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作為一種法律約束力強的文件,為勞動者提供了糾紛解決的依據和途徑。盡管勞動合同是一種約束性較強的文書,但仍然需要大家認真閱讀和理解其中的條款。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一
客戶所遇到的情況:小王是一家橡膠制品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 在本月一開始便遇上了這樣的問題:公司在3月底進行年度身體健康檢查時, 查出公司有二名職工患有乙肝(小三陽), 公司擔心傳染,便根據勞動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給予了二人各六個月的醫(yī)療期, 并每月照常發(fā)放他們的基本工資, 到本月初醫(yī)療期滿后, 公司仍擔心乙肝會在公司內傳染,便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勞動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給了二個人經濟補償金。 但二人領完經濟補償金后,卻認為公司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歧視行為,要求恢復原來的勞動合同,否則將上訴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付迎濤律師認為,這個案例涉及到三個問題,一是醫(yī)療期的規(guī)定問題;二是患病職工勞動合同解除問題;三是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反悔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第一,在本案例中,職工患病,公司給予醫(yī)療期,這是正確的。但該兩名職工醫(yī)療期應是多長時間,應依據《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1994年12月1日勞動部發(fā))第三條“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y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二,醫(yī)療期滿以后,如果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本案中,公司是否可以解除這兩名職工的勞動合同,應視這兩名職工在醫(yī)療期滿后,是否還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工作。如果不能再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則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及醫(yī)療補助費(醫(yī)療補助費不應低于6個月工資;若患重病的,還應額外支付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額外支付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關于職工反悔的處理問題。如果公司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之規(guī)定合法解除了勞動合同或經雙方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并足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及醫(yī)療補助費,則職工的反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三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怎樣寫勞動合同書細則?下面小編給大家?guī)韯趧雍贤瑫殑t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從事工作,乙方用工屬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本協議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甲方或乙方要解除協議,應提前通知對方,可解除協議,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三、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元/月,報酬結算方式:每半月結算一次,分別在當月________日和次月________日前結清,計薪天數為30天/月。
四、乙方患病的醫(yī)藥費按乙方進甲方前的渠道開支,甲方不予承擔。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
2、乙方不享受與甲方其它的福利待遇和補貼;。
3、在本協議期間乙方簽字確認的文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未言明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個月)。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________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以下第_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______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
2、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zhí)行以__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3、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資。甲方應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節(jié)假日可順延。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元/月。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均應依照國家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
第六條甲方應依法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guī)程、工作規(guī)范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及其標準。
七、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八、違約責任。
第八條乙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擅自離職或者離職時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xù),乙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在工作中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本合同的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同時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相應的工資及提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性別: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
在京暫住地:_________________。
外埠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本合同于乙方被派遣之日起生效,于本次派遣活動結束之日終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
乙方同意在甲方的安排下從事家政服務工作。
乙方的工作方式:
1.全日制家政服務;。
2.計時家政服務。
乙方的服務項目:
1.一般家務;。
2.孕、產婦護理;。
3.嬰幼兒護理,
4.老人護理;。
5一家庭病人護理;。
6.醫(yī)院病人護理;。
7.寵物養(yǎng)護;。
8.其他(可填寫多項)。
第三條【工時】。
甲方安排乙方執(zhí)行不定時工時制度。
第四條【知情權】。
甲方在派遣乙方工作前,應向乙方告知用戶情況和服務要求等有關內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條【崗前培訓】。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服務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職業(yè)技能、甲方規(guī)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第六條【勞動條件】。
甲方應與用戶協商確定保證乙方休息時間和人身安全的勞動條件,并保證用戶尊重乙方的人格尊嚴及勞動。
第七條【工資標準】。
乙方的工資標準:
1.乙方工資標準為_元/月或_元/小時;。
3.甲乙雙方就工資標準的其他約定。
第八條【工資支付方式、時間】。
乙方的工資支付方式為:
1.甲方每月_日前以貨幣形式將工資支付給乙方。
2.甲方委托用戶每月_日前以貨幣形式將工資支付給乙方。
3.甲方委托用戶在乙方完成當次工作后,將工資支付給乙方。
4.其他方式。
第九條【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北京市規(guī)定為乙方辦理工傷和醫(yī)療社會保險。
第十條【勞動紀律】。
甲方根據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根據規(guī)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因乙方擅自離職或服務事故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乙方在工作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按國家和北京市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甲方出資培訓或出資招收的乙方,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合同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相悖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二、甲方繼續(xù)支付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資,共元,于年月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年月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年月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xù),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xù)。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補充說明: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不受侵害,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述內容。
一、勞動期限暫定為:________。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該工地qtz40塔式起重機司機工作。
