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后,可以通過寫心得感悟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它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自己的這段時間的學習、工作生活狀態。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得一篇好的心得感悟嗎?下面我幫大家找尋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心得感悟范文,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描寫批評教育自我剖析材料及感悟一
第一條?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引導直屬機關黨員做到“四個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等黨內法規,結合直屬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黨組織管黨治黨的具體化,其主要內容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把紀律挺在前面,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三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堅持抓苗頭、治未病,加強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堅持挺紀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讓黨員感受到嚴管就是厚愛;堅持分類施策、精準執紀,綜合運用黨紀處理和組織處理等多種方式;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得到有效執行。
第四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在部黨組及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領導下,在駐部紀檢組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直屬機關黨委全面監督,紀檢組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支部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五條?黨組織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責任主體,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領導干部對分管部門的黨員、干部負有教育管理監督的職責,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責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責、盡責、負責。紀檢組織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和執紀審查工作,對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糾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研究提出制度化解決思路,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第六條?“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基礎,也是關鍵,各級黨組織要經常主動地運用第一種形態,黨員領導干部要主動擔責,善于運用談話提醒、函詢核實、批評教育等方法,及時糾正黨員存在的小問題、小毛病,達到紅臉出汗的效果。
(一)談心談話常態化。黨員領導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隨時關心黨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全覆蓋、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引導黨員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在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要時間節點,在選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審批、外事活動、評審評獎、資金分配、財務管理、項目管理、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要緊緊圍繞廉政風險點,根據內控管理制度及時與相關人員開展預防式的定期談心談話,讓黨員隨時感受到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不斷強化黨員身份意識、嚴守黨的紀律。
(二)解開思想上的小扣子。黨員領導干部對黨員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及時了解黨員的思想困惑、心理壓力、工作困擾和生活困難,及時發現工作生活中的小問題、小分歧、小矛盾等影響和諧的因素,及時開展同志式的談心談話并采取有效的幫扶措施,讓黨員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幫助黨員疏導思想情緒、放下包袱,提振精氣神,輕裝前進。
(三)抓準行為上的小情節。黨員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缺點和不足。對言論、作風和行為與身份不符的黨員,思想情緒有波動的黨員,群眾有反映的黨員,黨員領導干部要及時開展提醒談話,讓黨員隨時處在黨組織的嚴管之下,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四)核實問題上的小線索。接到反映黨員一般性違規違紀問題線索,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通過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黨員作出必要的說明,把問題講清楚。確有錯誤但情節較輕的,在本人正確認識錯誤的前提下,要嚴肅指出存在的問題,幫助改正錯誤;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讓黨員認識到監督無處不在,養成自覺接受監督的習慣。經調查所反映問題不實的,黨組織要及時了結并為當事人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欺騙黨組織的,要依規予以從重處理。
(五)糾正存在的小毛病。發現黨員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談話。對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且認識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黨員,要責令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檢查,提出嚴肅批評,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并引以為戒。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黨員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在專題組織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且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必須讓黨員感受黨的紀律嚴肅性,幫助黨員及時改正錯誤、汲取教訓。
第七條?第一種形態的主要適用方式:
(一)談心談話。經常性、大范圍的談心談話是第一種形態的主要方式。黨員領導干部之間、黨員領導干部與黨員之間要采取面對面溝通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談心談話。
(二)提醒(警示)談話。提醒(警示)談話由黨員所在黨組織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原則上由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或者黨員分管領導主談。機關司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提醒(警示)談話由分管部領導或者駐部紀檢組、人事司負責同志主談。談心談話、提醒(警示)談話只統計談話次數,不做專門的談話記錄。
(三)約談函詢。約談函詢司局級干部,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實施。對下級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函詢了結后,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黨員分管領導要及時與被約談函詢的黨員進行談心談話,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要給予嚴肅處理。約談記錄、函詢回復材料要存檔備查。
(四)批評和自我批評。各司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會議記錄應當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報部黨組、駐部紀檢組和直屬機關黨委紀委。專題組織生活會會議記錄應當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黨組織。
