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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一
5、談談你認為自己成功的一次經驗。
6、談談你認為最失敗的一次經驗。
7、談談你認為什么是管理的精髓?
8、你對中西方不同的管理學說和經驗有什么看法?
9、你最喜歡的管理格言是什么?你怎么理解它?
10、你認為企業家是天生的呢?還是可以后天培養的?
11、談談你的自己職業生涯的規劃問題?
12、你是否對讀mba后選擇的方向有比較清晰的認識?
13、你認為讀mba能給你帶來什么?
14、你對社會對mba的看法和評價有什么看法?
15、你選擇在職的還是脫產的?為什么?
16、談談你對中國資本市場的`認識?
17、你認為中國的國有股減持怎樣才能做到多贏?
18、你對安達信最近在安然事件中的遭遇有什么看法?
19、你認為怎么樣促近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20、你認為加強監管對資本市場的意義?
21、談談你對財務管理的看法?
22、談談你對會計作用的認識?
23、你認為現金流對一個企業的意義?
24、會計師和審計師公司的意義?
25、為什么在中國有很多上市公司熱衷于粉飾財務數據?
26、談談你對市場營銷的認識?
27、你對健特生物的腦白金在市場上的表現有什么看法?
28、你認為市場營銷的主要構成要素?
29、你了解渠道管理嗎?你對竄貨現象有什么認識的解決辦法?
30、你對綠色營銷有什么看法?
31、你心目中的人力資源管理是什么樣的?
32、為什么人力資源管理越來越重要了?
33、為什么只有人力資源是需要激勵的?
34、什么樣的機制有利于開發和激勵人力資源?
35、你對企業文化有什么認識?你認為它有作用嗎?
36、你認為電子商務的哪個方向可能在今后有比較大的機會?
37、談談你對仍處于寒冬中的互聯網產業的認識?
38、談談你對網絡股泡抹破滅后的看法以及為什么會破滅?
39、談談你對erp的認識?
40、你對管理信息系統在管理上的應用的看法?
41、談談你對中國咨詢產業的看法?
42、你對麥肯錫兵敗實達有什么認識?
43、中國企業需要洋參謀嗎?為什么?
44、海爾是中國企業中國際化做得很好的一家企業,請問它國際化比較成功的原因?
45、你對格蘭仕在微波爐產業中的發展策略有什么看法?
46、以三侏集團的沉浮為例子談談對危機公關的看法?
47、談談太陽神、秦池集團經營上的問題,
48、談談你對誠信的認識,以及對史玉柱和巨人集團的看法?
50、你對hp和康柏的合并有什么看法?合并為什么會在90年代后越演越烈?
51、你認為什么是加入wto后中國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
52、談談你對中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看法和認識?
53、全球化的趨勢下,你認為mba應具備那些方面的能力?
54、談談你最資本市場出現的銀廣夏和藍田等現象的看法。
55、以通用電器或其他企業為例子談談企業多元化的問題。
56、以麥當勞公司為例子談談你對品牌的認識。
57、請以寶潔公司為例子談談多品牌管理的問題。
58、以沃爾馬特為例子談談百貨業的連鎖經營的看法。
59、以招商銀行最近要上市為例子談談你對商業銀行上市的意義的看法。
60、以ibm或聯想為例子談談你對it企業向服務轉型的看法。
1.請談談你自己。
2.你為什么要讀mba?
3.你為什么想要報考這所學校?
4.你認為我們是否能夠錄取你?
5.你最大的成就是什么?
6.你的事業目標是什么?
