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安全問題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涉及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等方面。食品品質和產地重要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關于食品產地和品質的介紹。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一
組長: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成員:
2.1、組長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3.1、確保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未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3.2、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3.3、公司為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建立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并隨時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經疾病控制中心檢查無相關傳染病者方可上崗。
3.4、從業人員工作時,不準吸煙、吃食物或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個人的衣物、藥品、化妝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經營區內。
4.1、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4.2、凡進入本公司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檢驗報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及相關票據等相關證件。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4.3、對于預包裝食品,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4.3.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4.3.2、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4.3.6、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4.3.7、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4.5、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必須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4.6、本公司的采購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相關工作人員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4.8、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堅決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9、進口食品必須做到:
4.9.1、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索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4.9.2、所有預包裝進口食品必須加貼中文標簽。
4.9.3、檢驗入庫進口食品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是否齊全。
4.9.4、進口食品入庫驗收時做到種類及數量準確無誤。
4.9.5、所有進口食品根據種類,采用抽檢,全檢的方式進行驗收。
4.9.6、進口食品入庫驗收時,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驗收。
4.9.7、驗收人員對進口食品及時驗收入庫,并填寫驗收記錄簽字確認。
4.9.8、若因驗收人員失職,造成不合格進口食品進庫,將依據事情具體性質,追究驗收人員責任。
4.9.9、倉庫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涂改,不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進口食品使用完畢后6個月。
4.9.10、倉庫管理人員每月要對庫存進口食品進行盤點,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則。
5.1、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內工作人員必須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5.3、本公司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
5.5、本公司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6.1、為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著“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6.3、本公司積極參與食品準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準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6.5、本公司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6.7、本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6.8、本公司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后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
7.1、為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公司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7.2、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過保質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7.3.5、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7.3.6、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3.10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時間、食品數量、生產者、產地、規格;
7.4.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7.4.4、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5、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購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7.6、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對本公司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7.7、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8.1、為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內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并建立銷貨臺帳。
8.3、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相關檢驗報告的時間、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8.4、銷貨臺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8.5、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將進貨票據、發票、檢驗報告等易于丟失的憑證在每次進貨后及時粘貼于臺賬上。
8.7、本公司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8.8、消費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時,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8.9、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公司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須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8.9.1、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8.9.3、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8.9.4、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
10.1、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本公司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公司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
10.4、本公司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并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10.6、與本公司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如下:
11.3、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11.6、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11.7、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12.1、食品檢查制度
12.1.4、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2.2、食品存儲制度
12.2.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有登記;
12.2.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專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儲存配有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等進行洗刷消毒;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保持一段距離,便于通風,定期檢查記錄。
12.3、食品運輸制度
12.3.1、運輸工具符合衛生要求;
12.3.2、運輸時避免強烈震蕩、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不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二
為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各連鎖門店經營保健食品必須遵守以下規章制度。
一、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執行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4、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
5、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無《保健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無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無《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標簽標識不符規定的保健食品;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4、進貨臺帳和索證資料不得涂改、偽造。
三、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經營場所要定期進行防蠅、防鼠、防蟑檢查和打掃衛生;
5、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
6、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等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員工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進行健康體檢,重新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重新上崗。
5、在崗員工應注意個人衛生,著裝要整潔,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經營和辦公區域;
6、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兩年。
五、儲存與養護制度。
1、保管員要按照產品儲存要求做好養護,保證產品不變色、不變質;
2、保管員對儲存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上報負責人并放入不合格區;
