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申請書時,要注意用簡練的語言和清晰的邏輯來陳述自己的申請目的。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優秀的申請書范文,希望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實用的寫作參考。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一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級14班劉永峰。
[摘要]非法證據排除是行政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證據規則。本文從實證法的角度論證了廣義說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并進而確立了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概念,將此作為本文論說的邏輯起點。進一步的,分析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意義,試圖揭示行政訴訟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價值。最后,以概念和價值為基礎,從實然和應然兩個角度,本著溝通的態度,對我國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以及完善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概念,價值,規定,完善。
一、邏輯起點:何為行政訴訟視野中的非法證據排除?
訴訟必有證據,“證據問題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所以,證據問題就成為作為三大訴訟之一的行政訴訟的不可不探討的問題。
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樣,在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判認定事實不但要靠證據,而且只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依據。法官查明事實的過程,也就是運用證據證明的過程。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為證據提,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哪些證據可以采信,哪些證據屬于非法證據應當排除,這些問題是行政訴訟中最容易發生價值沖突的問題。所以,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就進入了行政訴訟的視野。
顯然,要解決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首先要對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做一清晰的界定。所以,厘清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就成為本文論說的邏輯起點。
那如何界定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呢?
目下,學術界對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眾說紛紜,歸結起來不外狹義與廣義兩種。廣義說認為,非法證據只所以不合法,是因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證據不合法;狹義說認為,非法證據是由于法定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用不正當方法收集證據材料,而致證據不合法。
筆者認為,應從從實證法的角度平息廣義說和狹義說的紛爭,確切地界定“非法證據”的概念和內涵。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該條文規定了行政訴訟證據的七種法定形式,不具備該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的皆為非法證據。該規定完全可以說明證據的形式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二、《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而該法第34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比較該兩個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在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而人民法院卻有此權限,因此,我們認為,收集證據的主體顯然深刻影響著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是否合法。所以,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認定為被述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這一規定顯然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不合法即構成非法證據。
四、證據的內容不合法,顯然構成非法證據,這是證據法常識,此不詳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或提供證據的程序、方法這四個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構成非法證據。
進一步的,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非法證據排除就是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證據在行政訴訟實踐中不予采納,排除在定案證據外。
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明晰了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及非法證據排除的`概念和內涵,那么我們為什么要探討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呢?在行政訴訟制度中為什么要建立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對人的關懷始終是法學和良法的終極價值。在法學的視野中,對人的尊重主要體現在對人的生命權、自由權、隱私權的尊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20世紀初確立。這個規則本身是對非法證據的否定、將通過侵犯個人權利的手段而獲取的證據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這樣,非法證據排除實際上起到了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利,體現了對人的尊重。
(二)非法證據排除體現了是憲法至上性的必然要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35――43條分別肯認了公民的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住宅、通信自由等各項權利和自由。在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收集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違背了憲法的相關規定,所以說,非法證據的排除是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訴訟制度本身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在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較之行政相對人,在信息、力量等方面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它可以憑借強大的行政權利,違反法定程序,非法介入公民的私權領域,收集行政訴訟的證據,從而客觀上形成在行政訴訟中的優勢地位。而行政訴訟制度恰恰是:“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所以,行政機關違法獲取的證據本身就是對行政訴訟制度的本身的誤讀。
三、實然與應然:我國法對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的。
規定與完善。
在本部分的論述中,一般而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是我國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行政訴訟中證據主要指向的對象。所以,筆者從行政行為流程中有關證據的主要方面行政調查、行政聽證、行政采證三個方面入手,結合我國現行法,來探討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一)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證據是否應予排除?
行政調查規則包括調查主體,證件主義,法定權限及具體的調查手段、步驟、過程規則,違反這些規則的證據一般要排除。如越權和濫用權利取得的證據,用非法強行搜查等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證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8條是對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證據是否應予排除問題的原則性規定,該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款將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證據的標準限定為兩個條件:第一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是指實體法和程序法明文規定不得為之的行為。第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是指獲取證據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護的法定權利和利益。兩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一就構成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非法證據,在行政訴訟中不予采納。筆者認為:該條款對對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證據是否應予排除問題的原則性規定,一是對違反行政程序法的獲取的非法證據不予采用,體現了與行政程序法銜接,二者相互配合,對于處于強勢的行政權力進行規制,比較好的實現行政訴訟的目的。二是規定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獲取的證據不予。
采用,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關懷。所以筆者認為,該條款的規定是到位的。
具體而言,《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7條規定了違反行政調查規則的證據的幾種具體形式:一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二是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三是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下面筆者具體分析這三種具體形式: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其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違反了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如先裁決后取證、未告知相關權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本條的規定使行政程序實施有了切實的保障。但對于本條款中規定“嚴重”二字使本條款明顯遜色,這種規定無疑從某種角度上縱容了一般違反法定程序的執法行為,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忽略了對于程序本身體現的正義、公平的價值內涵的關注。更何況,筆者認為不能從程序的違反程度來決定證據是否可以采信。
進一步的,基于行政權力較之于行政相對人力量的強大,基于行政訴訟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控制的價值,筆者認為對于行政權力應當嚴格依法行使,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都應當排除,無論嚴重還是輕微。否則,一方面會使執法人員忽視正當程序而不依法行政,濫用行政權力。同時,目下中國行政權力運行的不容樂觀的現狀確實又逼迫我們更謹慎的思考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比公權力的濫用更為可怕!
