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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一(大全5篇)

    時間:2025-06-01 作者:紫衣夢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篇一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篇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后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篇三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釋義】本條是對自愿原則的規定。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

    自愿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

    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的原則。

    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自愿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即市場主體自主自愿地進行交易活動,讓合同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知識、認識和判斷,以及直接所處的相關環境去自主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圍小、關系簡單,所需信息小、反應快。

    自愿原則保障了合同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市場主體越活躍,活動越頻繁,市場經濟才越能真正得到發展,從而提高效率,增進社會財富積累。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有的同志建議規定合同自由原則。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

    許多國家都規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

    一方面,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行性規范、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抵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按當事人的合意賦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意思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獲得法律拘束力。

    違反強制性規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意無效。

    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

    本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這樣規定,既體現了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合同,又明確了當事人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依法”。

    依法訂立合同,包括在內容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包括在程序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比如,金融領域里發生的高息攬儲情況,是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即使當事人雙方自愿,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對違法者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章共十八條,對承攬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報酬、保管責任、留置權等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合同的定義和承攬合同的主要種類。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并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

    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

    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并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

    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范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

    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

    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制作衣服。

    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制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

    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

    也就是說,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但其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攬人為滿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

    這種特定的標的物只能通過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來取得。

    因此,定作人是根據承攬人的條件認定承攬人能夠完成工作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勞力、設備和技術,獨立完成承攬工作,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工作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承攬人應承擔取得工作成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報酬。

    承攬合同是一大類合同的總稱,傳統民法中承攬合同包括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兩大類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合同在發展中形成了許多獨特的行業特點,經濟合同法將工程建設合同獨立于加工承攬合同單獨加以規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攬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包括工程建設合同。

    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幾項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攬工作。

    經濟合同法有關加工承攬合同的規定中都提到了這幾種承攬工作。

    (l)加工

    所謂的加工就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是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產性,比如一個企業將另一個企業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設備;也有生活性,如服裝店用顧客提供的布料為其裁縫衣服。

    還有一些藝術性,如畫廊為他人裝裱圖畫等。

    在國際經濟活動中,來料加工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外貿形式。

    (2)定作

    定作就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該特別制作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如家具廠為顧客定作家具,服裝廠為某學校定作校服等。

    定作與加工的區別在于定作中承攬人需自備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

    修理既包括承攬人為定作修復損壞的動產,如修理汽車、修理手表、修理電器、修理自行車、修理鞋等;也包括對不動產的修繕,如檢修房屋頂的防水層。

    (4)復制

    復制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據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制作類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復制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復制包括復印文稿,也包括復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門要求承攬人復制一文物用以展覽。

    (5)測試

    測試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

    檢驗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本條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經濟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攬的有關規定。

    但本章所調整的范圍不僅僅包括所列的這幾種承攬工作。

    承攬合同是現實經濟生活中適用極為廣泛的一類合同,是滿足公民、法人的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種法律手段。

    因此就我國現實經濟生活而言,任何符合本條第一款所定義的合同行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譯、拍照、沖卷擴印、廣告制作、測繪、鑒定等都屬于本章所調整的承攬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

    本條規定的是承攬合同中一般條款,就是說,承攬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備這些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性質和雙方的需要對上述規定的條款進行增減。

    所謂承攬的標的是承攬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就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應進行的承攬工作。

    如甲與乙服裝廠簽約定作一套禮服合同,合同的標的就是制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禮服。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標的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象。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因此,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承攬標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承攬合同不成立。

    數量與質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該合同標的區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的具體特征。

    當事人應當明確規定標的的數量,選擇好雙方共同接受的計算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算方法,還可以規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數量是承攬合同的必備條件之一,當事人未明確標的數量的,承攬合同不成立。

    標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都要明確。

    一般來說標的質量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標的的物理和化學成份。

    如定作服裝就要明確面料的種類,制作家具需明確材料的質地等。

    二是標的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例如定作一書桌時,就應當明確書桌的高度、長度、寬度等規格。

