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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

    時間:2025-06-06 作者:文鋒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資設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一、二、三……。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六章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九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二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議條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_____。

    團號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三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_________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公民身份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甲方將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號】【幢】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的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類型為________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_,房屋用途為居住。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并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1.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并保證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1.3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租賃日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2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返還該房屋。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____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租金為(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月租金總計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賃期限內不變,如需變動,則應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并達成書面協議。

    3.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幣)_________元。保證金收取后,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另一方承擔。

    第五條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1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內進行維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5.2根據前款約定,應由甲方維修而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應由乙方負責維修而拒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5.4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6.1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之日】【屆滿后___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6.2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轉租、轉讓和交換。

    7.1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乙方轉租該房屋應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

    7.2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甲方:乙方:日期: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四

    合同編號: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_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6439361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議條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_____。

    團號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五

    合同編號: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協議條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_____。

    團號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六

    本協議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游時間。

    集合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費用:_____元/人。

    第二條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單價見附表,總金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預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時間__________。

    第三條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簽約地點:

    監督、投訴電話:

    第四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協議時未支付預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協議。

    如甲方在出發前四天還未支付預付款的,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0%的違約金。出發當日,乙方需付完旅游總價除預付款外的剩余款項。

    2、甲方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出境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到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到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甲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出境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甲方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乙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

    第五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的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到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減少行程活動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3、乙方作為有別于旅行社的專業戶外公司,行程中不得設置任何購物地點。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用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5%的違約金。

    第六條特別約定。

    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當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應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對乙方的關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聽勸阻的,則甲方負相應產生的全部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對于甲方個別隊員拒絕購買的,可以尊重對方意見,但是該隊員必須私下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4、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不得設置任何購物環節。

    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為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友好約定。

    第八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八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目前_________旅游及汽車旅游消費市場的良好發展勢頭。由本市專業的汽車服務公司---_________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_________旅行社就雙方共同合作國內旅游及汽車旅游活動及媒體廣告宣傳策劃等事宜達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最優質的媒體宣傳及市場引導培育服務,甲方與乙方進行所有合作必須保證最優惠的價格和質量。具體事宜根據活動細節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甲方有義務根據乙方的經營發展,每月策劃組織一次有規模主題活動。

    3、甲方在協議期內原則上不與其他單位合作此類活動。

    4、甲方組織策劃的所有汽車活動及旅游活動,甲方必須全力積極配合并保密。

    5、甲方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免費多為乙方做宣傳報道。

    6、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的發展,包括為乙方提供系統的商業計劃建議書、旅游業務推廣、指定服務、活動指導等。

    7、甲方組織的各種主題活動的接待工作由乙方負責,但要保證服務質量和價格。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所組織策劃的所有活動在與乙方共同合作舉辦的情況下,屬于活動約定內的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包括所派人員的所有開銷)。

    2、甲方所組織的汽車活動要保證只及安全嚴密性。

    3、甲方組織的所有活動必須書面報請乙方并雙方簽確認,乙方有義務積極配合安排,如有變更雙方必須書面確認。

    4、乙方須報出所能合作的范圍,以團體消費的約定報出最優惠的價格。

    5、合作期間活動期內由乙方提供車輛、人員及其他宣傳材料的展示。

    三、合作約定事項:

    1、合作暫約定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雙方合作中根據活動備忘書約定利潤分配,但各自的職權責必須履行。

    四、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否則按違約承擔責任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本協議的提前終止不應影響雙方于本協議終止之前根據本協議簽定的活動。

    五、爭議解決于適用法律:

    1、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員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途徑適用中國法律。

    3、本協議未盡事宜將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4、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_________授權代表人(簽):_________。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附件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

    在使用《示范文本》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應當結合具體情況正確選擇文本中所提供的選擇項條款。

    二、應當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三、在訂立重大的或內容復雜的合同時,應當向法律專家咨詢。