當然,對于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都予以排除是有代價的。比如,在行政處罰中,可能會因為一個程序問題,而錯失對一個違反規范的人的處罰。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進程本身就是以一次又一次小的代價,一次又一次利益的犧牲來換取的。排除非法證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舍棄那些原本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本身就是一種代價,一種追求法治的代價。而在我們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這種代價與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與保障公民權利相比根本是微乎其微的。
所以,我們認為,從法律規范上看,應該明確而嚴謹,應禁止的必須明確加以禁止,以達到一體遵行的效力;應當明確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都應當排除。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其中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即屬于非法證據。二是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但未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據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使用,即合法證據。
該項規定涉及的取證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二是自然人的個人行為。筆者認為這一條款的規定彌補了以往行政法對取證手段規定上的不足,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行為。但其中也有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通過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得的證據不應僅從結果上來加以認定,還應從目的上加以規范,應把二者緊密結合起來,綜合考慮。即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的使用應符合正當目的,或是為了執法需要,或是為了維權需要,為其他目的而進行的偷拍、偷錄、竊聽行為,即使取得了違法或犯罪的證據或線索,也不能作為認定的依據,這樣以防止該手段在現實生活中被濫用,而對個人的生活和工作構成威脅。二)應規范行政機關采用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的審批程序,從程序上把好使用關。對當事人使用該手段的程序作出明確限制,以防止該手段的濫用。三)應在法條中進一步明確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范圍,以便執法中明確判斷。秘密取證的情況從目前看仍很復雜,而單純從本條規定來鑒別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仍很“原則”。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是指當事人采用利益引誘的方法,故意捏造虛假情況和歪曲、掩蓋事實真相的方法或以不法損害相恐嚇以及采用激烈的強制方法所獲取的證據。因其手段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應予以排除。
(二)違反聽證程序規則的證據是否應予排除?
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60條第2款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該條款實際上確認了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違反聽證程序規則的證據應予排除。
根據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即時性行為和非即時性行為。部分學者認為:該項規則應當將即時性行為排除在外。筆者則不同意這種觀點。原因有兩點:第一、從法條的規定上看,只強調剝奪當事人相關權利所采用的證據不能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并未把即時性行政行為排除在外。第二、即時性行政行為在實際執法中占有較大比例,與公民權利緊密相關,在即時性行政行為中剝奪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而獲取的證據如仍可使用,不僅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會造成執法的隨意性、不規范性,直接損害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形象,助長行政機關在即時性行政行為中不遵守行政程序的風氣,使行政程序的價值得不到體現,從根本上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保護公民權利。
(三)違反行政采證規則的證據是否應予以排除?
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9條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第60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這三項的規定實際上確立了違反行政采證規則的證據應予以排除的證據規則。筆者認為,第50條的規定是對合法的行政行為維護,是對行政效率的保障;而第60條的規定則是對行政行為的法律約束,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這三項規定比較科學的反映了行政采證規則的要求,實現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行政效率的良好結合,應當予以肯定。
參考文獻。
專著類:
1、宋純新:《行政訴訟舉證規則》,中國方正出版社版。
2、應松年:《行政訴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
3、劉金友:《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版。
4、呂立秋:《行政訴訟舉證規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年版。
5、羅豪才: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修訂版。
論文類:
1、楊宇冠:《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價值》,載《政法論壇》20第3期。
2、汪海燕:《制約非法證據效力的背景與理論》,載《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4期。
3、郜爾彬:《論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載《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第2期。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二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請求事項:裁定解除對申請人正常運營出租車輛的扣押。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為xxx交通事故裁定扣押了申請人的出租車輛,由于申請人的.出租車輛屬于正常運營車輛,貴院的扣押不但造成申請人的出租車不但不能正常運營,而且還要承擔各項正常運營的費用,每天直接經濟損失高達xx元。
由于案件非短期能夠審結,事情一直持續下去將造成更大的損失,而這對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百害而無一利,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解除扣押措施。
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及本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申請人多方籌措了xxxxx元(已經大于車輛的實際價值),申請人愿意用這xxxx元向貴院提供反擔保把申請人的出租車從停車場開出來繼續運營。如果貴院認為該款項不足以解除直接查封措施,申請人也愿意貴院同時裁定申請人車輛開出后不能辦理過戶變更,以確保把本次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摁指印)。
x年x月x日。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三