文檔為doc格式。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二
婚姻法的修訂,牽動全國上下十三億民眾之心,可以說民眾對此事的關心程度甚至超過對憲法的修改,因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實實在在的“權利宣言”。修訂結果,共有三十三處變動或增刪[1],而夫妻財產制,作為規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正是婚姻法修正的重點。夫妻財產制度,國外大體上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以上四種夫妻財產制是按財產的歸屬和管理的角度劃分的,和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劃分的角度不同。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夫妻之間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夫妻之間沒有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
一、新婚姻法較舊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度規定的比較與進步修訂后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的三個部分:即夫妻約定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彌補了我國原有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
1、夫妻之間可約定財產。新婚姻法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了約定財產的相關內容,即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項規定充分反映了對民事權利主體意愿的尊重,體現了當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修訂后的《婚姻法》對夫妻之間可約定財產的規定,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國民事法律發展之潮流,但對此規定也有些學者不甚贊成,認為“它是無異于對離婚訴訟的一種引誘”
[2].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夫妻關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礎外,更需要物質作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財產約定,才會為日后可能產生之摩擦提供了潤滑劑,更能消弭雙方可能產生的不快,增加夫妻關系之間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說我們經常說“親兄弟明算帳”,難道能說是對兄弟反目的一種引誘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國的物權制度,體現了物權法定原則。我國民法中未規定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而婚姻法修訂以前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卻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同樣可視為共同財產。”該司法解釋其實創造了物權的時效取得制度,實際是典型的法官造法,這種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規定,是對物權法定主義的違背,實有檢討之必要。
此次《婚姻法》的修訂,對夫妻財產作了明確的規定,即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依法屬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從而解決了我國以前婚姻立法中的這塊硬傷。
3、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當事人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我國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規定過于寬泛,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個體業主、私營企業主大量出現,而他們的財產數額巨大,一旦發生繼承或贈與,將其個人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會挫傷他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司法實踐中,有人正是利用這種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結婚、離婚等手段來斂富聚財,因此這種擴大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已證明是行不通的,甚至會引發道德災難。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樣就免除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后顧之憂。由于夫妻財產關系明確,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顧慮,有利于推動整個社會資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財產內容進一步充實,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國原有的夫妻財產制度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這種制度的內容卻幾乎一片空白。事實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我們知道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等),原來的夫妻財產制度對無形財產未加規定,修訂后的《婚姻法》對此作了完善。如第十七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列為共有財產,增加了“知識產權的收益”。
