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規(guī)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一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過去的一年里,我作為物業(yè)部門的負責人,親身經歷了幾起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這些案件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讓我深刻認識到了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和解決方法。在此,我將分享我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的心得體會。
首先,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通常涉及內容繁雜。一個物業(yè)服務合同中涉及到的內容通常包括物業(yè)管理費、維修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而這些費用的計算和支付方式往往會引發(fā)爭議。例如,有些業(yè)主會質疑物業(yè)公司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或者質疑物業(yè)公司是否按時足額地支付供應商的費用。因此,在簽署物業(yè)服務合同時,雙方應明確規(guī)定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并對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共識,以避免后續(xù)的糾紛。
其次,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中,雙方的權益需要平衡。物業(yè)公司作為服務方,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物業(yè)管理服務,以維護業(yè)主的權益。而業(yè)主作為委托方,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來保證服務的提供。因此,在解決糾紛時,應根據(jù)雙方的權益進行權衡。對于涉及到費用問題的爭議,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以達到權益平衡的目的。
第三,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需要及時有效。一旦出現(xiàn)糾紛,雙方應立即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如果無法協(xié)商解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然而,訴訟過程通常會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并且可能會對雙方的關系造成傷害。因此,雙方應盡量通過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以達到快速有效的結果。
第四,物業(yè)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物業(yè)公司作為服務方,應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首先,物業(yè)公司應加強內部管理,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其次,應定期進行服務質量評估,以確保服務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此外,物業(yè)公司還應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服務意識和專業(yè)水平。
最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的預防更為重要。預防勝于治療,物業(yè)公司和業(yè)主應在簽署合同之前,明確各自的權益和責任。雙方應充分溝通,對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進行深入了解和討論,以避免后續(xù)的糾紛。同時,在合同期限內,雙方應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及時溝通,共同解決問題。
總之,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是一個復雜而常見的問題。通過對這些糾紛案件的研究和探討,我認識到了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的常見問題和解決方法。只有雙方積極溝通,權益平衡,及時處理和預防糾紛,才能保證物業(yè)服務合同的順利實施,維護業(yè)主的權益,促進社區(qū)的穩(wěn)定發(fā)展。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二
甲方與________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因經濟困難,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協(xié)調費等相關費用,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本案追回款額,甲、乙雙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為____?%,乙方為____?%.
第三條?甲方必須積極及時提供本案全部證據(jù),如實介紹情況,不得提供假證、偽證。
第四條?乙方負責本案一、二審訴訟直至執(zhí)行完畢全部代理。
乙方為全權代理,即代為承認、變更、和解、上訴、執(zhí)行。
第五條?本合同的變更和修改,必須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終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應承擔按比例提成罰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追回的款項,匯入由乙方指定的帳號,乙方按比例及時支付給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終結終止。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訴訟代理合同范本
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xié)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糾紛案的第_______審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jù)。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fā)現(xiàn)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
六、根據(jù)雙方協(xié)商,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協(xié)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各存一份。
訴訟代理合同都要寫明甲乙兩方的基本信息,甲乙雙方持該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須真實的寫清楚事情的緣由,并且提供有效準確的證據(jù)以及相關的詳細信息資料。如果有什么異議一定要及時說出,雙方協(xié)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fā)生。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三
在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曾就買賣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下稱“該房地產”),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居間介紹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下稱“該協(xié)議”),且甲方已經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rmb40000)。現(xiàn)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合意解除該協(xié)議,現(xiàn)就解除該協(xié)議事宜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解除該協(xié)議。
二、甲方應當于本解約協(xié)議簽訂后五日內自行或同意上海銳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若關于該房地產的房屋產權證________________保管的,則乙方同意__________將所保管的房屋產權證返還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畢本解約協(xié)議上述款項后,甲乙雙方就該房地產買賣事項再無其他爭議,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責任。
四、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銳豐,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四
特別提示:
客戶及其代理人在入網(wǎng)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協(xié)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客戶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xié)議或選擇其他協(xié)議,但客戶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xié)議后即視為客戶同意本協(xié)議全部條款。
本協(xié)議甲方系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xié)議乙方系指舟*電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乙方所需業(yè)務及相關辦理手續(xù)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yè)務說明或向甲方咨詢。
為保護客戶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協(xié)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jiān)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guī)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yè)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周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yè)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qū)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fā)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戶選擇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續(xù)。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yè)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xù)。客戶對填寫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yōu)惠業(yè)務協(xié)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后,應在到期后一個月內自行到當?shù)仉娦艩I業(yè)廳辦理相關手續(xù),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xù)簽手續(xù),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xù),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fā)生的費用則由客戶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并保留在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xié)議終止后,甲方有權對客戶原使用的業(yè)務號碼回收,并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yè)場所公布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并以多種方式(現(xiàn)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guī)定,可對超過規(guī)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戶,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戶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提供業(yè)務咨詢、查詢;根據(jù)客戶的需要免費向客戶提供長途話費、區(qū)間話費詳細清單,并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客戶辦理暫停手續(xù)后,客戶業(yè)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guī)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xù)。裝移機業(yè)務轉為待裝業(yè)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戶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xù)。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xié)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后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xù),本服務協(xié)議相應終止。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五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 項目基本情況
1.1 項目名稱: 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 項目接入地點:
1.3 業(yè)務類型:固定電話 部;寬帶 條,速率為 m。
第二條 甲方權利義務
2.1 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wǎng)所提供的電信業(yè)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 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yè)務日常維護
2.5 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 乙方權利義務
