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在組織內部起到約束和規范員工行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減少管理難度。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可以參考一些相關的研究和調查結果,從而更好地了解制度的需求和可行性。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根據本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兩名,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工程師。
二、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確安委會成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如發生變化時及時行文。
三、公司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安全主管經理、生產主管經理
五、安委會的職責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責任制(包括: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交通安全等),并監督落實。
2、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3、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方面資金投入的有效實施。
4、定期對全體員工及各級領導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5、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
6、每季度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議。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跟蹤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并制訂新的工作要求。
7、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8、監督企業落實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措施。
9、組織、制定并實施各類事故應急預案。
10、負責對各類事故進行調查并嚴格堅持“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對事故相關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對預防各類事故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二
1、為加強本廠安全生產管理,創建安全標準化企業,廠長負責組織成立廠安全標準化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廠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員組成。組長:企業主要負責人(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并且掌握安全管理工作,熟悉事故、事件的調查技術)。
2、安全科(安全標準化創建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并文件任命安全科長和相應人員。
3、主要負責人和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實踐經驗,清楚自己的職責和義務。
4、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不能隨意更改,如需變更應經安全領導小組研究,并重新任命。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三
為了保證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及管理。
2.2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
3.1 總經理
3.1.1授權任命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
3.2 主要負責人
3.2.1 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授權任命安全管理人員。
3.2.2 負責主持召開每季度安全專題會。
3.3 安委會主任
3.3.1 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并向會議報告日常安全工作。
3.3.2 負責記錄和保存安全專題會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蹤驗證。
3.4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3.4.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3.4.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4.3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3.4.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4.5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3.4.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3.4.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3.4.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3.4.9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3.4.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3.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3.5.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5.2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3.5.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5.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5.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5.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3.5.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6車間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3.6.1負責所屬車間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6.2現場監督本車間危險性較大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
3.6.3對本車間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6.4對本車間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3.6.5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車間領導報告,并協調整改;
3.6.6對于本車間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安全科報告;
3.6.7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6.8組織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3.6.9車間兼職安全員每月定期向廠安全科書面報告所在車間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簡要總結。
4.1 安全管理機構
4.1.1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1.2 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全權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4.1.3 安委會設主任1名,安委會主任同時也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公司總經理發布授權書,任命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擔任。
4.1.4 安委會設副主任3名,由安委會主任發布授權書,任命3位副總經理擔任。
4.1.5 安委會成員由各部門部長和車間主任組成。
4.1.6 公司安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也是安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地點設在設備動力部辦公室,由安全主任任辦公室主任,按照國家、省、市、區的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1.7各生產車間要求設置一名兼職安全管理員,原則上由本車間管理員兼職擔任。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四
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以便推動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面的管理。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3.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最高領導機構,全面統籌、協調公司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公司總經理為主任,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等高管任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3.2安委會下設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環保辦公室由常務副總經理兼主任,同時配備副主任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第一安全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安全管理。
3.3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素質。
3.3.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5年以上管理經驗,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熟悉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管理要求。
3.3.2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3年以上管理經驗,熟悉安全制度,掌握現場安全管理等以及其他安全技能。
3.4公司安委會和安全環保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以文件形式下發、確認,出現變動要及時更新。
4工作要求
4.1安委會工作
4.1.1確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組織各項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4.1.2組織開展重要的安全檢查和活動。
4.1.3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定解決方案,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保存。會議紀要包括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和問題整改措施,并布置新的`工作要求。
4.1.4建立、健全安全機構,支持安全工作,指導公司的安全生產。
4.1.5負責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結案后,研究決定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1.6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4.2安全環保辦公室工作
在公司安委會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4.2.2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查找安全隱患。
