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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一
據財新網報道,在多方訴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銀監會牽頭制定的p2p管理辦法已基本成型,與市場流傳版本相比,其內容更為框架性,將于年內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辦法(下稱《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實行負面清單制,在嚴禁十幾項業務的同時,也對符合法律法規的創新業務予以空間。同時,遵循“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地方金融辦負責風險防范與處置。這意味著p2p將不發牌照,而是采取類似小貸協會的管理方式,推動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
一位接近上海金融辦的人士表示,其目前并沒有上報方案,在等待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管理辦法出來,管理的行業協會為央行牽頭組建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將由前央行副行長李東榮擔任會長)。上海市常務副市長屠光紹此前在公開場合透露,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近期有望掛牌,并且很可能落戶上海。
金融辦監管職能待明。
“對于p2p,銀監會管不完,地方金融機構監管是有可能的。但p2p機構和小貸行業有所不同的是,小貸作為線下機構,集中在一個地方,而p2p為線上機構,到底由什么地方監管,還不好說。此外,個人認為,p2p應該加強作為線上機構的定位,因為它匹配的是線上高風險偏好資金,但發展線下機構就將老年人等低風險偏好資金吸入了,這些定義都需要理清楚。”上述人士說,期待《辦法》制定出來,以執法有據。
據財新報道,《辦法》將對p2p公司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對p2p公司設置注冊金門檻,亦無杠桿倍數限制。此前,市場預期p2p將設置3000萬-5000萬元的資金門檻,并有10倍杠桿限制。
這并不讓人意外。此前所公布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入會門檻就否認了此條要求。據媒體披露,協會首批會員報名工作于10月20日結束,之前網傳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入會條件為實繳資金5000萬人民幣的消息實為誤傳。申請加入互聯網金融協會的企業應具備一些基本條件,例如符合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協會的章程和自律公約,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以及未受國家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此外,經營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絡平臺應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在經營期間未出現過重大經營事故或重大違約事件;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
據財新報道,在“負面清單”當中,包括p2p將不得進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實名用戶推介項目;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這些均為業內默認的監管原則。
同時,p2p也將不得銷售理財、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不得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更不得進行股票配資業務。這意味著有一些混業經營的p2p公司,將面臨挑戰。
在債權轉讓方面,此前有市場消息稱,監管將規定網貸中介在取得借貸雙方同意后,可對持有期超過30天以上的融資項目債權進行“一對一”的轉讓信息服務。不過,《辦法》并未明確禁止債權轉讓、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未禁止融資項目收益權與基礎資產相分離等業務。這對于同樣面臨“資產荒”的p2p公司而言,是一個重大利好。
明確銀行資金存管。
據財新報道,《辦法》要求p2p必須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資金存管機構對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負責存管的銀行而言,其僅承擔實名開戶、借貸交易指令等形式審核的責任,并不承擔融資項目、借貸交易信息的真實性的實質性審核責任。此外,p2p平臺自身資金與項目資金也要做好隔離,進行分賬管理。
這意味著原先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也不被認可,資金必須從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上,轉移到平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這進一步厘清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地位。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信而富ceo王征宇當時表示,銀行及第三方支付聯合托管會是兼顧安全性及用戶體驗的最佳方案,其正在積極推進與銀行及第三方支付進行資金聯合托管的事宜。
事實上,目前真正做到資金在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的少之又少,大部分p2p還是采取跟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進行存管業務。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目前有近30家p2p平臺與銀行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占行業總量1.2%。
明確信息披露要求。
據財新記者了解,在信息披露這一塊,監管未提及分級管理,而是要求向出借人充分披露融資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債務、信用報告;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的主要內容、還款來源、融資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信用評級情況等,也要披露融資方已有的債務信息。p2p應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真實性、融資項目真實性等進行必要審核。如果發現欺詐行為,應及時公告并終止網絡借貸活動。p2p還應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
平臺自身也需要披露信息。一位互聯網金融協會人士指出,p2p要披露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款余額、最大借款單戶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等信息。同時,也要披露年報、經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與存管機構合作情況等。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近日表示,已將互聯網金融統計納入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
現在的參與者包括央行調查統計司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籌建工作組。制度設計從嚴,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五個業態、三大類、近六十個統計指標,計劃明年年初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端采集數據。目前已制定了初步的統計系統,將在本月末交付使用。
統計涉及的行業中,和互聯網金融相關的行業一個也不能少: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當然,重點還是風險較大的領域和業務,如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及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
統計數據的來源很全。包括銀行直接采集的數據、其他監管機構共享得到的數據、委托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代為采集的數據和利用現代化手段直接從互聯網企業的網站上獲取的數據。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二
在《辦法》中,對p2p業務經營范圍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對比征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原來的12條“紅線”變為13條。其中增加了“禁止網貸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的規定。
對此,尹振濤認為,目前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的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這一規定的出臺,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的沖擊。可以說,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也表示:“設計這一條,是為了防止出現中介平臺將多個債權打包,形成資金池,跨界混業經營等行為,從而造成的風險。《辦法》的目的是讓網貸回歸本源,是為了撮合實際的融資和投資需求,回歸信息中介的本質。”
此外,第四條由禁止向“非實名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修改為禁止線下宣傳。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補充完善為“禁止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這一條的修改,旨在讓p2p平臺回歸本源,去撮合、滿足那些小額、分散的,實體經濟層面的融資需求。避免投資者資金通過平臺流向高風險領域,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帶來較大的風險。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三
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四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據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介紹,備受矚目的網貸管理辦法,在一個月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來自網貸機構、政府、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意見300余條。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后,又定向征求了31個省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家有關部委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意見。