5、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質——實質正義。修改后的《婚姻法》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反映了社會主義新型夫妻關系的要求。比如說第四十條規定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還有對婦女兒童有特殊的保護,比如說離婚時貫徹“兒童優先”原則等。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三
上市公司的每一個首席執行官都要冒著身陷兩大勢力群體的風險:一方面是一心想把與其所冒風險相關的投資回報最大化的、越來越苛刻的投資者;另一方面是企業及其經理人,他們很大程度上和股東隔絕,注意力主要局限于在行業、競爭地位和公司文化方面有所收獲。首席執行官們經常面臨的挑戰就是處理兩者之間的壓力:采取讓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走向成功的方式來保持企業運作。
價值管理原本是用來幫助ceo們迎接這種挑戰的。理論上,推行新的量度指標可以更好的取得內在價值,價值管理可以讓公司管理人把注意力集中在改善業務基礎;因為資本市場是有效的,內在價值的改善會自動地轉化為公司股票價格的升高,從而讓投資者獲益。
但是,它至今尚未發揮如此作用。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價值管理已經幫助了許多公司把內部決策集中于增加內在價值上面。在很多情況下,它改善了當前使用資本的管理;帶來了更加清晰的有助增加投資決策的價值創造焦點。然而,增加企業的內在價值只是一個問題;在資本市場上切實意識到這種價值卻是另外一回事。最近幾年的一個教訓就是,投資預期究竟可以驅動多少股東價值。傳統的價值管理很大程度上忽視內在價值和實現價值之間的差距,一些公司正在開發克服這個缺點的技巧。讓我們思考一下以下兩個例子。
消除價值差距。
有兩種方式可以讓公司改善其股東收益(tsr)。一個方法是在內在基本價值指標方面帶來改善。這樣做會把確定內在價值(比如每股收益)的傳統方法和一整套更加精確的度量指標如自由資金流動,經濟增值(eva)或者現金流動投資回報(cfroi),一起使用。
但同樣可以通過改善市場如何評價的基本指標,借助衡量公司價值倍數(常常量化為市盈率)來增加tsr。公司(價值)倍數是投資者如何看待當前表現和未來成長前景的縮影。影響它的諸多因素包括:公司的資本成本、業務相關風險、自由資本流動的來源和利用、收入成長前景、金融政策、管理觀念和可信度、投資組合策略等等。
傳統價值管理盡管極其重要,但其對價值倍數沒有多少發言權。結果,大多數管理人員管理起來就像他們的公司倍數超出其應管理的范圍。他們錯了。盡管公司倍數的絕對水平受宏觀經濟或行業范圍因素的影響,但管理人員仍可拿許多同等集團來分析是什么驅動他們的相關指數,并隨時間發展改善其相關價值。
通過分析這兩家公司的經濟特征和使用降解分析來隔離決定其整個對手集團倍數的因素,經理們能夠識別和量化差距的4個主要來源(參見圖表“量化價值差距來源”)。一方面,該公司的高使用資本回報伴隨著高于平均的變更率。其結果,構成公司主導投資集體的價值投資者就把其股票看作相對冒險的投資,并相應地看輕股票。
還有,公司的主要對手非常能夠自律地使用自由現金流。我們所舉的公司例子比其競爭對手以快達20%的`速度更替資產。其結果,投資者沒有從高使用資本回報中得到充分收益;無論是回報給股東的紅利,還是在贏利增長的項目中追加的更多資本。
該公司同樣比其對手擁有較高的負債比率,導致增變和拖欠風險。最后一個原因,多樣化使得公司的產品組合過度復雜,導致投資者更加看輕公司的股票。
一旦公司管理人員意識到其相對低倍數的真正來源,他們就能夠謀劃一系列的行動來致力于解決這些關鍵問題。公司重新改造其產品組合來增加注意力和把變更率最小化(即使以犧牲一些相對冒險而高利潤的業務)。它使用來自這些剝離的收益來償還債務。最終,它修正了其資本分配過程,延長了投資和貶值周期。在6個月以內,這些措施成功地縮小了價值差距,給普通股市場價值帶來了20億美元的增長。
讓經理人如同所有者一樣思考和做事。
通過把補償以及激勵和內在價值的某些指標,如eva和cfroi相聯系,價值管理的另外一個好處就是能夠讓經理人像所有者一樣去思考和做事。然而,這種方法有將業務單位經理人從資本市場的訊號中隔離出來的無意后果。
現實就是激勵目標經常是有關能實現什么的協商結果,而不是關于如果該業務單位孤軍奮戰需要采取什么的行動。業務部門經理必需直接面對資本市場上投資者的需求。他們需要為帶來較高股東收益的目標而管理經營;他們需要理解部門優先和權衡會如何影響公司的整體價值指數。這種方法讓每個人都有產生可實現的價值創造的責任。
這里就是一家生產類企業的成功做法。管理層給自己定下了在一組多樣化生產公司達到第一個四分之一股東收益的目標。為了達到這個目標,公司估計它需要達到約為16%的年度股東收益(假設其相對倍數沒有變化)。
激勵方案使用這個目標確定了公司、地區和部門經理人的獎勵水平。如果某個業務單位貢獻的股東收益相對于目標少于6%,則其經理根本得不到獎勵。10%的貢獻(相當于同等集體的平均表現)則達到普通獎勵。16%的貢獻則能企及最高獎勵。
為衡量每個業務單位對股東收益的貢獻,該公司在每個操作層實施了一個簡單的資本收益和股息生息率內部衡量標準。資本收入儀的代表指數就是業務單位的利息、稅金、折舊和分攤之前的收入百分率變化。股息生息率的代表指數為每年度末流向公司(或流出)的凈自由資本流量。這種衡量方法是一種將業務單位業績和資本市場目標相連的簡單方式。它同樣清楚的把每個職業管理人員加以定位,使之像其自己的股票上市的公司ceo一樣做事;并為了做到這一點具備達到或超過投資者所需要的回報所需的責任心和管理優先事宜和權衡利弊的完全自主權。因為資金獎勵已經制訂存在了,就沒有必要再和業務單位討價還價了。
在采取這個新方法以前,該公司把它作為一種影子演練。毋庸驚詫,該演練揭示了在舊體制下,最好的協商者(那些計劃最保守的人)獲得最高的獎勵,盡管他們貢獻的股東收益比其他的業務經理要少。同時那些經常有宏偉改善計劃但未能達到目標的管理人員卻得到很少的獎勵或者完全沒有――盡管他們對股東收益做出的高度貢獻。把內部考核與獎勵同股東收益等量齊觀,可以讓每個操作層在通往強化和鍛煉價值創造努力的道路上闊步前行。
這兩個例子都示范了公司如何能開始超越傳統價值管理局限。使用新一代途徑可以幫助ceo們預期到戰略性舉措對股東收益表現的可能影響,以及把經理的責任心和投資者的期望緊密相連。
