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是社會分工和勞動力協作的結果,需要各個環節的有序銜接。小編為大家搜集了一些生產領域的最新動態和發展趨勢,一起來看看吧。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一
20xx年,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局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在縣屬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下,我局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始終堅持安全生產這條主線,落實責任,增添措施,加強宣傳,從重打擊漁業船舶非法載客載貨違章行為,圓滿地完成了市局和縣里下達的漁業船舶安全管理任務。現將我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
局里嚴格按照統一領導。依法監督和安全一把手工程的原則,年初成立了系統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古平同志任組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常務副局長袁興華同志任副組長,為安全生產第二責任人,具體分管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其余領導和中層干部為成員,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漁政站,具體承辦全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工作。
根據水利系統安全工作特點,領導小組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了分工,明確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負責全縣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漁政站為強化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規范船主安全駕船行為,杜絕非法載人載貨現象,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與全縣漁船船主簽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書》195份,層層落實了安全責任。
二、加大宣傳,切實提高漁民安全意識。
為使安全法律、法規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我局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對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學習。一是通過召開漁民座談會的形式,組織漁民學習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文件。2月份,漁政站執法人員分赴全縣9個漁業隊召開漁民座談會,宣傳《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碰規則》等安全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縣11.24、3.15海損事故,萬州、涪陵、云陽漁船沉船死人事故向漁民宣傳,以血的教訓警示漁民,要漁船注意安全生產和不違章載人;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忠州新聞網等新聞媒體,對漁船安全違章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宣傳,要求廣大漁民群眾引以為戒,自覺遵紀守法。三是在全國安全宣傳月,緊緊圍繞安全發展、國泰民安這個主題,到鄉鎮、東溪、碼頭等人口密集的地方,開展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咨詢活動;四是利用平安漁業-安全生產法普法教育活動,對臨江重點學校學生進行漁業普法教育,對部分漁民、群眾開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知識競賽活動;五是對曾經有過非法載客載貨行為的漁民進行認真疏理,再次通知到漁政站進行重點教育、學習、寫出保證書,保證不再非法載客載貨;六是在庫區156米水位蓄水期間,漁政執法人員分赴各個漁業隊,宣傳市漁政處電話通知精神,要求漁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生產作業。七是利用發放機動漁船燃料補貼時,給漁民宣傳我縣11.2漁船與機駁船碰撞事故,要求廣大漁民要吸取教訓,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全年,共召開漁民座談會12次,廣播電視宣傳2次,印發安全宣傳資料2000余份,刷寫宣傳標語4幅,開展《安全生產法》知識競賽活動答題人員100余人,重點教育漁民3人次,切實提高了漁民和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實現了安全生產。
三、
認真開展漁業船舶證件換發工作今年我局嚴格按照市漁政處,市漁業船舶檢驗局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認真開展了漁業船舶三證一牌換發工作。到目前為止,共換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281本,漁業船舶登記證書281本,船員證書330本,漁業船牌281張。漁政站在換發證件時,對漁業船舶安全管理采取了新的舉措:一是在每本檢驗證書上注明禁止非法載客載貨的警示標語,時刻警惕漁民注意安全和不非法載客;二是實行一船一牌照,牌照統一裝訂在指定醒目位置,安全管理部門督查一目了然,便于三無漁船的清理。
四、加強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針對我縣漁業船舶數量較多,較分散等特點,我局采取多種方式對漁業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一是在換發證件時,船檢人員現場登船檢驗,重點檢查漁業船舶的安全性能,救生衣、消防設備、配備情況,漁民參加安全培訓、學習情況等,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年審。二是加強對忠縣周氏造船廠的監督檢查,狠抓漁業船舶的建造質量,把住劣質漁船源頭關;三是漁政部門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4月19日至20日,縣人大、縣水利局檢查組對沿江的洋渡、東溪、石寶等重點鄉鎮貫徹《漁業法》執行情況進行了督查,切實增強了鄉鎮政府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責任感。6月中旬,漁政站聯合縣交委、縣長江海事處、縣地方海事處等部門進行檢查,對沿江群眾過河難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給縣政府匯報,妥善解決三峽庫區當地群眾過河難的問題。目前,縣交委已在涂井河、干井河等支河設置渡口14個。四是漁政站重點船只進行明查暗訪,突擊檢查。全年,共出動檢查車船20(輛、艘)次,檢查人員60人次,檢查漁業船舶250艘次,查獲非法載客載貨3艘,責令停業整改2艘,落實密查暗訪9處,嚴防死守30天次。通過加強檢查,隱患整改,杜絕了漁業船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總結我局的漁業船舶安全工作,成績突出,但也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大多數漁民文化素質低,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差。
(二)三峽庫區156米水位的形成,水面增寬加深,漁政無水上交通工具,檢查十分不便,管理死角仍有安全隱患存在。
(三)個別鄉鎮對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認識不到位,工作存在脫節現象。
六、明年工作打算。
20xx年,我局將認真貫徹上級各部門對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法律、法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切實提高漁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
(二)進一步加強同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的聯系,共同做好漁業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積極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無漁業船舶安全事故發生。
6月,我們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關于開展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06〕39號)的部署,緊扣安全發展,國泰民安活動主題,認真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現將有關安全生產月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突出安全發展主線,將安全與發展放在管理的首位。
在安全生產月活動中,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一是公司突出安全發展主線,將安全與發展放在管理的首位,黃總經理親自動員和部署了各項安全活動。二是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并且結合海上減載作業、船舶海上運輸生產的特點,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6月4日新雙峰海輪開展了以黨員身邊無事故為主題安全月活動的再次動員,通過安全月活動進一步強化了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意識。三是工會(黨群部門)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深入組織開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識競賽、我為安全獻一計等系列活動,《浦遠通訊》刊登了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的專題報道,通過活動進一步提高了公司安全設防能力,保持了公司的安全穩定,確保了生產安全。
二、強化安全責任,周密安全部署,確保安全生產。
以務實的精神抓好安全,我們突出了安全責任與安全監督二個重點。
(1)在上海合作組織峰會召開期間按市委和集團通知的要求,公司把峰會的安全工作作為頭等重要的政治任務,保持高度政治的敏感性,進一步加強了在峰會期間船舶生產的安全生產,研究制定和下發了強化責任、細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實,確保安全的措施,并且以通電形式下發各船舶,保證安全,做到萬無一失。
(2)認真貫徹落實陳戌源總裁在集團5·24安全生產緊急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公司領導總經理黃柏清親自傳達講話,提出了認清嚴峻形勢,增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公司馬玉龍副總經理親自到每艘船舶進行傳達,海務部還將講話以安全通電形式,傳達到每艘船舶、管理部室。此外,6月2日-6月8日云嶺寶山萬嶺輪船舶領導,根據公司要求,圍繞安全月活動主題、認真開展學習討論,公司對到港船舶開展安全檢查,共發現48個問題,現已基本落實和完成了整改。
(3)加強單船安全管理,強化船長的安全責任。船長是船舶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他既是管理者又是操作者,公司樹立船長在船舶安全管理的絕對權威,同時對船舶的領導,提出了安全責任的要求。尤其是船長要加強對航行、載貨、靠泊、卸貨等整個過程的監督和控制,要特別對關鍵性操作、落實重點防范。
5-6月公司船舶的減接載生產運輸非常繁忙,尤其是云嶺輪一個多月來,完成沿海運輸2個航次、長江6個航次、上海港5個航次,共13個航次,船舶運營連創新高。生產十分繁忙,安全一刻不忘,在船長、政委帶領下認真開展了年度應急演練計劃的消防安全培訓,進行了消防和救生演習,6月22日,云嶺輪利用在綠華山接載礦卸張家港就地拋錨待命的時間,船員們不顧連續作業的辛苦,利用拋錨等待的有利時機,全船見縫插針開展自修,在短短的停航間隙,出色完成自修10個項目,它生動地記錄了云嶺輪船員以實際行動投入到安全活動月活動,也揭示了安全源自于長抓不懈的自覺意識,源自于真抓實干,源自于對安全的責任和奉獻。
(4)開展了船舶半年度的安全檢查活動,公司岸基管理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了船舶安全生產大檢查,針對高溫季節事故多發的現象,重點檢查船舶的防臺安全、航行安全、防火安全、作業人身安全、防暑防暑降溫等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船技部門特別加強了新雙峰海輪技術設備的管理,新雙峰海輪業務部,利用減載生產的空隙時間,加強了對裝卸機械設備的保養,保證了設備的安全運行。6月2日云嶺輪6月2日在鎮江港通過了psc安全檢查。萬嶺輪6月22日在寶鋼碼頭,通過了psc的安全檢查。
(5)抓好岸、船整體管理,發揮安全綜合優勢。航運部的生產總調度認真落實船舶生產雙布置、同監控的安全措施,加強了安全生產的信息管理與跟蹤,凡涉及安全事故或苗子,做到按照規定逐級報告,記錄在案。公司各管理部門深入船舶,幫助和指導船舶加強管理,組織開展了不打招呼的安全抽檢和暗查。
(6)加強了安全事故的考核和事故責任的追究,紀委監察加強了安全監察,我們嚴格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三違的查處力度,我們對近期發生的寶山輪貨運事故、云嶺碰撞事故下發了處理通報,做到從嚴查處、從嚴教育、從嚴處罰、從嚴追究責任,實施完善安全的激勵和獎懲機制,提高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效。
三、實施sms體系,組織isps港口設施,安保演練和評價。
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要形成有自己公司管理特色的安全活動。
(1)我們按照sms體系的程序規定,圍繞安全健康保環境、優質高效保環境的主題,海務、航運、船技、人資等部門,認真落實對sms內審發現的不符合項的糾正,繼續保持和有效運行sms,(2)公司岸、船部門積極認真地圍繞公司doc年度審核做好準備工作,為迎接國家海事局7月對我公司的外審,海務、人資部門還組織開展了船舶航行安全制度、職務規則等內容的安全教育,通過教育培訓,增強安全責任意識和崗位的操作技能。
(3)認真組織實施新雙峰海減載平臺港口設施2006年度的保安演練。一是我們按《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所確定的各項保安措施,模擬了保安事件情景和港口設施現場實景;二是在近似實戰的條件下,立足現有保安組織機構、保安裝備、保安措施、保安聯絡,高標準地組織了一次演練和演習;三是進一步提高新雙峰海減載平臺、港口設施快速反應,協調作戰的能力,并使港口設施的相關人員受到鍛煉,四是演習評價,通過演練確保了港口設施人員,能夠熟練履行各保安等級所承擔的保安職責,加強和保持港口設施保安所需要的應急準備與應急反應能力,本次演練得到了浙江省舟山港務局、嵊泗港務分局等單位和部門的高度評價。安全是公司發展的根本保證,沒有安全就不能實現發展的目標。公司總經理黃柏清明確提出,我們要將安全放在政治和全局的層面來抓,領導就是責任,尤其是船舶船長、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都要肩負起領導的責任,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去實現安全發展的目標。
我們要以本次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船舶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保持安全生產的穩定和發展。
根據南寧市安委辦《關于印發南寧市安全生產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09〕1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組織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年的活動。現將活動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對漁業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
南寧市登記在冊的漁船共有4458艘,為了保障漁業船舶生產安全,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管,我局成立了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南寧市所轄縣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查指導。并于今年的3月、5月、7月、9月由周副局長帶隊到南寧市所轄的橫縣、隆安縣、賓陽縣、上林縣、武鳴、馬山縣、江南區、青秀區、良慶區、邕寧區、興寧區、西鄉塘區等12個縣區分別進行了檢查。使各縣區主管部門充分認識開展漁船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實保障廣大漁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強化措施,落實責任,講求實效。
針對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要求各縣區主管部門以船為核心,以漁船安全生產為工作對象,完善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檢查和節日、假日、圩日重點檢查制度,來到漁業企業、下到漁船。對漁船各項安全事項進行實地督促檢查。做好每一家有船漁業企業、每一艘受檢漁船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登記,慎防檢查工作遺漏。重點抓好漁船水上作業安全監管,尤其注重對漁船安全設施配備情況、漁船非法載客運輸和非法電魚現象進行檢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危及漁船安全生產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漁業企業或漁業船主進行整改,對一時難以完成整改的,明確整改期限,直至徹底消除隱患,確保跟蹤到位。并落實責任單位抓好漁業船舶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監督管理,落實了責任片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確保了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傳和教育力度,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為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我局要求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充分利用輿論宣傳工具,加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宣傳,并深入到一線漁船,通過座談、發放宣傳資料和張貼宣傳標語等形式對廣大農民群眾、漁船主、漁民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不違章作業,讓廣大農民群眾自覺不搭乘禁止載客的漁業船舶,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圍。在開展漁業安生產大檢查和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中,全市共發放各類宣傳資料12000余份、張貼標語2500多條、懸掛橫幅240條、出動宣傳車300多臺次、執法人員1000多人、召開漁民座談會60次。年初以來,結合國家對漁業用油補貼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漁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到各縣區對廣大的漁民進行培訓,收到了顯著成效,使安全生產意識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點,強化監管。
