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一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及依法行政的貫徹執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對行政執法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整體狀況明顯改觀,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作風進一步轉變,執法效率和質量明顯提高。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擴大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影響,提高了人們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識,進一步贏得了民心,樹立了系統的威信。但是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我國正在社會主義法制社會建設進程中,有些法律法規不盡完善,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又屬于新興部門,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備的情況或者漏洞也在所難免了。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問題處理上我們的執法人員常常會無所適從,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郵局郵購假藥的問題。在法律的規定和可操作性上都不是很明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這些漏洞打“擦邊球”。類似這樣的行為我們明知是不合法的但也也很難處理,這就要求我們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要積極向上級機關請示匯報,同時要靈活運用法律法規,不能生搬硬套法條。在保證依法行政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保證執法質量。不能以沒有相關法律或法規的規定為借口對違法犯罪行為姑息。
現階段在食品藥品的管理上不是由我們單獨管理,同時還有衛生、工商、質監、公安等多個部門的交叉管理。這就容易造成許多問題大家都管,都管不到位。比如有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以食品、保健品冒充藥品進行宣傳,而執法人員往往很難取證。也很難處理。這就要求衛生、工商部門配合工作。還有些食雜店或居民家無《藥品經營許可證》出售藥品,但是我們不能入室進行搜查。這就需要與公安部門配合工作。因此在處理這些權力交叉問題的時候,要明確關系,執法過程遇到自己管轄范圍以外的又關乎到執法結果和質量的情況要做好協調工作,明確權力范圍,處理好和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大家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一)是執法人員的個人素質和執法能力參差不齊。有些執法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儲備不足,對于法律法規的理解程度也各有不同,解決這種情況要從三方面入手。首先,錄用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用,切實把好用人關。其次,要實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制度,對執法人員在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上多下工夫,增強執法的能力和素質。在行政人員的年度考核中,將法制觀念的強弱、掌握法制觀念的程度、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并與他們的任職、晉升結合起來。要嚴肅紀律、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從嚴治政 。
(二)是重實體、輕程序。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往往容易重實體、輕程序。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在執法過程中,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
在監督執法過程中大多數的相對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但是有些相對人對法律法規和我們執法人員的工作性質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了解,因此對我們的執法工作極不配合。這就要求我們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耐心細致。執法過程中要堅持事前警示、事中引導、事后回訪的原則。事前警示,通過法律法規培訓、媒體宣傳、現場檢查指導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增強行政相對人的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事中引導,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正確把握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行政合法性與合理性關系;另一方面又要對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給予解答、遇到的困難及時給與幫助,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規范發展。事后回訪,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訪,或發放書面征求意見函,對存在的問題和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及時進行跟蹤回訪,聽取其對行政處罰的意見,對藥品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讓行政相對人有渠道反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那些做法不對,應該怎么改進”,以不斷提升監管水平。
不少人民群眾能夠對我們的工作性質不了解,不支持我們的工作甚至阻撓我們工作的情況時有出現,特別是在一些非法的藥品宣傳會上,他們打著“送藥”“義診”等旗號蒙騙群眾當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取締的時候,有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就會誤解我們,認為我們是無事生非,延誤他們治病的時機。在執法人員了解情況的時候不配合我們工作,有時甚至辱罵執法人員。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一方面要盡快取證,防止不法經營者趁亂轉移假劣藥品,一方面要維護秩序,安撫群眾的情緒,向他們解釋我們的工作職責和目的,得到他們的理解的同時也是對我們工作的宣傳。另外,有利于我們在以后工作的開展。我們還需要在大眾媒體上多做宣傳,加大“普法”力度,一方面提高群眾的法制意識,自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食品藥品監督深入理念人心,這有利于提高執法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認知度,有利于我們順利的開展工作。也有利于防止執法事故發生。
我縣方圓6176平方公里,下轄11個鄉鎮,12個農林牧漁場,79個行政村。全縣共計24.9萬人口。全縣藥品批發企業3家、藥品零售企業48家、醫療機構292家。部分鄉鎮的公路設施很差,作為基層執法隊伍,條件不是很好,經常性下鄉檢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我們發揚艱苦奮斗的精神。克服困難,盡可能把工作想好作細,能一次解決盡量一次解決,提高執法效率,以質取勝。同時充分發揮“兩網”協管站、信息站的作用,向村民開展法律法規的宣傳,向村民提供最新的醫藥方面信息,向我們提供假劣藥信息,幫助我們規范農村藥品市場。