山區人民法院:
貴院立案審理的原告李某訴訟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請貴院追加中國某保險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現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證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對魯j-轎車的查封扣押。望貴院依法準許。
此致
簽名:日期:年月日。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四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一)被告人翟××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
(二)含有翟××唾液的煙蒂。
事實與理由:
翟××涉嫌搶劫一案,××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訴,作為被告人翟××的辯護人,申請人認為翟××20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煙蒂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關線索、材料。
被告人翟××因涉嫌搶劫于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16日之前,偵查人員對翟××進行數次訊問,翟××并未承認自己搶劫了被害人瞿××。2014年4月15日,偵查員武××、沈××以指認現場為名,將翟××從××縣看守所提出,帶至××縣公安局刑警隊審訊室,在沒有錄音錄像的情況下對翟××進行審訊。翟××不承認自己實施了搶劫,武××、沈××和另外兩名偵查人員輪番上陣,用警棍電擊、老虎鉗夾手指、不讓吃飯、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等方法對翟××進行刑訊逼供,同時還恐嚇翟××:一時不供述“搶劫”經過,一時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見,翟××2014年4月16日14時37分至17時23分的供述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結果,偵查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嚴禁刑訊逼供”、“偵查人員訊問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規定,翟××的此份供述屬于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申請排除此份證據的相關線索、材料有;。
(二)2014年4月16日,翟××被送回看守所時的體檢記錄;。
(三)翟××手上因刑訊逼供留下的傷痕;。
(四)訊問過程沒有錄音、錄像。
二、煙蒂的排除理由及相關線索、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案發現場的勘驗、檢查,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也應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本案中,公安機關勘查現場雖然不少于二人,但最先進入現場的胡××先于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還是××縣公安局聘用的協警;整個勘查過程沒有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說煙蒂是在現場提取,但提取煙蒂既沒有制作提取筆錄,也沒有將其列入現場提取物品清單,現場錄像也看不出這一過程,煙蒂來源不明。公安機關如此勘查現場、提取物證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無法進行補正。
申請排除此份證據的相關線索、材料有;。
(一)偵查人員進入現場時的錄像;。
(二)證明胡××系協警身份的照片;。
(三)沒有煙蒂提取筆錄。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證據,請予準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五
上海市楊x區人民法院:
我們是貴院受理的,上海市楊x區人民檢察院起訴韓xx涉嫌貪污案件中,被告人韓xx的辯護人。
20xx年7月14日、7月15日的有罪供述及7月13日的親筆有罪供詞,這三份證據,作為非法證據,在本案中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韓xx。
20xx年7月14日有罪供述及7月13日的親筆有罪供詞。
該2份證據,是偵查機關,在違反《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部委的規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韓xx采取長達二十六個小時的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韓xx長達四十多個小時沒有得到任何睡眠和休息的情況下制作的。
根據公訴人在20xx年2月15日本案第一次開庭時的公開表述(見該次庭審筆錄),以及被告人韓xx本人的陳述,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上午8點30分上班后,即被公司領導通知,前往位于xx路的上級公司紀委談話。至當日晚間,上海市楊x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的工作人員介入。
20xx年7月12日晚23時許,被告人被帶至上海市楊x區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被告人在檢察院留置了將近24小時后,直至7月13日晚22時40分,偵查人員才開始制作筆錄,至7月14日凌晨筆錄制作完畢。
期間,偵查機關的下列行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和相關部委的規定。
1、
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晚23時許被帶至檢察院后,即被帶至該院訊問室接受訊問。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隨身攜帶的手機被沒收,與外界通訊被停止。但根據《楊x區人民檢察院傳喚通知書(滬楊檢反貪傳[20xx]第x號》顯示,檢察院直至7月13日晚22時42分,才向被告人出示《傳喚通知書》。這之前,楊x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長達23個多小時的限制人身自由,有非法拘禁之嫌。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xx〕1號)第34條之規定前款: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并在拘傳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然后立即訊問。
2、
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晚23時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接受檢察院的連續訊問。直至7月14日凌晨,時間長達26個小時。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后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xx〕1號)第34條后款: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檢察實務手冊》(20xx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360條:一次傳喚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兩次傳喚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十二小時。
3、
被告人被帶至楊x區檢察院起,筆錄制作完畢。其間長達26個小時(自被告人被帶至上級公司紀委接受談話,至該份筆錄制作完畢,其間更長達40多個小時)。在此期間內,楊x區人民檢察院,始終讓被告人留置在該院的訊問室內。對其采取“車輪大戰”,安排多組審訊人員輪流審訊。其間,僅給他吃過2個冷饅頭,喝過幾次白開水。在明知被告人已經40多個小時沒有得到過任何睡眠休息的情況下,仍然制作筆錄。該份《筆錄》,是在被告人長達40多個小時沒有得到任何睡眠和休息的情況下制作的。屬于非法證據。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20xx〕1號)第265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20xx年7月14日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遭受23個多小時的拘禁后,并在40多個小時沒有得到睡眠休息的情況下形成的,根據法律規定,系非法證據。同樣《起訴書》作為定罪證據的7月13日的《親筆有罪供詞》,也是在被告人被長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無法獲得任何休息的情況下形成,同樣也是非法證據。
