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雇主之間約定的一種契約關系,明確規定了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間等方面的權益和義務。在這里為大家提供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的實用信息,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應對合同簽訂中的各種問題。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一
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雖然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并沒有按照相關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那么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要簽訂勞動合同嗎?下面就讓的小編為您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吧。
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系: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二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條文理解。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1.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為在實際情況下,許多時候勞動合同的訂立晚于用工時間。
實踐中,也有許多企業故意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建立職工名冊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能夠在勞動者請求維權時,起到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作用。
二是便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適用要點。
1.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實際用工時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實際用工開始之前,合同一方違約的,由于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2.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工名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用實例。
12月1日,王某通過招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工作期限為兩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擔裝訂工作。
由于公司業務比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開始上班。
于是王某就從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
12月5日,王某在裝訂過程中,不慎將釘子打到了手掌上受傷,花去醫藥費3000多元。
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因此屬于工傷,公司應當支付其醫療費用,但是公司僅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醫療費用,就以王某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屬于公司正式職工為由拒絕再承擔其他醫療費。
王某在無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師建議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請確認他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然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隨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雖然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王某已經于12月2日正式開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三
1、人力資源部是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地部門,首先應充分認清勞動爭議的特點。即勞動爭議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雙方之間,當事人一方為員工,另一當事人為酒店;勞動爭議應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以內的爭議。
2、勞動爭議的種類有:因履行、解除、變更、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違紀員工和員工辭退、自動離店發生的`爭議;在執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安全衛生的勞動法律、法規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爭議。酒店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兼職的員工代表,人力資源部和工會代表組成,辦事機構設立在酒店工會。調解委員會應采取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的方式,以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為基礎,充分發揮在酒店內部對人、對事熟悉,對問題了解的特點,根據《勞動法》對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調解有效,應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達協議,并由雙方簽字記錄在案。
3、酒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經常檢查督促內部執行《勞動法》和《員工手冊》的情況。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檢查和監督工作。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
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其它能夠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簽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不同意。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后,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
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
14、以任何方式發布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
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
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
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
第五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節保密約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本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
第七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準后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通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后,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通過。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2、簽(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
4、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五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規章制度。
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此外,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本條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內容。
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
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對于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勞動行政部門查看。職工名冊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級別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對于用工管理、解決勞動爭議、統計就業率和失業率等都有著很大幫助,同時也便于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職責。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六
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勞動關系是基礎,沒有了勞動關系,也就無法談及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的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一定不能忽視了這點。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為了搜集證明勞動關系的一些證據。《通知》雖然比較具體地闡述了哪些憑證可以作為證據,但在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風險,故意不制作相應的憑證或根本不讓勞動者有機會得到相應的憑證,讓勞動者搜集證據時很難入手。所以,本報政策咨詢臺也想給勞動者一些建議,不妨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印證或者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一、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二、單位開的'證明。