因此,《辦法》保留了征求意見稿中的“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但是對此前的12條禁止性監管“紅線”進行了部分調整,增加“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內容,變更為13條禁止性監管“紅線”。
東方資產旗下互聯網金融平臺東方匯總裁胡玉君認為:“行業經過前期的野蠻生長,魚龍混雜,平臺家數達到數千家,《辦法》的出臺勢必會對絕大多數平臺產生沖擊,按照新標準,大多數平臺公司很難滿足監管要求,行業陣痛在所難免,行業洗牌潮來臨,大多數草根平臺或將在洗牌中消亡,行業格局重塑在即。”
監管部門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末分別增長49.1%、499.7%。
與此同時,部分機構的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在這個過程中,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截至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四
《p2p網絡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明確網貸借貸業務規范,為p2p網貸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下文是關于最新解讀p2p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1.問:《辦法》中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么?
答:《辦法》中規定的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
合同。
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范。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2.問: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范圍,有助于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對于“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貸款難以及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問: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機構總體數量多、個體規模小、增長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點。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余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網貸行業形成以來由于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風控,不少網貸機構經營管理能力不足,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嚴重影響市場參與者信心和行業聲譽,且不少網貸機構網絡信息系統脆弱,易受黑客等攻擊,存在客戶資金、信息被盜用的安全隱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規則,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影響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少網貸機構游走于合法與非法之間,借用網絡概念“包裝”,涉嫌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環境,網貸行業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和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不健全,成為行業健康發展越來越明顯的障礙。
4.問:《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后發布,是當前指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網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要堅持市場為導向、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發揮好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創新企業和百姓投融資需求。二是以行為監管為主,機構監管為輔。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于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堅持底線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四是實行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促進有關主體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5.問:《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么?
答:根據《指導意見》和關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對于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并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于《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類機構,且將網貸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為此,《辦法》明確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制度規則,督促和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網貸監管工作,加強風險監測和提示,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網貸協會等;同時,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故《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轄內網貸機構的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范引導、風險防范和處置等。
6.問:對網貸機構如何實施備案管理制度?
答:《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向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辦法》明確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照后備案,并分類管理的規定,屬于事后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著眼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利于行業的創新和發展。
同時,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范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在《辦法》正式實施后,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為下一步加強網貸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奠定基礎。
7.問:《辦法》對于網貸業務的主要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于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范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范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于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等,《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借款人在網貸機構上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應當與網貸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8.問:《辦法》對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同時,《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注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同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于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9.問: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范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范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于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于規范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轉、資金清算和對賬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愿,有效防范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的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10.問:如何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
答:網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會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使行業在保持一定發展勢頭的前提下,提升監管的有效性,控制相關風險,需要有關各方積極創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發揮政府、行業、市場力量。
在這種全新的監管框架下,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對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統一數據登記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監測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加強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樹立行業的正面形象,營造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11.問: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么?
