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書面形式更具可證明性和保障性。需要注意的是,范文中的具體條款和表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修改。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一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3文件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4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運行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1各單位應設置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運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匯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樣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地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及集團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并結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6勞動合同條款設置。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7.1新員工。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主管級以上崗位人員需提供離職證明或失業證明后,在上班一周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員工辦理入廠手續的日期進行約定。
7.2續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繼續聘用與之續簽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征求通知書》(見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則視為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繼續聘用及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按期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為防止代簽、非自愿簽訂等現象發生,避免因勞動合同簽訂造成的勞動糾紛,要求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并要求指定地點有錄像監控,并由相關部門保留監控記錄。未在公司規定地點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9.1各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作為公司代表與員工面對面現場簽訂。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回自行簽訂。
9.2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實后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9.3各單位在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內容及本制度規定。
9.4勞動者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學習、身份證件檢驗及勞動合同簽訂的,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的填寫要求。
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內容要真實、準確,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工整書寫正楷字體,具體填寫規范如下:
(1)、甲方資料:用人單位、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內容填寫。委托代理人:獨立法人單位第一負責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員工編碼:一卡通編號。
(3)、身份證號碼:如實填寫,如無身份證號碼,可以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但不可缺項。
(4)、家庭住址欄指現長期居住地地址,戶籍地址指戶籍所在地地址,以上兩項內容填寫格式為:__省__市__區(縣)__鎮(鄉、街道)__村(小區)。
(5)、勞動合同類型與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勞動合同類型,各崗位需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6)、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工作內容: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內容,按照以下幾種類別填寫:
1、高級管理人員。
2、營銷類。
3、生產類。
4、生產輔助類。
5、后勤服務類。
6、行政人員。
(8)、工作地點:統一填寫為:工作崗位所在地。
(9)、工作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崗位性質,按照以下幾種工時工作制填寫。
1、營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生產類、生產輔助類及后勤服務類人員執行綜合工時制;。
3、行政人員執行標準工時制。
(10)、乙方發生符合勞動合同變更書相關的條款時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
(11)、簽訂勞動合同時,先由勞動者簽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最后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
11.1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審核員工勞動合同的填寫是否規范,對于書寫潦草、填寫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后蓋集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門(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并上報人力資源部。
11.4集團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抽查審核,對發現不符合勞動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簽訂;審核通過的返回原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公章。
11.5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根據勞動合同審核流程,將所屬部門人員當月蓋章生效的勞動合同在系統中進行審核維護;并需在員工檔案中體現員工簽訂的現行有效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及合同期限三項內容。
11.6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合同管理員必須定期檢查集團公司員工合同到期情況,將各類人員的合同到期情況提前一個半月提供給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與各用人部門負責人討論是否續簽,并將是否續簽合同通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以便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12勞動合同的存檔。
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勞動合同簽訂后一周內返回員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保存一份,集團人力資源部(公司)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3考核細則。
13.1各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員工學習本制度及相關要求的,對其單位負責人負激勵200元。
13.2因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人員未按照本制度相關簽訂要求進行簽訂或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造成無效合同簽訂的,經舉報或監督部門發現未造成勞動糾紛的,責令其重新簽訂,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3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發生勞動糾紛等負面事件的,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處以不低于300元的罰款,對單位第一負責人處以不低于500元的罰款,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4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導致資料不完整及丟失的,每有一例,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并對其直接上級處以100元連帶處罰。
14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與之沖突的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
1、由合同乙方(承包方、供貨方)在合同約定內容(含補充合同)全部完成后并取得工程驗收合格報告(內部)或主辦部門出具的履約辦結書面證明后方能書面申請辦理合同結算,書面申請需附結算一覽表和相關結算簽證資料,申明在結算申請表外無任何遺漏事項,若有遺漏即視為自動放棄結算權利。
2、由合同甲方(發包方、采購方)或代甲方合同主辦部門負責簽收結算申請,經審查資料齊全后告知申請人有關結算辦理須知。
3、合同主辦部門(工程項目部或項目公司工程部;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或項目公司;行政部或項目公司綜合部;采購部;其他相關主辦部門)接收乙方結算書面申請后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據合同(含補充合同)內容對申請人提出的結算事項合同內承包工作內容、實際完成數量、履約完成時限、合同外簽證增減等進行逐一核實并填制《合同結算初審意見表》并附結算申請、驗收合格相關資料遞交至集團公司合同造價部。
4、集團公司合同造價部簽收合同主辦部門提交的《合同結算初審意見表》和相關資料后按公司規定進行審計確認,在審計過程中合同主辦部門和申請人須配合做好抽查、征詢工作,合同造價部完成審計后填制下達《合同結算審核確認表》至合同主辦部門。
5、合同主辦部門收到《合同結算審核確認表》后通知申請人簽署確認意見,若無異議,即可辦理支付流程。