針對我市漁業船舶安全隱患突出的問題,我局加大安全整治工作督查力度,由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多次帶隊到各縣區進行督查,糾正違章作業,查處安全隱患,協調指導生產安全,收到了明顯成效。一年來,南寧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共檢查漁船4458艘,檢查率達100%。對本轄區的漁船進行全面檢查和整治,共糾正缺失適航條件漁船85艘、船員未經培訓上崗96人、漁船缺少消防救生設備420艘,發出整改通知420份;與漁民簽訂《漁船安全生產責任狀》4458份,達到100%。檢查水面養殖戶1500多家,檢查出網箱養殖生產安全隱患600多處。通過這次的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規范了我市漁業生產經營秩序,漁民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增強,促進了我市漁業生產健康穩定發展。
二、存在問題。
1、由于我市的漁船檢驗機構剛成立不久,致使對漁船管理起來還有一定的困難,往往是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效卻不明顯,不能對轄區內的漁船形成系統、有效的管理。
2、有少部分漁船作業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安全意識不強,在發生事故的時候極有可能手足無措,無法施行有效自救。
3、部分船主船員對滅火器日常使用維護方法不掌握,不熟悉,消防器材擺在船上形同虛設,甚至有個別漁民認為作業漁船的面積比較小、使用滅火器來滅火還不如直接在江河取水滅火來的快嫌麻煩,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4、我市河流眾多、線路長,漁船數量多、分布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難度大,費用高,市縣區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極少,建議上級部門能有一定的工作經費。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實施《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繼續加強安全生產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舉辦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和抗災救災能力。對在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采取各種方法,對所有安全隱患進行分類管理。同時,根據整改的難易程度、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確定整改計劃,確保整改到位。對一般安全隱患,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實;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分級掛牌督辦制度,跟蹤落實,督促有關單位提出防范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并制訂應急預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
(二)在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的同時,結合南寧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與步驟。嚴格按照檢查要求層層落實隱患排查責任,把排查整治安全隱患作為關口前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治本措施,建立安全隱患公告制度,進一步推進以三查(企業全面自查、部門專業檢查、政府綜合督查)為主的隱患排查活動,加大隱患整治力度。尤其是前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對滯后的地方和單位,要強化督查,加快進度,抓緊排查,真正把工作做實、做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三)爭取與市縣區編制辦公室協調,盡快解決我市縣區漁船檢驗機構的空缺,以便加強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工作。
(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刊登安全常識、安全宣傳專題文章、組織觀看事故案例、張貼懸掛宣傳標語、發放安全生產手冊等形式,加大對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廣大漁業船主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特別是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各項措施落實得好、治理成效大的,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措施不落實、排查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確保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全面落實。
(五)總結經驗,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隱患治理長效機制。通過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漁政執法督促處督查,進一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預案,實現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做到的精細化管理;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大檢查以及漁業安全生產年的具體安排,把思想和行動統一起來,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引向深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
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漁港,是指經區縣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
(二)漁業船舶,是指經漁港監督機構登記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
(三)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是指供漁業船舶停泊的港灣。
第四條(行政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實行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組織實施。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發展改革、規劃、交通港口、海事、邊防、消防、海洋、水務、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港監督機構等部門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條(舉報制度)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應當督促落實。
第二章漁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漁港專項規劃)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漁業生產發展實際,會同發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漁港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港口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漁港的設施設備)
漁港應當設置以下設施設備:
(一)碼頭以及消防、供電、照明等設施;
(二)引導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的航標;
(三)漁業船舶進出漁港及在港停泊的監控設施;
(四)氣象和海洋災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發設施;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設置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九條(漁港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港專項規劃和有關規范組織建設漁港并予以命名。漁港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和漁港建設資金的落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漁港建成后,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漁港的名稱、地理位置、港內陸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圍等信息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備案信息通報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門。
第十條(漁港的安全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漁港安全管理責任,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漁港有經營人的,經營人是漁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漁港內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該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現場監督;發現漁港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漁港內的禁止行為)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航標上栓系繩纜或者其他物品;
(二)棄置廢舊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設備;
(三)侵占、破壞漁港內的設施設備;
(四)從事有礙交通安全的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
(五)可能危及漁港安全或者妨礙船舶安全進出漁港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危險貨物的裝卸)
在漁港內從事的危險貨物裝卸應當與漁業生產直接相關,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貨主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向漁港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類別等相關材料。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4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裝卸的決定。經批準在漁港內裝卸危險貨物的當事人,應當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的現場指揮。
第十三條(漁港內的明火作業)
在漁港內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專人負責消防等工作,并事先報告漁港監督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到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漁港內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發布航行通告:
(一)漁港內設置、撤除、改建、變更或者恢復航標的;
(二)漁港水域內發現沉船或者礙航物,以及打撈、清除沉船或者礙航物的;
(三)可能影響漁港內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應當載明可能影響漁港內船舶航行的情形、時間、地點、禁止航行的區域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的同時,確定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布局,并定期對其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布局。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配備供船員上下漁業船舶的裝置以及消防、照明、纜樁等設施設備,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巡查、抽查;發現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
漁業船舶應當配備通信導航、號燈號型、救生消防、應急報警等設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船舶檢驗,保持適航狀態。
漁港監督機構為進出漁港的漁業船舶辦理簽證時,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告知整改措施,并記錄在案;整改后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簽證。
第十七條(漁業船舶的航行作業要求)
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時,應當遵守水上航行、避讓等相關規則。
漁業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區航行或者超載航行,不得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安全責任)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漁業船舶的設備配備齊全,按照規定配齊船員,確保漁業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九條(船長的安全責任)
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停泊期間,船長應當安排人員保持瞭望、經常檢查船位的變化,并及時、如實填寫航海日志等記錄;由于違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長為直接責任人。
船長發現漁業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提出意見;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不處理的,船長有權向漁港監督機構報告。
船長有權拒絕執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能危及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條(船員的資質和安全作業要求)
船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后,方可上船作業。
船員應當遵守漁業生產作業規程,臨水作業時應當穿著救生衣。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的編隊生產)
本市鼓勵漁業船舶結合作業類型進行編隊生產。
編隊生產的漁業船舶應當同時出行,在航行和作業期間保持聯系;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時,編隊組長應當組織指揮編隊的其他漁業船舶開展互救。
漁業船舶的編隊情況、編隊組長等信息由漁業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備案信息。
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與編隊組長聯系,了解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的情況。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漁業生產安全培訓年度計劃,定期安排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參加培訓。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和演練)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港和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救援保障等內容。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指導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制定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船員參加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防災減災)
市農業、氣象、海洋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災害預警信息播發設施,確保災害預警信息播發渠道暢通。
漁港監督機構收到市氣象、海洋部門發布的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后,應當立即發送至漁業船舶,必要時通知其停止作業,引導其進入漁港、錨地等安全避風地。
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警報發布至解除期間,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等避風地內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隱患。
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后,船長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在確認其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引導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條(遇險救助)
漁業船舶水上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并立即發出求救信號。
漁港監督機構收到漁業船舶遇險求救信號后,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通報信息,設法與當事船舶建立通訊聯系,初步核實險情,指揮當事船舶和附近漁業船舶開展自救、互救。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將險情和處置情況通報市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機構統一組織協調的搜救行動。