    這種規格就反映了標的質量。

    三是標的的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延度、抗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牢固性等。

    四是標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標的的色澤,圖案、式樣、時尚等特性。

    五是標的感覺要素,主要指標的的味道、觸感、音質、新鮮度等。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詳盡寫明質量要求,其可以以樣貨標準確定,可以以標準市貨確定,可以約定特定標準,可以以貨物平均品質為根據確定,可以以說明書的標準確定。

    這里的報酬主要是指定作人應當支付承攬人進行承攬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勞務的酬金。

    報酬是承攬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報酬。

    當事人可以約定報酬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報酬的計算方法。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有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履行。

    除報酬外,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根據承攬人提供的發票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沒有發票的,按訂立合同時市場價格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材料費支付的時間,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在支付報酬的同時支付。

    材料是指完成承攬工作所需的原料。

    當事人應當約定由哪一中華人民共租國合同法》釋義方提供材料,并且應當明確提供材料的時間、地點、材料的數量和質量等。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般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根據定作人對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質,合理地按質按量選用材料,定作人應當支付材料費。

    在確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礎上,如果未明確材料提供的時間,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根據履行期限合理地準備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可以根據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時提供。

    交付材料地點不明確的,一般在承攬人工作地點交付。

    材料數量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根據承攬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

    材料質量不明確的,由當事人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確定。

    在承攬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時間,對承攬人而言,是指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對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其他價款的時間。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約定工作成果交付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間。

    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不需要特別交付的,如粉刷墻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約定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性質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根據合同性質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支付期限的,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時間為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

    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期限,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支付報酬的時間為支付材料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時間。

    當事人可以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的標準是指檢驗材料、承攬工作質量的標準。

    驗收標準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確定。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通過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同類產品或者同類服務的市場通常質量標準驗收。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獨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規定。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該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但其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攬人為滿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而完成的。

    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標的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

    因此,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要求了該合同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礎上,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的主要工作。

    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中規定,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第三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

    本條堅持了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確立了一個原則,承攬人應當完成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不僅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攬工作都應當遵循這個原則。

    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是決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選擇該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決定性因素。

    所謂的設備,是指承攬人進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

    所謂的技術是承攬人進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專業知識、經驗等。

    所謂的勞力指承攬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勞動力。

    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說是技術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訂制服裝,量體裁剪和整體裁制是其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的質量、數量將決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攬人作為定作人選擇的對象,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則會影響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如果約定,承攬人必須完成所有的承攬工作的,承攬人不僅應當親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攬人本人完成。

    如果當事人約定或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以將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將所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如甲向船舶工業公司定作一艘萬噸油輪,船舶工業公司作為專業的外貿公司,本身不從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該型號的油輪由船舶工業公司選擇造船廠制造,船舶工業公司對該油輪的質量負責。

    承攬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對承攬人有特別的人身信任,如果該承攬人不親自履行合同,就無法實現定作人訂約的目的,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的承攬工作。

    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將承攬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要求承攬人承擔合同責任。

    一種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比如,定作人對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無特別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時按量完成的情況下,承攬人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認為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交付時間等能夠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

    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負責。

    當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重作、修理、更換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工作成果數量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齊,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工作成果交付遲延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定作人的損失。

    另一種是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甲到著名的乙服裝公司定作一批西裝,乙公司將該批服裝交由其他服裝公司制作,雖然服裝的質量上與乙的產品無太大差別,但名氣無法與乙公司相比,在這種情況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

    根據上條的規定,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須經過定作人的同意,否則,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經定作人同意。

    這里的“輔助工作”是指承攬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對于“主要工作”而言的。

    “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說是技術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

    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為輔助性工作。

    如訂制服裝合同,量體裁剪和整體縫制是承攬人的主要工作,縫扣子、熨燙是其輔助性工作。

    對于輔助工作,承攬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經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其部分工作義務轉由第三人完成,根據合同法總則關于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但在承攬工作中,因為輔助工作對工作成果的整體質量沒有太大的影響,因此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經定作人同意,這樣的規定符合承攬工作的一般交易習慣。

