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該具有可操作性,能夠被組織成員理解和執行。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案例分析,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規章制度的作用和困難。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一
為確保我市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貫徹落實,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市場經營行為,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煙花爆竹安全責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煙花爆竹銷售安全責任書。
六是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存放的數量不得超過15箱,進入市場銷售,必須粘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單位規定的相關標識,對無證經營、非法運輸和無標識的煙花爆竹,必須從嚴查處,依法沒收,并處相應的處罰。
簽訂責任書時業主須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及復印件;各煙花爆竹經營業主必須按照責任狀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一旦違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隊(章)經營單位(章)。
責任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文檔為doc格式。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
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
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
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并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后,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并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
(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采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并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托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四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五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六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七
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本公司主要是指煙花爆竹購入、銷售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進行登記,體現經營(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經營(批發)企業與經營(零售)單位之間的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過程。
(1)凡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流向相關的供貨(指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購買(指到批發企業進貨的零售企業)單位的信息都應分別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供貨單位信息登記簿》、《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購買單位信息登記簿》進行登記。
(2)對所購進產品的代碼、名稱、類別、級別、規格、型號、含藥量、體積等均應在《煙花爆竹經(批發)企業產品信息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3)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確定的各類別煙花爆竹產品(非禁售),每一個類別產品的購入或售出均應在同一個產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簿》進行登記。
(1)公司的登記人員每日應按購入清單和售出清單,及時按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認真、詳實、準確進行登記。要有效管理煙花爆竹流向,保證在某一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去向量+合理損耗量。
(2)煙花爆竹來源和去向必須合法、合理,應及時核對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須立即終止執行,登記進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
(3)應定期核查庫存實物與登記記錄是否相符,發現不相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4)公司的流向登記記錄信息應保存2年備查。
(1)所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的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商品級別必須與公司經營(批發)許可范圍相適應,不準購進、儲存超出經營范圍的產品,不準購進摩擦類煙花爆竹產品和含有氯酸鉀的禁售、不合格產品。
(2)公司只許向持有零售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人、經營商、單位或其他機構批發出售煙花爆竹產品。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九
1.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煙花爆竹!
2.做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創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和諧社區。
3.遵守市政府禁放通告,不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4.遵守燃放鞭炮新規定,共建和諧襄垣新家園。
5.自覺遵守禁放規定,文明歡度新春佳節。
6.自覺遵守禁放規定,為防治大氣污染貢獻力量!
7.自覺遵守禁放規定,防止人身傷害,火災事故的發生。
8.自覺禁放煙花爆竹,帶頭維護空氣質量!
9.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10.移風易俗,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2.依法燃放是你的權利,文明燃放是你的義務!
13.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
14.嚴厲打擊非法儲存煙花爆竹,保障群眾安全!
15.嚴禁運輸攜帶煙花爆竹進入禁放區域。
16.嚴禁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公交地鐵和其他公共場所。
17.嚴禁銷售運輸攜帶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18.嚴格管理煙花爆竹,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19.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區,做文明燃放人!