4.2.3配合公司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學習、培訓。
4.2.4監督現場的作業安全,
4.2.5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考核。
4.2.6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組織專題事故分析會,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和教育。
4.2.7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4.2.8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5記錄與文件
安委會成立或調整的文件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文件
安全會議記錄
本項目部安全施工小組受線路分公司直接領導和建設部門的領導。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區域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施工檢查和監督, 負責對本區域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貫徹上級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施工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有區域經理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作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項目部安全施工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區域經理是本區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區域安全員和專(兼)職安全施工管-理-員是本區域安全施工的主要責任人。
項目部工程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
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各作業組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項目部安全員職責
1.協助項目部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各作業組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施工檢查。在現場指導施工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的先進經驗,積極作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項目部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8.對上級的指示和區域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各作業組兼職安全員要協助本區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施工檢查和整改管理制度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項目部及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序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作業組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區域統一安排整改。
安全施工教育與培訓管理制度
對新職工、臨時工、駕駛員、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區域、班組、施工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對從事桿線作業、使用噴燈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區域嚴格考核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序或特殊復雜地形施工的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必要時區域經理必須到場參與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管理制度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
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及時上報公司申
請更新和改造。
電氣設備(電錘、電鉆等)和線路應符合
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
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
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
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
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
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凡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要與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簡稱三同時)。
勞動場所、生活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臨時雇請人員在區域進行施工作業時,應加強管理,被臨時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報區域經理或得到安全員的同意,方可進入參與施工。
安全施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等,必須在符合安全條件或采取響應措施的情況下,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勞動施工安全協議的簽定
本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全體施工人員必須遵照執行,同時也是與項目部每年、每月、每周簽定安全協議的依據。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五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
1.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備。
2.各生產車間要求設置一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由本車間技術員兼職擔任。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5)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
(6)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7)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8)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9)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5)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6)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3.車間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所屬車間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2)對本車間作業人員的違章違規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3)對本車間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4)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向車間領導報告,并協調整改;
(5)對于本車間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技術部報告;
(6)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7)組織建立本車間安全管理檔案資料;
(8)車間兼職安全員每月定期向技術部書面報告所在車間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簡要總結。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六
1、發生火災影響全院,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部位,如變配電房、計算機(網絡)中心等。
2、發生火災會產生不可挽回的損失的部位,如檔案室、病案室、財務賬簿、存儲庫房等。
3、發生火災經濟上有重大損失的部位,如大型檢查儀器磁共振、ct、造影機等檢查室。
4、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如危險品倉庫、高壓氧艙、膠片室、鍋爐房等。
1、醫院消防重點部位管理要做到定點、定人、定措施。
2、醫院要任用責任心強、業務技術熟練、懂得消防知識、身體力行的人員負責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對他們進行必要的防火業務培訓。
3、要根據不同重點部位的性質,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制度健全,責任措施落實,檔案記錄詳細、準確、完整。
4、配備有效的防火、滅火設施,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技術措施。
5、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火和滅火預案。
6、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7、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標明“消防重點部位”和“防火責任人”,落實相應管理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以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1、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單位一把手要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逐級明確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制。對由于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火災事故而導致人員傷亡的單位,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2、廣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員消防安全意識。要把安全知識、滅火知識、逃生知識,以及安全責任宣傳、落實到每一位職工,提高全體職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識和責任意識,做到人人有責任,人人知道該怎么做。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注意經常查找,并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醫療衛生機構要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主動邀請消防、電力、熱力、供氣等主管部門對本單位相關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促進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規范要求。
4、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預案。醫療機構消防的應急預案中要包括應對火災、大面積長時間停電等各種災害突發事故的物資儲備、輔助逃生設施的設置、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等的配備,以及患者的轉移方案等內容。
5、加強內部消防安全專(兼)職隊伍建設。要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充實消防安全和治安保衛力量,配齊工作人員,加強培訓和管理,不斷提高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6、定期監督檢查、評比,推廣先進經驗。通過監督檢查,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臺帳,定期評比,獎勵先進,通報批評工作不落實的單位。
