、倒賣、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把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置、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危險廢物、不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要加大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環境監管力度,規范其經營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是機動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嚴格加強維修企業備案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將廢鉛酸蓄電池、廢礦物油(廢機油)、染料、涂料廢物(如廢油漆、廢漆渣等)、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濾芯、廢機油壺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管理作為雙隨機檢查的重要內容,指導和督促維修企業規范危險廢物的管理;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培訓;將危險廢物管理情況納入機動車維修企業年度考核內容,按照《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嚴格考核,對危險廢物管理不到位的維修企業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級;對環境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涉及危險廢物環境犯罪案件的,及時移送環境執法和公安等部門,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于未經備案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已備案但超范圍經營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
各級交通運輸、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和企業充分認識危險廢物的危險性、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業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安全處置;實施固體廢物違法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對固體廢物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以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聯合對轄區內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檢查,及時糾正機動車維修企業違規、違法行為,促進機動車維修企業全面落實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推動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環境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實施,原金華市環境保護局金華市交通局《關于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環發〔20-〕40號)自實施日起自動廢止。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1、廠區內不準吸煙,發現吸煙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煙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8、公司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為。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少年兒童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負責。
處罰: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50元/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名處理,并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五
廣泛的報道。根據上級的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都要向上級提出報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2019年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行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需要鑒別認定的固體廢物主要有: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劑。
1、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x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并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危廢暫存間設置:企業需在廠區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規定專門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放倉庫,貯存場所必須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地面必須要高于廠房的基準地面,確保雨水無法進入。
2、危險廢物常規管理:所有危險危廢必須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堆放處,完善環保標志標識牌,所有危險廢物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3、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臺帳管理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征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時間、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在危險廢物轉運的時候必須報請當地環保局批準及填寫危險廢物轉運單。
1、重點對汽修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安全管理情況;應急救援工作準備等情況進行了檢查。
2、對操作間、危廢暫存間、易燃易爆品儲存間等安全生產關鍵點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嚴禁企業將拆下來的汽車廢舊電瓶、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8塊上墻制度示范文本)3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落實全市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嚴禁違法銷售、傾倒、收集或處置。
二、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單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建立產生、貯存、轉移臺帳,規范設立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三、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和經濟合作、市場監督等部門將加大綜合懲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及利用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消除環境隱患,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機動車維修業戶要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和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健全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構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廢棄物污染防治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指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各類廢礦物油(包括車輛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等廢潤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煉制生產的溶劑油),廢鉛酸蓄電池、廢電路板、廢尾氣凈化催化劑、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廢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吸附漆霧的廢活性炭、廢過濾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廢棄抹布和勞保用品)等。