第二十六條(安全信息化建設)
本市推進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設,實現船舶通訊、安全監管、應急救助、防災減災等信息化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建設和運行管理。
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關信息設備,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對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單位和個人對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漁業船舶進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節能、環保的要求,組織編制標準化漁業船舶的設計圖紙,并免費向本市更新改造漁業船舶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漁業安全保險)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與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人身、財產保險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違法責任)
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港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對從事漁港內禁止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棄置廢舊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設備,或者侵占、破壞漁港內的設施設備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原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從事有礙交通安全的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漁港安全、妨礙船舶安全進出漁港的其他行為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危險貨物裝卸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漁港內從事危險貨物裝卸,或者裝卸過程中不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現場指揮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漁港內明火作業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未配備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專人負責消防等工作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航行作業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漁業船舶超出核定航區航行或者超載航行,或者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臨水作業安全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漁業船舶船員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對船長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依照其他規定進行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休閑漁業船舶管理,保障休閑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促進休閑漁業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山東省沿海水域漁船漁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及沿海水域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船員、經營單位,以及其他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休閑漁業活動是指利用漁業船舶從事水生動植物捕撈演示、養殖演示、垂釣等娛樂性漁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休閑漁業船舶是指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在冊漁業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條休閑漁業及船舶實行屬地管理,納入船舶所在市(區)、鎮(街道)、村(居)漁業船舶管理體系,建立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各市、區(含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下同)政府(管委)負責劃定休閑漁業經營區域,加強對休閑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休閑漁業經營區域不得與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航道、錨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作業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條各市區、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業船舶的管理,加強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管。
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休閑漁業船舶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七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由在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責任。
第八條休閑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并組織落實休閑漁業船舶船員安全崗位職責;
(二)制訂游客安全須知,并張貼于經營場所、碼頭以及每艘休閑漁業船舶的顯明位置;
(三)培訓休閑漁業船舶安全員,定期對休閑漁業船舶船員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五)協助管理休閑漁業碼頭秩序;
(八)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建立休閑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救助制度。
第三章船舶及船員管理
第九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捕撈漁業船舶還應當持有捕撈許可證書;
(四)符合國家有關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規定的要求;
(五)木質漁船船齡不超過10年,鋼質漁船船齡不超過15年;玻璃鋼漁船船齡不超過20年。
(六)船長不少于8米,主機功率不小于14.7千瓦,有甲板;
(七)船員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船員發證規定和從事休閑漁業的要求。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漁業船舶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應當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報臨時檢驗。檢驗合格后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休閑漁船安全證書》。《休閑漁船安全證書》有效期滿,休閑漁業船舶如繼續從事休閑漁業活動,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檢驗不合格或未申報臨時檢驗的漁業船舶,不得從事休閑漁業活動。
第十一條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規定,核定休閑漁業船舶承運的游客人數。
第十二條休閑漁業船舶出海從事休閑漁業活動,必須經所在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捕撈作業方式、漁具數量和規格,必須持有相關合法證件,船員必須持證上崗,符合配備要求。
第十三條休閑漁業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的配備,除應當滿足相同作業類型、同類海區作業漁業船舶的配備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游客應有1個固定座位;
(二)為每個游客配備1件救生衣,為兒童配備兒童救生衣;
(三)每舷應當至少有1只帶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75千瓦以上船舶應當配備保障核定人數使用的氣脹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處所應當增設2個滅火器;
(六)配備有效的通訊設備和定位設備。
第十四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設置防護欄、防護網。游客可能到達的部位,其舷側保護的舷墻或欄桿的高度不低于1.1米,且欄桿應當加保護網。
第十五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標明游客活動區域。該區域應當與駕駛室、機艙、捕撈及養殖演示區相分隔。
第十六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設置垃圾貯集器,禁止將垃圾及含油污水等拋、排入海。
第十七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在駕駛室兩側懸掛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休閑漁業船舶的穩性、具體標準和參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休閑漁業船舶檢驗規。
第十九條休閑漁業船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二)超抗風等級離港;
(三)超出劃定的休閑漁業區域活動;
(四)承運超出核定人數的游客;
(五)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六)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從事水生動植物的捕撈演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碼頭和簽證管理
第二十條 ?休閑漁業船舶停泊應當在當地縣級漁港監督機構確定的專用碼頭上下乘客。專用碼頭的確定應當經科學論證,能夠滿足休閑漁業船舶航行、錨泊和避風需要。
禁止休閑漁業船舶在非專用碼頭和不符合要求的簡易碼頭上下游客。
第二十一條休閑漁業船舶碼頭應當為游客上下船舶設立專門通道,上下碼頭與船舶之間的舷梯應當設立扶欄和護網,以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休閑漁業船舶及其專用碼頭應當設置含有游客安全須知等內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條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休閑漁業船舶停靠的專用碼頭設立簽證點,由專用碼頭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專人負責管理。
休閑漁業船舶實行航次簽證制度。休閑漁業船舶的經營人應當在每航次離港前一小時內向漁港監督機構申請簽證并接受安全檢查。
受理簽證的漁港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登船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核對載客人數,對符合簽證條件的休閑漁業船舶,給予簽證;對不符合簽證條件的休閑漁業船舶,責令整改,禁止離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市、區政府(管委)應當將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納入漁業安全生產預警預報和應急救援體系,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休閑漁業船舶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休閑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休閑漁業船舶的船長對休閑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休閑漁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在當地政府部門劃定的休閑漁業區內進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休閑漁業活動開始前,對游客作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注意事項說明。
休閑漁業船舶上的游客應當穿著救生衣,服從管理,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休閑漁業船舶的航行作業區域距庇護地不得超過5海里,最大風力不得超過蒲氏5級。船長少于12米的休閑漁業船舶的航行作業區距庇護地不得超過3海里。
前款所稱庇護地是指休閑漁業船舶在遭遇自然災害或重大險情時能夠第一時間到達的安全陸域。
第二十九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在能見度良好的白天(能見度三千米以上)從事休閑漁業活動,單航次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正在航行作業的休閑漁業船舶,遇有風力超過其抗風等級、大霧天氣及機械故障等緊急情況,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條 ?休閑漁業船舶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時間為每年的5月1日到11月1日,其它時間不得從事休閑漁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休閑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定節假日、學生假期等旅游旺季應當重點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確保休閑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
第三十二條 ?各市、區政府(管委)及沿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休閑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發生意外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施救。
第三十三條休閑漁業船舶發生安全事故,按照漁業生產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不辦理休閑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船舶所有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船長處以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船長職務證書3-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一)進出漁港的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手續的;
(二)不按照規定航行、作業、停泊,不服從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船長處以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證書不齊,船員配備不齊或者船員配備不合格的;
(二)不配備或者配備消防、導航、救生等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不齊的;
(三)臨水作業人員不穿救生衣的;
(四)違章載客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漁港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機動漁業船舶未按規定安裝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或者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有關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超過核定航區航行和超過抗風等級出航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拒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作出的離港、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決定的船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可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扣留或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第四十條阻礙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漁業船舶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漁業船舶更新改造,鼓勵和引導使用標準化漁業船舶,提高漁業船舶安全適航性;劃定并公布漁港水域,加強漁港、避風塘等防災減災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第七條漁港范圍內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適任漁業船員(以下簡稱船員),配置和使用安全生產設備,安裝電子身份識別標簽,定期保養漁業船舶,確保漁業船舶安全適航。
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為企業的,還應當配備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和考核與獎懲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第八條漁業船舶船長應當落實船員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以及航行安全、跟幫生產等安全生產制度;定期組織檢查安全生產設備、證書證件、船員配備以及漁業船舶適航等情況,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履行船員職責,服從指揮和管理,按照規定使用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終端,發現隱患應當向船長報告并及時排除。
