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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

    時間:2025-05-15 作者:文軒

    在讀這篇文章的過程中,我仿佛親身經歷了主角的內心掙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彩的讀后感范文,希望能夠激發你對于讀書的熱愛和思考。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一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讀了幾遍,與霍布斯的《論公民》相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顯得邏輯性更強,觀點更鮮明。

    一旦讀懂之后,對盧梭的感覺又回到開始的狀態,他的觀點十分鮮明,簡單。與他人連篇累牘的政治學論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寫作的時間也不算長,僅有短短的兩個月時間。而李平漚的書更是集其精華,真正介紹盧梭內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適合時間較少又想了解盧梭的人士閱讀。

    盧梭是十分偉大的,他集社會契約思想的精華而為《社會契約論》,他的思想中的許多內容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應當借鑒的。

    盧梭的許多觀點或者其主要觀點我是同意的,現在憑記憶記錄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主要觀點:

    2、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的時代雖然有共和國,而且盧梭當時也是日內瓦共和國之公民。但當時國家形態的主要模式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故盧梭有此觀點問世。我個人認為,若不提出這樣的觀點,而是明確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機構,國王或總統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觀點可能更容易解釋他的邏輯。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這理觀點之下,國王或總統的權力必然必須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認可。當然,他們失職也應當受到人民的彈劾。

    3、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這符合古代到現代人們關于民主統治的觀點,亦我是所贊成的。事實上,在當代民主制度較為發達的美國,許多公共事務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管理,在美國,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員會,美國9。11被炸毀的摩天大樓就是屬于紐約港務局的財產,而該局亦是由一個委員會進行管理。管理貿易有貿易委員會等。管理某個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員會,等等。

    4、由全體人民組成的整體是一個政治集體。在政治上,從對外的關系上,它是主權者,也就是國家。主權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國家則是現在政治學上集地域、政治關系等的復雜體。

    5、政府的行政官員是主權者授權的。他們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體或者至少是大多數人的利益。

    6、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

    7、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于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在這里,盧梭的邏輯思路有一些混亂,他把由全體人民組成主權者,混同為國王之君主權力,即由主權者賦予其權力的政府的行政機構。但總的含義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來執行管理功能的總統,其所作所為脫離了人民,損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權起來反抗,更換這些代理人。他在這里包含了兩種含義。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選舉的方式更換自己的統治者,實為代理人。其二是當代理人實際上變人民的統治者,人民就有權力起來反抗,直接更換這些僭權者。

    9、人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于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即使他自己,也無權出賣自己的自由而為他人的奴隸。當然,這里所說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決定自由,財產則是有轉讓的自由。

    10、人生來是平等的,沒有人有權奴役別人,也沒有人有義務受別人的奴役。

    11、與個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轉讓一樣,主權是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

    12、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主權者根據公意制訂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權者執行實施法律的活動。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托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14、民主制不適合人類。盧梭認為,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于人類的。”

    對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體現出國家權力的所有制,即國家的'權力屬于誰。貴族制,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屬于貴族。國君制,國家權力屬于國王,即中國自秦始皇以來的封建社會的國家結構。民主制,則是國家權力屬于全體人民。盧梭認為民主不適合人類,是與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權利,政府和國王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觀點相左的。

    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他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個股份公司中的總經理。

    我認為,民主制度是我們大多數善良的人們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礎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存在著階級,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間的民主,比如過去所講之貴族的民主或現在的所謂“精英”的民主,對廣大人民群眾仍是專制與壓迫。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二

    從客觀上來講,盧梭的這部著作使西方社會從以個體”小我“為基本單元的社會結構過度到以社會科學為依據的團體契約形成的”大我“結構,完成了西方社會向團體和諧發展的方向挺進的理論基礎先導的任務。它引領西方社會高速發展,在區區200多年間,完成了一個又一個跨越——以本書的理論為基礎。

    1.耶穌基督的神之”大我“時期,物質水平低下,個體只有團結才能生存。

    2.個人奮斗的個體”小我“時期,物質的獲取進入可以間接得取的階段,個人的智慧成為間接獲取的必要條件。

    3.社會化”大我“時期,大多數的人認識到物質獲取的必要性以及間接獲取多樣化,形成相對平等的分配體系。

    盧梭在本書里輕描淡寫的闡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會的影響,竟沒有將家庭(中我)當回事兒。在對社會化”大我“的向往之下,盧梭竟忘了家庭(中我)這一深刻影響社會的因素嗎?而在東方的社會論述中,家庭的重要性被空前的提出來!