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后監管、防范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特別是關于網貸機構的相關義務,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同時,《辦法》還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等在其官網上進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辦法》正式實施后,銀監會還將根據行業反饋制定信息披露有關細則,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答:《指導意見》中的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該類機構不同于p2p個體網貸,兩者經營主體不同,網絡小額貸款經營主體仍然是小額貸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資金而非出借人資金,通過互聯網發放小額貸款,其資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聯網企業的電商等。因此《辦法》只對個體網貸即p2p網貸進行規范。銀監會擬在下一步對網絡小額貸款進行專門研究,其辦法將另行規定。
13.問:《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后,銀監會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意見,并根據具體的建議和意見,展開專題論證和研究,并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如《辦法》無重大修改,擬以四部門聯合規章的形式對外發布,并啟動《辦法》有關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1.法律層級。部門規章,具體由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整個部門規章共有:八章,分別是總則;備案管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這個位階的部門規章,對于p2p平臺脫敏具有重要意義,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前提條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自此終結,也就是說本辦法的正式頒布,使得p2p平臺不具有“違法性”,在“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都符合的情況下,因為不具備違法性而不能被認為是犯罪。
2.網絡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務為: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請注意,去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就承認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有效”,這就為本辦法的出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我們要注意“企業間借貸”有個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為業”,也就是說企業之間的借貸,可以使偶發性的,但不能是長期以往以借貸為主營業務,否則,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現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來的金融創新業務的法律架構將不穩定。而網貸p2p只是一個居間人,不能參與到借貸交易中去,從“應然”角度講,不應當出現上述合同瑕疵問題,但“實然”角度看,有些p2p的關聯公司就是債權轉讓的第一手,其借貸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響后手。
3.余額上限。辦法規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具體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貸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貸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500萬元。對于自然人余額上限,主要是考慮我國法律制度未涉及個人破產制度,自然人債務聚集過多會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大規模出現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企業和其他組織,由于有其他融資渠道,不宜在網貸機構借貸過多。從功能角度講,信息中介與信用中介一樣都完成了“企業融資”,前者輕資產自身無償付義務;后者重資產自身有一定償付義務,應該說后者的風控能力和實際“兌付”能力更優。(作者本人倒是認為,直接融資比間接融資的成本低,在風控能力具備的情況下,可適當調整借款上限)。
4.備案登記代替風傳“牌照制”。與之前辦理順序不同,備案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后,到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地方監管部門(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備案登記,地方監管部門應當登記,請注意這里用詞為“應當”,與“可以”不同,這也是為了防止權力尋租,地方監管部門還要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及時公示。備案后,還需要icp許可,沒有許可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這里要區分icp許可和icp備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難。對于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的具體細則另行規定,這也許是因為實務中有因為評估分類引發的民事訴訟(尚未結案),監管層想再行研究細節后制定。
5.網貸機構義務。與普通居間人相較,網貸機構應當履行更多義務:信息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融資咨詢等;借貸雙方真實性和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反欺詐;投資人教育;報送債權債務信息;不得賣信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配合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工作;信息內容管理及網絡信息安全;銀監會和省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6.禁止行為。網貸機構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資金池、自擔和保本保息、線下推介、發放貸款、期限錯配、發售理財產品、abs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捆綁銷售;虛假宣傳和損害他人商譽;高風險融資;股權眾籌和實物眾籌;其他。主要看點是債權轉讓被限制,將多種債權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來,信托和基金份額打散等方式轉讓債權也被叫停。高風險融資主要是指: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規整改中,應當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規,需要請借款人特別聲明。
7.線下銷售團隊可解散。
8.智能“投顧”之網貸版。與征求意見稿不同之處,辦法第二十五條默許了“概括授權”的合規性,但具體到實踐中來,金融消費者如果出現不看細項就點擊同意,然后損失錢款可能還是會引發民事訴訟。我們斷定,未來一定有類似司法案例出現。
9.信息披露。對于經營機構本身,即p2p平臺自身而言,信披內容較為統一;但是對于融資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在不同網貸商業模式下,信披的內容會有所不同,個人消費、房貸車貸、學費貸、供應鏈金融,各家情況不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將按照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細節和行業標準。
10.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為防止系統性風險,網貸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后,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和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經營風險;自身及董監高重大違規違法;因欺詐被訴。這就要求,網貸機構自身需要設置“。