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同醫院的工作相結合,應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系統。醫院消防安全主要規章制度如下:
1、組織領導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院長的領導下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成立防火領導小組,規定職責,明確任務。
2、防火責任制度。規定各級領導,包括法人代表(院長)和分管負責人,如副院長以及科室主任、各科科長、班(組)長等負責人要對所管范圍的消防安全負責。
3、崗位防火責任制度。規定各種崗位職工的消防職責。
4、單位綜合防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醫院防火管理制度、工作區防火制度、防火宣傳教育制度、用火用電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審批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火災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和消防工作獎懲制度等。
5、重點部位消防安全制度。通過上述制度的建立,使醫院消防安全工作層層分解,達到處處有人管,事事有人負責。
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的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七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
1、各級安全組織機構
(1)公司級安全領導機構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2)公司級安全管理機構為辦公室。
(3)車間負責人為本車間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4)各班組負責人為本班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構成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應由公司主管安全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應至少包含各車間主要負責人。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他安全生產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2)統籌規劃、協調解決生產中的重大安全問題;
(4)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和獎懲工作;
(5)總結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下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
(6)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7)負責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的審核;
(8)組織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檢查、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9)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10)聽取對工傷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決定。
2、辦公室職責
(2)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監測、考核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目標實施情況;
(4)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6)按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7)協調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并協助解
決。發現重大隱患的,應立即上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
(9)編制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并做出評估總結;
(11)督促有關車間,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具),并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
3、車間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全面領導本車間安全生產工作。
(2)落實車間安全生產目標,開展具體的實施工作。
(3)參與公司召開的各類安全會議,向本車間員工傳達公司安全指示精神。組織召開車間安全會議。
(4)協助、配合公司相關車間進行安全工作檢查,落實安全整改措施。
(5)組織車間開展、參與安全培訓。
(6)組織開展車間的隱患排查工作,并落實整改情況。
(6)完成上級車間臨時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務。
4、班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班組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實施對安全隱患的整改。
(4)負責落實本班組所屬設備(含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5)組織參與公司各類安全培訓與安全學習。
(6)組織開展班組安全文明生產,保持作業現場整潔、安全。
(7)及時報告安全情況。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八
第一條 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冠有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金融機構專用名稱,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稱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者,一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第二章 金融機構設立的原則和條件
第七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依據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發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
(四)符合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的原則;
(五)符合經濟核算原則。
第八條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人民幣貨幣資本或營運資金。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外幣資本或營運資金。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同時其從業人員中應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從事過金融業務工作或屬于大中專院校金融專業畢業生。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資、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金融機構審批的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名稱中未冠"中國"、"中華"字樣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第十條 設立下列金融機構,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一)非全國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銀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二)銀行的分行;
(三)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規定第三條中未列入的試辦性金融機構;
(五)區域性金融機構跨省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在行政區內設立下列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審批,但批準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一)銀行的分行設立支行和辦事處;
(二)保險公司的分公司設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設立辦事處。
第十二條 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的指標內負責審核、批準,同時抄報總行備案。
第十三條 設立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條所列之外的金融機構,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下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件中應同時明確負責對該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機關。
第十五條 設立金融機構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籌建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 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八條 籌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 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I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籌建就緒,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批準其申請,未予批準的,在書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開業的金融機構,應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的另按規定申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辦妥以上手續始得營業。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力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延期營業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機構支付。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定證明文件,除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扣繳或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收繳或扣押。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設計和印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并注明金融機構的名稱、編號、企業性質及形式、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頒發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將《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許可證副本,以備查驗。許可證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復印。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領取或更換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每3 年更換一次。如許可證丟失或嚴重破損,應于發現之日起15日內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并持書面檢查和已刊發的登報聲明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申領。