    雖然承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攬人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力,合理地選擇第三人。

    確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該部分工作的,承攬人應當將定作人對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向中的質量、數量、交付期限的約定如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應當根據承攬人提供的情況,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當保證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說,承攬人對工作的完成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承攬人根據本條規定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要對整個的工作負責,也就是說,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現為未及時完成承攬人交給的輔助工作、完成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約定。

    第三人未及時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攬人應當負責重作、修理、退換,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數量不足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并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給定作人造成其他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出發,合同法允許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對輔助工作的完成作出與本條不同的約定。

    具體說來,關于輔助性工作的責任,當事人的約定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承攬工作必須全部由承攬人獨自完成的,承攬人不得將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輔助工作也不例外,承攬人違反約定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定作人損失。

    二是如果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僅對其完成的主要工作負責,第三人對其完成的輔助工作負責。

    在此情況下,如果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同意。

    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根據約定對此不承擔責任。

    三是承攬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將輔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與第三人對由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與第三人約定,就該輔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攬人與第三人未做此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釋義】本條規定了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主要義務。

    如果當事人在承攬合同中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并約定了提供材料的時間、材料的數量和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準備材料。

    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據合同條款或者通過補充協議、交易習慣等方式確定應當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約定了材料提供的時間、數量和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承攬人準備材料時,還應當備齊有關的資料,如發票、質量說明書等說明文件。

    如果明確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約定材料提供的時間、數量和質量的,事后又未就此達成補充協議的,承攬人應當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和定作人對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時準備材料。

    數量不明確的,承攬人應當根據通常情況下完成該類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確定材料的數量。

    質量不明確的,承攬人應當根據定作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要求,合理選用適合該工作成果的材料,定作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未有特別要求的,承攬人應當根據價款數額的大小以及工作性質,合理確定質量標準,合理選用材料。

    根據以上條件仍不能確定材料質量的,承攬人應當按照通常標準準備材料。

    承攬人準備好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檢驗,并如實提供發票以及數量和質量的說明文件。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檢驗該材料,認真查看承攬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關文件。

    定作人認為承攬人選用的材料符合約定的,應當告知承攬人,或者根據承攬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

    經檢驗,定作人發現材料數量缺少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補齊;數量超出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超出的數額。

    定作人發現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攬人更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攬人承擔。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材料數量、質量的,如果定作人檢驗后,表示認可的,應當告知承攬人,或者根據承攬人的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

    如果定作人認為材料不適合的,應當通知承攬人,并且還應當通知承攬人其對數量、質量要求。

    承攬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選用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

    經定作人檢驗后,承攬人應當以定作人確認后的材料完成工作。

    承攬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隱瞞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定作人未及時檢驗的,應當順延工期,并賠償承攬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檢驗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做檢驗的,視為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對該材料提出質量異議。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釋義】本條規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中,根據承攬工作性質或者交易習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應當約定提供材料的時間、數量和質量。

    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

    該材料主要指承攬立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承攬工作的對象(亦稱為工作基底),如修理電視合同中的電視,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屬于材料范圍。

    當定作人按約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攬人應當立即檢驗原材料。

    檢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

    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承攬人應當確認并通告定作人。

    如果經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攬人應當通知定作人補齊;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以達到合同要求。

    因承攬人原因,未及時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影響完成工作時間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視為原材料符合約定,因該原材料數量、質量原因造成承攬工作不符合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以該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換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質量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當符合合同中約定或者合理的損耗量,由于承攬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費的,承攬人應當與賠償,造成材料短缺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

    如果完成承攬工作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余的,承攬人應當返還給定作人。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

    在修理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修理物品損壞的部分,并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

    如定作人將損壞的進口照相機交承攬人修理,承攬人經檢查后,發現是一個齒輪磨損的,承攬人應當更換該磨損的齒輪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換其余的齒輪。

    承攬人更換應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攬人應當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規定了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承攬工作的性質就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過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的方式對承攬人的工作提出要求。

    承攬人應當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承攬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難以產生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況下,承攬人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定作人。