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手冊》制定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明確本單位危險廢物底數,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辦人、貯存、轉移等情況。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及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必須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二是貯存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三是貯存場所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危險廢物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具體可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名稱、特性、形態、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牌照、接受單位等詳細信息,并于轉移完成后及時將轉移聯單紙質件報環保部門備案,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
(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業戶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于每年年初開展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定期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六)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業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
(一)提高思想認識。環保工作是當前的重點工作,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務必高度重視、緊急行動,全面落實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做到整潔、規范、有序,達到環保要求。
(二)完善軟件資料。各種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預案等必須完備,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類臺賬、登記簿填寫要規范、準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材料的采購臺賬、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臺賬和轉移的臺賬要相吻合。
(三)規范硬件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要嚴格按國家《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標準,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購環保設備,建設廢棄暫存間等設施,廢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明確責任人,做到進出有臺賬,使用有記錄,符合環保要求。各維修業戶要推廣使用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四)加強督促指導。局各相關股室要及時與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開展聯合督查,對維修業戶危險廢物管理的軟硬件建設進行督導;對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汽車維修業戶要責令盡快完善;對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的要嚴厲查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經營資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危險廢物包括:。
2、廢鉛蓄電池和廢電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氣囊;
4、廢尾氣凈化催化劑;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7、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如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吸附漆霧產生的廢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單獨收集的廢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等。
(一)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具體包括:
7、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和重點機動車維修企業(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和危險廢物管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從事收集、利用和處置機動車拆解和維修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開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特別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收集和轉移記錄臺賬。嚴格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點建設和管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西豐縣環保局將于2021年3月末開始對全縣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不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管理,嚴控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地方標準《機動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維修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分類表見附件)。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
第五條維修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必要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維修企業應采取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因收集、貯存、處置不當,而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維修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管理計劃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流向、貯存、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維修企業在提交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時,應提交有效的危險廢物處置協議、電子聯單復印件。
第十一條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傳,督促轄區維修企業積極參加環保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與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進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維修企業要強化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本單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四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主要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以及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貯存、處置、利用等情況。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條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立危險廢物貯存區域、設施。
(二)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貯存區域(房間)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
(四)危險廢物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集、利用、處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處置或利用。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維修企業轉移危險廢物時,需按有關規定登陸天津市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七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2019年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行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需要鑒別認定的固體廢物主要有: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劑。
1、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x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并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危廢暫存間設置:企業需在廠區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規定專門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放倉庫,貯存場所必須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地面必須要高于廠房的基準地面,確保雨水無法進入。