    我們看一看東方的發展路徑:泛神論和圣賢以及佛教(大我理論,中我表現)——家庭、宗族的奮斗(中我)——個人奮斗(小我)。

    1.泛神論和圣賢以及佛教(大我)時期,物質水平低下,各種神都拜,為家族的成員生存努力。由于不是為個體服務,所以沒有鮮明、統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奮斗(中我)時期,物質間接獲取的分化,使個體為家庭、宗族奮斗成為可能。

    3.個人奮斗(小我)時期,正在脫離家庭、宗族的束縛,為個人的物質發展而奮斗。我們看到目前中國的”小我“趨勢。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論”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會問題,而東方社會”大我“的缺失竟也是東方社會一盤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導致難于駕馭西方經濟力量對東方的沖擊。

    值得一提的是:面對西方經濟的沖擊,我們該形成”大我“還用”小我“脆弱的肩膀來草草對付,無聊的度過自己的一生。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三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葉景山)。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四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

    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為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于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于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并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了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了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于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啟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五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為基礎”。在這里,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范締約各方的行為,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為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為“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為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為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于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為了防止政府違背人民意愿,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為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系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于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于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仆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于民主政治的范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于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為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為,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并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為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蒙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才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并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于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愿意為我們著想;最后,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為后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么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為,“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著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于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并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于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六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很有名的書,即便不讀,從他的名字里也不難揣測他所講的是公民聯合成為社會的原理和應當具有的秩序。這樣一來就出現兩個問題,一是很多沒有細讀或者沒有讀過此書的人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的書中所沒有甚至對立的觀點,二是隨著科學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當今社會也發生了很多變化,其中很多觀點明顯不適于當下,所以很多對此書理解很深的人也會借著盧梭的書來支持自己荒謬的觀點。

    先說第二點。盧梭在書中明確寫道,你無法找到一種完美的社會制度適合所有社會,例如,根據盧梭提出的比率這一觀點,民主制適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國家,而在統治疆域很廣或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適。盧梭在這里是橫向地說明空間上不同國家不適用于相同的制度,類似地,縱向地、從時間上來看這一觀點也是正確的。

    關于第一點。我相信,無論問誰,無論他讀沒讀過此書,他是推崇專制還是民主,都會有對于社會契約的看法,而這些觀點就容易造成先入為主的判斷。

    下面分別列出書中出現的我印象比較深的觀點。

    1、原始的人們擁有絕對的自由,他們享有獲得他們想要的一切物的權利(當然,這需要它的能力來保證,這里的權利只是一種合理性的說明),相應的,他們沒有擁有自己已經得到的物的權利,也就是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增加,對于擁有物的權利的追求也越來越迫切。所以人們聯合起來,形成了一系列規定,人們獲得了對擁有的物的權利而失去了通過各種手段獲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權利。

    這一觀點與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法》中的對于法律最開始為什么會產生的觀點相近,真理總是相通的。基于這一觀點,盧梭提出了主權的概念,并且主權只屬于公民,因為社會是公民自愿結合的產物,稱公民的集體意志為公意,統治者或任何個人的意志為私意。這樣一來,就明確區分了人民、國家、政府之間的關系,盧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觀點至今很多小粉紅也搞不清楚。

    2、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同時行政官的人數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說國家越大政府應該越減縮。但是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要隨著人民人數的增多而相應增強其力量。