3、保管員應在專用貨架擺放產品;
4、保管員做好防火、防潮、防熱、防霉、防蟲、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確保保健食品質量安全。
5、庫房要做到干凈整潔,符合庫房碼放要求。
六、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1、對質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采購、上架和銷售;
2、不合格保健品須與合格產品分開存放,并掛有紅牌警示標志,設專人、專帳管理;
5、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報損和銷毀要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七、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按年度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的,內容和考核要求。
2、明確專人負責培訓工作,每半年培訓一次。
3、執行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4、培訓內容包括保健食品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要求和安全知識等。
5、培訓完畢后應進行考核,確保培訓效果。
6、建立培訓記錄,及時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三
為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做好學校傳染病發生后的消毒工作,防止學校傳染性疾病的傳播和蔓延,特制訂消毒制度。
一、消毒時間。
每天早讀之前進行宿舍消毒,晚自習放學后進行班級消毒;在沒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白天保持班級通風,晚上保持宿舍通風。消毒人員對學校重點部位進行消毒。
二、消毒范圍。
學校所有教室(地面、桌椅、門扶手等)、走廊、宿舍、廁所以及手可以觸摸的地方都要進行徹底消毒。
三、消毒藥品濃度配置、使用1:100的84消毒液或用甲酚皂溶液(濃度為0.05%)。
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教學樓、辦公樓、實驗室、計算機房、配電室、學生公寓等部位必須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樓道及消防疏散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四、消毒方式方法。
班主任帶領并指導班級消毒員對班級的地面、桌椅、門扶手用消毒噴壺把消毒液對相應需要消毒的相應位置進行噴灑消毒。
五、班主任或消毒員要每天將消毒情況填入《學校消毒情況登記表》和《班級消毒登記表》。
校衛生保健室。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嚴格執行食品品質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小食雜店進貨時收取符合規定的“一票通”票據做為進貨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批發者采取電子化手段對進銷情況進行記錄,實現可追溯。記錄保存期限為該食品保質期滿后半年,無保質期食品保存兩年。
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得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管等信息,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接受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果殼、紙屑,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經營場所每天最少清掃一次,每月一次全面清掃,保持地面、門窗、墻壁、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不積蜘蛛網。
3、食品存放整齊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擺放,不得與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4.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5、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銷售區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禁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3、從業人員人員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
5、從業人員在經營場所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活動。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五
組長: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成員:
2、職責分工
2.1、組長是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公司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公司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3、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3.1、確保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未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3.2、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3.3、公司為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包括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包裝人員、發貨人員等)建立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并隨時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經疾病控制中心檢查無相關傳染病者方可上崗。
3.4、從業人員工作時,不準吸煙、吃食物或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個人的衣物、藥品、化妝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經營區內。
4、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4.1、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4.2、凡進入本公司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檢驗報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執行標準、及相關票據等相關證件。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4.3、對于預包裝食品,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4.3.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4.3.2、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4.3.6、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4.3.7、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4.5、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必須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4.6、本公司的`采購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相關工作人員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4.8、本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堅決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9、進口食品必須做到:
4.9.1、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索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
4.9.2、所有預包裝進口食品必須加貼中文標簽。
4.9.3、檢驗入庫進口食品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是否齊全。
4.9.4、進口食品入庫驗收時做到種類及數量準確無誤。
4.9.5、所有進口食品根據種類,采用抽檢,全檢的方式進行驗收。
4.9.6、進口食品入庫驗收時,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驗收。
4.9.7、驗收人員對進口食品及時驗收入庫,并填寫驗收記錄簽字確認。
4.9.8、若因驗收人員失職,造成不合格進口食品進庫,將依據事情具體性質,追究驗收人員責任。
4.9.9、倉庫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涂改,不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進口食品使用完畢后6個月。
4.9.10、倉庫管理人員每月要對庫存進口食品進行盤點,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則。
5、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5.1、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確保廣大消費者購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內工作人員必須保持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5.3、本公司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進貨食品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經常查驗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經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
5.5、本公司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對每天的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情況等)進行公示。
6、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6.1、為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著“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6.3、本公司積極參與食品準入工作,遵守各項食品準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6.5、本公司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索票索證和查驗登記工作,保證食品來源合法真實;經常查驗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各項標準,保證不銷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如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的標準,在保質期限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識符合要求,標識內容屬實,票證合法齊全,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6.7、本公司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銷售的食品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6.8、本公司認真配合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市場檢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顧客咨詢投訴,完善售后服務措施,努力為所有消費者服務。
7、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7.1、為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公司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7.2、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過保質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7.3.5、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7.3.6、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7.3.10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時間、食品數量、生產者、產地、規格;