應急預案。
”,出現重大風險后,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匯報。我們認為,在實際生活中,可以做擴大解釋,一些網貸機構被合作機構欺詐等重大危機事件,也應當報送地方監管機構。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五
據財新網報道,在多方訴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銀監會牽頭制定的p2p管理辦法已基本成型,與市場流傳版本相比,其內容更為框架性,將于年內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下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最新版本的p2p管理辦法的解讀吧!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六
《辦法》發布了網貸機構的業務負面清單,作為管理措施的重要內容,相當于為網貸機構設定了禁區。根據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不得從事自融或變相自融。
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線下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不得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
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也就是說,《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機構。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網絡借貸機構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線上,線下不得從事營銷活動和虛假宣傳。這樣的定位正式將網貸與傳統金融服務區隔開來。
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不能銷售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不能做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又進一步將網貸與網絡理財、眾籌等互金模式區隔開來。這樣的規定將網貸機構的定位進一步固定,不能兼營其他互金業務。這應該是管理層處于分類監管的考慮,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間傳遞風險。
這些負面清單中,“不得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線下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等都屬于比較熟知的監管規定,早已在業內執行,基本上比較正規的網貸機構不會受到影響,不會有調整壓力。
“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這一條應該影響比較大。目前的網貸機構對于融資項目大多語焉不詳,很難查到融資項目的具體信息。相信此后網貸機構會不得不對項目信息進行更多披露,但具體怎樣才算是“充分披露”,還要看監管部門的具體監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資項目影響”會有比較大的影響。這會使網貸機構難以將大額融資標的進行拆分,以滿足借款規模上限的限制。當然,也許會有平臺將融資項目進行包裝,使之成為不同的融資項目,來規避監管。
“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則堵住了網貸平臺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路徑。當前一些公司已經將信貸產品證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掛牌交易。網貸機構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則堵住了場外abs的發展之路,使網貸機構只能做借款人與投資人之間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貸衍生品的交易。
總體來說,《辦法》對于網貸機構的經營范圍進行了全方位界定,網貸今后拓展業務模式受限制比較大。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七
電子發票為網絡發票的電子形態或無紙化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怎樣寫現行發票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現行發票管理辦法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工作職能。
1、負責社團聯合會及各社團各項收入、支出登記總結。
2、負責每年社團會費收取的登記保管。
3、負責現金管理,審核收付原始憑證,并登記入賬。
4、負責有關社團聯合會及社團的費用申請和報銷。
5、負責資金管理、調度。
6、負責指導,監督各社團財務收支狀況。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員組成及分工。
1、本部設一名部長,一名副部,若干名干事。
2、部長是本部門的負責人,負責對本部財務記錄、監督、審查、總結財務報告,認真審核會計憑證和財務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清楚,報送及時,并且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
3、副部長負債管理現金出納,協助部長保質、保量地完成社聯財務工作。
4、干事協助部長及副部長完成各項財務工作,并且認真學習,做到工作嚴謹,細心,幫助發現各種存在的問題,及時與上級溝通交流解決。(需要有詳細的部門紀律。)。
第三章工作制度。
一、工作流程:
1、活動策劃書通過的時候領取財務報表;。
2、填寫申請;。
3、憑申請表找財務部領取經費;。
4、財務部收管申請表并向上級申請發放經費;。
5、申請人在申請表上備注“__x協會今已收到__元”,并且注明領款日期及領款人;
6、活動結束后需再填寫一份如實活動經費使用詳單,并且在反面貼上所有的花費憑證,如發票,清單,小票等。
7、各協會活動結束后在一兩天內向財務部上交發票憑證和財務報表,我們實行多退少補制,活動剩下的錢要如數交回給財務部,不得私自挪用;活動所用的超出部分憑票據核實后補還活動經費。
8、各協會的財務部每月第三周的星期五總結自己協會當月的所有活動開支,并且在最后一周到社聯對一次賬,然后再登賬,若協會當月沒有活動的則可以不用對賬。
二、工作紀律。
1、財務部需每月做財務報告。若出現任何紕漏,由經手人直接負責。
2、根據審核無誤的收、付款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填齊,附有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且正確地使用會計科目。
3、報銷者持發票等報銷憑證必須及時的到財務部登記入賬。
4、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5、財務交接保證賬務清晰,需有社聯領導、交接雙方同時在場,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6、不定期的抽查各協會的財務報表,嚴防出現財務紕漏。出現任何財務不明情況需立即報告社聯主席團。
7、賬務做到日清月結,最好每個月的最后一周各社團都與財務部匯報一下各自的財務狀況,方便及時對賬,以防出現紕漏。
第四章關于干事培訓。
1、財務部干事由于是新進人員,對于財務部的操作及流程還不熟悉,會由財務部的部長及副部長教導具體如何操作。
2、部長及副部長要經常與干事溝通交流,以便解決干事在實際操作流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和不懂的地方,如果必要可以每月抽空與干事一起開個小會,匯總一下當月本部門的財務狀況,并且幫干事解決疑問。
3、干事要積極主動的向自己的前輩請教學習,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情況,不可以私自決定,要報告給自己的上級,向上級詢問清楚方可決定到底如何做。
4、干事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任何關于各協會和社聯的財務狀況,遇到詢問的人可以讓其直接來找財務部部長及副部長。
5、財務部干事一定要憑每個協會的申請表給錢,不可以因為私心就多給或少給各協會經費,如果發現的話,一經查實上報主席團,不得留任。
6、財務部干事不遵守財務部規章制度的,也將上報主席團審查,核實后也將對其做出相應的措施。
附則。
財務部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紀律和社聯各項規章制度,遵循財會人員道德規范,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不得擅自挪用公款,虛假報賬,不得隨意,指示,強令財會人員及其他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不得違反社聯財務規章制度。