作為食品藥品監督執法人員,我們還有很長很艱辛的路要走,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要增強自身素質,搞好輿論宣傳,加強人員培訓。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普法能力,在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社會環境的同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二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一、概述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注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并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于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二、存在問題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于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于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并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于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于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于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于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于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于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于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采納執行等后續行為往往陷于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于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并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于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后,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采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并將處理意見采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結語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三
20xx年4月18日——4月30日,開展調研,深入教辦,深入學校,與廣大教師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鄉鎮分管教育的領導,采取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和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意見。
調研方式為:
1、個別訪談
隨機訪談學校領導干部、教職工,聽取他們對我領導班子及班子及成員個人在“四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反映;圍繞教師培訓、教學改革等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同時征求對搞好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2、召開座談會
座談對象為:學校的分管師訓工作的副校長和中層干部、
教師代表5人,召開座談會,征求他們對進修校領導班子及改進工作、改進作風,以及搞好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并指導學校教師校本培訓工作。
3、走訪“一代表一委員”
在“走基層”活動期間,要積極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面對面就相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建議對教師專業發展的建議。
4、問卷調查
當前農村教師培訓工作面臨三個主要問題:培訓經費短缺、培訓時間緊張,以及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
(一)教師培訓工學矛盾十分突出問題。調研中對映出基層學校師資短缺,教師往往一人承擔多個學科,甚至存在“包班”現象,教師教學任務繁重。外出參加一次培訓,相互之間要大量調課,有時由于人手不足,甚至調不動課以后,而且落下的課程都須惡補。同時,赴市里或省會城市路途較遠,時間成本和經費成本也都隨之增加。因此,農村教師到省會城市或其他大城市參加培訓十分困難。
(二)培訓類別的目的性必須明確。調研中反映,基層學校領導、片區教辦領導要求,每次培訓,不同的類別必須目的性明確,我校在培訓對象上是寫得清楚,但培訓要達到的目的要寫明,這校,培訓教師、學校領導心中都有數。
(四)培訓層次的設計要多樣。調研中反映到,教師教育要考慮到不同教齡、不同學科、不同學歷教師的不同的需求,要注重參訓教師的個性化需求和主體地位,在培訓內容的設置或選擇上,要針對參訓教師的實際需求,必須打破“全縣統一安排,忽略教師差異”的狀況,針對學科性質和教師的差異,為不同教師提供不同的培訓內容。
(五)培訓模式要不斷創新。適應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的變化,采取集中培訓、置換脫產研修、遠程培訓、送教上門、校本研修、組織名師講學團等多種有效途徑進行教師培訓。積極開展教師遠程培訓。適應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新形勢,充分發揮現代遠程教育手段在教師培訓中的作用,將集中培訓與遠程培訓相結合,采取混合學習模式,開展大規模的教師培訓。在培訓師資的選擇上,將那些有學識、有經驗、有較高威望和認可度的一線教師列為重點考慮對象,讓一批有厚實的教學理論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一線骨干教師承擔培訓任務。
(六)培訓方法要不斷創新。改進教師培訓的教學組織方式,倡導小班教學,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參與式、情景式、討論式等多種方式開展培訓。鼓勵教師自主選學,在培訓課程內容、培訓時間、培訓途徑、培訓機構等方面,為教師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選擇機會,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七)培訓收費要減免。調研中學校領導和片區領導算了一個賬,以目前農村學校收入來看,每次培訓的培訓費加上差旅用很要幾百塊錢,學校教師每年輪訓一次,費用很高,還不說到省市外出培訓。農村學校不敢派人參加培訓,農村教師不肯來接受培訓,最終導致農村教師受培訓機會不足。建議政府買單的培訓。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在繼續教育培訓中,我們需要以終身學習和教師專業化理論為指導,學習和借鑒先進的教師培訓理論和方法,堅持以教師發展為本,分析教師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培訓服務。在培訓過程中重視教師的主體參與,加強合作學習,分享體驗成果,開展實踐反思,突出研訓一體,發展校本研修,促進教師學習型團體和學校學習型組織的建設,使繼續教育集中培訓過程成為教師專業發展的過程。
1、重視教師需求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工作。
中小學教師對集中培訓的實際需求信息是實施培訓的重要基礎。及時收集和分析教師對培訓工作的需求,有助于提高教師集中培訓的效果。只有符合教師的需要且能與教師的知識經驗相聯系的學習內容,才能真正激發教師的內在學習需求。因此,培訓部門和承擔培訓任務的教師要經常深入教師群體,開展調查研究。通過聽課與交流,以及觀察教師的日常行為習慣等活動深入細致地分析教師已有的知識經驗,了解教師的學習需求。
2、運用“點菜式”策略,為教師提供不同的培訓內容。繼續教育要注重參訓教師的個性化需求和主體地位,在培訓內容的設置或選擇上,要針對參訓教師的實際需求。在為教師提供繼續教育培訓時,必須打破“全縣統一安排,忽略教師差異”的狀況,針對學科性質和教師的差異,為不同教師提供不同的培訓內容。一方面,進修學校教研員和師訓人員、中心校領導和教導、中學領導和處室主任等人員,每人可根據自己的特長確定一個主講模塊,然后由培訓部門統一集中后提供給各校。同時,培訓部門可采用“問題會診”的策略,聚焦教學問題,收集教育教學中出現的各類有價值的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并將研究結果提供給教師,讓基層教師自己“點菜”,同時采用送教上門的方式開展培訓,以滿足教師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遠程培訓網絡》資源,讓教師點擊自己所需的學習資源。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四
