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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一
為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電氣安全運行,確保生產裝置安全供電,加強電氣系統技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合蒼溪縣大通天然氣投資有限公司液化廠電氣管理。
3.1“三三二五”管理指“三票、三圖、三定;五記錄、五規程”。
“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
“三圖”是指一次系統圖或模擬圖、二次接線圖、電纜走向圖。
“三定”是指電氣設備的定期試驗、定期清掃緊固、定期檢修。
“五記錄”是指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事故記錄、設備缺陷記錄。
“五規程”是指檢修規程、試驗規程、運行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3.1.1“三票”管理。
電氣作業一律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臨時用電票按公司相關電氣管理制度執行。
電氣工程師每月對“三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保存期為三個月。
3.1.2“三圖”管理。
電氣資料室應有各變電所詳細的高壓系統圖、低壓系統圖、高壓電纜走向圖、二次接線圖和使用說明書。
各高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高壓系統圖或模擬圖,各變電所或低壓室墻上應有相應的一次系統圖,各班值班崗位應有維護區域的變電所二次接線圖及特殊設備電氣原理圖或使用說明書。圖紙、實物、編號應“三對口”。主要生產設備控制柜應貼有相應的二次接線圖。
每年電氣工程師應對各變電所或維護區的三圖進行一次查核,對變更部分進行修改或重新繪制。
3.1.3.“三定”管理。
月度、年度的試驗及檢修(中修)計劃由電氣主管根據設備實際狀況,結合試驗、檢修周期統籌安排,聯系專業維修人員按月實施檢修或試驗工作。
嚴格按計劃進行設備定期檢修(小修)。高壓設備進行小修時,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維護。高低壓電機進行檢修時,該回路的按鈕、開關、接觸器、熱繼電器及真空開關(油開關)必須同步進行維護檢修。該回路的二次線必須同步進行清掃緊固,該回路的電力電纜、控制電纜必須同步進行絕緣檢查,電纜的線鼻子、終端電纜頭、電機接線盒同步進行檢查,一套任務一次完成。
對所轄的設備應做好定期清掃緊固工作,堅持好周檢,并與日常維護相結合。
每月由電氣工程師對各班“三定”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如因定期檢修及定期試驗不認真造成質量事故者按經濟責任制考核。
3.1.4“五記錄”管理。
班組必須具備以下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試驗記錄、事故記錄及設備缺陷記錄(保護拒動、誤動及巡檢中發現的缺陷等)。凡有特級護理設備的班組還應有特護記錄。
大修后必須做好以下記錄: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設備缺陷記錄(如有遺留問題)。
記錄內容應真實,填寫及時,字跡工整,不缺頁。
運行記錄(交接班日志)每年年底交公司資料室統一歸檔。試驗記錄一式二份,一份由電氣工程師歸檔妥善保管,另一份應在當月歸入相應設備檔案,大檢修期間則在檢修后一月內上交。試驗中出現異常,則應隨時報告。試驗報告經審核簽字后交資料室存檔。
3.1.5“五規程”管理。
檢修規程:采用中石化制訂的《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程》。
試驗規程:采用1996年9月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安全規程:采用1991年3月能源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事故處理規程:采用《電氣事故處理規程》。
運行規程:采用《電氣運行規程》。
4.1電氣生產人員應加強設備檢查維護,及時發現與處理設備異常和設備缺陷,為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4.2當班人員必須認真、按時巡視設備,準確掌握設備運行狀況,通過耳聽、手摸、鼻聞等判斷設備運行情況,對設備異常狀態做到:及早發現、及時匯報、正確判斷、冷靜分析、果斷處理,認真記錄。
4.3巡查人員必須是獨立的或監護當班的運行人員,檢查人員應佩帶必須的工具,如手電、聽針、測溫儀等及其他防護用品和工具。
4.4巡視應該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進行。每到一個崗位要與崗位工聯系,了解設備運行情況,特別要對崗位工反應有問題的設備重點檢查。巡檢路線如下:
4.5從310配電所——-601維修間動力柜——215空壓機房/218psa制氮系統/222脫鹽水站電氣設備404循環水電氣設備——-鍋爐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器、消防循環水房電機電氣、冷卻塔消防泵房及其配電室電機電氣——-psa制氮室電機電氣——-bog壓縮機室電機電氣——-壓縮機工藝區配電室電器——--工藝裝置區電機——-壓縮機房一層電機電器——-壓縮機房二層電機電器——-裝車區電器——-閘門間電器——-辦公樓電機電器——-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電器——-高壓變壓器室電器——-高壓變電站6kv室電器——-高壓變電站35kv電器——-微機綜保二次間電器——--電氣當班室電器。
4.6在檢查中要注意帶電和轉動設備,不得隨意越過圍欄或帶電區域進行,檢查時要保持安全距離。檢查中發生其他事故應立即回到崗位參加事故處理。
4.7當班人員進行巡視后,及時做好巡視記錄。并向班長匯報檢查情況。班長應每班一次不定期去現場抽查當班員的檢查情況。
4.8每班對現場設備巡檢至少兩次,遇以下情況時,應增加巡視次數:
4.9設備過負荷,或者負荷有顯著增加時。
4.10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統運行,新安裝的設備加入系統運行。
4.11設備缺陷近期有發展和擴大趨勢時。
4.12惡劣天氣、事故跳閘和設備運行有可疑現象時。
4.13法定節假日及上級通知有重要生產安排時。
4.14單人巡視,必須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佩帶好勞保防護和工具,利用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系。
5.1為保證電氣設備長期可靠地安全運行,合理使用電氣設備,保證可靠的電氣性能,延長使用壽命,確保全廠有充足、完好、隨時可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堅持運行設備進行定期的檢修和試驗。
5.2對于重要設備系統的檢修、試驗前應通知生產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到場,進行操作監護。
5.3為保持一次設備可靠的電氣性能,必須按照預試規程進行高壓試驗。
5.4定期測電動機絕緣。
5.4.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參加人員: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4.2要求。
5.4.2.1定期測絕緣的當時備用的所有高低壓電機均應測定絕緣數值并記入設備絕緣登記本。
5.4.2.2測電機絕緣方法和數值應滿足電動機檢修規程。
5.4.2.3測絕緣時應做好安全措施并通知設備操作工。
5.5.10kvi、ii段備自投裝置切換試驗。
5.5.1時間: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9:30—10:00。
5.5.2參加人員:電氣主管、電氣工程師、具有電氣操作權、監護權的值班員。
5.5.3要求。
5.5.3.1試驗前應與生產部門取得聯系,在得到許可后再進行;
5.5.3.2試驗前檢查備自投裝置及監控后臺上無異常信號;
5.5.3.3開關在每次跳、合后應檢查控制回路完好。
6.1.電氣主管是電氣文明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區域內設備的運行、檢修文明生產,環境衛生負全面責任,班長是文明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班組文明生產的管理和考核。
6.2.各班組應對文明生產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做到有檢查、有考核。
6.3.文明生產應作為班組交接班條件之一,接班人員提出崗位衛生不合格,該崗位人員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衛生合格后方可進行交接工作。
6.4.檢修工作結束前必須按照“安規”及文明生產標準進行衛生檢查驗收,衛生不合格時不得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否則結票的'班組除按要求進行衛生清掃外,對該班組將進行考核。
6.5.檢修工作結束后,應恢復設備狀態,否則不得辦理工作票結束。
6.6生產場所文明生產標準:
6.6.1生產場所地面、墻壁整潔,無蛛網,門窗完整無積塵,通道暢通,欄桿完好,蓋板齊全完整,照明良好。
6.6.2生產場所無垃圾、雜物。
6.6.3生產場所相關設備及電源箱、控制箱、各管道,各類屏、柜、盤、消防器材等表面見本色,無積灰、積油。
6.6.4控制室、交接班室的設備、工器具、臺帳、清掃工具等定置管理,所有設備、工器具、窗臺、盤柜、標示牌表面無積灰,蓋板齊全,柜門關閉。
6.6.5現場設備所有標示牌、名稱等完整、準確、齊全,無積灰。
6.7.八小時衛生區范圍:八小時清掃一次衛生區包括區域為:高壓變電站值班室,值班室內的全部電腦設備、盤(臺)、桌椅、柜子(含公用工器具柜內)、窗臺、地面、墻上懸掛物品等。
6.8.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35kv配電室、6kv配電室、高壓變電站會議室、資料室、綜保二次間、室外走廊。
6.9.每周定期清掃衛生區范圍:分變電站配電室、循環冷水冷卻塔配電室、鍋爐配電室、壓縮機輔機配電室、辦公樓配電室閘門間配電室、高壓變電站電纜夾層及軟啟動室。
6.10.清掃頻次:八小時衛生區范圍每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二十四小時衛生區范圍每天夜班清掃,清掃合格交班。每周清掃衛生區范圍每周一次,并保證隨時符合衛生考核要求。達不到衛生要求的,隨時安排清掃。設備、標示牌根據情況隨時清掃。
7.1.運行中設備發生異常威脅人員及設備安全,影響經濟運行或有害于設備清潔和環境衛生時,需要檢修人員檢修消除的,均為缺陷。
7.2.設備缺陷分為三類:一類缺陷是指可不停主要設備就可消除的;二類缺陷是指需停止主要設備才能消除的;三類缺陷是指要結合大修,要較長時間才能消除的。
7.3.運行人員發現缺陷后應填寫設備缺陷單,并向班長匯報,及時聯系檢修有關人員,檢修人員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如果檢修人員未能及時趕到現場,應將到達時間寫在運行日志上,并通知其部門值班人員。
7.4.填寫缺陷單時,應寫清缺陷內容、發現日期、發現人、聯系日期、聯系人。
7.5.填寫前,應經檢修確認;所聯系的檢修人員姓名也應詢問清楚。否則,對因此造成的缺陷漏消、延消,將根據缺陷管理制度處理。
7.6.缺陷消除后,運行人員應現場驗收,并填寫出驗收評價、驗收人、驗收日期。在驗收說明中,運行人員應如實填寫缺陷的消除情況和消除時間,不得弄虛作假。現場衛生不合格,不予驗收。
7.7.如檢修已填寫缺陷消除,而運行人員認為有爭議的情況下,可暫不驗收,但最遲不能超過當天24點)。運行人員應繼續聯系檢修消缺,并寫明記錄(運行日志);如檢修拒絕,則應視為消缺不通過,并將情況向班長說明,移交處理。
7.8.設備缺陷在未消除前,運行人員應加強監視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缺陷擴大。對于較大缺陷應做好事故預想,除通知檢修人員外,還要向領導匯報。檢修如不能馬上消除,應將原因記錄在運行日志上。
7.9.在檢修人員聯系消除缺陷時,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好安全措施。
7.10.如消除缺陷對出力有影響,需停運機組或降負荷,應由工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方可進行。