第五章 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的貨幣資本金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帳到位。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必須真實、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變更,應事先按金融機構審批權限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辦理任免手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方式包括:
(一)審核履歷及有關資料;
(二)考察談話;
(三)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下列變更事項, 應事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數額,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二)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五)更改名稱;
(六)機構分設、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須報經批準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與權限,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可由原審批機關授權下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變更申請的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準,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八章 金融機構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關閉并繳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后90天內未開業;
(三)已喪失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具備的條件;
(四)已連續停業6個月或累計停業1年;
(五)被其他金融機構收購或兼并;
(六)連續3 年虧損額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或虧損額已占資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檢不合格整改無效或連續2年年檢不合格;
(八)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有不正當行為;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關閉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申請歇業、破產、解散,應按其設立時的申報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的終止、被收購或兼并,破產、解散或被責令關閉,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依法進行清算后,繳回《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九章 年檢與日常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隨時對金融機構進行日常檢查,并實行行業年度檢查制度。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總行、總公司的年檢和日常檢查,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組織實施或授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對轄區內各金融機構的年檢和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依法對金融機構行使檢查職權時,應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頒發的《金融檢查證》。
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設置或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超業務范圍經營;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違章、違法經營;
(七)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年檢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機構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和報表:
(一)年檢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年度決算報告;
(四)《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九條 年檢合格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其《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對金融機構年檢及日常檢查的`有關資料和結論,由中國人民銀行記入該金融機構檔案。
第十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凍結其帳戶,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人民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
(二)無《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的;
(三)偽造《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籌建期間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違法金額處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五十四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年檢或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或停業整頓的處罰,同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資料、文件及報表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責令撤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丟失或涂改《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并處通報批評或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七條 對年檢不合格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下列處罰:
(一)限期改正;
(二)緩辦年檢登記,并要求其進行整頓;
(三)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責令其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告。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中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予以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六)勒令停辦部分業務;
(七)停業整頓;
(八)責令撤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九)指派人員接管;
(十)凍結帳戶;
(十一)責令其關閉并吊銷《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獨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獨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轄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并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
第六條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五)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五)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五)外國合資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發給申請人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特殊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I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五)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的業務http://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從事外幣兌換;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保障煉鋼廠安全管理機構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依法配備,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xx)要求,結合公司有關規定和煉鋼廠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煉鋼廠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任職,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安委會設置及人員配置
煉鋼廠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是煉鋼廠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
安委會設主任一名,由煉鋼廠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廠內副處級以上(或等同于此級的專家、助理)任職資格擔任;設成員若干名,由各職能管理科長、生產車間主任組成。
第四條廠級專業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設置及人員配置
一、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協調解決全廠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工作的有關事宜。
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廠長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科科長兼任,成員由安全科科員兼任。
二、安全科為煉鋼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全廠人數的3‰以上配置安全管理專業人員。
第五條廠屬各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各生產車間成立安全管理組,管理組設組長一名,由車間主任擔任;副組長二至三名,由車間副主任擔任,成員若干,由車間技術員、各工段(班組)長。
生產車間配置專職安全員一名。車間下設工段、班組級,設置兼職安全員,由工段長、班組長兼任。
二、職能管理科室配置兼職安全員一名。
第六條安委會主任是全廠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
第七條安委會副主任是分工管理系統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八條安委會成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九條工段級或班組級兼職安全員,是基層工段(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
第十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以上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二、研究、解決煉鋼廠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隱患和問題。
三、聽取各職能科室和生產車間執行安全工作情況的匯報,審定階段安全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按照《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審定安全生產保障基金的投入和使用計劃。