7.4.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7.4.4、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5、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購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7.6、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對本公司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7.7、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8、食品購銷臺帳制度
8.1、為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內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建立食品進貨臺帳,并建立銷貨臺帳。
8.3、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相關檢驗報告的時間、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
8.4、銷貨臺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
8.5、進貨臺帳和銷貨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將進貨票據、發票、檢驗報告等易于丟失的憑證在每次進貨后及時粘貼于臺賬上。
8.7、本公司確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索取的票證分類建檔,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8.8、消費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時,提供合法銷售憑證,未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提供商品質量信譽卡。
8.9、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檢測的本公司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須做好臺帳登記工作:
8.9.1、食品質量檢查和檢驗、檢測結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質量情況;
8.9.3、經多次檢查、檢驗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錄;
8.9.4、其他需要登記備注的信息。
9、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10、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10.1、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本公司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公司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
10.4、本公司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并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10.6、與本公司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
11、員工食品安全培訓制度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如下:
11.3、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11.6、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后方可上崗;
11.7、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12、食品檢查、存儲、運輸制度
12.1、食品檢查制度
12.1.4、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2.2、食品存儲制度
12.2.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有登記;
12.2.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專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儲存配有專用的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等進行洗刷消毒;
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保持一段距離,便于通風,定期檢查記錄。
12.3、食品運輸制度
12.3.1、運輸工具符合衛生要求;
12.3.2、運輸時避免強烈震蕩、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不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六
為進一步加強全鎮食品安全工作,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有效地遏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城鄉個體工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的規定,現與各村村委會簽訂2012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如下:
一、考核對象。
各村村委會主任為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考核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區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落實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至少確定一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有明確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2、將食品安全納入本村重要議事日程,督促檢查本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對容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進行嚴格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掌握區域內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的食品安全工作動態,發現食品安全事件或隱患及時向鎮政府報告,并協同處理。防止和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特別是堅決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不出現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3、協助鎮政府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技術等知識的宣傳、推廣、服務工作。
4、加強初級農產品種養殖、生產、加工、經營等各個環節安全管理,配合鎮政府做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各項工作和各環節的監管工作。經過專項整治,排除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重大食品安全隱患。
5、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時,積極配合鎮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鎮政府布置的其它食品安全工作。
三、責任考核。
鎮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督察和考核。對所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鎮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鎮人民政府、各村各執一份。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簽章)。
20__年__月__日。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七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水果、食用活動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盡職盡責。
第二章 食品進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前款規定的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八條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
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和備案名單應當在總局網站公布。
第十條 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第十一條 對進口可能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高風險食品實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條件及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報檢時,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所進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逐一申報。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十四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包括格式版面檢驗和標簽標注內容的符合性檢測。
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八條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準予銷售、使用。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應當逐一列明貨物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沒有品牌、規格的,應當標明“無”。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商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進口商備案申請表;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2年內曾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食品品種、數量);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后,準予備案。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安全實行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進口食品進行風險監測,上報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調整對相關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國(地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貿易合同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出口商、國內進口商、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容器等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對其出口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報檢。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制度,備案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以下稱目錄)和備案條件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錄的,應當來自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備案的原料種植、養殖場名單。
第二十九條 備案種植、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備案種植、養殖場實施監督、檢查,對達不到備案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通報。
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備案種植、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通報種植、養殖場提供原料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情況。
第三十條 種植、養殖場應當建立原料的生產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應當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備案種植、養殖場應當依照進口國家(地區)食品安全標準和中國有關規定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監測制度。備案種植、養殖場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安全實施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本轄區內出口食品實施監測,上報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基礎上調整對相關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將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逐一申報。