8.1所有接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進入崗位,檢查設備、表報、工作票、工具、圖紙、材料、儀表、通訊工具等,將查出的問題匯報值班長,聽取值班長的工作布置安排。值班長發布接班令后,提前5分鐘到崗,查看運行日志,聽取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雙方無疑問后正點交接班,并且一律按控制室監控后臺時鐘為準。
8.2.交班人員應在交班前30分鐘完成所管理設備的全面檢查,整理清點記錄、表報、資料、圖紙、公用工具、對講機、儀表、鑰匙、標志牌、微機及辦公桌椅等,為交接班創造條件。值班長主持召開班后會,總結本值工作并做好記錄。
8.3.交班前30分鐘,接班后10分鐘內一般不進行重大操作,不受理檢修工作票。接班后,值班長在10分鐘內向班長匯報接班情況以及本班運行方式,設備狀況等,同時召開班前會,布置本值任務,傳達領導的指示和上級的要求。
8.4.交接班內容:
設備運行方式,設備檢修的變更情況,電氣設備接地線,拆裝情況和位置。工作票辦理和措施執行落實情況。設備系統存在的缺陷,本班聯系處理及消除結果和所采取的措施,及提請接班人員注意的事項。設備系統故障現象及處理方法。設備定期維護工作執行情況。各種工具、圖紙、資料、儀表、用具、鑰匙、表報、記錄存放、微機通訊使用情況。上級領導指示、布置的任務及執行落實情況以及與其它部門的聯系事項。
8.5.交接班手續辦理及責任:
8.5.1交接班時雙方人員必須在場,接班人員簽字后由交班人員簽字,交接班方正式結束。接班人員如果不簽字視為拒絕接班,此時間內交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
8.5.2如接班人員未到來,交班人員必須留在崗位,直到接班人員到來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后,方能離開崗位。
8.5.3交班者未做交待或交待不清、且未做記錄,發生問題由交班者負責;若交班者已交待清楚,并寫明記錄,而接班者未引起重視或方式不清而發生問題,由接班者負責。
8.5.4交班時發生事故或進行重大操作,應停止交接班,在雙方簽字以前,由交班值班長指揮進行事故處理或繼續進行操作。接班者應在交班值班長的指揮下協助事故處理或操作。
8.6.下列情況可不進行交接班:電氣倒閘操作未告一段落,事故處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設備維護和定期工作沒有特殊理由未進行或有計劃的工作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執行;記錄不齊全,工具、圖紙、資料、儀表、地線、鑰匙、微機、標志牌等去向不明或損壞,并且沒有記錄說明;接班人員精神恍惚、酗酒;崗位衛生未按規定做好;設備系統存有重大缺陷,無記錄又無聯系及填缺陷單、匯報和采取措施。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二
為加強醫院水電氣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用氣,遵循“安全第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務科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領導和院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氣管理工作。
第二條、醫院安全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總務科、保衛科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氣運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用氣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供氣方案審查等工作。
第三條、總務科代表醫院對水電氣系統的保障、運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總務科下屬的各個水電氣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氣供應和水電氣系統的`運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泵房、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氣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設備、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總務科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調度命令改變運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用戶供電,并及時逐級匯報。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天然氣公司安排計劃停水、停電,停氣、總務科應報院領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總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范圍,合理安排,并按相應程序給予批復,并在兩天前于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總務科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爆炸、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氣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范圍,并迅速逐級報告。
第九條、院內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院領導及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氣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總務科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竣工后,須經院領導和總務科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項目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采購前必須經總務科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后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數據(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
第十一條、各部門購置電器設備均須向院安全領導小組、總務科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設備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劃購置設備的數量、功率等報總務科,由總務科、保衛科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后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運行,未經能源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第十四條、總務科依據宜賓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價格,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價格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氣水卡電能表的住戶到總務科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用戶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總務科聯系,須繳納相應費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范圍的,退還校驗費,并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并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后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用戶負責,水電費參照該用戶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系的用戶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系的用戶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序停水停電。
第二十二條、總務科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用戶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總務科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并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設備,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小組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總務科驗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總務科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總務科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總務科有權要求該用戶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總務科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則,總務科將對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并向總務科舉報。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三
1、公司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辦理動火票,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臨時過渡房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公司設備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公司設備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設備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四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部門關于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電梯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電梯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電梯使用狀況。
7、組織電梯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組織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電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9、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五
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中石化)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為生產裝置創造良好的`供電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為生產裝置創造良好的供電環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電氣設備是指發電、供電及用電設備。