    《示范文本》的使用推廣工作由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具體承擔,上海市信息法律協會協助處理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等法律事務。

    目錄。

    一、定義。

    二、開發軟件描述。

    三、軟件開發。

    四、項目變更。

    五、交付、領受與驗收。

    六、知識產權和使用權。

    七、維護和培訓。

    八、價格與付款方式。

    九、保證與免責。

    十、保密。

    十一、違約與賠償責任。

    十二、綜合條款。

    十三、爭議解決。

    十四、通知。

    十五、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十六、信用。

    補充條款。

    附件。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本合同由下述雙方簽訂: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編: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編:

    鑒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開發用于(財務、企業經營管理等業務)的計算機信息化系統軟件,雙方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定義。

    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軟件”包括“軟件系統”,除另有指明外,指描述于本合同附件中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內所開發和提供的當前和將來的軟件版本,包括乙方為履行本合同所開發和提供的軟件版本和相關的文件。

    2、“可交付件”指附件中指定的由乙方所交付的軟件,包括源代碼、安裝盤、技術文檔、用戶指南、操作手冊、安裝指南和測試報告等。

    3、“交付”指乙方在雙方規定的日期內交付約定開發的軟件的行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為,并不意味著乙方已經完成了本合同項下所規定的所有義務。

    4、“規格”是指在技術或其他開發任務上所設定的技術標準、規范。

    5、“里程碑”是指附件中所規定的由乙方在本軟件開發過程中階段性完成的,并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部分軟件或模塊。

    6、“源代碼”指用于該軟件的源代碼。其必須可為熟練的程序員理解和使用,可打印以及被機器閱讀或具備其他合理而必要的形式,包括對該軟件的評估、測試或其它技術文件。

    7、“商業秘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的管理信息、方式方法、顧客名單、商業數據、產品信息、銷售渠道、技術訣竅、源代碼、計算機文檔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明確指明為商業秘密的、法律所認可的任何信息。

    8、“工作日”指國家所規定的節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順延的日期。

    二、開發軟件描述。

    1.本軟件是甲方為(公司經營的業務)而開發的軟件。該軟件處理的對象是甲方的(財務、人力資源管理、業務交易數據處理、游戲軟件等);該軟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標為、、。

    2.甲方原有信息系統描述(如開發軟件在甲方原系統中運行,可選擇本條)。

    甲方原有的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其主要功能是、。乙方將結合甲方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軟件開發,使開發軟件的能同現有系統中已有的設備和相關軟件相匹配。

    已有系統的設備和軟件見附件。

    3.軟件系統。

    3.1乙方所開發的軟件系統為(系統名稱);其中:

    (1)屬于第三方的軟件為;

    (2)屬于乙方所擁有的軟件為;

    (3)甲方委托乙方開發的軟件為;

    (4)乙方可以委托具有相應開發能力的第三方開發的軟件為。

    3.2乙方為甲方開發的軟件系統分為個子系統,包括子系統、子系統和子系統,與(甲方原有系統)共同構成本合同所規定的軟件系統。該軟件所構建的系統的主要功能為、、。該軟件系統的名稱、里程碑、模塊、功能、規格、版本、價格、檢測標準等相關情況見附件。

    4.軟件開發的目標。

    軟件整體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經營、管理等)系統的要求,應達到(正確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實用性等)的技術指標。

    5.軟件開發的交付進度和時間。

    5.1本開發軟件交付的時間為年月日;

    5.2軟件開發分為個里程碑階段,每個里程碑階段的項目完成后,均應該依據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檢測標準進行檢測和交付。甲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第條規定進行付款。乙方開發軟件或引用的檢測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行業/企業)的標準。其具體規格、檢測標準、階段和進度、交付時間與地點、付款方式等見附件。

    三、軟件開發。

    1.開發。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盡力履行其在開發計劃中所規定的義務,按時完成并交付每一項里程碑,其質量標準應符合附件的規定。

