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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一
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
申請日期: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二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20xx年十一月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三
綜上所述,申請人依據新證據提請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初字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四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本站)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20xx年12月20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五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下行初字第xx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xx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日期: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六
申請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村民,現住*******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號。
請求:請求撤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申請人不服一審裁定上訴到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申請人提供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 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當時彩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部分單據只有收款人簽名,收款人可做證人出庭證實,但法院沒有傳證人出庭作證就做出終審判決。
所以,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單據沒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對賬單上的代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申請人曾在法庭否認妻子的簽名,故對賬單上的簽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呈
****法院
申請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七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八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xx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申請人仇xx原系xx市xx區xx國康堂保潔員,20xx年9月22日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被申請人處就診,被申請人醫師診斷為“鞍區占位:垂體瘤”,遂于9月23日將申請人收入住院治療。10月9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后第6天(10月15日)申請人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精神差,經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11月2日申請人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被迫出院。20xx年4月28日申請人又因顱腦手術后繼發性癲癇在被申請人處住院治療,后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現申請人左側肢體完全偏癱,長期臥床需要專人護理。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害了申請人知情選擇權,沒有采取最大限度加強腦保護、減少對腦組織牽拉、減少功能缺失的“微創腫瘤切除術”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開顱手術切除術”。此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中麻醉不到位導致申請人身心嚴重受創。而且,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手術后沒有進行有效護理和相應注意義務,加上疏忽了申請人存在高血壓、糖尿病,從而沒有采取措施來有效預防腦梗塞。
20xx年5月16日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起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20xx年4月1日因xx市醫學會與廣東省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被迫撤訴。20xx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出于人道主義理由,同意對申請人的丈夫張xx補償68000元,并約定“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對對方有任何主張,該醫療爭議經雙方簽字后宣告終結,雙方永不追訴”。20xx年申請人以醫療過錯為由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醫療過錯責任。xx市xx區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20xx年8月18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做出法大(20xx)醫鑒第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申請人存在醫療過錯,與申請人不良后果之間的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為10%),申請人肢體偏癱構成二級傷殘,癲癇發作傷殘四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程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總損失1843767.08元。20xx年1月5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上訴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5月2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20xx年9月28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依舊支持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42元。此前,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申請人仇xx、申請人的丈夫張xx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簽署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兩被告承擔所謂違約金444240元,被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不服(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被申請人對(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丈夫張xx簽署的《協議書》有效,做出(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申請人訴訟請求。
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xx)粵高法民一申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申請人丈夫與被申請人簽署放棄訴訟權利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合法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是申請人仇xx的丈夫張xx越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申請人的丈夫張xx是否可以與被申請人約定剝奪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丈夫張xx事先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申請人明確追認,顯然對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張xx與被申請人私下里簽署的人道主義救助《協議書》只要沒有得到申請人的確認,就對申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我國夫妻人格獨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顯然僅僅出于夫妻身份就認為構成便見代理,是對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說明夫妻之間構成便見代理僅限于所處理的標的物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施表見代理行為僅限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張xx是處理申請人的醫療損害賠償款,該賠償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屬性,顯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可以做出處理,或者明確授權他人處理。而且,本賠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需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見代理認定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2、申請人丈夫張xx無權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方式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
訴訟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訴權不能任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否則程序的安定性和嚴肅性將得不到保障。因此,這種約定放棄訴訟和仲裁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訴權以憲法上的起訴權為直接依據,內含著起訴權公法性請求權的屬性。作為公法請求權的起訴權是不可轉讓、不能拋棄的,即使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拋棄起訴權的協議,當事人的起訴權也不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即使是訴訟時效的訴訟權利都不可以由當事人擅自約定,顯然比起訴訟時效更加重要的訴訟權利更加不得擅自約定。
本案中申請人的丈夫張xx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擅自與被申請人通過《協議書》的形式剝奪憲法賦予申請人的訴訟權利,顯然是一種無效行為,它直接損害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利益。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基本公平。二審法院以所謂“表見代理”為由將申請人丈夫張xx與被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書》強行認定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請人放棄訴權,顯然是對夫妻平等關系的錯誤理解與對表見代理權的濫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九
申請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原一、二審兩級法院沒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馬路凱盛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馬路圓夢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20xx年6月27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
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省人民檢察院。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一
一審被告:李xx,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x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民一終第x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x月x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x月x日與孫xx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xx。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xx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xx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xx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二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某中法民一終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三
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理由如下:
(寫清請求抗訴的具體理由,如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準確、實體量刑方面是否恰當、程序運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物證______份
2、書證______份
3、證人證言______份