第四條在國家有關政策指導下,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從技術、經濟、組織等方面采取措施,對電氣設備從規劃、設計、制造、選型、購置、安裝、使用、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直至報廢的全過程進行科學的綜合管理,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優化資產配置,經濟有效地使用固定資產,保證資產的保值,為公司生產經營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
第五條電氣設備管理應當貫徹以下原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把確保電氣設備安全可靠運行作為設備管理的首要任務。
(二)堅持設計、制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
(三)堅持可持續發展,努力保護環境和節能降耗。
(四)堅持依靠技術進步、科學創新作為發展動力,推廣應用現代電氣設備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學技術成果,實現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的科學、規范、高效、經濟。
第六條電氣設備是生產力的重要組成要素,是企業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電氣設備及運行的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要將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的主要經濟指標納入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指標體系,列入經理(廠長)任期責任目標,制訂年度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計劃,納入單位的經濟責任制體系,定期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電氣管理,必須以安全發、供、用電為中心,經濟運行為重點,建立健全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網絡,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嚴格執行“三三二五制”,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電氣設備的技術、裝備水平,滿足電力系統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范圍
第八條公司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門按照集團公司及公司的設備管理制度和規定,依據其職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各單位的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職責如下:
(一)負責貫徹上級部門有關電氣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度,制定公司電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并監督貫徹執行。
(二)組織或參加制定公司電力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審查公司電氣設備的更新、報廢計劃。負責審核公司主要電氣設備選型。
(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做好電力系統綜合自動化建設、電氣設備信息化建設、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并結合生產中技術難題,開展技術攻關。
(五)組織開展公司電氣設備創完好檢查,并在此基礎上抓好系統及主要設備的技術分析及技術鑒定工作。
(六)組織公司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電氣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各單位分管設備管理工作副經理(副廠長)在經理(廠長)的領導下,依據公司《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職責,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氣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電氣設備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貫徹上級部門電氣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度、細則,制定本單位電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組織編制本單位電氣設備運行、維護、檢修等技術規程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
(二)對本單位電氣設備管理工作負責,確保主要電氣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協調生產與檢維修、電氣設備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的關系。
(三)組織編制本單位電氣設備的“三定”計劃,審核檢修及技術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對本單位電氣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組織編制電氣設備故障應急預案,不斷提高事故處理能力。
(五)編制電氣設備的更新、報廢計劃。
(六)推廣應用四新技術(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做好電氣設備的狀態監測及故障診斷,并結合生產中技術難題,開展技術攻關。
(七)組織開展電氣設備定期檢查和評比,并抓好電力系統及主要電氣設備的技術分析及技術鑒定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單位電氣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三章 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條設備的前期管理是設備全過程管理中規劃、設計、制造、選型、購置、安裝、投運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設備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使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率最高,必須重視設備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條 電廠(變電所)的廠(所)址選擇總平面及系統設計,應經過技術經濟論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電氣設備主管部門要參與新建、改擴建、更新等重大項目的設計審查,負責組織主要電氣設備的選型,參與簽訂技術協議及設備購置、主要設備進廠驗收等。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購置要堅持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為切實做好我校(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校車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確保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昌圖縣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和《昌圖縣教育局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特制定本責任狀:
1、所提供的車輛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車輛標準。按要求對校車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2、服從學校(園)領導、校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學校(園)校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服從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簽單,接受學校(園)校車管理人員對校車的各項考核,學校(園)調峰串課,保證按學校(園)要求的時間接送學生,保證做到不擅自停運,如校車出現技術故障,影響正常運行,及時與學校(園)取得聯系處理,保證在第一時間安全接送乘車學生。按時參加上級校車管理部門和學校召開的校車工作會議,遵章守紀,做到校車不違章、不超員。
3、提供校車必須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配置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衛星定位裝置等安全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性能良好和及時應用。
4、校車要配備1-2名隨車照管人員,車主要經常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為學生文明服務的教育,維護車內秩序,不在車內出售各種食品和商品,保持車內清潔衛生,學生上下車做好人數清點工作,保證不丟失一名乘車學生。
6、嚴格按照審批的校車運行線路行駛,做到不擅自改變行駛線路,保證學生的上學、回家準時安全。
7、校車收取學生的通勤費用,必須由物價部門審批,嚴格按審批的標準進行收取,否則學生、學生家長有權拒交。
8、校車維修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維修的要求進行車輛維修。
9、學校(園)要為校車提供安全方便的校車停靠場地,負責乘車學生實名制的安排,負責安排高年級學生任車長一名,副車長二名,協助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維護車內秩序,處理突發事件,及時向車主通知學校(園)的上學和放學時間等與校車運行有關的事宜。
10、校車在運行中違章罰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車主全額承擔。
11、因校車車主、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違法責任書的規定,經教育拒不整改的,學校(園)有權將該校車停運,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車主自己承擔。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七
設備安全可靠運行是礦井穩產高產的重要保證,設備運行管理就是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措施、手段的有效實施,規范和約束設備管理者、操作者的行為,實現設備的安全、可靠、高效運行。設備使用的好壞,直接影響全礦的生產、安全和效益,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人更新思想觀念,學習掌握新技術,接受新的管理理念,為適應機電設備新形式,配合公司部門管好用好各種機電設備,特制定本措施,目的就是促進全礦的機電工作,進一步提高機電工作人員的管理、操作、維修、保養水平,讓先進的設備創造出最大的效益。
機電設備管理指導思想:
1、 以人為本,強化現場管理,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創安全、生產、效益之最。
2、 科學管理,實施壽命監控,推行預防性檢修制,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3、 依托信息化,提升資產管理水平,全面實施點檢維修制。
4、 堅持制度化,規范機電現場管理,約束操作者的行為。
機電設備管理操作方式:
1、 推行標準化管理,上標準崗,干標準活。
2、 推行包機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員、定設備、定任務;包使用、包管理、包維修、包故障排除,確保包機責任制落實到位。