    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種解釋是這一比式對應的是人數。由出現這一式子近文來看他代表的是力量還是人數是混淆的,因為他說政府要想成為好政府,就應當隨著人民人數的增多而加強政府的力量。但顯然地,對于政府來說,作者明確寫道,其人數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隨著人數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個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權者意志的沖突導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價地,將式子代表的意義轉化為人數,把式子改寫為:政府^2*臣民*主權者=1。這樣,很明顯就得到了結論2。關于國家越擴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為隨著公民的增多,單個公民對于公意的影響在變小,也就是說他在法律中所體現的私意在變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討論了抽簽選舉的可能性。

    孟德斯鳩說:“用抽簽的辦法進行選舉,是符合民主制性質的。”因為在民主制中,行政機構的行為越少,則行政機構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擔任行政官不僅無法獲得任何好處,反而是一項沉重的負擔。(這可能是因為真正的民主制永遠反應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們無法公平地把這項職務強加給這個人,而不強加給另一個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給那個中簽的人。當然,盧梭說過,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沒有有過。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七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確立的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主要討論的是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則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下面讀者將沿著作者的思想脈絡,從上述四個角度對這部偉大的著作作一簡單的總結與歸納。

    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一卷的第一章盧梭開宗明義的提出了全書所要研究的問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一晦澀難懂而又無不含深意的論斷帶給我們太多所要思考的東西,而在這一卷中盧梭也將逐漸為我們揭開謎底。

    盧梭從人性論和自然狀態論出發,認為人都是自私的,每個人都只會關心他個人,只是關住個人的生存與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寫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一樣。然而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個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無法沖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礙,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個要求共同協作的聲音叫響,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協作這個問題困擾著要求協作的柔弱的人們,即“(協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進而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即“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盧梭緊接著提出了本書的核心理論--社會契約。

    盧梭主張“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而這里的整個集合體即是政治共同體或在其后文中稱做主權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張每個人都應把其全部毫無保留的轉讓出來,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個體在主主權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一個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個或一方承擔更多的負擔。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轉讓,而另一部份人只轉讓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這部分人將會要求更多的社會權力,增加全部轉讓者的負擔,進而這種協作就會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話”。然而每個人為什么樂意出讓自己的全部呢?盧梭再次揭開了謎底“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因為在此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是無,而只有共同體才是唯一的實,即唯一的擁有行為力者。

    然而,雖然共同體的行為力增強了,人們為克服自然障礙的目的實現了,那么個人結合成共同體的原始目的--個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尋找呢?盧梭為我們繪制了一張收支簡化表“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從此,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到了社會狀態,“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取代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會因為社會契約“使他從一個愚昧。局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的那個幸福時刻,他一定會是感激不盡的。”人從“自然的自由”進入了“社會的自由”。總之盧梭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為以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藝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民主權論,作為以公意為基礎的社會契約的必然結果,它是盧梭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學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為契約社會所形成的共同體,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時,它就成為主權,其主體是全體人民,每個人就是其組成人員。盧梭視野中的主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盧梭從分析每個個人利益的異同出發,指出“個別利益的對立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基于此,認為“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為目標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屬于公共的,是個集體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轉讓,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權也不可轉讓。在此,盧梭還區別了個別意志和公意,并且認為個別意志和公意并不能總是一致,因而主張個別意志經常向公意發出自己的聲音。因為“個別意志總是傾向于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于平等”,“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么,人民本身就會由于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并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

    第二,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基于此,盧梭還批評了一些政論家因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而從形式上區分主權的行為,譏諷他們是像日本的幻術家那樣“當眾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是一種“江湖幻術”。“他們把主權助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因而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同時盧梭認為向宣戰與媾和等行為并不是主權的行為,他們“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

