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新勞動合同法內容篇一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是由合同范本網勞務合同欄目小編精心為大家準備的,歡迎大家閱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新勞動合同法內容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x.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xx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新勞動合同法內容篇三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其實主要就是三種,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單項勞動合同。針對不同類型的合同,法律中規定的簽訂條件是不同的。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入職的時候與單位簽訂的都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內容篇四
1、【基本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7、【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9、【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0、【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2、【無過失性辭退】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5、【經濟補償】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6、【經濟補償的計算】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3)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7、【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18、【勞務派遣】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19、【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0、【勞務派遣協議】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1、【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2、【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勞動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3、【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幫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時計薪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28、【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
(1)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違反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9、【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應當依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0、【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