6、合同主辦部門收到《合同結算審核確認表》后通知申請人簽署確認意見,若有異議,由主辦部門將無異議部分按1.5條流程oa提交《合同結算審批表》先行辦理。對有異議事項與申請人進行初步協商并拿出部門處理意見提交合同結算專題會議討論(分管領導、主辦部門、合同造價部、申請人參加、總經辦秘書記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報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1、可能影響項目公正審核的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申請人邀請的各類消費活動或收受禮品、禮金。
2、合同主辦部門接收申請人送審的結算資料,必須填寫《結算資料交接清單》,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3、凡參加審核的人員必須熟悉了解送審資料和認真對照合同條款,必要的須進行施工現場或實物勘察。
4、對上一程序部門審核有不同意見時,可召集申請人、主辦部門、相關人員共同會商,盡量在簽署審核前就有關問題達成明確意見,并形成幾方人員書面簽署的《合同結算審核會商紀要》,提高工作效率。
5、盡量達成一致意見,避免進入司法程序。若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調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應訴。
1、合同主辦部門主辦人員需對送審的合同結算事項逐項進行審核,編制合同結算計算書或相關計算式,擬寫初審意見,填制《合同結算初審意見表》(按項目編號)交主辦部門負責人復核并簽署同意后方能遞交下一程序。
2、合同造價部門成本專員簽收后認真查詢相關圖紙、資料、合同,核實清楚無誤后方能編制《合同結算審核確認表》(按項目編號),合同造價部負責人復核并簽署同意后方能遞交至合同主辦部門。
3、合同主辦部門主辦人員分類:
(1)施工勞務分包、消防暖通工程、場平土石方工程、景觀工程、二次裝修工程、水電氣配套工程、人防工程、節能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等施工合同。
(2)工程材料設備合同(鋼材、水泥、砂石、商砼、水電設備材料、裝飾材料、門窗、電梯、成品欄桿、機具設備租賃、成品煙道、無動力風帽、監控設備、門禁系統、道閘系統、其他零星材料)。
(3)設計、勘察、監理備案合同、沉降觀測、資料編制、施工圖審查、技術咨詢、總承包備案合同。
(4)造價咨詢備案合同、造價審計咨詢、造價勞務服務。
(5)環評、水保、節能評估、白蟻防治、防雷接地、工程強制保險、農民工工資擔保、勞務承包備案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備案合同、房產測繪合同、安措費等其他前期工作費用繳納退費。
(6)策劃咨詢、推廣宣傳、廣告制作。
4、各部門負責人為各部門經理或主持部門工作的副經理、經理助理、主任工程師;集團公司駐地所設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現場代表);外地項目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
5、分管領導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項目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副總經理。
合同結算工作完成后,由合同造價部成本專員參照公司檔案資料規定進行收集、整理存檔資料,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向檔案員提交存檔資料和電子版,檔案員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和立卷規則匯總組卷、編號,裝訂成冊,統一管理。
1、結算報告和合同復印件;
3、開工通知、竣工驗收合格證和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單及質量評定書、竣工報告等;
4、工程招投標過程和工程施工中往來文件;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應明確具體的現場施工情況和施工工藝)及其報審表;
6、圖紙及圖紙會審記錄;
7、變更通知單、工程停工報告、監理工程師指令;
8、施工記錄、原始票據、形象進度及現場照片等;
9、隱蔽工程施工記錄(工程內容應表述清楚);
11、工程安裝調整試驗合格報告;
12、咨詢類成果(施工圖審查意見、地勘報告、環評報告等)復印件;
13、拆除工程量簽證單、拆除原始照片;
14、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內容應表述清楚);
15、工程現場簽證單(工程內容應表述清楚);
16、工程領料單和退料單、調撥單;
17、核實的施工單位采購的原始材料憑證復印件;
18、策劃、推廣成果復印件或原件,室外廣告發布照片。
19、工程的工期、質量、建筑材料價格、獎懲等規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補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協議條款,局部更改和隱蔽工程相關的資料佐證。
1、結算資料不完整,結算書所依據的資料不完全反映出現場實際情況,審核過程中所需要的資料不充分。
4、隱蔽工程現場驗收無正式簽證手續。
5、原始資料保管不善,或因工期拖延,有關人員變動大,沒有很好的交接,使有些資料丟失有些只口頭更改、承諾,事后未及時辦理簽證單,杜絕做“回憶錄”辦理結算。
1、結算資料中的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合同條款;
2、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
3、套用的定額及結算綜合單價是否正確。
4、各項收費是否按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5、材料價格是否按合同或現場核價計算。
6、設計變更造成的合同價調整應資料齊全,內容表達清楚,有具體的變更部位、變更原因、變更項目、數量,以及特殊情況的技術處理意見等。若設計變更需辦理調差支付,需同時計算增減工作量。
7、審查簽證是否準確。有無把不屬簽證范疇的內容列入簽證參與結算的情況,例如:施工單位自身原因返工的項目,施工現場臨時設施項目,及施工單位現場用工等。
8、簽證要盡可能做到詳細,準確計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確計算工程量套價的內容,只能簽工程量而不能簽人工工日和機械臺班數量。
9、凡是不宜套用定額計算工程量的內容,可只簽所發生的人工工日或機械臺班數量,實際發生多少簽多少,并清晰描述完成工作內容,現場旁站簽證完備。
10、現場簽證費用應及時處理,以免由于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1、在辦理簽證單時,必須注意簽證單上的內容與設計圖紙、合同中所包含的工作內容是否有重復,對重復項目內容不得再計算簽證費用。
12、凡涉及經濟費用支出的停工、窩工、用工簽證、機械臺班簽證等,由現場負責人或現場代表認真核實后簽證,并注明原因、背景、時間、部位等。
13、工程簽證單甲方要及時備份,避免添加涂改等現象。并且要求施工單位自行編號報審,避免重復簽證。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利益,根據《勞動法》及《公司人事管理總則》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和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則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與承擔。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具體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實行合同化管理,公司與員工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附件1)。勞動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七條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需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一般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對于經營管理者(董事會聘任人員),依據《公司法》規定,其勞動合同應與董事會簽訂,但公司對外委派的經營管理者,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保密協議(附件2)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包括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或者在平時收入發放時,直接以保密費形式予以體現)。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內(最多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要求員工履行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義務的,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就員工要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公司可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涉密崗位包括公司負責人、部門經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業務人員、文秘檔案人員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觸公司商業秘密崗位的人員等。
第十條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員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經協商一致后,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在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崗位發生明顯調整(崗位性質發生變化)或職務出現調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應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三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在萬向內部調動,須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四條其他特殊事項發生時,公司可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此處所指特殊事項是指特殊事件發生并對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或潛在的重大影響。
第十五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傷(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員工不勝任現崗位或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的,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錄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者。
5、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6、員工的錯誤行為已嚴重地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或聲譽的。
7、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9、故意違抗或消極對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計事假超過90天的。