在保證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中,行政執法又最為關鍵。我國的法治化程度大有提高,在行政法治化和公共監督制度化等方面更是有了長足的進步。下文是西安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監察、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等行政執法主體,對其行政執法人員和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活動,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或者機構、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程序合法、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一)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和計劃;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四)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監督的內容和措施
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當年行政執法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全程記錄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按照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三條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后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評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行政執法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報告
(三)調閱或者評查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資料;
(五)對重點或者專項問題進行抽查、調查,或者督促有關機關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提請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執法爭議未經協調解決或者裁決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章監督的實施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時,不得少于二人。被監督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等;
(三)調取行政執法案卷以及有關憑證和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第二十二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和權限的,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對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依法不屬于本部門(機構)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可以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等情況較嚴重的,可以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章監督的處理
(一)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
(二)行政執法主體按照《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作出答復;
(三)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調查核實;
(四)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經調查核實,認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向行政執法主體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責令行政執法主體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書面提出復查申請,并說明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復查期間《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暫停執行。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撤銷;
(三)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行政執法主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作出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決定。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有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報告執行情況。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主體作出改正,應當采取書面方式。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
(一)無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主體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責任追究
(一)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二)未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三)未執行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決定的;
(四)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
(五)行政執法記錄不完整,行政執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非法收費,截留、私分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
(四)阻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
(五)隱匿、銷毀、偽造、變造、轉移行政執法證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26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五
今天,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城鎮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6年全區關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是:認真學習貫徹xxx總書記關于關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指示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市關工委和黨工委、管委會總體工作目標和部署,圍繞中心,主動作為,堅持服務青少年的正確方向,緊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任務,認真開展“學兩史,聽黨話,跟黨走”主題教育活動,切實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提升校外教育輔導站的內涵建設,大力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自身建設,促進全區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長成才,為實現“躋身國家級開發區第一方陣前列”的目標再作新貢獻。