20.我市常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請市民朋友自覺遵守。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
國家實行煙花爆竹生產許可制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其他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5)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備考資料。
(6)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和《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有關規定。
(7)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8)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10)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的程序、內容參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導則(試行)》。
(1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12)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一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二
1、煙花爆竹零售單位應按規定采和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并與批發單位簽訂供銷合同。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人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20米范圍內,嚴禁吸煙、用火;50米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警電話:110火警電話:119。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減少噪聲擾民和空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寧德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寧政〔20xx〕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宣傳、政法委、文明辦、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建、生態環境、民政、民宗、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許可和監督檢查焰火晩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申請;依法查處在禁止燃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查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占用公共場所、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因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噪音監測取證及大氣環境質量檢測,發布大氣環境污染預警,根據城市空氣質量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提請縣人民政府根據響應級別采取應急措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宣傳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工作,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廣大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曝光違法燃放行為。
政法委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范疇。
文明辦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單位考核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酒樓、賓館、商鋪等經營者履行對消費者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提醒、勸阻和舉報義務;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工作,查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檢查煙花爆竹道路運輸,查處無危貨運輸資質的煙花爆竹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住戶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民政、民宗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做好群眾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銷售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煙花爆竹品種。
縣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負責綜合協調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上述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c、d級產品范圍內的排炮和煙花。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燃放、分區域分時段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縣中心城區4.8平方公里范圍(含雙城鎮各社區、青鳳村,城郊鄉湄洋村、前山村等)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和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節日的每日上午六時至夜間二十二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不限時。
第八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在舉辦婚喪喜慶活動時禁止燃放圈炮和煙花,允許燃放累計不多于1000響的排炮,但禁止在每日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時間段內燃放。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可以在本場所內指定區域燃放。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劃定限放區域以外的城郊鄉(除湄洋村、前山村)、乍洋鄉、東源鄉、宅中鄉、富溪鎮、黃柏鄉、楮坪鄉、英山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下列地點和區域任何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廣播電視臺等重要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上級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樓道、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喜慶活動,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居民、村民在民間風俗、婚喪喜慶等活動中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信教人員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三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對宴席活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縣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超過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柘榮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柘政辦〔20xx〕21號)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四
1.煙花爆竹倉庫的設置、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定》要求,保證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設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裝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通風、防蟲傷、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裝置。
2.庫房區內設置相應的消防栓、水池、滅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庫房周圍有防火隔離帶,庫房顯眼處公示“危險物品倉庫,嚴禁煙火”等警示牌。
3.庫墻、庫柱、庫頂與堆垛之間,庫內堆垛間應有適當的間距為通道和通風巷,主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間距離不宜小于0.7米,庫墻、庫柱與堆垛間不小于0.3米,庫內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員和裝卸人員收發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質包裝嚴禁在庫房內進行拆箱、釘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
5.庫內不得安裝火爐,不得使用電鉻鐵,嚴禁吸煙、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在庫內進行封裝,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庫內要保持清潔,堆放整齊,地面和庫房周圍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的鞋進入庫區,不得攜帶手機和傳呼、打火機等進入庫內。
7.庫房專人管理,建立出入庫賬日,做到賬實相符。
8.庫房堅持24小時值班守衛,盜警、火警撥打110、119。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經營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查處違法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5.調查處理、統計分析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
(二)公安部門。
2.依法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并加強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5.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經營單位廢棄的煙花爆竹;
6.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供銷部門。
1.供銷部門為煙花爆竹行業主管部門;
3.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經營;
4.對煙花爆竹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面向社會開展普及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
2.依法監督管理道路危險貨物(爆炸品)運輸運輸企業資質保持和運輸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標。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
2.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中商標侵權、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5.引導和規范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
(六)商務部門。
配合相關部門整頓和規范煙花爆竹市場經營秩序。
(七)廣電部門。
負責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八)通信管理部門。
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開展重大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九)城管部門。
1.負責查處擅自占道經營、流動兜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2.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消防部門。
負責指導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十一)郵政管理部門。
1.督促寄遞物流企業依法落實收寄驗視制度,依法查處寄遞煙花爆竹行為;
2.依法參加有關煙花爆竹寄遞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
嚴把項目準入和許可關,嚴禁煙花爆竹生產項目進入我省。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積極參與打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等活動。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知識教育。
第七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批發、歸口經營。由省供銷聯社規劃批發企業布局并確定批發企業,屬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為批發企業辦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批發經營活動。
