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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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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行政執法、工商、審計、財政、民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三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
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
通知書。
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征收評估。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三十八條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設區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六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最低面積補償,最低面積補償標準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按照最低面積進行補償所增加的費用,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承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搬遷義務;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一般由一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標準和方法應當統一。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每年推薦一批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方便被征收人選擇。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共同簽字認可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共同協商選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第四十條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組織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出具復核結果。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設區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從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中選定組成,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xx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的種類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七
第十五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每年度公布名錄。
第十八條評估機構的產生過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六)上述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在得票排名前3家評估機構中,采取抽簽方式隨機確定。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天將抽簽時間和地點在現場公示,并邀請公證機構到場公證。
第十九條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條安置住宅房屋建設,應當以中小戶型為主,原則上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不超過90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與被征收人選擇面積有差異的,按照實際面積安置。
第二十一條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層(含平房)到高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20%給予改善面積。由高層到高層或者由多層(含平房)到多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給予改善面積。異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級別每降一類,改善面積增加10%。
第二十二條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與改善面積不收取費用,超過兩面積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結算,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三條異地安置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積與改善面積不收取費用,超過兩面積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房屋市場價格兩者最低價格結算,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征收住宅房屋,實施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在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基礎上上浮20%~30%。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征收項目所處區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戶型、建筑年代、結構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上浮比例。
第二十五條征收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給予面積補貼。補貼面積=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1+上浮比例)+補貼面積×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1+上浮比例)×40%。
選擇產權調換的,面積補貼金額從被征收人應當結算房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原租賃關系終止,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當時以房改政策計算所有人應得售房款的數額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對房屋承租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金額與征收當時按照房改政策計算應當交納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征收直管非住宅房屋,原租賃關系終止,實行產權調換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被征收人雙方結清差價。
房屋承租人可以與被征收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房屋承租人不繼續承租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補償,對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實行產權調換;對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予補償,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格實行產權調換。
在房屋產權調換過渡期間內,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被征收人原直管公房租賃協議中約定租金標準給予過渡期補償,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九條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房屋、宗教團體房屋、落實政策帶戶返還房屋,原租賃關系終止,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
被征收人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對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按照第二十七條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補償規定執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對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60%補償。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一條征收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邊緣戶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時,給予下列住房保障:
選擇貨幣補償的,原建筑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格上浮20%~30%計算,補貼面積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補貼面積部分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裝修及各種獎勵費用。
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建筑面積與改善面積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價款。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結算差價。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三條征收具有一個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一個房屋租賃證的連脊連棟平房時,有與之相對應的單獨戶口,房屋具備獨立生活條件并按照自然間獨立生活的,應當分戶處理。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監察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下列未經登記房屋經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認定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后,房屋征收公告前,自建、自住的具備獨立生活條件住宅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獨立戶口,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確無其他住房,且未得到過征收補償的低保、低保邊緣戶,應當按照有證房屋60%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征收住宅房屋,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下列費用:
(二)搬家補助費每戶一次性支付1000元;
(五)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需要遷移的,發放一次性恢復補償費。
第三十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并承擔下列費用:
(一)無法恢復使用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補償費;
(二)貨物運輸和設備拆裝費用;
(三)恢復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等原生產規模的配套設施費用;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第三十八條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具有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一個月的有效完稅證明。
第三十九條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過渡期限計算。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的,應當向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兩年經審計的單位財務報表及稅務機關出具的依法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機構按照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對利用地面一層住宅從事經營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營部分,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按照經營性非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70%標準補償,并可享受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但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償:
(二)依法取得稅務登記證并有兩年以上納稅記錄;
(三)營業執照的營業地點與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四)2011年8月1日《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實際經營的房屋。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房屋計算補償。
第四十一條征收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二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應當申請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調解,并將有關材料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核,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補償決定應當在作出后7日內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在校中、小學生,可以在原學區或者征收后戶口所在地學區就讀,學校不得收取擇校費或者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政策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區、縣(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到規劃和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教育、民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九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房屋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二)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六)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等。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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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九
第五十條沈北新區、蘇家屯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征收補償、搬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征收補助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本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市級有關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一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地段舊城區改建等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項目實施單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的前期規劃策劃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需要進行房屋征收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向發改、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征詢意見。發改、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意見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3日內,發布凍結通告。
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發布凍結通告的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在項目建設活動結束前停止辦理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
(一)房屋的析產和過戶;。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分列、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新設立和變更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
(五)其他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二)房屋征收目的;。
(四)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七)用于產權調換屋的基本情況;。
(八)獎勵和各類補助標準;。