第九條禁止漁業船舶從事下列活動:
(一)被責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整改;。
(二)擅自改變船體結構;。
(三)危險天氣警報未解除情況下出航;。
(四)超過核定航區或者抗風等級航行和作業;。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活動。
被責令停航的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要求整改后方可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漁業船舶助航、導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造成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當地主管部門對損壞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年度目標和工作措施,將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漁業船舶跟幫生產制度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臺賬,督促漁業船舶所有者、經營者以及船長依法生產,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四)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設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動態監管信息系統;。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四
為提高船舶各崗位安全生產意識,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及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轉變,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船舶財產與職工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天航局公司關于安全生產承諾管理規定的要求,我船向船舶分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承諾: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安全工作,當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2、領導干部要從自身做起,模范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在生產過程中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犯勞動紀律;在管好自身安全的同時,處處講安全,嚴格抓管理。
3、認真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安全任務。
4、落實本船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持續完善設備防護設施,定期做好設備檢修,記錄齊全,認真做好改進安全生產環境和條件的工作,努力實現本質安全。
5、嚴格查糾各類違章現象,認真落實分公司關于水上作業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的有關規定。
6、積極開展隱患自查工作,按照安全檢查責任分工的要求,認真查找各類事故隱患,并及時向分公司上報隱患整改治理情況。
7、全面認真辯識和評估危險源,對船舶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8、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本船舶人員的安全意識。積極倡導和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
9、杜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完成分公司下達的安全環。
保責任指標。
10、我及班子成員將認真履行上述承諾,如有違反,愿意按照分公司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和責任追究制度,接受相應的處罰,并承擔法律責任。
部門負責人簽字:承諾部門(蓋章):
部門成員簽字: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五
為了加強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執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長、村民委員會主任為本轄區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所)站長或管船員和船舶所有權人為第二責任人。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轄區水域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各單位工作議事日程,健全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船員。切實做到組織、人員、經費、措施四落實。
二、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負責督促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按規定辦理“內河漁業船舶證”、“內河漁業船員證”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相關證件,并協助開展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年度檢驗工作,杜絕“無證船舶”下水作業。督促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嚴格按照規定配齊救生設備,并切實加強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確保穿戴率達100%,協助處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認真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檢查。各單位每季度和重大節日前要對轄區內的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進行全面檢查,船只檢查率達到100%,對有隱患的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實整改,整改率達到100%,對無法整改的要堅決報廢,禁止運行,對其違章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捕撈漁船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管理,檢查進入本轄區水域內的捕撈漁船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相關證件是否齊全,對無證船舶,要禁止下水作業。同時要與船舶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監管,杜絕違章操作。
五、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組織職工,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六、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基礎軟件資料積累,建立健全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檔案,搞好會議、檢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資料歸檔,全套資料齊備率達100%以上。
七、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發生,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無人員傷亡。同時嚴格事故報告,一旦發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須在半小時內電話報給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報縣交通局、縣安監局,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者要嚴肅處理。
八、鎮人民政府將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各單位年度目標管理,年終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責任人:
村村民委員會(公章)第一責任人:
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六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誰施工、誰負責”的安全生產原則,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特與各施工船舶、船員簽訂此責任書:
1、學習貫徹執行船舶管理、船舶安全操作規程、海上施工安全和防臺、防寒潮大風等惡劣天氣的安全應急預案。
2、積極配合和支持項目部安監部、船機部、調度室、項目部領導及地方海事部門、安監局等對施工船舶的安全監管、指揮,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3、進場施工前,及時將有效船舶證書、適航人員證書、“四小。
證”等原件證書報送安監部和海事處審查、存檔備案,并保證船舶gps、煙火信號、甚高頻、手機、消防、救生和主機、輔機、電氣設備等必備設備、設施齊全完好,如經檢查發現有缺陷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整改落實到位,滿足海上施工和防大風等惡劣天氣環境的安全管理要求。
4、船上作業及上下船時,作業人員必須全部穿好救生衣,禁止不穿救生衣的`任何人登船,人員上下船時,必須待船舶停穩再上下,禁止爭搶上下船,禁止遠距離跨越上下船,禁止酒后在船上作業或夜間在船舷逗留,禁止穿拖鞋和赤膊赤腳作業,禁止船員嚴重缺位脫崗時由無崗位操作證書的其他人員頂崗作業。
5、熟悉圍填海施工水域的氣象、海況及每月、每天的漲落潮變化規律,辦理手機接收天氣預報信息,每天及時掌握最近五天內的晴、陰、雨、霧、風浪、漲落潮時間及高低潮位和8級以上大風和大潮汛變化情況,夜間必須安排專人值班、負責看守瞭望,防止船舶走錨、斷纜、觸礁、擱淺和碰撞事故發生。
6、船長是船舶安全生產地第一負責人,是船舶的兼職安全員,是船舶施工安全的組織指揮者和領導者,因此,船長必須十分重視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對船舶和船員的生命安全負責,要組織全體船員對船舶所有設施的日常運行情況、安全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各種設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船員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同樣,每一名船員應對船長負責,支持服從船長的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盡心盡責地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做好,做到上下同舟共濟、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才能真正保證海上施工船舶的人員的生命安全。
7、船舶在施工水域錨泊避風時,遇8級以上大風、大潮汛和夜間錨泊休息時,應安排專人值班。船舶施工和錨泊避風過程中,有嚴重違章違規行為的,一律按照項目部印發的《安全生產違章作業處罰辦法》追究相關船長、船員的責任,對違規者作經濟處罰。
8、由于未及時采取防風措施或措施不當而發生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由你船舶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9、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責任人一份,項目部安監部存檔一份。
10、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工程項目經理:
責任人崗位職務:
責任人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七
為全面落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我院履行職責,更好地預防和減少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制定醫院安全生產責任書。
1.醫院為公眾聚集場所,各科室的主任為本科室的安全生產責任人。
2、各科室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重點抓好《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宣傳及宣傳月活動。
3、認真開展百日安全生產活動,在百安活動中無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4、健全機構,強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的同時,務必做到制度健全,責任到人。在安全生產上做到科責任人親自抓,有專人抓,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并有記錄、記載。
5、各科室每季度對本科室安全生產進行一次大檢查,記錄齊全。事故隱患有登記,有整改措施,重大隱患及時上報院辦。
6、認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本科室的人員定期。
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作好培訓和記載,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7、加強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管理,防范和減少醫療事故發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積極、主動、組織參與上級部門組織的專項整治活動。
9、做好經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礎設施和配備消防器材。
10、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年度內科室不得評先、評優,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不得評獎與提拔。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八
百度最近發表了一篇名為《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的范文,希望對您有幫助,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總結一: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年,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局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在縣屬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下,我局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始終堅持安全生產這條主線,落實責任,增添措施,加強宣傳,從重打擊漁業船舶非法載客載貨違章行為,圓滿地完成了市局和縣里下達的漁業船舶安全管理任務。
現將我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一、加強領導局里嚴格按照統一領導。
依法監督和安全一把手工程的原則,年初成立了系統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
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古平同志任組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常務副局長袁興華同志任副組長,為安全生產第二責任人,具體分管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其余領導和中層干部為成員,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漁政站,具體承辦全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工作。
根據水利系統安全工作特點,領導小組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進行了分工,明確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負責全縣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范文寫作并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漁政站為強化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規范船主安全駕船行為,杜絕非法載人載貨現象,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與全縣漁船船主簽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書》份,層層落實了安全責任。
二、加大宣傳,切實提高漁民安全意識為使安全法律、法規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我局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對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學習。
一是通過召開漁民座談會的形式,組織漁民學習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文件。
月份,漁政站執法人員分赴全縣個漁業隊召開漁民座談會,宣傳《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避碰規則》等安全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縣、海損事故,萬州、涪陵、云陽漁船沉船死人事故向漁民宣傳,以血的教訓警示漁民,要漁船注意安全生產和不違章載人;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忠州新聞網等新聞媒體,對漁船安全違章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宣傳,要求廣大漁民群眾引以為戒,自覺遵紀守法。
三是在全國安全宣傳月,緊緊圍繞安全發展、國泰民安這個主題,到鄉鎮、東溪、碼頭等人口密集的地方,開展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和咨詢活動;四是利用平安漁業-安全生產法普法教育活動,對臨江重點學校學生進行漁業普法教育,對部分漁民、群眾開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知識競賽活動;五是對曾經有過非法載客載貨行為的漁民進行認真疏理,百度再次通知到漁政站進行重點教育、學習、寫出保證書,保證不再非法載客載貨;六是在庫區米水位蓄水期間,漁政執法人員分赴各個漁業隊,宣傳市漁政處電話通知精神,要求漁民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生產作業。
