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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獵監外執行思想匯報篇一
在這個月的緩刑期間里,我居住在縣里,主要從事服務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事,幫忙社區做了部份綠化澆水剪花等公益事務。
于8月17日還參加社區組織的文體活動,這段時間的改造期間沒有做出違法違紀事情。我還認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為,認為以前我的所做所為觸犯了法律,法院對我的判決是對的。這段時間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狀況下多次找我談心。對我做思想教育。讓我永久不要忘了這次血的教訓。搶劫罪。不但傷害了他人。也傷害自我。從我們談話以后。我深刻的認識到了自我的錯誤。做了這樣的事。我對國家和社會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覺的自已之因為犯法,是缺少學習,對公益事業不夠用心,個人私心雜念太大,法律意識淡漠,忽視個人世界觀改造,我此刻很珍惜自已原先的工作崗位,如果能有回頭工作的機會,我必須會真正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認為法律對我的判決是公平的,我在緩刑改造期間必須會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爭取早日取得自由。
此刻。我真正認識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此刻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確實很單薄,從而導致了自我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繼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強我的法制觀念,這件事對我來說,就是一件血一樣的教訓。
從今以后我要認真學習國家法律和黨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該做的事情,我絕對不要做!經歷過這樣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會讓我的心頭。永久懸掛著一把法律之劍。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會一時沖動。讓自我犯下大錯。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艱難,我都會頑強的走下去!
困頓中,請相信我還能振翅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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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獵監外執行思想匯報篇二
通過民警在這一年的對我不斷的幫助教育,使我真正對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認識,同時給我自己也帶來了無法挽回的痛苦和損失,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在這段時間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況下,抽出大量的時間針對我所犯的罪行進行了不厭其煩的 , 耐心細致的教育下。
現在使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確實很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從新做人,洗心命面。
這幾個月我一直在家學習法律知識,力求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也沒有做違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國家法律。同時積極同違法行為做斗爭,并且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今后, 我會永遠不讓齷齪的東西侵蝕自己的靈魂,真正認識到學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頭懸有一把法律之劍,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時沖動犯下大錯而悔恨終身,所以,今后不該做的事情,我絕對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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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監外執行思想匯報(三)
非法捕獵監外執行思想匯報篇三
這個月,我一直在家學習法律知識,也沒有做違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
現在,我認識到了我在法制觀念的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繼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強我的法制觀念。
現在,真正認識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確實很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現在對我的(偽造合同公文罪)是不對的,并對國家對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悔而在悔。我要從新做人,洗心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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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監外執行思想匯報格式范文二
非法捕獵監外執行思想匯報篇四
本人思過悔過,充分認識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觀念、組織紀律觀念淡薄,這件事,已對造成了社會不好的影響、對自己的家庭帶來沉重壓力和精神負擔。現在,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組織紀律性確實很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繼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強我的法制觀念及組織紀律性,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本人在司法所同志的領導下,自覺加強理論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個人業務能力學習。在原有的基礎上,系統的學習,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銳性和鑒別能力,堅定了立場,堅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問題面前,能夠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
監外執行期間,我一直在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讓自己永遠不讓這種壞思想再侵蝕自己的靈魂,真正認識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思想上,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學習,深入領會,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對思想政治理論的學習,不斷提高個人的思想理論水平。不斷加強對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
服從管理、服從監督,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及組織紀律性。力爭早日成為一名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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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獵監外執行思想匯報篇五
淺談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刑罰執行監督所謂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而實施犯罪。暴-力犯罪以其突出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治安和公民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在〃嚴打整治斗爭中,將〃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列為重點打擊的三類犯罪之一。加強同暴-力犯罪的斗爭,降低暴-力犯罪的發案率,預防和控制暴-力罪犯重新犯罪,對于扭轉嚴峻的治安形勢,確保社會治安進一步好轉,創造良好的改革開放環境,極其重要。
一、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約束不力,容易引發重新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在主刑執行完畢以后所執行的附加刑。從暴-力型罪犯所被剝奪的四項政治權利看,對他們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對其約束顯得較為蒼白。執法人員對這些主觀惡性深的罪犯監管作用無法體現。
由于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強好勝、文化偏低、法紀淡薄等特點,一旦不能適應新的環境,處于長期脫管的他們極易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對剝權罪犯的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二)行刑活動、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不嚴,存在影響社會治安的隱患 刑訴法明確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對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一方面,由于作為刑罰執行機關之一的公安機關內部未設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負責實施對罪犯的監督、管理,但后二者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當前公安機關治安任務繁重,基層公安警力緊張,在人、財、物大流通的社會轉型時期,這些〃非監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極易失控脫管,使行刑活動、監管組織形同虛設,刑罰效果無從體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執法人員對罪犯監管實行單線聯系,未按規定公開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執行期限及監管組織成員等。由于不具備公開性與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管不到,以致對罪犯的監管無法做到社會化,〃配合〃任務無法落到實處。個別執法人員甚至對假釋罪犯僅要求每季度寫一份思想匯報。二是個別監外執行的暴-力型罪犯對基層組織人員(經調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會成員)視而不見,或用言語相威脅或無理取鬧,致使基層組織人員產生畏懼、厭煩心理,不敢管也不愿管。三是居委會承擔繁重社區任務,精力分散,力不從心。
