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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法律規定篇一
法定假日加班補休算違法
概述:本文主要介紹了法定假日加班的問題,法定假日加班應按3倍工資計算,假后調休等措施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并對相關知識做了匯總,在文后對相關的法律咨詢做出了法律解答。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制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閑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貢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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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僅補休 違規單位被罰一萬五
假期前后,加班費問題往往成為勞動者向相關部門咨詢和投訴的集中期。2015年6月底,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接到北京某餐飲公司10名員工投訴,稱該單(免費找工作就上四川百益人力:http://)位在 2015年2月到6月包括端午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未按照法定節假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所以要求該公司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針對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問題上,該餐飲公司認為餐飲行業具有特殊性,節假日都要營業,甚至要延長營業,雖然法定節假日員工沒有休息,但公司節后安排了員工補休,因此不應該支付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立案后,勞動監察人員對該單位下達了《詢問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書面材料,該單位按要求只提供了部分材料,朝陽人保局則依法對該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餐飲公司限期按照《詢問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全部書面材料,但該公司拒不提供,致使該案件無法核實公司是否支付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20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此情況,朝陽勞動監察機構對該餐飲公司處以15000的罰款。
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黃智洪介紹,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后,只能按前文規定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而不能安排補休。本案中,雖然單位安排員工補休,但公司應當按照法定的標準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
特殊行業加班費照付 企業拒付可申請仲裁
相關人員介紹,本案的焦點在于法定休假節日加班,能否通過日后的補休來彌補,而不支付加班工資。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而不能以安排補休來替代。因此即使補休,員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職工張某表示,作為餐飲企業的工作人員,他和同事經常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加班,公司一般都是通過調休、補休來沖抵加班費。像張某這樣在節假日拿不到加班費的員工還有很多,尤其是在餐飲等加班比較必要和常見的服務行業,關于加班費的糾紛頻頻出現。
監察人員提醒,特殊行業并不是拒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理由,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就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而不能用補休來代替,職工如果遭遇用人單位拒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情況可以到仲裁部門進行申訴。
據了解,該餐飲公司的10名員工已到朝陽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申訴要求北京某餐飲公司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相關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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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藝品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五.一”期間法定節假日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加班,單位只同意安排職工補休,不按規定支付300%的加班工資,某職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企業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后,經調查取證,查明職工反映的情況屬實,責令其限期整改,該企業在勞動監察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五一節加班職工的加班工資。
●廣東擬法定假日加班可拿4倍工資
● 法定假日加班不給工資補休是違法行為
●法定假日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網友提問:
我如何才能要回這四年的雙休日和法定假日加班費? ?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你好,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完成工作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支付本人工作標準的150%,在休息日加班的支付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標準工資,如果你與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請律師幫助申請勞動仲裁。
調解協議書法律規定篇二
;執行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執行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 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 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
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 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 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 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 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 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
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 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 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被執 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第四百七十一條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 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 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十、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84、 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 關辦理登記手續。85、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 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 證人 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86、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 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相關熱詞搜索:;調解協議書法律規定篇三
;證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章 證 據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 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 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五十八條 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民事訴訟法第六章 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 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 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五章證
據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三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相關熱詞搜索:;調解協議書法律規定篇四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
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各校務必照此制度執行。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后,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并自聘好代課教師(代課金由個人自負),所有假期均應報批批后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