3.1 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huán)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 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jù)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yè)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 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 乙方保留對網(wǎng)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wǎng)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 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 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 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fā)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yè)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2 除本合同規(guī)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yè)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tǒng)網(wǎng)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fā)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十年 。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變更: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yōu)先。
11.3 合同執(zhí)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yōu)椴缓戏āo效或不可強制執(zhí)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xiàn)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托管租賃合同》;;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jù)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七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qū)。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qū)電信營業(yè)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wǎng)內網(wǎng)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qū)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wǎng)內和網(wǎng)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yè)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xié)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yè)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j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jù)相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yè)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yè)務,并雙倍現(xiàn)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yè)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guī)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yè)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yè)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yè)務服務協(xié)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yè)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yè)務、增值業(yè)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yè)執(zhí)照范圍內的業(yè)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yè)務范圍,辦理業(yè)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yè)務合同履行所引發(fā)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qū)電信營業(yè)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j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jù)相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wǎng)業(yè)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fā)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yè)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shù)膯栴};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guī)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yè)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yè)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yè)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guī)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jù)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wǎng)協(xié)議書、業(yè)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yè)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xié)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yè)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yè)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yè)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應雙倍現(xiàn)金返還其違規(guī)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yè)務”;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jù)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jù)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2即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網(wǎng)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jù)相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yè)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jù)4即入網(wǎng)業(yè)務登記單、業(yè)務服務協(xié)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qū)電信營業(yè)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yè)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jù)5即電信收費發(fā)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jù)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jù)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yè)務資費套餐優(yōu)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yōu)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yè)務資費套餐優(yōu)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xù)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jù)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lián),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jù)5中發(fā)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yè)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jù)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yè)務服務協(xié)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yè)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yè)務。不能停止。套餐業(yè)務內容有區(qū)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yè)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shù)那樾巍?、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yè)務、增值業(yè)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yè)執(zhí)照范圍內的業(yè)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yè)務合同履行所引發(fā)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jù)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jù)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jù)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qū)電信營業(yè)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yè)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jù)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yè)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jù)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qū)電信營業(yè)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yè)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yè)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fā)《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yè)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yè)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fā)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fā)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入網(wǎng)業(yè)務登記單、證據(jù)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yè)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yè)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yè)務與普通業(yè)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yè)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yè)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yè)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guī)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yè)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wǎng)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yè)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guī)銷售套餐業(yè)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yè)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yōu)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yè)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fā)(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guī)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shù)牟糠郑瑧善浞ㄈ藛挝患幢桓嬷袊娦殴境袚?/p>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yè)務,與普通業(yè)務不同,該業(yè)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yè)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十篇八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lián)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lián)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jù)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wǎng)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jù)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jù)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lián)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jù)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lián)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lián)通公司新鄉(xiāng)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lián)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lián)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xù)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lián)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xù)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