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一
終止保險代理合同通知書(樣本)
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鑒于你方不能履行(違反)與我公司依法訂立的第 號《保險代理合同書(保險代理公司)》第____ 條第_____ 款,有關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自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起,提前終止與你方的委托保險代理關系,解除第_____ 號保險代理合同。并請你方按原合同第__條第__款規定,于__年 月__日前辦理好如下事宜:
等相關款項劃繳我公司____銀行帳戶,超過規定日期,按每日___%收繳利息。
條款、宣傳材料等交回我公司。
理清算交接手續,填寫《終止保險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單》。
如你公司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30天內沒有回復,視為默示同意,我公司將依法按本通知書執行。自終止之日起,你方不得再以我方名義和使用我公司業務單證或條款開展代理業務活動。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你方承擔。
特此通知。
保險公司負責人簽字:
保險公司蓋章 年 月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二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三
債權人(甲方):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四
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有哪些區別
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兩者都是與“保證”相關的合同,很顯然的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有哪些區別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雖然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都與保證有關,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但本質上二者有著很大區別。表現在:
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本案購車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涉及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則無需對價條件。
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
保證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雙務有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則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作為購車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擔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購車借款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狀態。
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保險合同中,首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其次,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檢索抗辯權。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情形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
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于保證擔保,不屬于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關系則應適用《擔保法》。因此,在保證保險中,除了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顯然是當務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中業已考慮到該問題。
綜上,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擔保合同在主體、內容、性質、保證范圍、保證程度以及適用的法律這六個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五
為了保障公司員工個人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健發展。使員工對公司有歸屬感,根據公司現階段發展需求。雙方本著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個人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公司為了切實保障員工的養老權益,真正解決員工的后顧之憂。公司決定為員工100%繳納養老保險金。
1、在公司必須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崗位熟練工和技術工種人員;
2、公司各中層骨干人員;
3、公司確定為參保人員的,但個人不愿意參保的,公司將與個人單獨簽訂合同協議;保險金額須每年底一次性兌現給個人。
4、詳細參保情況見公司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
自協議生效 日至按照法律規定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交付期。被保險 人開始領取保險金至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1、 員工因辭職或違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自開除或辭退之日起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金。
2、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含一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
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全額扣除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3、 員工未在公司服務滿兩年(含兩年)提出辭職或因違規被公司開除和辭退的,公司將從員工工資中半額扣除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4、 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將不再扣除公司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員工可依據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法律規定自由流通。
六、本協議只約定公司為員工繳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養老保險金,涉及 到保險金的領取和其它事項均與公司無關,員工與保險金發放機構一 旦發生爭執或訴訟公司只負責協調和出具相應的證明。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生效日為協議簽訂日本協議 由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簽訂地點:
山東華岳達鋁業有限公司(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員工(簽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六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車、核定載重量在0.75噸以下的客貨兩用汽車。
第三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可以約定駕駛人員。約定駕駛人員的,可按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的規定享受保險費優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第五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六條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七)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九)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9座以下客車:6.00%的年折舊率;0.75噸以下客貨兩用車:10.00%的折舊率。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車輛一并折舊。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車輛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人在依據條款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償的概率免賠:
(一)負全部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償的概率為5%。
(二)單方肇事事故免賠償的概率為15%。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險車輛發生第五條(一)、(二)、(三)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償的概率為15%。
(四)玻璃單獨破碎不扣免賠。
(五)約定駕駛人員的,非約定駕駛人員使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增加免賠償的概率5%。
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經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可以自行選擇修理廠修理,也可以選擇保險人推薦的修理廠修理。保險人所推薦的修理廠的資質應不低于二級。保險車輛修復后,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委托直接與修理廠結算修理費用,但應當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條因第三方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重復保險的,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不退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一)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
(二)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三)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
保險費調整
第三十二條上一保險年度未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的保險車輛續保,且保險期限均為一年時,按下列條件和方式享受保險費優待:
(一)上一保險年度未享受無賠款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為lo%;上一保險年度已享受保險費優待的,續保時優待比例在上一保險年度優待比例外增加10%;保險費優待比例最高不超過30%。
(二)上一保險年度享受保險費優待的車輛發生本保險及其附加險賠款,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計算,直至保險費優待比例為零時止。續保時保險費優待比例:上一保險年度保險費優待比例—nx10%,n為續保時上一保險年度發生賠款次數。保險期限內發生玻璃單獨破碎賠款的,續保時,不影響本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優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保險費調整按輛分別計算。
(四)保險費調整以續保年度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矗
本保險合同中的應交保險費是指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費率規章計算出的保險費。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四條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短期月費率表:保險期限(月)/短期月費率(%)
注: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相抵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七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
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八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甲方:四川海岸電器電子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系甲方職工,鑒于勞動合同月日已到期,雙方協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關系。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海岸電器電子開發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篇九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自動放棄權益。
附件
一、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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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 │投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 附加醫療險 │ ┃
┠────────┼─────────────────────────┨
┃ 保險費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儲金金額 │按第 檔次每仟元 元總計人民幣(大寫)┃
┠────────┼─────────────────────────┨
┃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 │1.(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被保險人簽章 ┃
┃說│2.被保險人如有病殘情況,應在健康 │ ┃
┃ │ 情況欄內據實填寫。│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中小學生 │ ┃
┃ │ 平安保險不慎。 │ 年 月 日 ┃
┗━┷━━━━━━━━━━━━━━━━━┷━━━━━━━━━━━━━━┛
二、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
┃ 投保人 │ │ 承保險別 ┃
┠────────┼───┼───┬───┬──┬─────┬──┬─┨
┃ 被保險人姓名 │ │性別 │ │年齡│ │職業│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況 │ ┃
┠────────┼─────────────────────────┨
┃受益人姓名及稱謂│ ┃
┠────────┼─────────────────────────┨
┃ 保險金額 │ ┃
┠────────┼─────────────────────────┨
┃附加醫療險金額 │ ┃
┠────────┼─────────────────────────┨
┃ 保險費率 │每仟元保險金額 元 角 附加醫療險每仟元 元 角┃
┠────────┼─────────────────────────┨
┃ 保險費合計 │人民幣(大寫)┃
┠────────┼─────────────────────────┨
┃│按第 檔次每仟元保險金額儲金 ┃
┃保險儲金金額 ├─────────────────────────┨
┃ │總計:人民幣(大寫) ┃
┠────────┼─────────────────────────┨
┃ 保險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
┃備│ │保險公司簽章 ┃
┃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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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_________ 復核: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