    第三,主權是不能代表的,關于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這個問題在盧梭的這部著作中并沒獨立成章,但其思想卻完整地蘊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論議員或代表》。在這章中,盧梭認為正如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一樣,主權也是不可代表的,因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于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不僅如此,盧梭還嚴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錢雇傭人去從軍和代議員的行為,認為“由于金錢與懶惰的緣故,他們便終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并且盧梭認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里,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永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手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這種萬事事必親躬的行為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盧梭給出了最有力的回應“在權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權行為外的行政行為盧梭認為它不僅是而且應當是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知道盧梭主權論的前三個特點,我們將會順理成章的理解盧梭主權論的的四個特征:主權的絕對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中,盧梭認為公意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國家瀕臨毀滅的時候,當各種最卑鄙的利益爭斗戰勝公共幸福時,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公意沉默了”因為“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但是他卻可以向壓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況,譬如為了金錢而出賣自己的選票的行為,他也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時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權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權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樣才能維系主權權威呢?對此盧梭在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著重論述了這一問題,歸結一句話,即為了維系主權之權威,人民應經常地,固定的集會,以適當中斷政府的一切權限。這句話既包含三層含義:一,人民應當集會,因為“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任何別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有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二,必須是固定的經常地集會,“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的表現他自己。”三,集會由中斷政府的力量,“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為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權限便告終止;于是行政權也就中斷,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級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樣地神圣不可侵犯,因為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在第三卷中,盧梭討論了政府的組織形式問題,他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有兩種因素構成,其中之一即為意志,另一則為行動的力量,而在國家這個政治體中,意志即為立法權,行動即為行政權。“沒有這兩種力量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而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介體”。當談到政府形式時,盧梭認為它取決于主權者,君主(行政官)與人民之間的比例。“這個雙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項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中間項也就隨之而改變。因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而在現代,盧梭的這一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論證。并且盧梭還根據政府人員的多寡作為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標準,進而將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種形式,認為民主制則適宜于小國,貴族制適宜于中等國家,而君主制則適宜于大國。并且認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權者既然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盧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種政府人員多于單個單純的公民,即主權者將政府職能委任給絕大多數公民。而且盧梭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

    二,貴族制,盧梭將貴族制分為三種: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其中第一種適合淳樸的民族,第三種是最壞的一種,而第二種是最好的,也即是嚴格意義上的貴族制。盧梭的這種選舉制貴族制相當于現在意義的代議制民主制。

    三,國君制,盧梭的國君制即是君主制,在盧梭看來國君制的力量是最為強大的,因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個別力量,就全都響應著同一個動力,機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它就會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對岸毫不費力就引動水上的大船一樣,國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閣里遙控他的國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國君制有兩個致命弱點:1.不能選賢任能,在國君制“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那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2.缺乏執政的連續性,從而導致皇室政府的變化無常。

    四,混合制,在盧梭看來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純粹的單一制政府,因為“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同時他認為“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這些在現今看來,無疑都是不無道理的。

    基于以上論述,盧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談到一個與之緊密相連的問題《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于一切國家》在這一章中,盧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鳩關于民主與氣候關系的論述,認為各個國家由于土地,氣候,水文,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譬如就國家疆土的大小和財富的貧富就可以選擇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國家版圖較大并且富饒的國家,較適合君主制;而貴族制則適宜于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而民主制則適合于小兒貧窮的國家。這些觀點在今天看來無疑是不不正確。當然,其認為國君的力量引起與人民距離的擴大而擴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幾種才能發揮的觀點無疑是較有啟發的。同是盧梭在涉及評判一個政府好壞的標準時,認為政治結合應以“他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無疑事件具有積極意義的,因為“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談論到具體指標時,認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優劣的標志,無疑是欠妥的。而在這些理論當中,我們不能不談的還有盧梭關于政治體死亡的論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寫道“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于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只是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他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這些真知灼見無疑在當代,尤其在我國的法制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八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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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九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治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

    《社會契約論》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法國大革命思想先驅者盧梭的著作。全書共分為四卷,從人與人之間聯系的出現和國家的產生,到一個政治共同體出現后法律體系的建立,到關于政府形式的討論,最后是闡述如何鞏固國家的統治。四卷之間有著清晰的時間順序和因果聯系。