二、被告人韓xx20xx年7月14日有罪供述。
根據法律規定,訊問筆錄是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筆錄的制作,必須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雖然從這份筆錄的文字記載上看,這份筆錄采用了問答式的記錄,有偵查人員的訊問,也有被告人的回答。表面上看,貌似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當我們觀看了偵查機關提供的訊問韓xx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之后,問題立即暴露了出來。在制作這份筆錄時,制作該份筆錄的偵查人員,根本沒有依照制作筆錄的規范,一問一答忠實記錄,而是從頭到尾自己一個人低頭自行書寫,既不向被告人發問,也不聽被告人的回答。二個多小時,偵查員坐在訊問臺上,悶頭記錄,被告人坐在對面的椅子上發呆。
辯護人認為,該份筆錄,不是對當時訊問被告人情況的忠實記錄。同樣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申請人:
***律師。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六
申請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電話:工作單位:
住址:
【律師提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適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排除非法證據。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罪一案由貴院審理(辦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訊問過程中存在的情形,其交代的犯罪事實與真實情況存在巨大差異,其供述應被排除。
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未進行補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釋,該物證(書證)應當依法排除。
此致
年月日申請人: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七
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申請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性別:,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證號:。
請求事項:
請求解除對被申請人所有,登記在有限公司名下的****的扣押。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被申請人于20xx年月日向貴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查封申請人名下的,貴院做出了(20xx)贛財保號民事裁定書,扣押了申請人所有的'。
現申請人自愿提供擔保萬元,申請人解封。
此致
新建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八
淺談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xx一、什么是非法證據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某一事物客觀存在或某一主張成立的有關事實材料。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的基本特征在于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根據《刑事訴訟法學》關于證據“合法性”的闡述,其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運用。2、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形式共用七種,包括(1)、書證、物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6定、鑒定勘驗、檢察筆錄;(7)、視聽資料。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4、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我國沒有完全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此對于“非法證據”的概念沒有權威的定義,但根據以上對于證據合法性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的證據。一般認為,非法證據來源于非法的取證行為:1、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包括采取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獲得的言詞證據等;2、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實物證據;3、非法定主體取得的書證、物證。二、世界各國對于非法證據的取舍態度美國是實行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的主要國家。它通過一系列判例確定通過違法的、無根據的搜查和沒收所獲得的證據,以及通過違法收集的證據發現、收集的證據(派生證據)均應排除。根據“毒樹之果”的理論,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其使用是有害的,因為它會鼓勵警察的違法行為,縱容對公民隱私、住宅和人身等權利的侵犯,破壞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沖擊,為增強有罪證據的力量,近年來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認了規避排除規則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終或必然發現”的證據不適用排除規則;偵查人員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違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適用排除規則。此外最高法院還進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為必須與犯罪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一起衡量。也就是對非法搜查獲取的證據的取舍作利益權衡。英國、德國、法國等西方國家與美國的態度有所不同,這些國家并不一般地排斥違法取得的物證。而是注意違法的嚴重程度以及排除違法證據對國家利益的損害程度,進行利益權衡,同時賦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對于證據取舍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價值觀念的差別等原因,這些國家對違法證據取舍的傾向性也有一定區別,但總的看,排除違法物證并未在這些國家形成一個確定的證據規則,在實務中,對這些證據排除大多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在日本,最高法院在1949年的判例中肯定了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理由是,收集程序的違法不會改變證據材料的性質和形態,因而不會改變其作為證據的價值。此后30年最高法院對非法證據均持肯定的態度。但到了1978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提出了符合以下二條件所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即(1)、證據物的收集程序有精神重大違法的;(2)、從抑制將來的違法偵查的角度來看將該證據物作為證據是不適當的。這一判例體現了日本刑事訴訟在注重實體真實性的同時已開始注意程序公正。三、我國現行法律關于非法證據效力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的身體。”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第160條規定:“不得采用羈押、刑訊、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四、目前我國法律界對于非法證據效力的不同觀點1、一律排除說,即否認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理由是:非法取證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行為,因非法取證行為與所取得證據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否定非法取證行為的同時,也應該否定非法取證行為的結果。