為建立合理的費用管理機制,既有效控制費用開支,又能搞活經營,提高投入產出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一、業務費用分類。
業務費用分為日常業務費用和專項業務費用兩類。
日常業務費用是指用于日常性開支的業務費用,包括日常關系維護、日常應酬招待、節日打點、日常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的業務費開支。
專項業務費用是指用于解決專項問題的業務費用,包括獲取新資源、優化改善資源、取得專項收入、化解重大損失、減少專項開支等特定資料方面的業務費開支。
二、日常業務費用管理。
日常業務費用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實行預算額度管理。
1.上級批準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中的業務費用指標為年度業務費用預算額度,年度預算額度應根據開支需要分解到各月,日常業務費用應按照月度累計預算額度控制開支,一律不得超支,超出預算額度的,財務一律不得付款。
2.預算額度以內的日常業務費用由企業經營職責人統籌安排使用,并保證到達使用效果。
3.年度管理費用預算中,除工資、社保及各種攤提費用以外的可控費用有節儉的,報請上級批準后,可用于日常業務費用開支。
可控費用節儉用于業務費用開支的,按下列權限審批:
(1)企業可控費用節儉用于業務費用開支的,由事業部直接審批,報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董事會備案。
(2)事業部本部可控費用節儉用于業務費用開支的,由集團公司直接審批,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備案。
(3)集團本部可控費用節儉用于業務費用開支的,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4.日常業務費用開支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同時按照預算口徑經過管理報表進行統計考核。
三、專項業務費用管理。
專項業務費用不納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一筆一批”的辦法管理。
1.專項業務費的申請。
企業需要開支專項業務費用時,應填寫“專項業務費用申請表”,寫明申請額度、具體用途、預期目標和效果以及項目職責人等資料后,經企業經營職責人、財務負責人和項目職責人簽字后,報上級審批。
2.專項業務費的審批。
專項業務費必須遵循“費用就是成本”的理念,本著“投入產出”的原則進行審批,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企業申請專項業務費用時,不改變年度考核利潤指標的,由事業部直接審批,報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董事會備案;需要改變年度考核利潤指標的,由事業部初審,集團公司復審后,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2)事業部本部和集團本部申請專項業務費用的,一律報集團董事會審批。
3.專項業務費的使用。
(1)專項業務費用指標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專項業務費用指標因事項未辦或中途停辦而未使用的,指標自動作廢。
(3)專項業務費用指標使用后有剩余的,指標自動作廢。
4.專項業務費用的核算。
(1)專項業務費用開支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同時按照審批口徑經過管理報表對費用開支情景和取得的效果進行專項統計。
(2)專項問題結束后,申請單位應填寫“專項業務費用核銷表”,寫明申請額度、實際開支額、預期目標和效果、實際到達的目標和效果以及產生差距的原因等資料后,經企業經營職責人、財務負責人和項目職責人簽字后,報費用審批部門核銷備案。
5.專項業務費用的跟蹤。
上級單位批復專項業務費用后,應對專項業務費用的使用和所辦事項的進展情景進行跟蹤檢查,督導進程。
6.專項業務費用的考核。
專項業務費用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考核:
(1)凡是當年已經取得經濟效益的,將抵消開支后的凈效益并入到當年利潤指標完成數中,按照當年的績效考核政策進行考核。
(2)凡是當年沒有取得經濟效益的,例如獲取到新的資源但當年未投入運營等,將專項業務費用開支單列,不影響當年的績效考核結果。
(3)集團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專項業務費用開支結果進行審計評價,經審計評價確認貢獻比較大的,可視貢獻大小另行給與獎勵。
一、費用報銷。
第一條一切費用要在批準的費用定額范圍內開支,超支部分須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向財務部報銷。
第二條已經取得原始發票的只要填制報銷憑證,由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簽章、領導簽字即可報銷,已批準的費用定額內的由部門領導人簽字,定額外的由企業主管領導簽字。
第三條未取得原始發票而要先付款時,能夠先到財務部辦理借款,經領導批準后(已經批準的費用定額內的由部門領導簽字,定額外的由總經理簽字)一周之內辦理報銷手續,同時撤回借款單第三聯。
二、固定資產報銷。
第四條必須先有批準的購置計劃才能購置固定資產,需購置商品必須由總經理室辦理專項控制證明單才能購買。
第五條如果在當日內購置,經領導批準可借用空白支票在計劃范圍內購置,如能事先明白價格、單位名稱及賬號者,可辦理借款手續,經領導批準后由財務部開支票。
第六條固定資產報銷時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有資產編號,財務部才準予報銷。
三、流動資產報銷。
第七條采購部門應提出次月原材料及備用品、備件購置的購料計劃,經領導批準后報財務部做出次月定額用款計劃。
第八條凡購入材料物品,必須填寫人庫驗收單一式三聯,采購、倉庫、財務部各一聯,填好驗收單后,才予以報銷。
第九條材料物品領用時,必須填領料單一式三聯,領用人、倉庫、財務部各一聯。
第十條倉庫保管員兼材料會計,每月應與財務部核對賬目,發現問題及時找出原因,并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采購部門可借支備用金,作為零星購料周轉,工程部也能夠借支備用金,作為急需采購維修物品用,年終備用金全部交財務部。
第十二條采購人員經領導批準可借支空白支票(限制必須數額內開支),但必須在三天內到財務部報銷。
第十三條各項預付款先填借款單,按合同要求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再付款。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報銷必須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
第十五條年終物資部應盤點一次,列出材料清單與財務部核對,并做出盈虧表。
四、費用報銷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各部門的費用由部門經理審查、主管領導核準。
第十七條企業支付的大廈物業費,水電、空調費,制服洗滌費,郵電通信費和勞動保險費等應付出的款項,由財務部經理審批并掌握分期付款數額。
第十八條企業各項福利費開支,如活動費、制服費等,由企業總經理批準。
第十九條醫療費按企業規定每月定額發給。
第二十條工會經費由企業工會主席在規定的范圍內簽批。
第二十一條其余未明確的費用由總經理審批。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認真執行上級的財務報銷規定,合理使用經費,特制定以下報銷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干經費支出貫徹“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分管領導批準報銷,借款或一次報銷達5000元以上者,須經校長審批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三、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內容完整,金額清楚,大小寫相符,并注明用途,經辦人,否則會計人員有權拒報。
四、報銷、借款單據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出納員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回原借款單。
五、個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則要追究會計及出納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須填開借款憑據,注明用途,差旅費借款后在回校后一周內必須報帳,購物的應在借款后30日內報帳,否則從本人工資中扣回。
七、科室領導應嚴格控制支出計劃,各項目金額應在計劃內使用,對各項物資、辦公用品、各種紀念品、獎品的購買,由總務倉庫辦理入庫后才能報銷。
八、凡學校職工出差,不報出租車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票所開天數在限額內報銷,無填制住宿天數的按一天計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種標準參照豫財行[1996]第2號文件。
