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規章制度可以使人們的行為更加有序、有禮、有責。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是組織運行和員工行為的基礎和保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一
為加強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堅持“預防為主”和“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使設備常處于良好狀態,保證設備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別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專機專責制度或包機制度,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二、所有設備都要有維護保養規程,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人員要達到“四懂”、“三會”(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實行操作合格證制度,無證者不準上崗操作。
三、認真執行設備潤滑制度,堅持五定(定質、定量、定時、定點、定期對潤滑部位清洗換油)和三級過濾(向固定油桶經過濾、由油桶向油壺裝油經過過濾,由油壺加入到加油點經過過濾),保證油質、工具清潔好用,潤滑效果良好。
四、操作工人對本崗位范圍內的設備管道、儀表盤、支架、地面等應保持整潔、油漆、保溫完整,加強靜密封點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努力降低泄漏率,搞好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五、備用設備應處于良好狀態,停用、閑置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加強防塵、防潮、防凍、防腐蝕的管理,對于傳動設備要定期進行盤車和切換,使所有備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六、操作人員必須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嚴格按操作程序與規定步驟進行設備的啟動與停車,做到啟動前認真準備,啟動中反復檢查,停車后妥善處理。
2.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執行五字操作法(聽、摸、查、看、聞),定時定點按巡回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仔細檢查。
3.認真填寫運行記錄,發現設備缺陷能處理的應主動進行消除,臟、松、缺、亂、漏等舉手之勞可以解決的問題,應隨時在檢查中進行解決。
4.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實行十交五不接。十交即:交任務、交指標、交原料、交操作指標、交質量、交問題、交經驗、交工具、交安全衛生、交記錄;五不接即:設備潤滑不好不接、工具不全不接、操作情況交待不清不接、記錄不全不接、衛生不好不接。交接雙方要在現場逐項交接,在操作日記上正式簽字。
七、生產操作人員發現設備有不正常情況,要立即檢查原因,及時反映。發現特殊響聲、振動、漏氣、火花等緊急情況,應采取果斷措施立即停車,并上報和通知值班長及有關崗位,不弄清原因不得盲目開車。已處理和未處理的缺陷記錄運行記錄本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八、廠房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處管道及支架,應有專人經常維護,保持完整,定期檢測。采取防潮、防汛、防凍、防塵、防腐蝕措施。設備管道的儀表和安全裝置要齊全好用,定期進行檢查和調整。
九、維修工人(機、電)對包機的設備負有維修好的責任,對包機的設備需定時上崗檢查,主動向操作工人們解決設備運行情況,發現易處理的缺陷及時消除。不能立即解決的缺陷要詳細記錄,結合中小修或停車機會處理。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二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并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1、廠區內不準吸煙,發現吸煙者必須立即制止,各清潔管轄區不得有煙頭、油污、垃圾和影響安全生產的雜物。
2、按規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間,工作間不得存放。
4、焊接帶油污的部件,壓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險物品時,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5、掌握消防知識、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規定掛放在明顯位置,定期檢查、保養,失效的應及時申報更換。
8、公司任何員工都有義務和權利制止、拒絕和揭發違反安全生產的一切行為。有義務積極參加滅火、救災、應急突發事件。
9、嚴禁少年兒童進入工作場所,否則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負責。
處罰:有違反以上規定的,每次罰款50元/100元,造成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的,賠付一切經濟損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作出名處理,并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三
各機動車維修業戶要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和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健全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構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廢棄物污染防治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指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各類廢礦物油(包括車輛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等廢潤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煉制生產的溶劑油),廢鉛酸蓄電池、廢電路板、廢尾氣凈化催化劑、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廢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吸附漆霧的廢活性炭、廢過濾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廢棄抹布和勞保用品)等。
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手冊》制定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明確本單位危險廢物底數,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辦人、貯存、轉移等情況。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及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必須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二是貯存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三是貯存場所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危險廢物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具體可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名稱、特性、形態、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牌照、接受單位等詳細信息,并于轉移完成后及時將轉移聯單紙質件報環保部門備案,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
(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業戶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于每年年初開展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定期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六)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業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
(一)提高思想認識。環保工作是當前的重點工作,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務必高度重視、緊急行動,全面落實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做到整潔、規范、有序,達到環保要求。
(二)完善軟件資料。各種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預案等必須完備,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類臺賬、登記簿填寫要規范、準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材料的采購臺賬、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臺賬和轉移的臺賬要相吻合。
(三)規范硬件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要嚴格按國家《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標準,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購環保設備,建設廢棄暫存間等設施,廢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明確責任人,做到進出有臺賬,使用有記錄,符合環保要求。各維修業戶要推廣使用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四)加強督促指導。局各相關股室要及時與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開展聯合督查,對維修業戶危險廢物管理的軟硬件建設進行督導;對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汽車維修業戶要責令盡快完善;對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的要嚴厲查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經營資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五
