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定工作或事情順利開展,常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為某一行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寫方案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一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信訪工作“三無”創建為抓手,全面完善“縣級統籌、鄉鎮(部門)負責、以村為主”信訪工作責任機制,真正把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群眾反映的信訪突出問題和各種矛盾隱患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減少集體訪、越級訪和重復訪,努力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縣信訪接待中心、各鄉鎮群眾工作站(民情服務中心)、各單位信訪辦、各村(社區)群眾工作室。
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實職領導,各鄉鎮、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鄉鎮各駐村干部、各村支兩委成員。
1.健全領導接訪日接待日制度。將每周一定為領導信訪接待日,各級各部門要提前公布接訪人員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值班時間,履行好簽到、登記、交辦和處理職責。縣級領導接訪堅持以預約接訪和隨機接訪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做到以預約接訪為主。縣級領導主要是受理群眾反映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問題,以及各級各部門受理后解決不了的重大或疑難信訪問題。各鄉鎮(單位)、各村(社區)要制定完善的領導信訪接待日方案。各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每周一至少有一人在鄉鎮機關接訪,其他時候(含雙休日)必須有一名班子成員在鄉鎮機關接訪。市屬縣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周一必須在機關接訪,且做到有訪必接,有接必辦。鄉鎮駐村干部每月到聯點的村(社區)開展3次以上的走訪、下訪,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到村(社區)開展聯合接訪。平時每天至少有1名村(社區)班子成員在村(社區)級群眾來訪接待室接訪。
2.精心組織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縣級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原則上每周一安排一次(特別防護期根據上級要求另行安排),接訪地點設縣信訪接待矛盾調處中心。每次由兩名在職縣級領導接訪,并確保有一名縣委或縣政府領導牽頭(見附件),同時由協助其工作的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政協辦負責人、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信訪局負責人陪同接訪。縣領導信訪接待日安排表將在綏寧縣電視臺和綏寧縣公眾信息網上公布。縣信訪局要提前通知接訪領導,負責接訪的領導同志要按照接待日安排表,準時到達接待地點,認真接訪。確因重要公務不能到場接訪的,領導本人要提前與下一輪接訪領導協商替換,確保縣領導信訪接待日有縣領導接訪。各鄉鎮和市屬縣直機關、各村(社區)必須精心組織好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
3.切實保證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效果。縣級領導接待受理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應堅持務實高效,能夠當即解決的,當場予以答復、解決;可能解決,但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向來訪群眾宣講好政策,解釋清楚,做好思想工作。縣級領導在信訪接待日批示給有關鄉鎮、部門的,縣信訪局要迅速轉辦,及時督促落實。對一些重大、疑難信訪問題,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或包案領導要及時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對縣領導在信訪接待日批示交辦的信訪事項,有關鄉鎮和部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認真辦理,并及時向信訪群眾答復。有關鄉鎮和部門信訪處理意見和向群眾反饋的情況,要報告給批示交辦的縣領導,并抄送縣信訪局。各鄉鎮(部門)、各村(社區)要強化接訪工作職責,確保來訪事項在鄉鎮(部門)或村(社區)就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嚴禁越級走訪。
4.維護好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工作秩序。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對《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湖南省信訪條例》宣傳力度,教育和引導群眾正確行使信訪權利,且做到依法信訪、文明信訪。要進一步規范信訪秩序,妥善化解集體訪、重復訪和越級訪等突出問題,依法處置無理纏訪戶,切實維護信訪戶合法權益。凡發生非正常上訪,相關鄉鎮和市屬縣直機關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及時到縣級領導接訪場所接訪、處訪,確保縣級領導信訪接待活動有序開展。各鄉鎮(部門)、各村(社區)制定相應措施維護好本級領導信訪接待日的工作秩序。
5.加強督查考核工作。縣信訪局要加強對全縣各級各部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各鄉鎮要加強對各村(社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并將督查結果作為信訪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公安機關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精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進一步促進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有效維護我轄區社會治安穩定,結合我轄區實際,特制定201*年度工作措施如下。
我所根據轄區內7個行政村調解委員會隊伍實際,組建完成了21名矛盾糾紛調解員隊伍,并在1月5日會同牛頭店司法所對21名矛盾糾紛調解員進行了崗前培訓,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長效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注重預防,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制度。要求各責任區民警認真執行每周排查矛盾糾紛工作,排查的范圍包括各種信訪突出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全面掌握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情況。
2、強化矛盾糾紛的調解責任者,將責任分解到人,任務落實到人,根據誰的責任區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包辦制,各責任區民警是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及時有效
地進行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做到“三個明確”,即明確責任單位、明確責任人,明確限辦時間,做到矛盾不化解不銷帳,問題不解決不結案。
3、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合力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整合鎮綜治辦、司法所力量,充分發揮農村基層治保、調解組織和村民小組的作用,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強化人民調解組織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
4、進一步強化非正常越級上訪應急處置工作。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過程中,當事人由于對相關部門的處置結果不服或出于某種目的,出現非正常越級上訪或群體性上訪、鬧訪、靜坐等情況發生時,派出所領導及責任區民警,在接到相關情況報告后,務必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向相關部門匯報,及時趕往現場,做好安撫、化解、勸返工作,負責將上訪群眾勸回,平息事態。
重點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抓好排查環節。對本轄區重點問題、重點人群的排查,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專項治理。二是抓好調處環節。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消除不穩定因素,最大限度減少矛盾,最大限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三是抓好防范環節。充分發揮村民調解會、治保會和治安聯防隊的作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三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華容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由各種利益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予以化解。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2、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堅持三調聯動、形成合力,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