(五)責令檢查。司局級干部的責令檢查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報經有關部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部領導或者委托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干部的責令檢查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報直屬機關紀委或者人事司批準后實施,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由其黨組織實施;處級以下干部的責令檢查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實施。責令檢查應當有書面記錄,由被責令檢查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六)誡勉談話。司局級干部的誡勉談話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報經有關部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部領導或者委托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以下干部的誡勉談話由直屬機關紀委或者人事司實施,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處級以下干部的誡勉談話由其黨組織實施,報直屬機關紀委、人事司備案。誡勉談話要有書面記錄,由被誡勉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責令被誡勉人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檢查。對隱瞞問題、不思悔過、屢教不改、屢禁不止的黨員,必須運用第二種或者第三種形態,依規從重處理。
第八條?黨組織要支持紀檢組織,嚴格運用第二種形態,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對于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需要給予輕處分的黨員,要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視情形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者行政處分,讓黨員動輒則咎,感受到紀律的懲戒和威嚴,教育其吸取教訓、及時糾偏。
第九條?黨組織要支持紀檢組織,嚴格運用第三種形態,防止違紀問題演變成違法犯罪問題。對于屢教不改或者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節較重、產生了不良后果、影響惡劣的黨員,要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進行重大職務調整。讓黨員充分認識到錯誤的危害性、嚴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時回頭,最大限度地挽救黨員。
第十條?嚴格運用第四種形態,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在執紀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規定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直屬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組織踐行“四種形態”,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的權限、責任、標準、程序開展工作。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要根據黨員違紀事實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恰當作出黨紀處分;應當給予組織調整、行政處分的,由紀檢組織提出建議,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由紀檢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直屬機關司局級干部的黨紀處分由部黨組批準后報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審批。直屬機關處級以下黨員干部的黨紀處分,由直屬機關紀委審批,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處級以下(不含處級)黨員的黨紀處分,由所在單位紀委審批,報直屬機關紀委備案。
第十三條?紀檢組織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突出執紀審查重點,重點審查直屬機關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黨員干部,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條?各級黨組織、紀檢組織要落實“四種形態”工作報告制度。各單位紀檢組織必須依據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負責收集、匯總、核對統計數據,分級匯總,逐級報送,每季向駐部紀檢組、直屬機關紀委報送,每年匯報一次“四種形態”工作的基本情況。上一級黨組織每年要對下一級黨組織、紀檢組織落實“四種形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四種形態”職責的黨員領導干部,要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者按: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黨組印發了《教育部直屬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施辦法》(教黨函〔2017〕27號),現將該文予以發布,希望直屬機關各單位認真執行,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第一條?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引導直屬機關黨員做到“四個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等黨內法規,結合直屬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黨組織管黨治黨的具體化,其主要內容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把紀律挺在前面,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三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堅持抓苗頭、治未病,加強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堅持挺紀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讓黨員感受到嚴管就是厚愛;堅持分類施策、精準執紀,綜合運用黨紀處理和組織處理等多種方式;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得到有效執行。
第四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在部黨組及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領導下,在駐部紀檢組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直屬機關黨委全面監督,紀檢組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支部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黨內監督體系。
第五條?黨組織是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責任主體,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領導干部對分管部門的黨員、干部負有教育管理監督的職責,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責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責、盡責、負責。紀檢組織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和執紀審查工作,對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糾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研究提出制度化解決思路,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單位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第六條?“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基礎,也是關鍵,各級黨組織要經常主動地運用第一種形態,黨員領導干部要主動擔責,善于運用談話提醒、函詢核實、批評教育等方法,及時糾正黨員存在的小問題、小毛病,達到紅臉出汗的效果。
(一)談心談話常態化。黨員領導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隨時關心黨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全覆蓋、經常性的談心談話,引導黨員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在元旦、春節、五一、中秋、國慶等重要時間節點,在選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審批、外事活動、評審評獎、資金分配、財務管理、項目管理、政府采購等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要緊緊圍繞廉政風險點,根據內控管理制度及時與相關人員開展預防式的定期談心談話,讓黨員隨時感受到黨組織的教育和管理,不斷強化黨員身份意識、嚴守黨的紀律。