三、一些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
但特別注意,在錄音錄像時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四、用人單位打的一些白條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發生勞動爭議前簽的一些協議。五、工作過的相關依據。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會產生工作憑證或依據,如送貨單、報表、銷售憑證等等。這些工作憑證或依據一般都是勞動者能夠直接接觸到的,并且能夠間接反映勞動者工作情況。
所以,勞動者在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時候,平時應當多留個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應的證據,以備今后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確認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認定勞動關系的解答了。在實踐中我們針對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怎么辦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作出了相關的懲罰性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怎么樣的?請聯系我們。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七
勞動合同法內有規定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是什么呢?下面隨小編去看看勞動關系的詳解的文章吧!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1.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為在實際情況下,許多時候勞動合同的訂立晚于用工時間。
實踐中,也有許多企業故意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建立職工名冊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能夠在勞動者請求維權時,起到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作用。
二是便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適用要點
1.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后的,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實際用工時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實際用工開始之前,合同一方違約的`,由于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只能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2.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工名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8年12月1日,王某通過招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工作期限為兩年,王某在公司主要承擔裝訂工作。
由于公司業務比較繁忙,因此要求王某第二天就開始上班。
于是王某就從12月2日起正式在公司上班。
12月5日,王某在裝訂過程中,不慎將釘子打到了手掌上受傷,花去醫藥費3000多元。
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因此屬于工傷,公司應當支付其醫療費用,但是公司僅僅支付了王某1000元的醫療費用,就以王某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屬于公司正式職工為由拒絕再承擔其他醫療費。
王某在無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律師建議王某首先向法院申請確認他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然后再進行工傷認定。
隨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雖然尚未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王某已經于12月2日正式開始在公司上班,因此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八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1:
魏某(女)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提前一個月發出不予續簽通知書。在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后,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幾天后魏某發現自己已經懷有身孕,隨要求與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單位稱雙方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
分析1:《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勞動者在醫療期等,如遇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至上述期限屆滿。本案中魏某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期間已經懷孕,實際上此時勞動合同并沒有到期,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不予續簽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權回單位上班,并享受相應孕期待遇。
進一步說,女職工的三期以及醫療期等可以改變勞動合同期限,使其延長,可以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變得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期間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解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正處于醫療期,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2:公司應當在1月份之內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而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雙倍工資。
由于公司與小王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小王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以小王在試用期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辭退。所以,公司辭退小王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案例分析2:
宋某是一名2012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應聘于2012年10月13日來到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做課程顧問工作。宋某在該學校經歷了半個月的學校所謂的培訓期,之后,學校只是以口頭的形式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000元,沒有與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該學校還向所有員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證金600元,并且與員工簽訂了一份有關培訓費的協議書,其中約定了培訓費用1000元,服務期限6個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的崗前培訓。宋某上班期間,幾乎每天都會延長下班時間,少則半個小時,多則兩三個小時。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門經理請假一天,部門經理卻一反常態,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達通告,要么再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結束試用期辭退宋某。對于部門經理的無理要求,宋某氣憤離開學校,并求助于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析:本案例中,用人單位石家莊贏弗外語培訓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侵害了其員工宋某的合法權益,有證據證明,學校存在以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和實際所發工資均低于石家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勒令員工延長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沒有對員工說明理由,提前無故辭退;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與員工簽訂實為崗前培訓而名為專項培訓的培訓費協議;經常要求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
第一,學校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學校與員工約定和實際發的工資均低于石家莊月工資最低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廳下發《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石家莊市區及郊區,月最低工資1100元。很顯然,學校與員工約定的工資僅為1000元,明顯低于石家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學校違反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學校與宋某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而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提出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規定。
第四,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錄的員工進行各方年的考察期限,是一個雙方互相了解的過程,在試用期內,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另一方面可以維護員工的利益,使員工了解一下單位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法律,學校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錄用條件需要在招聘員工時書面告知,然而,學校不給任何理由,不進行任何說明,任意辭退員工,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繳納保證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禁止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然而有證據證明,學校要求員工繳納600元保證金,以擔保員工工裝費,這顯然是違反法律的。