廣泛的報道。根據上級的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都要向上級提出報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2019年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行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需要鑒別認定的固體廢物主要有: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劑。
1、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x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并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危廢暫存間設置:企業需在廠區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規定專門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放倉庫,貯存場所必須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地面必須要高于廠房的基準地面,確保雨水無法進入。
2、危險廢物常規管理:所有危險危廢必須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堆放處,完善環保標志標識牌,所有危險廢物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3、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臺帳管理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征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時間、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在危險廢物轉運的時候必須報請當地環保局批準及填寫危險廢物轉運單。
1、重點對汽修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安全管理情況;應急救援工作準備等情況進行了檢查。
2、對操作間、危廢暫存間、易燃易爆品儲存間等安全生產關鍵點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嚴禁企業將拆下來的汽車廢舊電瓶、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8塊上墻制度示范文本)3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落實全市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嚴禁違法銷售、傾倒、收集或處置。
二、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單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建立產生、貯存、轉移臺帳,規范設立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三、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和經濟合作、市場監督等部門將加大綜合懲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及利用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消除環境隱患,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機動車維修業戶要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和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健全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構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廢棄物污染防治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指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各類廢礦物油(包括車輛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等廢潤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煉制生產的溶劑油),廢鉛酸蓄電池、廢電路板、廢尾氣凈化催化劑、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廢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吸附漆霧的廢活性炭、廢過濾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廢棄抹布和勞保用品)等。
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手冊》制定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明確本單位危險廢物底數,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辦人、貯存、轉移等情況。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及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必須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二是貯存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三是貯存場所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危險廢物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具體可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名稱、特性、形態、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牌照、接受單位等詳細信息,并于轉移完成后及時將轉移聯單紙質件報環保部門備案,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
(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業戶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于每年年初開展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定期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六)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業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
(一)提高思想認識。環保工作是當前的重點工作,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務必高度重視、緊急行動,全面落實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做到整潔、規范、有序,達到環保要求。
(二)完善軟件資料。各種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預案等必須完備,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類臺賬、登記簿填寫要規范、準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材料的采購臺賬、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臺賬和轉移的臺賬要相吻合。
(三)規范硬件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要嚴格按國家《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標準,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購環保設備,建設廢棄暫存間等設施,廢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明確責任人,做到進出有臺賬,使用有記錄,符合環保要求。各維修業戶要推廣使用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四)加強督促指導。局各相關股室要及時與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開展聯合督查,對維修業戶危險廢物管理的軟硬件建設進行督導;對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汽車維修業戶要責令盡快完善;對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的要嚴厲查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經營資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危險廢物包括:。
2、廢鉛蓄電池和廢電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氣囊;
4、廢尾氣凈化催化劑;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7、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如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吸附漆霧產生的廢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單獨收集的廢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等。