如果僅從程序外以其他方式對非法取證行為進行處理,在訴訟法上卻承認非法取證行為的結果,則難以從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證,侵害公民人權的現象。2、真實肯定說,即主張把“非法手段”與“證據”區別開來,對違法取證的行為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和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但非法取得的證據材料若與案情相關,仍可采用。其理由是:“實事求是”是我國證據制度的核心,我國刑事訴訟法追究實質真實,而不是只要求形式上的“合法”,把起初而相關聯的證據予以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從而導致放縱犯罪。3、線索轉化說,即把非法取得的材料看做“證據線索”并以此為線索,依法定程序重新取證和查證,從而將非法證據轉化為合法的證據。其理由是:(1)、我國目前的刑偵技術手段落后,刑偵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薄弱,如果對刑事非法證據的衍生證據不采信的話,將妨害最終完成我國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任務;(2)、目前我國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是在均衡原則下偏重實體;(3)、雖然衍生證據的線索是非法的,但并不影響衍生證據的真實性、聯系性和合法性。4、區別證據種類說,主張將非法取得的口供與物證材料區別開來,,前者無論真實與否,都應予以排除。后者是以物品的性質、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真實性的證據,與言詞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對此應以采信為妥。其理由是:“非法取得的口供虛假的可能性極大,如果把非法取得的口供作為證據使用,無異于承認或允許刑訊逼供。而物證不同于口供,實物證據不會因為收集程序而改變其性質。”5、例外排除說,即對非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能采用,但應設若干例外。這些例外情形主要可以考慮以下兩方面因素:(1)、案件的危害程度;(2)、司法官員的違法程度。法律可以從上述兩個因素的單獨或綜合之中設定若干個例外情形。五、非法證據效力認定的價值沖突以上各種學說的分歧是基于不同的價值選擇的結果,是刑事訴訟法律價值沖突在司法實踐中的集中體現。主要表現在:(一)、實體真實與程序公正沖突的集中體現。所謂實體真實也被稱作實體正義是指司法活動中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作出的裁決或處理是真實的。所謂程序正義是指訴訟活動的過程中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對于認定非法證據的效力而言,采信非法證據表明證據的證明能力優先于證據的證據能力,就是證據的證明性優先于合法性,這將有助于發現實體的真實,實現刑事訴訟的工具價值;排除非法證據表明證據的證據能力優先于證明性,將有助于維護程序的公正,實現刑事訴訟的目標價值。(二)、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沖突的集中體現。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從根本上說就是對懲罰犯罪、保護人權這兩種社會價值的追求,在根本上是統一的。一方面,國家通過刑事訴訟活動,要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國家還須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的、無理的侵犯。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兩者卻難以保證完全一致。體現在對于非法證據的認定上,對于非法證據的舍棄,是對非法取證行為的結果的排除,盡管因非法取證的行為使證據材料喪失其合法性,但因此而舍棄其證明性與相關性,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逃避刑罰處罰的結果。而采信非法證據,則可能鼓勵司法人員違法辦案,只在乎結果而不在乎過程,造成公民權利被侵犯的后果。協調兩種不同法律價值之間的矛盾與沖突,使兩者在合乎理性的范圍內保持最大限度的統一,應當樹立刑事非法證據運用中價值沖突時各種利益的均衡觀念和均衡價值觀,在社會秩序和個人自由之間達到某種平衡。反映在刑事非法證據的認定上,應當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合理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六、關于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幾點建議(一)、絕對排除刑事非法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即以人的言詞陳述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其真實性不僅受到客觀因素、陳述者的主觀傾向的影響,而且還與陳述者的感受力、記憶力、判斷力、表達力密切相關。這類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與人的因素聯系較大,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更是以損害人權為代價的,其真實性也會受到破壞,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此類刑事非法證據應予以絕對排除。在我們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可以對偵查人員的訊問行為進行規范,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權利;嚴格規定訊問的時間和地點;賦于律師刑事偵查在場權等。(二)、相對排除刑事非法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是以物品的性質或者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以及內容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非法實物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相當非法言詞證據而言,所起比重不大,其非法取得的物證并不因為非法取證行為而會破壞其真實性,因此在對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上應加以區別:對于在案件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物證,且有相關證據證實其內容真實的證據應予采信;對于在案件中雖起到不可替代作用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的應予排除;對于在案件中并非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證據應當及時的用其他證據代替或者將其轉化為合法證據。(三)、加強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更新執法觀念建立并實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勢必對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偵查人員充分了解非法取證的危害性,規范偵查和取證行為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收集證據;正確對待排除非法證據的做法,積極配合有關各方排除非法證據。要求檢察人員了解每個證據的取證過程,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嚴格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不得將非法證據作為批捕和起訴的證據使用。要求審判人員堅持司法獨立,提高法律水平和邏輯能力,對于是否排除非法證據實行自由裁量權。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九