七是利用發放機動漁船燃料補貼時,給漁民宣傳我縣漁船與機駁船碰撞事故,要求廣大漁民要吸取教訓,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全年,共召開漁民座談會次,廣播電視宣傳次,印發安全宣傳資料余份,刷寫宣傳標語幅,開展《安全生產法》知識競賽活動答題人員余人,重點教育漁民人次,切實提高了漁民和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實現了安全生產。
三、認真開展漁業船舶證件換發工作今年我局嚴格按照市漁政處,市漁業船舶檢驗局的統一安排和部署,認真開展了漁業船舶三證一牌換發工作。
到目前為止,共換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本,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本,船員證書本,漁業船牌張。
漁政站在換發證件時,對漁業船舶安全管理采取了新的舉措:一是在每本檢驗證書上注明禁止非法載客載貨的警示標語,范文時刻警惕漁民注意安全和不非法載客;二是實行一船一牌照,牌照統一裝訂在指定醒目位置,安全管理部門督查一目了然,便于三無漁船的清理。
四、加強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針對我縣漁業船舶數量較多,較分散等特點,我局采取多種方式對漁業船舶進行安全檢查。
一是在換發證件時,船檢人員現場登船檢驗,重點檢查漁業船舶的安全性能,救生衣、消防設備、配備情況,漁民參加安全培訓、學習情況等,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年審。
二是加強對忠縣周氏造船廠的監督檢查,狠抓漁業船舶的建造質量,把住劣質漁船源頭關;三是漁政部門同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月日至日,縣人大、縣水利局檢查組對沿江的洋渡、東溪、石寶等重點鄉鎮貫徹《漁業法》執行情況進行了督查,切實增強了鄉鎮政府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責任感。
月中旬,漁政站聯合縣交委、縣長江海事處、縣地方海事處等部門進行檢查,對沿江群眾過河難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給縣政府匯報,妥善解決三峽庫區當地群眾過河難的問題。
目前,縣交委已在涂井河、思想匯報專題干井河等支河設置渡口個。
四是漁政站重點船只進行明查暗訪,突擊檢查。
全年,共出動檢查車船(輛、艘)次,檢查人員人次,檢查漁業船舶艘次,查獲非法載客載貨艘,責令停業整改艘,落實密查暗訪處,嚴防死守天次。
通過加強檢查,隱患整改,杜絕了漁業船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我局的漁業船舶安全工作,成績突出,但也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大多數漁民文化素質低,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差。
(二)三峽庫區米水位的形成,水面增寬加深,漁政無水上交通工具,檢查十分不便,管理死角仍有安全隱患存在。
(三)個別鄉鎮對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認識不到位,工作存在脫節現象。
六、明年工作打算年,我局將認真貫徹上級各部門對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法律、法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切實提高漁民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
(二)進一步加強同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的聯系,共同做好漁業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積極開展安全檢查,最全面的范文寫作網站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無漁業船舶安全事故發生。
總結二: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月,我們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關于開展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號)的部署,緊扣安全發展,國泰民安活動主題,認真開展了安全生產月活動。
現將有關安全生產月活動情況匯報如下:一、突出安全發展主線,將安全與發展放在管理的首位。
在安全生產月活動中,我們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一是公司突出安全發展主線,將安全與發展放在管理的首位,黃總經理親自動員和部署了各項安全活動。
二是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并且結合海上減載作業、船舶海上運輸生產的特點,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月日新雙峰海輪開展了以黨員身邊無事故為主題安全月活動的再次動員,通過安全月活動進一步強化了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安全意識。
三是工會(黨群部門)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深入組織開展了安康杯安全知識競賽、我為安全獻一計等系列活動,《浦遠通訊》刊登了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的專題報道,通過活動進一步提高了公司安全設防能力,保持了公司的安全穩定,確保了生產安全。
二、強化安全責任,周密安全部署,確保安全生產。
以務實的精神抓好安全,我們突出了安全責任與安全監督二個重點。
在上海合作組織峰會召開期間按市委和集團通知的要求,公司把峰會的安全工作作為頭等重要的政治任務,保持高度政治的敏感性,進一步加強了在峰會期間船舶生產的安全生產,研究制定和下發了強化責任、細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實,確保安全的措施,并且以通電形式下發各船舶,保證安全,做到萬無一失。
認真貫徹落實陳戌源總裁在集團&;安全生產緊急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公司領導總經理黃柏清親自傳達講話,提出了認清嚴峻形勢,增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公司馬玉龍副總經理親自到每艘船舶進行傳達,海務部還將講話以安全通電形式,傳達到每艘船舶、管理部室。
此外,月日-月日云嶺寶山萬嶺輪船舶領導,根據公司要求,圍繞安全月活動主題、認真開展學習討論,公司對到港船舶開展安全檢查,共發現個問題,現已基本落實和完成了整改。
加強單船安全管理,強化船長的安全責任。
船長是船舶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他既是管理者又是操作者,公司樹立船長在船舶安全管理的絕對權威,同時對船舶的領導,提出了安全責任的要求。
尤其是船長要加強對航行、載貨、靠泊、卸貨等整個過程的監督和控制,要特別對關鍵性操作、落實重點防范。
-月公司船舶的減接載生產運輸非常繁忙,尤其是云嶺輪一個多月來,完成沿海運輸個航次、長江個航次、上海港個航次,共個航次,船舶運營連創新高。
生產十分繁忙,安全一刻不忘,在船長、政委帶領下認真開展了年度應急演練計劃的消防安全培訓,進行了消防和救生演習,月日,云嶺輪利用在綠華山接載礦卸張家港就地拋錨待命的時間,船員們不顧連續作業的辛苦,利用拋錨等待的有利時機,全船見縫插針開展自修,在短短的停航間隙,出色完成自修個項目,它生動地記錄了云嶺輪船員以實際行動投入到安全活動月活動,也揭示了安全源自于長抓不懈的自覺意識,源自于真抓實干,源自于對安全的責任和奉獻。
開展了船舶半年度的安全檢查活動,公司岸基管理部門認真組織開展了船舶安全生產大檢查,針對高溫季節事故多發的現象,重點檢查船舶的防臺安全、航行安全、防火安全、作業人身安全、防暑防暑降溫等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船技部門特別加強了新雙峰海輪技術設備的管理,新雙峰海輪業務部,利用減載生產的空隙時間,加強了對裝卸機械設備的保養,保證了設備的安全運行。
月日云嶺輪月日在鎮江港通過了安全檢查。
萬嶺輪月日在寶鋼碼頭,通過了的安全檢查。
抓好岸、船整體管理,發揮安全綜合優勢。
航運部的生產總調度認真落實船舶生產雙布置、同監控的安全措施,加強了安全生產的信息管理與跟蹤,凡涉及安全事故或苗子,做到按照規定逐級報告,記錄在案。
公司各管理部門深入船舶,幫助和指導船舶加強管理,組織開展了不打招呼的安全抽檢和暗查。
加強了安全事故的考核和事故責任的追究,紀委監察加強了安全監察,我們嚴格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加大對安全生產三違的查處力度,我們對近期發生的寶山輪貨運事故、云嶺碰撞事故下發了處理通報,做到從嚴查處、從嚴教育、從嚴處罰、從嚴追究責任,實施完善安全的激勵和獎懲機制,提高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效。
三、實施體系,組織港口設施,安保演練和評價。
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要形成有自己公司管理特色的安全活動。
我們按照體系的程序規定,圍繞安全健康保環境、優質高效保環境的主題,海務、航運、船技、人資等部門,認真落實對內審發現的不符合項的糾正,繼續保持和有效運行,公司岸、船部門積極認真地圍繞公司年度審核做好準備工作,為迎接國家海事局月對我公司的外審,海務、人資部門還組織開展了船舶航行安全制度、職務規則等內容的安全教育,通過教育培訓,增強安全責任意識和崗位的操作技能。
認真組織實施新雙峰海減載平臺港口設施年度的保安演練。
一是我們按《港口設施保安計劃》所確定的各項保安措施,模擬了保安事件情景和港口設施現場實景;二是在近似實戰的條件下,立足現有保安組織機構、保安裝備、保安措施、保安聯絡,高標準地組織了一次演練和演習;三是進一步提高新雙峰海減載平臺、港口設施快速反應,協調作戰的能力,并使港口設施的相關人員受到鍛煉,四是演習評價,通過演練確保了港口設施人員,能夠熟練履行各保安等級所承擔的保安職責,加強和保持港口設施保安所需要的應急準備與應急反應能力,本次演練得到了浙江省舟山港務局、嵊泗港務分局等單位和部門的高度評價。
安全是公司發展的根本保證,沒有安全就不能實現發展的目標。
公司總經理黃柏清明確提出,我們要將安全放在政治和全局的層面來抓,領導就是責任,尤其是船舶船長、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都要肩負起領導的責任,要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去實現安全發展的目標。
我們要以本次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船舶安全生產的綜合管理,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保持安全生產的穩定和發展。
總結三: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根據南寧市安委辦《關于印發南寧市安全生產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安委〔〕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組織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年的活動。
現將活動工作總結匯報如下:一、工作完成情況(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對漁業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南寧市登記在冊的漁船共有艘,為了保障漁業船舶生產安全,加強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管,我局成立了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年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南寧市所轄縣區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并于今年的月、月、月、月由周副局長帶隊到南寧市所轄的橫縣、隆安縣、賓陽縣、上林縣、武鳴、馬山縣、江南區、青秀區、良慶區、邕寧區、興寧區、西鄉塘區等個縣區分別進行了檢查。
使各縣區主管部門充分認識開展漁船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實保障廣大漁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強化措施,落實責任,講求實效針對我市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要求各縣區主管部門以船為核心,以漁船安全生產為工作對象,完善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檢查和節日、假日、圩日重點檢查制度,來到漁業企業、下到漁船。
對漁船各項安全事項進行實地督促檢查。
做好每一家有船漁業企業、每一艘受檢漁船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登記,慎防檢查工作遺漏。
重點抓好漁船水上作業安全監管,尤其注重對漁船安全設施配備情況、漁船非法載客運輸和非法電魚現象進行檢查。
對督查中發現的危及漁船安全生產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漁業企業或漁業船主進行整改,對一時難以完成整改的,明確整改期限,直至徹底消除隱患,確保跟蹤到位。
并落實責任單位抓好漁業船舶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監督管理,落實了責任片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確保了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傳和教育力度,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為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我局要求各縣區水產畜牧獸醫局充分利用輿論宣傳工具,加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宣傳,并深入到一線漁船,通過座談、發放宣傳資料和張貼宣傳下頁余下全文船舶安全生產活動總結標語等形式對廣大農民群眾、漁船主、漁民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要求他們遵紀守法,不違章作業,讓廣大農民群眾自覺不搭乘禁止載客的漁業船舶,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圍。
在開展漁業安生產大檢查和漁業安全生產年活動中,全市共發放各類宣傳資料余份、張貼標語多條、懸掛橫幅條、出動宣傳車多臺次、執法人員多人、召開漁民座談會次。
年初以來,結合國家對漁業用油補貼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漁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轉載于:。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九
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責、權、利”相結合,根據我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內容,現與財務部簽訂如下安全生產目標:
一、目標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為零,重傷事故為零,輕傷人數為零。
2、現金安全保管,不發生盜竊事故。
3、每月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到位。
4、安全培訓合格率為100%。
二、本單位安全工作上必須做到以下內容: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必須規范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發布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觸的指令,嚴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職責,確保安全責任制在本單位全面落實,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證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在本單位內全面實施,并自覺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生產,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當“安全與銷售、質量”發生矛盾時,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4、參加生產會議時,首先匯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問題落實情況;在安排本單位生產任務時,必須安排安全工作內容,并寫入記錄。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檢查中杜絕各類違章現象。
6、組織本部門積極參加安全檢查,做到有檢查、有整改,有記錄。
7、以身作則,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對發現的各類違章現象負有查禁的責任,同時要予以查處。
8、虛心接受員工提出的問題,杜絕不接受或盲目指揮;。
9、發生事故,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召開事故分析會,提出整改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填寫事故登記表,嚴禁隱瞞不報或降低對責任者的處罰標準。
10、必須按規定對單位員工進行培訓和新員工上崗教育;。
11、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各項禁令,保證本單位所有人員不違章作業。
三、安全獎懲:
1、對于全年實現安全目標的按照公司生產現場管理規定和工作說明書進行考核獎勵;對于未實現安全目標的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罰。
2、接受主管領導指派人員對安全生產責任狀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3、發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災、重大設備事故,除按照考核規定處罰外,同時罰相關負責人500元。
4、發生一起重傷事故,除按照考核規定處罰外,同時罰相關負責人300元。
5、輕傷負傷率超過規定標準,除按照考核規定處罰外,同時每超一起罰相關負責人100元。
6、發生一起輕傷或惡性未遂事故,不按規定處理的或隱瞞不報、事后補報的每次罰相關負責人100元。
7、公司、政府組織安全檢查中每發現一起違章現象,罰相關責任人50元。對查出的問題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罰金同上,并通報批評。
8、安全管理目全部達標,獎勵500元。
四、本責任狀一式二份。
五、本責任狀自簽字之日起執行,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總經理:目標責任人: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客運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遣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
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漁港,是指經區縣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和補充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