    2.轉包或分包。

    本合同項下的項目禁止轉包。如雙方同意,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項目名稱)等非主體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違反本條規定的,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3.項目管理(供選擇)。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組成本信息系統開發管理小組,管理本軟件的開發。管理小組成員名單和通訊方式見附件。合同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組的成員,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組成員涉及到本項目的重要方面,更換方應事先征得對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應及時審查更換方提出的書面建議,雙方在合理、善意、維護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討論更換事宜。

    4.信息與資料。

    甲、乙雙方應互相配合,充分溝通。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和項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關情況,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職能人員調查、了解甲方現有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以對該軟件進行全面的研究和設計。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向乙方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特別是有關甲方對開發軟件的功能和目標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資料。如甲方對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甲方所有的信息和資料不予提供,則由甲方承擔不予提供的損害后果。

    5.需求與需求分析。

    5.1甲、乙雙方將根據上述第條中甲方為其業務開發軟件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資料與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關需求說明、資料和信息時,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軟件功能、目標、需求構成及相關技術問題向乙方咨詢或征求意見,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

    5.2乙方在獲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資料后,應及時完成需求分析書。該需求分析書經甲方認可,并由甲、乙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需求說明書、概要設計說明書和詳細設計說明書。

    6.1乙方在取得了甲方提供的必要的信息和資料后,將依據本合同所約定的軟件的功能、目標與需求分析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需求說明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概要設計說明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詳細設計說明書。以上三項完成后,均應提交甲方審核。甲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對其中所描述軟件的適用性、需求性和應用性等進行審核。甲方應在年月日之前完成需求說明書的審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概要設計說明書的審核,在年月日之前完成詳細設計說明書的審核。如甲方認可上述文件后的,則在上述文件中簽字。如有異議,則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并提交乙方復審。如乙方認為不構成問題,則應向甲方予以解釋。確有問題的,乙方應及時予以修改并再次提交甲方審核。甲乙雙方將重復此程序,直至雙方一致認可簽字。

    6.2甲方對上述說明書的簽字認可,僅代表對上述說明書中開發軟件的適用性、需求性、可用性、、等的審核。甲方并不對說明書中的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如說明書中出現任何與乙方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或技術調整,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6.3如甲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本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乙方則可以相應順延交付時間。如該延時對乙方造成損失,甲方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6.4上述需求說明書、概要設計說明書和詳細設計說明書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進度報告。

    乙方應于每月/季度終了的20/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供項目階段進度報告,內容包括項目進度或里程碑計劃執行情況,已完成的軟件開發項目,有無遇到的困難和障礙,本項目的預期效果,人員配置情況,有無項目變更及變更情況或其它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應該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況。如有重大的問題或重要的變更發生,乙方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7/工作日內向甲方做出書面報告。乙方也應當在7/工作日內回復甲方在其它時間內提出的與本項目相關的詢問。如乙方違反本條的規定,應該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項目遲延和甲方不能及時付款或配合項目進行的后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書面報告后,應當在7/工作日內回復乙方。

    8、第三方監理。

    甲方有權聘請第三方作為本軟件開發的監理。如甲方指定了第三方作為甲方的監理,依甲方的授權,該監理享有與本合同中所約定的甲方同等的權利,以監理本項目的進行。監理方應擁有相應的資質并依法行使其監理職責,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監理。

    四、項目變更。

    為了維護和兼顧各方的利益,確保開發軟件的質量,在本合同簽署后,甲、乙雙方均有權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合理地提出變更、擴展、替換或修改本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請求,包括增加或減少軟件的相應功能/提高或提升有關技術參數/變更交付或安裝的時間與地點。為此,雙方同意: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回復后,應在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上述回復。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復,則雙方應對此變更以書面形式確認,并按變更后的約定履行本合同。

