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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一
《仲裁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由于仲裁協議大多締結于商事主體之間,對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締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不得以欺詐、脅迫方式訂立的相關規定,容易理解及規避。實踐中,更多是因為形式要件或內容要件的欠缺或瑕疵而導致仲裁協議被判定無效。以下,本文以案例為引導,梳理了仲裁協議無效的幾種情形。
當事人之間無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一方稱以口頭形式或默示形式達成仲裁協議,另一方不予認可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并且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故上訴人認為雙方有口頭仲裁約定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觀點】張曉鳴提出其曾與張扣寶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扣寶對此亦不予認可,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故張曉鳴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2、默示不視為達成仲裁協議。
【裁判觀點】昊天控股在其向雙欣公司出具的《承諾函》中雖有將因該《承諾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但雙欣公司并未明確表示同意仲裁,因此不能認為昊天控股與雙欣公司之間存在仲裁協議,雙欣公司仍享有訴權。
【裁判觀點】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必須采取明示的方式,排除了默示接受的方式。本案中,廣藥集團與六被告之間均未簽訂有仲裁協議,事后亦未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仲裁協議,故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當事人雖然約定“仲裁”,但未明確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或未明確約定仲裁事項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雙方的意思表示僅為向“仲裁機構需求幫助解決”,沒有明確的就其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雙方的仲裁協議沒有明確的請求仲裁內容的情形下,該約定應屬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煤炭買賣合同》13.2條約定:“協商不成時,應將爭議提交合同簽約所在地法院管轄進行仲裁,由該委員會依其仲裁規則以仲裁方式解決”,該條款對爭議解決事項前半部分約定提交法院管轄,后半部分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對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且對提交哪個仲裁委員會亦未約定,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故該條款應屬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設備租賃合同》第六條爭議解決約定:“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公司內部由公司領導裁決;公司外部由提出疑義方當地仲裁機關按程序裁決,敗訴方承擔一切費用。”在該條約定中雙方雖然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所約定的仲裁事項為“公司外部”,屬于約定不明。雙方對“提出疑義方當地仲裁機關”的約定會導致選定不同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故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故安徽省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與吳東升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仲裁協議雖然約定了將爭議提交仲裁,但未選定管轄仲裁機構或選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或者,根據其約定,不能確定唯一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1、未約定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根據賈國利提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顯示為“仲裁”,該約定雖然能夠證明雙方有在發生爭議時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對仲裁委員會沒有明確約定,之后雙方也未達成補充協議對仲裁委員會進行明確約定,故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仲裁的條款無效。
【裁判觀點】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本案中牛原與平安財險三門峽支公司簽訂的仲裁條款雖然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均沒有約定,牛原與平安財險三門峽支公司亦未能達成補充協議,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2、選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雙方簽訂的三份《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版本為準,該三份合同的中文版本約定:所有由于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應提交“貿仲”或者俄羅斯哈巴羅夫斯克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案三份中文版本的合同載明的仲裁條款,均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爭議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并未就仲裁機構的選擇問題達成補充協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裁定三份《銷售合同》中所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
3、只選定了仲裁規則且根據仲裁規則不能確定唯一仲裁機構的。
【裁判觀點】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約定:在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以及所有無法友好解決的爭議應通過仲裁解決,仲裁應根據貿仲調解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應在北京進行。雖然雙方約定"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但北京現有的仲裁機構不只是貿仲一家,故盡管雙方約定"仲裁應根據貿仲調解和仲裁規則進行",也不能推定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當然為貿仲,因為雙方當事人在選定其他仲裁機構的同時,也可以在仲裁條款中約定適用貿仲仲裁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涉案仲裁條款應視為沒有約定仲裁機構。由于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仲裁機構,涉案仲裁條款應被確認無效。
4、仲裁地點約定不明,無法確定唯一仲裁機構。
【裁判觀點】錦亭公司與金鹿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轄區內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該約定中雙方雖然明確了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以及仲裁的事項,但對仲裁地點(轄區)的理解發生分歧,無法確定仲裁地點的唯一性,進而無法確認仲裁機構的唯一性。該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雙方對具體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故一審法院認定該仲裁協議無效并無不妥。
【裁判觀點】案涉合同約定產生爭議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未明確“當地”指合同履行地、申請人住所地還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故該仲裁協議屬系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屬對仲裁委員會的約定不明確,且當事人在事后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故該仲裁協議應認定無效。
5、雖明確約定仲裁地,但一地多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本案《租賃合同》中關于仲裁機構的表述為“上海市仲裁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上海市有兩個仲裁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雙方未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該約定應為無效。
【裁判觀點】涉案《委托管理賬戶協議書》中約定:“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北京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因北京有兩個仲裁機構即北京仲裁委員會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但雙方對仲裁機構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應為無效。
6、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
【裁判觀點】案涉《采購合同》第22條約定的仲裁機構為北京市仲裁處,該仲裁機構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的規定,該仲裁條款本身無效。