(二)解開思想上的小扣子。黨員領導干部對黨員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及時了解黨員的思想困惑、心理壓力、工作困擾和生活困難,及時發現工作生活中的小問題、小分歧、小矛盾等影響和諧的因素,及時開展同志式的談心談話并采取有效的幫扶措施,讓黨員感受到黨組織的關懷,幫助黨員疏導思想情緒、放下包袱,提振精氣神,輕裝前進。
(三)抓準行為上的小情節。黨員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缺點和不足。對言論、作風和行為與身份不符的黨員,思想情緒有波動的黨員,群眾有反映的黨員,黨員領導干部要及時開展提醒談話,讓黨員隨時處在黨組織的嚴管之下,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
(四)核實問題上的小線索。接到反映黨員一般性違規違紀問題線索,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通過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黨員作出必要的說明,把問題講清楚。確有錯誤但情節較輕的,在本人正確認識錯誤的前提下,要嚴肅指出存在的問題,幫助改正錯誤;對黨性不強的黨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讓黨員認識到監督無處不在,養成自覺接受監督的習慣。經調查所反映問題不實的,黨組織要及時了結并為當事人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欺騙黨組織的,要依規予以從重處理。
(五)糾正存在的小毛病。發現黨員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提醒談話。對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且認識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黨員,要責令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檢查,提出嚴肅批評,幫助其認識和改正錯誤,并引以為戒。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黨員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在專題組織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且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必須讓黨員感受黨的紀律嚴肅性,幫助黨員及時改正錯誤、汲取教訓。
第七條?第一種形態的主要適用方式:
(一)談心談話。經常性、大范圍的談心談話是第一種形態的主要方式。黨員領導干部之間、黨員領導干部與黨員之間要采取面對面溝通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談心談話。
(二)提醒(警示)談話。提醒(警示)談話由黨員所在黨組織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原則上由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或者黨員分管領導主談。機關司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提醒(警示)談話由分管部領導或者駐部紀檢組、人事司負責同志主談。談心談話、提醒(警示)談話只統計談話次數,不做專門的談話記錄。
(三)約談函詢。約談函詢司局級干部,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實施。對下級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函詢了結后,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黨員分管領導要及時與被約談函詢的黨員進行談心談話,對不如實說明情況的要給予嚴肅處理。約談記錄、函詢回復材料要存檔備查。
(四)批評和自我批評。各司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會議記錄應當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報部黨組、駐部紀檢組和直屬機關黨委紀委。專題組織生活會會議記錄應當在會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黨組織。
(五)責令檢查。司局級干部的責令檢查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直屬機關黨委報經有關部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部領導或者委托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干部的責令檢查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報直屬機關紀委或者人事司批準后實施,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由其黨組織實施;處級以下干部的責令檢查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實施。責令檢查應當有書面記錄,由被責令檢查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六)誡勉談話。司局級干部的誡勉談話由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報經有關部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部領導或者委托駐部紀檢組、人事司實施;處級以下干部的誡勉談話由直屬機關紀委或者人事司實施,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處級以下干部的誡勉談話由其黨組織實施,報直屬機關紀委、人事司備案。誡勉談話要有書面記錄,由被誡勉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責令被誡勉人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檢查。對隱瞞問題、不思悔過、屢教不改、屢禁不止的黨員,必須運用第二種或者第三種形態,依規從重處理。
第八條?黨組織要支持紀檢組織,嚴格運用第二種形態,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對于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需要給予輕處分的黨員,要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視情形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者行政處分,讓黨員動輒則咎,感受到紀律的懲戒和威嚴,教育其吸取教訓、及時糾偏。
第九條?黨組織要支持紀檢組織,嚴格運用第三種形態,防止違紀問題演變成違法犯罪問題。對于屢教不改或者違反黨的六項紀律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節較重、產生了不良后果、影響惡劣的黨員,要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進行重大職務調整。讓黨員充分認識到錯誤的危害性、嚴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時回頭,最大限度地挽救黨員。
第十條?嚴格運用第四種形態,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在執紀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規定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直屬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組織踐行“四種形態”,必須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的權限、責任、標準、程序開展工作。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要根據黨員違紀事實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恰當作出黨紀處分;應當給予組織調整、行政處分的,由紀檢組織提出建議,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由紀檢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直屬機關司局級干部的黨紀處分由部黨組批準后報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審批。直屬機關處級以下黨員干部的黨紀處分,由直屬機關紀委審批,其中設黨委的直屬單位處級以下(不含處級)黨員的黨紀處分,由所在單位紀委審批,報直屬機關紀委備案。
第十三條?紀檢組織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突出執紀審查重點,重點審查直屬機關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黨員干部,特別是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三類情況同時具備的是重中之重。
第十四條?各級黨組織、紀檢組織要落實“四種形態”工作報告制度。各單位紀檢組織必須依據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負責收集、匯總、核對統計數據,分級匯總,逐級報送,每季向駐部紀檢組、直屬機關紀委報送,每年匯報一次“四種形態”工作的基本情況。上一級黨組織每年要對下一級黨組織、紀檢組織落實“四種形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四種形態”職責的黨員領導干部,要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