第七,學校經常讓員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學校已經明確約定了具體工作時間,然而學校不嚴格遵守已經制定的時間制度,經常延長工作時間,員工加班后還不支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九
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如果發生糾紛,該如何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實,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可以注意保留一些有用的證據,比如工資條等。到底該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小編將在下文中具體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系,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權限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權限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保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序。
2、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給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4、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一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二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五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七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執行。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二
企業違法轉包給無用工資格單位或個人的,該單位和個人受傷的,企業承擔責任。
用工單位;工傷保險;勞動關系。
當前,一些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較高的行業中,存在不規范用工狀態,即將建筑工程分包、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來實際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而這類工作由于其危險性較高,導致工傷事故案件頻發。這種類型的非規范用工狀態,往往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各種保險,造成勞動者維權難度增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中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地法院沒有統一適用裁判依據標準,導致此類案件維權困難。
司法實踐中,多數此類案件以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申請為第一個法律程序。大多數勞動仲裁機構會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行政法規[2]的規定,而作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裁決書;用工主體不服裁決而起訴至法院,一些法院又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文件不是法律為由,不作為裁決依據,而依據種種內部解釋等等來判決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由此被切斷了追求合法利益的途徑。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如果工程是轉包、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又招用勞動者的,則認定該單位或者個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為雇傭關系,其前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另一種不予確認勞動關系的觀點認為,該承包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勞動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一定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而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符合了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才能成立勞動關系。人社部(2013)第34號文第七條規定,“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4]。該規定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認勞動關系不妥。不予以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5]規定,建設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該承包人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招用的人請求確認與建設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不應予以支持。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處理參考意見[6]中根據其第二條規定,真正的干活的勞動者雖然與發包單位不一定能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依據該項規定,發包單位,違法承包者或者說無相應資格的承包者也是要對該勞動者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雖然不一定被認定勞動關系,但是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換言之,此種情況下有資質的用工單位和違法用工的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要共同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項規定來規避承擔更重的工傷保險責任。
3)除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較大市也有地方性法規,比如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內部指導文件[7]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中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質的用人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無資質和用工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后,該單位和個人招的農民工等人與該單位之間不認可是勞動關系,該勞動者對其遭受的損害應通過民事賠償途徑予以解決。對于此項規定,筆者不予認同。此項規定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規解決侵權問題,對于視同工傷的問題并不能予以解決。即勞動者如果發生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法院的適用法律不當而不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則勞動者面臨沒有權利的救濟途徑來解決問題,其合法權利也無從保障。
一種觀點認為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依據法律法規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8]規定,企業違法轉包的,實際施工單位私自招聘的人與發包的企業之間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上述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0]規定,具備資格的企業違法將工程轉包或者分包給無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該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工人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資格的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但該六建公司將工程以承包的方式分包給李某,李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王某,王某雇了張某施工干活。李某和王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后張某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后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裁判結果為予以確認勞動關系,該機構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張某在該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這種情況下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的制定指導原則是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犯為最大目的。建筑、礦山等危險性行業的從業人員也是勞動者,亦應受到我國勞動法規的保護,應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法保護此類行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對于非法用工行為的一種有效管理、約束;只有讓非法用工的主體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依法承擔責任并接受相應制裁,才能規范此類非法用工行為。各級法院的內部文件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沖突的,應適用司法解釋來判案的問題,屬于法律法規的位階問題,應適用高位法判案的規定已非常明確。法院內部的文件并不是我國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僅就本區域內法院內部裁判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是在裁決此類案件過程中,依然會出現依據三級法院內部文件而不予確認勞動關系,從而使此類當事人不能進行工傷認定,得不到相應的工傷賠償而嚴重侵害到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類問題也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我國特有的司法現狀。