五、審定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審定對重大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領導的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傳達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決策。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
三、綜合分析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組主要職責
一、在廠安委會和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相關要求。
二、組織部署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實現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
第十三條安委會主任、副主任人員和安全管理專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安全管理資格證。
第十四條廠安委會成員變更時,要及時以文件形式下發安委會調整后的組成。
第十五條廠屬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配置足夠數量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
規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以便推動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開展。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方面的管理。
3.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最高領導機構,全面統籌、協調公司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公司總經理為主任,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財務總監等高管任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3.2安委會下設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環保辦公室由常務副總經理兼主任,同時配備副主任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第一安全責任人,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安全管理。
3.3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素質。
3.3.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5年以上管理經驗,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熟悉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管理要求。
3.3.2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機關的專門培訓合格,具備3年以上管理經驗,熟悉安全制度,掌握現場安全管理等以及其他安全技能。
3.4公司安委會和安全環保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以文件形式下發、確認,出現變動要及時更新。
4.1安委會工作
4.1.1確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組織各項安全制度的貫徹、落實。
4.1.2組織開展重要的安全檢查和活動。
4.1.3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確定解決方案,并形成會議紀要予以保存。會議紀要包括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和問題整改措施,并布置新的工作要求。
4.1.4建立、健全安全機構,支持安全工作,指導公司的安全生產。
4.1.5負責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結案后,研究決定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1.6公司其他重要安全工作
4.2安全環保辦公室工作
在公司安委會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4.2.2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查找安全隱患。
4.2.3配合公司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學習、培訓。
4.2.4監督現場的作業安全,
4.2.5定期進行安全生產考核。
4.2.6做好事故處理工作,組織專題事故分析會,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和教育。
4.2.7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4.2.8開展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安委會成立或調整的文件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文件
安全會議記錄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場所安全,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建立層級分明、管理科學的責任制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由副總經理、車技部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其他員工組成。
領導小組是樂山市速達運輸的安全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市交通局、運管處、運管所等有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批示。
(二)研究部署協調公司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定期適時召開會議,研究分析本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安全管理目標。
(三)研究決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重大事項。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司各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中與其他部門的.關系。
(四)召開公司道路運輸安全工作重要會議,并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發生責任安全事故單位和個人責任追究。
(六)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設在車技部,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職責如下:
2、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實際制訂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
4、布置和檢查各運輸單位的安全學習,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
5、負責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和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對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6、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二
辦公室是培訓機構的行政辦事機構,負責培訓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對外聯絡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起草培訓機構綜合報告,擬定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計劃、規劃、總結、通知等;組織擬定全校性規章制度,發布有關行政事務的通告。
2、組織安排培訓機構辦公會議,并做好記錄。
3、根據審批權限開具證明信函與介紹信函。
4、培訓機構對外聯絡及接待,處理來信、來訪。
5、管理文書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6、各種辦公用品及教學器材的購置與維護,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檢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工作和衛生工作的組織檢查,保證學校的安全與整潔。
8、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教學部門職責
1、負責培訓機構教學管理,把提高教學質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學計劃,檢查教學進度,組織、安排全校的考試。
2、組織培訓機構教師進行學習和教研活動。
3、指導、檢查各年級、各學科備課。
4、了解教學情況,對學生提出的問題、要求及時反饋給有關老師。
5、組織好對培訓機構教師的評價工作,表揚先進,幫助后進。
6、采取措施培養青年教師。
(三)、教育部門職責
1、培訓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主管全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學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品德、法紀、尊師愛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據學校辦學宗旨,參照國家教委關于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負責擬定在學生中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要點,由班主任、教師以不同形式向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選擇印發實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師在學生中進行宣傳教育。
4、總結和交流班主任、教師開展德育工作的經驗。
5、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教育先進工作人員”活動。
6、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務部門職責
1、? 負責學籍管理和學生成績檔案管理工作。
2、? 組織印刷發放教材、講義和習題。
3、? 制定并調整課程表。
4、? 做好學生反饋工作的總結。
5、? 做好全??紕展ぷ?。
6、? 保存并做好與兄弟學校交換教學資料工作。
7、? 負責全校教室、專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負責對外宣傳、咨詢、接待工作。
(五)、財務部門職責
1、在校長領導下做好培訓機構的各項財務工作,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學校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
2、貫徹勤儉辦學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3、負責管理學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計發教師課酬和管理人員工資、津貼、福利等。辦理收支、審核、出納、報賬、記賬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5、按有關部門要求,及時上報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每會計年度,認真做好財務會計工作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予以說明。
7、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學習有關財務法規、制度等文件;參加教育和有關部門的培訓學習,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水平。
8、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和相關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門職責
1、熟悉培訓機構辦學內容、課程設置和教學大綱,掌握各學科的教學計劃和指定教材,組織招生咨詢工作,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問題。
2、負責新生的招生與注冊的具體組織工作。
3、掌握各學科、課程學習人數的增減變化,上報校長并通報教務人員作為編班、安排教室及教師的依據。每天上報各課程招生報名人數及注冊人數。
4、保存招生登記簿冊及學生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建立相應的檢索目錄,及時將學生注冊交費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及學科變化登記入學生檔案。