——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總結我國成功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方式創新。
? ? ? ? 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副書記、縣長陶偉軍為組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及其他相關分管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鄉鎮黨政負責人、各相關單位一把手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志輝任辦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書記雙永華為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各鄉鎮、各相關單位要相應組建班子,壓實責任,上下聯動,部門協調,共同推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聯動,各村參加、群眾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1、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鄉鎮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鄉鎮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加大源頭治理力度,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因決策不當損害群眾利益、引發社會矛盾。統籌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2、綜治中心要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各鄉鎮綜治辦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切實做好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綜治中心作用,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密切關注本鄉鎮社會穩定形勢,全面掌握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通報分析情況,協調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3、政法機關、政府法制辦和信訪局要肩負起重要責任。
法?院??要發揮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協調配合,推動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有機銜接。
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立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和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等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健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明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解的條件、范圍、程序,建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和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督促糾正制度。
公安局??要進一步加強治安調解工作,公安派出所積極參與鄉鎮(街道)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司法局??要指導、推動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化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積極培育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立矛盾糾紛受理、調解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度,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組織、推動律師充分發揮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政府法制辦??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政調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民商事仲裁等機制建設。
信訪局??要健全完善與綜治中心銜接的工作機制,理順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制度的關系,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
各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
人社局??要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推動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托綜治中心設置勞動爭議調解窗口,推動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機制和快速仲裁特別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
衛計局??要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范專業鑒定機構,明確鑒定程序和標準。
國土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工作小組,在人民調解員隊伍中培養鄉村土地糾紛調解員,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等引發的矛盾糾紛。
農業局??要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制度,建立健全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及時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引發的矛盾糾紛。
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管局??要大力加強12315體系建設,發揮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爭議作用,推進基層消費維權網絡建設,積極引導經營者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組織設立“消費維權服務站”,健全完善消費糾紛和解、消費侵權賠償、經營者首問責任等制度,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民政局??要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延伸到城鄉社區的調解組織網絡,依法調處養老服務、行政區域界線以及孤兒收養、監護等糾紛,協助調解行政區域邊界地區的土地、山林、草場等糾紛。
住建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調解因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業管理等引發的矛盾糾紛。
環保局??要依托綜治中心,調解因環境污染引發的重大疑難環境糾紛。
人民銀行??要牽頭組織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其他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能,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支持和鼓勵多方參與。發揮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積極探索村(居)民議事會、理事會、懇談會等協商形式,暢通群眾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渠道。
總工會??要督促、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鄉鎮(街道)、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托工會職工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積極接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委托,調解勞動爭議或參與仲裁調解、訴訟調解工作。
共青團??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糾紛。
婦?聯??要充分發揮在家庭和社區的工作優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動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鄉鎮綜治中心建立婦女兒童維權站,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