九、各科室不得私設小金庫,亂收費,收入及時上繳財務,支出憑據報銷,不得坐支現金。
十、招待費必須經辦公室辦理,校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一條:為了嚴格公司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公司經營費用,根據公司經營活動的特點,特制訂制度。
第二條:費用報銷的控制原則:計劃管理、分級負責、層層把關。由各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人員費用報銷的實質性、合理性的一級審查;由財務經理對報銷票據的合法性進行二級審查;由總經理進行最后的審核批準。
第三條:費用的控制實行計劃管理,由需要支付費用的部門或個人先行填寫“用款申請單”,列明:費用的性質、費用的用途、費用的預計金額、款項支付預計時間等要素,先報部門經理審批同意后,報總經理審批,待取得總經理簽署同意的“用款申請單”后方能執行。
第四條:費用發生過程中,原則上必需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參與或執行,并互相監督和共同承兌相關責任。
第五條:費用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應充分取得費用的相關單據,如:合約或協議、合法的票據等,如因未能取得合法(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票據而遭受財務經理剔除的部分支出,公司原則上不予以承擔,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六條:費用發生完畢后,當事人應及時將收集到的費用單據加以整理歸類,采用公司統一印制的“費用報銷單”規范粘貼,粘貼過程中應區別費用性質(如: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招待費、辦公費等)分類粘貼,便于歸類計算和整理。
第七條:當事人在填寫“費用報銷單”時,應遵照“實事求是、準確無誤”的原則,將費用的發生原因、發生金額、發生時間等要素填寫齊全,并簽署自己的名字,交共同參與的人員復查,并請其在證明人一欄上簽署其姓名。“費用報銷單”的填寫一律不允許涂改,尤其是費用金額,并要保證費用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否則無效。
第八條:當事人應將填寫完整、附件齊全的“費用報銷單”和已經審批過的“用款申請單”一起送交本部門經理進行審批,部門經理應重點對費用發生的真實性、費用預算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異合理性進行審查,部門經理審查無異議后,應在“費用報銷單”部門經理一欄簽署審批意見并簽署部門經理的名字。
第九條:當事人將取得經過本部門經理審批簽署后的“費用報銷單”以及原審批的“用款申請單”送交財務經理進行審批,財務經理應重點對“費用報銷單”后所附的原始發票和單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費用金額的計算進行復核稽查。財務經理審查無異議后,應在“費用報銷單”財務部門一欄簽署審批意見并簽署財務經理的名字。
第十條:當事人將取得本部門經理、財務部門經理審批簽署后的“費用報銷單”以及原審批的“用款申請單”一起,通過公司內部單據傳遞程序報送到公司總經理處,由總經理進行最后的審查和審批。總經理一般僅從“費用報銷單”的形式要素上進行審查,看報銷審批程序和相關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全、字跡是否真實。總經理審查無異議后,在“費用報銷單”總經理一欄簽署審批意見并簽名。
第十一條:當事人取得審批齊全的“費用報銷單”以及“用款申請單”后,應在3天之內送交財務部門的出納員手上領取資金,出納人員應對“費用報銷單”進行審核,重點看報銷單是否有涂改、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后附的發票是否齊全合法,審批手續是否齊備。出納人員在審核無誤后方能付款。
第十二條:本管理制度的制訂、修改和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十三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長審批簽署實施,修改時亦同。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八
第二十六條國家鐵路局應當對缺陷產品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發布缺陷產品召回相關信息,公布投訴受理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從事缺陷調查的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受、索取財物,牟取私利。
第二十八條在缺陷產品召回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平、公正、客觀、合法的原則,依法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投訴鐵路專用設備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產品缺陷投訴和缺陷調查。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九
正式下發的《辦法》中,業界最為關注的是增加了貸款限額的具體規定。明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辦法中此規定是對“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在征求意見稿中,要求p2p平臺自身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但未明確具體的金額。
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在不得拆標、不得拆期等規定下,這一規定對現有的網貸平臺的業務影響很大。但在執行中,由誰負責監管和查詢借款人在其他平臺的借款情況仍存在執行難點,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在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網貸中央數據庫的基礎上。”
至于如何確定個人或者企業在不同機構的融資額,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處長徐強表示,主要是加強數據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們跟銀監會這邊也進行了探索和嘗試,已經通過系統平臺向銀監會這邊共享了兩千余家網貸平臺的主要信息。”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也表示:“借貸限額控制會對相當部分的平臺造成影響,特別是以企業貸為主的平臺。加上聯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規平臺都會在這個過程中被自然淘汰。”
參與此前論證的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限額管理在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明確,后來的多次討論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額提法,爭議也比較大,但是最終定下來也是在近期。
點融網創始人、聯合ceo郭宇航表示,通過溝通,我們意識到,本次網貸管理辦法不是銀監會單一部門的閉門造車之作,很多細則是有上位法依據的。其中,“個人在同一平臺貸款上限20萬”的法律依據來源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設定融資上限的條款也是考慮到禁止以自融為目的的關聯交易、嚴禁線下理財、禁止類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債權轉讓等行為所作出的。
對此,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給出的權威解釋是,“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明確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的需要。現在傳統金融服務不充分的領域,“主要是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小額融資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被覆蓋到的人群的投融資需求。
其次,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從目前來看,在風險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為小的融資需求。幾千萬上億大額融資需求,如果沒有現場的實地調查和風險控制,單靠網上信息搜集、大數據處理解決不了風控問題。
此外,從國際上其他國家來看,其網絡借貸發展比較規范的,定位也是小額。
