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合同可得利益的概念篇一
2.1工程合同文本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具體措施實施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對合同科學合理的管理,不僅有利于對合同簽訂雙方的基本權益提供有效保障,而且還能夠按照合同當中所標注的內容進行有效施工。在針對合同進行管理時,要想真正保證合同能夠實現規范化,就需要與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發展進行有效結合,促使合同文本得以創新。當前,有很多建筑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其所使用的工程合同文本,大多數都是傳統文本格式。隨著我國建筑行業在現代社會環境下的不斷發展,這些傳統文本格式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建筑工程項目在施工時、合同簽訂時的基本要求。針對這一現象,建筑企業要順應社會時代的發展變化,使用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工程合同文本。這樣不僅有利于拉近合同管理與現代社會經濟市場的距離,而且還能夠促使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實。2.2基礎工作的管理。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為了保證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需要加強對建筑合同當中各個項目基礎工作的有效落實。首先,需要不斷加強對建筑氣筒的有效管理,在建筑合同的具體執行過程中,要與實際情況進行結合,對財務部門進行有效把控。這樣不僅能夠針對建筑合同當中的所有條例、內容、數據信息進行準確有效的計算,而且還能夠將建筑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充分反饋出來。其次,需要在實踐中,促使建筑和農本身的預測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只有這樣,才能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實現對成本科學合理的管理,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打下好基礎。2.3財務核算的管理。在建筑合同的具體執行過程中,為了保證執行效果,將合同的作用和價值充分發揮出來,需要通過具有工程化特征的核算程序,與會計準則的基礎方法進行有效結合。這樣不僅能夠從根本上體現出核算程序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性,而且還能夠實現對財務核算的有效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僅要對建筑合同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費用進行有效控制,而且還要對會計年度核算結果進行全方位有效的文戲和利用。在這一基礎上,不僅能夠對現有的數據進行有效整理,而且還能夠保證這些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提高這些數據的整體利用率。
3結束語
成本管理和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兩者是以一種相輔相成的狀態存在,缺一不可。無論是成本控制、或者是管理質量以及質量目標等這些因素,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都需要相互依賴、相互推進。也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工程項目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促使合同當中的各項條例落實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劉毅驊.會計核算在建筑工程項目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分析[j].知識經濟,(06):99+101.
[2]王玉.工程項目合同后評估在公路建設成本管理中的應用探討[j].職業技術,(02):94.
合同可得利益的概念篇二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預期純利潤損失,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應成本。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
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在違約責任歸屬原則方面,我國合同法采取的主要是嚴格責任規則,所以違約損害賠償應當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當事人必須有違約行為發生。
2.要具備損害的具體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那么,可得利益損害賠償當然要具備以上三個構成要件。
二、可得利益損失認定賠償范圍的規則
違約損失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是為了鼓勵交易,保證交易安全,對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也應當限定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但審判實踐中關于可得利益的計算方法和標準多種多樣,裁判結果懸殊。通常情況下,可適用以下幾種規則:
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量和根據對方的身份所能預見到可得利益損失類型。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審判實務中要考慮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預見的時間是訂約時,預見的內容為違約方預見損失的數額,則相對合理。合理預見可采用社會一般大的預見標準,同時考慮違約方本身的身份特征。
2.減損規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守約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該規則的核心是衡量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減損措施的合理性問題。減損措施應當是守約方根據當時的情形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過高的措施。該規則要求受害人不得就基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受害人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是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3.損益相抵規則。當守約方因損失發生的同一違約行為而獲益時,其所能請求的賠償數額應當是損失減去獲益的差額。該規則旨在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通常而言,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標的物毀損的殘余價值、本應支付因違約行為的發生而應支付的費用、守約方本應繳納的稅收等。損益相抵的法理依據在于,賠償責任規則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合理損失,而非使受害人因他人違約而獲得不當得利。損益相抵適用前提是,受害人因違約行為的發生獲得了一定的利益。它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在違約行為發生后,受害人不僅遭受了損害,而同時也獲得了一定的利益;另一方面損失與利益應是基于同一違約行為而產生的,獲得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
合同可得利益的概念篇三
