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篇一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
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篇二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服裝、床上用品、家俱;
(三)單件價值在 元以上的樂器、家用電器(不含微型電器、電子用品)。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藝術品、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禽、花草、樹木、寵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機、音像制品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地址內的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臺風、洪水、冰雹、雪災、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風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第四條 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搶劫或盜竊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沒收、征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電機、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樂器)和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損毀;
(二)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員或寄宿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
(三)堆放于陽臺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桿、帆布等材料為外墻、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或搶劫損失。
保險金額和保險儲金
第八條 本保險采取每份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辦理投保;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時家庭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份數。
第九條 保險儲金按保險金額的3--5%,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第十條 無論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終止時,保險儲金均全額退還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若保期不滿3周年,被保險人中途要求退回儲金,本公司按儲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費;保期不滿1年收3%;滿1年不滿2年收2%,滿2年不滿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從簽發保險單次日零時起,被保險人只要不提取保險儲金,本保險在xx年內(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續保。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公安部門證明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賠,也可向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當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有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同時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篇三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受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負責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 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理甲方辦理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合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用(指代理業務的傭金、手續費,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的員工之間有雇主和雇員關系。
2、乙方只為甲方代理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為甲方以外的保險公司代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二條 代理范圍
1.乙方代理推銷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具體險種見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產品的首期暫收保險費;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險產品的續期保險費;
4、甲方以書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項。
(二)地域范圍___________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個月雙方需就合同的續簽或終止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合同到期日前未達成書面續簽協議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條 代理費用
1、代理費用按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詳見附件一)支付給乙方,甲方上級公司規定的標準如有調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也作相應調整。
2、甲方以轉帳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乙方設立獨立的代理費用帳戶,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業務結算表;甲方核實后,在20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個月的代理費用全額劃入乙方帳戶。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用時,應向甲方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保險中介服務專用發票。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對乙方在代理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發保險單;
2.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有權根據甲方上級公司對代理費用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通知乙方;
4、有權制定和修改與本合同代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5、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
6、有權根據需要調整代理權限范圍。
(二)甲方的義務
1.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2.負責對乙方員工進行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對在甲方核保權限內且單證齊全、符合甲方業務管理規定的投保單,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保決定;
4.乙方新單保費劃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單,在此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責任賠償事故,由甲方負責處理;
5.對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規定,甲方負有告知乙方的義務;
6.對獲悉的乙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2.有權獲得必要的相關保險實務知識培訓;
3.有權從甲方處獲取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
4.有權要求甲方及時簽發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單。
(二)乙方的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與甲方現有的業務渠道或業務關系單位發生團體的、同險種的業務往來;
2.承擔與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的員工、個人代理人或專管員,不得聘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代理合同后六個月內的員工、個人代理人;
4.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承諾或簽訂協議;
5.在收取客戶保險費后,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甲方;
6.接受甲方的業務檢查、監督和指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險業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甲方上級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費率、單證、各種表格等資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據甲方需要,協助甲方做好理賠工作;
10、對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1.本合同終止后,乙方須及時將所有的客戶資料、各種單證、未交接的保險費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繳甲方,并通知相關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害客戶的利益;
12.不得違反《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58條的規定。
第六條 代理業務操作規程
根據中國××保險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規定,保險代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單證管理(附件二);
(二)新單業務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續期業務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暫收保險費和續期保險費的劃轉;
1、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開設獨立的保險費帳戶,在交接投保資料的同時,將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暫收保險費劃入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續期業務保險費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保險員全額劃入到甲方帳戶;
3、保險費帳戶:
戶名:
帳號:
開戶行:
4、甲方根據交接的清單總金額來核對確認乙方的實際劃款金額。
(五)甲方應為乙方單獨編制代理業務電腦編號,以方便雙方業務流程的操作、各類結算及相關業務的查詢。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個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2、乙方在為甲方代理業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
4、甲乙雙方因其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終局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險業的專用名詞,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按保險行業慣例解釋。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篇四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為號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現將該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 。本人在此以前或將來的申請均為無效。若有經濟糾紛由我本人承擔,全部責任與保險公司無關。
轉讓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受讓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約定的篇五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