3、 做到機電設備的“潤滑、緊固、冷卻、過濾”八字維修方針,。
4、 加強機電業務學習,全面提高機電安全意識,強化機電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5、 以設備運行管理為重點,加強現場管理,定期分析設備運行情況,總結機電事故案例,強化點檢系統管理,提高機電管理水平。
運行管理獎罰辦法
(一)操作運行
1、綜采、綜掘操作運行
a、綜采設備在生產或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凡發生以下事故:
1、煤機司機出現一次斷扭矩軸罰責任司機50元;割壞頂梁一個罰款100元;采煤機無冷卻水生產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割壞機頭、機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超截深生產每次罰100元;生產過程中拉壞電纜視情況每次罰款200至500元;生產過程中滾筒截齒缺少三至五個以上的每次罰款100元;掛壞電纜槽聯接板每次罰款100元;發現零部件落入系統一次罰款100元;缺油生產每次罰款100元;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大型部件損壞的每次罰款200至500元;由于工程質量造成铔鈴銷、刮板、運輸鏈斷裂的根據事故情節的每次罰款200元至500元;嚴禁帶載啟動截割滾筒發現一次罰款50元。
2、支架工必須堅持“拉架不行人、行人不拉架”,因操作不當造成側護板、頂梁損壞每次罰款500元;蛇型段不按規定推溜罰款50元,造成其他設備配件損壞,按損壞程度罰款100元至1000元;初撐力達不到規程要求每架次罰款10元;拉架時損壞電纜及水管、水泵時根據情況每次罰款100元至500元。
3、三機操作工因煤量大不及時通知煤機司機造成壓死運輸機每次罰款100元;工作面出現大塊漏矸必須及時處理,造成系統影響根據情況處罰100元至500元;斷單鏈每次罰款500元;斷雙鏈造成罰款500元至1000元,發現睡崗每次罰款100元。
4、馬蒂爾司機造成機尾撕帶或滾筒卷毛邊的每次100元至500元;閉鎖不及時壓死轉載機每次罰款100元。
5、控制臺電工應定時巡查設備,巡查不到位造成設備部件損壞每次罰款100元;過濾器堵造成供水不足影響生產每次罰款100元;液箱跑液每次罰款50元。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
b、綜掘設備在生產或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凡發生以下事故:
1、綜掘機司機由于檢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系統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罰款200元至500元;發現截齒、齒套有損壞或磨損未及時更換罰款100元;操作不當造成01減速箱一軸損壞的一次罰款100元;操作不當造成油泵損壞的一次罰款100元;操作不當損壞電纜每次罰款500元;擠壞電滾筒每次罰款500元;損壞鏟板及鏟板油缸每次罰款500元;無冷卻水生產的每次罰款100元;離機不停電、截割頭不落地每次罰款500元。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大型部件損壞的每次罰款200至500元。
2、錨桿機司機由于檢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系統的每次罰款100元;生產離機之前必須將錨桿機停在巷道頂板完好不妨礙該工作面設備行走否則罰款100元;操作不當損壞電纜每次罰款500元;更換油管時必須清洗周圍及管口衛生,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油路堵塞、系統污染每次罰責任人200元-500元;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大型部件損壞的每次罰款200至500元;嚴禁任何人在錨桿機油缸(活塞桿)上敲打鉆桿和用鐵器硬物撞擊,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有傷痕的罰款200元。
2、運輸系統操作運行
皮帶司機(崗位工)不及時停帶造成堆煤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影響生產的每次罰款200元至500元;運行中由于監護不到位未及時發現處理毛邊,造成撕帶的每次罰款100元至500元;及時清理責任區內的浮煤,清理不及時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拉回煤皮帶跑偏磨托輥、h架的每次罰款100元至200元;皮帶跑偏不及時調整的每次罰款100元;發現睡崗每次罰款100元。主系統造成撕帶事故的罰責任單位30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
3、輔助運輸操作運行
多功能防爆膠輪車司機由于檢查不到位造成零部件落入運輸系統的每次罰款100元;嚴禁超載超速運行,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大型部件損壞的每次罰款200至500元;照明報警制動急停系統失效禁止使用否則每次罰操作人200元;及時檢查液壓油位是否合適、有無漏油漏現象,發現缺油少水運行每次罰款操作人200元;遇拐彎、下坡或有障礙物鳴響警鈴應慢行如造成碰撞設備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罰款200至500元;嚴禁碰皮帶機等其它機電設備,碰撞一次罰款100元;離開駕駛室必須斷開斷路器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嚴禁人貨混裝否則每次罰款50元。
4、供電、供排水系統操作運行
a、供電系統操作運行
b、供、排水系統操作運行
(二)設備檢修維護:
1、各隊每天要有設備檢修計劃,并以書面形式給檢修人員下發檢修計劃,檢修完畢,檢修負責人要將檢修結果反饋隊內,填寫檢修記錄,檢修完畢匯報檢修結果。無書面檢修計劃的每次罰機電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檢修負責人未反饋檢修結果,未填寫檢修記錄每次罰款50元。綜采隊和運轉隊每天要向調度室及機電組上報檢修計劃。未向調度室匯報檢修計劃和反饋檢修結果的,每次每項各罰款值班隊干50元,檢修班長50元。
2、各隊每旬要對檢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檢修計劃是否合理,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并將存在問題以書面形式上報機電科。機電科負責協調解決。未進行檢修工作總結的,每次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有問題不及時解決、上報的,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各隊每旬要及時上報預防性檢修計劃,計劃必須及時、科學、合理,集中解決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上報計劃的,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大型檢修計劃必須提前一旬上報礦有關單位和機電科,否則罰隊長和責任人各100元、單位1000元并追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3、各隊要對所轄設備編制詳細的設備檢修周期表,表內要包括所有定期檢修的內容,并嚴格按照周期安排檢修工作。未編制設備檢修周期表的,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
4、檢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復雜的檢修工作和大的檢修項目要編制書面安全技術措施或書面安全工作程序。并嚴格貫徹執行。無書面安全技術措施或書面安全工作程序的,每次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
5、檢修工具必須齊全可靠,并使用專用工具,各隊必須有相應各工種檢修配備工具清單,并按照要求配備到現場,在進行復雜的檢修工作和大的檢修項目時除編制書面安全技術措施或書面安全工作程序外還要列出檢修工具清單。檢修中必須嚴格按照清單配備使用,嚴禁隨意進行替代。機電科定期對各隊檢修工具是否齊全和合格進行檢查。沒有相應工種檢修配備工具清單,罰機電副隊長或機電技術員50元。隊長50元,在檢修過程中未按照工具清單使用,隨意進行替代的,罰檢修負責人和檢修工各50元。
6、各隊要嚴格貫徹落實包機制度:
(1) 建立以檢修工和操作工為小組的包機組,檢修工擔任包機組組長。未建立包機組的,罰機電副隊長、隊長各50元。
(2) 操作工每班要將設備運行情況匯報隊內,并填寫設備運行情況反饋記錄。
(3) 各隊機電管理人員和檢修人員每天要向操作人員及時了解設備運行情況,制定合理的檢修計劃。
(4) 檢修工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和檢修計劃,認真檢修和排除設備故障,無特殊情況必須完成每天計劃檢修項目。
9、各隊要認真落實點檢制度,認真填寫點檢記錄,發現點檢不認真或記錄填寫不規范每次罰款50元。
(三)事故故障處理:
1、各單位出現機電事故后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調度室根據現場匯報的故障特征、發生地點、危害程度、初步的排除解決方法和時間,通知區隊干部和機電科相關業務員,各相關人員必須在半小時內到達隊部、辦公室(部件存放單位)。區隊干部和機電組相關業務員接到調度電話通知后半小時沒有到達相關地點者罰100元。各隊要提高故障出現后的`響應速度。重大故障出現后機電負責人和包機負責人必須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組織處理。否則每次罰款100元。
2、區隊若出現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等現象,除通報批評外對區隊值班干部200元的罰款。
3、簡單故障班內不能處理的影響時間超過30分鐘,對于操作工每次罰款50元。?
4、綜采和主運系統每天設備故障影響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每次罰款500元,超過2小時每超1小時加罰500元。其他系統影響每月不能超過5個小時,否則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
5、發生一般機電事故,由各區隊(影響時間綜采及主系統在二小時內,綜掘在四小時內)自行組織追查,并將追查報告報機電科,無追查記錄罰機電副隊長、隊長各50元。發生綜采及主系統在二小時以上,綜掘在四小時以上機電事故,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追查。
6、綜采、綜掘工作面出現大塊漏矸、鐵器必須及時處理,造成系統影響,將影響時間的70%記入綜采、綜掘隊,并根據情況處罰500到2000元,將影響時間的30%記入運轉隊,根據處理情況將處罰金額的30%對運轉隊進行獎勵。
(四)設備完好
一、一般規定
1、井下使用的設備,下井前必須經機電科主管設備檢查人員驗收并簽發入井合格證后,方可入井;無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的設備入井每臺罰: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2、每發現一臺失爆設備罰包機人500元,罰單位3000元;一個月內出現三臺以上設備失爆,另罰所屬單位2000元,罰技術員、機電副隊長、隊長各500元。
3、設備接線、安裝、移動搬遷,必須停電,并掛停送電標示牌。特殊情況必須帶電搬遷設備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報機電礦長、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罰責任人200元,罰單位1000元。
4、安裝接線必須符合設備完好標準,有一處不符合標準罰責任人50元。
5、設備三大保護必須齊全可靠,整定正確,一項不合格或缺一項保護者,罰責任人200元,罰機電技術員、機電副隊長各200元。
6、檢漏繼電器,煤電鉆綜保、照明綜保的各項保護齊全可靠、現場必須有試驗記錄,現場檢查試驗發現一項不合格或缺一項保護者,罰責任人100元,罰機電隊長、機電技術員各50元。
7、防爆設備的防爆面及轉動部位,并應按期更換防銹油,以確保防爆面干凈和轉動靈活、無銹跡,凡不合格者罰:包機人100元。
8、發現電纜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破口漏芯線者,發現一處罰包機責任人500元,罰單位2000元。
9、凡用銅、鋁、鐵絲等替代熔絲者,罰包機責任人300元。
10、礦燈必須按時交回充電,凡當班升井無故不交者,一次罰責任人50元,礦燈房要嚴格執行安規要求,入井的礦燈不完好或紅燈,每發現一盞紅燈罰燈房100元,發現不完好礦燈,罰責任人50元。