文/eric。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相關閱讀。
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解釋(二)補充規定》,增加規定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分別作為24條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為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為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最高法正是就此出臺補充規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將持續發布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通過后將要啟動民法分則編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對夫妻一方所負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社會公眾反響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也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另一方也要承擔債務。
杜萬華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都是在實施這些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該知道借款目的,事后還向未舉債的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借款真實目的,舉債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也意味著,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非法債務,法院將不予保護。從而對夫妻一方舉債用于不正當個人需求,另一方為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如何解決更加明確。
法院綜合判斷一方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鑒于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沒有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不恰當判決的情況,最高法同時發布《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要求。
現實中,一些個案存在適用24條后,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
最高法認為,未從嚴查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為破解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及具體債務是虛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法院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通知》還指出了實務中未經審判即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錯誤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為防止法院機械簡單辦案,僅憑借條、借據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通知》明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綜合多個因素綜合判斷,其中包括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等。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五
通過對風險物質和生產設施的風險識別過程分析,結合應用實例,探討風險識別的技術方法,說明識別方法的`應用,提出了可供借鑒的環境風險評價中風險識別程序和方法.
作者:張婷作者單位:寧德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刊名:海峽科學英文刊名:channelscience年,卷(期):2009“”(6)分類號:x8關鍵詞:環境風險評價風險識別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六
勁酒作為中國保健酒第一品牌,是一個非常成功的酒企。根據分化原理,很顯然――既然勁酒是男人的保健酒,那么就必然存在女人保健酒的市場,所以,勁酒就推出了符合分化原理的女性保健酒品牌“韻酒”。韻酒酒精度為14度,以赤霞珠葡萄酒為基酒,外加多種草本植物。從企業邏輯的角度上將,這是一款具備“品類戰略”思想的新產品,它填補了中國女性保健酒品類的空缺,并且以美容、祛斑、養生為獨特的理性賣點。反觀顧客心智,女性顧客到底需不需要一款專門針對女人的保健酒呢?我們的觀點是需求量有限。其實女性保健酒品類早已存在,那就是單純的、早已在認知中存在的:純葡萄酒。葡萄酒品類根深蒂固存在于女性消費者大腦中的第一美容健康酒。同理,顧客需不需要一款低度保健酒?一款保健白酒?一款能改善睡眠的保健酒?為了滿足這些需求,勁酒推出了歡度酒、楓林小曲、金眠酒等從保健酒品類里分化出的新品牌。勁酒對保健酒品類的過度分化,分散有限的資源去培育多個差異極大的市場,有可能互相影響,拖延各品類成功的時間,更有可能拖累到勁酒主打品項的深入發展。
占據“健康”,推出更高級的產品,而忽略顧客的心智認知,使張博士這場“健康零卡風潮”的品類創建運動是否能成功充滿不確定性。
“過度分化”和“超前健康”是當前食品飲料企業必須注意的、判斷品類價值的典型誤區。什么事情做過了頭,還屬于沒做好的范疇。
“有價”指的是“高價格”。在什么都漲價、貨幣貶值的今天,高檔化的產品一方面會符合消費者對飲料、休閑食品升級的需求;另一方面給企業預留了充足的渠道操作的空間,使渠道的推力更能得心應手。選擇高價格的產品,在起步就給人一種升級的概念,更容易滿足中低端產品爆棚下的消費者高需求的空當。比如:核桃作為貴堅果,使得養元六個核桃具備了高價植物蛋白飲料的認知基礎,以替代杏仁;農夫的東方樹葉4元的終端價格,高于康、統茶飲料2.5元的價格,給到消費者茶飲料升級的聯想。