    自由是全書一以貫之的重要觀點。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這個論斷的思想引領了全書的理念,它從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人民)兩個角度闡述了人民注定必須是自由的。如果統治者有權剝奪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據這種已被認可的剝奪權,來恢復自己的自由;或者,統治者從自己做起,不認可這種剝奪他人自由的權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權以及一切由此產生的合法權利。

    要特別提到的是,針對人民恢復自由的權利,書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個看似矛盾的觀點,即“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復自由”。對此我認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復自己的自由,但是一個國家是不能恢復自由的,一個專制國家下的人民要重獲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現有的體制,建立一個新的社會聯系,由此原來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也就無所謂恢復了。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一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采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后,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了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并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于“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系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系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后果,表現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通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里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于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盡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匯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后,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后,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后,通過對最初占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盡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系。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后,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并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么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于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于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于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對象具有普遍性。對于法律,立法者處于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征,所以每一個人對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愿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并不能適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于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于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系,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于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沖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欲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公民社會的契約文化論文

    論社會憲政

    房地產購買合同契約

    淺議社會科學方法論演進

    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論

    關于人文社會科學哲學論綱論文

    論和諧社會與人性哲學的關系論文

    論和諧社會視野下倫理道德建設的意義

    論析科學知識社會學的宏觀研究綱領

    債務金額確定及還債和解契約書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二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他說:“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論調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出來,但這現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三

    首先,我認認真真把這本晦澀的書從頭到尾讀了一遍,有的地方甚至反復讀了好幾遍,盡管這個過程對于我而言十分的艱苦,但即使如此,我依然堅持把這本書讀完了。這本書給我最大的感受是,艱澀難懂。

    這本書大概就是想通過一大堆冗長的論述來說明作者的一個觀點,也就是:人生而自由,由于人們生存的需要,于是通過訂立一種契約,來建立一種作者稱之為主權體的東西,建立主權體,又是為了維護主權體內內每個人民(主要指原來簽訂契約讓渡自己的一些權力的那些人。)的人身和財產等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國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也就是原來契約中說要維護權力讓讀者利益的這一要求.),甚至是與這一要求相違背,那么,契約就失效,人民有權通過推翻國家來收回自己原來讓渡的權力(作者認為,契約一失效,人們就立馬恢復到了原來的自由狀態,因為人生而自由)。這就是書里面大概想說的觀點。

    為了說明這一觀點,作者在書中引用了不少的西方歷史史實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的作品。然而,一方面,我對于西方的歷史,就了解的并不詳細,舉個例子,書中第一卷就提到了奴隸制,對于這種制度,我的認識僅處在只知道西方有奴隸制這種層次,但具體是怎樣的奴隸制,在奴隸制之下發生了什么事件,西方人對于這種制度有什么樣的觀點,我一無所知。他舉的這些例子我基本上就不大了解。另一方面,他在里面提到的那些書和作者的某些觀點,我也基本上未曾聽說過。因此,這本書讀起來十分吃力,我覺得這是由于知識結構不兼容的緣故。我過去學習的主要內容是中國的歷史,對于中國的歷史,我又偏向于明史,在哲學上,我主要關注的是中國哲學,對于西方哲學,我也僅僅只有粗略地了解過西方哲學史。我覺得,閱讀的過程,也是讀者自身的知識體結構與作者的知識體系之間交流的過程,若是讀者與作者之間的知識結構相差過大,這種交流往往難以達成,當然,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讀者的知識結構雖然難以與作者的知識結構進行交流,但讀者可以從作者的作品中吸收到了一些觀點,這些觀點或許對于讀者會有所啟發,與讀者的知識結構產生共鳴,這一點,或許就是我這次閱讀有所收獲之處。

    以上為整體的閱讀感受,接下來讓我從各章節中找出一些能夠與我的知識結構產生共鳴的部分來淡淡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

