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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一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群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的。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著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度粗暴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2、業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后,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權力,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金山張堰鎮留溪佳園小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三)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
(七)食品經營環節銷售假劣食品或“三無”食品的;
(八)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九)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一)有其他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相關的失職行為的。第四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部門監管是行政一把手負總責。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張堰鎮食品安全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首先要嚴肅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單位一把手的行政責任,同時要嚴肅追究分管領導,分管部門及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農技中心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生產服務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張堰工商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區食品藥品監督所、張堰鎮食品藥品專管員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張堰鎮食品安全辦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其他部門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職責,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頭,各環節的相關責任人都要受到從嚴查處。
第六條 本辦法由金山張堰鎮留溪居委會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會
20xx年3月10日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三
1、駕駛員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規》被公安部門處罰一次者,給予口頭警告;當年被處罰兩次者,給予批評教育;當年被處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處罰款由個人支付_。
2、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駕車外出,一經查實,除批評教育外,扣發本人當月月度考核獎;因擅自駕車外出發生車輛受損、被盜或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外,其直接經濟損失原則上由個人全部負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3、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因使用通信工具、與人交談等不慎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按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相應承擔的直接經濟損失。
4、嚴禁駕駛員飲酒。未經主要領導批準,駕駛員不得飲酒或替他人帶酒。如駕駛員有飲酒或替他人帶酒(無論是替領導帶酒,還是替一般干部職工帶酒)行為,扣除駕駛員全年所有獎金,待崗學習教育______個月;勸駕駛員飲酒或者要求駕駛員帶酒者(無論是領導,還是一般干部職工),在全局干部職工會議上公開檢查,扣除勸酒者或要求帶酒者全年所有獎金的________%。
5、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個人支付,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和勸酒者進行處理。
6、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行政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和勸酒者行政處理。
7、因駕駛員對車輛不及時維護、保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承擔其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8、工作時間車輛停泊,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工作時間(特別是休息日)車輛一律停泊在單位車位內并加鎖,傳達室負責鑰匙保管,并對當晚車輛進行登記。否則發生車輛受損、被盜、交通違章等事故和責任,一律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9、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所有駕駛員,包括社會化用工駕駛員。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四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栋踩a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栋踩a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睆氖掳踩a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五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行為,提高機關效能,進一步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加強對各股室站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全面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樹立環保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是指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定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損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談話、誡勉、待崗、辭退,是指本局對各股室站隊的工作人員有一定過錯,出現影響機關效能的行為,需要給予談話、誡勉、待崗、辭退的,依照本暫行辦法處理。
(七)違反數據審核制度,發出的監測報告未經三級審核的;
(八)未及時組織制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的;
(十一)與相關股室的協調不力,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
(十三)對會議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響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堅持車輛保養制度,貽誤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節假日未認真檢查門、窗、水、暖、電,導致發生各類事故,損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時限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的;
(十七)各股室微機固定專人管理,其他人員私自動用的;
(一)年內累積談話兩次的;
(五)委托性監測取樣后10日內不提供監測報告的;
(八)未執行財物管理制度,擅自購買物品的;
(九)對上級機關下發的各種文件、通知未及時匯報、傳閱,貽誤工作的;
(十)對各種報告、請示、方案未及時上報,貽誤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隨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經批準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資料的;
(十四)值班期間脫崗、空崗的;
(十六)上班時間打撲克、下象棋的;
(十九)未經批準在企業中午飲酒的(公務接待除外);
(二十)下鄉期間在企業打撲克、打麻將的;
(二十一)讓來我局辦事的服務對象請客的;
(二十二)除公務接待外,中午飲酒的;
(二十三)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下鄉期間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二十四)違反行政處罰原則、管轄權限,對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查處的;
(二十七)對經審核排污情況不屬實未責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指標的;
(三十)對上級確定的污染治理項目,未積極督促超過時限的;
(三十七)無故未按指定時間參加孕檢和普查、拒不采取節育措施的;
(一)年內累積誡勉三次的;
(二)由于個人行為,損害局內名譽,被上級機關通報批評的;
(三)對未依據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費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費或故意少征排污費的;
(九)違反保密守則,泄露組織人事和業務機密的;
(十)對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強行指定治理廠家的;
(十四)監測報告拒報、謊報或逾期不報的;
(十六)違反監測人員職業道德,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
(十七)值班期間因脫崗、空崗造成被盜的;
(十八)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十九)司機出車期間因不負責任造成車輛被盜的;
(二十)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時到崗,不服從管理的;
(二十九)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應進行處罰而未處罰的;
(一)年內累積待崗三次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及其他證書的;
(六)未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監管失職,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和破壞的;
(七)對檢舉人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和破壞的。
(九)司機私自出車造成車輛被盜的;
第八條 原局內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待崗時間為2-4個月,受待崗處罰的期限依據所犯條款視情節而定。
第十條 年內受到誡勉處理三次的,予以待崗處理,待崗時間為兩個月;
第十三條 待崗人員可否恢復工作需本人申請,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由局黨組按工作需要隨時補充、修改;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局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六
1、火災:
(1)教室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班主任責任。
(2)廚房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炊事員責任。
(3)辦公室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各辦公室組長的責任。
2、盜竊:
(1)各辦公室、教室門鎖好,窗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總務主任、保衛人員、更夫的責任。
(2)如門沒鎖,窗沒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各辦公室、各教室組長及保衛人員的責任。
(3)各種物品如:微機、實驗室等,如發現盜竊情況,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保衛人員的責任。
(4)如門沒鎖、窗沒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主管人員和保衛人員責任。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公司經營管理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明確領導責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而弄虛作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或者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也沒有參與,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本制度所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經營、決策、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失誤,包括決策失誤和操作失誤。決策失誤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操作失誤是指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程序,不執行公司決策層有關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本制度稱公司資產損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東對公司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權益的減少或滅失。
第六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3。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6。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提出相關方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八條 公司審計部負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的不定期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責任:
3。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的;
7。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
8。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條 對安全、環保、生產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或經理辦公會相關規則討論通過的事項,雖屬于集體決策行為,但如果該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范性文件、內部控制程序或客觀事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損失的,追究決策層、或經理層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個人除外。
第十二條 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現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如實披露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更正的原因及影響,并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情況。
第十三條 種類
1、通報批評:
(1)董事會內批評
(2)監事會內批評
(3)經理辦公會批評
(4)公司系統內批評;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記過、降級及處以罰款;
4、賠償損失;
5、提請免職:
(4)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5)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
(6)擅離職守
(7)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9)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 根據公司廉潔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在進行崗位變動、離任時,由公司法律及審計事務管理部對其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但夠不上追究責任處理的,由公司辦公室對負有經濟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誡勉。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公司、子公司決策程序,未按權限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股東大會批準,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譽提供擔保、投資、交易或關聯交易,給公司、子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6、按照有關議事規則,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因內部員工、機構舉報提出的,由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進行調查核實,依據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并落實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做出的處置意見,形成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在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崗位變動、離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由公司審計部將有關資料書面反饋給公司領導,由公司辦公室同審計部按前一條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被追究責任者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訴意見,上報公司。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公司給予糾正,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責任追究工作總結篇八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顒拥陌踩逃0嘀魅伪仨毘浞掷贸繒鄷完牷顒樱瑘猿謱W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