【裁判觀點】在11月17日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發生爭議時向東平仲載委員會提請仲裁,而東平仲裁委員會并不存在,因此仲裁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裁判觀點】上述合同約定了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七條的規定,該爭議解決方式中關于仲裁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裁判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故雙方關于仲裁的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裁判觀點】鐘科提交了其與上海同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其中第五條載明,乙方(即鐘科)明示反對《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甲方(即上海同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宏達公司約定的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不能約束乙方。故雖然涉案《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約定了仲裁管轄條款,但鐘科并非該協議簽訂人,且其在受讓債權時明確表示不同意該仲裁管轄條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涉案《零部件庫存供應協議》中的仲裁管轄條款對鐘科不具有約束力。
【裁判觀點】依據《保險賠付協議》第7條的內容,平安財保北京分公司明確表示有關涉案《海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綜上,海航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二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于,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已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后,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
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
(2)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已達成仲裁協議的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3)雙方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應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
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后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
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具有管轄權。對于仲裁機構來說,因其沒有行使仲裁權的依據而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三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這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要如何理解呢?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四
我與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xx年2月28日到期終止,勞動關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時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因我個人原因,遲遲未到xx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致使失業手續不能如期辦理,現已超過有效期限,因此無法按實際勞動關系終止時間轉入失業,領取失業金。
為了能夠重新辦理失業手續,領到失業金,經我本人申請,xx公司同意與我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簽約目的是為了重新辦理失業手續,不是續訂《勞動合同》,僅限于xx公司給我辦理轉失業手續之用。簽約雙方均不享有、不承擔該續訂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我與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無任何約束力,不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諾,絕不依據上述《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對xx公司主張權利,需補繳的失業保險金等費用,由我本人全額承擔。
承諾人(簽字):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五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這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要如何理解呢?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并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并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于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準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六
簽下的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但這個承諾書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只能說在違反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
除了違背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勞動者的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關于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小林的單位實行每周工作48小時的工作時間,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七
1、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2、違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3、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5、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6、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7、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對于房屋使用費的標準,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同時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3)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各自過錯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為來判斷。
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為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裝飾裝修物為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通過折價方式處理。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于出租人所有;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
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轉租合同亦不能履行,為一并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次承租人應當參加訴訟,不僅需要承擔騰退房屋的義務,在需要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時,還應當承擔配合評估的責任。
因此如果出租人并未起訴次承租人,則人們法院需就房屋房屋返還問題釋明出租人,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為共同被告,以一并解決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判決執行問題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依職權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并不必然無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如果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或撤銷,次承租人要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裝飾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的,該主張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糾紛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張,次承租人應當就其主張另行起訴。
如果法院判決次承租人騰退房屋的,應當詢問次承租人是否就裝飾裝修物申請采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次承租人為保護其權益也應當主動向法院提出以鑒定等方式對裝飾裝修物價值進行證據保全。
當事人就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或解除發生爭議,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應當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盡量引導當事人就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一并處理,經釋明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應當判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并駁回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就房屋騰退、裝飾裝修損失等爭議另行主張。
房屋經多次轉租,當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經審查認定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解除,該合同出租人要求返還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依據合同相對性判決承租人直接將房屋返還給該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被認定無效。
簡單采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信賴合同有效及能夠履行的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賠償因此所造成的訂約機會損失等信賴利益損失的,可以根據誠信原則,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另行租賃房屋的差價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判決的損失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使用費為限。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八