11、屢次違反公司規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
其中2-4條,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或為員工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條款執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除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約定的從特殊約定。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屬本制度第十六條第1項、第5-11項規定情況的,不受本條限制:
1、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經批準的醫療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3、員工達到法定離職年齡;
4、員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5、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
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1、員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由于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綜合服務部應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向員工所在部門發合同期滿續訂通知(附件3)。
其中,對骨干人員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3個月,對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簽有保密協議人員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6個月。
在提前通知期內,雙方均有續訂合同意向,則雙方即可續簽勞動合同,無需至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方續簽。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公司和員工就應嚴格遵守,否則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合同(或視同合同到期)及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而被辭退、除名或開除的,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6個月基本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十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承擔違約金:
1、未滿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員工違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上一年度員工折月平均收入(勞動合同約定服務年限-已服務年限)。
對簽訂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協議(不超過一年)的,其違約金為其一個月的工資。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額定。
第三十條員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若對經營、管理、企業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按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員工對公司認定的商業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職員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關制度予以處罰外,還要向該員工索取違約金。
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后,在保密期限內(不超過3年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從事公司相同的產品生產,否則公司按其本人勞動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總收入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索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價,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以《勞動法》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訂的相關制度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四
第1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2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3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4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5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6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7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8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9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10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
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條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12條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13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14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15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
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16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17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19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21條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22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23條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24條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25條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27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29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用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30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31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32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33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4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35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36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37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
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38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39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40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41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42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43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44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45條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46條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47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48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49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
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腐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50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51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52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53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54條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55條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58條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x萬元至 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 x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x萬元至x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x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x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x萬元的;