(一)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具體包括:
7、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和重點機動車維修企業(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和危險廢物管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從事收集、利用和處置機動車拆解和維修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開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特別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收集和轉移記錄臺賬。嚴格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點建設和管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西豐縣環保局將于2021年3月末開始對全縣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不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管理,嚴控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和天津市地方標準《機動車維修業開業條件》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機動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維修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分類表見附件)。
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
第五條維修企業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必要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維修企業應采取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維修企業在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因收集、貯存、處置不當,而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維修企業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九條維修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屬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管理計劃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流向、貯存、處置措施等有關內容。
第十條維修企業在提交年度質量信譽考核資料時,應提交有效的危險廢物處置協議、電子聯單復印件。
第十一條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機動車維修危險廢物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傳,督促轄區維修企業積極參加環保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與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進行信息交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維修企業要強化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本單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四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主要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以及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貯存、處置、利用等情況。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條維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建立危險廢物貯存區域、設施。
(二)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貯存區域(房間)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
(四)危險廢物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集、利用、處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處置或利用。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維修企業轉移危險廢物時,需按有關規定登陸天津市危險廢物在線轉移監管平臺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七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2019年征求意見稿),機動車維修行業可能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需要鑒別認定的固體廢物主要有: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劑。
1、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應執行《x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兩高”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登記,并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采取環境污染防范措施。
個人或者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危廢暫存間設置:企業需在廠區內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規定專門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放倉庫,貯存場所必須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地面必須要高于廠房的基準地面,確保雨水無法進入。
2、危險廢物常規管理:所有危險危廢必須分類收集后暫存危廢堆放處,完善環保標志標識牌,所有危險廢物必須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3、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廢物的申報登記,建立臺帳管理制度,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征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時間、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受單位名稱。在危險廢物轉運的時候必須報請當地環保局批準及填寫危險廢物轉運單。
1、重點對汽修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置安全管理情況;應急救援工作準備等情況進行了檢查。
2、對操作間、危廢暫存間、易燃易爆品儲存間等安全生產關鍵點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嚴禁企業將拆下來的汽車廢舊電瓶、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8塊上墻制度示范文本)3為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整改工作,落實全市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置,并嚴格執行危廢轉移聯單制度,嚴禁違法銷售、傾倒、收集或處置。
二、機動車維修保養與拆解單位,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計劃并依法進行申報登記;建立產生、貯存、轉移臺帳,規范設立符合環保要求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
三、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和經濟合作、市場監督等部門將加大綜合懲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八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主要危險廢物包括:。
2、廢鉛蓄電池和廢電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氣囊;
4、廢尾氣凈化催化劑;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
7、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如廢機油桶、廢油漆桶、吸附漆霧產生的廢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單獨收集的廢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等。
(一)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具體包括:
7、報廢汽車拆解企業和重點機動車維修企業(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和危險廢物管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從事收集、利用和處置機動車拆解和維修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類別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開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特別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做好危險廢物收集和轉移記錄臺賬。嚴格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點建設和管理。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西豐縣環保局將于2021年3月末開始對全縣報廢汽車拆解和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范設置危險廢物標識、不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九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二、適用范圍物業部全體員工。