李均鋒還表示,“從我們現存有經營活動的約2400家網貸機構看,做小額資產端的,多數風險控制都比較好,經營比較正常。反而做大額的,多數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錯配、設立資金池、參與到房地產等目前限制性行業”。
并且,對于監管要求,正式辦法中也給予了12個月的過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給予的過渡期是18個月。“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p2p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十
財政非稅收入類票據:政府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盡收眼底、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各類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范圍如下:
1.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適用于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2.政府性基金票據。適用于國務院或按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相關政府性基金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罰沒票據。適用于執法機關,或者執法機關依法委托的代收機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罰沒財物時開具的憑證。
政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二、按票據用途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前種是指能夠滿足一般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后種是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根據非稅收入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
三、按票面設置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兩類。前者是指票面設置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不需填寫的財政票據。后者是指沒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需用票人人工填寫或用計算機打印的財政票據。四、按財政票據的填開方式分類可以分為手寫票據和機打票據兩類。前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用手工填寫的財政票據。后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按事先在計算機中設定的項目、標準,用計算機打印的財政票據。
其他財政票據主要包括往來結算票據,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醫療票據、捐贈收據等財政票據。
1.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發生暫收暫付、代收代付及單位內部往來結算業務時開具的憑證。往來結算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2.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是指經依法登記成立的向其個人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醫療票據。適用于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捐贈收據。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通緝接受捐贈時開具的憑證。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貨幣捐贈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范疇。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十一
財政部印發了最新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xx〕531號)對差旅費的相關財務政策進行了調整。對差旅費的一些界定無疑會對企業類似費用的處理產生很大的實務影響。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對差旅費管理的解讀,歡迎閱讀!
辦法第三條規定,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這里比較大的調整是取消了公雜費,代之以市內交通費。
機關的差旅費不能列支餐費,因為辦法要求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應當自行用餐,機關通過差旅費列支伙食補貼給工作人員。這一規定不能簡單套用于企業,有的企業對于出差期間發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許報銷的,這可以理解為伙食補貼在企業差旅費管理中的另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否定之。
城市間交通費。
辦法第六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辦法第九條規定,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辦法第十條規定,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公共微信為taxlangzi):這里明確了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包含論人次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事實上與企業財稅處理一致。對于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少稅務機關拒絕該項保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住宿費。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機關差旅費不實行餐費報銷,只能實行伙食補助。對于企業,并無類似限制。
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稅務合伙人王駿(中國財稅浪子公共微信為taxlangzi):機關差旅費中對于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都實行包干制,實務工作中不少企業也效仿之,將兩者合并為出差補助予以列支。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辦法不僅規定要及時報銷,而且要求提供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因此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必須堅持憑票報銷,按照規定標準和口徑列支。
對于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雖然辦法也談及報銷,但這里的報銷不能理解為憑票報銷,辦法也沒有要求工作人員提供對應的發票。由于這兩項實行包干,并無發票與之對應。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這里可以參考的內容在于培訓、會議期間除了納入主辦方管理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外,其他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仍可納入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
納入差旅費的出差補助(含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的包干標準,對于企業可以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稅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補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原則上只要是真實合理的出差補助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十二
qfii是一國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讀qfii管理辦法六大看點以及關于實施qfii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歡迎閱讀!