投資x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實施。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六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本制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咨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后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的類型,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后,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簽人員名單;。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了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并于受理后一周內反饋。
1.勞動合同的文本按部門分類保存,并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范。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后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七
為加強公司合同(協議)管理,規范合同(協議)制定類型及審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合同(協議)審批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情況。
4.1合同(協議)定義:
4.1.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4.1.2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后達成的一致意見。
4.1.3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均由總經理代表公司行使職權。4.2職責:
4.2.1總經理職責。
4.2.1.1總經理核準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門的合同(協議)文本;4.2.1.2總經理負責公司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章,并審核超出各部門負責人審核權限的合同(協議)。
4.2.2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4.2.2.1負責草擬與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合同(協議)文本;4.2.2.2審核業務經辦人員與對方商定的具體合同條款。
4.2.4.1參與對外訂立的工程、配套等工程類合同的審價;
4.2.4.3工程類以外的其它合同審核。
4.2.5財務部職責。
4.2.5.1從財務角度對合同條款仔細斟酌和審核;4.2.5.2從稅務角度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提出建議;4.2.5.3合同所涉財務風險之防范、控制責任。
4.3.5以上內容均填寫至《供方采購成果審批表》,每份合同(協議)的訂立均需填寫此表,并將此表附至《合同(協議)簽訂審批表》后。4.4合同(協議)內容:
4.4.4協議期限、支付數額和支付方式條款要詳細具體地說明,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4.5.2為避免合同(協議)風險,即使通過傳真、信件、電報、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協商一致的,最后也應集中歸納到一份紙面合同上,規避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傳真)的缺陷。
4.6合同(協議)審批:
4.6.1綜合管理部負責在整個會審過程中的傳遞,禁止對方或第三方代為傳遞。4.6.2各審批部門接到完整的審批資料后,應立即審閱,不應影響正常的審批時限。4.6.2各部門上報合同連同《合同(協議)簽訂審批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上報到總經理,直到合同(協議)蓋章后結束。
4.6.3合同(協議)審批要點。
4.6.3.2經濟性。主要指合同(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經濟利益。4.6.3.3可行性。包括簽約方是否具有資信及履約能力,是否具備簽約資格,擔保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擔保資產權屬是否明確等。
4.6.3.4嚴密性。包括合同(協議)條款及有關附件是否完整齊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附加條件是否適當合法,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以及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是否準確。
4.6.3.5審批中發現合同(協議)中確有不妥之處的,各審批部門將注明審批意見,并在審批表完全、充分體現。意見不一致時,由總經理最終審定。
4.6.3.6各擬定部門修改后再行上報時需將修改前的原合同一同附上。
4.7.1合同(協議)要求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我方兩份原件分別由綜合管理部和成本合約部分別留存,財務部和各擬定部門、相關部門留存復印件(復印件由擬定部門負責復印、登記、分發)。4.8附則:
4.8.1本制度經總經理核準之日起生效,修訂亦同;
4.8.2綜合管理部對本制度擁有修訂權和解釋權。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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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九
1、學校合理的設置了崗位,明確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權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謹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嚴禁違規簽訂擔保、投資和借貸合同。
2、學校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3、學校加強了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予以記錄并妥善保管。
4、學校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5、合同歸口的管理部門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6、學校加強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7、學校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合同發生糾紛的,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結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三。
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三。
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幵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它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結帳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乂本。
條十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二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組織機構。
(1)確定最高負責人,一般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
(2)確立職業衛生管理專職部門,可設立獨立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也可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設立。
(3)確定職業衛生組織機構中各部門的管理職責。涉及部門包括生產、設備、技術、物資供應、工會、安全環保、人事勞資、財務等。
(4)根據機構職責,分解任務和責任。
(5)定期檢查機構運作是否有效。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者和勞動者共同遵守的規范。企業建立、健全自身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企業的自律行為,也是企業履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法定義務。
一、一般性規章制度。
(一)職業衛生崗位責任制。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是指企業內部按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而建立的一種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責任制應明確規定各種工作崗位的職能、工作內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并要求各崗位員工嚴格執行。主要包括廠長(經理)崗位責任制、主管職業衛生廠長(經理)崗位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部門經理(車間主任)崗位責任制、班(組)長崗位責任制、工人崗位責任制等。
1、決策層的職責。
(1)全面負責本單位職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3)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的各項規章制度;審核批準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技術措施和長遠規劃等。
(4)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5)掌握企業內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廠(企業)級職業衛生檢查,對重大隱患組織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開展廠級職業衛生教育與考核工作。