關于此類案件中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們認為從立法的角度考量,應當由法律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闡述、規定此類情況該不該予以確認勞動關系,從而與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陳述相一致,否則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解決走兩條路,最后還要歸入行政程序來申請認定工傷、確認賠償數額等,由于規定與執行依據的不一致性,導致不利于解決實際問題,極易造成司法不公正和社會的不穩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
[3]王林清.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0月第2版,第28頁.
[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6]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2010年6月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7]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4年6月18日下發)中第二條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
[9]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三
為使公司勞動關系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員工錄用。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六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年月日起生效執行。
附:相關必備文件。
(1)錄用條件。
(2)員工入職登記表。
(3)訂立合同通知單。
(4)試用期考核標準。
(5)《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職工名冊。
(7)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8)關于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員工民主討論大會的會議記錄及簽名。
(9)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確認書。
(10)處罰通知書。
(11)員工辭職申請書。
(12)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3)辭退通知書。
(14)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15)工作交接表。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四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答:《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答: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職報到通常被認為是開始提供勞動的起點,也因而被認為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即用工之日。由于三方協議簽訂的時候一般是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具備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所以三方協議簽訂并不意味著用工開始。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這個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五
: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是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中首要突破的領域。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必然會影響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環境治理措施對勞動關系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三個方面。正確適用法律,同時關注特殊職工安置,積極發揮工會、勞動行政部門的作用,適度放寬法律適用,在環境治理和保護的變革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環境治理;勞動關系;經濟性裁員。
《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將生態環境保護確定為重點率先突破的領域,為實現規劃中環境治理的目標,京津冀三地系統開展整治工作。京津地區對重點工業企業進行分類處理,實行搬遷一批,淘汰一批的策略,有序退出污染企業。河北則圍繞本地產業結構特點開展了焦化行業、道路車輛、露天礦山、散煤污染、河流環境治理等系列專項治理行動。此外,三地還根據季節以及空氣污染指數的波動聯合采取階段性的治理措施,如2018年8月發布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明確對高污染行業實行采暖季錯峰生產,確保2018年度環境治理目標全面實現。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直接影響了相關行業的就業形勢,僅在2017到2018年度治理“散亂污”行動中,河北整治取締無設施或設施簡陋企業約10.9萬家。據統計[1],僅唐山地區鋼鐵行業涉及崗位就達約40萬個,因此接收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困難頗大、職工再就業的安置形勢嚴峻。
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和環境治理工作的落實都需要對相關企業逐一排查,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治方案。關、停、閉、改企業將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環境治理過程也是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調整的過程,具體而言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2.1《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但實踐中適用法律仍需注意以下問題:
2.1.1認識協商在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重要性。
2.1.2區分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兩條并行線,雖然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都能使勞動關系消滅,但在通知程序和補償金計算上仍有所區別。勞動合同的解除體現為意定性,無論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都是其主觀意思的表達,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使勞動關系歸于消滅,其體現為法定性。
在實踐層面兩者在以下兩個方面存在差別:一是通知程序方面,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此給予勞動者過渡準備期,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時用人單位無此義務;二是補償金計算上,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用人單位都須支付補償金,但勞動合同終止支付補償金是從《勞動合同法》頒布即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而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從雙方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因此2008年之前入職的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獲得的補償金更多。[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簡單,而企業往往利用法律條文的近似和模糊而擴大解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款“提前解散”的情形,擴大勞動合同終止的適用。
對于該條款的準確適用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用人單位“提前解散”應指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即解散的應具商事主體資格,而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不是商事主體,其撤銷關閉不能適用本條款;第二,應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規銜接,解散決定的做出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解散事由和程序性規定;第三,因企業的解散屬于企業自主經營問題,在勞動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不審查解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僅審查解散的合法性,但對于解散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2.1.3正確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環境治理退產能裁員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制度,對該制度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準確理解第41條第4款和第40條第3款的關系。該兩款在表述上極其相似,第41條第4款為“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第40條第3款則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兩者是否存在差別?上述兩條款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性質上兩者并不存在沖突。立法并沒有對兩者內涵解釋,司法實踐中企業搬遷、兼并、資產轉移等均可視為符合上述情形,但從立法初衷來看,在適用的先后順序上應當以第41條優先,即只要裁員數量符合經濟性裁員制度要求,則應優先適用第41條第4款之規定。