“有值”指的是“有價值”。在當下和未來,有健康價值、營養價值的產品最容易打動消費者的心智,這是從理性角度來選擇產品,產品除了本身能滿足顧客核心需求外,還必須額外增添其他競品所不具備的優勢。從心智角度來看,它還必須具備占據心智空當的潛力。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福娃糙米卷打造“符合健康新觀念”的健康休閑零食;以及娃哈哈的營養快線占據“最營養的飲料”品類。
“有未來”指的是必須符合長遠的食品飲料發展大趨勢,能將其做的長久。“健康化”無疑是食品界發展的一大課題,具體體現在:添加物越來越少、主原料越來越天然、包材也越來越環保。我們曾多次撰文指出杯裝奶茶行業的缺憾,也向我們公司在奶茶行業的客戶提及這些擔心。香約奶茶今年在局部市場用更天然的“茶包”替代直接添加茶粉就是一個不小的舉措,這樣的改變是值得鼓勵的。
李亮,尚揚(中國)營銷戰略咨詢公司高級咨詢師。本人微博:/2431825722。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七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設的加強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傳統的司法鑒定體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已經成為人民群眾和司法體制改革中令人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司法界和法學界的聚焦下,我國的司法鑒定體制改革正在摩擦與碰撞中前行,在探索與思考中深入。本文試圖從較為常見的人體損傷法醫鑒定入手,探討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司法鑒定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依法對訴訟、仲裁活動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實,進行鑒別和判定,并出具相關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根據檢驗和鑒定內容的不同,分為不同的門類,其中對有關人體損傷的法醫臨床鑒定,是司法鑒定實踐中的一個主要類別。據我市統計,法醫鑒定的數量約占整個司法鑒定業務量的80%.我國的現行法醫鑒定機構共有四類,即公檢法在其自身設置的鑒定機構和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其中公檢法系統建立了中央、省、市、縣四級鑒定組織,形成了多系統多層次相對獨立的法醫鑒定格局。面向社會服務的法醫鑒定機構,由于種種原因,其業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部門利益驅動下,法醫門診遍地開花。這種多系統體制的產生雖有歷史和社會的原因,但最重要的還是受“權力至上”、“部門利益至上”的觀念影響,各系統各部門建立自己的法醫機構就像設立一個職能科室一樣,認為順理成章,既便于部門領導和使用,又能為部門創收。這是我國法醫鑒定體制改革的最大障礙。
我國廣大的法醫工作者,在配合刑事偵查、民事審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鑒定工作,對于打擊犯罪、維護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作出了重大貢獻。但是,由于司法鑒定體制的缺陷,造成法醫鑒定無序,法制約束不嚴,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這種體制缺陷引發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醫鑒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損害。既然司法鑒定是科學實證活動,那么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中立的社會角色。公檢法三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獨立地指派法醫進行鑒定,容易導致司法鑒定的暗箱操作,出現“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等現象。特別是法院,集司法鑒定的鑒定權、對結論的采信權于一身,無形中便擔負了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這從根本上違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則,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認為法醫同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同屬一個單位,缺乏回避,影響法醫鑒定的社會效果,群眾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懷疑。
(二)法醫鑒定機構重復,資源浪費。多系統相對獨立的'法醫鑒定機構,由于分別隸屬于各自部門,因而容易造成人員分散,資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對復雜的、業務面很寬的法醫鑒定工作無法做到專業化分工,造成很多法醫什么都會,但什么都不精,從而影響鑒定質量,也嚴重浪費了司法鑒定資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不能集中使用,鑒定設備重復而簡陋,無法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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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八
當船舶的.重心偏離中線面時,船舶會出現橫傾角.該橫傾角的存在將使復原力矩減小,穩性降低,對船舶不利.文中在原有的理論基礎上將視覺平衡理論引入橫傾問題的探討中去,并提出了一些改進的方法,如一些平衡系統的控制信號的發出方法,并將這一系統與一些橫傾裝置相結合,從而消除橫傾角.
