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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一
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有利于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
勞動合同。
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工會法發展歷程】。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二
目前,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又一次讓我倍受鼓舞,再次感遭到教師職業的神圣和教師職業的榮耀。《教師法》第一次以法律情勢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特別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
在學習的進程中,我不但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知識的熟悉,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熟悉到作為一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但幫助教師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好教師法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但長時間以來,《教師法》固然存在著,但是每當教師的正當權益被侵害時,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保衛自己的人卻未幾,這說明教師只是知法、遵法還是不夠的,由于用法也是我們基本的權利。為進步對《教師法》的熟悉,建立法的觀念,真正做到學法、知法、懂法、遵法,知道自己應承當的義務,并公道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我校教師學習了《教師法》。
通過學習《教師法》我以為要很好地履行教師的義務,在教育教學進程中,不斷豐富本身學識,努力進步本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師德規范,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建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與每個學生建立同等、___、___、相互尊重的師生關系,關心每個學生,尊重每個學生的人格,努力發現和開發每個學生的潛伏優秀品質,堅持做到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為人師表,重視本身的道德形象,尋求人格完善,重視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和個性魅力,進步自己的思想覺悟。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明哲保身,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建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確了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有益于我們增進遵法___的意識,建立依法維權的觀念,自覺落實依法治教的行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師法》為根據,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同一的原則,依法享有教育教學、學術活動、管理學生、取得勞動報酬、民主管理、進修培訓等權利,并自覺履行遵紀遵法、履行聘約、教育學生、關愛學生、制止侵害、自我進步等義務。作為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遵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___是重要的基本職責通過學習教師法,進一步進步了熟悉,用《教師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正當權益,增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目前,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又一次讓我倍受鼓舞,再次感遭到教師職業的神圣和教師職業的榮耀。《教師法》第一次以法律情勢明確了教師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對教師的權利、義務、任用、考核、培訓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是我國教師隊伍建設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特別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在學習的進程中,我不但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知識的熟悉,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熟悉到作為一位教育前線的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但幫助教師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好教師法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四
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通過對教育法的學習讓我對教師這個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作為教師,不僅僅是對于所學知識的傳授,更要知法、學法、守法,還要學習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護法律的威嚴。對于教師法的學習,進一步提高了我的認識,更加詳盡的理解了教師的責任與義務。
教師法學習心得
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我們就應該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因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義在于通過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去優化和推動社會的發展。而擁有這種強烈的責任感是我們的責任,更是我們的義務。只有具備了良好的責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一個教師有了高度的責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個性魅力。讓我們做一個責任感的教師,用自己對教師和教育的理解,明確自己的責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盡心、盡力、盡責。
教師的勞動是平凡的,但其中卻又孕育著偉大。當教師就要培養這種從平凡中見偉大的綠葉精神。在教師的崗位上,沒有令人羨慕的地位和權力,沒有顯赫一時的聲名和財富,也沒有悠閑自在的舒適和安逸。教師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絕不意味著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偉大的品格和精神,人們對從事特殊職業的人,總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師是從事教書育人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教師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顯然要比從事其他職業的人要高得多。但教師與從事其他職業的人不同的是,他還需要有不畏清貧的品質、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為名利誘惑的人格,更要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這就是教師的“平凡”。
教師,顧名思義是知識的傳授者。要想真正地啟迪學生的心靈,就必須要有豐厚的學養作為基礎。教師是學生學習的引路人,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作為教師,要盡可能全面深入地學習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同時還應該閱讀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論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規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彎路,快速成長。
學校是培養教育下一代和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主要陣地,保護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職責。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教師要面向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不要偏愛一部分人,歧視另一部分人。教師除了知識的傳授外,還要為學生樹立良好的學習榜樣。教師在孩子們的心目中是偉大的,他們對教師的言行舉止,觀察最細,感受最強,而且不加選擇地模仿教師的言行。教師成為了學生模仿的對象,教師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響著孩子們。因此,教師時時處處都要嚴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幼兒樹立正確榜樣,在積極的師生的互動中促進學生行為習慣的養成。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五
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教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要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義務。讓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小學生模仿力很強,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孩子的行為舉止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學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作為教師最基本的道德素養。
學生是個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長的人,學生犯錯在所難免,面對學生的不足,要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持正面引導,讓學生自覺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并積極改正。多開展集體活動,讓每一個學生在活動中培養集體榮譽感和自信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
在工作中,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在課堂中有所收獲,有所成長。就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不斷地向優秀教師吸取教學經驗,時刻進行教學反思。
有人說,是“忙”還是“忘”,關鍵取決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愛投入到教育教學工作中,才能更好地關注學生、關注教學,提升自己。
作為教育工作者,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還有很多。《教師法》為我們規定了方向和標準,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六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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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即指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處的位置。它主要是通過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體現出來的。
我國工會的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黨通過工會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到工人群眾中去。同時,工人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工會反饋上來,作為黨的決策依據。工會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和團體不可代替的。第二,工會是政府的親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及社會事務的權利。工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利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以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第三,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是協調勞動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過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達到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民主權利的目的。隨著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成為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八
根據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或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
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工會教育和組織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五條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經濟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
工會協助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開展扶貧幫困,幫助困難職工群體,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等經濟技術創新活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職業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七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在開業投產后一年內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企業、事業單位幫助、指導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拖延。