(二)漁業船舶,是指經漁港監督機構登記從事漁業活動的船舶。
(三)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是指供漁業船舶停泊的港灣。
第四條(行政管理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實行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組織實施。
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漁港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發展改革、規劃、交通港口、海事、邊防、消防、海洋、水務、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港監督機構等部門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條(舉報制度)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應當督促落實。
第二章漁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漁港專項規劃)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漁業生產發展實際,會同發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漁港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港口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漁港的設施設備)
漁港應當設置以下設施設備:
(一)碼頭以及消防、供電、照明等設施;
(二)引導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的航標;
(三)漁業船舶進出漁港及在港停泊的監控設施;
(四)氣象和海洋災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發設施;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當設置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九條(漁港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港專項規劃和有關規范組織建設漁港并予以命名。漁港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和漁港建設資金的落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漁港建成后,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漁港的名稱、地理位置、港內陸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圍等信息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備案信息通報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門。
第十條(漁港的安全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漁港安全管理責任,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漁港有經營人的,經營人是漁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漁港內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該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現場監督;發現漁港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漁港內的禁止行為)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航標上栓系繩纜或者其他物品;
(二)棄置廢舊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設備;
(三)侵占、破壞漁港內的設施設備;
(四)從事有礙交通安全的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
(五)可能危及漁港安全或者妨礙船舶安全進出漁港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危險貨物的裝卸)
在漁港內從事的危險貨物裝卸應當與漁業生產直接相關,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貨主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向漁港監督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類別等相關材料。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24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裝卸的決定。經批準在漁港內裝卸危險貨物的當事人,應當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的現場指揮。
第十三條(漁港內的明火作業)
在漁港內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專人負責消防等工作,并事先報告漁港監督機構。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到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漁港內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發布航行通告:
(一)漁港內設置、撤除、改建、變更或者恢復航標的;
(二)漁港水域內發現沉船或者礙航物,以及打撈、清除沉船或者礙航物的;
(三)可能影響漁港內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應當載明可能影響漁港內船舶航行的情形、時間、地點、禁止航行的區域和有關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編制漁港專項規劃的同時,確定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布局,并定期對其使用狀況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布局。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配備供船員上下漁業船舶的裝置以及消防、照明、纜樁等設施設備,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現場管理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漁業船舶集中停泊點的巡查、抽查;發現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
漁業船舶應當配備通信導航、號燈號型、救生消防、應急報警等設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船舶檢驗,保持適航狀態。
漁港監督機構為進出漁港的漁業船舶辦理簽證時,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告知整改措施,并記錄在案;整改后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簽證。
第十七條(漁業船舶的航行作業要求)
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時,應當遵守水上航行、避讓等相關規則。
漁業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區航行或者超載航行,不得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的安全責任)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漁業船舶的設備配備齊全,按照規定配齊船員,確保漁業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第十九條(船長的安全責任)
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停泊期間,船長應當安排人員保持瞭望、經常檢查船位的變化,并及時、如實填寫航海日志等記錄;由于違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長為直接責任人。
船長發現漁業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提出意見;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不處理的,船長有權向漁港監督機構報告。
船長有權拒絕執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能危及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條(船員的資質和安全作業要求)
船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適任證書、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后,方可上船作業。
船員應當遵守漁業生產作業規程,臨水作業時應當穿著救生衣。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的編隊生產)
本市鼓勵漁業船舶結合作業類型進行編隊生產。
編隊生產的漁業船舶應當同時出行,在航行和作業期間保持聯系;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時,編隊組長應當組織指揮編隊的其他漁業船舶開展互救。
漁業船舶的編隊情況、編隊組長等信息由漁業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備案信息。
漁港監督機構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與編隊組長聯系,了解編隊生產漁業船舶的情況。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安全培訓)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漁業生產安全培訓年度計劃,定期安排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參加培訓。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和演練)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港和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救援保障等內容。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指導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制定漁業船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船員參加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防災減災)
市農業、氣象、海洋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災害預警信息播發設施,確保災害預警信息播發渠道暢通。
漁港監督機構收到市氣象、海洋部門發布的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后,應當立即發送至漁業船舶,必要時通知其停止作業,引導其進入漁港、錨地等安全避風地。
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警報發布至解除期間,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加強漁港等避風地內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隱患。
臺風、風暴潮等氣象和海洋災害警報解除后,船長應當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在確認其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引導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條(遇險救助)
漁業船舶水上遇險或者發生事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并立即發出求救信號。
漁港監督機構收到漁業船舶遇險求救信號后,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機構通報信息,設法與當事船舶建立通訊聯系,初步核實險情,指揮當事船舶和附近漁業船舶開展自救、互救。
漁港監督機構應當將險情和處置情況通報市和相關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參與海上搜救機構統一組織協調的搜救行動。
第二十六條(安全信息化建設)
本市推進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設,實現船舶通訊、安全監管、應急救助、防災減災等信息化管理。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建設和運行管理。
本市漁港和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關信息設備,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對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單位和個人對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漁業船舶進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節能、環保的要求,組織編制標準化漁業船舶的設計圖紙,并免費向本市更新改造漁業船舶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漁業安全保險)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與漁業安全生產相關的人身、財產保險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違法責任)
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港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對從事漁港內禁止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棄置廢舊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設備,或者侵占、破壞漁港內的設施設備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原狀的,由漁港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從事有礙交通安全的捕撈作業和養殖生產,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漁港安全、妨礙船舶安全進出漁港的其他行為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危險貨物裝卸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漁港內從事危險貨物裝卸,或者裝卸過程中不服從漁港監督機構現場指揮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漁港內明火作業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漁港內進行明火作業未配備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專人負責消防等工作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航行作業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漁業船舶超出核定航區航行或者超載航行,或者在航道、錨地、禁航區、管制區及各種危險區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臨水作業安全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漁業船舶船員臨水作業未穿著救生衣的,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對船長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依照其他規定進行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一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健康安全及財產安全,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確保公司生產安全,特制定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采購部的安全職責。
1負責對本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本部門的安全運行負責;。
2負責按計劃要求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材料;。
3負責按計劃保質保量的采購各類勞動防護用品;。
5對購入的原材料、設備、配件等質量負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有特殊安全性能要求的應按規定要求采購。
二、采購部安全控制目標。
1不發生采購不及時導致生產事故的事件;。
2不發生采購質量差導致生產浪費的事件;。
3不發生采購不符要求導致人員傷亡的事件。
三、獎懲:
將根據有關法規和廠規對簽訂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相應的獎懲。
公司代表(簽字):日期: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二
1、上崗前按公司規定參加船舶安全知識培訓,提高船舶操作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法的自覺性;上崗后認真執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船舶進行安全監管,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的安全工作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安全執行的管理工作。
3、進行具有危險性的特種作業必須持證操作。
4、做好船舶的.防火、防爆、防漏、防毒、融離等安全防護措施。
5、堅持文明運行、不違章、違規操作。
6、不在禁煙區內吸煙。
7、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熟練掌握本崗位各項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啟動預案進行處置,不延誤時機。
9、抑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我已經接受過本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產承諾書全部內容,愿認真執行,如違反本承諾,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我以蘇大漁養 船安全生產責任人的名義鄭重做出以下安全生產承諾,并愿意接受監督.承諾內容如下: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落實公司《紫菜養殖場安全須知和崗位職責》;