法學會?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動員組織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普及工作,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途徑,鼓勵和支持通過設立調解工作室等方式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發動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社區工作者、“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等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探索在基層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鼓勵村(社區)配備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開展法治講座、法律咨詢、幫助審查各類合同等服務,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完善律師調解制度,鼓勵和規范律師參與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化解,明確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調解等非訴服務的操作規程。完善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對不服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的涉法涉訴信訪,可由律師聽取信訪人訴求,評析信訪事項,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問題得到依法公正解決,實現息訴息訪。
1、規范加強調解工作。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人民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的優勢,鞏固和規范鄉鎮、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絡。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內部工作制度,建立與相關單位間的糾紛移交委托、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推動人民調解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確保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①健全行政調解制度。把行政調解作為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辦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爭議及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作為行政調解的重點,依法、及時、妥善促進矛盾糾紛的解決。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衛計、工商質監、發改(價格)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并制定具體的行政調解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運行。行政機關受理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進行調解;對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由綜治中心確定調解責任單位;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綜治中心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對跨地區矛盾糾紛,由涉及地區的上一級綜治中心負責組織調解。
②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法院要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推動有條件的基層法庭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法院可以根據糾紛性質、類型及特點,在登記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外調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登記立案后,法院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訴訟案件,通過繁簡分流,充分利用小額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決。
2、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推動仲裁健康發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建設,規范運行機制。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提升仲裁效能,推動小額勞動糾紛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準等案件通過仲裁終局方式結案,提高終局裁決比例。完善仲裁調解制度,仲裁機構要建立調解工作機制,發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調解質量。
3、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裁決制度。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整合行政復議職責。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推動經費保障等相關條件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明確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裁決程序和救濟途徑,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示范、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引導促使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1、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縣直單位每個月召開一次,鄉鎮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調處,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落實到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完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堅持現場處置、社會面防控與輿論引導同步部署。
2、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救濟方式和渠道。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前對矛盾糾紛進行評估,提供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當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對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或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應告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3、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效力保障制度。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權的規范、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保障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得到實現,維護調解活動的嚴肅性。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確認其效力。發揮督促程序的功能,將符合法定條件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作為申請支付令的依據。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具有給付內容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
1、充分發揮基層綜治中心的重要作用。堅持從實際出發,推進鄉鎮、村(社區)綜治中心建設,加強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人財物保障,強化綜治中心實戰功能,將綜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家庭延伸,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利益訴求。在鄉鎮綜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法院等基層力量,建立協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臺。在村(社區)綜治中心,健全工作制度,推動與“一站式”服務窗口或者警務室(站)調解矛盾糾紛工作實現銜接。通過基層綜治中心,推動信息互通、優勢互補、工作聯動、矛盾聯調,對矛盾糾紛實現受理、登記、交辦、承辦、結案各個環節工作銜接,嚴格落實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