鄉鎮、城市街道、職工人數較多的社區可以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產業工會實行產業和地方相結合的雙重領導原則,其中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的產業,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其他產業實行以地方工會領導為主。
第九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相應撤銷,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及其機構隨意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十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審查、批準,辦理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監督。
第十二條 女職工滿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國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其工作,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必須報經上級工會同意。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缺額時,應及時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按本單位副職配置。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享有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應當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職工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按一至三名配備,一千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本單位協商確定。
職工二百人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本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工會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未設專職工會主席的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工會,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在任期未滿時,不得強制其提前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優先保證繼續勞動的權利。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九
第二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第四條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物質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條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工作任務,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科技創新等活動。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
第六條工會應當健全職工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方式,組織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務、困難幫扶、心理關愛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條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依靠職工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八條本市工會各級組織的建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各級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及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市和區、縣建立地方總工會。鄉鎮、街道建立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或者工會工作委員會。社區、村內企業較多的,可以建立聯合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
同一區域或者行業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建立區域性或者行業性的工會聯合會。
第十一條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業或者成立6個月尚未組建工會,職工有建會意愿的,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產業工會,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經辦理法人資格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委員會以及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屆滿仍未進行換屆的,上級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進行換屆。
第十四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第十五條工會應當對新當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以及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培訓。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第十七條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工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
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鄉鎮、街道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基層工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調動時,應當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九條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由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工會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續訂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其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應當及時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建議;工會要求重新處理時,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符合法定情形確需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形式,向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企業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依法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協商代表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就勞動標準的確定、勞動關系的調整、重大勞動爭議的處理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以及職業培訓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者企業就前款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簽訂的集體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未簽訂集體合同的應當按照當地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代表依法就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
第二十六條代表職工一方參加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協商的代表為職工協商代表。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委派或者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但本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職工協商代表因參加協商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有關人員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以及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等侵害職工人身權的情況時,工會應當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15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予答復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超出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四)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侵犯女職工、殘疾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六)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工會書面處理建議,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與侵權事實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設置障礙,阻撓或者拒絕調查。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研究,并以書面形式答復工會。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組織,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依法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通知相關工會參加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由其上一級工會或者企業所在地工會實施監督,參加驗收。企業或者主管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三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督促并協助企業消除隱患和危害,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和處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企業未能采取措施及時作出處理,對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支持和幫助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報同級工會;重大傷亡事故,同時報市總工會。對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工會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三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對職工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解決;不予解決的,工會應當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應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了解情況,共同協商處理,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條企業工會應當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本市鄉鎮、街道以上工會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幫助、指導所屬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市和區、縣總工會建立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可以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基層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總工會參與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
基層工會應當監督本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督促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為職工建立養老、醫療等補充保險。
第三十九條工會根據人民政府的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以及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本市有關國家機關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規、規章以及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組織監督檢查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時,應當吸收工會參加。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職工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涉及職工重大利益的問題以及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也可以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制度。
三方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規章、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各項重大問題。
三方形成的協議或者決定,各方應當組織貫徹實施。