2016年,全區關工委系統要把學習貫徹xxx總書記對關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各鎮(街道)平昌新城及社發局、政法委、民營關工委首先要組織班子成員認真學習,并在此基礎上,組織轄區內各社區(村)關工委工作班子及廣大“五老”人員和青少年學習,有條件的地方可舉辦集中培訓、組織集中學習。通過學習,要使全區關工委干部和廣大“五老”人員深刻理解xxx重要批示的深刻內涵,增強其從事關心下一代工作的光榮感、使命感和責任感,使各級關工委工作班子成員能自覺用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工作,并煥發出強大的政治熱情和工作動力。同時,各級關工委要通過有效形式,把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匯報同級黨政組織,使各級黨政領導了解總書記對關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視和要求,使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和支持全區的關心下一代工作。區關工委將在全區主題教育培訓班上,進一步組織學習貫徹xxx的重要指示精神。
今年開展主題教育活動,要緊緊圍繞“學兩史,聽黨話,跟黨走”主題,通過開展各類活動,讓廣大青少年了解黨的歷史和共和國的發展史,讓青少年懂得“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和“跟著共產黨才能實現中國夢”的道理,增強對黨的信賴感和祖國發展的自信心。
1.認真開展“學兩史、知兩情”活動。全區各級關工委要按照主題活動的要求,通過組織集中學習、集中培訓、集中講座及開展各種寓教于樂的活動,廣泛開展“學習黨史和國史”活動,各地要結合各自的`實際和優勢,選好開展學習活動的切入口,通過征文演講、書畫培訓、詩歌創作、文體表演和社會實踐等形式開展學習教育活動。讓青少年在活動中受到教育,得到熏陶。全區各級關工委要充分發揮“養正微學堂”的作用,通過開辦“微黨課”,組織“微實踐”等有效形式開展“學兩史”活動。區關工委將組織編寫“兩史”資料,用以指導全區開展學兩史活動。
2.繼續舉辦全區主題教育征文演講比賽。全區各級關工委要總結借鑒以往成功經驗,圍繞“學兩史、聽黨話、跟黨走”主題,繼續開展各種征文、演講比賽,通過征文演講比賽,不僅讓青少年在競賽過程中學習黨史國史,而且在活動中提升青少年的素質和能力。區關工委將在建黨節期間舉辦全區以“學兩史、聽黨話、跟黨走”為主題的征文演講比賽。
3.開展“重溫長征歷史,弘揚長征精神”活動。今年是紅軍長征勝利80周年,全區各級關工委要組織青少年開展各種形式“重溫長征歷史,弘揚長征精神”活動。通過組織青少年學習回顧長征歷史,讓青少年在學習和活動中重溫和體驗“不怕犧牲、前赴后繼;勇往直前、堅忍不拔;團結互助、眾志成城和百折不撓、克服困難”的長征精神。
4.繼續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對青少年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總任務和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等方面的教育。同時加強對青少年在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和傳承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等方面教育。為把青少年培養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而不懈努力。
5.認真開展“八禮四儀”教育。各輔導站都要結合電子閱覽室作用的發揮,辦好“八禮四儀”微學堂,從大處著眼,從小處入手,使“八禮四儀”內化為廣大青少年的行為習慣,創建我區青少年教育工作品牌。同時,開展“國學”教育和“我們的節日”活動。
6.開展好第十一屆“誠信少年”評選和主題教育觀摩活動。圍繞“老師您好,我的好老師”這個主題。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主題班會”和“大、中隊會”活動。通過活動,進一步加深中小學生對“感恩”的認知、理解,并在學習和生活中內化為行為。
2014年和2015年,我區創建“示范”校外教育輔導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已有8家校外輔導站通過驗收。2016年,我們將突出輔導站內涵建設,繼續開展區級示范輔導站的創建工作,全面提升輔導站的建設活動水平。
1.推廣典型,開展特色活動。2014年和2015年創成的8家校外教育輔導站,不僅硬件設施條件有較大的提高和改善,更重要的是開展了各類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動,我們將總結推廣經驗,以鎮(街道)和平昌新城社區為單位,每個單位選擇1-2個校外輔導站,每個輔導站開展1-2項有特色、有成效、有影響的活動,用以指導推動面工作,以提升全區校外教育輔導站的建設和活動質量。
2.進一步加強電子閱覽室的建設和管理。2016年,我們將把如何管好、用好電子閱覽室,如何利用電子閱覽室開展各類活動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區關工委將進一步指導培育先進典型,舉辦培訓班,召開推進會,把電子閱覽室的活動搞起來,搞好成效。全區各鎮(街道)、平昌新城關工委要指導輔導站利用電子閱覽室開展活動,并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用以推廣。
3.繼續抓好兩文件的貫徹落實:2016年,我們將協同區組織人事部和社發局一起抓好鎮新組人〔2013〕85號關于轉發中共省委組織部、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關于組織大學生村官參與校外教育輔導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鎮新關〔2013〕16號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省關工委《關于推進“校站結合”提高青少年校外教育水平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的落實,吸納一批教師和村官充實輔導員隊伍,把輔導員隊伍建設提高到新水平。
4.建立一批教育基地。2016年,我們將努力建立一批思想道德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法制、宣傳、科普、生態、食品安全教育基地,以提高校外教育輔導站專業水平,在辦出特色上下功夫。
2016年,我們將繼續花大力氣做好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以“零犯罪”社區(村)創建工作為抓手,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工作方案,把工作重點放在預防上,重點抓好法制教育,對“特別需要關愛的青少年”落實結對幫扶,做到政治上關心,思想上幫教,生活上幫困,學習上指導,使幫教工作落實到實處,取得實效。
聯系協同政法委綜治辦等部門,切實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組織人員摸清全區矯正對象的情況,落實矯正自愿者和矯正工作方案,做到精準矯正。幫助青少年服刑人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繼續做好凈化青少年成長環境工作,進一步落實“五老”義務監督網吧和校園周邊巡視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把這項工作做好做扎實。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六
行政執法主要包括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和申戒等。下文是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行政復議、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等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憲法確定的基本準則,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當、違法必糾的原則,實行預防與糾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體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專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監督內容和監督措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二)檢查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檢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綜合執法的實施情況;
(四)檢查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六)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和證件管理工作;
(七)監督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八)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九)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確認、行政登記;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費;
(六)行政給付;