第三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口食品分類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種、以往出口情況、安全記錄和進口國家(地區)要求等相關信息,通過風險分析制定本轄區出口食品抽檢方案。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抽檢方案和相應的工作規范、規程以及有關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抽檢。
有雙邊協定的,按照其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抽檢。
第三十四條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出具通關證明,并根據需要出具證書。出口食品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有新要求的,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檢驗檢疫機構方可對證書進行變更。
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依法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依法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三十五條 出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第三十六條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食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第三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運輸包裝上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備案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具的證單中注明上述信息。進口國家(地區)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證產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標注內容可以適當調整。
需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加施。
第三十八條 出口食品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符合出口要求運往口岸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采取監視裝載、加施封識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出口食品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實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并按照規定上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不合格原因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時,可以將其生產經營者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四章 風險預警及相關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實施風險預警制度。
進出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內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響到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網絡,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核準、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并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相關規定對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風險分析研判,確定風險信息級別。
第四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國家質檢總局視情況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告,并決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二)禁止進出口,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三)啟動進出口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預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不確定的風險直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控制措施。同時及時收集和補充有關信息和資料,進行風險分析。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時,應當及時解除風險預警通報和風險預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進口食品進口商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況記錄。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組織核查,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上報。
進口食品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其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可以責令其召回。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發現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第五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依法履行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并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指定場所監管相關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銷售、使用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進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三)建立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條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的;
(二)相關記錄不真實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規定來自備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報檢或者未經監督、抽檢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調換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抽檢并已出具檢驗檢疫證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檢疫機構及檢驗檢疫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進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條 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食品以及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以快件、郵寄和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食品的,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進出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領館、中國企業駐外人員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食品,國家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規范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評估和許可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尚未進口且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屬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或列入允許進口名單的食品;
(三)由已有標準的各種原料混合而成的預混食品;
(四)其他不屬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第三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評估技術規范并指定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為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技術審評機構,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申報受理、組織安全性評估、技術審核和報批等工作。
第五條申請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的,進口商應當向審評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產工藝;
(四)企業標準及檢驗方法;
(五)附有標簽的最小銷售包裝的食品樣品;
(六)境外允許生產經營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于評估的資料。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審評機構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食品、營養、標準等方面的專家,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技術審查,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
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審評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現場解答有關技術問題,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資料的,審評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資料。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試驗的,審評機構應當將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八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的具體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衛生部根據技術評審結論,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準予許可。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衛生部對準予許可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行公告,并將相關文件送達申請人。公告內容包括該食品的通用名稱、參考標準、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等。
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進口食品,不需再次申請許可。
第十一條衛生部根據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性評估結果,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原公告自動廢止。
第十二條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進口商和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已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行重新評估:
(一)有證據表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的。
對經重新評價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有權廢除原公告并禁止其經營和使用。
第十四條進口保健食品和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八
(一)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維修、保潔、倉儲、服務等人員,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培訓教育。