    承攬人未及時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間的誤工損失由承攬人自己承擔,造成工期拖延的,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定作人損失。

    如果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進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攬人關于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圖紙和技術要求。

    修改完成后,定作人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

    在承攬人發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復期間,承攬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順延,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在此期間的誤工以及其他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的,承攬人有權要求定作人賠償其誤工等損失。

    定作人怠于答復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并提出修改意見,在合理期限內承攬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復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釋義】本條規定了定作人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責任。

    承攬工作的性質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

    定作人對承攬工作的要求通過提供圖紙、技術要求或者通過對承攬工作數量、質量的特別約定,在合同中體現自己對承攬工作的要求。

    承攬人只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如果定作人在承攬人工作期間認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

    這也是承攬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承攬工作的目的就是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攬工作的成果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攬合同就不會實現定作人訂立合同時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變更對合同的要求。

    這里的變更與一般合同的變更不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提出變更要求,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發生變更,當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設計圖紙,提出新的質量要求等,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

    承攬人認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

    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攬人不應當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則會導致損失的擴大,在此情況下,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中途變更對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承攬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應當支付該部分工作的報酬。

    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支付完成該部分工作所耗費的材料的價款和保管費。

    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負擔費用。

    新要求使原承攬工作質量、難度提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增加報酬。

    因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使工期順延,因此造成承攬人誤工損失的,由定作人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于定作人協助義務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定作人有協助義務的,定作人應當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例如,應當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場所的,定作人應當及時提供適于工作的工作場所;應當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的,定作人應當及時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

    定作人的協助,是承攬合同適當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協助承攬人進行工作,承攬合同將不能順利履行,甚至無法履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因此,如果承攬合同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即使合同未明確規定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也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如果定作人的協助義務是完成承攬合同的前提條件,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攬人應當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并可以順延完成工作的期限。

    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定作人仍未履行協助義務,將構成本條所稱的逾期不履行,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將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攬工作無法按約完成,此時,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定作人,通知到達定作人時,解除生效。

    解除合同能恢復原狀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責任,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無論有無過錯,只要是經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客觀上致使承攬工作無法完成的,承攬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未經催告的,不能解除合同。

    二是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并不能導致工作不能完成,則承攬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如果因此導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定作人監督檢查承攬工作的規定。

    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承攬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權在工作期間對承攬的工作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這是也保證工作質量,預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

    監督檢驗主要是指對進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

    本條的規定確認了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權,但同時又為定作人行使該權利規定了兩個條件:

    一、定作人的監督檢驗必須是必要的。

    這里“必要”的含義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定作人監督檢驗的范圍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按時進行檢驗。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檢驗范圍的,定作人應當根據承攬工作的性質,對承攬工作質量進行檢驗,如承攬人是否使用符合約定的材料、承攬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工作。

    如果定作人發現承攬人的工作不符合約定,可以要求承攬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換。

    二、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定作人有權對承攬工作進行監督檢驗,但根據公平原則,定作人監督檢驗行為不得給承攬人帶來不合理的負擔,不得影響承攬人正常工作秩序。

    承攬合同中約定監督檢驗時間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進行檢驗,合同中未約定監督檢驗的,定作人在監督檢驗承攬前應當與承攬人協商確定監督檢驗的方式、時間和內容。

    未達成協議的,定作人在檢驗前,應當通知承攬人檢驗的時間和內容,以便于承攬人對工作作出適當的安排。

    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妨礙承攬人正常工作的,承攬人可以拒絕定作人的監督檢驗。

    定作人的監督檢驗行為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是法律為承攬人規定的義務。

    承攬人不得以合同未約定而拒絕。

    承攬人應當為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提供方便和條件,并應當如實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指示,應當及時采納,改進自己的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規定。

    完成承攬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攬人的一項義務;定作人在交付時,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這是定作人的權利也是定作人的義務。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一般有兩個主要義務,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時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

    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屬于定作人的,事實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時,承攬人對工作成果存在著占有關系,只有將工作成果轉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證定作人對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權,實現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的經濟目的。