2、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集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和常態化。完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讓擅長調解的法官和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工作和立案后的專職調解工作,緩解審判壓力。鼓勵相關調解組織在訴調對接平臺設立調解工作室,辦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調解的案件。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符合當事人和解法定條件的公訴案件、當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備和解條件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可以引導當事人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并積極協助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相應處理;要注重開展刑事案件的有關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做好公開審查、法律文書及其他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促進當事人息訴息訪。司法局要會同公安局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的聯合調解工作,對接報的矛盾糾紛,可以通過綜治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處理。
3、加強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設立道路交通事故調處中心,整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資源,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在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完善實體化運作機制,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4、加強矛盾糾紛化解信息化建設。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機遇,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運用,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綜合平臺,建設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做好矛盾糾紛的受理、統計、督辦、反饋等工作。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庫,完善信息溝通制度。學習“網上楓橋”等經驗,推動社情民意在網上了解、矛盾糾紛在網上解決、正能量在網上聚合。積極穩妥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以及訴訟案件在線立案、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等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新要求。
1、嚴格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的鄉鎮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準癥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鄉鎮,依法依規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2、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法官、檢察官等國家公務人員以及律師、仲裁員等法律工作者要更新觀念,在執法辦案等工作中努力照應當事人不同需求、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建立專業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建立調解員隊伍職業水平評價體系,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機制,加強社會工作知識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水平。鼓勵發展專業化、職業化的調解培訓機構。
3、加強經費保障。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要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在預算中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行政調解組織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調解組織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委托給社會力量承擔,并進行績效評價,向社會公布。支持商事調解組織、律師事務所等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建立矛盾糾紛化解相關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服務提供捐贈、資助。完善訴訟費制度,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避免濫訴、惡意訴訟,發揮訴訟費的杠桿作用。
4、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充分運用現代傳媒手段,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的宣傳普及工作,教育廣大群眾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人們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糾紛、維護合法權益。推進居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范、團體章程等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協調利益、引導行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建立心理疏導服務體系,推動村(社區)逐步建立心理咨詢室或社會工作室,對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反常的特殊人群,加強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其承受挫折、適應環境能力。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四
全面推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四個”建設,為迎接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勝利召開,推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廣泛開展當前社會突出矛盾及苗頭隱患問題“大排查”,全面掌握民政系統當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隱患問題,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重點摸清因城鄉低保、軍隊退伍人員安置、失業城鎮退役軍人幫扶解困、農村兩老、殯葬改革、村務公開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及其隱患;集訪、群訪、涉法涉訴和進京到省、到市到縣“越級訪”,且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的信訪難案、積案、老案等突出矛盾或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其他涉及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一)堅持“分類梳理、逐個研判、重在解決問題”的原則。各單位要針對排查出來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對已經反映出來的矛盾糾紛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隱患,要分級分類,逐一進行梳理、逐個分析研判;逐一理清糾紛緣由,逐個找準問題癥結;逐一評估風險,逐個制定調處方案,做到“件件有分析,事事有著落”。真正做到排查一件、解決一件、穩定一片。
(二)堅持“條塊聯手互動”的原則。調處化解工作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落實有效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對策措施,逐個落實責任單位、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對重大疑難糾紛要實行“一案一策”包案調解,明確化解時限,落實穩控責任。多策并舉,攻堅克難。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堅持“嚴格責任追究制”的原則。各單位的領導干部要切實擔負起排查、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責任,共同抓好工作落實。對排查工作組織不力,化解工作不及時,導致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查究單位領導責任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堅持“著眼長遠,源頭治理”的原則。各單位要認真研究當前社會突出矛盾和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總結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以來的成功經驗和運行規律,把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結合起來;與堅持黨的群眾路線,緊密聯系和服務群眾,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工作結合起來;與推進“四個”建設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從政策和制度層面建立完善源頭化解突出矛盾和解決深層次問題的長遠之計和治本之策。