    本卷主要談人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這樣一個過程,并指出了公約的根本條件。

    第三章論最強者的權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觀點是,作者認為強力并不能帶來權利,但強力可以迫使人們服從,但人們對于強力下的服從并不具有義務,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利才有服從的義務。作者在這里把權力分成了合法的權力和強力權力,人們對于合法的權力具有服從的義務,因而這種權力構成了權利,而強力迫使人們被迫服從,人們對其并不具有義務,因而強力并不構成權利。在這里,權力與權力在意義上是不一樣的,以前我經常把二者混淆,讀完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區別了。合法權力與強力權力的區分又讓我聯想起了中國古代對于導之以德與導之以刑觀點,雖然仔細追究,中西之間還是有不同之處,但我認為可以把西學中更合理的觀點賦予到中學的解釋之中,讓刑法與德禮之辯擁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內涵。

    第四章論奴隸制。

    本章有一些關于戰爭的重要觀點。戰爭決不能產生不是為戰爭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權利。如果戰爭的目的是為了解除對方的武裝力量來獲得某種政治或經濟上的利益,那么人們就有權殺死敵方的武裝人員,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殺死敵方武裝人員與戰爭的目的是有關聯的,一旦敵方武裝人員解除了武裝,那么此時,他將不再屬于敵方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殺死他與實現戰爭的目的不再有關聯,因此,別人將不再有殺死他的權力。這恐怕就是中國古代“殺降不祥”的原理。這個觀點也成為了現代國際戰爭中不殺戰俘原則的倫理依據。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來論證奴隸制的理論基礎從一開始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本書的第二卷第四章論生死權中,有個與之有關聯的觀點,就是為什么我們可以處死那些罪犯。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壞國家的法律,攻擊社會的公共權利,他是祖國的叛逆,在這種情況下,他已不再是祖國的成員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國家的敵人,因此,國家對于罪犯的處決,可以看做是一場國家與反國家者之間的戰爭,在這場戰爭中,國家的目的是殺死那個破壞祖國法律的反國家者,來實現對國法的維護,殺死罪犯是與這場戰爭的目的是有關聯的,因此,國家有殺死罪犯權利。

    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個重要內容,即公約的基本條件: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都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論主權者。

    本章中我關注的觀點是:由于個人利益的存在,每個人無法保證對政治共同體的絕對忠誠,這種不忠誠的積累為共同體的破滅提供了可能,共同體應對此有所限制。但人們組織政治共同體的最原始動機不正是想要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嗎?這又讓我陷入了那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問題...

    第八章論社會狀態。

    第二卷。

    本卷主要談主權和立法方面的問題。

    第二章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談到政治家缺乏對主權的正確認識,把不可分割的主權分割,把主權的派生物當作主權本身進行分割。在這里,之所以會把主權進行分割,很可能是因為混淆了主權與行政權力,主權由人民共同體的意志構成,任何與之相關的個別或局部的行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權本身,比如,像司法權,外交權,這些權力,它們實際上是由主權產生的法律運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書籍中,卻有見過像外交主權,司法主權這樣的詞,我認為這有可能就是一種本體與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

    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間又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是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如果當一個集團足夠的大,以至于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時候,那么結果你就不再有許多小分歧的總和,而只有一個唯一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占優勢的意見不過是一種個別意見。以上這個觀點,即是公意發生錯誤的原因,此時的“公意”,只不過是一種以公意形式表現出來的個別意志罷了。這讓我想起了中國古代的黨爭之弊,那些結黨之徒,往往是為了營一己之私,通過黨派的勢力來為自己的仕途尋找一個穩定的立足點,一旦進入了某個黨派,這個黨派就與自己的切身利益發生了關聯,許多人為了這個小集體,不惜以犧牲整個國家的利益為代價,許多迫切的國家問題,往往因為黨爭而喪失了解決的機會。現在西方的某些國家也會存在類似的情況,反對黨對于執政黨的反對動機,往往是從本黨的利益出發的,而非根據整個國家的利益來考慮,其反對不是建設性的反對,而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只要是執政黨的觀點,都反對,以此來證明現任的執政黨是多么的不如本黨,當這些反對黨上臺后,也常常為了擴大本黨的影響力,把上屆執政黨的政策進行不加取舍的否決,只要是上屆的,就是錯的,就都要否決。這就是在為了小集團的利益來犧牲整個大集體。那些看似多么民主而符合公意的東西,實際上不過是黨派勢力下的個別利益。