2、危險廢物常規管理:所有危險危廢必須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堆放處,完善環保標志標識牌,所有危險廢物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3、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臺帳管理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征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時間、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在危險廢物轉運的時候必須報請當地環保局批準及填寫危險廢物轉運單。
1、重點對汽修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安全管理情況;應急救援工作準備等情況進行了檢查。
2、對操作間、危廢暫存間、易燃易爆品儲存間等安全生產關鍵點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嚴禁企業將拆下來的汽車廢舊電瓶、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8塊上墻制度示范文本)3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落實全市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嚴禁違法銷售、傾倒、收集或處置。
二、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單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建立產生、貯存、轉移臺帳,規范設立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三、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和經濟合作、市場監督等部門將加大綜合懲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八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九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危險廢物包括:。
2、廢鉛蓄電池和廢電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氣囊;
4、廢尾氣凈化催化劑;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7、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如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吸附漆霧產生的廢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單獨收集的廢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等。
(一)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具體包括:
7、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和重點機動車維修企業(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和危險廢物管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從事收集、利用和處置機動車拆解和維修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開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特別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收集和轉移記錄臺賬。嚴格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點建設和管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西豐縣環保局將于2021年3月末開始對全縣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不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物業部全體員工。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現行有關法規,結合中南花園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此制度.
主要是應付xxxx花園共用設施設備的非預見性故障以及使用時間過長所發生的設施設備損壞所用的巨額費用的支出。
共用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所有,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保證共用基金的使用正當。中南花園的基金款必須在銀行設立專戶帳號存款,??顚S?,嚴禁任何人以及任何單位私自挪用。
1、基金的使用必須由物業公司提出使用方案,報由業主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方案認為可行屬實,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進行討論決定是否使用,討論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向房管所遞交使用方案,接受房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2、當發生設備損壞,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情況比較緊急時,業主委員會可代替全體業主行使權利,可免除舉辦業主大會議事,但事后要在業主大會中將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報告,接受業主監督。
3、共用維修基金只用于區內設施設備的改造及更換,不得挪用他用。
4、維修基金的使用范疇;日常的維修保養不屬維修基金使用范疇,此費用如物業公司負責。
5、維修基金適用于區內的大中修及改造更新的使用,中修;既是一次性設備設施的維修費超過5000元。大修;既是一次性設備設施的.維修費用超過10000元。更新改造;即是一次性的更新改造費用超過5000元的設施設備改造。
6、電梯的維修基金使用與小區的維修基金獨立使用,當電梯發生故障,需要大中修、改造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本座樓的所有業主按產權面積承擔,可用業主購房時所繳的維修基金,不夠時按一定比例籌款。
1、當儲備的維修基金不夠維修改造時,可按20元/平方米,由業主委員會向廣大業主籌集。
2、當電梯房業主的維修改造電梯時,基金不夠使用時,可由業主委員會向本座電梯業主按實際所需款與住房面積的比例收取。
某花園業主委員會。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二
1、使用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每日使用前進行檢查,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每月由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
3、定期檢查:每年由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專責人和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共同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要立即組織修復。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邀請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承擔對其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
需全面試驗的起重機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械,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4)當起重機械的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時。
1、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專責司機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維修保養單位報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員傷亡的,專責司機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現場調查、處理完畢后,專責司機應會同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及時檢查、維修和處理。
3、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聘請專業人員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進行。
4、扣發起重機械第一責任人、安全責任及專責人安全獎。
為了保證一旦發生起重相關事故,能夠迅速、有效的開展電氣生產現場處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生產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確保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訂現場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應急方案。
1、初期處置:有關領導接到起重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進入工作狀態,通知有關部門人員到場成立救援組,指導現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各相關部門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控制事態發展和進行處理,按各自職責立即開展工作,把現場情況及時向領導報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時,以“救人第一”為原則,全力搶救生命。救援組及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保證救援各環節工作落實到位。