適度傾斜長期資金,完善投資監管體系--。
試行近四年之后,證監會、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昨日聯合修改并發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通知。
《辦法》和相關配套規則的出臺將為qfii投資a股市場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有助于qfii更加積極地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
四大舉措向長期資金傾斜。
相關人士介紹,隨著資本市場和外匯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證券市場和外匯市場本身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證券交易、資金流動和相關監管措施方面做了較大的完善和調整。現行辦法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也顯現一些不適應qfii進一步發揮作用的問題,包括資格標準過高、資金鎖定期過長,qfii只能開立一個證券賬戶,只能委托單一券商交易等方面,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長期資金的引入。
新辦法對上述已不適應市場發展的規定進行了修訂。首先是對資格標準適度調整。在韓國和我國臺灣,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國qfii制度門檻較高,資金流動性要求非常嚴格,此類機構申請相對不多。為此,此次將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等長期資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由原先的100億美元下調到50億美元,保險公司取消了實收資本限制,成立年數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確規定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的準入資格,要求其須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其次是允許qfii直接開立證券賬戶。在《證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開立證券賬戶,只能以"證券公司-托管銀行-qfii"三方聯名形式開戶;同時,一個qfii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對應滬、深市場各一個證券賬戶。相關人士介紹,這種安排使qfii在額度管理、資金匯出入、投資管理、收益核算、資金清算上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證券公司、托管銀行的變動會極大地影響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沒有分賬管理,不符合境內外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要求;不能滿足機構性質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設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滿足養老、保險類大機構分賬管理資產的要求;實際投資者隱藏在qfii總賬戶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監管。
三是資金鎖定期適度放寬。現行辦法對qfii有一年以上的鎖定期限制,對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也有嚴格的限制,難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長期資金對于流動性的要求,因此這類機構直接申請qfii資格和額度的很少。為鼓勵長期投資者直接申請qfii資格和額度,新辦法將上述長期資金的鎖定期降低為3個月。
四是實行多券商制度。為方便qfii投資,新辦法規定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而目前的辦法只允許有一家。
兩方面完善qfii投資監管體系。
細化監管首先體現在對qfii名義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監管。在現行的監管體系下,監管的對象只是qfii,而銀行、券商類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資者,其投資行為在單一賬戶制度下很難被監管到。為加強監管,新辦法要求qfii在開立實名賬戶的同時,應當為背后投資者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合格投資者應按要求將名義持有人賬戶內權益擁有人的投資情況報告給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其次體現在股票投資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關人士介紹,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現行辦法規定了單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銀行、券商類的qfii只是為背后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并非實際投資者,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一個實際投資者通過多個qfii渠道進行投資的情況,因此針對qfii而不是實際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對此,新辦法增加了對實際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規定,對原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20%。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資者申請材料,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一份內容相同的書面申請文件。
合格投資者發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報送方式進行備案。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三)中國銀監會對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意見(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托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以更換:
(一)合格投資者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托管人職責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應當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備案。
六、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國家外匯局批準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對應。
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并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管理責任。
七、合格投資者應當為自有資金或管理的客戶資金分別申請開立證券賬戶。
合格投資者為客戶資金開立證券賬戶時,賬戶名稱可以設置為“合格投資者+客戶名稱”。賬戶資產屬合格投資者的客戶所有,獨立于合格投資者和托管人。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為合格投資者提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服務,并開立相應賬戶,投資范圍應符合對合格投資者的有關規定。
八、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股指期貨;。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九、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境外投資者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通過合格投資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內容。合格投資者有義務確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十一、合格投資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內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資者等行使股東權利。
十二、合格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時,應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證券賬戶卡原件或復印件;。
(三)具體權利行使人的身份證明;。
(四)若合格投資者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的,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授權代表簽字的授權。
委托書。
(合格投資者授權其名下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的,應提供相應的經合格投資者授權代表簽字的持股說明)。
十三、每個合格投資者可分別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十四、本規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8月24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專用設備管理辦法解讀(優質13篇)篇十三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辦法不僅規定要及時報銷,而且要求提供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因此對于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必須堅持憑票報銷,按照規定標準和口徑列支。
對于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雖然辦法也談及報銷,但這里的報銷不能理解為憑票報銷,辦法也沒有要求工作人員提供對應的發票。由于這兩項實行包干,并無發票與之對應。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這里可以參考的內容在于培訓、會議期間除了納入主辦方管理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外,其他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仍可納入所在單位差旅費管理。
納入差旅費的出差補助(含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的包干標準,對于企業可以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稅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補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原則上只要是真實合理的出差補助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