三、職責。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四、維修流程。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五、維修時間安排。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六、維修工作要求。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八、處罰規定。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年版)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機動車維修企業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切實履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不得非法排放、倒賣、處置危險廢物。
(一)完善相關環保手續。機動車維修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等相關規定,依法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建立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切實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專兼職人員組成的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機構,明確主管部門及責任,指派專人負責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員發生變動調整時,要及時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交接與監管工作,確保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產生、轉移、出入庫情況以及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信息,并按月匯總填寫危險廢物臺賬企業內部報表。管理臺賬保存五年以上。同時,機動車維修企業要及時注冊并應用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實時記錄電子臺賬,確保管理臺賬與電子臺賬數據相符。
(四)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設施。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并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志,配備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五)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處置行為。按照2020年底前“危險廢物不出市,一般固體廢物不出縣”原則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轉移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規定;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移。切實強化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控,落實轉運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嚴控長距離運輸,防止二次污染。危險廢物不得非法自行處置、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名單可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網站查詢)。
(六)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企業按規定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利用等有關資料(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同步申報);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詳見生態環境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申報登記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并調整危險廢物管理年度計劃。
(七)強化環境污染防治和應急管理。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等。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機動車維修行業開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企業數量、分布以及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管理水平進行抽查考核評分,考核結果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情況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違法排放、傾倒、倒賣、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把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置、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危險廢物、不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要加大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環境監管力度,規范其經營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是機動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嚴格加強維修企業備案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將廢鉛酸蓄電池、廢礦物油(廢機油)、染料、涂料廢物(如廢油漆、廢漆渣等)、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濾芯、廢機油壺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管理作為雙隨機檢查的重要內容,指導和督促維修企業規范危險廢物的管理;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機動車維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相關培訓;將危險廢物管理情況納入機動車維修企業年度考核內容,按照《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嚴格考核,對危險廢物管理不到位的維修企業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級;對環境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涉及危險廢物環境犯罪案件的,及時移送環境執法和公安等部門,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于未經備案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已備案但超范圍經營的維修企業責令改正,嚴重的則責令停業整頓。
各級交通運輸、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和企業充分認識危險廢物的危險性、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業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安全處置;實施固體廢物違法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對固體廢物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以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聯合對轄區內的機動車維修企業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檢查,及時糾正機動車維修企業違規、違法行為,促進機動車維修企業全面落實危險廢物規范管理,推動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環境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實施,原金華市環境保護局金華市交通局《關于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環發〔20-〕40號)自實施日起自動廢止。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一
為健全我司物業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維修行為,提高維修工作效率和質量。
物業部全體員工。
1、物業部主任負責日常維修的統籌、指導工作。
2、物業部主管負責日常維修工作的執行、跟進、檢查、監督、考核,及維修管理制度的落實。
3、物業部員工負責進行日常維修工作。
4、物業部內勤負責每月日常維修記錄資料分類、歸檔工作。
(一)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1)。
1、報修部門物品、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填寫《維修單》一式兩聯,報送物業部主任。
2、物業部主任接到《維修單》后,轉交當班主管。3、物業部當班主管收到《維修單》后,根據維修任務情況及時安排人員維修。
4、維修分類:一、簡單小修:物業部員工接到維修任務后,準備維修工具、材料,并填寫《領物本》,無材料匯報分管主管,非緊急維修項目在2日內修復,緊急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15分鐘內趕到現場,當日內進行修復。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接到維修任務后,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并對報修部門做出合理解釋,做出限時承諾。