由于受歷史傳統、訴訟價值取向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國家和地區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舉證責任的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大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證明證據是否合法,特別是控訴證據是否合法的責任主要由控方承擔,并且,控方的證明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其所提出的證據將會被推定為不合法的排除。
證明控訴證據是否合法的責任由控方承擔是現代法治國家原則的基本要求。法治最基本的含義就是要求一國法律效力范圍內的所有主體,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普通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特別是國家機關在實現其公務職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規則和要求。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的,其所進行的活動理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當其行為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時,當然應由其自身承擔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責任。因此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明確規定,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主要應由控方承擔。而事實上,我國現行立法的有關規定已體現了應由作為國家機關的控方承擔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舉證責任這一規則的基本要求。如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明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責任由作為被告方的行政機關承擔,如果被告方不能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的,法庭就會推定其行政行為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銷或變更。
在我國,由控方而不是辯方承擔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比在其他國家更為必要。在西方許多國家,雖然絕大多數偵查活動辯護方無權參與,但隨著刑事程序公開性的加強,已有相當一部分偵查取證活動被告人或辯護律師是有權參與的,如訊問犯罪嫌疑人、勘驗現場等,并且西方許多國家立法還普遍賦予了被追訴者,特別是其辯護律師比較廣泛的調查權。而在我國,幾乎所有控方的偵查活動辯方都無權參與,被追訴者本人無權調查取證,被追訴者的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也受到了刑事訴訟法的幾重限制,被訴方幾乎沒有任何手段來獲悉控方的取證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在我國要求由辯護方承擔證明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責任是缺少立法基礎的。
但無可否認的是,由控方承擔控訴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責任這一規則的確立也會給我國偵查和追訴犯罪的活動增加一定的難度。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探犯罪時不僅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證明所指控的實體事實存在的證據,而且要注意制作和收集證明偵查和起訴的程序活動合法的證據。否則,就有可能導致控訴方所提出的證據即使是合法的,也會由于沒有必要的證據來證明而被排除。為此,我們必須注意相關的制度設計。參考國外的成功做法,可以考慮設立或完善以下制度:
首先是擴大辯護律師對偵查程序的參與范圍。可考慮由法律明確規定,只要律師的參與不會給犯罪偵查帶來過于不利的影響,絕大多數偵查活動,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辯護律師都有權參與。參與偵查活動的辯護律師有權對偵查過程中的非法取證行為提出異議。如果辯護律師對偵查活動沒有異議,就應當在偵查筆錄上簽名,以便在法庭審判時作為證明控方偵查行為合法的證據。
其次是強化對偵查過程的記錄和保全。主要方法是擴大錄音、錄像等現代科技手段在偵查過程中的應用。可考慮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對于一些重要的偵查活動,特別是對那些關鍵性證據的收集過程,必須用錄音、錄像等科技手段加以記錄和保全,以作為日后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如英國法律即規定,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同時制作兩盤錄音帶、兩盤錄像帶,以證明警察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再次是建立司法人身檢查制度。即偵查機關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詢問被害人、證人后,應依職權或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的要求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作為證明訊問或詢問過程中是否合法的依據。
最后是擴大見證人的使用范圍。由法律明確規定,只要不會給偵查活動帶來過于不利的影響,偵查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時就必須邀請見證人到場,這樣既可以監督偵查活動依法進行,又可以作為開庭審判時證明證據合法的依據。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
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
第二條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第四條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復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第六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第七條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
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
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第八條法庭對于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第九條庭審中,公訴人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第十條經法庭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可以當庭宣讀、質證: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
(三)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
對于當庭宣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應當結合被告人當庭供述以及其他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一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二條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三條庭審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是非法取得的,舉證方應當對其取證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對前款所述證據,法庭應當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一
xx山區人民法院:
貴院立案審理的.原告李某訴訟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請貴院追加中國某保險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現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證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對魯j-轎車的查封扣押。望貴院依法準許。
此致
敬禮!