第四章基層工會。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實現。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同一區域或者行業內的企業,可以建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四條工會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有關情況,以及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五條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調整方案、勞動模范的推薦人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等重大事項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實施方案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工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召開前廣泛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征集議案,提出議題的建議,提請大會審議。
企業、事業單位準備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工會。
第四十七條工會應當監督、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企業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并報告上級工會。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四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的工會委員會提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經民主選舉可以作為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行使各項職權時,應當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職工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罷免、撤換由其選舉的董事會、監事會中不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
公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參與決策,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工會組織的會議、活動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受每月3個工作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五十五條工會會員按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逾期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當及時補繳,并按照欠繳金額日5‰繳納滯納金。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職工有組建工會意愿的,自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籌備組建工會之日起,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
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在稅前列支。
第五十六條上級工會有權對下級工會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撥繳工會經費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少繳、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規定進行催繳。經催繳仍不繳納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組織,應當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級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工會資產管理和各項專用基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查監督,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下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工會主席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離任的,工會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查。
第五十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同級工會和本單位工會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活動場所以及其他物質條件,并提供上述設施、活動場所重建、改建、擴建、維護時所需的費用和其他幫助。
第六十條工會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合并、分立、撤銷、解散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合并,其財產、經費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財產、經費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撤銷或者解散,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六十一條市和區、縣總工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六十二條市和區、縣總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調查,并提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措施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工會提出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六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處理,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標準補發應得的報酬。
職工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復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進行平等協商的;。
(三)非法撤銷、合并工會組織的;。
(四)妨礙工會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工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在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貪污工會經費和資產的;。
(五)其他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行為。
第七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工會法和本辦法規定職責,使工會或者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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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十
第二條、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不得對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好職工服務工作。
第四條、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和物質利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條、工會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遵紀守法,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完成工作任務,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科技創新等活動。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知識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
第六條、工會應當健全職工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方式,組織開展職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務、困難幫扶、心理關愛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條、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依靠職工開展工會工作,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接受會員評議和監督。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十一
今天下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屆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開展了為期3年的論證、調研和起草工作,多層次、大范圍地征求了相關職工代表、工會干部、基層和產業工會、部分企業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意見建議,突出解決了制約首都工會事業發展的瓶頸問題,強化了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各項職能設置。
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有法可依。
北京市總工會副主席潘建新告訴記者,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工會組織建設方面,擴大了會員身份條件的界定范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特殊群體入會提供法律依據。
修訂前《實施辦法》的入會條件強調“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此次修訂則在之前的基礎上增加了“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目的是對勞動者成為工會會員的主體身份進行調整。加入工會后,特殊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工會的各項服務項目。
針對小微企業等入會問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規定打破企業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規定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建立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潘建新表示,修訂前的《實施辦法》主要對國企建職代會有明確的規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業都要建立以職代會為管理形式的制度。
一般情況下,30人以上都可以建立職代會。而針對小微企業及中小企業,此次修法也考慮到了這一群體,明確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為職代會的形式進行覆蓋,對于職代會的制度也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加強,這就意味著所有的企業和所有的職工都可以通過職代會這種的基本的民主管理形式,使他們的民主權利得到保障。
企業拒不建工會將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強化工會工作保障方面,對未建會企業,只要職工有建會意愿,上級工會指導籌建的,企業要撥繳經費用于組建工會和服務職工。
《實施辦法》首次增加了“罰則”。對于不但違反工會法律法規而又拒不改正的企業,增加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企業違法成本。
此外,按照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兼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的成員。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十二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2006修正),2002年9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及其他組織,均應遵守《工會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尊重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與法制、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教育職工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工會應當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合法權益,發現用人單位對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歧視虐待等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程序處理。
第六條上級工會依據《工會法》和本規定,可以到基層單位指導、幫助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組建工會,需經上級工會同意成立工會委員會籌備組。由籌備組發展會員,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擬建工會的單位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工會籌備金。工會籌備金主要用于籌建工會所發生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城市社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在進城務工人員、勞務工數量較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工會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在個體工商戶用工集中的場所組建工會組織。
第九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第十條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省、設區的市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登記確認,即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應當獨立設置,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下的,可以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在作出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應當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工會應當事先通知所在單位;占用工作時間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可以與所在單位協商在本年度累計使用,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做好推行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促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意見。