(七)行政裁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公共法律知識和職業素養等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借調人員以及其他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認證制度。
行政執法聽證活動應當由符合條件的人員主持。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參加統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所屬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執法條款進行梳理,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行政執法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制定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所屬部門對行政執法依據進行梳理,科學界定執法崗位職責,合理確定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有關部門應當將梳理確認后的行政執法依據、崗位、職責、程序等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對所屬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和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時,可以委托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或者機構作為第三方,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外部評議。
第十七條 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相應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況;
(三)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培訓情況;
(四)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
(五)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實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上政府法制監督系統和行政權力事項動態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綜合檢查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訪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公務活動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被監督單位不得拒絕、阻礙。
(一)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五)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認為行政執法監督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和權限的,可以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等比例較高的,可以約請該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第四章 監督處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一)責令限期履行;
(二)責令補正或者改正;
(三)撤銷;
(四)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
(一)未說明事實、依據或者理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的;
(二)文字表述錯誤或者計算錯誤的;
(三)未載明決定作出日期的;
(四)需要補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補正或者改正,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但是可以補正或者改正的除外;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執法行為。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違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采取補救措施。
(一)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無效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與機制,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執行處理決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行政執法主體,或者未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二)未公布并實施行政執法裁量基準的;
(三)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
(四)未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五)未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
(六)不執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和裁決決定的;
(七)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九)未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的;
(十)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執行公務活動時,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非法收費或者截留、私分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對投訴人、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利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涂改、轉借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七
行政執法這一概念出現于20世紀80年代末,在90年代初開始有學者對它進行較為系統的研究。下文是浙江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受委托享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及執法人員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二)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行政執法制度的建設;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有規章制定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依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行政執法情況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四)督促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五)重大的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手段。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六)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有關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有權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作專題調查,了解行政執法情況,查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履行職務。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資格審查、證件發放等具體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辦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行政執法監督,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刁難。
