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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市x區人。
地址:x市x區x街x號
答辯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訴人xx公司的上訴狀副本,現提出答辯如下:
1、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狀中的上訴理由一是說明雙方系自愿簽訂的合約;二是下單已經進入美國市場,虧損應當自負。實際上,答辯人與其所簽合約是在上訴人以高額利潤、高額回報的誘導下所簽,至于上訴中所說的“公證”,只不過是“簽名、印章屬實”。上訴人所謂客戶的下單指令進入美國市場的話純屬謊言。答辯人在下單時為了驗證其所謂進入美國市場的真實性,曾多次在同一時間下兩份相反的買單和賣單,令人不解的是屢屢本應賺錢的下單沒有成交,而另一份賠錢的單子卻成交了,這說明實際上是上訴人在背后搞鬼的結果。熟悉美國期貨市場的人都知道,上訴人xx公司是無資格入場的,這一點,一審法庭在庭審調查中已經十分清楚。
2、上訴人是在根本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資格及代理資格的前提下,通過大量虛假、不實的宣傳誘使本人和其他客戶簽訂合同,依法律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經濟合同,上訴人由此獲得巨額不義之財,而使答辯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為了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并對其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代理活動予以處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
年 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曹某某,男,x年10月11日生,漢族,系某公司職員,住址xx市。
因上訴人 齊 女 訴曹某某離婚一案,針對上訴人齊女的上訴理由,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正確。
1、上訴人不斷強調“被上訴人不盡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實,也是被上訴人毆打上訴人導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稱提供了電話詳情單和保證書為憑。
事實上,二人結婚后不久,上訴人就開始無端猜疑被上訴人與他人關系曖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訴人加班回家后,指桑罵槐,吵吵鬧鬧,讓被上訴人交代莫須有的情況,甚至利用被上訴人洗澡、上廁所之機,打開被上訴人的手機,查閱短信及通話記錄,為自己的猜疑尋找證據。
至于上訴人提供的間接證據-電話詳情單,顯示不出任何通話內容,通話對方是男是女都難以證明,更不能證明通話對方是被上訴人的所謂外遇,只能證明被上訴人通話對方號碼和通話時長,根本證明不了上訴人想要證明的事項。
此外,關于被上訴人的保證書,被上訴人多次強調的事實是:x年下半年,上訴人失業在家,整日無所事事,猜疑被上訴人更是變本加厲,經常無理取鬧,在被上訴人工作不順心而心煩喝點酒回家晚的情況下,上訴人罵罵咧咧、廝打逼問被上訴人與誰鬼混,被上訴人反手劃拉一下,無意中刮到上訴人的左耳,造成上訴人受傷。被上訴人感到非常歉意,內疚,在上訴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報案要挾之下,照著上訴人寫好的保證書抄寫了一遍。被上訴人出于誤傷上訴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脅迫之下抄寫的保證書,不是真實意思的表示。
上訴人讓被上訴人抄寫早已準備好的保證書只能說明:被上訴人沒有外遇和被上訴人的婚前個人按揭房產不是共同財產。
2、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而被上訴人x年7月13日就以個人名義與鴻業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訴人交納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購買的房屋抵押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共計32萬元。原審法院認為“雙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且該房屋在銀行已經設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按照我國有關不動產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和所有權保留原則,原審法院判決并沒有否認已頒發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只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上訴人斷章取義,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企圖歪曲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
3、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離家出走也是事實。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擅自更換房屋鑰匙,我們注意到上訴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盜鎖出現故障,被上訴人讓物業幫助更換自己家的房門鑰匙,不用任何部門審批和備案。房屋鑰匙出現故障更換后,被上訴人多次讓上訴人拿新鑰匙,上訴人都置之不理。物業公司出據的證明不能證明上訴人無法回家導致雙方分居。
4、上訴人認為購房款的支付時間是婚后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雙方認定的事實是:x年7月13日被上訴人簽訂購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別從銀行貸款22萬元和10萬元。之后被上訴人每月還貸款。不知上訴人從哪一個證據得出購房款的支付時間是在婚后x年5月24日。
x年5月24日是被上訴人拿著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發票、x年7月30日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支付憑證到開發商處換取房屋總額發票的時間,而且被上訴人從x年8月份開始已經開始月月還銀行貸款了。
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時間、x年7月30日辦理好銀行貸款劃入開發商帳戶的時間,上訴人都認為不是購房款支付時間,被上訴人認為:
上訴人應當先弄清按揭購房各方的法律關系,即購房人、出賣人(如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三方的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銀行則是房款借貸關系。當購房人與開放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后,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在此之后,購房人向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之處;原審法院對房屋的處理也不違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三、上訴人企圖通過制造和逼迫被上訴人承認有過錯的方式達到離婚時多占被上訴人財產的目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人通過訴訟與被上訴人離婚,是早有預謀的: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從x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到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兩年時間,先是無端猜疑被上訴人有婚外情(無任何直接證據)、無理取鬧,其次受到誤傷后,變本加厲,以向公安局報案追究被上訴人刑事責任要挾逼迫被上訴人抄寫上訴人事先準備好的、承認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財產的保證書,最后向法院起訴離婚。
綜上所述,懇請法院在依法維持原判。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16日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訴人:
住所地:
因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并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簽署后,快遞文本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周,男,漢族,1x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議,法律關系明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
x年八月十日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被上訴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____________對(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____________,更沒有與____________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____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訴人受傷____________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____________指揮過現場,而且是____________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與被告與19xx年x月x日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該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著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亂找女人,對家庭不負責任,于實際情況不符合。
可能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在外面有別的女人,從而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愿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通,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李穎杰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離婚上訴答辯狀篇八
被答辯人: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系。
二、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系,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于××××,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xx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家具)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