4、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五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x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x(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與甘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進行內部承包,對外以某公司的名義承包工程,對內向某公司交納管理費。三合伙人之間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對外聯系業務,甘某對工程進行預算、結算,xxx管理財務。由于文化水平比較低,三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事項的管理并不規范。合伙期間,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項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療,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內部結算無法進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內部未進行結算為由,向貴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
20xx年元月1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貴民一初字第y號],貴溪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為申請人采取以重復做帳,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領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財產,應當承擔返還侵占財產的民事責任,錯誤判決由xxx將侵占的合伙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的一半計人民幣183067.63元返還給甘某。
申請人xxx不服一審判決,向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6月28日,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鷹民一終字第x號],xx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故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一審、二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具體如下:
一審認為:“合伙期間,被告(xxx)采用重復做賬、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借用他人名義侵占合伙人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其中重復做帳為:市圖書館工程8285.5元、市檢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張某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二審認為:“上訴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一、二審認定的上述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特別是認定xxx借用張某的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1997年,張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貴溪四中工程中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這230570.68元就是付給張某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款。試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張某做完工程豈肯不領工程款?如果張某沒有領走這筆工款,他豈不是要天天找上門來?這樣明顯的事實,這樣淺顯的道理,一、二審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審時,xxx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張某出具的證明,證明張某收到的23萬多元工程款是由xxx支付的,但是二審法院以證人未到庭作證,且該證明系復印件為由,對此證據不予認可。現在張某已將證明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xxx,張某也應愿意接受法院質證,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本案的最關鍵的證人張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無法出庭作證。二審時,xxx曾申請法院去張某的工作地調查取證,但是法院卻拒絕去外地調查取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本案一審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潤100000元,雖然也注明“以結算后結果增減”,但訴訟過程中并沒實際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原告所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為2300元,這也是按標的100000元計算出來的,以后也沒有增加案件受理費__原告甘某沒有增加訴訟請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審法院卻判決xxx支付183067.63元,遠遠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一審時,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龔某,也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司復〔20xx〕12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于雙重代理,應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第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依據上述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13、14條規定:“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當事人的身份經審判長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依此規定,審判長應當對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對,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參加訴訟。但是一審法院并沒糾正雙重代理這一違法行為,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法院拒不調查收集證據,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而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x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六
請求依法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園民初字第號判決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一、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書面說明系偽證,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返還50萬元的前提條件成立即50萬元已足額出資,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愛龍xx有限公司(下稱"愛龍公司")出借17.2635萬元的證據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請人委托向愛龍公司注資50萬元的書面說明。
"書面說明"是偽證。理由有二:
2、被申請人只舉證證明理想公司曾出借愛龍公司17.2635萬元,并未舉證證明曾出借50萬元。另,理想公司與愛龍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單方言行而轉變為被申請人與愛龍公司間的股權關系或被申請人所稱的債權債務關系,更不能轉變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這一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愛龍公司及(或)其股東對被申請人承擔返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基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錯誤地認定為股權轉讓關系。
申請人認為,《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為項目投資關系,即被申請人向愛龍公司出資,而申請人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從維護公司利益角度出發,甘愿稀釋自己的股權以讓渡部分股權給被申請人。申請人只負有讓渡部分股權的義務,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三、申請人收集到新證據以證明《備忘錄》并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備忘錄》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在申請人急于外出之時,利用申請人年齡大、判斷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及對被申請人的充分信任等,交與申請人簽字,為申請人設下文字陷阱。
《備忘錄》將口頭協議"愛龍公司融資成功后,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退出公司,由愛龍公司回購股權及支付其他款項5萬元"修改為"根據愛龍公司的融資進程給予適當寬限,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55萬元(《備忘錄》第2條的文意)"。在愛龍公司經營陷入極大困難面臨關門時,任何人都不會做出內容為《備忘錄》第2條的承諾,該承諾實為對愛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審時,申請人無法獲取證明《備忘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一審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在發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中已承認(默認)其修改了口頭協議。
四、本案符合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原則以實現個案正義。
姑且不論雙方證據、觀點,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法的價值"正義、秩序":本案件,被申請人同意向愛龍公司注入資金取得股權是基于愛龍公司將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的事實,這其中隱含著巨大商機或收益,即愛龍公司一旦融資成功,投資方將會設法將愛龍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請人的股權將會得到數十倍的資本收益。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被申請人也應承擔愛龍公司融資不成經營困難所帶來的風險,從《合作協議》的約定來看,被申請人對這個風險完全是有認知的。一審判決帶來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到沒有獲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機會的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未獲得轉讓金、收益或收益機會,卻要為被申請人承擔投資風險。這樣的結果肯定是非正義的,是違背社會秩序的。窮盡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存有更強理由,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綜上,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特向貴檢察院提請抗訴。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七
抗訴懇求:
2、懇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馬上執行
3、申請人情愿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馬上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馬上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懇求全部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其次,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依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可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患病比死亡還苦痛的熬煎,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馬上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確定是不相符!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苦痛,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確定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勸慰在天之靈,以勸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需判處其死刑馬上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撤回抗訴申請書(匯總18篇)篇十八
申請人(被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原告):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被申請人遞交了日期為20xx年8月15日由申請人由xxx書寫的整張借條,該借條有“xxx”簽字,20xx年6月,申請人請求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鑒定是否為申請人xxx所書寫。現在申請人撤回對該筆跡鑒定的申請。
申請事實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xx)浙0305民初xxx號,貴院正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了借條一份,證明申請人欠借款元的事實,并且主張該借條的“xxx”三個字的簽字及其整張借條的字跡皆是xxx所書寫,20xx年6月申請人申請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的字跡是否xxx所書寫。之前因時隔多年,申請人記憶模糊,無法記清該簽名是否是自己親筆書寫,經仔細回憶,恐該字跡系申請人書寫,因此,再此向貴院申請撤回對該整張借條的`字跡及其“xxx”三個字的簽字進行鑒定的申請,對法院正常工作的勞煩,實屬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嶼區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