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任何工作都應改有個計劃,以明確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漸進,有條不紊。那關于計劃格式是怎樣的呢?而個人計劃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計劃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遼寧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篇一
2021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
為了落實黨的xx屆五中全會作出的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省衛生計生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xx年12月27日公布),對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13日。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中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修改為“法人”。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人口與計劃生育隊伍建設,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六、在第十六條第二款“發展改革”后增加“經濟和信息化”。
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刪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情形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病殘兒醫學鑒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五條。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三、將第三十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將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合并作為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作為第(五)項。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將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條。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對應作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六、將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將第四十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十七、第四十二條作為三十七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給予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刪除第四十五條,將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對應作為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二十、將第五十二條作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處理。”
二十一、將第五十三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將第五十四條作為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將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對應作為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
二十二、將正文中的“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鄉(鎮)”修改為“鄉鎮”;“村(居)民委員會”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遼寧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篇二
2021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
新版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到底修改了哪些內容?婚假產假怎么休?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20xx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的全文內容吧!歡迎閱讀!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最受大家關注的“二孩產假”問題,草案送審稿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草案送審稿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兩孩間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見的草案送審稿,刪除多項條款。
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刪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
刪除“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并給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刪除“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遼寧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篇三
為了落實黨的xx屆五中全會作出的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省衛生計生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xx年12月27日公布),對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13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中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修改為“法人”。
三、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人口與計劃生育隊伍建設,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六、在第十六條第二款“發展改革”后增加“經濟和信息化”。
將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刪除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將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情形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病殘兒醫學鑒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將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五條。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三、將第三十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將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合并作為第(四)項,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作為第(五)項。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將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作為第三十條。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對應作為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六、將第四十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將第四十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十七、第四十二條作為三十七條,修改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給予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刪除第四十五條,將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對應作為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二十、將第五十二條作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處理。”
二十一、將第五十三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將第五十四條作為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將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條對應作為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
二十二、將正文中的“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鄉(鎮)”修改為“鄉鎮”;“村(居)民委員會”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遼寧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篇四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03年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先后三次修正。條例實施以來,對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現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在法律層面確立了“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為確保全面兩孩政策在我省及時落地,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在調查研究和總結條例實施以來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形成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此次修改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為法律依據,結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相關指導意見,并借鑒了其他省份條例的修改情況,根據我省省情和計劃生育工作實際,重點修改有關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相關條文。
主要做了三個方面修改和調整:
一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體現便民服務。將《條例》第十七條和二十條合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重點對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條件加以明確。為了體現簡政放權和便民服務,修改第二十三條,將再生育審批權限由市縣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刪除了與全面兩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
二是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措施。修改第三十一條,將增加產假60日的獎勵對象由原來的晚育職工擴大為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護理假15日不變。同時,刪除了晚婚晚育的規定和晚婚的獎勵待遇。為了保證“老人老辦法”的有關政策得以落實,增加一條,即對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由其所在單位執行的,明確要求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落實責任。
三是深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改善相關公共服務。修改第十八條,原則規定要建立健全生育兩個以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服務制度,明確并強化各級政府向群眾提供計生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同時,刪除了帶有強制性服務色彩的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刪除了與生育登記服務制度不相適應的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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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計劃生育新政策篇五
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的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省政府法制辦就省衛生計生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12月27日公布),對我省20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形成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fzb2797@。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濟南市歷下區省府前街1號,郵編:25001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月13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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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下午,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聽取了省政府關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條例修正案(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將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方能生效。
在20日下午召開的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山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襲燕受省政府委托,對提請審議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近40年來,山東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人口結構呈現明顯的高齡少子特征,群眾生育意愿發生轉變;老齡化態勢明顯,勞動年齡人口開始減少;家庭規模縮小,養老撫幼、互助互濟等傳統功能弱化等問題。《條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的內容包括調整生育政策,落實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完善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生育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四個方面。
關鍵詞:全面兩孩政策
關于調整生育政策,落實全面兩孩政策,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除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作為兩孩政策的補充,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明確了再生育子女的幾種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殘兒、收養、再婚等情形。
關鍵詞:增加產假六十日
關于調整完善獎勵與社會保障政策,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同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做好相關鼓勵扶助政策的銜接和調整完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外,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延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并做到對符合條件人員全覆蓋,體現公平公正。
關鍵詞:生育子女免費登記
關于生育管理和服務,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同時,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
關鍵詞: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關于法律責任,向國家衛生計生委請示并經其同意,普遍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對不符合條例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刪除了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不再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