3、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和通訊導航等安全設備,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設備;
8、及時主動的向公司電臺匯報工作情況,并做好要求的相關記錄;
9、不冒險指揮、不冒險作業;禁止帶酒、違禁品、變質食品、不清潔的飲用水上船;
11、船舶停靠碼頭裝卸貨物時應無條件服從碼頭和公司高度指揮,不得出言不遜。
13、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漁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接受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愿負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三
要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餐飲行業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力度,做到責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結合我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責任主體。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即由甲方主管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和乙方各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人。
二、各部門工作要求。
1、各部門責任人必須保證實品原輔材料申購、采購、驗收、登記、入庫、開單、報帳、保管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范,對生產關鍵工序進行嚴格控制,責任到人,保證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濟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輔料加入食品。保證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
3、店經理、廚師長、駐店會計、財務后勤經理(主管)、采購、庫管、電腦輸單員每天必須定時驗收供應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輔材料,嚴格遵守公司對食品原輔材料的質量要求。嚴格驗收保證食品原料新鮮,蔬菜類菜品原材料無腐爛、無蟲害、無變質現實,對味精、食鹽、醬油、醋等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等加強管理,凡過期、變質、標識不清或感官性狀異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4、店經理、廚師長、駐店會計、財務后勤經理(主管)、采購、庫管、電腦輸單員負責食品采購、查驗以及臺帳記錄、報賬復核等工作。采購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規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購索證要求。庫管人員要妥善保管索證的相關資料和驗收記錄,不涂改、不偽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善后6個月。
5、店經理、廚師長、財務后勤經理(主管)、采購、庫管、電腦輸單員必須保證食品原輔材料申購、采購、驗收、登記、報賬、保管的流程科學、合理,完善食品原輔材料的索證索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原輔材料建檔建冊工作,保證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購進非食用性原輔材料。保證食品的安全,杜絕食品原輔材料交叉污染。
6、吧臺酒水員、收銀人員每天必須根據公司要求對吧臺酒水、飲料、香煙、食品、收銀現金做好進銷存登記建冊工作,針對茅臺、五糧液、香煙要單獨登記每一瓶的編號,登記每一條香煙的條碼。吧臺酒水、飲料、香煙、食品必須由公司指定的并簽訂供貨協議的供貨商供貨,嚴禁吧臺酒水員和收銀人員私自購進假冒偽劣酒水、飲料、香煙、食品。
7、店經理、廚師長必須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監督和衛生知識培訓,餐廳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對新進人員必須先辦證后上崗;管理人員有責任對餐廳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督,對餐廳各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嚴格要求,培養其衛生習慣和衛生意識,真正做到各履其職,各負其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關于食品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對餐廳員工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8、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餐廳各部門的環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充分利用餐廳現有設施設備,保持餐飲用具潔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三、新菜原輔材料使用流程。
如各分公司須使用新菜品原輔材料(時令蔬菜除外),都必須由公司物流部下發經簽字加蓋物流部鮮章的定價表準。任何部門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薦供應商及食品原輔材料,但是所有推薦人要由此承擔所有法律責任。推薦人首先需準備好相應的資質材料及產品報公司物流部登記,當日由物流部報餐飲公司處確定,再由物流部核價經張總簽字加蓋公章后才能使用。
四、責任追究。
公司遵循誰開單、誰負責;誰采買、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誰簽單、誰負責;誰報賬、誰負責;誰領用、誰負責;的原則,本責任書以《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執行細則,對違反其中任何條款由于相關責任人的工作失職所造成的事故或責任,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所有法律責任,并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其對我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
五、本責任書經甲、乙雙方食品安全負責人簽字并蓋章(手印)后即生效。此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四
為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在項目織施工中應堅持“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施工安全管理。現場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杜絕違規違章作業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現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長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本項目部與進入現場施工的從業人員簽訂如下安全責任:
一、從業人員在施工現場作業時應嚴格按《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要全交底操作,本人如出現違規違章操作,除接受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程序》的管理和處罰外,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1、從業人員有違規違章行為時,項目部依括程序文件給予責任人10—100元人/次的經濟處罰,并責令現場糾正。
2、從業人員有違規違章造成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時,應依據責任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程序》承擔經濟責任和賠償損失,直至承擔法律責任。
二、進入施工現場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保護現場安全防護設施。
三、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有安全隱患危險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四、多次發生違規違章作業或不服從安全管理的從業人員,應無條件清退出場,停止勞務作業。
五、嚴禁酒后施工作業。從業人員凡在酒后操作所發生的一切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現場施工的從業人員應身體健康,并能適應現場作業的安全需要,如身體有嚴重疾病或身體不適狀況,應停止作業退出現場施工。
七、參與施工的分包方或勞務隊負責人應抓好所屬人員的安全生產,對所屬人員的違規違章作業應承擔連帶責任和經濟損失。有經濟分包合同的分承包方應對分包的范圍、人員承擔安全責任。
八、非現場人員,不準進入現場。現場從業人員不準攜帶非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和留宿。
九、從業人員在施工中及時報告安全隱患或檢舉他人違規違章作業的,給予5—50元的獎勵,在安全事故中搶救有功或施工中果斷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發生的當事人給予100—500元的獎勵。
十、本項目施工的從業人員,如在施工現場以外(以施工現場大門為界)發生安全事故或引起其它糾紛由當事人全部承擔,本項目部概不負責(因工作需要項目部負責人安排外)。
從業人員簽字:
工程名稱:項目負責人簽字:
20xx年月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有效預防和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全面落實礦井20xx年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與礦長簽訂以下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
一、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全礦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法令,結合本礦具體情況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管理制度和規程。
三、按國家《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齊安全生產人員(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和裝備,做到安全生產層層有人負責,有技術保障。
四、負責勞動用工管理,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負責職業危害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規劃,按規定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用。
七、堅持預防為主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八、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命令、決定等,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認真學習,并結合本礦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人員貫徹執行。
九、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十、負責本礦“四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本礦井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追查處理。
法定代表人:
礦長:
蛟河市煤礦。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六
為、布了在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創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環境,保證安全生產,實現重大安全事故為零的目標,特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職責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工程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的調度會,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精神。
4、組織對乙方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乙方及時處理發現的各種安全隱患。
5、督促乙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有權制止、整改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不合理的行為。
6、甲方對乙方的炸藥、進行跟蹤管理。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認真確定執行工程中的有關安全要求。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活動。各級負責人、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必須熟練和遵守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做到生產與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派往工程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到生產工人的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必須做到縱向到底,一環不漏;各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乙方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現場設置安全機構,由現場負責人及現場安全員專職負責所有員工的安全和治安保衛工作及預防事故的發生,有權按有關規定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乙方必須具有勞動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參建的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種的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對于從事爆破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工作。
6、對于炸藥庫、倉庫等危險場所,除應專人妥善保管外,還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設施,警示、警告牌,所有施工人員都應熟悉消防設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將任何種類的爆炸物給予、出售給任何其他人,必須嚴格管理,建立出入庫制度,做到庫存、用量分明,不留任何漏洞,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操作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施工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應隨時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人員不得上崗工作。
8、爆破施工前認真研究具體實施方案,做到對嚴格按照《民爆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
9、乙方應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工程實施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上報甲方并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10、乙方必須認真執行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合同協議內容,嚴格按合同協議行事,確保安全總目標的實現,如因甲方或乙方違約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后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七
為切實加強對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快速反應、團結協作、防救結合的工作格局,提高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經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泉州市海上搜救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
在福建省搜救中心及泉州市政府領導下,統籌研究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討論解決海上搜救工作和船舶污染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行動;指導、監督、協調沿海縣(市)各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應急反應工作;研究確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搜救活動中的職責。
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泉州海事局、市臺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旅游局、市外事僑務辦、市口岸與海防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泉州軍分區司令部、市邊防支隊、市消防支隊、海警二支隊,泉州海關、石獅海關、市氣象局、泉州水文局等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組成,泉州海事局為牽頭單位,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設聯絡員工作組,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應急工作的同志擔任聯絡員。泉州市搜救中心辦公室為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并負責召集聯絡員工作組會議。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結合海上搜救應急響應行動實際情況,發揮相應作用,承擔海上搜救應急響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相應的應急工作。