5、按學校要求,協助會計做好收繳學費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于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第六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
(一)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準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并辦理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項目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文件;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后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并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并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培訓,并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并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四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準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梢砸婪ㄒ跃栀浾叩男彰⒚Q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四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鑒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運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注冊、培訓鑒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并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五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項目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辦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須的辦公設備條件;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學校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一)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9條、第20條要求。
(四)職業指導人員(不少于1人):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相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六)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于教師總量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教師應具備上崗資格證書,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五、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八、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辦培訓學校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自有辦學場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三
2、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情況。
3、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上級的工作布置。
4、具體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5、明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體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工作。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四
省指揮部――總監辦――駐地辦――施工單位逐級設立安全管理(監理)機構。
省指揮部負責對麻竹高速公路大隨段施工安全工作的全面監管。其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及時轉發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根據工程進展和季節性施工特點即時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審查投標監理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與參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
3)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監督施工單位依據法規和合同落實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強與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爭取理解與支持,協助施工單位創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環境。
5)監督、保障安全生產費的正常使用和支付,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駐地監理辦負責對工程施工安全進行全方位、全工序、全程、全員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駐地辦主要負責人對所管標段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
駐地辦安全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做到令行禁止。
2)編制安全監理計劃,依法依規組建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建立安全監理責任制,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監理工作。
3)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和落實施工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執行施工安全規范和標準。認真做好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及時將考核結果送省指揮部備案。考核結果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和風險管理基金掛鉤。
4)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加強巡視檢查。組織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有關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進行專家論證。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對不稱職和不合格的人員責令其更換。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
5)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對各種違規行為及時制止糾正,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處理。當發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向總監辦和主管部門報告。
6)負責施工生產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防控,盡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
7)負責及時、真實、準確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建立安全監理檔案,主動接受省指揮部和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及時反饋各類安全生產信息,確保信息暢通。
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其安全管理職責和工作要點為:
1)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合同文件規定的承包人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2)積極配合各級主管部門和省指揮部、駐地監理辦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監理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3)建立并落實相關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管理制度上墻、安全操作規范到崗、安全警示宣傳到點、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這些制度包括: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條件審驗制、安全教育培訓制、安全技術交底制、專職安全員管理制、安全費用保障制、設備進場驗收登記制、施工現場危險告知制、安全操作規范制、班前班后講評制、工地安全例會制、專項方案評審論證制、安全隱患排查制、安全信息反饋制、事故應急處理制、防護用品和設備安全查驗制、意外傷害保險制、安全檢查考核制、安全生產獎懲制等。
4)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足額配備具有資格的專職安全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工作組織體系、責任體系、管理體系和考核體系,具體組織實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加強施工安全自檢工作,強化現場和細節管理,開展全工序、全程、全員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確保施工安全有序、順利進行。
6)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做好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審查工作,落實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和機械設備安全查驗,加強對各類工程施工爆破、高空作業、懸臂澆注、高墩、高邊坡、大型模板、大型吊裝以及跨鐵路、公路、管道、電纜等施工作業的安全防范,認真落實崗前培訓制度,切實做好安全防護,努力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7)組織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預案演練,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配合有關方面妥善做好事故現場救援、事故現場處理工作,事后向省指揮部和相關部門遞交書面報告和整改措施。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五
1、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監管公司范圍內各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矯正執行中的偏差與失誤。
2、負責反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向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全面反映安全目標執行中的成績與突出問題,及時向公司提出改進意見。
3、協助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提出工作計劃,組織推動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
4、匯總和審查企業的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期實現。
5、組織和協助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其執行。
