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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一
實施方案
編制單位:鴻蓬牧業有限公司
編制時間: 20xx年1月
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鴻蓬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
2)項目主管部門:寧縣畜牧獸醫局
3)項目建設單位:鴻蓬牧業有限公司
4)項目性質:新建
5)項目類別: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
6)建設地點:九龍川村
7) 建設期限:20xx年
8)主要技術內容、規模及投資
項目對選定在鴻蓬生豬規模養殖場進行實施,豬舍新建800㎡,仔豬保育舍800㎡,新建排污管理1100m,集污池400m,沼氣池50m,貯液池30m;購臵鋼制格柵50套,污水提升泵2臺,污水泵2臺,管道、閥門等配件1套,普通獸醫器械5套,紫外線燈及消毒室配套設備5套。
9)投資概算:
萬元,預備費2萬元。
10)資金籌措
經概算,該項目總投資萬元。其中:申請中央預算內 - 3 - 333
專項資金50萬元,項目單位自籌資金萬元。
11)經濟和社會效益
(1)本項目建設指導思想明確,規模與現有設施設備匹配,專區布臵合理,可以明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2)項目建設可提高生豬產業的發展水平,推動生態農業迅速發展,拓寬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就業渠道,增加農民收入;也可在一定程度是緩解當前我縣及省市豬肉的市場壓力,降低價格,促進社會穩定,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社會效益非常明顯。
(3)項目建設采用的技術方案可靠,符合項目實際需要,同時利用生產廢棄物,生產沼氣做到變廢為寶,從而使整個企業良性循環,降低了環境污染。
(4)項目通過基礎設施改善、五良技術推廣和合理的糞污處理措施,在形成一定規模的同時,有助于降低生豬的疫病,減少經濟損失,節約生產成本。項目正常年銷售收入達萬元。本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高于行業基準收益率,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及贏利能力。建設方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顯著。
實施方案編制參考資料
2)其它相關的規范、規程及強制性條紋;
3)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
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規范暨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xx]110號)。
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二
乙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江蘇省蝦養殖基地。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蝦養殖及銷售等。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二)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
(三)本合作出資暫計人民幣30萬元,大寫叁拾萬元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按照投資比例分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6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海門市人民法院解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鑒于乙方資金緊張,故其就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投資款15萬元已經由甲方代其墊付,且確認該款項已經實際用于本協議所涉項目的投入,乙方對此沒有異議。另外,甲方代其墊付的款項為借款,在本項目第一期利潤產生時,乙方將其享受的分配利潤直接支付給乙方,用于清償借款;若第一期項目沒有產生利潤或者產生的利潤仍不足支付借款,則在第二期利潤時足額支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行籌集資金支付甲方欠款。對此,甲方雙方予以認可。
(二)因任一一方違約,則另一方因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三
乙方: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為準) 畝,地租為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3、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內建設完工。
4、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5、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7、關于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9、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群關系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系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建筑總成本的20%。
1、本合同有效期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四
乙方:
一、甲方用土地約500平方米(位于觀音村哨上,東抵秦濤家土,西抵公路,北抵秦濤家土,南抵孫平家房屋),作價股金15萬元作為入股資金、乙方出資股金15萬作為入股資金,用于修建圈舍坪基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購置種羊,如在修建圈舍過程中,因國家政策等其它意外因素導致不能繼續修建的,甲方愿意補償乙方投資資金的一半損失。雙方合伙期限為長期,如須散伙,須經雙方書面一致同意。
二、在修建好圈舍,開始從事山羊養殖活動后,甲方負責山羊的喂養管理,乙方負責山羊的養殖銷售。甲乙雙方各占該養殖場股份50%,雙方平均分割收益。
三、甲方必須如實把放養、生產、死亡的山羊及時通報給乙方,以便乙方知曉養殖的實際情況,乙方必須把銷售的情況及時通報甲方,以便甲方知曉銷售資金的流轉情況。
四、如果因市場供求等關系原因,山羊養殖無法經營下去,雙方可暫時停止養殖山羊,但雙方的合伙協議仍然有效,經雙方協商可以養殖其它牲畜,也可將養殖場臨時用于開展其它項目經營或轉租,所得收益由雙方平分。
五、在合伙協議生效后,乙方如果退出合伙,其投入的股金作廢,甲方不予退還;甲方如果違約或中途退出,或者未經乙方同意,私自出賣該養殖場的,除賠償乙方所有投入資金外,并支付乙方違約金4.5萬元。
六、如果遇國家政策或企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征用、賠償等,該養殖場的一切賠償項目,包括地上附著物房屋圈舍的賠償款、拆遷安置補償款、征地補償款、安置地等,均作為雙方共同資產,甲乙雙方對以上補償款物進行分割時,各自享有一半的權利。如果因經營不善、各種意外因素導致虧損所產生的債務,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雙方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二〇xx年十二月一日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五
乙方: 公司
一、乙方在桐柏建設的生豬養殖項目,擬分二期建設,總的養殖規模擬定為年出欄量200萬頭,其中一期計劃建設年出欄量100萬頭的生豬養殖項目,計劃總投資13億元人民幣,養殖用地面積約5000畝,其他建設用地約200畝,分布在桐柏縣的埠江、平氏、安棚等鄉鎮。
二、乙方在桐柏的生豬養殖項目,作為甲方年產36萬噸飼料加工企業的配套建設項目,乙方不得新建飼料加工企業配套桐柏生豬養殖項目。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及要求,在桐柏縣產業集聚區向莊村范圍內,投資億元人民幣建設年產36萬噸飼料加工企業,為乙方一期年出欄量100萬頭生豬養殖項目生產專用飼料,飼料的配方及技術標準按照乙方要求進行生產,飼料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執行。乙方在桐柏進行二期擴建時,甲方根據乙方的養殖規模進行二期建設。甲、乙雙方二期項目的合作方式和一期一樣。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手為成員,協調處理企業周邊環境,為乙方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負責落實乙方項目享受國家、省、市以及縣政府的有關優惠政策。
、有權要求乙方按照設計的建設規模,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
、有權要求乙方在規劃設計、建設、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均按國家的有關標準規范實施;在安排勞動力就業時,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轄區人員。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投資建設和經營過程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確保安全生產和無環境污染。如發生相關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為本項目建設、經營提供一個安全寬松的外部環境,并享有用地、采購運輸、裝卸、用工等合法自主權。
、乙方應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服從政府的協調指導。
、乙方在投資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并按照協議要求組織好項目的施工和建設。
二、雙方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按照“一事一議”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投資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的供銷合同另行簽訂。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雙方三個單位各持貳份,存檔一份,招商局備案一份。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代表人簽字(蓋章):
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 公司
代表人簽字(蓋章):
20xx年 日月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六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于(見附圖紅線范圍內),建筑面積平方米,甲方并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_ ? ??年,自_ ? ?_ ??年? ? ??月? ? ??日至_ ? ? ? ??年月? ? ??日? ? ??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元人民幣(大寫)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豬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以后每年租金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協議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自愿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據養豬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豬舍。
4、租賃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后,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協議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20__年月日前將豬場交于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豬場現有大小豬只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盡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含補貼)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范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衛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協議,處以萬元的違約金,于違約后15日內付清,并終止協議。
第八條、其他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協議,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生豬養殖合伙經營協議書篇七
乙方:
一、合作養殖的約定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為準) 畝,地租為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內建設完工。
5、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6、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7、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
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8、關于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9、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10、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群關系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系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建筑總成本的20%。
五、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