(一)市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召開搜救成員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組織協調泉州搜救責任區海上應急行動;負責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泉州海事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和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指揮海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發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關信息;確保所屬海岸電臺(話臺)海上應急通信的暢通;必要時組織海上交通管制。
(三)市臺辦: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海上涉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做好與臺灣有關方面的聯絡事宜,涉臺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獲救臺胞的遣送,以及配合責任單位做好死亡、失蹤臺籍人員的善后處置工作。
(四)市公安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和組織公安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實施普通公路交通管制;如有需要,協調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查處海上違法犯罪案件;為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為獲救外國籍人員遣返和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五)市民政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獲救中國籍人員的安置和對中國籍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六)市財政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提供應急搜救經費保障。
(七)市交通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和組織本市交通系統各單位配合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八)市海洋與漁業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和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確保所屬漁業電臺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暢通,對漁業船舶遇險的搜救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組織事發海域附近漁業船舶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指定漁船組建海上搜救后備力量;監測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
(九)市衛生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組織衛生力量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
(十)市環保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海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監測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環保監測技術支持。
(十一)市旅游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十二)市外事僑務辦: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有關涉外事宜的聯絡和協調;協助有關單位處理在他國海域遇險獲救的我市公民和死亡人員的善后事宜;協助做好獲救外籍人員、港澳同胞的遣返和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
(十三)市口岸與海防辦: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本市各口岸查驗單位參與海上應急行動,協調處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與口岸管理的事宜。
(十四)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和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海上應急工作,為海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海上搜救險情報告。
(十五)市港口管理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調派本單位搜救力量參加搜救行動,為海上搜救行動提供引航技術指導和服務。
(十六)泉州軍分區司令部: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視搜救工作規模和緊急情況需求,協調和指揮駐泉部隊、民兵和預備役等搜救力量參與搜救應急行動。
(十七)市邊防支隊: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邊防船艇及邊防管理的沿海出海船只參與搜救應急行動,查處海上治安案件。
(十八)市消防支隊: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海上消防援助,在發生海上火災或爆炸事故時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設備,并根據需要派專業人員隨搜救船舶現場指揮消防搶險。
(十九)海警二支隊: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協調海警船艇參與搜救應急行動,查處海上治安案件。
(二十)泉州、石獅海關: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為海上應急行動所需調用的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設備進出境提供便利。
(二十一)市氣象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根據需要及時提供氣象實況資料和天氣預報,提供海上應急行動的`相關氣象信息,在臺風、災害性等惡劣天氣期間,加強預報與分析,并向市搜救中心提供海洋氣象相關信息。
(二十二)泉州水文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提供水文預報以及應急行動時的水文相關信息。
(二十三)市保險機構: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負責參保遇險船舶財產、人身保險理賠工作。
(二十四)泉州電信分公司、泉州移動分公司: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為海上應急行動的陸路通信提供專用線路;根據海上應急搶險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通信設備。
(二十五)泉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太平洋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泉州航標部門、東海救助局駐泉專業救助船及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接受市搜救中心的指令,為海上搜救應急行動提供技術、設施、海上緊急設標及人員援助,及時調派本單位搜救力量參加搜救行動。
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時,可請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室領導主持召開會議。根據上級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和泉州市政府,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落實。
五、聯席會議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六、聯席會議聯絡員工作組職責、工作規則
聯絡員工作組負責分析泉州水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通報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向聯席會議提出做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的對策建議;完成聯席會議交辦事項。
聯絡員工作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因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要求,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可臨時召開全部或部分搜救成員單位聯絡員工作會議,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印發有關單位落實。
6月28日,濰坊市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監管工作會議召開,總結分析濰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現狀,交流管理經驗,分析面臨的安全形勢,明確今后工作要求,促進濰坊市水上旅游事業安全發展、健康發展。
目前,濰坊市旅游船舶公司達13家,管理船舶55艘,水上旅游發展形勢喜人。為確保水上旅游安全穩定,會議要求,要切實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堅持“安全工作首位、一把手主抓、齊抓共管和一票否決”的四項原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切實加強公司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突出抓好對船舶航行安全的指導,防止發生事故。要切實加大對船員教育培訓的力度,嚴把船員素質關。做好船員的聘用、培訓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船員素質,并切實承擔起船員權益保障的主體責任,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共同推進濰坊水上旅游安全發展、健康發展。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八
為了加強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執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智能,特制定20xx年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
一、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長、村民委員會主任為本轄區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所)站長或管船員和船舶所有權人為第二責任人。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轄區水域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各單位工作議事日程,健全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船員。切實做到組織、人員、經費、措施四落實。
二、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負責督促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按規定辦理“內河漁業船舶證”、“內河漁業船員證”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相關證件,并協助開展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年度檢驗工作,杜絕“無證船舶”下水作業。督促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嚴格按照規定配齊救生設備,并切實加強救生衣的使用督查,確保穿戴率達100%,協助處理水上安全事故。
三、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認真組織開展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檢查。各單位每季度和重大節日前要對轄區內的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進行全面檢查,船只檢查率達到100%,對有隱患的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要限期督促落實整改,整改率達到100%,對無法整改的要堅決報廢,禁止運行,對其違章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捕撈漁船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管理,檢查進入本轄區水域內的捕撈漁船和生產自用船舶的相關證件是否齊全,對無證船舶,要禁止下水作業。同時要與船舶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監管,杜絕違章操作。
五、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組織職工,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六、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基礎軟件資料積累,建立健全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檔案,搞好會議、檢查、整改等安全管理資料歸檔,全套資料齊備率達100%以上。
七、鄉鎮船舶管理站、水庫管理(所)站、村民委員會要采取措施,控制一般事故發生,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無人員傷亡。同時嚴格事故報告,一旦發生船舶安全事故,必須在半小時內電話報給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按規定報縣交通局、縣安監局,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者要嚴肅處理。
八、鎮人民政府將漁業船舶和生產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納入各單位年度目標管理,年終一并考核。
(公章)。
第一責任人:
村村民委員會(公章)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
x年xx月xx日。
船舶安全生產(通用19篇)篇十九
甲方:(下稱甲方)。
乙方:乙方所屬船舶。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的安全職責。
1、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海事部門的各項安全規定,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2、甲乙雙方共同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對水上施工的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用具等認真檢查,發現隱患,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關人員落實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二、甲方安全職責。
1、甲方對所屬船舶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以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乙方安全職責。
1、乙方船舶除持有真實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外,還應符合海事主管機關的其它要求。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適任船員。
3、必須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安全設備,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臨水作業或在甲板上行走時,必須穿戴好救生衣。
4、乙方嚴格執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維修保養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5、施工前應先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時了解作業區域內的水情、潮位、風力、風向。
6、參加甲方召集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活動。提出改進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的建議。
7、遵守甲方制定的防超載管理規定,禁止超船舶設計載重線裝載。在未取得海事部門防超載安檢合格,并收到海事部門開具的合格憑證前,不準進入航道航行。
8、嚴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航路航行,嚴格在海事部門指定的位置穿越航道,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穿越航道管理規定。
9、所有船舶嚴禁在禁錨區錨泊,嚴禁在禁航區航行。
10、嚴格遵守海事部門及甲方制定的船舶避讓管理規定,進行主動避讓。
11、制定并落實防風、防臺、防霧等各項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海事部門的要求,采取相關措施,以策安全。
12、認真收聽每天氣象預報,做好船舶避風工作。當風力達到7級以上,要安排船舶撤離施工現場,到指定的避風水域避風,并落實人員值班,落實防御措施。
13、在冬季施工作業中,要落實好船舶防凍、防滑、防火和用電的安全措施,保障人員和作業的安全。
14、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管理制度、規定或措施,嚴格服從甲方安全管理。
15、發生工傷事故,立即組織搶救,及時上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四、本責任書經簽字后立即生效,直至本船退場后失效。
本安全協議一式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未經簽訂的施工船舶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甲方: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