2、乙方自愿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負責搞好本塔機的駕駛、檢查、保養(yǎng)、維修、更換配件等工作。
并配合搞好塔機的安裝、拆卸,使塔機正常及時為各施工班組服務。
3、因工作需要乙方合理調配安排加班時間,必須保證各施工班組所用材料、物品、工具正常及時使用。
三、勞動報酬。
聘用期內乙方每月工資為:____元。
四、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本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及合同內容對乙方進行管理。
2、甲方人員有權對乙方工作進行監(jiān)督、督促和考評。
3、甲方必須認真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支付乙方工資,乙方伙食和住宿由甲方提供。
4、根據乙方檢查、維修發(fā)現的問題,經甲方核查后及時更換損壞的塔機零部件。
五、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認真執(zhí)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甲方和項目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提高敬業(yè)精神。講究職業(yè)道德,維護國家和甲方的利益。
2、服從甲方的本職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講條件按時完成甲方規(guī)定的各項本職工作任務。
3、認真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嚴格執(zhí)行塔吊操作規(guī)程,搞好本職工作。按約定領取勞動報酬,按約定解除合同。
4、愛護塔機。保持塔機清潔,每日開啟前必須做到先檢查后啟動,先試運行后工作的原則,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及時匯報、保證塔機安全、可靠運行。
5、乙方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停止作業(yè)。直到安全障礙排除。
6、每日做好上下班的工作和檢查、維修和保養(yǎng),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決不影響第二天的工作。
7、保證施工期間塔機正常運轉,除機械修理及停電,大風不能操作以外,根據施工需要保證隨時運轉。
8、禁止大風天氣和塔機帶病工作。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滿。
2、雙方達成一致。
七、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提前10通知對方,待對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八、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所述內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不得隨意離職。
九、本合同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本合同自簽字日生效,至合同期滿自行解除。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四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以下是具體表現形式的介紹: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違法;或者規(guī)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fā)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相關內容: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單位卻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法解除。
比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六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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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七
實踐中,要是你遇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你可以要求單位對你進行賠償。至于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相關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做闡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二)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xx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xx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八
賠償金支付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fā)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九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幾種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或者。
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嗎?賠償包括哪些內容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可是合同還沒有到期,公司就要求員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員工可以拒絕嗎?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yè)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xù)雇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yè)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xù)雇傭你,而是以此為借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xù)簽,員工該怎么辦?如何維權呢?如果要求公司續(xù)簽,而公司還是不愿意續(xù)簽,怎么辦?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xù)簽,員工如何維權的知識。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至于是否續(xù)簽需要雙方協商來確定,你們也可以問一下公司的意見,看是否是要與你們續(xù)簽。
其次,該法同時規(guī)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符合該情況,用人單位不與你們續(xù)簽,那么你們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一
[引言]《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法賦予勞動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同時,也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和協商解除權,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1],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問題,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多是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以下簡稱《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而少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以下簡稱《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如此裁判,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實中,很少有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說不,也很少有人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本文根據筆者多年從事勞動法問題研究的理論和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試圖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與完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得到妥善而適當的救濟。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即用人單位因過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并造成勞動者一定的物質經濟損失時,所應承擔的履行給付、賠償損失的經濟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非過失性辭退的條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每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統計公報》統計,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逐年持續(xù)攀升:為9.4萬件;為12萬件;為13.5萬件;為15.5萬;為18.4萬件;預計21萬件。在這些日益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違法;或者規(guī)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y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fā)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二)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
1.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競爭日益激烈,不少企業(yè)為減少人工成本,不惜犧牲勞動者利益,違法辭退勞動者,以保護企業(yè)利益。
2.某些企業(yè)主或高層管理者,勞動法律意識和履約意識淡薄,不重視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業(yè)主或高層管理者,錯誤理解企業(yè)的工資獎金分配權和用工自主權,認為企業(yè)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管理需要隨意裁減員工或調崗、降職、減新。