三)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導致對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難上加難
1.假釋犯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問題
第一,刑法第86條第3款中未明確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范圍。
對此,各地司法機關掌握標準不盡統一,極易造成執法混亂。如假釋犯違反民事法律是否應當收監執行,違反地方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頗有爭議。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監督機關批準,如有違法,根據86條第3款,應予以撤銷假釋并收監執行。但在實踐中卻難以執行。如罪犯郭某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栽定假釋回滬。假釋考驗期間,郭未經監督機關批準,擅自離滬至新疆兩月余,期間也未報告活動情況,經查確無其它不法行為。對于郭是否應當收監執行,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存在分歧,原因就在于刑法84條未規定違法的具體標準,即假釋罪犯未報告情況達幾次,脫管達多長時間應收監執行。
1. 假釋犯收監執行的執行主體問題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刑法86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應當收監執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關部門執行,還是由其假釋后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執行,在法律上都無明確規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耍對其收監,到底是由何地執法機關收監,尚需進一步討論。
2. 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中的有關問題 修訂后刑法對監外執行的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均規定了嚴格的制度,從而保證了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監督和考察,但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應遵守哪些制度卻沒有相應規定。在保外就醫中,由于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的責任在法律中沒有明確,造成擔保純屬名義性質。司法實踐中擔保的虛無性往往使罪犯無所顧忌,司-法-部門又將其監督管理委于保證人,造成了法律空檔。為此,《監獄法》一般回避保外就醫的提法,一并于監外執行。但隨后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仍沿用了保外就醫與監外執行并行的舊制,這樣,毫無法律意義的擔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序。其實從技術上看,用監外執行涵蓋保外就醫是簡便可行的,司法實踐中它們適用同一程序,具有相同機制。
一是由于他們過去長期處于同社會相隔離的狀態之中,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二是他們普遍文化素質低下,又無一技之長,使就業難上加難。
三是他們重返社會后,往往會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壓力,比如家屬和親友嫌棄他們,某些懷有偏見的群眾歧視他們,某些企事業單位不愿錄用他們,而各種誘發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斷地刺激和影響著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實,他們就會淪為無業游民,無所事事,生活無著落,到處游蕩,甚至惡習不改,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介紹,有的罪犯一聽工作條件差、工資待遇低,便斷然回絕。有的工作幾天,就半途而廢。個別暴-力型罪犯還經常至街道、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動輒發生爭執,嚴重影響了街道、居委會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趙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釋回滬。趙不斷到所在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居委會根據其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的情況,安排其打掃環境衛生,月工資300元,另加公益性勞動崗位補貼200元(主要用于繳醫療保險金等)。但趙只干了幾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為由,放棄了自食其力的機會。
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使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 加強與執行機關的配合協作,嚴格執法,將暴-力型罪犯的監外執行作為工作的重點,常抓不懈。對這部分罪犯,一經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行為,應立即予以收監執行,構成犯罪的,予以堅決打擊。
2. 強化對暴-力型罪犯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力度,積極開展〃三查〃活動。即一查罪犯的監管組織和措施是否落實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區的思想動態和表現;三查罪犯有否違法犯罪或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將〃三查〃工作制度化、經常化,保證其深入性和針對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3. 加強對該類罪犯的教育引導。采取集中座談或逐個談話相結合的方法,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家庭情況、生活來源等。針對他們各自不同的具體情況,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導,促使他們在監外執行期間,能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進一步制定、完善對監外罪犯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
1.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假釋考察期間〃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假釋犯收監執行主體等作明確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對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要規定應遵守的制度,對保證人要制定相應的保證制裁措施。可責令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在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沒收其保證金或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撤銷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立即收監。
2. 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國外刑事裁判的執行大都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一般均屬司-法-部的權限。如在法國,司-法-部不僅對監獄設施、監管人員及其他獄政實施監督管理,還負責解決徒刑執行、緩刑、監外執行、犯人刑滿后重返社會等一系列有關判決執行方而的問題。在瑞士,作為非監禁執行方面的公益勞動的組織和實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會服務處負責。
因此,建議加強和充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力量,使之逐步承擔原由基層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執行方式的刑罰制度。
3. 盡快制定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護-法。《監獄法》的頒布,對我國改造罪犯、創造人間奇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監獄法的頒布未能像1954年那樣在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同時公布施行《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因此,要通過制定回歸人員社會保護-法,對需要安置幫教、參與社會就業競爭的回歸人員提供保護,有利于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有利于促進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促進回歸人員的再社會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現階段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幫教和就業安置工作 做好對監外暴-力型罪犯的幫教和就業安置工作,是現階段治安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社會完成對其再社會化的重要舉措。幫教和就業安置在預防犯罪,確保他們回歸社會過正常生活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長期的失業,就會使他們脫離社會群體而成為游民。以真誠的幫助、扶持來感化他們,有利于增強其適應社會生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將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教育、挽救,將社會的幫教與勞-改場所的教育改造銜接起來,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利于對其再社會化。二是加強對這部分罪犯技能的培訓,提高素質,通過勞動就業部門安置、有關部門的幫助和自謀出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同時還要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擇業就業機會。三是采取政府或民間的方式募集基金,成立刑釋人員重返社會基金會,對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和物資,解決他們暫時困難,給予緊急特殊資助,為防止他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供必要物質生活保障。四是要切實轉變觀念,拋棄一朝偷竊,終身為賊的錯誤思想,社會各方共同攜手,通過與監外罪犯簽定幫教安置協議書等形式,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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