第二,裁員程序應合法。相對于一般性的勞動合同解除,經濟性裁員規定了兩項特殊的程序,即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程序。首先,聽取意見的對象可以是工會也可以是職工,實踐中部分企業以向工會委員公開裁員方案來逃避向全體職工公開,應當注意聽取意見的對象應具有一定的覆蓋率和代表性;其次,“聽取意見”的含義不明確,“聽取意見”是否等于“同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工會或職工同意裁員是否是經濟性裁員必要前提尚不能確定,但司法實踐中鮮見作此要求。再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僅是備案,而不須獲得許可。
第三,正確適用優先留用制度,平衡企業的經營自由和社會責任。第41條同時規定了優先留用人員,這是法律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企業既是經濟實體也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其應當承擔保障社會穩定和諧的職責,因此對于服務期長,就業難度高的以及承擔家庭撫養義務的職工應當優先留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優先留用的前提是“同等條件下”,因此在工齡、年齡、技術水平、再就業能力等方面綜合考量后優先留用,這是對企業經營自由權的保障。
2.2京津冀環境治理對勞動關系影響的系統分析。
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環境治理的具體措施,對各情形下勞動關系變動正確定性。
2.2.1企業遷移。
為完成區域產業鏈建設,形成區域產業體系,部分重點企業由京津地區外遷至河北。企業遷移必然引起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等變化,這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應當適用第40條第3款解除勞動合同。
2.2.2企業破產、責令停產停業或提前解散。
對于高污染的“僵尸”企業,可能適用《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也可能環保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撤銷或者企業依據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等約定主動解散,上述情形都能引起用人單位主體的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
2.2.3企業合并、分立。
環境治理產業升級,企業可能通過合并或分立實現轉型。企業的合并、分立引起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吸收和分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若沒有變動則無需重新簽訂,由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這屬于勞動合同的繼承;若需要變更合同或裁員,則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或勞動合同的解除,人數符合法定要求的,則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2.2.4撤銷分支機構或轉讓。
資產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環境治理要求相關行業減產,企業可能因此撤銷分支機構,轉賣部分資產,削減生產經營規模。企業撤銷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分支機構并不是企業主體的消滅,因撤銷分支機構而裁員不是勞動合同的終止,而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企業轉賣資產按具體轉讓方式法律定性有所差別,一種是單純性資產轉讓,因出售部分資產而裁員,此等同于撤銷分支機構,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另一種是附帶勞動者轉移的資產轉讓,即將勞動者與轉讓資產捆綁一起轉讓,這與企業的合并和分立相當,受讓方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繼承,若受讓單位對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有所調整,則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2.2.5產業升級、轉產、改變經營方式環境治理下企業可能改變其經營內容或經營方式,由此可能引起工作崗位、工作性質、薪酬待遇的變化,這屬于勞動合同變更,若因此而批量裁員,則屬于第41條第3款的情形,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環境治理伴隨的是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是勞動關系的調整與重構的契機。堅持法治理念,貫徹以人為本思想,積極發揮工會、政府的作用,在變革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3.1以人為本,關注特殊職工的安置。
大型企業尤其是成立時間長、規模大的國有企業,職工人員結構復雜。在制定安置方案時除了要正確適用法律外,還要結合相關人員的具體情況。例如對于部隊復員人員、插隊人員或外單位調入人員,在依據工齡計算補償金時應考慮其工齡銜接問題。對于《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類人員,在裁員時將其排除,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下,也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安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對于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應優先考慮適用內退制度,離崗待退,以基本退養費和補充退養費進行安置。
3.2積極發揮工會作用,引入勞資協商制度。
縱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是勞動合同的變更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勞資雙方是否能協商一致都是關鍵。環境治理中的勞動合同批量調整,企業要拿出具有說服力,能夠被職工普遍認可的方案,這就要發揮工會作為職工代表組織的作用。首先,利用工會實現職工的知情權,企業可將調整方案報工會,由工會向職工傳達并收集反饋意見。其次,引入勞資協商制度,在勞動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與企業進行協商和談判,通過協商職工在了解企業現狀和困難情況下,可能適度放棄部分權益而形成替代性方案,如暫時降低凍結部分工資,征召自愿內退的人員替代裁員,有利于企業與職工達成利益共識共渡難關。最后,要發揮工會宣傳作用,積極做好法制政策宣傳工作,協助企業做好職工心理疏導,避免發生群體性勞資糾紛。
3.3加強政府監管職能,發揮職能部門的指導性作用。
目前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中所發揮的作用有限,有明確規定的僅是在經濟性裁員時有備案程序。備案不等于許可,但無需審批不等于無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作為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指導企業裁員,通過備案程序審查經濟性裁員的必要性以及安置方案、裁員程序的合法性,并針對存在問題對提供法制政策講解與指導,將糾紛解決前置,在源頭把關最大限度避免群體性勞資糾紛。
3.4利用地方性法規適度放寬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規定過于剛性,在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中,可能加大企業安置職工的難度,如不論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變更都必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又如在虧損情況下或企業。減產限產進行環保改造時,經濟補償金的支出對于企業無疑是巨大的負擔。在相關法律修訂前,可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原有法律規定進行彈性調整,如在確保不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放款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允許企業在嚴重虧損或生產經營調整等情況下,一定期間一定范圍內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以促企業渡過難關。對于環境治理的“重災區”行業,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可適度調整經濟補償金數額,確定保底年限,如十年,超出部分適度打折,以減輕企業負擔。
[1]邊麗娜.河北省化解產能過剩和環境治理中職工再就業問題研究,合作經濟與科技[j].2015(7):39.
[2]劉繼承,供給側改革《勞動合同法》要不要跟進,人力資源[j].2016(8):43.
[3]關懷,林嘉.勞動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六
從年《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對于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司法審判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基本持肯定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以符合勞動法所倡導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二、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1、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范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2、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3、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處于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4、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雇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在支付報酬方面的區別。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系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范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6、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交叉時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者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我國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和相關的法規當中規定,對于兼職的這種行為,在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大多也都默認兼職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但是兼職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是,勞動者本人的用人單位和兼職的單位,對于這種兼職的行為沒有爭議。因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實都非常不樂意看到員工在外還有兼職的,認為兼職肯定是會影響到員工本人的工作效力的。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七