從3月至年底,集中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破難”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大排查”(3月16日至4月10日)
1、全面動員部署。各單位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召開動員部署會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落實分工,廣泛宣傳發動,打一場集中化解涉及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突出矛盾和問題的“攻堅戰”。
2、全面摸底排查。各單位要組織力量,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矛盾糾紛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全面加大排查工作頻率和組織開展專項排查、集中排查等針對性排查工作,摸清底數,排查工作要深入細致全面,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隱患和死角。同時,按照矛盾糾紛的不同性質、特點進行分類梳理,按照“歸口處理”的原則,明確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和調處期限。要對排查梳理的矛盾糾紛情況進行登記造冊,認真填寫報表,及時上報。
3、專題分析研判。對排查出來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要認真組織進行分析研判。一是逐一進行分類,界定矛盾糾紛的影響程度,分析糾紛動向、趨勢,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二是逐一研究調處化解措施,明確化解責任。排查出來的每件糾紛和問題都要落實調處化解的包案領導、具體調解責任人,明確調解措施、化解時限和回訪、倒查責任,配套落實穩控措施。
(二)集中攻堅“大化解”(4月至9月)
1、“就近就快”化解矛盾。按照層級管理和“就近就快”的原則,對排查出來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依照分析研判明確的調解措施和責任,要立即組織調處化解,落實穩控責任。努力實現第一時間、第一地點調處化解矛盾糾紛,防止新產生的矛盾演化為新的信訪問題,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2、協調聯動“攻堅破難”。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分類調處。對一般性的矛盾糾紛要做到及時調處,及時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對“急、大、難”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啟動“大調解”體系協調聯動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和手段,整合各類資源,多策并舉,聯動聯調。按照“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等“四個一”的要求,協調有關部門進行集中調處,限期解決。努力做到化積案、消老案、攻難案,確保集中專項行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3、切實落實穩控措施。對短期內難以化解的重大矛盾、纏訴纏訪問題和排查出來的重大糾紛隱患要在調解工作開展的同時,要按照“四個一”的要求逐個落實具體穩控措施,切實做到一案一策,確保社會穩定。
(三)總結考評,落實責任倒查(10月至12月)
各單位對開展專項行動的成效進行總結回顧,推廣典型,形成經驗。建立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責任倒查機制,開展專項行動開展“回頭看”,查漏補缺。對摸底排查責任不落實,造成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隱患未能及時發現;發現的矛盾和問題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調處,以及因工作不落實、敷衍塞責等造成群體性事件、進京到省越級訪、群訪集訪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包案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局綜治辦將定期不定期跟蹤督查,各單位開展專項行動情況將納入2012年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
(一)提高認識。各單位要站在全局高度,站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破難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加責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本次專項行動,以實際行動為“四個”建設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本次專項行動,主要領導要切實擔負起維穩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親自抓,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具體抓,努力形成分級負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確保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三)加強督導。各單位要按照此次專項行動的安排部署,堅持“走出去、沉下去,貼近群眾、貼近產生矛盾和問題的重點地方和重點區域,把情況摸透、問題找準、工作做實”的要求,扎實推進各階段的工作。局綜治辦將組織對各單位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督促整改。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五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 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 “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 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村(居)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組織體系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總支書記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 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 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六
為做好全旗衛生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按照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和旗委、政府關于維穩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組織干部真正深入到基層一線、深入到農牧民當中,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突出排查化解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突出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苗頭隱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工作目標:通過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把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把存在的醫藥矛盾和問題隱患查清,把凸顯的醫藥矛盾問題及時化解,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工作任務:
1.及時組織干部排查掌握矛盾糾紛的底數,建立統一的工作臺帳,為動態掌控和化解社會矛盾問題提供基礎依據。
2.依法依規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及時就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問題,理順群眾情緒。
3.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對于難以解決的矛盾糾紛,要做到第一時間預警、第一時間上報化解、第一時間處置。
4.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推動基層組織職能轉變,使廣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層,到田間地頭、農牧民家中、企業內了解訴求、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做好服務群眾、改善民生、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
(一)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在衛生局統一領導下,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迅速行動起來,負責組織抓好本單位和所聯系嘎查村(社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做到齊抓共管、注重實效。
(二)堅持“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注重解決面上浮現出的社會矛盾問題,又要注重研究社會矛盾產生的根源,積極探索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和辦法,做到標本兼治、統籌兼顧。
(三)堅持“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的原則。既要立足當前,抽調干部駐嘎查村(社區)、駐企業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又要著眼長遠,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長效機制,做到長抓不懈。