本公司在認真研究招標書內容后,自愿接受招標書的要約條件。本公司承諾如下:
1.本公司對貴司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條件已明了,并完全同意。
2.本公司同意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投標書有效期限之前,本投標書將始終對本投標單位具有約束力。
3.我公司此次投標總價為:人民幣xxx元(rmb:xxx)(詳見投標報價預算表)。
4.我公司要求的付款方式為:xxx。
5.我公司的施工工期為:xxx。
6.我公司提供的保修期限為:xxx。
7.一旦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本工程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xxx。
8.本投標單位知道并同意:如果接到中標通知后未按貴司要求的時間簽署正式合同或堅持提出附加條件,貴司有權另選其他中標單位。
9.本投標單位理解你方有權拒絕包括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在內的任何投標,且無權要求你方解釋選擇或拒絕任何投標方的原因。
10.本投標單位接受貴司向本投標單位已經或可能發出的關于招標文件的修改通知,否則,貴司有權取消本投標單位的中標資格,另選其他中標單位。11.我們將不會把本投標價格告知其他投標方。
投標單位名稱:xxx。
法定代表人:xxx。
授權代表人:xxx。
地址:xxx。
電話:xxx。
聯系人:xxx。
注:由委托代理人簽署的,需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證明書”。
附:授權委托證明書。
本人作為xxx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權我公司xxx作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代理人以我公司名義并代表我公司全權處理xxx投標的以下事宜:
投標文件的準備,包括參加各種標前會議、投標文件的簽署、參加開標會議、進行合同及談判價格、簽訂指定的承包合同、執行指定的承包合同。
在此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被授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授權人予以認可。本授權書期限自xxx年月日起至xxx__止。
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日期:xxx年月日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九
(發包人名稱):
我方已詳細審核全部發包文件,自愿遵循公開、公*、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參加項目的承發包活動。在此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1、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浦口區建設工程管理相關文件規定,自覺抵制一切違法違規行為。
2、我方保證所遞交的企業資質、身份證明、職業資格等證照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3、不與發包人、其他潛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機構串通,不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承包權。
4、獲取承包權后堅決不發生下列行為:不按發包文件規定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無故放棄承包權或不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主要人員不能按規定到場上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反規定進行分包;虛假、惡意投訴;其它不誠信行為。
5、按時進場施工,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
不隨意變更工程(發包方主動提出并履行變更手續的除外),不隨意提高工程造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若違反以上承諾內容,我方自愿接受以下處罰:沒收保證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或黑名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手機:
項目負責人(簽名):
手機:
日期:年月日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合同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合同法52條第5項已明確規定,該條似乎有畫蛇添足之嫌,正確理解該條規定,就能在實務中更嚴密地適用合同法52條第5項規定來解決問題。
文檔為doc格式。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十一
我作為生產技術負責人。本人保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和工作要求,貫徹落實技術規范要求,在生產技術上為安全工作做好服務,提供有力支撐,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并鄭重向礦長承諾:
一、在總工程師和礦長領導下,全面負責本礦的技術工作。
二、嚴格執行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巡回檢查,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產狀況,督促相關責任人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三、審查、審批安全生產技術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四、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在設計、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在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時,把安全生產作為優先考慮的前提條件,始終堅守“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原則。
六、組織開展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組織研究落實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方案。
七、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方面的問題,審定安全技術方案。
八、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提出安全技術整改方案,指導安全、技術部門組織實施。
九、發生傷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時,參加指揮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分析,組織對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進行分析、鑒定,形成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十、履行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承諾人簽字:
二〇xx年月日。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十二
尊敬的客戶:
首先,感謝您選擇我公司的產品。
我公司成立以來,本著相互信任、互利合作、共同發展的理念,一直將產品質量定位為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核心。
公司根據產品質量要求,建立了嚴密的質量管理體系。對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所有環節進行嚴格控制與管理,建立了科學的檢驗規程,并對檢驗指標進行了量化,責任到人,確保公司持續穩定生產合格的產品。公司從原材料嚴格把關,杜絕不合格品流入生產現場,并與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關系。
我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員工質量培訓制度,學習質量管理的新知識、新信息,樹立每一個員工的質量意識,規范自己行為,對每一個產品都做到一絲不茍、精益求精。質量保證部門建立了規范的檢驗規程,具備完善的檢測手段,并嚴格按照規程檢驗,作好產品質量檢測的每一個環節,不讓一臺不合格產品出廠。
在此基礎之上,我們還為您做出如下的承諾:凡我公司所*品,我們將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技術協議等文件要求,做好產品售后服務工作,具體如下:
3、我司產品保修期自發貨之日期為三年,在保修期內,以下情況將實行有償維修服務;(1)由于人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而發生的損壞;(2)由于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故障或損壞。
綿陽高新區科光宏盛線纜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5月5日。
熱門承諾書無效的種情形(案例13篇)篇十三
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遵循公開、公*、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工程投標;。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
五、不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_以牟取中標;。
六、不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七、不出賣資質,讓他人掛靠投標;。
八、不惡意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九、不擾亂__縣招投標市場秩序;。
十、不在開標后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十一、通過資格預審入圍,無故不按時領取招標文件、不按時參加標前答疑、不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愿意接受取消本投標人在__縣范圍內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的投標報名資格。
本公司若有違反本承諾內容的行為,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愿意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愿意接受__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__縣招投標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的處理。
20__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