(7)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8)及時、如實上報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組織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分析及處理工作。
2、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責。
(1)協助領導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3、各部門負責人員的職責。
(1)貫徹落實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協助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識別、評價、控制職業危害因素。
(3)指導、督促員工正確執行各項操作規程。
(4)協助做好廠級職業衛生培訓并組織開展內部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及時向員工介紹職業危害。
(5)積極聽取并向上級反映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6)定期向上級統計報告職業衛生管理情況。
4、員工的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并履行制度要求,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為改善工作環境提供建議和意見。
(3)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4)積極提供技術改造措施實施后的信息反饋。
(5)及時反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6)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及時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報告。
(二)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企業應依據《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明確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內容、范圍及時限,及時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申報和變更申報。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掌握企業內部各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檢測制度,制度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管理工作。
2、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3、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確定檢測的具體要求,包括檢測點分布、檢測周期及檢測結果的登記報告等。
4、委托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企業內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5、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應及時確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要求,保證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標準。
6、委托檢測費用應列入預算。
在編制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時應結合單位設備狀況,在制度中做出具體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購置防護設備設施時,對設備設施的選購要滿足職業病防護技術要求。產品應當具備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2、應當確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4、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個人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這些用品能消除或減輕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如防護帽、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塞(罩)、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制度應強調以下幾點:
1、購置防護用品產品時,應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2、確定防護用品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人員。明確防護用品的發放、保管、使用、報廢等要求。
3、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4、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六)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培訓對于提高企業負責人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職業病防治意識和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應強調以下幾點:
1、企業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了解掌握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增強職業病防治法律意識。
2、職業衛生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單位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的使用、應急救援措施等。
3、新錄用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應當接受上崗前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4、應組織勞動者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5、做好各類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檔案管理工作。
(七)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三
規范合同的評審、簽署、履行、歸檔等管理程序,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適用于本公司和分支機構。
3.1總經辦:批準或授權批準合同簽訂;負責合同用印。
3.2行政管理部:起草、制定格式化合同;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建檔管理合同原件;參與合同糾紛處理。
3.3財務中心:審查合同支付或結算條款的合理性、可行性;確定我方簽約主體。
3.4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作方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調查并提供相應資料;歸檔所承辦合同;對合同業務的必要性和履行情況負責。
4.1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簽訂及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加盟商合同、采購合同、專項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債權債務擔保合同等。
4.2租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員工宿舍、辦公(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等相關合同、協議。
4.3加盟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商品銷售、區域經銷、意向加盟等合同。
4.4采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促銷品、oem產品加工、其他產品等采購合同。
4.5專項服務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策劃推廣、廣告、培訓、招聘、通訊、運輸、網絡、顧問、委托代理等合同。
4.6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股權)買賣、贈與、借款、融資租賃、轉讓、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合同、投資并購等債權債務、投融資、擔保類合同。
4.7格式化合同,是指由我公司事先單獨預訂好合同框架,提供給合作方協商確定文本內容的合同形式。
5.1合同準備
5.1.1格式化合同制作
5.1.1.2合同承辦部門應要求及促成合作方簽訂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
5.1.1.3合作方對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有異議的,可采用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發布的示范文本;如無相應范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本公司承擔,由業務部門與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共同起草。
5.1.2業務商談
5.1.2.3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可參照附件三《合同承辦部門審查項目及標準》):
3)合作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5.1.3合同文本準備
5.1.3.3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準備并簽署二份,其中合作方一份,另外一份在合作方蓋章簽字后與審批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一起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統一編號存檔并建立臺帳。各部門若有特別需要,可與合作方簽署多份,但須在合同中注明。
5.2合同審查及簽訂
5.2.1承辦人填制《合同審查表》(見附件四),并附合同草案、合作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5.2.2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5.2.3業務審核:各中心(事業部)總監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并負責。
5.2.4財務審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合同支付條款的審查并負責;同時,確認我方簽約主體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