    3、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有關合同價格變化和項目交付日期變更的回復,但上述變更如不執行,將會影響開發軟件的正常使用或主要功能,則乙方應執行變更要求。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解決爭議。在爭議解決之前,甲方應按照乙方在回復中的價格變化和項目交付日期變更的要求執行。(本條款供選擇)

    4、鑒于合同標的總量與合同總價相關,因此雙方同意,如甲方提出的變更導致合同總價下降,則合同總價每下降%,甲方應補貼乙方相當于變更前合同總價款%的金額。

    5、如乙方提出部分項目的變更建議,乙方應同時詳細闡明該變更對合同價格、項目交付日期、軟件性能、項目技術參數的影響以及對合同條款的影響等情況。

    6、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變更建議后,應在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變更建議。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復,則雙方對此變更建議以書面形式確認,雙方按變更后的約定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上述建議,雙方仍按原合同執行。

    五、交付、領受與驗收。

    1.交付。

    1.1乙方應在進行每項交付前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個工作日內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應根據附件所列的檢測標準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以確認其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1.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交付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乙方將按延期時間順延交付。如因延期交付而導致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如甲方能接受而不接受交付,則視為乙方已經交付,甲方應當按照約定付款,甲、乙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交付內容。

    2.1乙方應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約定的內容進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檔與文件應當是電子版式和可供人閱讀的。具體交付內容見附件。

    2.2如由于甲方運行、檢測不當或其它原因而導致所交付項目存在故障或問題,經甲方要求,乙方應在個工作日內幫助處理此項故障或問題,由此而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領受。

    甲方在領受了上述交付件后,應立即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和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開發軟件的功能和規格。甲方應在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交書面說明以表示接受該交付件。如有缺陷,應遞交缺陷說明及指明應改進的部分,乙方應立即糾正該缺陷,并再次進行測試和評估。甲方應于個工作日內再次檢驗并向乙方出具書面領受文件或遞交缺陷報告。甲、乙雙方將重復此項程序直至甲方領受,或由甲方依法或依約終止本合同為止。

    4.軟件系統試運行。

    4.1自軟件交付通過之日起,甲方擁有天的試運行權利。

    4.2如由于乙方原因,軟件在試運行期間出現故障或問題,乙方應及時排除該方面的故障或問題,所引起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3乙方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排除故障或處理問題。如以上故障或問題影響軟件基本功能和目標的實現,且排除故障或處理問題的時間超過個工作日,則視為乙方交付違約,除非上述故障和問題是由甲方引起的。

    5.系統驗收。

    5.1軟件試運行完成后,甲方應及時按規定對該軟件進行系統驗收。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遞交驗收通知書,甲方在收到驗收通知書的個工作日內,安排具體日期,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完成軟件系統驗收。

    5.2如屬于乙方原因致使軟件未通過系統驗收,乙方應排除故障,并承擔相關費用,同時延長試運行期限個工作日,直至軟件系統完全符合驗收標準。

    5.3如屬于甲方原因致使軟件未通過系統驗收,如屬甲方原有計算機系統故障原因,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排除故障,再進行驗收。如系上述故障之外的原因,除因本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驗收,乙方有權以其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單方面驗收,并將驗收報告提交甲方,即視為軟件系統驗收已經通過。乙方在進行單方面驗收時,甲方應提供驗收便利。如甲方在乙方提出單方面驗收后的個工作日內不提供驗收便利,則視為該系統已經通過驗收。

    六、知識產權和使用權。

    1.知識產權。

    甲方/乙方/甲、乙雙方共同擁有開發軟件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非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轉讓和許可有關的技術成果、計算機軟件、技術訣竅、秘密信息、技術資料和文件。除本研發工作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乙方的書面許可,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業性地利用上述資料和技術。如甲方/乙方違反本條的規定,除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外,還應支付違約金以及賠償甲方/乙方的損失。