3、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及時弄清電力設備受損情況,采取技術措施,隔離事故設備。對受影響而停運的生產工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生產工作。
4、全力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a)組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計劃,報有關領導審批后,組織現場人員實施。同時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落實救援工作的安全技術、組織實施。
b)所屬各部門和有關生產班組要全力支持救援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計劃,各施其職,及時落實救援所需物資、器材、設備、資金等。
c)救援工作結束后,由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組織人員驗收,救援組制訂《起動方案》,報領導批準后,撤離現場。
1、設立起重機械第一責任人及安全責任人。
2、經起重機械作人員全面檢查(檢查保養起重機械時必須停止作業),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起重機械如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應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嚴禁帶故障作業。
3、起重機械工作時,重物上不準站人,以免發生危險。
4、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
5、非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不準進入起重機械操作室內。
6、起重機械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7、對違章指揮,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8、堅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動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并掌握起重機械的性能、結構、操作方法及保養規則。
2、負責組織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及安全學習。
3、負責配合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對起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
4、督促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定》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規程。
5、辦理起重機械的年審工作及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關證件的年審換證工作。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其要求:
1、指揮人員應根據標準信號要求,與起重機司機進行聯系。
2、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3、指揮人員應站在能使司機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和障礙物。
4、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5、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6、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起吊前,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人負責指揮。
7、同時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吊運。
8、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mm~200mm穩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9、指揮人員應佩帶鮮明標志,如標有“指揮”字樣的臂章、特殊顏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揮人員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別。
1、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開車。
2、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標準規定的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的各種指揮信號,并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
3、當指揮人員所發信號違反標準的規定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4、司機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負載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5、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三
在生產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的組織領導下,全面搞好礦井巷道維修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負責修復方案的制定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巷修單位按標準與要求搞好井巷工程的施工。
在分管副總工程師的具體領導下,生產技術科、調度室等部門必須準確及時了解井下巷道變形情況,對需要維修的巷道及時安排維修計劃,消除安全隱患。
巷道維修工作要嚴格執行一工程一措施,嚴禁無措施施工。要強化對巷道維修作業規程以及補充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程序的管理,巷道維修作業規程應納入采掘作業規程管理程序。
對于時間緊、工程量小的零星巷道維修工程,需編制臨時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進行傳達貫徹,隊組跟班領導當班必須跟班作業,確保施工安全。
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要調整好采掘關系,防止因接續緊張等原因惡化巷道維修作業環境。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動壓進入穩定階段之前,避免任何巷道維修施工隊伍進入動壓峰值影響區進行巷道修復工作。
巷道維修工作面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巷道維修替棚要堅持先支后回、由外向里的原則逐架進行,采用機械回棚或人工回棚必須分別制定施工措施,除加強頂板管理外,必須有切實有效的防倒棚措施。
巷道維修工作面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執行文明施工,巷道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巷道經修復后,其有效斷面在行車安全間隙、管線吊掛、通風斷面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施工單位要強化對巷道維修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嚴格貫徹執行現場工人自主保安的“六項權利”,不斷提高職工的自主保安意識和能力。當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技術條件時,工人有權拒絕進入施工現場,干部違章指揮時,工人有權拒絕作業。
由于巷道施工作業地點分散,因此要求隊組跟班領導在當班必須對巷修施工地點至少巡視一次,安監員要對主要巷修施工地點加強安全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四
根據學校規模和學校長遠規劃,從實際出發,著眼發展,編制校園規劃。學?;☉鶕@規劃有計劃進行實施。
1、學校成立基建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產生。
2、大型拆、擴建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均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論證。經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報行政會議批準確定后,由總務處負責實施。
大型工程均應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型工程由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投標竟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準備,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大型基建項目工程實行監理制,在施工招標前確定監理單位,委托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小型工程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對工程實行監理,以確保工程質量。
對于招標工程的暫定價,一律由學校采購小組實行市場詢價采購。對于工程確需變更的部分,須經過學?;I導小組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和暫定價的.聯系單資料包含:
(1)會議記錄,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教師代表簽字認定,
(4)監理人員的簽字認定。
興建、擴建項目施工,根據工程量大小,基建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做為校方施工代表,按設計要求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并填表寫好施工日志。隱蔽工程要有多人驗收簽字,定期召開工程例會,確保順利施工。