    第四章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本章很長。與我有共鳴的一個觀點是: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使一種更美好的、更穩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獨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別人的權力。他們所獻給國家的個人生命也不斷地在受著國家的保護;并且當他們冒著生命危險去捍衛國家的時候,這時他們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國家的東西重新給予國家嗎?對此,我的看法是:當我們為國家而戰斗時,我們所想要捍衛的,是國家所賦予我們的安全,當國家滅亡,這種所來自國家賦予的安全也不復存在之時,我們將更加的不安全,這時,我們將以冒更大的危險為代價來維護這種安全。在契約訂立之前,處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需要通過頻繁的搏斗來維護自身安全,當契約訂立之后,人們將侵害別人的權利放棄,換來的是國家賦予自身的安全。國家通過集體合力所產生的機制形成了震懾作用,維護了我們每個人的安全。當我們冒著生命危險來捍衛國家時,我們所做的事也就是在捍衛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論生死權。

    第六章論法律。

    本章主要談政治體產生以后,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其行動和意志,我用正常的人和植物人來類比有法律的政治體和沒有法律的政治體。法律是政治共同體的產物,因而結合了意志與對象的普遍性,在執政機關中某個個別對象所發出的命令屬于行政命令,而不是主權行為,因而是可以不具有普遍性的。所以,政府在履行職能時,如果平時決策都是部門中某位一把手說了算,這就屬于個別對象的行政命令,若長此以往地依賴于這種行政手段,會導致決策缺乏公意,這種個人專斷,也是腐敗滋生的根源。而依據法律來進行決策,則可以使決策更多體現公意,有效防止腐敗發生。

    第八章至第九章論人民。

    這三章基本上在討論人民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大概想說制定法律要遵循人民特性,國家的領土,資源,人口等條件對于法律與制度設計的影響。我在想,以前五四時期部分激進者,曾經認為國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與中國截然不同的土壤環境下產生的價值觀念強加于中國人民,我倒是覺得,由于中國古代農業生產的需要,強大的皇權力量,與之相適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國傳統土壤環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順應國家意志,服從集體,富于獻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縱使這些國民有時候自私自利,有時候膽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愛心生命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順應并引導這種天然的國民特性,用他們的利己心來引導他們為國效力,保護好國民的生命安全,使國民在安逸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與生產,為國家積累物質實力,根據這種現實的條件來創制與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體系,從而發揮這種國民特性的優勢,當現實與理論發生矛盾了,需要改變的是理論,而不是現實,當醫生無法醫治好病人時,只能說明醫生的醫術有問題,而不能說病人的病生錯了,當國民特性與西方的法制制度體系無法兼容時,應根據中國自身的土壤環境來修正這種法制制度與本土特性相適應,而不是過于理想化地談如何“改造國民”,把一套不合國情的價值體系強加于中國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樣根據他們自己的國民特性與社會土壤而設立的。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類。

    此章有一個觀點:“國家的強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員自由”。國家的力量來源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從集體意志,為國盡忠,國家才能獲得力量,國家又運用這種來自于人民的力量來捍衛人民的自由與全社會的共同福祉。清末,民智未開的中國人民,受到數千年的皇權統治和儒家思想的影響,懂得了服從與效忠,但對于個人的自由與主權體產生的條件之一就是要能夠保護成員的人身自由與財產等觀念并不明晰。但這二者并不是相互沖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發揮了服從與盡忠的國民天性基礎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這樣的觀念對其進行補充。傳統的價值觀念下的中國人民在獲得了新的價值觀念補充后將會用自己的服從,效忠,獻身精神來建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主權體,同時,這個主權體將堅定不移地捍衛這些忠良國民的人身自由。當我們順應自己的理性,來服從集體命令,效忠國家時,我們所服從和效忠的,也同時是我們自己。當一個人為自己的情緒所左右,意氣用事之時,他往往會用自由或個性的名義來掩飾這種非理性所帶來的實際不自由。