4.不少企業(yè)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而不問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合理合法與否、向勞動者公示與否,動不動就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為由辭退輕微違紀的勞動者。
5.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不公、不力,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睜只眼閉只眼,對勞動者的投訴愛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單位,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存在種種錯誤和不公,不少是偏袒用人單位的,也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7.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存在缺陷、不足和沖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鉆法律空子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或少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賠償,有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感到無所適從,無可奈何。
在此,重點就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存在錯誤和不公的問題,結合兩個有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案例作下說明。
1.案例一。
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3]和哺乳期間的工資。
204月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只支持了胡小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駁回了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和哺乳期間工資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代通知金的訴求,理由是該訴求不符合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小姐關于哺乳期工資的訴求,理由是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與哺乳期工資的訴求,是兩項相互矛盾的訴求,不應同時得到支持。仲裁委員會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9條和《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
2.案例二。
申訴人張某,年6月5日進入深圳市某禮品有限公司擔任生產部副經理一職,勞動合同到2002年6月9日才期滿。208月9日,公司以“架構重整”為由書面辭退張某,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按張某的工作年限給其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公司的辭退和補償決定,于年8月28日向深圳市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其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的工資。2001年11月15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張某的全部申訴請求,理由是張某人被辭退后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視同“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已依法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張某請求支付代通知金和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工資無法律依據。適用的法律依據是《補償辦法》第5條。
張某不服仲裁裁決,于2001年11月20日向深圳市某區(qū)人民法院起訴。2002年1月25日,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張某關于代通知金的請求,駁回其要求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10個月工資的訴訟請求。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存在如下錯誤和不公:一是適用法律錯誤,兩個案例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應適用《賠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卻適用《補償辦法》來計算賠償標準,因《補償辦法》的標準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二是顯失公平,按廣東、深圳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三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而案例一、二中的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同樣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反而無須支持勞動者代通金;三是有違勞動法關于對“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的規(guī)定,依法,女職工在“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案例一中的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仲裁委員會竟然不支持女職工關于哺乳期工資的仲裁請求;四是把本屬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認定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案例二明明是用人單位單方書面辭退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竟因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就認定本應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和人民法院判決的錯誤和不公,減輕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用人單位覺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辭退“三期”女職工與辭退普通員工的賠償或補償是一個樣,甚至前者的賠償比后者的賠償還要少,自然,用人單位就會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辭退勞動者(包括三期女工)。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4].前面已說,本文探討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承擔勞動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xù)履行。
(一)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還未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性質和適用條件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范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法》未作具體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于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3條更加明確地規(guī)定了實際損失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guī)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y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y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有關賠償辦法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38號,以下簡稱《復函》)的解釋。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后才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應得的工資收入,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關。
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賠償辦法》和《復函》的規(guī)定和立法宗旨,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害賠償范圍,也應同《民法通則》、《合同法》一樣,適用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至少應賠償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如法國勞動法規(guī)定:只有在雙方協議、一方犯有嚴重過錯或不可抗力時,才能解除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雇主違反這一規(guī)定,雇員有權得到損害賠償,數額至少為雇員至合同期滿應得到的勞動報酬[5].為體現《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女職工和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特殊保護,賠償實際損失原則也有例外情況,即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時,其所得賠償可以大于其實際損失。《工會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1號,下稱《工會法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fā)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并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若干規(guī)定》(下稱《深圳規(guī)定》)第17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三期”女職工拒不改正的,發(fā)給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補助費(同經濟補償金)。