(一)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二)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因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同時責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負責賠償。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已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三)各級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執法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履行。
(四)各級人民政府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托執法不當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者委托執法不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履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發放或者使用執法證件、徽章等行政執法標志以及違反規定著裝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前款所指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該機關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上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報請該上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活動,有關人民政府未按第十條規定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需要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文書,并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
被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文書后三十天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權督促被監督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爭議,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給予表彰或獎勵;玩忽職守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以及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執法監督處理的單位,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或其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按管理權限建議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對舉報、控告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違法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有關部門不加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督促其認真處理。
第十八條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立案查處,追究行政違法責任的,應當及時移交行政監察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托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余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后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于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行政執法監督調研報告篇八
(一)固守“重刑輕民”觀念
基層檢察院存在以提請、建議提請抗訴案件、再審檢察建議被采納數作為衡量民行工作成績好壞的唯一標準的“唯辦理抗訴案件論英雄”的傳統執法觀念。
(五)以“以監督者自居”的執法理念
基層民行檢察在執法監督中相對缺乏一些合作理念,與法院之間缺乏協商、溝通和交流,民行檢察監督權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保持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更有甚者以監督者自居,居高臨下,對法院審判工作動輒指手畫腳。
影響民行檢察執法理念的主要原因,既有思想觀念上的偏差,也有自身認識上的不足;既有主觀的因素,也有客觀的因素。
(一)思想觀念偏差和自身認識不足
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認識不到位,部份基層檢察院把民行工作視為軟任務,因而推動這項工作發展的舉措不到位;部份基層院對民行檢察監督職能認識不足,定位不準,缺乏拓展監督空間和監督方式的新思考,把辦理提請抗訴視為唯一工作,不能全面履行職責。而民行部門的人員自身也因為工作中的各種困難而普遍存在消極情緒。
(二)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和缺失
1.法定的民事檢察監督方式僅為抗訴,而簡便靈活的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審判檢察建議等,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法院拒絕受理,影響監督的權威性。
2.檢察機關就環境污染、國有資產流失等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訴訟,缺乏法律根據。
(三)隊伍建設相對滯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對民行干警的素質要求是“廣博”和“精專”并存,即要求民事檢察工作人員業務多樣化、領域跨度大、知識豐富化,同時又要求民事檢察工作人員專業化。但是基層檢察機關民行檢察人員的現狀是人員相對匱乏,優秀辦案人才往往通過輪崗、競聘等形式安排到其它業務部門去了,隊伍專業化和穩定性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已經成為影響民行檢察執法理念和制約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樹立正確的民行監督理念,直接關系到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方向、思路和實效,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基層院必須轉變和更新監督理念,以適應民訴法修改的新要求。
(一)牢固強化七個監督理念
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座談會上的講話中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七個正確的監督理念;一要強化敢于監督的理念;二要強化依法監督的理念;三要強化規范監督的理念;四要強化善于監督的理念;五要強化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六要強化司法效率的理念;七要強化監督與支持并重的理念。
(二)牢固樹立多元化監督的理念
構建“以抗訴為中心,堅決慎重調查瀆職行為,積極穩妥開展執行監督,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訴的多元化監督格局”,是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提出的明確任務。多元化監督,既包含了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的多元化,也包括了監督方式、監督手段的多元化。因此基層檢察機關必須適應工作格局和辦案結構發生的變化,開闊工作思路,摒棄單一抗訴的監督理念,牢固樹立多元化監督的理念,保證民行檢察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牢固樹立制約與合作并重的監督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