6、參加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督促勞動保護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7、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搞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訓練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能,組織安全生產、勞動衛生檢查,開展現場巡查,建立隱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協助有關單位、部門及時整改,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順利實施。
9、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撤出工作人員并立即報告安全領導機構處理。
10、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報告、登記、統計和分析,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實現。
11、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和各種職業危害的調查、分析、報告工作,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清涼飲料,并指導職工正確使用。
13、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勞逸結合,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
14、會同工會組織選拔和訓練不脫產的班組安全員,支持和指導群眾性監督檢查活動。
15、總結安全生產、勞動衛生先進經驗,做好表彰和獎勵工作。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六
為了確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保障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
2.2《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xx〕128號
3.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3.2公司主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3各生產部門根據安全管理部門要求配備兼職安全員。
4.1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由董事長任主任,總經理、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公司專職安全員組織。
4.2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
4.1.2專職安全員配備:當公司職工人員超過300人時,按職工人數的2‰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當企業職工人數不到300人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文件進行聘任。
4.2.2各生產車間要求配備一名兼職安全員,原則由車間主任兼職擔任。
4.1.3會議內容
1)各車間、部門發生任何不安全情況、不安全因素、事故或故障,主要
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必須在內部安全例會上,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將發生
的原因、經過、教訓、措施、責任、匯報清楚。
2)各設備(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和內部車輛(生產專用),如果在一周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的不安全情況或事故、異常及違章現象,各車間、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在內部安全例會上說清楚,同時責任人應在部內進行安全教育學習。
3)本部門、車間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安全培訓、安全交底、獎罰等
4)崗位人員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反饋。
5)在安全生產例會上,各車間、部門專職安全員,必須把本月安全檢查
情況、隱患整改情況、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等匯報清楚。
6)月度安全工作的總結,如本月度的安全考核及處理和生產部部長對部內月度安全工作的總結。
7)安排布置下月安全工作的計劃。
8)有關文件、事故通報及公司安全會議精神的學習
4.1.4會議紀律要求
1)無故不參加會議的罰款100元/次,連續3次不參加會議的人員除罰款外還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2)遲到、早退在20分鐘內的罰款50元/次。連續3次遲到、早退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3)確定參加會議的人員,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在1小時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否則按無故缺席處理。
4)請假人員,經批準后必須指定一人參加會議。
4.2安全領導小組會議
4.2.1正常情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緊急情況或重大安全問題需要決策時隨時召開。
4.2.2參加人員:安全委會全體人員。
4.2.3會議內容:協調解決安全問題、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決策等。
4.3車間、班組安全會議
4.3.1車間班組每應如開一次安全會議,具體時間根據各車間、班組的情況安排。
4.3.2車間和班組會議必須由車間班組的全部人員參加。
4.3.3會議內容
1)傳達公司安全會議和相關要求;
2)學習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
3)總結本車間或班組的安全管理工作。
4)事故和事件案例分析等。
4.4會議記錄
4.4.1安全會議記錄由生產部負責記錄和整理;
4.4.2整理后的會議錄應及時發放到公司各部門、車間。
5.1《安全會議記錄》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七
1、項目經理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專職安全員負責安全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作業班組必須配備一名責任心強,經常不離現場,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全員,安全員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的'日常工作。
3、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在上級領導下,按照國家、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行使監督、檢查、管理職能。
4、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相對穩定,確保安全工作機構健全,政令暢通,工作連續。下級必須接受上級的檢查和指導。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八
1、質量安全科負責生產、安全、機械、材料、勞務、教育方面的安全職責。
2、負責組織協助各部門單位制定或修改勞動保護與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章制度,并對所定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編制職工培訓計劃,必須包括安全培訓教育計劃,并負責解決教育經費。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會同辦公室有計劃的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負責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項目部制定預防措施,并督促其實現。
6、貫徹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
7、負責安全設備、儀表等的技術鑒定工作。
8、負責機械、電器、儀表、設備等的管理,確保使用的設備完好,一切機電設備必須配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確保使用安全。
9、組織編制大型設備修理、起重設備的裝拆方案,并確保其實施。
10、監督施工現場的機械動力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生事故。加強對施工設備、機電設備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11、編制公司內通用設備的操作及維護規程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12、對分包單位提供或驗證必要的安全物資、工具、設施、設備。
13、確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資格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對分包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檢查分包單位對班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14、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過程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和業績評價,處理發現的問題,并與分包單位及時溝通。
安全機構管理制度(通用19篇)篇十九
廚房內應設置相對獨立的洗消、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和食品冷凍、冷藏等區域。有相應的防蠅、防塵、防鼠以及防范其它有害昆蟲的設備或者設施,配備固定洗碗池、洗菜池以及反腐、消毒設施,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須做到標識明顯,生熟分開使用,用后洗凈,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餐具在每餐前必須經過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必須分開存放,保潔柜上應有明顯標志,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衛生。食品必須當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嚴禁提供未經燒熟煮透的食品;食品應放在有防塵、防蠅措施的容器內。
1、場所的面積與接待學生數量相適應。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
2、室內電線線路定期檢查,是否有裸露線頭。及時整改
2、學生休息場所必須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每日開窗通風至少兩次,每次時間不少于30分鐘。
3、衛生間設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鋪設,每日應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1、校外托管班應建立食品安全、衛生和其他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相關的食品安全、衛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應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2、校外托管班應當建立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辦班場所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
3、校外托管班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非正?;蛏米噪x開托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等行為的學生,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要建立學生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托管的學生交與無關人員,學生沒有離開托管之前,應當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值班、巡查,保證學生在上學路上的交通安全。
校外托管班應建立安全事故處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5)落實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衛生、公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