5.2.5法務審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非格式化合同的審查并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的規范性,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資料的完整性等;如果格式化合同簽署時未改變擬定條款,可不經法務審核。
5.2.6合同批準:
5.2.6.2經總經理授權的中心總監或有關人員可以簽訂合同。但授權人應將《總經理授權書》在合同審核時,送財務中心、行政管理部各一份。
5.2.7合同簽訂
5.2.7.1合同經批準人簽批后,按《印章管理辦法》規定,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用印;
5.2.7.2合同簽訂必須要有我方和合作方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和簽字日期;
5.2.7.3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或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騎縫章蓋在全部合同內容及附件內容的側面。
5.3合同履行
5.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原則上不得實際履行。由于商場等合作方要求,必須先行支付直營店鋪支付的房租等費用,且經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5.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復印件。
5.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
5.4合同變更或解除
5.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合作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合作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合作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合作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合作方或者及時取得合作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5.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5.4.5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5.5合同糾紛處理
5.5.1合同合作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5.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通知合同簽署人和行政管理部,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5.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行政管理部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同行政管理部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6合同續約
5.6.1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合同承辦單位或指定負責人必須合同期滿前至少一個月提前辦理續約手續。
5.6.2續約的合同,如沒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可不經行政管理部審核;如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合同承辦部門需提前知會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進行法務審核。
5.6.3續約的合同原件除5.6.2條款及審批權限外,其他按新簽合同程序進行管理。
5.7合同保管與借閱
5.7.1行政管理部統一歸口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并建立適時動態《合同臺賬》(見附件五)。對直營店鋪租賃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三個月;其他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一個月。
5.7.2合同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保管與借閱。
5.7.3合同簽訂前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來往信函、傳真、票據、履約憑證等合同附屬文件,由業務部門存檔,在合同完全生效后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與相關合同一起存檔。
5.7.4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原件的,應憑《合同借用申請單》(見附件六)經中心總監批準后向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5.8管理要求
5.8.1除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外,公司所有分支機構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
5.8.2除另有規定外,與公司有經濟業務往來、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都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采購合同除因即時現金交易性質不能訂立書面合同外,單筆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或同筆連續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須按本辦法規定訂立書面合同。
5.8.3合同承辦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合同批準人的責任:
5.8.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5.8.3.2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5.8.3.3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5.8.3.4遺失重要證據,不按時歸檔的。
5.8.4合同審查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8.4.1延誤審查時間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5.8.4.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5.8.4.3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查通過的;
5.8.4.4違反5.3.1條款,未見到生效合同就同意支付合同款項的。
5.8.5合同承辦部門或合同借用部門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承辦部門或借用人及其直接上級的責任:
5.8.5.1離職前未歸檔合同或未歸還借用合同資料的;
5.8.5.2不按照擬定日期歸還借用合同又未提前向行政管理部說明的。
6.1正負激勵管理辦法
6.2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6.3財物付款及報銷管理制度
6.4檔案管理辦法
6.5印章管理辦法
7.1合同管理流程圖見附件一
7.2合同審批權限一覽表見附件二
7.3合同承辦部門審查項目及標準見附件三
7.4合同審查表見附件四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四
為確保煙花爆竹產品在流通環節的安全流通,企業購進的煙花爆竹產品的質量合格,規范購銷經營活動,相關內容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制定本制度:
1、業務主管人員須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購銷計劃草案,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組織實施。
2、根據本地消費習慣和銷售情況,按優選擇省內外具有供貨資格的廠家,查驗生產企業資質證明后,開展供銷業務,安排有關人員依照計劃組織適銷對路貨源,簽訂購銷合同。
3、應按有關要求簽訂填寫購銷合同,詳細寫明品名、規格、單位、包裝含量,產品質量(要求注明按國標gb10631—20xx標準執行)、發貨時間、運輸方式、包裝費用,驗收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及其它合同條款內容,同時應將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作為購銷合同附件,并要求生產企業提供產品合格證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確遇特殊情況,迫使合同部分無法履行時,必須提前通知對方,雙方協商解決,并要有文字補充協議。
5、購銷合同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協助倉庫保衛組織機構做好產品供貨單位及購買單位的相關信息登記管理。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五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二)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訂立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2、與誰訂合同自愿;。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七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為x00000、l為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簽合同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范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后證實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為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后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簽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八
1建立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包括項目經理、技術人員、施工員、班組長、專職安全員等,編印成《員工手冊》;作業人員下發《員工安全須知》,人手一份,互相監督。
2對所有進場的職工、分包隊伍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及針對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建立個人安全教育卡片。
3需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工人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4各工班每天上班前,工班長做班前安全施工教育,并做好記錄。