11、每臺設備應有責任牌和檢查整定標志牌、完好牌、設備入井防爆合格證;每缺一項罰包機責任人50元。(五小電器應有責任牌和入井防爆合格證、完好牌)
12、設備頂部有淋水而不采取防范措施者,發現一處罰款機電隊長100元。
13、電纜吊掛合格率未達到95%以上者,罰款責任單位1000元。
14、井下電氣開關必須上臺架,一臺不上臺架罰包機責任人100元。
15、凡幾個單位共用的供電電源或電纜,發生漏電后,應互相配合,積極排查故障。若互相推委,造成停電停工,罰事故單位1000元,責任人200元。
16、井下使用的電纜不得盤圈使用,必須按規定吊掛,否則罰款300元,采煤機或機組拖曳電纜除外,但盤圈電纜溫度不得超過65攝氏度,否則罰單位1000元。
17、高壓操作人員停、送電不辦工作票或不按規定驗電、放電者,罰責任人300元,罰款責任單位1000元。
18、井下設備接地(包括主接地,輔助接地、局部接地極)必須附合《煤礦安規》的有關規定和完好標準,有一處不符合,罰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100元。
19、外委單位井下施工用電,必須辦理用電手續,否則每次罰款1000元,地面用電每增加2.5kw以上負荷,用電單位必須到機電科審批,否則罰單位1000元。
20、嚴禁隨意切割電纜,否則發現一次罰款單位500元。
22、生產過程中供電設計及供電系統圖、整定值應隨時調整,設計不合理及整定與實際不符,發現一次罰技術員100元,罰機電副隊長100元。
24、綜采、綜掘搬家倒面設備運轉后、系統所接電源、變壓器、開關接線盒必須符合完好標準,否則出現失爆一處處罰:每項罰責任人200元,機電技術員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未按上述工序操作出現設備和人身事故,將嚴肅追查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5、電壓在24伏以上(電流30毫安以上)電纜破口冷補必須符合標準,不同型號電纜進行冷補連接,一處不合格處罰包機人10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
26、高壓水管、皮帶保護、通訊電纜快速插頭用鐵線代替u型銷的每個罰款責任人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27、采用局扇通風的工作面供電系統中,無“三專,兩閉鎖”或閉鎖不起作用的按公司規定執行罰款 、每出現一次罰單位1000元。
29、原設計的各項保護甩掉不用或不能恢復的不及時查出并修復者每次罰罰責任人200元,機電技術員10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30、各注油口內不清潔有雜物、液壓、潤滑油位低查出一次處罰:包機人100元,主管機電副隊長50元。
31、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的標志牌標注與實際不符,不標注和小型電器檢查牌無檢查記錄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其它人員代替責任人填寫檢查記錄檢查出問題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32、現場油脂存放點應標明油脂標號、在用油桶有放油閥門、有專用加注工具、有潤滑五定圖表、有一個沙箱兩個滅火器、油桶清潔衛生、有防塵防淋水措施。一處不合格罰:罰責任人100元,機電技術員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34、采掘設備的拖曳電纜在運行中應有保護措施,否則造成電纜損壞(破口),每處罰責任人100元,罰隊長100元、跟班隊長100元、。破損頭不得超過3個,若達到3個必須及時升井熱補處理,費用由隊里自負,不及時更換者每次檢查處罰單位2000元。
35、設備、電纜執行領用和注銷制度,領用必須有出庫單,設備、電纜回收后必須有回收單,回收單必須在當天調度會前交機電組相關人員消帳,回收單中備注一欄標明完好狀況,機電科根據完好狀況按制度進行獎罰,回收完好狀況主要包括設備、電纜完好保存狀況、設備、電纜編號,否則一項罰機電技術員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100元。
36、主要配電硐室必須按公司硐室標準化要求設置:有照明燈、有上鎖的護攔、有警示牌、硐室標志牌、有“線路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牌、有試驗保護記錄、有供電系統圖缺一項罰:罰責任人50元,機電技術員10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37、皮帶保護及沿線保護未按公司要求吊掛(松動)跑偏、堆煤、聯瑣、速度、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0元、包機人100元,主管負責人200元。
二、其它
1、 凡電機燒毀,經事故追查明確責任后,罰責任單位20元/千瓦,責任人5元/千瓦。修電機所有費用責任單位承擔。
2、 凡通知升井檢修的設備,三日內不送修,每天每臺罰機電副隊長100元,罰隊長100元。
3、 凡損壞或送修設備必須說明設備狀況及存在問題,及時辦理回收入庫手續,否則每臺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5、 檢修設備嚴禁拆套使用,如特殊情況需由機電主管及以上領導批準,在機電科登記,并要求按期恢復,否則電氣設備拆套罰責任人50元,機電技術員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6、 每月25日前根據采掘計劃報下月設備、電纜、配件計劃和加工件計劃,遲報一天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7、 機械設備的旋轉部位必須加防護罩,否則罰機電副隊長100元,罰隊長100元。
9、 設備各部緊固件必須齊全、緊固,在檢查中發現一臺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
10、主膠帶機、順槽皮帶機、溜子機尾正常情況嚴禁在煤泥水、積貨中運行,否則每處罰隊長100元。
11、運轉皮帶機尾無錨固和防護罩者,罰負責人100元,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12、運行中的皮帶要加強維護,及時清理機頭、機尾架上的浮煤,不跑偏(上皮帶不灑煤,下皮帶不磨機架),不打滑,確保托輥轉動靈活,檢查中發現一處跑偏,現場又無人處理的,責任人100元,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有一個托輥不轉動或少一個托輥罰責任人10元/個。清煤不及時,造成回煤拉入驅動部和儲帶倉及沿線的、一次罰責任者100元。
14、皮帶件回收數量不夠,按原值對回收單位進行罰款。
15、現場物料碼放不整齊每處檢查罰當班副隊長50元,責任人100元。
16、井下現場備用油管、高壓液管未包扎封堵者,罰責任人100元/根,機電副隊長50元/根,罰隊長50元/根。
17、區隊在機電小修車間領用變壓器、開關等必須當場通電試驗一次未試驗和未開設備入井檢驗合格票者;罰:單位機電負責人100元,單位200元。
18、現場檢查發現變壓器、開關、設備觀察窗玻璃破損每發現一處;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包機人100元。接到隱患通知單未即使處理加倍處罰。
19、凡是用鐵絲代替油管、液管接頭銷子(u)的現場發現一處(一個頭)罰責任人50元。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20、嚴禁防爆膠輪車超載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100元、隊長50元。
21、綜采隊工作面無特殊地質構造斷運輸機、轉載機刮板(壓條)造成斷鏈和斷刮板影響生產每次(每個刮板斷)罰:包機責任人100元、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22、各隊必須有符合實際的供電系統圖,運輸系統圖,供排水圖,巡回檢查圖及各機電硐室必須張掛的有關圖紙,系統發生變化更改上報機電科,每缺少一項或有一處與實際不符的罰機電技術員10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罰隊長50元。
23、設備必須有檢修記錄、繼保整定、保護試驗記錄、設備潤滑記錄和公司及礦規定的有關記錄,內業檢查少一種罰機電技術員10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包機責任人50元。
24、區隊必須設兼職設備、電纜管-理-員,建立本部門的使用臺帳,每月25日前由機電負責人匯總上報礦機電科,凡未建帳或不及時上帳的,每次罰機電技術員50元,罰機電副隊長50元。
25、凡各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以書面形式上報機電科,機電科負責答復解決,未及時答復的,每次罰業務部門相應主管50元。否則,檢查中發現問題,由單位(區隊)負責。
26、主要供排水泵(45kw及以上)必須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并確保靈敏可靠,不裝或失靈的,每一處罰責任單位500元,機電技術員50元,機電副隊長50元,包機人50元。
27、凡因排水不及時造成水淹設備或影響生產,根據情節輕重處單位100—100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根據設備情況另作處罰;積水深度超過200mm,長度超過5m的,罰責任人50元,機電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
28、水管閥門嚴禁跑、冒、滴、漏。若發生水管跑水未及時處理的罰責任人50元,機電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
29、因供水管嚴重漏水或閥門未打開影響生產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機電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
30、每次檢查,凡無隊干陪檢的單位一次罰隊長50元。(參檢人員必須帶工具以便開蓋檢查)
31、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和隱患以三聯單的形式下發單位或區隊一聯,需要罰款的按照要求開具罰款單。被罰單位自收到單據后,無特殊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未處理,加倍處罰,機電副隊長50元,隊長50元。凡上級部門查出的問題按公司規定處罰。
32、外委單位噴漿必須把管、纜、設備保護好,噴過后要把水泥漿清理干凈,凡有一根水管或5米以上電纜未清理干凈的,罰施工單位 100元,一臺設備未清理干凈罰款100元;整條巷道或100米以上管、纜、設備未清理罰施工單位 1000元-2000元。
33、變、配電點的責任單位,對該點的設備、電纜負完全責任,外單位接電源必須到機電科辦理用電手續,由供電主管審批后,指派責任單位負責接線。未經批準礦內區隊內與外委隊私自增加負荷每千瓦;罰雙方各100元。
34、所有下井車輛撞壞水管、電纜者,一次罰責任人200元,撞壞后不主動通知調度,經查出后視情節輕重罰責任單位1000—2000元。
35、井下使用的移動壓風機(空氣壓縮機)保護必須齊全、安全閥和壓力表必須經過效驗并有合格證,否則不準入井使用;另外應有超溫保護、油位保護,缺一項保護罰使用單位1000元;冷卻水應做到停機必須停水,不能有長流水現象,否則罰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
37、公司、礦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罰款在5000元以上隊干部及責任人共同承擔10% 剩余部分隊內承擔;罰款在5000元以下隊干部及責任人承擔20% 剩余部分隊內承擔。
六、獎勵
1、對于在標準化及機電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班組和個人按礦有關規定應給予獎勵。
2、機電罰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以獎勵為機電質量標準化作出貢獻的單位、班組和個人。
3、機電設備完好獎勵:
1) 當月本單位無失爆,獎勵本單位機電負責人200元。
3) 全年機電專項檢查及機動檢查,綜合評比(達到礦評分要求),排名第1名獎勵30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000元。
5)主運系統全年不出現撕帶事故一次性獎勵運轉隊2000元。
6)高壓供電系統季度不出現供電影響事故,獎勵1000元。
7)供排水系統本季度不出現供排水影響事故,獎勵500元。
8)變電所高低壓供電設備季度不出現供電運行事故,獎勵500元。