第十八條工會應當支持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如實表達職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報告。
工作,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九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擬訂勞動合同文本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也可以簽訂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在小型企業集中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組織或者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工會負責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對履行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與企業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和監督檢查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上級工會根據企業工會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員作為顧問參與平等協商,幫助企業工會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四)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不按有關規定登記、申報社會保險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支付社會保險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十三
現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共分為七章,五十七條,對原《工會法》修改共有四十四條,其當具備以下特點:
1、適應了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結構的調整、公有制實現形式多元化的實際情況,又突出針對了日益復雜多變的勞動關系。
2、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明確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這兩個主要維權手段,強化了工會組織建設,為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3、加大了對工會干部的保護力度,強化了具體保護措施,使工會干部可以更加盡職盡責地履行工會的職能。
4、更好地保護了工會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落實了工會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途徑,明確了工會調處勞動關系的根本機制。明確了工會經費的收繳范圍,強化了工會經費的收繳力度,保障了工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實現工會職能的必要物質基礎。
5、規定了法律責任,明確了對違法主體的處罰,增強了法律威懾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三條、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于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一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三十二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采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征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心得(模板14篇)篇十四
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頒布實施兩周年紀念日。兩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會法》,全市工會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為維護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工會法》的貫徹落實逐步走向深入總結回顧兩年來的工會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市工會組織建設工作有了較大突破。全市23個鄉鎮?街道?普遍建立了工會工作委員會;215個鄉鎮企業建立了131個基層工會,84個工會分會,發展會員1.3萬多人;41個外商投資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發展會員近5000人;275家個體私營企業建立了156個基層工會,103個工會分會,發展會員8000多人;392個機關事業單位和72個市屬工商企業建立了工會,發展會員近萬人。
二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有了新突破。堅持完善職代會制度,探討了不同所有制企業民主管理的形式。在所有企業推行廠務公開、政務公開,在提高廠務公開質量的基礎上,推動了政務公開向機關事業單位拓展延伸。目前,全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90%以上的都建立了公開機制。同時,積極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以勞動報酬、勞動保障、社會保險等為重點,提高了合同簽訂率,狠抓了集體合同履約、兌現?進一步強化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對特困職工群體幫扶工作有了新突破。建立了完善的特困職工檔案,實行動態化管理。認真落實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特困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各項要求,隨時對特困職工和困難職工家庭進行登記、補充,把符合條件的特困職工全部納入低保范圍,促進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是群眾性生產技術活動開展有了新突破。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的重點、難點,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攻關等多種形式的群眾性技術創新活動。組織全市職工參加了計算機知識普及應用學習活動,舉辦了第二屆全市職工計算機知識競賽。廣泛深入開展“安康杯”技能競賽活動,把活動的重點放在非國有企業。加大了對有毒有害化學物品信息卡的推廣應用,第三季度開展了一次全市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同時,認真搞好傷亡事故調查和統計報告工作,積極參與生產性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適應形勢需要,創造性地開展好《工會法》貫徹落實工作。
目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帶來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趨多樣化,經濟關系和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侵犯職工和工會權益的問題屢屢發生,直接影響了職工隊伍和社會政治的穩定及工會作用的發揮。在當前形勢下?貫徹落實《工會法》?對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著深遠的重要意義。在《工會法》貫徹落實工作中,各級工會組織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積極參與建立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隨著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的改革,企業逐步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和利益主體。與此同時,勞動就業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勞動關系逐步由國家性質變為企業性質,包括福利在內的勞動力價格也越來越多地由市場決定。由于我國就業總量的供大于求,這就決定了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勞動者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者地位。如果就業完全由市場來決定,那么,職工在工資福利、勞動條件、勞動強度以及勞動者的`人身權益等方面受到侵害,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調整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發揮作用的主要領域。在勞動關系日趨復雜的今天,工會組織必須以勞動者合法權益代表者和維護者的身份,積極參與勞動法律和勞動政策的出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主動介入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勞資矛盾的協調,以工會特有的渠道和方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立穩定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
(二)積極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起步較晚,現有的社會保障網絡還不十分健全,要完全保障下崗、脫崗、失業人員生活和就業的需要,就不可能完全照搬發達國家現成的社會保障模式,只能根據我們自己的國情,探索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各級工會必須強化源頭參與,積極參與和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動社會有關方面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范圍,力求做到“應保盡保”;工會組織自身可以通過建立職工互助保障體系和困難職工救助中心,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三)積極推動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人身權利是職工最基本的權利,維護職工的人身權利是工會組織的最基本任務。各級工會組織。
要以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為契機,建立健全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體系與機制,依法參加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并對那些影響惡劣、情節嚴重、職工反映強烈的重大傷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和分析,督促有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四)積極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的社會格局,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但是,由于勞動者在我國就業市場上的弱者地位,致使部分職工產生了“雇傭意識”和“打工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削弱了職工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意識。這種情況的出現,對職工的政治地位構成了潛在的威脅,甚至直接侵害了職工的政治權利。各級工會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保障職工民主權利方面的新問題、新途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的國家主人翁地位和權利。
(五)大力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我國加入wto后,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融合度不斷加大,我國企業將面臨國內外企業越來越激烈的競爭。這種國內、國際間的競爭,表面上看是產品、資金和技術的競爭,實質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是勞動者素質的競爭。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如何盡快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工會組織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工會要通過自身的優勢和陣地,組織開展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指導職工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技文化水平,努力增強參與市場競爭的本領和實力。
三、進一步加強對《工會法》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的領導。
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會法》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據《工會法》,繼續支持和配合工會開展新建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努力提高我市工會組建率。有關部門要把《工會法》的宣傳列入“四五”普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搞好社會宣傳和普及工作,特別是組織好各級黨政干部、企業負責人的學習。各級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工會法》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大執法力度,把有關規定落到實處。司法部門要按照《工會法》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工會法》的各項規定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及時糾正各種違法行為。宣傳新聞部門要加大宣傳《工會法》的力度,以求達到使《工會法》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級工會組織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在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進一步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提高依法治會水平,加強工會工作法制化建設,充分發揮好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創工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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