(二)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實施。行政部門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并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四)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帳、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五)參加外部培訓及在職接受繼續學歷教育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六)企業內部培訓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七)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主要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或獎懲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九
1、做好食品供應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及盛放容器的清洗、消毒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2、每天按師生出勤人數定量定時供應主副食品,并做好留樣工作。
3、不在留樣冰箱內放入其它食品。
4、根據季節變化,食品供應做到夏涼冬暖。
5、嚴格遵守幼兒園食品供應制度,嚴禁生拌食品和改刀菜的供應。 堂倉庫保管員職責
1、做好食堂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空氣流通,物體擺放整齊合理。
2、分類分架儲存物品,并貼上相應標簽。大米面粉等堆放須離地離墻20cm。
3、每天做好入庫、發放物品的清點、驗收、登記工作。
4、主副食品、調味品庫存量不宜過多,按需要量進貨,嚴把貨品質量關。
5、出庫食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保證貨源新鮮。
6、定期檢查庫存物品,及時處理包裝損壞、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變質食品。
7、每周末底進行庫存物品的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
為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認明標簽上“食品添加劑”字樣,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對產品標簽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廠名廠址、使用范圍、使用量等說明內容的添加劑不能購買。
3、食品必須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劑,添加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劑。
1、對購進的食品添加劑,生產、技術部應先審查其是否為合格供方提供的產品,索取其有關資質證明(三證一報告),填寫索證記錄。
2、購進的食品添加劑驗收時,質檢部必須索要本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單和企業同產品近期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單,并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的公章,否則不予接收。
3、購進的食品添加劑能自檢的,質檢部除索要營業執照、全國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或供應單位公章)、檢驗報告單外,還需抽樣檢驗,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檢驗結果報告單;不能自檢的由質檢部出具參考檢驗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凡是本廠質檢部未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的,一律不得入庫、不得使用。
1、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庫、專人管理,倉庫依據質檢部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結果報告單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得入庫和使用。
2、倉庫內食品添加劑標識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入庫臺帳,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入庫及領用情況。
3、生產配料人員應建立食品添加劑詳細的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量和使用范圍不得超過衛生部相關公告中規定的最大限值和適用范圍,不得超范圍、超量使用。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一
1、小賣部必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站進行身體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必須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符合衛生要求,離墻,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及三無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儲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性包裝食品不能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防電工作。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二
一、明確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職責,每天做好食堂內外環境保潔工作。
二、有專人負責餐廳、環境衛生的.打掃,保持廚房、餐廳內外清潔衛生,水溝暢通,洗手設備運轉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條件,廚房、餐廳、倉庫、涼菜等專用間視野內無、蒼蠅、老鼠。
四、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桌椅等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
五、加工用設施、設備和工具清潔,廚房地面無食物殘渣,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墻壁、天花板清潔工、無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結束后,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將食堂工作區域打掃清理沖洗干凈,不留一點殘渣,做到清潔衛生,防止蚊蟲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蓋,廢棄物容器密閉,外觀清潔,并有明顯標識,垃圾、廢棄物及時清除。
八、廢棄油脂、泔油脂水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1、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2、食堂的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3、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設有獨立的粗加工間、原料庫、更衣室、操作間宜設外顯式溫度計。每日檢查溫度并做好記錄。
8.冷藏、冷凍柜應定期除霜、清潔和保養,需貼有明顯標志。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三
一、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二、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表明下列事項: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儲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合作社生產的應正確進行標注標識,其內容應符合以上要求。
四、出廠銷售的產品,無論是內包裝還是外包裝,其標注內容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和識讀,印刷應牢固,不易褪色和模糊。
五、內、外包裝材料在投入使用之前,應仔細檢查其印刷內容是否正確、無誤,確保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四
食品進貨與供應商檔案相對應制度采購食品要向供應方索取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經銷商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采購鮮(凍)肉類時,應當索取畜產品檢疫證,出入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建立索證索票檔案,按時間順序存檔管理。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定期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經營的食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立即下架處理,停止銷售,并在經營場所通過媒體發布召回公示;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由有關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稱、規格、退市原因、處理情況等都要做詳實的記錄,退回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的,要由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負責人在退市登記臺賬上簽字。
食品貯存運輸制度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食品倉庫應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食品運輸應按照運輸要求進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無污染,保持貨物安全,不得與其他有度污染物同車運輸。由工廠送貨運輸時,運輸單位必須經條件確認,即運輸資格、運輸衛生、運輸質量要求等,并有運輸合同。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銷售管理制度食品銷售應設專柜,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食品用具、容器應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無毒無害,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現場制售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現場制售要保持加工原料來源證明、加工制作記錄和公示牌相一致:
1、查驗并保留原輔材料有效憑證及檢驗合格證明;
5、現場加工場所應保持整潔,容器、加工工具應當清潔,防蠅、防塵設施有效;
6、從業人員服裝整潔,按規定著工作服、帽、口罩、手套進行操作。
申請單位:
負責人:
食品品質管理制度(專業15篇)篇十五
為了進一步建立規范、有序的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機制,預防食品中毒等突發事故的發生,確保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和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狀況,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鮮菜、鮮肉、鮮魚、鮮蛋必須定點采購。
二、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
三、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超過保質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四、采購食品車輛專用,盛裝容器清潔衛生,生熟分開,運輸過程采取防蠅、防塵、防曬、防雨措施;裝卸食品輕拿輕放,講究衛生,食品不直接接觸地面,不在人行道、路邊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購肉類食品等必須索要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采購蔬菜,要向菜農了解農藥噴施情況;對所有食品進貨建立記帳制度,寫明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名稱、時間、地點、數量、人員,并對采購食品及其原料記錄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對所有食品留樣和做好記錄。
六、采購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證必須做到如下要求:。
1、采購大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同批次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購物發票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2、采購小批量定型包裝食品及其原料,向供應商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3、采購散裝食品及其原料時進行色澤、氣味、滋味和形態等感官性狀檢查,并索取購物發票或購物憑證。
4、索取的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憑證與采購食品名稱、商標、批號或生產日期相一致。
5、不采購無法提供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和購物發票、購物憑證等證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