簽名: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二
事實與理由:
20xx年01月29日,楊某某駕駛鄂*****車輛在江邊時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以盜竊為由抓獲,并將該車扣押。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沒有調查清楚事實,扣押車輛并非作案車輛,而且現場被抓時并非是作案現場無證據證明是作案車輛。申請人認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沒有證據鄂某某車為作案車,應該立即解除對該車輛的扣押。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三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請求事項:裁定解除對申請人正常運營出租車輛的扣押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為xxx交通事故裁定扣押了申請人的出租車輛,由于申請人的出租車輛屬于正常運營車輛,貴院的扣押不但造成申請人的出租車不但不能正常運營,而且還要承擔各項正常運營的費用,每天直接經濟損失高達xx元。
由于案件非短期能夠審結,事情一直持續下去將造成更大的損失,而這對案件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百害而無一利,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解除扣押措施。
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及本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申請人多方籌措了xxxxx元(已經大于車輛的實際價值),申請人愿意用這xxxx元向貴院提供反擔保把申請人的出租車從停車場開出來繼續運營。如果貴院認為該款項不足以解除直接查封措施,申請人也愿意貴院同時裁定申請人車輛開出后不能辦理過戶變更,以確保把本次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摁指印)
x年x月x日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四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__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______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_______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_______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______個月工資______元;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并于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_____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______元,支付方式:年薪中______%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_____元,按______個月發放,第______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____元,年薪中的_____%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______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由于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提前轉為正式工并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申請人:
日期: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復印件;
4、律師代理費收據。
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五
民事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再將被錄制者的同意作為視聽資料合法性的要件標志著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形成。對新規則的把握應當以重大違法作為排除非法證據的實質性標準,并引入利益衡量確定是否構成重大違法。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一個難題。因此本文結合案例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非法證據取證現象進行探究。
一、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辨析。
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同意,私自偷拍或者偷錄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談話或者對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談話、交往行為等是我國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錄音錄像資料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采用聲學、電學、化學、機械等科學原理制作的收錄設備,對人或自然界中存在的客觀聲像如實記錄下來并能夠反復播放,再現原始的聲跡,因此具有直觀性、生動性、連續性、準確性等優點。在司法實踐中,對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的質疑主要是出于對當事人和社會一般主體的隱私權的保護考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指出:“證據的取舍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而在一段時間里,只要是私自錄制的談話,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規定》要求證據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但卻沒有對合法性作出清晰的界定,因而在實踐中對私自錄制的錄音錄像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又出現了理解和適用不一致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混亂。筆者認為,偷拍偷錄的視聽資料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不同類別的證據資料在訴訟中處于不同的地位。
案例1:20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案件起因是年5月14日,毛女士和房東張先生簽訂租房協議,年租金1.9萬元。合同簽訂后,毛女士給付張先生押金500元和預付全年租金1.9萬元。但5月17日,毛女士家中突然發生意外,不能租賃此房,為此提出退租,并要求張先生退還預付的全年租金。但張先生矢口否認收過毛女士的1.9萬元。在庭審中雖然毛女士沒有張先生收到1.9萬元租金的字據收條,但是提供了一盤偷錄的錄音磁帶作為關鍵證據,該錄音磁帶的主要內容是租賃合同的中間人和張先生就1.9萬元租金進行商談的全過程。在該案中偷拍偷錄的證據資料具有以下一些特點:(1)在主體上,限于“偷拍偷錄”的錄制人作為其中的一方與陪偷錄的一方為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交談;(2)在內容上,限于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與活動,而且沒有涉及個人隱私權或他人商業秘密(3)在取證方式上,當事人只是采用了偷拍偷錄的手段,而沒有采取任何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筆者認為,對于這類偷拍偷錄的證據資料,由于沒有危及他人隱私、沒有涉及他人商業秘密,沒有采用強迫、威脅等手段,也沒有危及其他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僅因其為偷拍偷錄的就排除其證據資料,不利于其作為合法的證據進入庭審,并具有完全的證明力。