    2.使用權(如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需訂立本款)。

    甲方/乙方對軟件具有使用權。本使用權的使用范圍為:(總公司、分支機構)。

    3、甲方對乙方所許可的使用權軟件沒有/有向第三方分許可的權利。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許可甲方使用軟件或相關任何知識產權,并不表示甲方已經從乙方獲得其向第三人許可使用該項權利的權利。

    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屬于第三方軟件時,應當依照乙方與第三方對該軟件使用的約定進行。乙方應將該約定的書面文件的復印件交甲方參閱。

    5、本合同項下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不因合同雙方發生收購、兼并、重組、分立而發生變化。如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至收購、兼并、重組或分立之單位。如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甲、乙雙方之分立單位分別承受的,則甲、乙雙方與甲、乙雙方之分立單位分別享有和承擔相關權利和義務。

    6、甲方在領受本合同項下的軟件后,應嚴格遵守相關的知識產權及軟件的與本軟件相關的最終用戶提供維護和支持服務。維護和支持服務期滿后,如甲方繼續聘請乙方提供上述服務,甲、乙雙方將依據附件另行簽訂維護和支持協議。

    1.項目培訓。

    乙方應及時對甲方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目標為受訓者能夠獨立、熟練地完成操作,實現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軟件的目標和功能。培訓計劃詳見附件。

    八、價格與付款方式。

    1.價格。

    本開發軟件總價款為,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付款方式見附件。各部分價格組成見附件。

    2.項目增減定價。

    在本項目進展過程中,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對項目作出任何變更或經雙方同意的功能變化或軟件模塊的增減等,一方或雙方將以上述規定的價格為原則,商定變更后的具體價格。

    九、保證與免責。

    1.乙方保證。

    1.1法人地位。

    乙方是一家根據法律設立的合法經營并具有良好信譽的公司,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利益沖突。

    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將不會。

    (1)與乙方的章程或其他適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規或判決相沖突;

    (2)與乙方同第三人所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如保證協議、承諾、合同等規定的義務相沖突或導致任何違約,或使乙方的權利受到約束。

    1.3乙方保證:

    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授予甲方的許可權沒有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約束或限制,也沒有承擔任何約束或限制性義務。

    1.4侵權與被訴。

    乙方保證本軟件或其授予的權利不會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也沒有其他針對乙方擁有本軟件權利的未決訴訟,或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軟件權利會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1.5合法軟件。

    乙方所開發的軟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軟件產品方面的規定和軟件標準規范。

    1.6在乙方所交付的軟件系統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動終止或妨礙系統運作的軟件。

    1.7如乙方所交付和許可甲方使用的軟件需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備案、審批或許可的,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軟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續。

    2.侵權賠償。

    2.1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聲稱甲方或甲方所分許可的顧客使用本軟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它財產權利,乙方將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訴訟或法律請求進行抗辯。乙方同意支付有關判決或和解所確定的賠償金額。甲方同意,一旦發生此類訴訟或請求,甲方將及時通知乙方并對乙方處理該訴訟或請求提供合理的幫助,以便乙方獲得應有的權利,并在征得乙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處理與此相關的應訴、抗辯或進行和解。甲方有權自費參與針對該項訴請的應訴抗辯或和解。如乙方由于經濟或其他原因不能針對該項訴請進行應訴或和解,甲方有權應訴或進行和解,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2如本軟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認定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任何依約定使用或分銷該軟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權利被認定為侵權,乙方應盡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權的軟件替換本軟件,或取得相關授權,以使甲方能夠繼續享有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2.3如果乙方經合理和具有事實根據的判斷,認為本軟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法認定為侵犯第三人合法權利的,或使用或分銷該軟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權利可能被認定為侵權的,乙方可以用相類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權軟件替換本軟件,或盡力取得必要的相關授權,以使甲方能夠繼續享有本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權利。但乙方對甲方由于使用了相關的非法軟件系統,或在本軟件中使用了非乙方提供的軟件,或該軟件中非乙方對本軟件的修改而導致的侵權不承擔責任。