企業實行廠務公開制度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推行過程中,工會組織發揮的作用不可替代,通過完善企業內部的工會組織,做好領導與職工群眾的動員工作,使更多的職工自愿加入廠務公開制度建設中,以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首先要做好企業單位領導們與職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企業單位領導的思想覺悟是關鍵,領導人員要自覺做到把廠務公開擺到重要位置,這種制度不是作為權宜之計,更不是應付上級要求的無奈之舉。其次鼓勵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認真行使自身職工的民主權利,積極地監督領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另外,要確立廠務公開制度中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先實行定期、定向公開,然后逐步擴大公開范圍,公開的內容上主要針對公司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問題、必須向職工公開,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讓職工真正有知情權與發言權;財務管理運營、人員調動、干部任免等的重要問題、必須向職工公開,增加了透明度,讓職工及時了解涉及切身利益的問題并參與管理與監督;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待遇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必須在職代會上由職工集體商討討論通過,讓職工知曉并有決定權;最后如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落實情況,也必須向職工公開。公開的形式可以豐富多樣,首先是職代會,這是廠務公開的基本載體,還可以康健運用職工代表聯席會議、廠情發布會、公開欄、黨政工聯席會等形式實施公開,總之一條,讓職工及時準確地了解到真實的信息,特別是真正關系自身利益的敏感問題。
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廣大職工行使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方式,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民主管理工作中職代會作用重大。職工代表大會許多企業一直以來都有,但真正發揮其重要作用而不只是流于形式,應付差事,還需要不斷加強和創新職代會制度,就需要更多地職工群眾去參與職代會,將職代會真正建成維護自己利益的有效機制。
要想提高職代會實行質量,縣工會組織必須與企業工會組織聯手,在群眾中做好宣傳與動員,必須以維護職工經濟利益與權益為根本出發點,提高職工對于職代會的態度與認識,正確認識職代會職責與職權,真正地關心并參與職代會,不要讓企業出現職代會“虛有其名”或行政“叫板”的現象,這樣就更容易使職工對企業職代會形成“望而生畏”,“敬而遠之”,大大削弱職代會在職工中的作用與意義,削弱企業的凝聚力,從而不利于企業的.民主管理有效地推行。其次,督促各企業規范職代會內容與程序,落實職代會職權,堅持一年舉行一次職代會,縣工會組織出面,通過上級政府組織出臺相關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制定《推行與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無記名投票表決、重大決策審議、職工代表競選制、工資集體協商等真正體現群眾權利地內容明確地制定相關的制度。同時,規范職代會的運作程序,每年企業的職工代表人選先由各部門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以保證職工代表最能代表群眾民意,職代會分組討論期間,各代表團長手持職工代表名冊,按先職工后領導的順序點名發言,為職工代表充分提供了發言的空間,讓其暢所欲言,更多地聽到了每位職工代表對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在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環節,當場發放評議票,由職工代表集中投票,并不記名方式提出對領導人員的意見與建設,使評議工作務必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的好效果。此外,縣工會組織還可以在下轄企業中推行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由各企業選舉出的職工代表對于企業廠務公開開展情況、職工勞動保險、工作生產安全等與職工利益相關問題,進行有重點的、并定期的巡視檢查,較好地發揮了職工代表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作用,同時,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懇談會制度,及時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為職工排憂解難,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這樣才能促進企業的積極有效發展。
所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其實是指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一些職工代表,使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并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建立職工董事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一種法定形式,由于職工董事都是扎根來源于廣大職工之中,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較為熟悉,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有利于企業的科學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目前,各企業在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正在逐步探索實施職工董(監)事制度。縣工會組織可以要求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職工董(監)事制度制訂細則》與《職工董(監)事制度實施辦法》,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設置問題特別是產生方法及方式,人數名額及人員資格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推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落實,督促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民主程序上不能有任何簡化、專斷、形式化的現象。縣工會組織一方與企業工會組織攜手積極向全體職工去宣傳職工董(監)事制度,讓其積極地參與職工董(監)事的選舉活動并支持并監督職工董(監)事行使其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職工董事的人選中起協調作用,讓真正有能力并愿意代表民意又能關心企業發展的人成為職工董事,還考慮要逐步建立職工董事向職代會述職等形式探索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報告制度,以切實地把公司制企業的民主決策、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落實好。
區域(行業)性職代會是指在同一區域(如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等),或者同一行業以及性質相近的企業,建立聯合職代會協商解決帶共性問題的民主管理制度,這是區域(行業)內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一種十分有效的形式,通過建立和完善區域(行業)性職代會制度,對于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促進區域和行業經濟的協調快速發展,建立與發展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對于區域(行業)職代會這種制度,各企業也正處于探索階段,正考慮與本企業性質相同的若干個企業一起,或者同一地域區域內的若干個企業一道實施這一民主管理制度,縣工會組織應與企業工會組織一起積極促進這一制度的建設與完善。首先應當規范區域(行業)職工代表的選舉程序,職工代表的選舉應首先以單個企業為單位,由成員企業工會組織職工無記名投票,推薦候選人,報區域(行業)性職代會籌備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以確保每個單位至少應有1名職工代表。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將主要負責聽取區域(行業)內企業整體生產經營情況、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情況等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并制定中,重點關心職工群眾中帶有共性的規章制度、獎懲辦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保險和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情,并對區域(行業)內集體合同、專項協議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履約情況以及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有效地監督。總之,工會組織只有引導和保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協調企業內部利益矛盾關系,以考慮與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才能在企業內創造和諧融洽的氛圍,并將企業創建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勞動關系管理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優秀18篇)篇十八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供給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資料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一樣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光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光,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夠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經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