第八條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并根據安全生產、社會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
(二)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三)本省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沒有標明批發企業經銷字樣的產品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本地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批發企業布點應當符合省應急管理部門的布點規劃要求。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二)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且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期間開展經營活動。
(三)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總建筑面積應當符合《煙花爆竹批發倉庫建設標準(二類)》(建標125-20xx),且不得低于5400平方米。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圍墻、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四)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必須具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配送車輛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配送車輛總數不少于10輛,應在重點市州、縣設有轉運配送點或機構,并有成熟的連鎖經營網絡體系。
(五)儲存倉庫實際作業人員數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嚴禁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并實施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設施設備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投入保障、職業衛生、勞動防護用品、應急值班值守、倉庫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倉庫監控系統管理、事故報告與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三年備查。
第十五條實行煙花爆竹銷售經營配送制度。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所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統一采購和配送。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店或消費者銷售應由取得燃放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和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經營者統一配送煙花爆竹的職責,及時回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完的在保質期內的煙花爆竹產品。負責回收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未銷售但已超過保質期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實行實名制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向無監護人陪同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零售(專店、專柜店)經營應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適度競爭”的原則設立,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xx)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條設立煙花爆竹零售店(專店、專柜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的使用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平方米。
(二)煙花爆竹零售店允許存放煙花爆竹數量,應根據其周邊環境和使用面積確定。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得超過300公斤,專柜不得超過100公斤。專店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00箱、專柜不得超過100箱,且應同時符合下表的規定:(略)。
(三)專柜店使用面積小于10平方米的,儲存量不得超過20箱。
(四)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不得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洞口相連;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得有人員留宿;不得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五)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煙花爆竹零售店采用臨時建筑物時,應獨立設置。
(六)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內不應設置床鋪;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七)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
(八)與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品交易市場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離。
(九)與跨河橋、立體交叉橋及垂直投影部分、過街人行天橋、地道、涵洞等各種橋涵設施保持不少于50米的安全距離。
(十)與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保持不少于1.5倍桿高的安全距離。
(十一)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不得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設置在展覽會、展銷會、大型商店(場)、集貿市場。
(十二)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專店、專柜店)零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專店、專柜店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二)張貼“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標志。
(三)零售店使用面積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使用面積大于100平米時,至少配備4具以上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并分為2個設置點。
(四)儲存的煙花爆竹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五)不得銷售超標、違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和由專業資質人員燃放的a級、b級產品、需加工安裝的c級、d級產品。
(六)零售店不得有明火,電氣線路不得有明接頭。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當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得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七)不得在經營場所現場周圍試放煙花爆竹。
(八)不得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超過規定的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許可的經營期限屆滿后停止經營,其未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批發企業回購或回收,不得自行存放。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車站、影劇院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經營場所應當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煙花爆竹經營者對大量購買且形跡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xx年1月1日。
原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青安監〔20xx〕34號)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六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煙、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保管制度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一、非本庫(間)工作人員有準入內。
二、嚴禁火種入內,嚴禁周圍100米以內有燃放煙花爆竹和明火。
三、各種性能的易燃物品應分開放置。
四、使用油漆、調合油漆時應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五、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六、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八、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九、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十、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十一、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十二、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十三、庫內不準作更-衣室和其它用處。
十四、倉庫配備有專門的消防水塔和消防水拴、水龍頭。
十五、倉庫做好通風透氣措施,嚴防老鼠等動物進入。
零售經營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確保安全生產。
2、根據煙花爆竹的各個銷售時期,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并熟練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教育他人掌握煙花爆竹燃放知識。
3、認真履行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4、經常性地開展銷售周圍的安全生產環境及儲藏部位安全設施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全面負責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零售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工作期間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反操作規程。
3、經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規定經營,堆放整齊,分類堆放。
4、銷售煙花爆竹時,履行做好對用戶的燃放安全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掌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4、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5、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6、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七
按照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號公告《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哈爾濱市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區域如下:
(二)平房區:全區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五)雙城區:老城區東、南、西、北環路以內區域;新城區通達路、火磨街、無名胡同、承旭北路、東環北路以內范圍。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十九
二、倉庫應通風、干燥、并做防火、防曬、防潮、防漏、防霉、防蝕、防小動物;。
三、根據倉庫的性質和類型,應配齊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倉庫保管員應有高度的責任感,熟悉各種材料.性能。進庫人員也應穿軟底鞋,庫內應保持整潔.無藥塵.雜物。
五、倉庫類別有:。
2、紙筒。
3、有藥半成品。
4、引火線。
5、黑火藥。
6、煙火藥。
7、紙張及印刷品等。
8、附加材料。
六、嚴禁在倉庫內和危險生產車間(工房)啟封、開蓋化工原料包裝箱、桶;。
十、倉庫使用的磅秤、桿秤要遠離藥桶。放磅枰的地面及磅秤板應墊橡膠板,桿秤的秤砣要用沙砣取代鐵砣。
煙花爆竹倉庫的管理制度(精選20篇)篇二十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準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制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六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