1.排查化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的矛盾糾紛。
2.排查化解社會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3.排查化解公共醫療衛生領域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苗頭隱
患。
4.排查化解其它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因素。
本次活動從2013年5月28日開始,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28日—6月5日)。召開“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會議動員部署會議,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層層動員部署。
(二)動態摸排階段(6月6日—6月15日)。
1.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各醫療衛生單位、旗衛生局相關責任股室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工作,啟動矛盾糾風和問題隱患“日報告”制度,堅持按月、按周定期排查制度,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分析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動態掌握各類矛盾糾紛信息,摸清矛盾糾紛底數。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認真進行統計、梳理、分析和研判,做到群眾訴求底數清、情況明,有穩控措施、解決方案。各醫療衛生單位于6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登記表(總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2.建立臺帳,上報備案。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已掌握和新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隱患要逐人逐案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臺帳,注明產生原因、涉及人員、責任單位、包案領導、解決辦法、辦結時限六個要素,分類梳理后進行匯總,各醫療衛生單位于6
月15日前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臺帳(分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在重大政治節日活動和敏感節點期間實行信訪信息“零報告”制度和信訪形勢“日研判”機制,及時上報工作情況。
(三)集中化解階段(6月l6日—9月30日)。
1.分解任務,調處化解。“三駐”干部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上級交辦案件,妥善化解,確實無法化解的采取“代理群眾信訪”的做法,主動協調、爭取有關部門解決。按照“一個問題,一個領導,一套人馬,一個方案,一包到底”的“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求。逐一明確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員及化解時限,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組織調處化解,對重點信訪案件和重點教育對象,要落實“包情況掌握、包解決困難、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置”的“五包”責任制。
2.深入走訪,公開接訪。“三駐”干部要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深入到農牧戶、居民家中,問冷暖、問疾苦,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掌握涉穩苗頭。特別是走訪困難群眾和有信訪訴求的群眾,盡力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各醫療衛生單位要落實領導信訪工作日制度,領導班子全員參與、輪流接訪,將接談的信訪事項詳細登記,及時轉入“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要把定點接訪與重點約訪、帶案下訪、基層巡訪相結合,深入群眾,聽取多方面意見。“三駐”干部要認真填寫“**托克前旗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帶案下訪登記表”,并于每月20目前將登記表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3.集中化解,解決問題。“三駐”干部要將走訪、排查、穩控、化解工作貫穿排查化解全過程,發現問題,隨時解決。在排查中,對存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問題,及時匯總和梳理。對訴求合理的,及時組織解決,不留隱患;對訴求合理但基層無法解決的,逐級報告,按職能、權限、期限解決;對訴求無理的,做好政策解釋、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對纏訪、鬧訪、非訪的,依法處理。特別是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逐件分析研判。誰制造矛盾,誰負責解決,不得推向上級、推向社會。
4.案件歸檔,核查終結。各醫療衛生單位對已經化解的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整理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并填寫“**托克前旗矛盾糾紛隱患排查化解結案備案表”上報旗政法委、維穩辦、群眾工作部備案。
(四)檢查總結階段(10月1日—12月31日)。
1.跟蹤回訪。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對所進駐嘎查村(社區)、企業的矛盾糾紛化解情況進行回訪,對本次“三駐”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回頭看”和自查自糾,對問題處理不徹底的案件,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落實責任人限期整改。
2.強化督查。督查工作要將面上督查和重點督查結合起來。旗衛生局將組織督查組將適時深入各醫療衛生單位,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指導。視情況對重點地區和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必要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督查督辦,重大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各醫療衛生單位也要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全程督導檢查,一級一級抓檢查,一件一件抓落實,確保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不推諉、不扯皮、不“梗阻”。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難點問題,要采取走下去檢查、請上來約談等形式進行重點指導。通過督導檢查,確保此項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3.穩控管理。對一些不合理、不具備解決條件和結案后上訪人仍不服,還有上訪苗頭的,做好教育穩控工作,并落實“五個一”調處化解機制和“五包”責任制,防止到市赴區進京上訪。對繼續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的,依法處置。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總責,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問題要親自包案解決。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開展工作,切實完成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二)嚴格責任查究。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力的,要嚴格實行問責。將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作為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維護穩定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嚴格獎懲。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七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明村鎮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管區、部門站所職能作用和各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社區(村莊)一級調解。社區(村莊)成立調解委員會,從原有‘兩委’成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中推選3-5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組成,對社區(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鎮三級調解。鎮成立調解中心,由鎮領導、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聘請調解能手組成,綜治辦牽頭負責。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社區(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社區(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社區(村莊)、管區、鎮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將矛盾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鎮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社區(村莊)、管區、鎮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獎懲考核的依據。獎懲考核以鎮調處中心、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的卷宗、登記簿(冊)等臺帳資料為依據。