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按日扣發工資50元,并扣發當月績效工資(獎勵部分),如曠工累計超過一個星期,扣發學期績效工資(獎勵部分),如發現學校領導擅離職守,應立即查清情況,書面通知本人及家屬,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書應留有存根),若其不聽勸告,超過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動離職處理。按有關政策規定處分。教師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如在離崗后十五天內仍未上崗,扣發當月工資,并上報教育局。
二、簽到:
雙方均按缺勤處理,并責其作書面檢查,當天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視為缺勤半天。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
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
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由中心校統一安排(每月代課金300元,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學校負責安排代課。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酌情扣發工資與出勤獎金。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條執行。
4、長期病假康復后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交中心校統一管理。
6、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
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
體意見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
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上環),產假105天。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市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后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工資發60—80%,并計算工齡,工資中不包含出勤和崗位津貼。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后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后,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按病假處理。
(7)、教職工節育避孕手術后休息時間規定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節育環休3天。
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準可視情況給予3-5天的喪假。
六、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的,有本校校長審批;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小學由中心校校長,下同)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及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一個月以上,三個以內的(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審批,并公示結果。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市人事局審批。有住院手續請假六天以上三個月以內(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三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統一報市人事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了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后,簽署是否準假意見,并明確注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和個人各留存一份。
6、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周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并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
7、教師外出,提供外地醫院疾病證明,郵寄回來由他人代請病假的,所在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避免教職工出現計劃外生育、務工等情況,請假時,需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包括病歷、發票、疾病證明)。
8、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11、假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七、單位領導人責任:
1、未上級部門批準,擅自借用人員的所在單位和借用單位第一責任人,第一次通報批評,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評優,第三次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2、擅自辦理停薪留職的單位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3、自發文之日起,未執行考勤制度的單位,在上級檢查時發現后,第一次,單位正負職領導年度考核不評優,第二次,單位第一責任人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單位集體和個人不予推薦評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4、越權審批請假手續的學校領導,誰審批誰負責。一經發現,審批人當年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集中精力努力學習,爭取做到不請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須請假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校。
二、請假流程:1、周一至周五流程:學生規范填寫學校印制的書面假條----班主任簽名-----德育辦或值班教師簽名-----保安放行,2、周六、周日流程:學生規范填寫學校印制的書面假條-----當天值班行政與班主任聯系-----行政值班簽名-----保安放行。
三、學生因病請假,小病到校醫務室就診。如需外出就診,在有校醫醫囑建議后,班主任與其家長電話聯系后,按請假流程之規定辦理,最后由家長到校門門衛室接其子女。
四、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特別是婚喪嫁娶等情況,一般不予批準,特殊情況下如具有充足理由班主任方可酌情準假。請假超過2天的學生,班主任應到德育辦101室備案。
五、學生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撒謊偽造,請假時間不能涂改,否則請假無效。超過假期續假,必須重新履行請假手續。
六、請假、曠課達到學籍管理有關處理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記入學生成長檔案袋。
太倉市明德高級中學德育辦
一、為加強機關紀律,規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規定。
二、秘書長請假1天,須會主管主任批準;副秘書長、機關各委辦室主任請假1天(指病、事假),須秘書長批準;請假2—3天,須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三、機關各委辦室副主任(含正、副處級調研員)請假1—2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3天以上,須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秘書長處備案。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1—3天,須相應委辦室主任批準,請假4天以上,須會主管主任批準,并送機關黨委辦公室備案。
五、請假的工作人員必須填寫《市人大會機關工作人員請假、銷假單》,請假期滿后分別到秘書長處和機關黨委辦公室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為加強員工的出勤管理,嚴明紀律,規范員工請假與考勤制度,結合我項目部具體情況,經研究決定做如下規定,請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1.請假審批權限:
②請假1—7天以內的員工提前提出申請,部門主管同意后經由李經理審批,并附有請假事由的證明材料留項目部存檔。
2.請假的類別和期限:(輪休日不記入請假時間內)
①病假:凡經醫院開據的證明,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必須離崗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時間不準超過10天。
②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親自辦理的,可以請事假。時間不準超過5天。
③婚假:員工本人結婚,準假10—15天。
④喪假:員工因其配偶、直系親屬和配偶的父母喪事,可以請喪假。假期不超過5天。
⑤工傷假:凡因工負傷,經醫院診斷必須治療和修養的,可給予工
傷假,根據醫生囑咐開假。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按國家規定的累計全年工資的平均工資給予發放。
3.請假規定:
①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并按規定逐級審批(病假須附醫生證明)。
②一個月內多次請假累計超過7天的(包括連續請假超過7天的)。當月工資不予發放,自工資發放日起,工作滿15天后,經由項目部開據證明,方可發放。
③年假后須按規定時間返廠,遲到一天扣50元工資,予以累加,未請假超過3天未到崗的,按自動離崗處理,不予發放工資。
④未按規定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的員工,按曠工處理,曠工超過1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⑤請假期滿,應按時到項目部辦理銷假手續,上班工作。請假期滿,因故還不能上班者,可以向項目部申請續假,未經批準續假者,按曠工處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