5、維修完畢后維修人員應在《維修單》上填寫維修時間、維修人、維修解結果,并請報修部門人員在《維修單》上簽字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應在《維修單》上注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報修部門對維修結果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維修單a交保修部門保留存檔,維修單b交物業部辦公室存檔。同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二)巡視發現維修任務處理流程(見附件2)。
1、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要維修的設施設備,匯報當班主管。
2、根據維修任務情況,當班主管安排人員及時進行修復。
二、復雜、專業維修項目,由分管主管匯報部門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5、維修完畢后,應讓分管主管或部門主任進行驗收。
6、驗收不合格的,闡明原因,應及時安排人員再次維修。
7、驗收合格后,及時登記《維修記錄表》及《物料消耗本》。
1、物業部原則上定于每周二、四,針對各部門報送的非緊急維修任務進行集中維修,(可以靈活處理,不限于該時間),如無特殊情況在2日內修復。
2、對于緊急維修任務,在接到《維修單》當日內進行修復;對不能及時修復的,對報修人做出合理解釋,并做出限時承諾。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制度及本制度規定,不準違反公司規定,私自行動。
2、維修人員在物業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時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工作牌,在和保修部門人員接觸時言行舉止要得當。
3、維修人員在維修電器、電路或高空作業等特種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相關防護設備、嚴格按相關作業規程操作,嚴違規、違章操作。
4、接到急維修任務時,維修人員無特殊情況下在15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單日進行維修處理,不得故意拖延時間,不準刁難相關部門人員。
5、日常檢查維修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修復,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或故意推脫延誤,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等。
6、維修人員必須做好維修驗收之后,及時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
7、物業部員工平時要對所轄范圍內的設備設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練掌握設備設施的原理和運行狀況,以防發生故障時能快速解決處理。
8、物業部員工要主動學習各方面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多學習、多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
9、在維修期間不得與報修部門員工長時間私聊,不得長時間打私人電話,更不得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部門領導不定期查看《維修記錄表》的相關記錄情況;不定期抽查我司閣內、周邊及報修部門設施設備的維修情況。
2、當班主管在所值班中,可以不定時抽查相關維修情況。
3、報修部門可對維修工作的各類情況向物業部領導直接反應。
4、本部門同事間對相關維修情況有相互提醒告知義務,有直接向部門領導反映相關維修狀況的權利。
1、無特殊情況,對維修不及時、故意拖延的,扣6分;維修設備設施時潦草了事的,扣6分;故意刁難報修部門人員的,扣7分;。
2、對不服從當班主管或部門領導安排的維修任務的,扣10分。
3、對維修驗收之后,不及、如實在《維修記錄表》上登記的,扣5分。
4、對在巡視過程中發現有需維修的設施設備,故意隱瞞不匯報的,扣8分。
5、不積極配合協助同事做好相關維修工作的,扣5分。6、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穿戴必要防護設備,違規、違章操作的`,扣10分;違規私自行動的,扣20分。
7、在維修過程中出現不雅現象,不當行為的,扣10分。8、在維修過程中與報修部門人員長時間私聊,長時間打私人電話的,扣8分;借維修之名外出干與工作無關事情的,扣10分。
9、維修完后工具未歸位者每次扣2分。工具遺失的照價賠償。
10、維修當班主管監督不到位的,扣5分。
接報修部門維修任務處理流程。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二
1、值班員必須認真執行工作單(維修單)。
2、在接到報修單20分鐘內必須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3、遇特殊情況時,必須征得客戶同意,另行約定修理時間,并在工作單上注明。
4、遇客戶單元特殊零件損壞,必須講清原因,取得諒解。
5、進客戶區維修時,必須著裝整齊,使用文明語言,不得大聲喧嘩,與客人口角。
6、值班員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不能講'我不會'、'你找別人'此類的話,要'我幫您找個人看看'或'我需要拿回去分析一下'。
7、每天要對本班次所有的'維修單進行登記。
8、每周要對維修單匯總,對耗材、時間、返修等做出統計。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梯維修保養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電梯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避免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梯維修保養活動,是指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受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對電梯進行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修保養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修保養的期限、項目和救援責任等內容。維修保養項目可參照《深圳市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見附表)的規定。
第五條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維修保養單位時,應當做好有關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維修保養單位而導致在用電梯出現無人保養的情況。
第六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監督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預防性維護保養。
電梯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立即停止電梯使用,通知維修保養單位進行維修保養,并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報告市、區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維修保養單位的維修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并在其維護保養、維修、報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
第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電梯技術檔案。電梯技術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八條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維修許可資格,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禁止無電梯維修許可資格和超許可范圍開展電梯維修保養活動。
第九條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工商注冊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質監總局《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xx〕251號)的規定辦理有關工商注冊和維修許可手續。
第十條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活動前,可持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電梯維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述證件均為原件)到市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驗證手續,領取驗證回執和獲取特種設備電子政務網登陸密碼。
已辦理了驗證手續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可憑有效的驗證回執和電子政務網登陸密碼辦理電梯維修告知等業務。
未辦理驗證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每次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活動前均應當持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電梯維修作業人員操作證(以上證件均為原件)辦理施工告知業務。
第十一條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在維修保養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市質監部門特種設備業務電子政務網,向市質監部門辦理電梯維修告知手續,并在告知中將變更的維修保養設備清單加蓋單位公章后,交市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
第十二條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落實維修保養過程中的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建立電梯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維修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四條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做好下列維修保養記錄,并歸入電梯維修保養檔案:。