基建項目竣工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規劃、質監、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基建、擴建項目的財務工作,由總務處嚴格根據合同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決算,由分管校長向基建領導小組匯報,必要時要進行工程審計。
竣工驗收后將全部基建資料進行整理,建檔并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學校校舍維修由總務處負責??倓仗幰洺z查校舍使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提出維修項目和用工用料計劃,經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后實施。
校產維修采用承包方式時要認真審核工程預算,集體研究確定,防止偏差。嚴把工程質量關、驗收關。臨時請小工要確定工作內容,派人檢查工作情況,記清工日,定期核對、結算。
負責基建維修的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五
(二)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維修工作,確保維修工作有效開展,創造安全、舒適的生活、休息環境,特作如下規定:。
1.學生宿舍的維修管理工作由公寓中心各樓樓長具體負責;。
6.維修材料的領用須經中心領導同意,在填寫由維修班長、領用人和中心主任三者簽字的出庫單后,方可領用。
(二)維修工作的要求。
1.嚴格維修材料管理制度,維修材料從采購、出庫到使用,都要本著科學、節約的原則,要合理使用,努力降低消耗,減少浪費。
2.嚴格維修登記制度,學生報修要認真登記,各樓樓長根據維修登記報告分管區域維修人員,每一項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要填寫設施維修回訪單讓學生簽字,并在維修登記本上詳細地作好登記,以備核查。
3.嚴格維修用工制度,要按照“區域包干,責任到人”的基本要求,努力減少窩工現象,提高用工效率。
4.嚴格維修監督制度,要加強與學生的聯系與溝通,自覺接受廣大學生和學生“自管會”的監督,認真聽取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維修工作的時效和質量。
5.對當天維修工作,本樓應有專門人員對報修單位進行回訪,并認真填寫回訪材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六
(二)必須無條件的認真執行領導下達的各項任務,并要管理好全班組的員工共同完成任務。
(三)負責本班組員工的`思想、勞動紀律、工作質量等考核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消極怠工的員工有權同領導商量后對其進行處罰。
(四)要積極努力工作,帶領本班組員工完成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對用戶不準索要財物,更不準將材料私拿送人。
(五)負責本班組維修范圍內的安全、防火、衛生工作,經常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以身作則提倡員工提高業務技能,注重整體影響和自身形象,工作時一定使用文明用語。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任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七
一、為保證帶壓堵漏過程中,設備、管道、閥門和人身安全,加強管理,防止發生各種事故,特制定帶壓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帶壓堵漏現場施工操作人員,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必須經帶壓堵漏專業技術培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進行帶壓堵漏作業。
三、帶壓堵漏施工單位,根據帶壓堵漏的特點,制定各個環節條件下帶壓堵漏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護要求,應急措施等,并監督現場帶壓堵漏施工操作人員全面貫徹執行。
四、帶壓堵漏的專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須滿足耐溫耐壓和國家規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許在現場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五、帶壓堵漏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合格產品。
六、為了保證帶壓堵漏過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進行帶壓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后,才能進行帶壓堵漏。
管道及設備器壁等主要受壓元器件,因裂紋泄漏又沒有防止裂紋擴大措施時,不能進行帶壓堵漏。否則會因為堵漏掩蓋了裂紋的繼續擴大而發生嚴重的.破壞性事故。
透鏡墊法蘭泄漏時,不能用通常的在法蘭付間隙中設計夾具注入密封劑的辦法消除泄漏。否則會使法蘭的密封由線密封變成面密封,極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壞了原來密封結構,這是非常危險的。
管道腐蝕、沖刷減薄狀況(厚薄和面積大?。┎磺宄男孤c。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積較大、設計的夾具不能有效覆蓋減薄部位,輕者堵漏不容易成功,這邊堵好那邊漏。重者會使泄漏加重、甚至會出現斷裂的事故。
泄漏是極度劇毒介質時,例如光氣等,不能帶壓堵漏。主要考慮是安全防護問題。
強氧化劑的泄漏,例如濃硝酸,溫度很高的純氧等,需特別慎重考慮是否進行帶壓堵漏。因為它們與周圍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劑會起過劇的化學反應。
七、帶壓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員根據現場泄漏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操作和防護措施實施細則,嚴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帶壓堵漏施工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帶壓堵漏相關的國家勞動安全技術標準。遵守施工所在單位(公司、廠礦)的紀律和規定。每次作業都必須取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后,才能進行施工。
九、帶壓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堵漏現場。
十、防爆等級特別高和泄漏特別嚴重的帶壓堵漏現場,要有專人監控,制訂嚴密詳細防范措施,現場應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車輛和人員。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八
1.嚴格遵守瑞土公司管理制度、其它安全生產制度和消防制度;嚴禁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
2.從事電氣作業的工作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3.維修電工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電器設備、線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或其它用電安全隱患時必須及時消除;對暴露在野外的電氣設備、設施要及時做好防雨防潮措施。
4.廠區內的污水泵都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以防止發生漏電造成觸電事故。
5.嚴禁在雷雨天氣進行戶外電氣作業。
6.凡是臨時照明用電,都必須使用36v安全電壓;廠區內的各個安全電源必須保證完好。
7.維修電工檢修電器設備時,值班電工要進行登記完工后要作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送電。
8.低壓設備上必須帶電工作時,要經過主管領導批準,并設專人監護;工作時要戴好安全帽,穿長袖衣服、戴絕緣手套,使用有絕緣手柄的工具、并站在絕緣墊或板上操作。相鄰兩相帶電部份和接地金屬部分用絕緣板隔開,嚴禁使用銼刀、鋼卷尺、等導電工具進行工作。
9.帶電裝卸熔斷器時,要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操作。
10.熔斷器的額定容量要與設備和線路的額定容量相匹配;嚴禁用銅、鋁線來代替熔斷器的熔體。
11.電器和線路拆除后,在可能來電的地方必須用絕緣材料包扎好。
12.安裝電氣設備時,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按標準做好接地或接零保護。
13.安裝電燈時,開關必須接在相線上;螺口燈頭螺紋必須接在零線上。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的方法作為用電器具的電源。
14.嚴禁將手持電動工具的保護接零線和工作零線擰在一起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使用單相三孔、帶有接零保護或接地保護的插座。
15.檢修結束時必須清點所有工具、零件,以防遺留在設備中造成事故。
16.各變、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柜等各種電氣設備附近,不準堆放各種易燃易爆、或影響電器設備安全運行及操作的各類物件。
17.嚴禁在各變、配電室內做與電氣工作無關的事情;各變、配電室、變壓器室內的消防器材必須保持完好,擺放在便于滅火的地方。
18.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或水滅火。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專業19篇)篇十九
1、值班員必須認真執行工作單(維修單)。
2、在接到報修單20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3、遇特殊情況時,必須征得客戶同意,另行約定修理時間,并在工作單上注明。
4、遇客戶單元特殊零件損壞,必須講清原因,取得諒解。
5、進客戶區維修時,必須著裝整齊,使用文明語言,不得大聲喧嘩,與客人口角。
6、值班員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不能講'我不會'、'你找別人'此類的話,要'我幫您找個人看看'或'我需要拿回去分析一下'。
7、每天要對本班次所有的'維修單進行登記。
8、每周要對維修單匯總,對耗材、時間、返修等做出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