面對眾多企業強大的市場競爭力,水電廠想要在競爭隊伍下有一席之地的根本就是保證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對于水電廠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做好常規的設備維護工作很重要,同時,不斷提高設備的安全運行水平也很重要。水電廠是一個復雜而又龐大的系統,不僅擁有電力設備,還有水機設備和發電機等其他輔助設備,加上對設備的升級改造,機電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的一些疏忽和對設備質量的檢查力度,設備故障不能及時發現等等都為機電設備不能安全運行埋下了隱患。因此,機電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影響著水電廠能否安全正常的運行。
近年來,不斷的提高水電廠機電設備水平,對水電廠的安全運行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不能否認的是,仍然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加強設備的保護和運行方式的運行管理水平,提高技術人員的素質水平,能夠及時消除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隱患。因此,分析影響水電廠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的因素,提高設備的管理水平,對于確保設備的安全運行,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水電廠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機電設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不到位對于機電設備管理崗位,收入低,風險大,安全系數低,而且工作條件差,崗位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熟練的工人失去了吸引力,而且很多水電廠很多時候都處于人才短缺的階段。相比于其他行業,長時間缺乏技術人員,水電廠只能自己培養人才,但是一旦工作人員學會操作技術和能夠單獨操作后,又會被其他效益好的單位挖走或者換到一些相對輕松安全的工作崗位。職工包括不少臨時雇來的短工,技術不成熟,還有就是一些年齡較大、技術知識也相對老化的機電人員,對新技術和設備缺乏一定的學習熱情,這些都可能造成設備不能安全運行。
1.2 機電設備本身存在隱患水電廠的機電設備復雜而且數量多,很多舊的、運轉有障礙的設備不能及時處理掉更換掉,設備腐蝕程度大,而且水電廠的流量計、壓力機等機器不能做到定期定時的檢修。存在問題的設備裝置還在繼續運行,安全設施不完善,沒有經過定期檢修的設備隨時都可能發生故障,影響水電廠整體的運行。技術人員對于機器的記錄不完全、不規范,電線連接的不合理都為水電廠的安全運行埋下了隱患,故障隨時可能發生。
1.3 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水電廠存在著機電設備管理規章制度不全面,對于機電設備的使用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已經制定的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管理制度,技術人員也沒有具體執行,而只是做做樣子,落實不到工作中來。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也不把安全管理制度放在眼里,檢查設備的安全性能不全面。也存在對于機電設備存在的隱患置之不理,隱患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對于存在的機電設備隱患,不進行追蹤檢修,同樣的隱患相繼出現,周而復始,為以后水電廠的設備運行事故埋下了伏筆。
2 水電廠機電設備檢修制度探析
一直以來,對于水電站的機電設備的檢修工作,多是以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發電廠檢修規程》為準則,其中規定:“水輪發電機組大修間隔,多泥河水電站為344年,非多泥河水電站為4~6年,小修間隔為每年兩次。”同時,規程還規定了相應的檢修工期及項目。換句話說,照此標準,當設備運行到了規定的檢修時間,設備不論處于何種狀況,也不論設備的設計材質的優劣、制造廠商的不同、運行方式的區別、工藝質量的好壞以及河流水質的差異等等各種不同狀況,到了檢修日期,即使沒有能夠影響安全運行的缺陷都一定要進行檢修。這種所謂的“到期必修”,依據的是設備的檢修周期。這種規定在筆者看來過于保守、盲目。單單從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來看,計劃檢修是可取的,不會出現大的安全隱患,但是從整個水電廠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上來看卻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不管狀況的定期檢修,往往會到固定日期進行大規模的模式化拆卸檢修,人力物力的損失是其次,但卻容易造成設備的損壞,不但沒有達到檢修的目的,還給設備帶來了危害。同時,這種制度之下,企業自主權過小,無法根據自身情況以及設備的實際運行情況來決定檢修日期和項目。另外,計劃檢修還存在其他一系列的弊端。
2.1 設備管理人員思維僵化、不求進取在這種定期的檢修制度下,總是遵循同一種模式,定時定性的進行檢修,沒有時間和對象上的自主權,這就會導致生產技術人員的倦怠,對知識的更新及新技術的應用不關心,也缺乏足夠的壓力和緊迫感,降低自身的技術管理工作水平。
2.2計劃檢修制度不利于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檢修項目通常無法突出主次關系,無法鎖定重點項目;時間固定,不考慮設備狀況的好壞以及缺陷的大小,造成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檢修拆裝次數無法控制,往往會加速拆裝磨損,同時造成過多的破壞性傷害(如電器設備的耐壓,機械甩負荷、過速等),使得設備的使用壽命被人為的縮短。
2.3 針對性不強。檢修過于盲目。設備使用率低發電企業無法自主的安排檢修工作,這必將造成設備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使許多一般缺陷擴大成重大事故,不利于機電設備的運行管理。另一方面,大量運行情況良好、并不需要維護檢修的設備到期卻進行了無謂的檢修,造成了不應有的浪費。這種被動式的管理方案,使得設備管理人員的責任被淡化,從而在設備安全運行管理中埋下了隱患。這樣增加了檢修的費用,影響了企業效益。
3 關于水電廠機電設備安全運行問題的對策
3.1 培養全方面的技術人才隨著水電廠設備的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應用,機電設備的現代化水平要求技術人員的技術要不斷的提高,要求技術人員不斷學習新技術,來勝任機電設備安全運行工作。這就需要水電廠主動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通過提高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來招賢納士。針對性的進行安全培訓,對于剛來的水電工要派人一起工作,保證安全運行。技術人員對于機電設備的運行原理和設備裝置、運行方式、突發事故處理等都要掌握到一定程度才能上崗作業。對于機電設備運行過程中發現的突發險情,要能果斷準確的解決,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技術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本領,能夠在安全運行中獨當一面,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3.2 強化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要積極收集設備的故障信息,掌握當前設備的運行情況。通過檢查和聽取報告等形式,保證設備都能合理的得到維護和檢修。安全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力度和對設備的分析力度,促進各個部門技術規范化、管理規范化,對于出現磨損的設備及時的維修和維護,防止事故發生。另外,只有發揮了各個部門的技術監督職能,水電廠的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才能得到保證。安全部門要不斷的細化技術監督內容,而且要定時的對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提高整體設備的工作質量和安全性能。強化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的管理水平,提高了技術人員團隊解決技術難題的水平,保證了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
3.3 規范設備的檢修工作對于專業性很強的技術設備的檢修,需要對這些設備的檢修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化、細則化。要定時的對整個設備進行詳細具體的檢修工作,及時發現設備中存在的隱患,提高設備檢修的管理水平。對于各個設備損壞程度的不同,不定時的對設備進行抽查檢修,對技術人員的檢修工作規范化。對于機器的檢修、維護,要形成發現故障、計劃檢修、檢修狀態、改進設備等操作一條龍,加強設備檢修水平的同時,保證設備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檢修完成恢復正常使用。對于每個機電設備,要有詳細的使用記錄和檢修記錄,對于可能出現的故障進行預測。
4 結語
設備安全運行是整個水電廠體系運行的關鍵,技術的不斷更新,機電設備的不斷升級,可以提升設備的安全運行水平。只有不斷發現機電設備和管理水平的不足,提高設備運行的管理工作,完善整個機電設備體系的運行質量,才能保證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設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是一個長期工作,需要不斷發現、不斷彌補,避免事故發生,保證水電站的安全運行。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八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準。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九
1、檢查駕駛證、行車證件及隨車工具是否齊全,對行車路線、時間做到心中有數。
2、檢查機油、燃油、水是否達到要求,風皮帶,燈光、喇叭、水、后視鏡、鉸接車連接機構是否存在異常現象,鋼板彈簧是否牢固,車內安全設施是否牢固。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輪胎螺絲,半軸螺絲,傳動軸螺絲是否松動,轉向機構是否可靠。
4、發動車前變速桿應加入空檔位置,每打一次馬達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五秒鐘,間隔時間不少于十秒。
5、發動著車以后用發動機怠速空轉使水溫升高到60℃以上,并且氣壓上升到4.5公斤/平方厘米仔細檢查各儀表工作,正常后方可起步。
6、冬天冷車發動時,先用搖把空搖發動機15圈以上,發動后禁止猛踏油門。
7、起步后應試制動器是否有效,車門開關是否靈活。開始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待水溫升至70℃以上時才能轉入正常時速。
運行中。
1、嚴格遵守國家法令和交通規則,認真執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不違章、不開斗氣車、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讓非駕駛員開車。
2、中速行駛、安全禮讓、嚴禁開快車。根據不同車速和道路情況與前車保持一定安全間距。
3、超車看車頭、倒車看車尾、讓車時讓車并減速。通過人行橫道注意行人動向,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和拐彎時,要提前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注意觀察車、馬、行人的動態。遇到騎車不穩的人時,在50米鳴號、30米減速、15米以外剎車,確保安全。嚴防僥幸通過。
5、會車要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夜間會車150米以外關閉大燈光、改用小燈光,不準使用防霧燈或故意開大燈眩耀對方。
6、車輛轉彎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轉彎角度做到準確、及時、平穩、認真觀察、切實做到減速鳴號靠右行。
7、操作準確,行車平穩,二檔起步,順序換檔,腳輕手快,加油均勻,起步不闖,剎車不猛,不勉強行車。