    第三卷。

    本卷主要談政府與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政府總論。

    談主權體,政府,人民三者之間的關系,人民公意產生主權體,主權體立法產生政府,政府維護法律。

    第二章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八章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于一切國家。

    這章的標題本身就是一句名言。另外,里面說勞動少而出產多的地方,則需要國君制來統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過多的剩余;因為這種過剩被政府吸收要比個人浪費掉要好得多。但這種情況下,它們遲早會產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這讓我想起了中國歷代的王朝更替,和作者說的情況有類似之處。但我尚不了解發生這種現象的原理是什么。

    第九章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

    作者有一個令我感到有點懷疑的觀點,就是:政治結合的目的是為了它的成員的生存與繁榮。而他們生存與繁榮的最確切可靠的標志是他們的數目和他們的人口。因此,在排除了其它特殊的條件后,一個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是最好的政府。那個在它的治下人民減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壞的政府。根據這個觀點,當今世界最好的政府應該是中國政府和印度政府,而最壞的政府則是歐洲一些國家以及日本政府。中國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那些列舉的西方國家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壞的政府,我無法下結論,但印度政府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這一點我是敢肯定的。總覺得用人口來衡量政府好壞不大靠譜。

    第十一章論政治體的死亡。

    政治體猶如人的生命,必然會死亡,但人可以設計好的制度,盡可能延長其生命。再強大的國家終會有滅亡的一天,再好的政府,也終究會倒臺,再精巧的制度,終究會崩潰。萬事萬物,終究是不能夠永恒的吧?一代又一代的生物學家和醫學家的努力,可以使人的壽命不斷提高,卻永遠無法使人永生,一代又一代的社會科學家,可以延長政治體或社會共同體的存在時間,卻也不能保證它們可以永遠存在。

    第四卷。

    本卷主要在討論一些政治制度設計的問題,大多和作者的那個時代背景和一些相關的歷史環境有關,如果不了解這些相關信息的話,在讀其中部分內容時會感到吃力。本卷有共鳴的地方不多,印象比較深的就是第八章論公民宗教那一章說道宗教在西方政治中起到的作用,但作者堅持宗教活動不能夠直接干涉現實中的政治生活。這讓我想起了在中國,儒家倫理幾乎就是宗教的替代物,在古代,儒家倫理對于政治的影響十分之大,大到官員們幾乎都在把國家中各種技術問題轉化成了道德問題,國家大大小小的事務中都統一采用這種倫理準則作為評定標準,這種儒家倫理高度影響政治的狀況,所帶來的影響往往利大于弊,可惜的是,中國沒能像西方那樣,基于自身的社會土壤,通過內部力量的變革,完成政與教之間的分離,使儒家思想通過改革在社會層面繼續發揮像今天西方宗教那樣的作用,而是通過一場矯枉過正的變革,把原來的政教全面拋棄,轉而接受了西方的政治體系,當然,不是說這完全就是西方的政治體系,想要把西方的政治體系完全照搬并建立在中國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它必然會根據中國的社會條件而有所變化的,只是想說,現在的這種政治體系的基本原理與背后的知識體系來源于西方。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四

    除了上面已經講到的之外,書中對于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力關系的論斷,對于平等的提倡,對于戰爭正義性的堅持,對于古希臘古羅馬思想(尤其是斯巴達體系)和同時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鳩的理論的批判繼承,還有在各卷各章節中都出現過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對于當時政治理論和統治秩序的抨擊,諸如此類,都蘊含著深刻的時代現實和個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憑借著這種飽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論精神,本書成為美、法等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宣言和產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領和推動力量,對亞洲各國革命也產生了一定影響。

    社會契約論讀后感讀后感(優秀15篇)篇十五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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