(一)保養記錄包括電梯編號、保養日期、保養內容、作業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保養工作的確認等內容。
(二)應急維修記錄包括電梯編號、維修日期、故障原因、處理結果、維修人員到達維修現場時間和維修結束的時間、維修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維修工作的確認等內容。
(三)報修記錄包括報修時間、報修單位名稱、故障內容、派出維修人員的姓名及維修人員到達維修現場時間等內容。
第十五條市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量、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市質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發現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市質監部門可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許可資格的建議。
第十六條安全監察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應當有2名以上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依法向監察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電梯的安全運行狀態及運行情況;。
(二)查閱有關管理制度、運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檢查并詢問其執行情況;。
(三)檢查電梯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使用的電梯;。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四
一、嚴格電教器材的保養、維護、維修制度,確保電教器材的完好率達到95%以上。
二、電教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維修,同時填寫維修記錄手冊,以便于保管和使用人員掌握設備的完好情況。
三、投影機、幻燈機應從防污染、防霉變、防震動、防腐蝕、防高溫五個方面保養、維護。
四、錄音機、錄像機應從經常清洗、及時注油、注意消磁三個方面保養維護。經常使用的錄音機、錄像機磁頭應堅持每月清洗一次。
五、攝像機、電視機要注意防塵、防潮、防震、防腐蝕。不用時均要加防塵罩,電視機應堅持定期清除內部積垢。
六、為保證設備的完好、延長使用壽命,除塵、清洗、注油、消磁等工作要經常進行。
七、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壞,應及時維修。維修時購件所需費用及來回車票均由使用者承擔。
八、分管校長、分管主任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電教器材保養、維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向上。
一、所有電教器材、教材原則上只供本校教師在開展電化教學、電教研究、電教第二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前,要仔細閱讀各項使用說明書,了解設備性質,熟悉操作方法。
三、使用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填寫使用記錄。
四、使用后要及時歸還,并堅持與管理人員一起對歸還設備進行檢查驗收。
五、嚴格借用和歸還手續,堅持對發放和歸還設備的.檢驗制度。
六、電教器材原則上當天借、當天還,隨借隨還。如借用一天以上。三天以內,應由分管主任簽字批準;借用三天以上,一周以內,應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借用一周以上,應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七、通用電教教材原則上當天借、當天還。專用電教教材可由教研組向電教處辦理長期借用手續,但學期末必須歸還。
八、凡在借用過程中,因使用不當、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壞、丟失均按《電教器材損壞賠償制度》執行。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五
根據學校規模和學校長遠規劃,從實際出發,著眼發展,編制校園規劃。學校基建應根據校園規劃有計劃進行實施。
1、學校成立基建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產生。
2、大型拆、擴建項目工程規劃、設計均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充分論證。經基建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報行政會議批準確定后,由總務處負責實施。
大型工程均應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型工程由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投標竟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按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準備,領取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大型基建項目工程實行監理制,在施工招標前確定監理單位,委托全過程、全方位監理。小型工程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對工程實行監理,以確保工程質量。
對于招標工程的暫定價,一律由學校采購小組實行市場詢價采購。對于工程確需變更的部分,須經過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進行充分論證、研究決定。工程變更和暫定價的.聯系單資料包含:
(1)會議記錄,
(2)相應的證明材料,
(3)教師代表簽字認定,
(4)監理人員的簽字認定。
興建、擴建項目施工,根據工程量大小,基建領導小組指派專人做為校方施工代表,按設計要求檢查監督。嚴把質量關,并填表寫好施工日志。隱蔽工程要有多人驗收簽字,定期召開工程例會,確保順利施工。
基建項目竣工后,及時組織勘察、設計、規劃、質監、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基建、擴建項目的財務工作,由總務處嚴格根據合同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付款,不得提前支付或透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決算,由分管校長向基建領導小組匯報,必要時要進行工程審計。
竣工驗收后將全部基建資料進行整理,建檔并及時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學校校舍維修由總務處負責。總務處要經常檢查校舍使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提出維修項目和用工用料計劃,經分管校長或校長同意后實施。
校產維修采用承包方式時要認真審核工程預算,集體研究確定,防止偏差。嚴把工程質量關、驗收關。臨時請小工要確定工作內容,派人檢查工作情況,記清工日,定期核對、結算。
負責基建維修的管理人員要盡職盡責,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實用16篇)篇十六
一、為保證帶壓堵漏過程中,設備、管道、閥門和人身安全,加強管理,防止發生各種事故,特制定帶壓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帶壓堵漏現場施工操作人員,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必須經帶壓堵漏專業技術培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進行帶壓堵漏作業。
三、帶壓堵漏施工單位,根據帶壓堵漏的特點,制定各個環節條件下帶壓堵漏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護要求,應急措施等,并監督現場帶壓堵漏施工操作人員全面貫徹執行。
四、帶壓堵漏的專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須滿足耐溫耐壓和國家規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許在現場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五、帶壓堵漏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合格產品。
六、為了保證帶壓堵漏過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進行帶壓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后,才能進行帶壓堵漏。
管道及設備器壁等主要受壓元器件,因裂紋泄漏又沒有防止裂紋擴大措施時,不能進行帶壓堵漏。否則會因為堵漏掩蓋了裂紋的繼續擴大而發生嚴重的.破壞性事故。
透鏡墊法蘭泄漏時,不能用通常的在法蘭付間隙中設計夾具注入密封劑的辦法消除泄漏。否則會使法蘭的密封由線密封變成面密封,極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壞了原來密封結構,這是非常危險的。
管道腐蝕、沖刷減薄狀況(厚薄和面積大小)不清楚的泄漏點。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積較大、設計的夾具不能有效覆蓋減薄部位,輕者堵漏不容易成功,這邊堵好那邊漏。重者會使泄漏加重、甚至會出現斷裂的事故。
泄漏是極度劇毒介質時,例如光氣等,不能帶壓堵漏。主要考慮是安全防護問題。
強氧化劑的泄漏,例如濃硝酸,溫度很高的純氧等,需特別慎重考慮是否進行帶壓堵漏。因為它們與周圍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劑會起過劇的化學反應。
七、帶壓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員根據現場泄漏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操作和防護措施實施細則,嚴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帶壓堵漏施工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帶壓堵漏相關的國家勞動安全技術標準。遵守施工所在單位(公司、廠礦)的紀律和規定。每次作業都必須取得所在單位的同意后,才能進行施工。
九、帶壓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堵漏現場。
十、防爆等級特別高和泄漏特別嚴重的帶壓堵漏現場,要有專人監控,制訂嚴密詳細防范措施,現場應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車輛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