2、獎懲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別于6月和12月底,由鎮綜治辦牽頭,組織專門考評小組,以聽取匯報、查閱臺帳、資料、實地察看,走訪案件當事人,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各調委會進行考核,年終以兩次考核綜合成績作為最終獎懲依據。
3、獎懲考核標準。(1)獎勵標準:對實現"五無"(無矛盾糾紛上交、無集體或越級上訪、無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無未調結的指派分流矛盾糾紛、無失信被執行人)的管區、社區(村莊),獎勵村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0元;對堅持排查、預警機制,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對矛盾糾紛調解及時、有效,并規范調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調解卷宗為據,成功調處重大疑難糾紛、勸阻群體性或越級上訪或防止民轉刑的,每調解成功一例按調解的難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別獎勵該調委會100、50、20元;對調解室硬件、軟件建設均規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實有效的,獎勵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300元。(2)懲處標準。對本轄區內矛盾糾紛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諉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100元;對不堅持排查制度,本管區、社區(村莊)出現的矛盾糾紛不知情的,或發現矛盾糾紛不及時上報,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元;對調處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不按時調結,拖延積壓或導致上訪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調解室建設不規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卷宗不規范、不健全的,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出現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不公道,導致群體性上訪或民轉刑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500元。
4、獎懲考核實施方式。對獎懲考核的實施以考察小組兩次考核結果為依據,年終兌現,以獎代補資金由政府列專項財政經費支出,罰金由政府在管區、社區(村莊)各種費用中扣除。
1、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社區(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社區(村莊)為治安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矛盾糾紛必須逐級調解,不能越級,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鎮、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社區(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八
一、會議基本情況
1月22日上午,xx鎮在鎮政府會議室主持召開了x年1月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鎮黨委副書記姚旺通知、武裝部長王思仁同志、司法所所長陳玉欽、梁碧川,派出所所長王方銳、各村委會書記出席本次會議,會議由姚旺副書記主持。
會議期間,各村委會書記對1月份各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匯報,并提出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的不足和今年的工作計劃。
最后,姚旺副書記指出:在新的一年里,我們要認真總結去年的工作經驗,吸取經驗教訓,在以往的矛盾糾紛事件中找出問題所在,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豐富我們的工作方法,不能過于簡單粗暴,更不能敷衍了事,一定要實事求是,為人民群眾解決各類糾紛事件。
二、矛盾糾紛總體情況
1月份,我鎮各單位、各村委會各類新增矛盾糾紛事件為5宗,排查矛盾糾紛為5宗,調處成功3宗,剩余2宗。在鎮委鎮政府的領導下,我鎮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正在進行中,實時的把握跟蹤控制并處理糾紛事件,及時調解好,最大程度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事件。
三、排查出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及調處情況
1月份,我鎮沒有發生重大復雜矛盾糾紛的事件。
四、排查出進京非正常上訪情況
1月份,我鎮沒有排查出進京非正常上訪情況。
五、形式分析及意見建議
春節將近,各部門,各單位,各村委會的矛盾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要積極配合,為我鎮的社會穩定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別是在春節期間,群眾在拜年時,經常會出現酒后打架斗毆的事情發生。因此,各村委會的治安巡防隊伍要實時做好巡查工作,避免引發更大的事情發生,確保廣大人民群眾過上一個安定祥和的春節。
記錄人:王
推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精)九
今年在上級部門的正確領導下,__社區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對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社會調委會堅持“調防結合,以預防為主,各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社區上半年組織各類居民法律知識學習班期,用發生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堅持各類法律知識宣傳,受益多人。每逢過節時,社區工作人員一起挨戶向居民宣傳“五防”知識。調解了糾紛,化解了矛盾,增強了居民的法律知識,確保了一方平安。
人民調解工作要維護社會穩定,必須掌握主動,重點在預防。
一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制度,經常深入到居民群眾中了解社區民意;
二是治保員和義務聯防隊員即是工作人員又是矛盾糾紛信息員,利用他們入戶走訪,調解。
對已處理的糾紛,建立回訪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調解、處理有機地結合進來,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及時有效地消除社區一切不安定隱患,規范了調解程序,使調解工作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
在調解矛盾糾紛中,我們做到情、理、法結合,動之以情,明之以理,曉之以法,嚴格遵守調解程序,注意選擇調解方式。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程序,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對于調解不了的矛盾糾紛,也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區在改造,糾紛比較多,我們運用所學到的調解知識為他們調解糾紛,進行親情教育,以情感人。進行倫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進行法律法規教育,以法服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為進上步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工作,我們__社區調委會把“兩勞”回歸人員的幫教工作,作為維護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調委會成立了“兩勞”幫教工作領導小組,社區調委會還建立了幫教檔案,設立登記卡和跟蹤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訪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并逐個落實了幫教責任人,轄區共有個重點人員,社區片警和調解員經常去重點人員家與他們談話,共談話次,同時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學習情況,希望他們改過自新,通過就業和勞動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
上半年__社區調解工作抓得緊,信息通暢,宣傳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糾紛都補清除在萌芽之中,實現了調解無空白,隱患無死角,為給居民一個社區治安良好、環境整潔優美,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文明社區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