8、班線車按規定時間做到三準(出站、中途、到站)中途不搶不壓,逢站必停,有客讓上,不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甩站、越站。
9、根據氣候、風向、負荷及道路情況,及時調節百葉窗、始終保持規定的水溫,隨時注意氣壓表及機油壓力表,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10、在保證安全、優質服務的前提下,注意節約燃料,選擇路面正確滑行,滑行時必須準備剎車。在下山急轉彎、陡坡、橋梁,連續拐彎地段以及風、雪、雨、霧氣候條件下,嚴禁空檔滑行。
11、與乘務員緊密配合,注意車門信號,避免車門、車內傷客事故的發生。
12、行駛中一旦發生事故,首先搶救傷者記下證明人。保持現場(搶救傷者、移動現場要做好標記)并及時匯報領導及當地交通管理部門。
13、車到站時停穩以后開門,到終點站時停車熄火掛上低速檔、拉緊手剎車才能離開。
14、冰雪道路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滑行、與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行駛中方向的角度要小,轉彎時不得猛打方向,以防側滑。
15、霧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集中精力、不斷鳴號,開防霧燈和小燈。
16、雨天行車,要按規定速度行駛、注意行人、自行車和對面來車的動態,不準急剎車、不要猛踏油門,剎車輪轱濺水后要輕踏剎車,低速運行。
17、車輛突然起火,應立即停車,疏散乘客并及時采取滅火和斷電措施。
18、行駛中要經常傾聽發動機及底盤各部位聲響,掌握車輛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修不可帶病行駛。嚴禁直流供油。
19、車輛倒車和調頭時,應選好地形,并由乘務員下車指揮方可進行,車輛通過渡口和隧道時駕駛員應先結合車輛技術性能判斷能否通過,必要時停車查明后再通過。
收車后。
1、回場后,做好例保檢查工作,如需維修及時報修。
2、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拉緊手剎車、掛上低速檔、關閉電源開關、關好門窗、冬天放出水箱及發動機的水。
安全例會日和線路檢查規定。
1、車隊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隊長組織實施,公司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由安全員組織實施。
2、車隊每周不少于一次上線路檢查安全行車情況。公司每月不少于二次上線路檢查安全服務情況,安全員組織實施,公司分管領導參加。
3、每次檢查或教育都要有記錄(教育的內容、參加人數、查出的問題采取的措施等)。
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
2、不準轉借、涂改或仿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6、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9、在患有防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10、車門、車廂沒關好時不準行車。
11、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2、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防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十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包車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行維修(特殊情況例外)。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十二
(1)。
對于出現故障的電氣設備、裝置和線路,不能繼續使用,必須及時進行檢修。
(2)。
必須嚴格遵照操作規程進行運行操作,合上電源時,應先合隔離開關,再合負荷開關;切斷電源時,應先斷開負荷開關,再斷開隔離開關。
(3)。
在需要切斷故障區域電源時,要盡量縮小停電區域范圍。要盡量切斷故障區域的分路開關,盡量避免越級斷電源。
(4)。
電氣設備應防止受潮,要有防止雨、雪和水侵襲的措施;電氣設備在運行時發熱,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有的還要有防火措施;有裸露帶電體的設備,特別是高壓設備,要有防止小動物竄入造成短路事故的措施。
(5)。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都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6)。
凡有可能被雷擊的電氣設備,要安裝防雷裝置。
(7)。
堆放和搬運各種物資、安裝其他設備,要與帶電設備和電源線相距一定的安全距離。
(8)。
在搬運電鉆、電焊機和電爐等可移動電器時,要先切斷電源,不允許拖拉電源線來搬移電器。
(9)。
在潮濕環境中使用可移動電器,必須采用額定電壓為36v的低電壓電器,若采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電器,其電源必須采用隔離變壓器;在金屬容器如鍋爐、管道內使用的移動電器,一定要用額定電壓為12v的低電壓電器,并要加接臨時開關,還要有專人在容器外監護;低電壓移動電器應裝有特殊型號的插頭,以防誤插入電壓較高的插座上。
(10)。
雷雨時,不要走近高電壓電桿、鐵塔和避雷針的接地導線的周圍,以防雷電入地時周圍存在的跨步電壓觸電;切勿走近斷落在地面上的高電壓電線,萬一高電壓電線斷落在身邊或已進入跨步電壓區域時,要立即用單腳或雙腳并攏迅速跳到10m以外的地區,千萬不可奔跑,以防跨步電壓觸電。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十三
3、責任者:電力科、用電單位。
4、程序:
4.1.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4.1.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4.1.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4.1.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1.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4.1.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4.1.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4.1.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4.1.10接地裝置的規定:
4.1.10.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4.1.10.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4.1.10.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1.10.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4.1.10.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4.1.10.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4.1.10.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4.1.11靜電接地:
4.1.11.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2露天放設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1.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4.1.12.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4.1.12.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4.1.12.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4.1.12.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4.1.12.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4.1.13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氣需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4.1.14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4.1.15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4.1.16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17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4.1.18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4.1.19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米。
4.1.22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4.1.22.1各部門需要架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線申請單"。
4.1.22.2"臨時線申請單"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4.1.22.3"臨時線申請單"由安全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1.22.4使用期限超過兩個月的固定臨時線,要經過安全部門批準。
4.1.22.5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4.1.22.6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4.1.22.7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線申請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4.1.22.8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4.1.22.9電焊機、砂輪機等產生明火的電具接線,應具有相應等級的動火證后,電工方可接線。
4.1.22.10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4.1.22.11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1移動電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4.1.23.2移動電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具本身有無損傷,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電源引線有無破損、老化、絕緣不良現象,導線規格是否合適,插頭、插座是否齊全,有無破損,相線和保護接地的接法是否統一,金屬外殼或金屬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動電具的引線及插頭都必須完整無損。220v和380v電壓的移動電具引線分別使用三芯或四芯絕緣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銅芯軟導線,中間不得有接頭,要保證電具金屬外殼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電壓的手電鉆等手提式電動工具,必須配用1∶1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開關。