筆者認為,《賠償辦法》第3條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雖然有其不足之處,但基本上還是明確和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的。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應適用《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而不宜適用《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只有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才可參照《補償辦法》計算補償或賠償)。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為體現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賠償數額大于勞動者實際損失(包括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的,應從其規(guī)定。
《深圳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三期”女職工的,應當同時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哺乳期工資。案例一中仲裁裁決僅適用《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只支持胡小姐經濟補償金的訴求,而不支持胡小姐哺乳期工資的訴求是錯誤的,另不支持胡小姐代通知金的訴求也是錯誤的。案件二中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適用《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而不適用《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不支持張某要求支付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可得勞動報酬的請求也是錯誤的。
(三)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xù)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xù)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xù)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xù)履行責任,是受合同所要實現的目的決定的,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在責任制度上的體現。只要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要求和可能時,當事人就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我國《勞動法》未明確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為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責任的方式。但《工會法》第五十二條和《工會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既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現實中,外國不少國家的勞動立法也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原則。如依據英國衡平法的規(guī)定,法院可頒發(fā)“履行令”,強制違約的雇主繼續(xù)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屆滿[6].繼續(xù)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guī)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xù)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yè)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繼續(xù)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于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xù)找機會和借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后,不愿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繼續(xù)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勞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xù)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三、現有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存在的缺陷、不足及其完善建議。
(一)現有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不可否認,現有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還存在著缺陷、不足、沖突和不合理的地方,法律規(guī)定的缺陷也是產生違法現象和司法混亂的原因。筆者認為,現有勞動法規(guī)定至少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合同請求的裁判,也有不支持勞動者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請求的裁判。有些用人單位對責令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裁判拒不履行時,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會遇到難于執(zhí)行的問題。
2.對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及適用范圍未作明確規(guī)定。以致現實中出現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司法實踐中,有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質進行的裁判,也有根據違約金的懲罰性質進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
3.對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等規(guī)定不明或規(guī)定不合理。以致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多是根據《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如此一來,就會出現象本文案例一這種明顯不公的情況。
4.對“三期”女工、未成年工、醫(yī)療期員工、工傷員工如何特殊保護規(guī)定不明。當用人單位強行辭退這些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時,如何賠償他們的損失,不同的仲裁員或法官會有不同的觀點,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五花八門的裁判。
5.對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均未作規(guī)定(只是有些地方法規(guī)作了規(guī)定)。以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兩種不同的裁判,有支持勞動者該項請求的,也有不支持勞動者請求的。
6.對經濟補償金與損害賠償可否同時兼得規(guī)定不明。如像本文案例一違法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裁判結果:一種是只賠償經濟補償金;一種是只賠償哺乳期工資;一種是哺乳期工資與經濟補償金同時賠償。
7.對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賠償責任及適用條件規(guī)定不明或不全(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應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下稱《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幾種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對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等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否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和賠償金規(guī)定不明。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支付標準也規(guī)定不明,如經濟補償可否超過12個月工資?應否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賠償金如何計算?等等,均未作明確規(guī)定。
應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然后廢止《賠償辦法》和《補償辦法》兩個規(guī)章,將兩個規(guī)章的內容修改完善后并入《勞動合同法》中,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規(guī)定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形式和方式。其中經濟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2.規(guī)定違約金的性質、數額范圍和適用范圍。為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建議將違約金定性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大于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為體現違約金的合理性,并根據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的性質,對違約金的約定規(guī)定一個合理范圍;規(guī)定只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即構成違法違約,勞動者即有權要求違法的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規(guī)定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勞動保護待遇、工傷待遇、醫(yī)療待遇、女職工和未成工特殊保護待遇的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賠償數額的計算,一般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為體現法律對特殊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和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是受特殊保護的勞動者,則規(guī)定用人單位除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參照《補償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參照《工會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則應加付賠償數額25%的額外賠償費用。工資收入損失的計算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前剩余期間的可得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滿而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工資應計至醫(yī)療期、哺乳期滿。
