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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一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三人)(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二人)(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物: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承包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四址界限:_________________)的承包經營權轉讓與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一次性長期。國家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屆至后如果不進行調整為永久長期,如果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期限順延。
三、轉讓價格: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包括甲方承包經營該地塊時對該地塊的改良投入資金。
四、轉讓金的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內乙方一次性以現金方式給付。甲方收到轉讓金時須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內甲方將所轉讓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乙方轉讓土地后有權自主經營,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修建臨時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七、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發包方及村民小組處備案登記,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
九、違約責任: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嚴守恪行。如果違約,違約方給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時還應當賠償損失。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一、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發包方及村民小組登記備案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發包方壹份,村民小組壹分。
(此頁無正文)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負責人: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轉讓給已方的土地位于四至,總面積平方米/畝。(以下稱該土地)
二,甲方保證對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前沒有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作價入股,甲方將此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三,乙方將此土地用于興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雙方協商確定此土地的轉讓價格為元人民幣/平方米(畝),共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此外,乙方再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五,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將土地補償款元人民幣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六,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審批手續,辦證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負擔。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后,如該土地被國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組織成員不得分配補償款。
八,任何一方違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轉讓價款%的違約金。
九,本協議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管理機關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合同或協議只供參考,具體生效內容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
(公章)
乙方:
二0__年月日
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轉讓給已方的土地位于至,總面積平方米/畝。(以下稱該土地)
2、甲方保證對該土地在轉讓給乙方前沒有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也沒有將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作價入股,甲方將此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體組織內部成員的同意。
3、乙方將此土地用于興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4、雙方協商確定此土地的轉讓價格為元人民幣/平方米(畝),共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此外,乙方再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5、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將土地補償款元人民幣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6、甲方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審批手續,辦證所需的一切稅費由乙方負擔。
7、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后,如該土地被國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種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組織成員不得分配補償款。
8、任何一方違約,除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轉讓價款%的違約金。
9、本協議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有關管理機關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0、雙方確認在國土局簽訂合同或協議只供參考,具體生效內容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就甲方所有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受讓于乙方有關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邊有植被、樹木的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全部受讓給乙方,土地轉讓范圍和面積以測量為準,并繪有測量平面圖,其土地上附著物及固定資產轉移以清點為準,并附盤點清單。測量平面圖、測量面積和地上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盤點清單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詳見附件)。
第二條 使用權轉讓期限共____年,甲方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上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土地一經轉讓,此塊土地的所有權益全部轉至乙方名下,甲方對此塊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權益,甲方無權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條 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將土地轉讓、交
付給乙方。本土地轉讓費用總共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土地轉讓乙方前,甲方享有對本土地全部權益,保證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和各種費用的拖欠。轉讓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張本土地權利和有關費用的,甲方直接與第三方妥善協商處理,如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應雙倍賠償。
第五條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須對原有老宅進行拆除運走,對老宅基地進行平整,老宅周邊樹木及植被保留原狀。
第六條 土地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對本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處置權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需征用上述使用權,甲方有權收回。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不予賠償。
3、如因乙方不按時交納轉讓費,經甲方向乙方書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4、不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甲方不可單方無故解除合同。
5、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使用上述使用權,確保供水、供
電、通行,并提供辦理使用權變更手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根據需要在辦理相關許可證件后有權在受讓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屬設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屬設施由乙方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甲方無權干涉,合同期滿后,乙方同等條件下有續訂合同的優先權。
3、乙方有權轉讓受讓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使用權。
4、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政府行為征用、甲方單方收回使用權、合同期滿后,乙方建筑物或設施仍能夠使用,甲方應折價補償乙方經濟損失_________元。