案例2:李、張系夫妻關系,因張有外遇經常回家吵鬧,毆打妻子,李無奈,遂跟隨張并偷拍了張與第三者在一起不堪入目的照片。在法庭上,李提供了其偷拍的照片來證明張有過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該案中偷拍偷錄的證據資料相比于第一類偷拍偷錄的證據資料而言主要是在主體上,偷拍偷錄的對象并不限于對方當事人,還涉及到第三者;在內容上,當事人用以作證的內容還涉及到對方當事人和第三人的隱私,侵犯了對方當事人和第三人的隱私權。對于這類偷拍偷錄的證據資料,雖然危及到對方當事人、第三人的隱私權,但就當事人所采取的手段而言,違法的性質比較輕微,當事人采用的設備是法律上明確允許公民個人購買的照相機,并且就目前法律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證明對方當事人過錯的手段比較匱乏,就過錯一方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關系進行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再者這類證據是定案的主要證據,如果排除對保護無過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極為不利,因此對于這類案件,一般應認為具有證據資格。
二、陷阱取證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辨析。
“陷阱取證”是歸屬于刑事訴訟上的范疇,在學理上又稱為“偵察陷阱”或者“偵察誘餌”,這種收集證據的方法是指,偵查人員經過先前一段時間的調查活動之后,已初步掌握了從事犯罪的一些必要線索,但尚未收集到足以起訴的證據時,由警察通過化妝等手段借以掩飾真實身份,從而有意制造條件,誘使偵查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待偵查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將其拘捕。在民事訴訟中,所謂“陷阱取證”,是指采取誘惑他人侵權的方式收集證據。目前陷阱取證主要發生在知識產權糾紛中。
案例:原告: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被告: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技術公司。二被告曾為原告進口的激光照排機進行過銷售代理。所銷售的激光照排機使用的是方正rip軟件和方正文合軟件,后來雙方發生分歧,致使代理關系終止,但雙方各自仍從事代理銷售激光照排機在國內的銷售業務。207月,原告的員工以個人的名義在石景山區臨時租用房屋并向被告購買了激光照排機,被告為其進行安裝,并應要求在原告自備的兩臺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的rip軟件和方正文合軟件,并提供了刻有上述軟件的光盤。在購買的過程中,于此同時,應北大方正公司的`申請,公證機關對這次購買、安裝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并對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件、方正文合軟件的兩臺計算機及盜版軟件進行了公證證據保全。在一審中,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采用的“陷阱取證”方式并未被法律禁止,法院予以認可。在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這種取證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故對原告采取的“陷阱取證”方式最終不予認可。
在刑事訴訟中,陷阱偵查通常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機會提供型”,即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有犯罪的意圖,偵查機關的誘導只是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一種機會。二是“犯意誘發型”,即由于偵查機關的誘導,行為人才產生的犯罪的意圖,并進而實施的犯罪。在民事訴訟中,“陷阱證據”同樣可以分為“機會提供型”和“犯意誘發型”。對于“犯意誘發型”的民事侵權,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具有被動性,如案例中的被告在原告自備的計算機內安裝盜版軟件是應原告的要求,如果沒有原告的要求,被告是否會主動實施侵權行為是不確定的。對于“機會提供型”的民事侵權,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一般是主動的,即使被侵權人不提出要求,侵權人仍會實施該行為,其主觀惡性遠較“犯意誘發型”中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大。“機會提供型”中被侵權人提供侵權機會的行為并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一種合法的取證行為,因此對被侵權人的取證行為應認定其效力,而在“犯意誘發型”中被侵權人實施的行為是一種引誘侵權的行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是有違法律保護合法利益、制止不當行為的精神的,對于通過這類行為收集到的證據應予排除。
就陷阱取證而言,最需要考慮的因素是當事人取證的困難程度。在知識產權的訴訟中,陷阱取證時業內公認的最有效的取證方法,如果輕易否定了陷阱取證的證據效力,幾乎就等于堵塞了權利人通過訴前證據保全實現訴訟救濟之路,其結果可能變相鼓勵侵權行為。
三、懸賞取證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辨析。
案例:2月28日,開縣譚家鄉劉某和李某兩女士在街上趕場時,因購物發生矛盾,繼而引發訴訟。此后,劉某覺得在這場糾紛中輸了面子,于是在事發地張貼啟事,內容為:“2月28日此地發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間本人被一30歲左右的女人毆打謾罵,懇請當日在場的群眾將所見所聞反映給法院,本人將予以重金酬謝。”隨后,劉某以名譽侵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同時劉某拿到了李某謾罵自己的證據,準備在庭審時向法院提供。3月18日,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劉某指責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并提供相應的證據,還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中,劉某為取得證據,以張貼啟事并承諾對證人予以酬謝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其取得的證人證詞法庭不予采信。于是,開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在北京宣武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糾紛案中,也對原告通過懸賞取得的證人證言不予采納,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兩起案件中,法院都認為,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義務,既然是義務就不應該采取物質刺激的方式,張貼啟事中明確承諾對證人許以酬金,使得原告與證人有了利益關系,這就使得證人的證據力受到影響,客觀上干擾了司法審判,有收買、誘惑證人的嫌疑,故對此證據不予采納。
對此,在實務界和學術界都產生了不同的認識。有學者、律師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了支持,但更多的人對此表示了異議。有人提出,通過懸賞所取得的證據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原因在于:第一,懸賞取證并不等于收買證人,可以確定,當事人以懸賞的辦法來取證時在履行自己的舉證責任,與收買證人之間有本質的區別;第二,公安部門在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尋找某個重大案件的破案線索時,有時也采用懸賞公告的形式,雖然這是一種職務行為,但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地位與被告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這與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是一樣的,既然公安機關可以采用懸賞公告的形式,民事訴訟中也應該允許;第三,知道實際情況的人不愿意作證,當事人就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發動證人向法庭提供證據就有一定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應該依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能更好的適用這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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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申請書(優秀16篇)篇十六
非法證據是指公安司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權限范圍獲得的證據材料。它包括程序違法但實體真實的證據和程序違法且實體虛假的證據。后者在證據能力上的否定是顯而易見的,本文所論及的非法證據僅指程序違法但實體真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