(九)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十)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市或區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或區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征收補償費用主要包括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及其補助和獎勵等費用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并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市或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市或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權利救濟途徑等事項。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政策、專業知識培訓。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補償價格水平,北京市住建委近日發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暫行辦法》并將于2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維護房屋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房屋征收補償公平合理,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及《房地產估價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評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評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或鑒定,適用本辦法。
為編制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征收補償費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等服務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預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應當分別對評估目的進行適當表述。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權屬證書和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權屬證書與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區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五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六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征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款、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七條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八條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方法。
第九條房屋征收評估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較多交易的,應當選用比較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其類似房地產通常有租金等經濟收入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沒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類似房地產沒有租金等經濟收入的,應當選用成本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在建工程建設進度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狀態為準。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條比較法評估時,一般應在與被征收房屋區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區域、相鄰或臨近區域內搜集交易實例,并選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個可比實例。選取可比實例后,應先統一其價格內涵和形式,建立價格比較基礎,之后再進行交易情況修正、市場狀況調整和房地產狀況調整。
第十一條收益法評估時,應區分報酬資本化法和直接資本化法,并應優先選用報酬資本化法。
第十二條成本法評估時,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選擇房地合估路徑或房地分估路徑。
對于容積率小于1.0的非住宅房屋評估,優先選用房地分估路徑,且設定容積率為1.0進行土地重置成本評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較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方法進行測算。采用成本法評估時,可優先選用同區域或類似區域內三個(含)以上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獲取其已審定的征地拆遷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前期費用、利息、利潤、稅費等相關成本費用,進行分析比較后取值。
第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類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進行評估,可先設定或選定標準房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用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房屋市場價格,再對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求取被征收房屋價值。
第三章成片住宅評估。
第十四條對于房屋類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項目,可采用對住宅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的評估路徑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公式如下:
第十五條住宅標準房屋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下,模擬重建類似住宅房屋。一般應滿足以下條件:
2.普通裝修標準(不低于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帶門窗等標準);。
3.項目容積率大于1或符合區域住宅控制性規劃。
如果征收區域范圍較大或呈狹長帶狀分布,應將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區域分組,每組分別設定標準房屋。
第十六條住宅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可采用比較法,選用的可比實例成交價格一般采用周邊住宅項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價格;條件不具備時,可采用單套住宅價格,但須進行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第十七條住宅房屋價值影響因素包括容積率、朝向、樓層及其他因素。容積率、朝向及樓層因素修正系數參照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他因素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定,修正系數應優先選用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公布的數據;不選用的,應在評估報告中陳述理由。
第十八條住宅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價、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可依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進行測算。
第四章成片非住宅評估。
第十九條對于房屋類似、分布密集的成片非住宅房屋征收項目,可采用對非住宅標準房屋市場價格進行修正的評估路徑求取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公式如下:
第二十條非住宅標準房屋是指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范圍內具有類似代表性的房屋,按用途分為商業、辦公和工業等類型。
非住宅標準房屋選定,應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的環境狀況下,綜合考慮用途、建筑結構、臨街狀況、層高、容積率、建成時間等。
如果征收區域范圍較大或呈狹長帶狀分布,應將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區域與用途分組,每組分別選定標準房屋。
第二十一條非住宅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可采用比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房屋價值影響因素包括容積率、樓層、臨街狀況及其他因素。容積率、樓層和臨街狀況因素修正系數參照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因素根據房屋實際情況確定,修正系數應優先選用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公布的數據;不選用的,應在評估報告中陳述理由。
第二十三條非住宅標準房屋重置成新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可依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進行測算。
第五章其他價值評估。
第二十四條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參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價值評估,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可依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進行測算。
第二十六條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評估價格包括拆卸費、包裝運輸、調試費等。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根據資料并結合市場詢價評估其重置成新價,重置價由評估時點的重新購置價與購置該機器設備發生的運雜費、安裝調試費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評估,按照《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進行測算。
第二十八條征收整體房地產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評估時應將被征收部分與整體房地產綜合考慮,可采用征收部分單獨評估、整體分割評估、整體價值減損評估中的一種方式確定。
第六章評估結果及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標準房屋市場價格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的,應對各種評估方法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確定最終評估結果。
第三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條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分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項目所在區房屋征收部門。
第三十四條在房屋征收評估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聘請除本行業外相關專業人士和機構提供專業幫助,但應在房屋征收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批轉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市場評估技術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號)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京房地評字〔1999〕656號)同時廢止。
附表:1.成片住宅容積率修正系數參考表。
2.成片住宅朝向修正系數參考表。
3.成片住宅樓房樓層修正系數參考表。
4.成片非住宅容積率修正系數參考表。
5.成片非住宅樓層和臨街狀況修正系數參考表。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四
第五十條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或者已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需要強制性拆除的,應當依法進行。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五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六
第十八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條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四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00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八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十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二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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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二十一
第二十條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二條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屋征收評估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范圍和標準選擇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筑面積及其相對應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結清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價款。
第二十七條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積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內的差價,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應面積的價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結清差價后的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
(三)公示有異議、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
(四)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過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
(五)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待遇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
第三十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確定的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金。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購的,可以在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后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日內轉交市土地收儲機構。
市土地收儲機構收到房屋征收部門轉交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予以答復。同意收購的,進入收購程序;不同意收購或者未能達成收購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征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不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貨幣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在征收范圍內擅自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原房屋產權登記性質認定。
對本辦法實施前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且營業執照和房屋登記地點一致并且有納稅記錄的,按照其實際營業面積,根據納稅時間的長短適當增加補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在簽約期限內又未解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暫時安置被征收房屋現使用人。
第三十六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七條征收房屋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解決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因為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按期搬遷、提前搬遷或者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以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或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開。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驗收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驗收之日起30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土地權屬證書。
房屋拆遷人員的權益保障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優秀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