5主管安全生產副經理組織每月兩次安全檢查,安保部不定期組織人員檢查,專職安全員天天檢查。
6對查出的'問題隱患要做好文字記錄,開據整改通知單,并落實到人,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要由安全員進行驗證。上級安全部門將不定期對本項目進行安全檢查。
7技術員編制技術方案、技術交底必須同時編制詳細、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向操作人員進行書面交底,雙方簽字認可。
8現場發生的安全事故,都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查明原因,教育大家,并落實整改措施。重大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匯報,積極配合和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十九
規范合同的評審、簽署、履行、歸檔等管理程序,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適用于本公司和分支機構。
3.1總經辦:批準或授權批準合同簽訂;負責合同用印。
3.2行政管理部:起草、制定格式化合同;審查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建檔管理合同原件;參與合同糾紛處理。
3.3財務中心:審查合同支付或結算條款的合理性、可行性;確定我方簽約主體。
3.4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作方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調查并提供相應資料;歸檔所承辦合同;對合同業務的必要性和履行情況負責。
4.1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簽訂及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賃合同、加盟商合同、采購合同、專項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債權債務擔保合同等。
4.2租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店鋪、員工宿舍、辦公(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等相關合同、協議。
4.3加盟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加盟、商品銷售、區域經銷、意向加盟等合同。
4.4采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促銷品、oem產品加工、其他產品等采購合同。
4.5專項服務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策劃推廣、廣告、培訓、招聘、通訊、運輸、網絡、顧問、委托代理等合同。
4.6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股權)買賣、贈與、借款、融資租賃、轉讓、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合同、投資并購等債權債務、投融資、擔保類合同。
4.7格式化合同,是指由我公司事先單獨預訂好合同框架,提供給合作方協商確定文本內容的合同形式。
5.1.1.2合同承辦部門應要求及促成合作方簽訂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
5.1.1.3合作方對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有異議的,可采用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發布的示范文本;如無相應范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本公司承擔,由業務部門與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共同起草。
5.1.2業務商談。
5.1.2.3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3)合作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4)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5.1.3合同文本準備。
5.1.3.3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準備并簽署二份,其中合作方一份,另外一份在合作方蓋章簽字后與審批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一起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統一編號存檔并建立臺帳。各部門若有特別需要,可與合作方簽署多份,但須在合同中注明。
5.2.1承辦人填制《合同審查表》,并附合同草案、合作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5.2.2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5.2.3業務審核:各中心(事業部)總監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并負責。
5.2.4財務審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合同支付條款的審查并負責;同時,確認我方簽約主體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
5.2.5法務審核: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非格式化合同的審查并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的規范性,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資料的完整性等;如果格式化合同簽署時未改變擬定條款,可不經法務審核。
5.2.6合同批準:
5.2.6.1對經常發生的業務合同,可由指定人員批準。
5.2.6.2經總經理授權的中心總監或有關人員可以簽訂合同。但授權人應將《總經理授權書》在合同審核時,送財務中心、行政管理部各一份。
5.2.7.2合同簽訂必須要有我方和合作方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和簽字日期;
5.2.7.3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或以上的需加蓋騎縫章,騎縫章蓋在全部合同內容及附件內容的側面。
5.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原則上不得實際履行。由于商場等合作方要求,必須先行支付直營店鋪支付的房租等費用,且經總經理批準的除外。
5.3.2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復印件。
5.3.3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
5.4合同變更或解除。
5.4.1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合作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2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合作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行政管理部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合作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合作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5.2的相關規定辦理。
5.4.3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合作方或者及時取得合作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5.4.4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5.4.5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5.5.1合同合作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5.5.2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通知合同簽署人和行政管理部,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5.5.3合同糾紛協商、調解,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行政管理部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同行政管理部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5.6.1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合同承辦單位或指定負責人必須合同期滿前至少一個月提前辦理續約手續。
5.6.2續約的合同,如沒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可不經行政管理部審核;如有更改合同條款的,合同承辦部門需提前知會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進行法務審核。
5.6.3續約的合同原件除5.6.2條款及審批權限外,其他按新簽合同程序進行管理。
5.7.1行政管理部統一歸口管理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并建立適時動態《合同臺賬》。對直營店鋪租賃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三個月;其他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必須由合同承辦人將合同原件寄回,歸檔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本公司蓋章之日起一個月。
5.7.2合同承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保管與借閱。
5.7.3合同簽訂前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的來往信函、傳真、票據、履約憑證等合同附屬文件,由業務部門存檔,在合同完全生效后三十個工作日內移交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與相關合同一起存檔。
5.7.4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原件的,應憑《合同借用申請單》經中心總監批準后向行政管理部法務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5.8管理要求。
5.8.1除公司書面授權的情形外,公司所有分支機構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
5.8.2除另有規定外,與公司有經濟業務往來、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都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采購合同除因即時現金交易性質不能訂立書面合同外,單筆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或同筆連續業務金額超過10000元,須按本辦法規定訂立書面合同。