5月10日,發包人甲公司與承包人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某綜合樓工程,工程款支付采取分階段支付的方式,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時間如期開工。該綜合樓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甲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乙公司無法施工,因此,乙方不得不停止施工并依合同約定向甲方發出停工通知。此后,甲公司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經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于是,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賠償其停工、窩工等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此案中,法院對于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且甲公司應當賠償給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并無爭議,但對于乙公司的可得利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則產生了很大的分。《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雖然明確規定在合同解除后,行使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但并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范圍。因此,對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需要賠償就產生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后,損失賠償的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理由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復到合同締結前的狀態,體現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由于守約方已經行使了合同解除權,合同無須再行履行,自然也就無所謂可得利益的計算和賠償問題。如果再要求可得利益的賠償,則兩者之間顯然存在著矛盾。同時,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和損失賠償理論,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首先包括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損害,恢復原狀作為合同解除的首要責任,如果恢復原狀不足以彌補受害方損失的,如因訂立履行合同等實際支出的費用,可借助損失賠償予以補救。這些費用主要為因返還財產支出的必要費用,為訂立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造成的財產實際損失等也即所受損失等。但解除合同的損失賠償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而且,如果在守約方并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允許守約方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顯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則。
這種觀點是法院的主流觀點,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對于甲方賠償可得利益的要求應不予支持。
備考資料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在我國的發展過程
兩種觀點各有理由,但究竟應該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在很長一個時期,我國關于可得利益損失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將賠償損失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在立法上作了較為籠統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原《經濟合同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繼續履行。”顯然,《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賠償損失只是違約金的一種補充方式,只有在沒有違約金或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才能發生損失賠償責任。而關于具體賠償損失的范圍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卻沒有任何規定。雖然在理論上有學者主張應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并未得到支持。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誠實信用和契約嚴格遵守原則在日益活躍和不斷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作為一種道德觀念和司法原則持續深化和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和契約遵守原則在市場活動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律從過去的強調當事人之間合意的自由轉向更為注重在合同履行過程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和利益平衡,反映在立法上更加注重加強守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約束,尤其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更側重于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而逐步加重對違約方擅自違反合同的責任范圍,從而達到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穩定,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在此背景下,3月15日,順應民意,并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在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合同法》)第一次確立了可得利益應賠償的原則,即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可得利益賠償原則在我國的確立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可得利益的賠償是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情況下,為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穩定,因而逐步加重對違約方擅自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產物。而在一方違約,守約方解除合同情況下,對損失賠償進行限制無疑是違背確立可得利益賠償原則的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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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得利益的概念篇四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鑒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合同可得利益的概念篇五
。在老師的推薦下他找到一家中等企業,單位的經濟效益也比較好。在找到工作后,他就在院辦公室幫老師處理一些畢業生事情,因此有機會了解到更多更新的就業信息,其中有不少誘惑性很大,這時他開始動搖了,產生了與簽約單位違約的念頭。把心思告訴老師后,老師勸他別這山看著那山高,并給他分析那家簽約單位的優勢及發展前景。于是他便又繼續安心在辦公室幫忙。
在他投入到工作前的準備時,新的誘惑又出現了——一家外企以絕對的優勢和誘人的薪資待遇來校園公開招聘,而他的專業也在需求之列。以他的成績和所擁有的.名譽,進入競爭行列應該有很大優勢。這樣的誘惑讓他決定再作一搏。于是他以種種理由拿到第二份解約函,并為此付出元的違約金。最后,他擊敗其他同學進入外企,在犧牲了幾家單位利益和學校聲譽,并且致使其他同學失去就業機會之后開始了他的高薪生活。但不久他就辭職了,理由很簡單:工作強度太大,自己無法適應其管理模式,沒有自己的時間,活著有點累。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