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filetype:doc 租房合同篇一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業主可拒絕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并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房屋質量問題不過關,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三、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違約金
不過在現實中,反映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卻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開發商總是大贏家。
也有購房者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了應有的賠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總結了自己的維權經驗:
1、所有業主一定要團結一致,維護自身利益;
2、業主要推選出代表與開發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窩蜂形成混亂狀態;
3、一定避免肢體沖突,要告訴開發商,業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決事情和維護應有利益;
4、拒絕開發商口頭承諾,要求出示書面證據,并簽章。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
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于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
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果屬于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八、規劃、設計變更應告知購房者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系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九、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于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合同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十、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
1、合同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辦證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辦證,直接交納稅費;
2、水、電、氣、暖、有線、寬帶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
、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
3、買受人必需交納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在收樓時到底要交多少費用,很多業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長了發展商亂收費的行為。在這里要提醒,按規定,一次性繳交費用如下:
1.水電費周轉金,多層住宅200元/戶;高層住宅400元/戶;水、電費周轉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況,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直接通過銀行自動繳費的,可不收取。
2.裝修保證金,多層住宅最高不超過800元/戶;高層住宅最高不超過1500元/戶。
房屋糾紛的訴訟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因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證明等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定盡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
或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等。以下為您提供幾種典型房屋糾紛案件通常情況下的舉證指南,供您在訴訟中參考。
(一)房屋糾紛的共同證據
當事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如個體工商戶或法人組織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等。
(二)房屋買賣糾紛的證據
1、提供買賣房屋的合同,已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出具產權證明。雙方收、付款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提供證人(包括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房屋買賣后房屋交付情況證明等等。
2、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及有優先購買權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等等。
(三)房屋騰退的證明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騰退人原住房情況證明等。
(四)房屋租賃糾紛的證據
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使用證,房屋租賃合同。如要求承租人騰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騰房能力的證據,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轉租他人的,需提供轉租的證據等。
(五)房屋回遷安置糾紛的證據
原房屋動遷的時間、地點、被動遷人口的證據;被動遷房屋的^v^住戶遷出通知^v^、^v^準住通知^v^、及^v^回遷安置協議書^v^;屬貨幣安置動遷的,需提供動遷部門貨幣安置協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證明等。
(六)房屋居住權糾紛的證據
爭議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有關單位或居住地社區的證明;要求共同居住人騰房的,提供其有騰房能力的證明等等。
(七)房屋確權糾紛的證據
提供土地、房產登記證、房屋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證明;建房申請、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等證據;確認房產共有,應提供共同投資建造、翻建、繼承、受贈、共同投資購買的證明等。
三、地域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在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確實不是由于原告的過錯,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中止計算,從障礙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房屋糾紛的處理辦法
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filetype:doc 租房合同篇二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余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于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于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余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于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filetype:doc 租房合同篇三
大概的說說:房產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準是什么
2021-03-20 07:24:52
閱讀數:1059
一、房屋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關于房產糾紛的律師費用,北京的行業規范標準為:
1、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2、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
3、收費說明:
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上述二、三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代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的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減半收費。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
但同時,律師的收費還得看當事人對爭議案件的要求,持有的證據,涉及具體案情、雙方的爭議焦點,涉及爭議的標的數額等情況綜合確定。
具體數額要同聘請的律師溝通后具體協商。。。
filetype:doc 租房合同篇四
第六條租賃型保障房規劃應堅持科學合理、統籌發展的原則。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發改、財政、國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城鎮化發展規劃,綜合考慮本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需求狀況、產業政策和人口政策,結合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編制本區租賃型保障房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租賃型保障房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編制、審批。
租賃型保障房的規劃選址應充分考慮保障對象的需求,統籌規劃,合理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確需在未建成區域規劃布局租賃型保障房的,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早期論證階段,與建設局規劃、建管、市政等相關科室進行溝通,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竣工交付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到位。
第八條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予以重點保障,確保供應。收回的閑置土地,優先用于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用地原則上以劃撥方式供應。各類企業和機構也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土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配建廉租住房統一納入租賃型保障房管理,相關政策仍按《高陵縣配建廉租住房實施細則》(高政辦發[2013]142號)和《西安市易地配建廉租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市財發[2013]41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條租賃型保障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成套租賃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籌集的,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條 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賃型保障房項目,機動車位按照百平方米個配置,非機動車位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租賃型保障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城市規劃的技術規范及管理規定,并按照西安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要求,科學合理配置和建設公建配套設施。
第十一條租賃型保障房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綠色、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建設整體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項目應設置保障性安居工程標識,建筑物顯著位置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租賃型保障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區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收購和收儲社會房源的;
(二)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三)各類企業和機構新建、收購和改建的;
(四)經區政府批準由其它住房轉換的;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十三條租賃型保障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產權應整體確權,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租賃型保障房”字樣及用地性質,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依法整體抵押、整體轉讓,轉讓后租賃型保障房性質不變。
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保障房及其商業、公用等基礎設施配套;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配建的租賃型保障房,產權(包括土地、房產等)歸區政府所有,登記在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名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未經區政府批準,不得抵押、擔保、出借和出售。
非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租賃型保障房及其商業、公用等基礎設施配套,產權登記在投資單位名下。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投資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租賃型保障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它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稅收按照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有關政策執行。
filetype:doc 租房合同篇五
第一條為完善本區住房保障體系,統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v^等9部門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v^令第11號)、《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關于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關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陜建發[2013]336號)、《關于印發〈西安市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市房發[2014]146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
租賃型保障房的保障方式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檔收取租金。租賃補貼是指未享受實物配租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行租賃社會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核發的貨幣補貼。
第三條 原城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納入租賃型保障房管理,房源統籌使用、并軌運行。
第四條 租賃型保障房管理應當遵循“統籌房源、梯度保障、并軌運行”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 區政府統籌全區租賃型保障房工作,對涉及全區租賃型保障房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區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租賃型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租賃型保障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負責督促、指導全區租賃型保障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租賃型保障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組織全區租賃型保障房政策業務培訓;負責組織和監督租賃型保障房房源籌集、資格審核、房屋分配、信息錄入、檔案管理、動態管理等工作。
區發改、建住、財政、國土、民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公積金、統計、審計、監察等政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