5.8.3合同承辦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及合同批準人的責任:
5.8.3.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5.8.3.2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5.8.3.3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5.8.3.4遺失重要證據,不按時歸檔的。
5.8.4合同審查人員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8.4.1延誤審查時間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
5.8.4.2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5.8.4.3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查通過的;
5.8.4.4違反5.3.1條款,未見到生效合同就同意支付合同款項的。
5.8.5合同承辦部門或合同借用部門出現下列情形的,公司將追究承辦部門或借用人及其直接上級的責任:
5.8.5.1離職前未歸檔合同或未歸還借用合同資料的;
5.8.5.2不按照擬定日期歸還借用合同又未提前向行政管理部說明的。
6.1正負激勵管理辦法。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
1樓作者:然后叫她穿上裙子回復日期:xx-8-2217:49:00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一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承包商在工程過程中的一切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責任。所以,廣義地說,承包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范圍。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但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任務。它是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和靈魂。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障體系,以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務性工作有秩序地進行,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二、監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協調各方面的合同實施工作。同時也應監督,協助業主和業主的工程師完成他們的合同責任,以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三、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將實際情況和合同資料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離,對工程實施進行診斷,向項目經理提出合同實施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合同變更管理:
對合同變更進行事務性處理,如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變更相關的資料,檢查變更措施落實情況。
五、日常的索賠和反索賠:
1、與業主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2、與分包商之間的索賠和反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與業主、總(分)包商、材料供應商、銀行等之間都可能有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管理人員承擔著主要的索賠(反索賠)任務,負責日常的索賠(反索賠)處理事項。主要有:
1)對收到的對方的索賠報告進行審查分析,收集反駁理由和證據,復核索賠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賠報告。
2)對由于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向責任者提出索賠要求;收集索賠證據和理由,分析干擾事件的影響,計算索賠值,起草并提出索賠報告。
3)參加索賠談判;對索賠(反索賠)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處理。
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對項目管理所涉及或發生的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從談判、簽約、履約、過程控制到結算等一系列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
現根據公司要求,結合本項目具體情況,為搞好項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使項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個新臺階,特制訂項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請項目各(科)室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實行招投標制度:
材料采購、勞務、分包等合同實行招投標制度,凡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一萬元)須發出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各專業技術部門負責根據圖紙、技術要求和供應時間共同起草,對于工程數量由技術和成本室共同核對簽認后,作為合同數量。由項目各專業技術、工程及材料聯合對材料供應商、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察,并寫出詳細的考察報告,根據考察報告,確定投標單位,投標文件收齊后,由項目工程、技術、材料、成本、經理等聯合組織開標,根據考察的結果和投標價格確定中標單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經理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項目任何直接費用支出均應簽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經定出的原則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關資料原件由成本經理統一保管,具體執行人員可執有副本或復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負責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
3.勞務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負責起草,合同草稿實行各室傳閱、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應嚴格按照規定條款執行,對于合同外發生的工作和內容必須由用工和派工人在當天簽認,每月26日前由工程經理將當月各隊所有結算資料轉交成本室核算,當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結算。
4.項目經理組織責任人員對重要的合同文本進行學習,提高員工的合同意識。各業務主管人員以合同為日常管理的依據,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追蹤,并及時做好記錄。各業務科室主管向成本經理提供分包單位和供應商的合同履行情況及相關證據。成本經理在進行工費、材料費等費用支出結算時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況為依據。
5.嚴禁后補合同。
三、變更洽商管理:
1.項目對甲方的洽商,必須先辦理完變更洽商,當天交一份給成本室備案,成本室根據變更洽商內容::編制工程概算或預算上報給甲方,甲方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洽商內容的施工,否則不能進行變更洽商的施工。
2.對于勞務、分包和材料采購的技術交底應與變更洽商應嚴格區分開來,變更洽商應附有甲方簽認洽商的原始資料,方可進行調整合同價款,否則不能調整合同價款。技術交底只是作為工程施工的依據,而不能作為變更洽商和結帳的依據,凡以技術交底作為結算依據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認可。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大全(22篇)篇二十二
1、物業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有關合同的審批、登記、保管。
2、外判合同應當執行公司總部頒布的各種合同的標準版本。合同中必備之基本條款及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2、1合同(協議)中的我方均為'山東世貿中心物業公司',并需加蓋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處名義簽署。
2、2合同(協議)中應詳細寫明服務地點。
2、3應注明合同(協議)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協議)的變更、解除'條款中,應備以下兩個條款:
2、1、在本合同(協議)有效期內,如遇甲方(即山東世貿中心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本合同(協議)自動終止,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2、2、在本合同(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可不負賠償責任。
2、5合同(協議)中應具備以下條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或國家有關標準),甲方應書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達到標準,甲方有權扣除月服務費的%,直至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應購買第三者保險萬,勞動保險萬(保險金額要根據合同總價款來決定:合同總價款在10萬元以下的,保險金額應為20萬;合同總價款在10萬—50萬,保險金額應為50萬;合同金額在50萬—100萬,保險金額應為100萬。)如因乙方失誤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員的人身傷害及所有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6簽約雙方除在落款處蓋章外,還須在合同正本的右側頁邊處加蓋騎縫章。
3、所有合同必須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所有合同必須經審批后加蓋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處的外判合同正本統一由公司總部財務部保管,各管理處保管合同復印件。
6、各管理處的外判合同均應由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稅金額、辦理有關請款手續、貼花完稅,并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