4.1.23.5工作行燈的電壓不允許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地方和金屬容器內部等危險場所使用的行燈,應用12v電壓,其電源由雙圈變壓器供給,并將變壓器金屬外殼、鐵芯及二次線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米,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代替行燈變壓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移動電具必須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動電具電源線必須架設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線穿過道路時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運移動電具時,一定要先切斷電源。
4.2.1電氣檢修必須按照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4.2.2一般情況不準帶電作業(無論高壓與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后,拆下熔斷器,并掛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2.3必須帶電檢修時,(限500v以下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4.2.3.1必須經電力科負責人批準。
4.2.3.2利用絕緣物可靠地將鄰近各相分離開,并穿戴好絕緣鞋、手套、帽子,不準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領導或電氣技術人員直接監護下進行工作。
4.2.3.4工作點附近各相與地相連的金屬物必須隔開,以免觸到。
4.2.3.5應由一定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有關安全規程,監護人認真監護,但監護與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離,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電設備和線路上裝設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4.2.5停電、測電、驗電的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2.6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4.2.7對地下直埋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等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2.8變電室運行及檢修現場規定:
4.2.8.1凡參加變電檢修的一切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4.2.8.2當接受檢修任務時,檢修人員應對工作內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檢修工作進行前,應作好充分準備,查看現場,了解設備情況。
4.2.8.4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程,適當安排好檢修人員,掌握進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4.2.8.5檢修后應認真做好記錄,負責向運行人員辦理交付驗收工作。
4.2.8.6工作結束后,參加檢修人員應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現場。
4.2.8.7檢修負責人應對設備的檢修質量和施工安全負全面的責任。
4.2.8.8檢修人員應對所做工作直接負責。
4.2.8.9凡檢修后的設備,不允許帶缺陷情況投入運行。
4.2.8.10變電設備的檢修為三種類別:1、大修。2、小修。3、事故檢修。
4.2.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4.2.9.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4.2.9.2.1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4.2.9.2.2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4.2.9.3.1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觸摸正在轉動的各類設備。但若必須靠近時需采取防護措施。
4.2.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4.2.10.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2(1)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2)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4.2.10.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0.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4.2.10.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
4.2.11行車檢修規定:
4.2.11.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司機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4.2.11.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2.11.4在行車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4.2.11.4.1要用絕緣物把地面鋪好。
4.2.11.4.2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4.2.11.4.3在行車上打磨整流子、集電環時,要站在絕緣墊上,戴好手套進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環時,非電工不準帶電作業。
4.2.11.4.5試運行時,人站在走臺板上(行車行走時碰觸不到的地方),手必須扶住欄桿,并離開轉動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優秀14篇)篇十四
1、目的:
規范員工作業行為,提高生產效益。
2、使用范圍:
行車操作人員及操作過程。
3.安全作業規范。
3.1每臺行車,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崗操作證的行車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3.2行車工人必須了解行車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熟悉行車操作規范和行車方面的基本知識,并清楚設備安全使用,維護規則。
3.3工作前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上口哨,認真檢查鋼絲繩滑輪卷揚機、吊鉤、夾鉤、撬棍等機具是否完好,如有問題及時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確分工,設專人指揮,以免發生事故。
3.5使用單位應建立行車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鏈條和安全裝制進行檢查,性能不正常時,應立即排除。
3.6不準未經培訓的無證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負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壞性野蠻作等一系列的違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須注意周邊環境,保證安全。當行車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進行操作。工作結束時,應將電源的總閘拉開切斷主電源,并將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準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的;
(2)行車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的.;
(3)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的;
(4)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場地灰暗,無法看清地被吊物情況等的。
3.7.2操作人員,應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極限位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工作時,吊鉤下嚴禁站人,且人不能隨構件上升下降;空中運行時,吊具位置不得低于一個人的高度(約離地2.5米)。
(4)行車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6)不準同時按下兩個使電動葫蘆及主車按相反方向運動的手電門按鈕;
(7)吊具不工作時,不允許把重物懸于空中,防止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3.8.良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
3.9.落必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后,再放入鋼絲繩和吊鉤,防止碰壞構件或其他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3.10.嚴格禁止用吊鉤運送或起升人員。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從行車上拋下物品。
3.12.工具、備品、緊固件、雜物等必須存放在專門的箱子內,禁止隨便散放在行車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時發生人身或損壞設備事故。
3.13.吊運時必須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選用適當的鋼絲繩,不準使用不同直徑鋼絲繩,不準斜拉歪吊和超負荷吊運,如特別情況,應請示領導,經有關人員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運。
3.14.吊運構件及設備要襯墊好,防止彎曲、變形和磨損設備表面,工作時,人不準隨設備構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構件下面。
3.15.吊運重大構件或大型設備和雙機抬吊時,必須找好中心點以保持平衡,鋼絲繩分開角度不得大于60°,長型構件最少要在構件上繞兩圈緊鎖好,起吊離地200-300毫米暫停,待檢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牽引繩再繼續起吊。
3.16.使用的繩扣,每一個捻距如有折斷5-6絲,應禁止使用,不得指揮司機吊運埋在地下和被壓住的構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須預先選好安全地點,待放穩后,再放下鋼絲繩和吊鉤,防止碰壞構件或其它設備,非操作人員不許接近。
行車工指揮信號按一般習慣規定(三種):
(1)手勢(2)口哨(3)旗號。
3.18.起升機構不得利用電動機的突然返轉來作為機構的制動,只有在發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許使用這種制動方法,平移機構允許打反檔,第一檔用來進行電氣反接制動,第一檔轉子所串電阻應調整適當。
3.19.起重機在每次運轉前,必須先發出警告信號。
3.20.在提升接近額定載荷的重物時,應先考驗制動器能否剎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輪控制器時,不宜腕時由零檔一下推向最高檔,而應逐檔推動,但也不允許在每一過渡檔停留時間過長(特別是起升機構下降檔)。
3.22.操作起升機構凸輪控制器時,起升額定地荷時,應在第二檔方能起升,第一檔時僅能使額定載荷作起升準備。
3.23.當沒有載荷限制器時,應注意報警點訊號,無此裝置時不得提升超過行車額定載荷的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