    3.甲方保證。

    3.1甲方具有合法的權利締結本合同。甲方是一家根據法律設立的合法經營,并具有良好信譽的公司,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簽署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2利益沖突。

    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將不會。

    (1)與甲方的章程或其他適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規或判決等相沖突;

    (2)與甲方同第三人所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如保證協議、承諾、合同等中的義務相沖突或導致任何違約,或使乙方的權利受到約束。

    十、保密。

    1.信息傳遞。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任何一方可以獲得與本項目相關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對此雙方皆應謹慎地進行披露和接受。

    2.保密。

    獲取對方商業秘密的一方僅可將該商業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且只能由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使用。獲取對方商業秘密的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保護所獲取的商業秘密,不得未經授權使用、傳播或公開商業秘密。除非有對方的書面許可,或該信息已被擁有方認為不再是商業秘密,或已在社會上公開,該商業秘密應當在10/年內不得對外披露。

    3.非競爭。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畢后的年內,雙方均不得使用在履行本項目過程中得到的對方商業秘密,從事與對方有競爭性的業務,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聘用本開發項目中的對方相關技術或管理人員。

    4.上述保密義務不適用以下情況。

    4.1獲取該信息一方在對方披露之前,已經知曉該信息;

    4.2獲取該信息一方可以通過合法渠道獲取該信息;

    4.3獲取該信息一方從第三人處合法獲取,并且不承擔保密義務;

    4.4向第三人披露過的,且第三人不承擔保密義務;

    4.5獨立開發或獲取的信息;

    4.6法律強制披露;

    4.7經披露方書面許可。

    5.信息安全。

    甲、乙雙方同意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條款所規定的義務。經一方的合理請求,該方可以檢查對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義務。

    十一、違約與賠償責任。

    1、交付違約。

    1.2如延期時間超過100/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前款所約定的違約金外,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作為對甲方的賠償。如甲方由此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兩個星期內返還甲方所支付的費用和報酬并依甲方的指示退還或銷毀所有的基礎性文件和原始資料,并賠償甲方由此而引起的直接/直接和間接損失。

    2、付款違約。

    2.4如乙方選擇終止合同,甲方應按已交付和已完成的軟件的價格向乙方付款。甲方付款后,乙方應向甲方交付已付款的軟件。甲方如要在以后使用所接受的軟件,仍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

    3、保密違約。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按本合同總價的%支付違約金。如包括利潤在內的實際損失超過該違約金的,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超過部分。

    4、其它條款違約。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方應按合同總價%的金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5、如發生違約事件,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違約方,內容包括違約事件、違約金、支付時間和方式等。違約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應于天內答復對方,并支付違約金。如雙方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將按照本合同所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雙方的糾紛,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損害本項目的方式實現違約金。

    十二、綜合條款。

    1.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條款或本合同簽署之前所簽署的任何文件與本合同的條款相沖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為準。

    2.1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

    2.2法律規定;

    2.3一方向為自己服務的法律顧問披露;

    2.4一方向為自己服務的會計、銀行、其他的金融機構及其顧問(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2.5當事人實施收購、兼并或相類似的行為(采取保密措施)。

    3.不可抗力。

    3.1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預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關合同責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并在15天之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遲延履行本合同時發生不可抗力的,遲延方的合同義務不能免除。

    3.2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為和適當的措施減輕不可抗力對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不得就擴大損失的部分要求免責或賠償。

    十三、爭議解決。

    1.如果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采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該爭議。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予以解決:

    1.1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協會申請調解,并按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1.2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3雙方當事人另有選擇,則劃去前款,具體約定如下:。

    2.如對任何爭議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爭議事項或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其它義務。

    十四、通知。

    1、為享有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有關違約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時,通知方應采取書面形式,以掛號信件或以專人快遞送達方式送達被通知方,送達生效。

    2、通知地址。

    通知的地址為:

    甲方:

    乙方:

    如一方欲改變通知地址,應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五、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雙方各自指定的代表人簽署和/或蓋章后生效。

    2、如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2.1一方進入破產、撤銷或已進入清算階段,或被解散、被依法關閉;

    2.2一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不能支付到期債務;

    2.3出現了合同規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

    除本合同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發生上述情況,將被視作違約,另一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規定,追究該方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一經簽署,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合同。本合同所列的附件及需求說明書、系統設計書、檢測標準等文件,經雙方簽字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任何口頭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內的,或未依據本合同制定的書面文件,均不對雙方發生拘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任何變更、補充或修改,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4.本合同一式份,各執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信用。

    1、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其信用報告。

    2、如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并進入司法等爭端解決程序,任何一方可以將生效判決提交給本市的聯合征信機構。甲方:乙方:

    交付地點:

    交付時間: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付款方式:

    第一階段-任務與目標(關鍵事件與目標邊界-里程碑)總體詳細設計說明書、需求分析、系統設計書、系統與子系統檢測標準書:構成本合同的附件。檢測標準不得低于本行業的標準。

    第二階段-任務與目標……。

    測試和測試用例。

    階段性交付:業務流程方案,系統設計書、系統與子系統檢測標準書,軟件產品評審文件,項目計劃,軟件需求分析文件,軟件設計文件,軟件實現和單元測試文件,系統測試文件,雙方對上述文件進行評審和調試和調整。

    階段性檢查的方式與方法。

    附件4項目小組成員:

    甲方成員:乙方成員: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負責項目:負責項目: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姓名:姓名:

    職務:職務:

    負責項目:負責項目: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備注。

    ………。

    附件5培訓。

    培訓項目培訓科目培訓對象與人數培訓時間備注培訓所達到的目標:

    附件6…….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一

    (簡化版本)。

    國家旅游局制定。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簡化版本省略內容(第一章至第六章)以《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401)為準,與其具有相同效力。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團號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三

    本協議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集合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點

    費 用:_____元/人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_人,單價見附表,總金額為(_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預付定金(__________元)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時間__________

    簽約地點:

    監督、投訴電話: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在簽訂協議時未支付預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協議。

    如甲方在出發前四天還未支付預付款的,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0%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乙方需付完旅游總價除預付款外的剩余款項。

    2、甲方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出境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到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到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甲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出境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甲方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乙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

    1、乙方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的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到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到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因乙方原因,乙方擅自減少行程活動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2%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3、乙方作為有別于旅行社的專業戶外公司,行程中不得設置任何購物地點。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用并支付旅游協議總價5%的違約金。

    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當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情況應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對乙方的關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聽勸阻的,則甲方負相應產生的全部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對于甲方個別隊員拒絕購買的,可以尊重對方意見,但是該隊員必須私下自行購買相關保險。

    4、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不得設置任何購物環節。

    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為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1、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游覽景點變化或景點減少,敬請諒解!乙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2、請如實申報兒童、孕婦、老人或患特殊病史者的實際情況,若因報名情況與實際不符合造成無法接待,乙方不承擔責任。

    3、在以上行程中各景點地區的局限性,請聽從領隊安排,以免走散。

    4、行程之區域性景點可能調換順序,乙方不能擅自減少景點。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四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應當遵守團隊紀律,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旅游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行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貨幣及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一)享有在出發前向甲方收取約定旅游費用的權利。

    (二)享有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權利。

    (三)享有按照服務標準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權利。

    (四)不成團時,有建議甲方轉入本社其他團隊或者其他社團隊的權利。

    (五)享有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臨時處置問題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旅游團隊的根本利益。

    (一)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應當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應當就出境旅游的具體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四)應當召開行前說明會,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項目具體內容,書面告知出境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向甲方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

    (六)應當本著謹慎、周到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旅游服務,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七)出境旅游過程中安排合同約定之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強行安排甲方購物。