作者:李本松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浙江,寧波,315211刊名:中國水運(下半月)英文刊名:chinawatertransport年,卷(期):10(1)分類號:u661關鍵詞:穩性橫傾橫傾平衡系統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九
所謂審計假設,是指為開展審計實踐,進行審計理論研究所設立的前提條件或先決條件。它是根據已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所作出的合理的、但仍需證明的命題。依據這些審計假設,才能確定審計的范圍與內容,審計的過程與方法,審計承擔的責任范圍等。它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關于審計假設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獨立性2、非矛盾性3、主觀見之于客觀4、客觀性5、抽象性6、有效性7、邏輯性。
1、應參考會計假設。
因為審計主要是借助會計信息,并以其為媒介所進行的一種活動,因此審計與會計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必然會影響到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同樣,會計假設的提出也會影響到審計假設的提出,故應考慮會計僅設是怎樣提出的。
2、要區分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
正如會計假設不同于會計原則一樣,審計假設也應區別于審計原則。會計假設只是提出會計原則的前提條件或基礎,只有在確立了會計基本假設之后,才能夠制定會計處理的原則,例如在持續經營的前提下,才有了歷史成本原則;在會計分期的前提下,才有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等。因此在研究審計假設時,不能將其與審計處理的原則混同。
審計假設應力求精練,要有最大限度的涵蓋性,不能過于具體、瑣碎,應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應能揭示出審計實踐和審計理論存在和發展的最根本的前提條件。
1、審計可驗證假設。
審計對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資料(總稱經濟資料)進行審查,其前提條件必須是這些經濟資料可以驗證,否則審計將無法進行。這條假設說明:(1)審計人員能以合理的時間和成本,采用恰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收集到一定范圍內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將其與事先選用的恰當的審計標準相比較,據以進行職業判斷,進而能以合理的把握得出有說服力的審計結論(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管理建議書等)。(2)被審單位必須提供完整的經濟資料,否則審計將無法進行,審計人員可拒絕接受無法予以驗證的業務或對無法驗證的項目在審計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3)審計人員可以發現經濟資料中存在的重大錯弊。(4)可驗證的受托責任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審計類別,如會計報表審計,經濟效益審計,離任審計等。不同類別的審計能夠實現不同的審計目標,起到不同的審計作用,從而實現審計的職能。
2、審計可信賴假設。
審計結果是可以信賴的`,因為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是可以信賴的,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他們獨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是以客觀公正的第三者形象出現的。(2)審計人員具備了職業所需要的勝任能力和謹慎態度。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中規定了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專業學識、工作能力及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特別強調要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態度,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對客戶的機密負有保密的義務。(3)審計職業承擔著與其相適應的審計責任。審計機構和人員一旦因自身的原因如違約、過失、欺詐等給有關方面造成了損失,就要承擔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反過來又能促使審計人員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審計機構關注審計工作質量,使得經過審計的經濟資料更可靠,對使用者更有用,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
3、無反證判定合理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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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十
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對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釋,但不能事事俱細。筆者就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若干問題略表管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婚姻是男女兩性結合的產物。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配偶,雙方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過錯是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應盡義務的違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損害,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根據婚姻法第46條及其《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權利主體是指離婚訴訟當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過錯方的配偶,義務主體是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著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的,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筆者以為,這里的“過錯”應作狹義理解,是指法定的過錯即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理由如下:第一、婚姻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男女兩性的自愿結合。馬克思說“人是社會的動物。”正因為人具有自然屬性,是一種社會動物,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難免存在著爭執與糾紛。在婚姻家庭中,難免會發生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權益或違背婚姻家庭的法定義務的情形,夫妻雙方總會存有或大或小過錯。法律不是萬能的,不可能規范的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對婚姻當事人中所有的過錯都要進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否則婚姻關系之間就沒有是非的標準了。第二、婚姻當事人存在著的過錯,并非都影響到夫妻關系的維系,只有某些危害較大的過錯行為,才會傷害夫妻一方的心靈,給夫妻一方的精神造成損害。配偶一方只能基于能對精神上造成傷害的過錯行為向另一方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彌補自己的損害,從而慰撫心靈的創傷。由于人感知能力的差別,對是非評價也有所不同,對于哪些行為是屬于危害較大過錯,哪些行為是不屬于危害較大過錯,都應由法律統一來規范,從而有一個直觀的、統一衡量尺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一般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配偶一方作為賠償義務主體,其須存在著法定的過錯行為,即存在著《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中的.行為。