    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承攬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

    合同約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貨,在工作完成的地點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通知定作人提貨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應當給定作人留下必要的準備時間和在途時間。

    合同約定由承攬人送交的,承攬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備運輸工具,將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并通知定作人驗收。

    定作人指定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定作人實際接受的日期為交付日期。

    約定由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代為運送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交到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收貨的地點為交付地點,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為交付日期。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承攬人可以與定作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承攬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交付。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交付時間、地點、方式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時,通知定作人取貨。

    承攬人通知取貨的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確定的合理取貨時間為交付時間。

    根據承攬合同性質,承攬工作無須特別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墻,承攬人完成工作即為交付,完成工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如果承攬人履行交付義務時,定作人遲延驗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時,承攬人可以依法將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可以留置該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權憑證的,承攬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時,一同交付所有權憑證。

    根據本條規定,為了便于定作人的驗收和檢驗,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還應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技術資料主要包括使用說明書,結構圖紙、有關技術數據。

    質量證明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工作成果質量的數據、鑒定證明等。

    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外,還應當交付工作成果的附從物,如工作成果必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等。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攬人也應當退還定作人。

    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積極配合,由承攬人運送工作成果的,為承攬人的交付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承攬人的通知,及時提取工作成果。

    根據工作性質無需承攬人實際交付的,定作人應當對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認。

    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進行驗收。

    定作人超過合理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規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權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報酬、材料費以及保管費等費用,并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定作人拒絕受領后,應當承擔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定作人在接收承攬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實際收到工作成果時,應當對工作成果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檢驗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

    驗收往往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結算、定作人支付報酬等費用的前提條件,因此,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時,應當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一般包括三個步驟:一是確認交付時間和地點,二是查點工作成果的數量,三是查驗工作成果的質量以及有關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

    經驗收,定作人認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應當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支付報酬以及其他應付費用。

    如果經檢驗,工作成果有質量問題或者數量短缺的,定作人應當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經檢驗,工作成果有嚴重的質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攬人。

    定作人在檢驗中發現定作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承攬人,未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定作人在發現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當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攬人。

    在驗收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或者數量等發生爭議,可由國家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定作人未及時檢驗,或者在檢驗發現問題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承攬人的,視為工作成果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要求。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因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說,承攬人應當保證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在質量上要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承攬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承攬人應當對工作成果負瑕疵擔保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以及本章的有關規定,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

    承攬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了質量標準和要求的,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該約定的,即可認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質量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工作成果應當符合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所確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的,則可認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

    如果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難以確定質量標準的,工作成果應當具備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備,則可認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

    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如承攬人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技術條件、圖紙進行工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技術工作規程進行工作等等。

    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如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情況下,承攬人故意隱瞞瑕疵;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未檢驗或者檢驗后未通知定作人調換。

    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承攬人發現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

    由于承攬合同中,按照約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攬人的法定義務,承攬人也就有義務為工作成果的品質負責,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符合要求,否則承攬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應當及時進行驗收,檢驗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經驗收發現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通知承攬人。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異議期限的,定作人應當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間內將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及時通知承攬人。

    定作人未及時檢驗,或者在檢驗發現問題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承攬人的,視為工作成果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實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承攬人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的,定作人則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主要包括:(一)修理。

    工作成果有輕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進行修整、修補,使工作成果符合質量標準。

    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二)重作。

    工作成果有嚴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攬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調換。

    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遲延交付的,承攬人仍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三)減少報酬。

    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質論價,相應地減少所應付的報酬。

    (四)賠償損失。

    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給定作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上損害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除上述四個主要違約責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承攬人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

    如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承攬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承攬人按約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不返還定金。

    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雙倍返還所付的定金。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釋義】本條是關于定作人支付報酬期限的規定。

    這里的報酬是指定作人獲得承攬人技術、勞務所應當付出的代價。

    報酬一般指金錢。

    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義務。

    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前提是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質量、數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以合同約定的幣種、數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果承攬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報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補充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果合同對報酬支付期限未約定,根據本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也就是承攬人將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的時間,為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