5、乙方可與甲方協議解除合同,轉讓費據實結算,解除合同乙方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書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動終止。
6、乙方應按時支付轉讓費用并不得違法使用上述使用權。
第九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或者反悔,如有違反或反悔,違反或反悔一方必須承擔對方投入、以及日后發展及可預期收益等一切責任及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會(同意備案登記意見):
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__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__(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__年,從__年 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__元,共__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__元(大寫:__)。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__元,每年承包費必須于__月__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元(大寫:__);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鑒證后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村民委員會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簽名):
負責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二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三
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xx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xxxx(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xx年,從xx年 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xx元,共xx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xx元(大寫:xx)。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xx元,每年承包費必須于xx月xx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xx元(大寫:xx);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鑒證后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村民委員會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簽名):
負責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四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經中間人朋友馬全祿介紹,并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之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甲方名下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于乙方名下,自主經營使用達成如下內容,愿共同遵守和負法律責任。
1、甲方自愿將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城西沈家寨村原寺兒溝的自留地貳畝轉讓給乙方獨立經營使用。甲方保證該貳畝地四至界線清楚。權屬明確,無任何法律上的爭議。
2、轉讓費為人民幣整()(以甲方收據為準)。乙方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交納前期款項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整)(見甲方出具的收據),待本合同生效后該伍萬元沖抵轉讓費。
3、轉讓期限為長期期限的不固定期限。
4、甲方保證所轉讓的該土地使用權權利不受包括甲方家庭成員或其他任何村民及人員的非法干涉。如遇他人非法干涉一切由甲方出面協調解決。
5、轉讓期內如遇甲方村委會或國家征用等統一規劃政征用該兩畝地時,屆時乙方在該兩畝地上所購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補償費用全部歸乙方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主張權益。
6、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本村委會簽章確認后生效。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留檔一份。
甲方(簽章):
中間(簽章):
乙方(簽章):
村委會(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五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權屬的工業用地、廠房等轉讓與乙方及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業用地及廠房產權基本情況
目前土地及地上房產產權為屬______所有,房地產證權證號_________。
二、轉讓范圍及價款
1、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上述土地(第一條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設備。
2、土地使用權和廠房建筑物及設備轉讓共計_____元整(金額大寫______元)。
3、由甲方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及廠房建筑物轉讓登記到乙方名下,有關契稅及相關費用由______負擔。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月內由甲方負責辦理好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權證的變更手續。
三、轉讓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轉讓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定后,乙方應首付甲方人民幣____元整(金額大寫______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證及房產權證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結清。
2、轉讓款由甲方開具收據。
四、違約責任
1、如甲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未能辦妥房產證及土地證過戶手續,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歸還乙方已付款項。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轉讓款,則按逾期一日應賠償甲方未收款項的百分之___賠償金。
3、甲方中途悔約,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___天內將首付款返還與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于首付款數額的___違約金。
4、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產,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相當于上述房地產價款千分之____的違約金。
五、爭議管轄
如本協議書在甲乙雙方履行中產生分歧,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標的物的交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該標的交付給乙方使用(在不損壞原有物品的基礎上)。
七、附件
1、甲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2、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八、本協議書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六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經雙方在一起平等協商,由甲方將權屬自己位于本村“陶家田”約0。12畝土地使用權作價11600元(大寫:壹萬壹仟陸佰元整)永久轉讓歸乙方所有,特將有關事項擬訂如下。
一、該地不計準確面積,該地四址界線:東至王世擴地埂;南至王繼偉地埂;西至公路;北至徐應碧地交界。
二、乙方將上述轉讓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當面一次性付清甲方后,該地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占有權、處置權一切完滿權屬當即歸乙方所有。
三、乙方對該地權屬成立后,土地如因國愛征收,土地征收被償費及國家給的優惠安置待遇由乙方享受。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各方保留一份,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后當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折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抵押擔保的范圍與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篇八
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 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 (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細四至界限見本合同附件1
的附圖。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 元,共 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大寫: )。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費必須于 月 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
甲方的義務。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 );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鑒證后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 、 各執一份,本村民委員會
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簽名):
負責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