    (八)應當向甲方出具或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1、本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團隊簽證費、手續費、國際間交通費、游覽交通費、住宿房費、餐費(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服務費、國外機場稅。

    2、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護照費、境內地面服務費、出境機場稅、國內段交通費、行李物品的保管費及超重費、自費項目有關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的交通費及餐費、計劃外行程費用、境外小費。

    3、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乙方代為辦理,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有關協助。雙方約定由甲方自行辦理的,甲方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線路、交通、食宿等標準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的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乙方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甲方。

    2、除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外,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一)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由于甲方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代為辦理旅游手續或在出境旅游過程中乙方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甲方證件、機票的,或代為辦理的旅游手續存在瑕疵的,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旅游項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予以賠償。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視同乙方違約,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拼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甲方在出發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團情況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甲方解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續費100元后,乙方應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費用。

    (2)出發前15日(含)至9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5%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出發前8日(含)至4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4)出發前3日(含)內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5)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發前15日內(含)解約的,除扣除手續費100元以外,甲方還應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并支付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甲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乙方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乙方解約責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并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3)圣誕、春節、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還甲方支付的旅游費用以外,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凡屬上述情況,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國家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簽證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甲方,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雙方對解除合同的通知時間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甲方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乙方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甲方承擔。

    4、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乙方為甲方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甲方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五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xx年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6439361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協議條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一)內容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六

    甲方(團體或個人): 合同編號:乙方(組團旅行社):簽約地: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緊急電話: 旅游局電話: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報名及簽約

    1、甲乙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碼,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參考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 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議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并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旅游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 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五、 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期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以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應明確告知對方,并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 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9、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自其他旅行社出團,甲方在出發前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在出發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30%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經辦人: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七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具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出境旅游活動的中國內地居民及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大陸的中國臺灣地區居民。

    3、出境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招徠、組織旅游者出國及赴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出境旅游服務的費用。

    (1)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

    (3)合同約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覽項目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組織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合同簽訂。

    第二條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游覽項目的價格、參加該游覽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游覽項目應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和《境外另行付費游覽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旅游者的權利。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九條旅游者的義務。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合同變更與轉讓。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的簽證/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簽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領隊或者境外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境外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

    第二十條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合計元(其中簽證/簽注費用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元人民幣。

    保險費: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旅行社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出發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第二十七條委托代理約定。

    本合同系旅行社接受。

    (出境社)依照法律法規委托,代理招徠出境旅游者,組團社與代理社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旅游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等,所約定的旅行社權利由組團社和代理社分享。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線路及編號旅游者出團意向時間。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同意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監護人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由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點。

    名稱。

    旅行社。

    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八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市旅游局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

    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條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特別約定條款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二:旅游發票。

    附件三:行程表。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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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二十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甲方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在行程國家本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除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已約定的自費項目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誦、舉報。

    第二條 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和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審驗乙方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與具有出境(國)旅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服從乙方安排,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團體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調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二十一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早餐次,正餐次,標準:

    導游服務派領隊及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1、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二十二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旅游線路與天數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用餐標準早餐次,正餐次,標準:

    導游服務派領隊及導游服務

    購物娛樂安排

    預付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

    雙方其他約定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報名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2023年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精選23篇)篇二十三

    甲方(旅游者):

    乙方(組團旅行社):

    (一)出發日期,具體集合時間,集合地點。

    (二)結束日期,解散地點。

    (三)旅游線路。

    (四)本次行程游覽景點共____個: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人。一等艙____人。二等艙____人,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其它艙位____人,其中上鋪____人,下鋪____人。

    (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

    (三)保險金額:

    (四)保險費:

    (一)旅游費用(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游船票____元;景區門票____元;。

    保險費____元;其它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收取)____元。

    3.旅游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元。

    大寫:____。

    4.旅游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游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旅行社出團。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游者簽字(蓋章):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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