4.規(guī)定適用繼續(xù)履行責任方式的條件。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當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為使裁判得以順利履行,對用人單位可能拒絕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同時作出裁判(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付)。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則勞動者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行從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中劃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5.對代通知金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解除無過失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均應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6.規(guī)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為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是否協商解除及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應規(guī)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由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屬于協商一致解除的書面協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均不能認定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7.規(guī)定對是單位辭退還是勞動者自動離職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為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出具書面證明,發(fā)生爭議時卻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應規(guī)定此類勞動爭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不是證明勞動者沒有上班,而是證明用人單位曾對勞動者的自動離職行為作出過書面處理。
8.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六)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的。
提,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能夠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盡管目前我國現有勞動法律、法現、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還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來說,適用《賠償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還是基本明確和合理的。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勞動行政執(zhí)法和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能正確而公正地運用現有法律進行執(zhí)法、司法,我想,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一定會得到有效的遏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fā)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三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請求: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從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計_______萬元(按_______萬元/月計算,共_______個月工資)。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與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直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被申請人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平均工資為_______萬元,故被申請人應當為此另行支付______萬元的二倍工資。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20__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guī),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guī)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代理人:__。
__市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____。
被申請人: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聯系電話:__。
聯系地址:__。
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__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申請人違反被申請人勞動人事手冊第12.2.4.3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非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從20__年8月25日起,被申請人停止支付申請人的工資,根據相關法規(guī),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并承擔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責任。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申請人(簽字):
日期:
2、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
3、請注意以下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
4、如用人單位已經破產,因主體不存在不予受理;。
6、與企業(yè)主管部門產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
7、其他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事項。
事實和理由:
寫明勞動者何時入職,從事什么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等具體事項。
此致
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申請人:___,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鎮(zhèn)油坊村_組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車身廠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負責人:____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十堰市__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電話:__________。
申請仲裁事項: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動經濟補償金__元。
2、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20__年——20__年社會保險金。
3、請求兩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2月被十堰____勞務公司派遣到______車身廠工作,20__年5月25日用工單位以“效益不好、40歲以上人員全部辭退”為由、將申請人違法辭退。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四
各位親們,這里有個案例,幫忙解答一下。某公司是服裝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商店或者在商場里面設置了柜臺專賣。今年6月份,位于江蘇省的一商場柜臺因為累計兩年的業(yè)績都很差,專柜營業(yè)處理虧本的狀態(tài),因此在商場移柜通知出來之后,公司做出了撤柜申請,這個申請也得到了商場的同意。那么公司同店員協商經濟賠償,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沒有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經查實,該員工在這個商場擔任店員工齡2.6年。入職第一年有簽訂合同,滿一年之后,未續(xù)簽合同,也未提出辭職。因為是異地用工,且人員直接由商場管理,所以簽訂合同時,公司與員工協商直接給店員社保補貼400元,讓員工自行辦理社保手續(xù)。現在,該員工與商場的法律顧問溝通,法律顧問認為這個公司應該進行經濟賠償,而且額度超過協商解除的1個月基本工資,現在員工要求該公司進行以下幾點賠償:1、賠償該員工3個月平均工資(2554.3*3=7662.9元)。2、賠償員工律師費(3000元)。3、賠償員工2.6年社保費用(458*12*2.6=14289.6元)。
附件:工資表如下。
問題:1、公司是否需要進行賠償?
2、公司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案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五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二)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么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精選16篇)篇十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xù)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二)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