1.重婚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與之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4日法復[1994]10號文件規定,事實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一般包括兩種形式,即通奸與姘居。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姘居的,過錯的配偶一方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在司法實務中已達成共識。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的,過錯配偶一方的能否作為賠償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爭議,一種認為是可以,另一種認為不可以。筆者傾向前一種觀點。理由是(1).通奸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生的不正當兩性關系行為。姘居是指有配偶男女雙方或一方為非法的性關系目的但不以夫妻名義臨時公開同居。二者的區別在同居是否公開,通奸是秘密進行的而姘居是公開進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通過的《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實際上是指除了重婚以外的姘居、通奸行為。(2).雖通奸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秘密性,但無過錯方配偶知其配偶方與他人通奸,其會感到羞辱、沮喪,在精神上產生一定的痛苦,從而造成一定損害。對其精神的慰撫,需通過一定物質補償來填補其心靈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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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十一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十二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在中國,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一般流程為:
第一步,債務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為履行債務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擔保。
第二步,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從合同),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雙方將抵押合同、債務合同及房地產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步,領取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及經注記的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五步,債務履行完畢,抵押雙方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建設工程抵押。
建設工程抵押是指房屋建設工程權利人在房屋建設期間將在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設定抵押。
建設工程抵押,其一般流程為:
第一步,債務合同成立,抵押人提供其合法擁有的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權作擔保。
這一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2.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該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房屋的;。
5.該建設工程范圍內的商品房尚未預售;。
6.已簽有資金監管協議;。
7.符合國家關于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的規定;。
8.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二步,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將在建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當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第三步,抵押雙方持債務合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房地產權利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第四步,抵押權人保管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房地產權利人領取經注記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步,債務履行完畢,抵押雙方持注銷抵押申請書,經注記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抵押手續。
現房抵押。
現房抵押是指獲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現房抵押一般流程為:
第一步,債務合同成立。
第二步,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第三步,抵押雙方持抵押合同,房地產權利證書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步,抵押權人保管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抵押人保管已經注記的房地產權利證書。
第五步,債務履行完畢,抵押雙方持注銷抵押申請書、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及已經注記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手續。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自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辛亥革命的若干問題探討(優質14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三)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本村財務;。
(四)編制并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之間、村與村的團結和家庭和睦;。
(九)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穩定;。
(十)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確需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必須依法進行。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人口數量、歷史沿革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撤換。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十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
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時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召開。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一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村發展規劃;。
(二)村年度發展計劃;。
(三)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的使用;。
(四)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五)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六)興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和用工方案;。
(七)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
(十一)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總人數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由原推選的戶或村民小組撤換。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代表。
第十四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第(一)、第(七)、第(八)項以外的事項。對村民會議未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但不作決定。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十五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