    合同約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貨,在工作完成的地點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承攬人通知定作人提貨的日期為交付日期,定作人應當在該日期支付報酬。

    合同約定由承攬人送交的,承攬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備運輸工具,將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并通知定作人驗收。

    定作人實際接受的日期為交付日期,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時支付報酬。

    約定由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代為運送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交到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辦理運輸手續。

    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為交付日期。

    承攬人將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收運的日期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該通知時,支付報酬。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交付內容的,承攬人可以與定作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承攬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交付。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交付時間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時,通知定作人取貨。

    承攬人確定的合理取貨時間為交付時間,定作人則應當在收到取貨通知時支付報酬。

    根據承攬合同性質,承攬工作無須特別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墻,承攬人完成工作即為交付,完成工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時,支付報酬。

    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驗收該部分工作成果,并根據已交付部分的工作,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甲與乙約定,由乙為甲制作三套沙發,總價九百元。

    乙每完成一套沙發,就交付一套。

    甲每驗收一套,則應當向承攬人支付三百元。

    如果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

    定作人支付材料費,也適用本條的規定。

    定作人支付報酬以及材料費等費用時,承攬人下落不明、承攬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定作人可以將報酬等價款提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留置權的規定。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

    如果由承攬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

    承攬人為完成工作而墊付的其他費用,定作人也應當償還。

    如果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等價款等義務的,承攬人有權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所謂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留置該財產以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留置權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第二,留置權人有權從留置的債務人的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償;第三,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方式,它依法律規定而發生,而以非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成立。

    為了保障承攬人收取報酬等權利,許多國家在立法中賦予承攬人對工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權。

    如德國民法典第647條規定,承攬人因其制造或修繕占有定作人動產時,就其承攬關系所產生的債權對于制造或修繕已畢的動產上享有留置權。

    我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有,債權人有留置權。

    根據有關我國法律并借鑒國外的立法例,本條也作了同樣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付款期限屆滿時,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有權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支付報酬以及其他應付價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將留置的工作成果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該工作成果,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受償的范圍包括定作人未付的報酬及利息、承攬人提供材料的費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費、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以及承攬人的其他損失等等。

    工作成果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定作人應付款額的,歸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償。

    根據本法似及我國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攬人行使留置權應當符合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1.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

    支付報酬是定作人的基本義務。

    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向承攬人支付材料費。

    雖然承攬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屆滿時,定作人仍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

    承攬合同約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承攬人支付報酬以及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合同未約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攬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報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補充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果合同對報酬支付期限未約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也就是承攬人將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的時間,為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時間。

    根據承攬合同性質,承攬工作無須特別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墻,承攬人完成工作即為交付,完成工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時,支付報酬。

    在上述期限內,定作人未履行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可以留置該工作成果。

    2.承攬人合法占有本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留置的財產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此,承攬人留置的工作成果應當是根據本承攬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動產。

    如果承攬人已經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也就是說該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攬人就無法實現留置權。

    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動產如已粉刷的墻壁,承攬人也無法實現留置權。

    如果定作人同承攬人訂有數個承攬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個合同的報酬的,承攬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報酬的那個合同的工作成果。

    如甲與乙服裝店約定,由乙服裝店為甲制作一套西裝,之后甲又與乙約定,由乙再為甲制作一件風衣。

    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風衣的報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裝的報酬的,乙只能留置該西裝而不能留置風衣。

    如果乙已經將西裝交付給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報酬而不能留置風衣。

    如果承攬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財產,當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不能留置該其他財產。

    如甲配件廠租用乙公司的汽車,乙和甲約定,由甲為乙加工一批汽車配件。

    如果乙未按照約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報酬,甲只能留置汽車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車。

    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當事人約定承攬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承攬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在工作完成時,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如果定作人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只能要求定作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以及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對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責任的規定。

    承攬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和數量提供。

    定作人按約提供材料后,該材料處在承攬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攬人有義務妥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篇四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

    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第六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部內容篇五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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